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烹調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3-06-20

烹調加工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6篇)

烹調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1

  一、烹飪人員(廚師)要嚴格檢查待烹飪加工食品原料的衛生質量,發現有腐敗變質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絕不烹制。

  二、加工食品時要充分加熱,燒熟煮透,不得只講食品顏色而造成食物外熟內生。菜肴著重體現菜品特色,感觀性強,做到可口易于消化。

  食堂加工四季豆,扁豆等高危食品一定要煮爛、煮透,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肉類食品烹調后應無血、無毛、無污物、無腥味、無異味,嚴防外熟內生。

  三、烹調好的菜、加工后的熟制品必須使用清潔、經消毒過的菜盆、瓢、碗、盤等專用容器盛裝,并有序排放于熟食臺。

  烹調后的菜必須與食品原料、半成品分開存放。未經消毒清洗的餐具,工用具,容器、抹布等不得使用。

  四、供應后剩余的食品必須放入冰箱冷藏,冷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成品、半成品與原料、生食品與熟食品要分冰箱放置。

  五、凡冷藏的隔夜、隔餐的食品必須經高溫徹底加熱,在經過試嘗后、確認感觀無異樣、無異味后方可出售。

  六、烹飪加工工作結束后,調料容器要加蓋收好。灶上灶下,工具、用具都要沖洗干凈。隨時保持操作間清潔,無油垢。地面無食渣、垃圾入桶,地面用水沖洗干凈。

  七、按照食品從業人員衛生要求做好個人衛生。

烹調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3.定義

  3.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公司的特種作業有:電工作業等。

  3.2.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4.職責

  4.1.行政部負責組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4.2.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員)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5.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5.1.年齡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5.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職業健康體檢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5.6.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6.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培訓。

  6.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6.3.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6.4.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烹調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為了加強學前班的安全管理,確保兒童的生命安全和正常的教學秩序,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前班每學期兒童報名時,要和家長簽定兒童接送協議書。

  二、兒童每天入園后,要采用封閉式管理,不能讓兒童走出園(校)外游玩。

  三、體育活動課教師要親自指導,安排兒童活動,不能讓兒童自玩自耍。

  四、非體育課期間,不能讓兒童玩耍雙杠和籃球。

  五、教師要嚴格教育兒童不能打架斗毆和摔跤,不能讓兒童亂拋硬物。

  六、不能讓兒童帶小刀和鋒利的器物。兒童的鉛筆刀由教師準備。

  七、要教育兒童不準在教室內推拉亂搡。

  八、不準兒童上樹和越墻。

  九、不準兒童到比較危險的地方玩耍和乘涼。對校內危險之物,要一律拆移。

  十、校長要確保兒童來園、離園的路途安全。在無家長接送或天氣惡劣的情況下,學前班負責人要親自送兒童回家。

  十一、堅決禁止兒童教師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十二、兒童突然生病或發生意外傷情,要迅速告知兒童家長,并及時請大夫或送醫院治療、搶救,決不能拖延治療或搶救時間。同時要委拖他人代管其他兒童。

  十三、校內的用電器材和供電設備,要確保安全和絕緣,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十四、堅決杜絕學前班內無教師的現象出現。

  十五、校內禁止存放爆炸性物品和有毒性物品。

  十六、校內要嚴防火災。嚴禁兒童在校內玩火。

  十七、要教育兒童不能在口內吞食異物或將異物塞放在鼻內或耳內。

烹調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4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以安全生產為宗旨,實施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特制定本條例。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帶,如發現不戴安全帽上班者罰款20元/人次,不扣帽帶10元/人次,班組長管理人員加倍罰款。

  2、施工中上下亂拋擲材料或工具者,罰違章人10元/次。

  3、不懂電器設備而玩弄者,使用電爐,亂接亂掛電線出現事故,責任自負,并罰款50-200元。

  4、酒后作業罰款按有關條款處理。

  5、穿拖鞋,高跟鞋,赤腳赤膊操作者罰款10元/次。

  6、未經施工負責人同意而擅自拆除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志、警告牌、腳手架連接鉛絲或連接 者,處以每處100元罰款。

