縣級電力企業安全獎懲辦法
10、裝、拆接地線時不戴絕緣手套;
11、雨天操作室外高壓設備不穿絕緣靴;
12、裝拆接地線不使用絕緣桿;
13、高壓驗電不戴絕緣手套;
14、非工作人員進入變電所開關場地、高壓室、控制室,值班人員不制止;
15、電業生產、工作場所內小孩出入無人制止;
第十一條:發生下列習慣性違章行為之一時,給予當事人及有關人員50元/次的經濟處罰
1、進入建筑,高空作業現場不戴安全帽;
2、在桿塔上作業,將安全帽掛在桿塔上或當工具包使用;
3、通往高壓室的門沒閉鎖;
4、巡視配電裝置,進出高壓室不隨手將門關上鎖好;
5、巡視設備、線路不按規定時間進行;
6、分合斷路器操作后,現場不檢查分合動作的實際位置;
7、標示牌懸掛處不符合現場實際;
8、線路分支開關停電作業,開關拉開后未懸掛“線路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
9、工作票填寫內容和簽字字跡不清;
10、有不合格的工作票和操作票;
11、農電生產和管理人員無特種操作證,且不主動辦理,并參加電氣工作;
12、無證電工在系統電網內操作;
13、使用銅絲、鋁絲和其它金屬絲代替熔絲;
14、照明線路檢修后不檢查,錯誤地將火線和零線倒接;
15、應有保護接地的電器設備無可靠接地;
第三章:發生事故的處罰規定
第十二條:發生特大、重大事故、農電職工生產重傷以上事故
1、給予事故責任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事故發生單位的領導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同時給予上述人員和有關人員各500-1000元的經濟處罰;
2、給予責任管理部門負責人降職的行政處分,同時給予負責人和有關人員200元的經濟處罰;
3、局級領導的處罰,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三條:發生農村觸電傷亡責任事故
造成責任事故,使局遭受直接經濟損失達一萬元以上的;
(1)給予事故責任者開除留用的處分,留用期間只發給基本工資,并罰其經濟損失的5%;
(2)給予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撤消職務的行政處分;
(3)責任管理部門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罰款200元;
(4)局黨、政、工主要領導、分管局長罰款100元;
第十四條:發生其他考核事故,火災事故和責任交通事故,鍋爐事故,扣罰事故責任者500元,扣罰發生單位負責人200元,主管部門管理不到位,給予負責人和有關人員100元罰款,給予分管局長100元罰款
第四章:安全生產工作的考核規定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工作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六條:考核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扣發發生單位20%的安全獎金
1、上級安全生產文件、通報沒有貫徹落實,沒有做好記錄;
2、上級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務沒完成的;
3、春、秋檢查和百日安全活動沒有做計劃、布置、總結、評比,重
要缺陷沒有及時處理;
4、班、組未按規定開展每周安全活動的;
5、沒有按規定開展考問講解、技術問答、反事故演習等,上級檢
查不合格的;
6、月安全例會、季安全分析、半年、年度安全工作總結沒有做到;
7、應參加局組織的安全、技術培訓,考試有人缺席,補考還有不
及格的人員;
8、需上報安全工作文字材料和各種報表沒有及時上報的;
第四章 :安全監察人員未履行其到位標準的處罰
第十七條:安全監察人員在接到大型施工通知后,不能跟蹤現場監察,一次罰款50元
第十八條:安監人員必須按要求對“兩票“進行定期檢查,不按規定檢查扣罰安全監察人員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