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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文聯章程

發布時間:2023-06-21

縣文聯章程(精選3篇)

縣文聯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以下簡稱xx縣文聯),是中國共產黨xx縣委員會領導的由xx縣各文藝家協會及全縣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中共xx縣委和縣人民政府聯系文藝界的橋梁和紐帶,是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事業、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是定西市文聯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xx縣文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團結動員廣大文藝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弘揚、培育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堅持文藝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原則,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為繁榮和發展xx縣文學藝術事業,建設和諧文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努力奮斗。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xx縣文聯實行團體會員制和個人會員制。xx縣各文藝家協會為縣文聯團體會員。同時,其他文學藝術工作者,以及各民政部門登記的文學藝術類民間組織,亦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四條 會員應遵守縣文聯章程,執行縣文聯決議,積極繳納會費,負責完成縣文聯交付的工作。會員有參加縣文聯活動并對縣文聯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三章 任務

  第五條 xx縣文聯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并在業務上進行指導,與廣大文藝工作者保持密切聯系,反映他們的要求,并視需要對團體會員的工作進行統籌安排和管理。各團體會員要向xx縣文聯經常報告工作,及時交流和提供信息。

  第六條 xx縣文聯通過本身的活動并積極推動各團體會員加強文藝工作者之間的團結,增進中共黨員和非中共黨員之間,專業與非專業之間,老、中、青文藝工作者之間的友誼和團結,加強各團體會員和文藝工作者與人們群眾的密切關系。

  第七條 xx縣文聯組織、協調、支持和幫助各會員學習黨的文藝方針政策及各類文藝業務知識,開展各種創作,理論研究以及優秀作品推介和作品評論等活動,組織文藝工作者深入生活,加強藝術實踐,促進交流,發現和培養文藝人才,不斷壯大全縣文藝隊伍。對全縣各種優秀的文學藝術成果予以獎勵。積極開展與各市縣以及省外的文學藝術交流活動。

  第八條 xx縣文聯積極協同政府文化藝術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人們團體的密切合作,共同發展我縣的文學藝術事業。

  第九條 xx縣文聯維護憲法和法律賦予文藝團體和文藝工作者的一切權益。當團體會員與文藝工作者的正當權益受到侵犯時,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第十條 xx縣文聯視需要和可能,舉辦文化產業,開展經營活動,努力為文學藝術工作者營造創作、研究和藝術實踐的良好環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xx縣文聯的最高權力機構為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和由它選舉產生的文聯委員會。

  第十二條 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選和縣文聯特邀提名產生。各團體會員按規定辦法和和商定名額分別提名,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需要提出有關方面的委員候選人。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委員會。由委員會選舉產生文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同時選舉產生各協會主席、副主席。

  全縣文聯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聽取和審議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二)修改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章程;(三)選舉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四)討論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全縣文聯委員會的職權是:(一)執行縣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各協會主席、副主席;(三)聽取和審查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年度工作報告;(四)決定應由全縣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全縣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組成主席團。

  縣文聯委員會視必要可設名譽職務若干人,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通過民主程序,予以罷免和撤換。

  第十三條 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全縣代表大會由全縣文聯委員會召集,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因工作需要須增補的,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適合或不能在任文聯委員會委員、各協會負責人,由文聯主席團提名,按程序增補和遞補。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 xx縣文聯經費來源:(一)財政撥款;(二)有償服務和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三)社會和個人贊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章程由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全縣代表大會通過實施。本章程解釋權屬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縣文聯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xx市律師行業管理行為,促進xx市律師行業的發展,發揮xx市律師協會作用,保障會員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xx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律師協會”)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實施行業自律管理。

  第三條 律師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于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斗。

  第四條 律師協會接受xx市司法局的監督、指導。

  律師協會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 律師協會職責

  第五條 律師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并監督實施律師執業規范;

  (三)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四)指導律師事務所的規范化管理工作;

  (五)鼓勵和支持會員參政、議政;

  (六)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會員的執業水準;

  (七)組織律師業務培訓;

  (八)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九)制定并實施對會員的獎懲辦法;

  (十)處理對會員的投訴;

  (十一)調解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二)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行業處分和向xx市司法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十三)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十四)為會員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

  (十五)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

  (十六)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和行政機關的關系;

  (十七)設立本市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并領導和支持其工作;

  (十八)負責對個人會員考核管理,協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對團體會員進行考核管理;

