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學生外出安全管理制度(通用3篇)
學校學生外出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活動時班主任是本班的具體責任人,跟班教師負連帶責任。
2、外出活動班級外出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
3、活動的路線地點,事前應進行實地勘查,不得組織學生到危險的地方開展活動。
4、活動來往的交通工具必須向有營運資格證的專業運輸部門租用,使用的各種車船要有國家交通部門通過的驗收合格的證,并與其簽訂合同。
5、每次活動都要有安全、保衛、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特別是野炊、爬山、野餐時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
6、要通過各種形式加強對學生進行游泳安全教育,以提高學生的游泳安全防范意識,讓學生掌握游泳自護、自救、互救安全防范的知識和本領,嚴格學生參加游泳活動的審批程序和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學生游泳活動的安全責任,確保學生游泳安全。不準學生私自到河邊游泳。
7、嚴禁班級或個人私自組織學生集體外出,違者嚴懲。
學校學生外出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為嚴格執行《廈門大學嘉庚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本院學生考勤,特制定本請假制度。
第一條 請假范圍: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學、報到注冊,不能參加考勤范圍內的活動者,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原則上不得事后補假,不得與正常教學秩序沖突。
第二條 請假類別: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種。
1.病假 學生因病不能參加考勤范圍內活動者,可請病假。
2.事假 學生因急事不能參加考勤范圍內的活動者,可請事假。
3.公假 學生因組織或參加各項活動不能參加考勤范圍內活動者,可請公假。
第三條 凡我校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寫信并附相關證明,向學校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或請假逾期的,以曠課論,超過兩周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校歷規定日期到校辦理注冊手續方可取得本學期學習資格。注冊手續不得由他人代辦。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或請假逾期的',以曠課論,超過兩周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五條 批報權限:
1.病假在三天以內者由本系行政秘書兼輔導員批準;三天以上一周以內者由行政秘書兼輔導員簽字經系主任批準;超過一周者須報學院分管領導批準。
2.事假、公假在一天以內者由本系行政秘書兼輔導員批準;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行政秘書兼輔導員簽字經系主任批準;超過三天者須報學院分管領導批準。
3.行政秘書兼輔導員不得向學生提供內容未填寫完整的請假單(含未填寫請假時間、學生未簽字等)。
第六條 請假程序:請假需由學生本人至本系行政秘書兼輔導員處詳細填寫《學生請假單》并附上有關證明,再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經批準后,方能生效。具體如下:
1.病假 須持校醫院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到系行政秘書兼輔導員處辦理病假手續,若因急病不能及時開病假證明時,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補辦請假手續并提交給任課教師。超過五個工作日不給予補假。
2.事假 原則上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事假應從嚴掌握,確實遇到緊急特殊情況方可準假。學生在填寫《學生請假單》前,須讓家長親自與系行政秘書兼輔導員說明情況,并在假滿之后補上由家長簽名的請假證明,系行政秘書兼輔導員需在請假單上注明與家長確認的情況。
3.公假 須持相關活動負責人開具的證明到系行政秘書兼輔導員處完成相關手續方可批假。
第七條 因故不能事先請假者,應持有關證明補假。假期已滿不能歸校時,應在假滿以前說明理由并持有關證明,申請續假,經獲準后方為有效。原則上不得事后補假,病假、事假因特殊原因無法當場補假者需要提前向輔導員說明原因,由輔導員向家長核實情況。學生于假期滿之后,至輔導員處補辦請假單,病假補辦時間不超過五個工作日,事假補辦時間不超過三個工作日。
第八條 《學生請假單》需加蓋院系請假專用章方為有效。
第九條 假滿返校后,要及時向批準人銷假。否則,自請假終止之日起計為曠課。
第十條 請假理由必須真實,如發現有欺騙行為者,要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利用寒暑假出國探親,逾期返校者,按曠課論處,逾期超過二周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二條 當學生的缺勤次數達到或超過該門課程總課時數三分之一時,取消其考核資格,該門課程成績記為零分。在一學期內請假時間達到或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獲準免聽部分除外),應予休學。
第十三條 相關部門可根據教學改革和學生管理的需要,對本細則做出具體解釋或補充規定,本細則將從頒布之日起配合《廈門大學嘉庚學院學生課堂考勤制度》一并實施。
學校學生外出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一、 總則
1、學校禁止學生在校園內攜帶、使用手機,以確保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學習、生活習慣。
2、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將手機帶進校園的,必須履行以下相關手續,并遵守學校手機的管理規定。學生臨時使用手機時到班主任處領取,使用完畢立即交班主任保存,不允許帶離班主任辦公室。
1)家長同意、書面提出申請,家長親自到校交年級。
2)家長和學生承諾遵守學校手機管理的各項規定。
3)年級開會研究,確有需要的方可帶入校園,并報德育處備案。
4)手機帶入校園后應將手機交班主任統一保管。
3、學校將定期不定期開展手機的檢查,對私自攜帶手機或經年級批準允許帶手機進入校園但違規使用的學生,按不同情況視其情節處予以紀律處分
4、全校教干、班主任、教師、宿舍管理員發現學生在校園內使用手機,有權將學生手機扣留,并及時送交年級部,填寫扣留單。年級部按規定對學生和手機進行處理。
二、細則與處分
1、禁止學生在校園內任何場所、任何時間攜帶或使用手機(經年級批準允許帶手機進入校園且在班主任辦公室臨時使用除外)。如有違反,第一次責令寫出書面檢討,并通知家長填寫扣留單,由年級統一保管一個月,一個月以后由家長領回手機。同時給予警告處分,取消各類評先評優資格。第二次違規攜帶或使用手機,家長到校配合教育,年級填寫扣留單,由年級統一保管五個月后由家長領回手機(畢業生離校不足五個月的,畢業離校時領回),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取消各類評先評優資格。違規行為和處分結果如實記錄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2、禁止在各類考試期間攜手機進入考場,一旦發現,考試作零分處理,并給予記過處分。并按上述第一條進行處理。
3、嚴禁在校園內使用手機等各類充電器充電,一旦發現,收繳相關物品,并對屢教不改者,給予紀律處分。
4、凡被收繳的充電器、數據線、手機,如家長在規定時間內不來校領取的,對其保管過程中出現的質量損壞、甚至遺失,老師和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 服務與保障
1、為保障學生在校期間與外界的通訊,由學校與電信部門配合,統一在教學樓東西兩側茶水房、學生公寓一樓茶水房安裝插卡固定電話提供通訊服務。年級主任室、任課教師辦公室及學生公寓值班室都可為學生免費提供通話服務。
2、德育處、年級部、班主任要加強對學生的引導和教育,讓學生認清利弊,切實解決思想癥結,明確學校在教學區、宿舍區禁止使用手機的意義。同時,學校、年級、班級要做好與家長的溝通工作,以取得家長的認同和配合。
四、 附則
1.本規定由德育處制定,年級部實施,團委組織學生生檢查,解釋權屬學校德育處。
2.本規定執行情況納入班級量化考核,由教師或學生會檢查發現違規使用手機者,每人每次扣0.05分,直接計入當月班級量化總分。
3.本規定自20__年3月1日起試行,并根據試行情況逐步修訂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