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變更章程修正案(通用3篇)
股權變更章程修正案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公司于 X 年 X 月 X 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變更 ,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 ” 。
現修改為:
“:
” 。
二、第六條原為:。
現修改為:
“:
第 X 條原為:
“ 公司股東簽名:
公司
X 年X月X日
股權變更章程修正案 篇2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 (登記事項) 、 (登記事項) ,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 條原為:“………………”。
現修改為:“………………”。
此章程修訂案與原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章程與本章程修訂案有不同之處,以本修訂案為準。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股權變更章程修正案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工程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是防洪減災、調控水資源、改善水生態的重要措施。工程數量多、規模大、分布廣,對公共安全、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生態環境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現代水電水運工程建設對水工材料的需求量大,需要研究和開發高性能超耐久、低能耗、節約地球資源的環境友好型水工新材料。為加強水工新材料的研制、開發和科技成果推廣,經xx部批準,成立xx部水工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水工新材料中心”)。
第二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xx部。依托單位為南京xx科學研究院。
第三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宗旨是在開展前瞻性、戰略性的應用基礎和重大公益類研究的同時,緊緊圍繞水工程建設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注重開展應用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為水工程事業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第四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全稱是:“xx部水工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五條 根據國家、xx部和有關部門的需求,水工新材料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1、承擔國家和行業重大水工程規劃、建設和管理運行中與水工新材料有關的重大關鍵課題研究;
2、承擔水工新材料的檢測與認證,制定水工新材料的有關技術標準;
3、針對水工新材料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開展創新性研究,增強水工新材料科技儲備和原始創新能力,為水工程建設提供技術支撐;
4、組織開展水工新材料的研制、開發和推廣,縮短成果轉化周期,加速其實現產業化和規模化;
5、充分利用現有的人才、技術和設備優勢,通過聯合攻關、技術創新和技術輻射,促進形成產業化的科技創新基地;
6、開展水工新材料領域的國際合作;
7、培養水工新材料領域的高級技術人才。
第三章 管理委員會
第六條 xx部工程安全和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委員會是水工新材料中心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單位由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建設管理司、xx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xx部建設與管理司、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xx部水電規劃設計總院、xx部長江委員會、xx部黃河委員會、南京xx科學研究院、長江委員會長江科學院、長江委員會長江勘測規劃設計研究院、黃河委員會黃河xx科學研究院等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由xx部批準。
第七條 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1、確定水工新材料中心的總體發展方向和目標;
2、制定和修改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
3、指導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工作,協調內外關系;
4、聽取水工新材料中心有關重大問題的匯報;
5、審議水工新材料中心年度工作計劃和年終總結報告;
6、聘任或解聘水工新材料中心主任、副主任。
第八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管理委員會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
第九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2次,臨時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決定召開。
第十條 管理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有關修改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及其他重大決議,須得到2/3以上委員的同意方能有效。
第四章 專家委員會
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是水工新材料中心的技術咨詢機構。設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由中心主任提名,征求本人同意后,報管理委員會備案后聘任,任期三年。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對以下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咨詢:
1、對水工新材料中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咨詢意見;
2、對重大研究開發項目提出咨詢意見;
3、開展水工新材料技術應用咨詢;
4、管理委員會或水工新材料中心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會議由專家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專家委員會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
第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由專家委員會主任決定召開。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組織結構見下圖。水工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下設:辦公室、4個研究室、實驗室和中試車間以及新材料公司。組織結構見下圖:
第十六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管理委員會決議和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管理該中心各項事務;
2、負責組織制定水工新材料中心的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報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3、定期向管理委員會報告工作;
4、主持召開水工新材料中心主任辦公會,討論研究重大問題;
5、聘任或解聘部門負責人及職員,協調部門間的工作關系。
第六章 運營方式
第十七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為社會公益類研究機構,通過承擔政府部門和相關單位委托任務及開展技術開發、咨詢、培訓等取得收入,維持中心的正常運轉。
第十八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在運行過程中與其他單位的工作關系主要以項目合同的方式確定。
第七章 人事及財務
第十九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實行“開放、流動、競爭、協作”的運行機制,實行流動崗位和固定崗位相結合,面向社會擇優選聘,注意吸收國外專家參加水工新材料中心工作。
第二十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認真執行國家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管理。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時,以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xx部工程安全和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