  (十九)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進行考核和管理;

  (二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十一)xx市司法局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委托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在xx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律師協會的個人會員。在xx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的律師事務所,為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

  通過律師協會團體會員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人員,為律師協會的預備會員,接受律師協會的管理。

  公司律師、公職律師、經批準設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滬代表機構及代表,以及經批準設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區律師事務所駐滬代表機構及代表,受邀可以成為律師協會的特邀會員。

  第七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在律師協會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律師協會提出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的要求;

  (三)通過律師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學習、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律師協會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絡、信息、設施等;

  (七)對律師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質詢;

  (八)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執行律師協會決議,接受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考核和管理,并辦理年度考核手續;

  (二) 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準則;

  (三)交納會費;

  (四)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職業培訓;

  (五)參加法律援助活動;

  (六)自覺維護律師職業榮譽、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七)完成律師協會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團體會員享有第七條第(二)項至第(八)項的權利,并享有對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進行考核的權利。

  第十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 傳達、學習和執行律師協會的各項決議;

  (二) 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三) 組織律師參加律師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 制定、實施律師事務所內部的規章制度;

  (五) 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六) 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七) 接受所在區(縣)司法行政機關的年度考核;

  (八) 承擔第八條規定的義務。

  第十一條 預備會員、特邀會員的權利義務,由理事會另行規定。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律師協會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律師協會章程,監督律師協會章程的實施;

  (二)制定、修改由律師代表大會通過的行業規則并監督其實施;

  (三)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六)討論決定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審議批準會費收繳方案;

  (八)審議批準會費預、決算方案;

  (九)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提出修改其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

  (十)審議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由律師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律師代表大會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年會每年舉行一次,并應于每年四月底之前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舉行臨時代表大會:

  (一)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二) 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提議時。

  二分之一以上應出席會議代表出席,方可召開代表大會,但是代表大會修改章程的,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會議代表出席,方可召開代表大會。

  代表行使表決權,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決權。代表大會作出決議,經出席會議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代表大會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的辦法由代表大會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律師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由會長主持或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主持。律師協會舉行律師代表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提前通知各代表。

  第十五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舉產生。

  根據需要,律師協會可以推舉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權利義務和推舉辦法由律師協會理事會另行制定。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四年換屆一次。

  第十六條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 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系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律師代表團是各選區律師代表出席律師代表大會的組織形式;是各選區律師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參與律師行業自律管理的組織形式。律師代表團根據律師協會有關工作規則開展活動。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八條 律師協會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律師代表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決定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三)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討論律師協會年度工作總結及決定新一年的工作要點;

  (五)審查會費收支情況,制定會費使用的年度預、決算方案,制訂會費使用規則;

  (六)選舉會長和副會長,推舉名譽會長,推舉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及理事候選人;

  (七)決定律師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或推選辦法,確定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的特邀代表的資格、推選辦法、權利和義務;

  (八)決定設置律師協會專門委員會、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

  (九)決定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人選;

  (十)聘任秘書長,經秘書長提名通過副秘書長人選;

  (十一)決定對會員的表彰獎勵辦法或處分辦法;

  (十二)討論決定其他屬于重大事項的事宜。

  第十九條 律師協會理事由律師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產生。

  理事任期四年,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律師協會利益,接受代表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督促和建議。

  理事未能履行職責的,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由律師代表大會決定罷免。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應當聽取監事會對理事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任期為一屆,不連選連任。

  第六章 會長與會長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律師協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 督促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四) 簽署律師協會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律師協會實行會長會議制度,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是律師協會日常事務決策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負責。

  會長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 督促、落實理事會部署的工作;

  (二) 決定律師協會日常事務工作;

  (三) 批準設置執行機構的工作部門;

  (四) 決定各專門委員會組成成員名單,聽取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匯報;

  (五) 決定設置各業務研究委員會,并決定各業務研究委員會組成成員名單,聽取各業務研究委員會的工作匯報。

  第二十七條 會長會議每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長會議由會長召集并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九條 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名單應報xx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三十條 律師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并在以下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

  (一) 監督理事會及秘書處執行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 監督會費的收繳和使用情況;

  (三) 向理事會建議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四) 列席會長會議、理事會會議及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履行監督職責;

  (五) 章程規定或律師代表大會授權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有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對律師協會會費收繳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監督工作包括實體監督和程序監督。

  會長會議、理事會、各專門委員會及秘書處決議、決定或議事程序明顯不當或可能損害律師利益的,監事會應當向有關機構發出監督意見書。

  相關機構應當在收悉監督意見后10日內書面答復監事會,告知處理意見。如監事會就同一事項兩次發出監督意見后10日內未收到相關機構的處理意見,或監事會對處理意見不滿意的,經全體監事三分之二多數同意,監事會應對該事項做出監事會決議,并報告律師代表大會。律師代表大會休會期間,應當通報律師代表團。

  第三十三條 律師協會監事由律師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產生。律師協會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監事會從監事中選舉產生,監事長任期與會長任期相同。

  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監事會會議,列席理事會會議和會長會議。

  監事長名單應報xx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第三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應根據章程規定和監事會工作規則開展工作。

  第八章 執行機構

  第三十八條 律師協會設立執行機構,具體負責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條 執行機構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 主持執行機構日常工作;

  (二) 組織實施理事會、會長會議的各項決議;

  (三) 擬訂執行機構部門設置方案;

  (四) 制定、實施執行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 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聘任或解聘部門負責人員;

  (六) 列席理事會;

  (七) 完成理事會、會長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

  第四十條 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是律師協會在本市各區(縣)的工作機構,隸屬于xx市律師協會。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接受所在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和市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的名稱為“xx市律師協會某區(縣)工作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員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不超過四名,委員若干名。

  第四十三條 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制定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并報律師協會理事會備案;

  (二)協助律師協會維權委員會依法維護所在區(縣)律師執業權利;

  (三)協助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做好投訴調查、處理等工作;

  (四)根據需要組織所在區(縣)律師培訓;

  (五)宣傳所在區(縣)律師工作;

  (六)組織所在區(縣)律師進行文體福利活動;

  (七)開展與所在區(縣)律師行業有關的其他活動;

  (八)完成律師協會理事會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 專門委員會和業務研究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律師協會理事會根據自律管理的需要,有權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各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

  第四十五條 律師協會設立若干業務研究委員會。業務研究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有關律師的業務規范和標準。

  各業務研究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

  會長會議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業務研究委員會的顧問。

  第十一章 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四十六條 律師協會對模范履行會員義務并在律師事業發展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予以獎勵,對違反法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會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師協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等,并可給予精神或者物質獎勵:

  (一)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二)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積極開拓律師業務領域,成績顯著的;

  (五)被黨委、政府部門及工、青、婦等社會團體授予榮譽稱號的;

  (六)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 律師協會設立專門機構受理對會員在執業活動中涉嫌違法、違紀、違規事項的投訴、舉報,負責調查取證,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九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律師協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有關律師管理規章規定的;

  (二)不履行會員義務,違反本章程規定的;

  (三)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影響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

  (五)違反行業規范,需要給予處分的其他行為。

  律師協會作出上述處分的,可同時建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處罰。對違法違紀行為情節嚴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對于會員具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或者在執業過程中有明顯低于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的行為的,律師協會可以責令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或認可的學習。會員拒不接受的,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處分,或者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第五十條 律師協會作出處分決定前,必須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作出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律師協會應當組織聽證。

  第五十一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xx市司法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律師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五十二條 律師協會可以調解會員間的糾紛、會員與其當事人間的糾紛。

  第十二章 經費

  第五十三條 律師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納會費。

  律師協會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和收繳方式由理事會擬訂,律師代表大會通過。

  律師協會確定的會費標準,報xx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五十五條 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方案,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就會費收支情況發布公告,接受會員監督。

  第五十六條 會費應當用于: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會長會議、監事會會議以及其他工作會議、業務研討會、表彰大會、交流活動等;

  (二)維護律師合法權益;

  (三)會員獎懲工作;

  (四)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業務研究委員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五)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六)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組織業務培訓;

  (七)提供會員福利及其他保障;

  (八)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繳納會費;

  (九)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修改后,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上述法律、法規、章程的規定相抵觸的;

  (二) 律師協會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規定的事項不一致時;

  (三) 律師代表大會決定修改章程時。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律師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章程報xx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xx市第八屆律師代表大會第二次臨時會議通過,自xx市第九屆律師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之日起實施。

縣文聯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積極實施素質教育,啟動教育現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促使學校健康、高速、持續地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xx市永天實驗小學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小學,學制為六年,隸屬xx市xx區教育局。

  第三條 學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法令、政策,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按人的自身發展要求和國家、社會發展需求提供基礎教育培養學生,學校應遵守教育規律,保證教育質量,堅持學校的公益性,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辦學宗旨與培養目標

  第四條 學校按照“人本教育、文化品質、和諧發展”的辦學理念,以“更特,更優,更強”為辦學目標,不斷增強學校的綜合辦學實力,全面提高師生的綜合素質、學習創新和實踐能力,努力創辦具有明顯辦學特色,具有豐富文化內涵,具有較強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潛力的精品型實驗小學。

  學校的校訓是:規范加特色,務實有創新

  學校的教風學風是:永遠天天向上

  第五條 學校致力于營造生動活潑、主動發展的教育教學氛圍,為培養人格健全,身心健康,會做人,會生活,會學習,有一定綜合實踐和創新能力的全面發展的社會合格公民奠定堅實基礎。

  第六條 學校為實現培養目標,應形成師生共同學習的學校特征,并使師生在學校學習中共同持續發展。

  第三章 學校名稱和地址

  第七條 學校名稱(全稱):xx市永天實驗小學

  學校的主管部門:xx市xx區教育局

  學校的主辦單位:xx市xx區教育局

  第八條 學校地址:xx市永康苑23號

  第四章 管理體制、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學校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辦學機構,獨立承擔辦學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甴xx市xx區教育局任命。

  第十條 學校實行校長責任制,校長全面負責學校行政和教育教學工作。學校按編制設置行政、教務、總務、少先隊、工會等組織機構。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及校長依靠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校長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聘任。副校長由校長提名,經上級組織考察任命。中層行政干部實行競聘制度,可個人自薦、群眾舉薦或組織推薦,經組織考察討論后,由校長聘任。

  第十二條 校長有以下職權:

  (一)決策權:在廣泛聽取多方意見的基礎上,校長對學校教育教學、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務有最后的決定權;

  (二)人事權:校長有權提名副校長,有權決定對學校中層干部職務的聘任和對教職工的聘用,有權安排和調整干部和教職工的工作;

  (三)財經權:在服從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劃和管理的前提下,校長有權決定學校內部布局,有權決定學校基建項目的立項和實施,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校長有權籌集、管理和使用學校辦學經費;

  (四)招生權:嚴格按九年義務教育法的規定,招收足齡兒童,確保新生入學率;

  (五)指揮權:積極實施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

  (六)獎懲權:對在教育教學或其他工作中成績優秀的干部、教職工依據有關制度進行獎勵;對在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或在工作中出現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職工依據有關政策和制度進行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校長應履行的職責:

  (一)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規。遵循《憲法》和《教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依法治校,認真組織開展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保護師生的合法權益;

  (二)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指導和監督。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和匯報工作;

  (三)嚴格執行教育教學法規文件,保證教育計劃和教學大綱的執行;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領導班子的集體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五)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和管理,組織教師學習政治與鉆研業務,注意培養班主任、中青年教師和業務骨干。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穩定提高;

  (六)加快校園、校舍、教學設施、設備等硬件建設;

  (七)強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師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潔從政,以身作則,為人師表,團結協作,開拓進取;

  (九)領導組織教育工作,發動全體教職員工堅持不懈地加強學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十)領導組織教學工作,堅持以教學為主、全面安排的原則,按國家規定開齊開足課程,正確指導教師進行教學活動;

  (十一)組織對教職工的考核、評聘、獎勵、晉升;

  (十二)民主管理學校,做到校務公開。學校的重大事情決策前,主動征求黨支部的意見,聽取教代會的意見,自覺接受黨支部和群眾的監督。

  第十四條 副校長是校長的助手,協助校長工作,受校長委托分管負責某一方面或幾方面的工作,校長外出代行校長職權。

  第十五條 學校黨支部是學校的政治核心,應積極發揮其在貫徹執行教育方針和正常教學工作中的核心、監督和保證作用,除完成好上級黨組織交給的各項任務外,在學校的任務主要包括:

  (一)堅持黨要管黨的原則,認真抓好黨組織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組織建設,保證黨員在學校各項工作中能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二)切實加強對學校工會、共青團、少先隊的領導,充分調動群團組織的積極性;

  (三)加強對學校干部的培養、教育、管理和監督;

  (四)積極參加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

  (五)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監督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六)其組織機構及相關事項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辦學思想、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等事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

  (二)評議監督學校的領導干部,建議校長或上級主管部門,給教職工獎勵或處罰;

  (三)評議學校內部人事管理體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學校章程制度;

  (四)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常設機構。學校教育工會接受學校黨組織和上級教育工會的領導,在學校中配合黨政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團結、教育廣大教職工,為推進學校各項工作,加強教師師德規范建設,促進良好教風的形成,發揮積極作用。其組織機構及相關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

  第十七條 學校共青團、少先隊組織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要認真搞好自身建設,配合黨政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在團結、教育青少年學生,推進素質教育中發揮積極作用。其組織機構及相關事項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中國少年先鋒隊章程》。

  第十八條 學校行政會議是學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行政會議由校長主持,成員為校黨政全體負責人和行政職能部門、工會、團隊主要負責人。主要工作為決定學校重大事項,貫徹執行和落實學校工作計劃。

  第十九條 教導處協助校長室組織教師學習和貫徹上級有關教育工作的指示,指導教研組工作,組織學生考試,負責安排學校課務、調課、協同總務處做好教學用書的征訂、發放和教師考勤工作,建立正常的教學秩序。

  第二十條 科研處負責學校教育科學研究管理工作,做好學校教學科研課題申報、論證、審批及其成果的鑒定、評價和應用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總務處負責校園校舍、物資財務、生活福利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團支部根據上級精神制定并實施團工作計劃,組織開展有意義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少先隊根據少先隊的任務和學校黨支部、團支部的精神指示,制定和實施少先隊工作計劃,安排少先隊活動,指導中隊開展活動。

  第二十四條 德育處根據德育教育要求制定德育工作計劃安排每月德育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師生思想素質狀況,積累收集德育工作資料,分類存檔。

  第五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應以有利于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二十六條 學校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全日制義務教育小學課程標準》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課程計劃進行教育教學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校不得要求或統一組織學生購買各類學習輔導資料。

  第二十八條 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要充分發揮學科課、活動課的整體功能,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美、勞的教育,為學生全面發展奠定基礎。

  第二十九條 學校要把德育工作擺在重要位置。校長負責,德育處專管,教職工參與,做到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學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相結合。

  第三十條 各年級設置年級組長,帶動本年級組班科任教師貫徹、落實學校下達的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第三十一條 每個教學班配備班主任教師,負責管理指導班的管理工作。班主任要同各科任教師、學生家長密切聯系,了解掌握學生的思想、品德、行為、學業等方面的情況,協調對學生實施教育。班主任每學期要根據學生的操行表現寫好評語,填寫素質教育報告書和學籍冊。

  第三十二條 對學生的教育要以正面教育為主,肯定成績和進步,指出缺點和不足,不得諷刺挖苦,粗暴壓服。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第三十三條 嚴格按照國家教育部頒發的各種課程標準和省教廳頒布的課程計劃的要求安排教學、測評教學質量。學校、班級和各科不得以考試成績,排列班級、學生的名次,作為衡量教學質量的唯一標準。

  第三十四條 要積極開展教育教學改革的常規性研究活動;開展科研課題實驗活動。要從落實素質教育,創新教育,提高全體學生全面素質著眼,改革課堂教學結構,改革課堂教學方法,優化教學手段,提高課堂教學效率。不斷總結、推廣教改、科研實驗成功經驗。

  第三十五條 教學要面向全體學生,堅持因材施教的原則,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要重視滲透思想教育、基礎知識教學和基本技能訓練、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培養正確的學習方法、學習習慣。

  第三十六條 對后進生要加強輔導,幫助他們樹立堅強的學習意志,激發他們的學習興趣,培養他們良好的學習習慣,逐步提高他們的全面素質。

  第三十七條 合理安排作息時間。布置作業和預習內容分量要適當,作業預習內容要精選,難易要適度,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切實減輕學生作業負擔。

  第三十八條 教師不得利用晚上或雙休日安排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也不得進行有償補課,一旦發現情節嚴重,社會反映不好的,要取消評先進、晉升和評職稱的資格,并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九條 重視體育和美育工作。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學校體育工作法規。開展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師生食堂要預防食物中毒。上好音樂、美術課。其他學科也要從本學科特點出發,發揮美育功能。在學生日常生活中開展養成教育活動,培養學生的審美、愛美的行為習慣。

  第四十條 加強對學生的勞動教育。組織學生參加家務勞動、公益勞動和簡單農林業生產勞動,養成勞動習慣。

  第四十一條 搞好學科課外活動和興趣小組活動課,組織學生開展有益活動,活躍身心健康,開發學生智力,培養特長人才。組織學生參加各種活動,均應采取措施,保障師生安全。

  第六章 教職工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師、職員和工人必須遵守憲法、法律、職業道德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自覺維護學校榮譽和利益。

  第四十三條 教師是辦好學校的主體力量,學校必須尊重教師,尊重知識,尊重人才。教師、職員必須確立主人翁意識,在工作中必須牢固樹立創精品意識,內強素質,外塑形象,自覺維護學校形象。

  第四十四條 教師在享有《教師法》規定的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教師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教師應愛崗敬業,勇于改革,刻苦鉆研,精通業務,崇尚科學,師德高尚。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教師應積極參加各類繼續教育,并達到規定學時。

  第四十六條 學校根據發展規模需要進行定崗聘任,學校與教師簽訂聘用合同。

  第四十七條 學校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教職工必須履行聘約,服從學校分工,執行學校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計劃,完成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第四十九條 鼓勵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鼓勵和支持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參加進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訓。

  第五十條 教職工享有國家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職工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第五十一條 教職工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和學校建設等方面成績優秀的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對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工,按程序報請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二條 教師應具備良好師德,自覺做到不講教育忌語、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搞自收費、不向學生推銷商品、不搞有償家教、不接受家長的吃請、不參與黃賭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動。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學校辦學章程和規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誤和嚴重影響的教職工予以教育、批評和處罰。

  第七章 學生管理

  第五十四條 凡按有關規定正常手續被本校錄取或轉入我校學習的學生可取得本校學籍,接受平等教育的權利。學生享有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教育。

  第五十五條 參與學校、班級管理,評議學校工作和教師教育教學工作。

  第五十六條 參與學校組織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和維護教學儀器和設備。

  第五十七條 在學習成績和操行評語等第上獲得公正評價。

  第五十八條 自覺遵守國家法令、法規、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和公共秩序。自覺維護國家榮譽、學校榮譽、關心班級,并見之于行動。

  第五十九條 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尊敬師長,團結同學,誠實正直,惜時守信,自信自強,立志成人。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勤奮學習,刻苦鉆研,培養能力,勇于創新,立志成才。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行為文明。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積極參加校內外社會實踐活動。

  第六十條 自覺抵制不良思想與行為,正確辨別是非、美丑、善惡,敢于主持正義。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理、自救、自護、生存能力。

  第六十一條 學校對品行優秀、成績優秀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違反《中小學生守則》《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的學生予以教育和批評。

  第八章 學校辦學的監督

  第六十三條 學校應爭取家長和社會力量對學校工作的支持,主動接受家長和社會對學校辦學的監督。

  第六十四條 學校應支持、鼓勵、主動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工會)對學校重大決策和各項工作的監督。

  第六十五條 學校應積極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各項工作進行的檢查與評估。

  第九章 校產和財務管理

  第六十六條 學校屬政府的全額撥款單位。學校應勤儉辦學,杜絕浪費。

  第六十七條 在辦學期間,政府對學校的全部投資和校產歸學校所有,直接用于教育教學的資產及其設施,不得出賣、轉讓或提供擔保。

  第六十八條 學校應多方籌措辦學資金,吸引各方投資和贊助,用于學校事業發展,所籌措資金應全部用于學校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九條 依據《中小學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堅持節儉、規范的原則,搞好經費的預算、執行和決算,統籌計劃,保證重點,嚴格把關,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學校依法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收入經費安排意見,申請經費支持。

  第七十條 學校嚴格按照上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確立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依法向學生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社會公示。

  第七十一條 加強校舍、校產管理,嚴防公物流失和浪費,校產按有關規定管理。發現危房,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七十二條 食堂進、出貨物做到有驗收制度。保證每日的飯菜質量,保證飯食衛生,嚴防中毒。并做好每日的衛生保潔工作。

  第七十三條 食堂人員必須持有衛生、健康上崗證。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呈報xx區教育局核準后方可實施。

  第七十五條 學校依據本章程,制訂各項規章制度。原訂的規章制度與本章程相抵觸的一律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法律效應的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一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法律效應的規范性文件為準,并按法定程序修正。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校長室,修改權屬教代會。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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