  7、一旦發現對坐在腳手架護欄上休息和腳手架上睡覺者罰款30元/次。

  8、未經項目負責人的同意,施工現場禁止使用明火,違者罰款20元/次。

  9、木工棚,倉庫等禁煙場所內吸煙處以罰款20元/人次。

  10、在宿舍區,施工現場設置的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及安全設施禁 止亂動和拆除,違者處以50-300元罰款,作賠償所有損失。

  11、為保證安全用電,本工地每個職工一律不得使用電炒鍋及以其它用電器,嚴禁電爐進工地,一經發現,沒收電爐并罰款50-500元,宿舍內除隊部拉接的電線外,一律不得私自接電線,違者罰5-100元。

  12、罰款處理由安全員列出清單,批準后交財務科實施,罰款處理一經作出必須執行,在當月職工工資中扣除。

  13、班組長每天上班前要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記錄,每月發放工資要對班前記錄檢查后簽發。班組長必須配合安全員做好各式各簽訂交底工作。

  14、 抓獲破壞工程水電成品設施者(如已穿好的各種電線、各種管子和和種接線盒及其它)發給獎金30-100元或視情獎勵。

  15、抓獲破壞已做好的油漆成品者,發給20-50元的獎金或視情獎勵。

  16、抓獲破壞機械設備者,發給獎金30-100元,或酌情獎勵。

  17、發生火災時能積極投入滅火,成績顯著者,發給獎金50-200元,或酌情重賞。

  18、在外來擾亂人員或工地內職工爭吵及打架時能積極勸阻,效果步著,發給獎金30-200元,或酌情重賞罰分明。

  19、抓獲在樓內大小便者,發給獎金20-50元。

  20、抓獲偷飯盒者,發給獎金20-50元或酌情獎勵。

  21、拾金不昧者酌情獎勵。

  22、對其它違紀行為或案件,能及時制止或及時舉報者,經調合核實,若確有其事,能按本細則對 即對口獎勵,不能對口的,則按其案件大小或對工程及損失程度酌情獎勵。

  23、 所有罰款及獎勵金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報經理簽字,由財會室從每月工資款中扣加。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執行。

  *項目部

烹調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中心網站管理,確保網站的安全,加強網站信息資源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網站信息保障措施

  第二條 根據政務信息公開要求,各部門應及時在網站上發布工作中產生的不涉密政務信息與新聞。

  第三條 各部門指派專人擔任信息員,負責采集、編錄本部門的信息并向網站提供。

  第四條 信息員采集的信息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方可向網站提供,信息內容按“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責任認定。

  第五條 網上發布的文件、數據、文字及圖像等信息統一由網站管理員存檔管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條 網站安全管理由信息中心負責。各部門應明確分管負責人、承辦部門和具體責任人員。

  第七條 網站管理員應當對重要文件、數據及應用系統作定期備份,以便應急恢復。

  第八條 應當設置網站后臺管理及上傳的登錄口令。口令的位數不應少于8位,嚴禁將個人登錄帳號和密碼泄露給他人使用。

  第九條 網站和機房應建立嚴格的門禁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機房及機房內所有設備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每日應有機房值班記錄和主要設備運行情況的記錄。外來系統維護人員進入機房,應由技術人員陪同并對工作內容做詳細記錄。

  第十條 應及時對網站管理及服務器系統漏洞進行定期檢測,并根據檢測結果采取相應的措施。要及時對操作系統、數據庫等系統軟件進行補丁包升級或者版本升級,以防黑客利用系統漏洞和弱點非法入侵。

  第十一條 應當充分估計各種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做好應急響應方案。同時,要與崗位責任制度相結合,保證應急響應方案的及時實施,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二條 網站在發生安全突發事件后,除在第一時間組織人員進行解決外,應當及時向交易中心中心相關負責人報告,由其給予及時的指導和必要的技術支持,并視安全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及時協調公安及網絡服務商等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應當制定工作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通過定期開展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同時,規范人員調離制度,做好保密義務承諾、資料退還、系統口令更換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四章 網站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四條 網站、網頁出現非法言論時的緊急措施:

  (一)、當發現網站或接到舉報出現非法信息時,網站管理員應立即向相關負責人通報情況;

  (二)、負責人在接到網站管理員報告后及時組織安排技術人員進行處理;

  (三)、技術人員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清理非法信息,強化安全防范措施,將網站網頁重新投入使用;

  (四)、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志或審計記錄。

  第十五條 網站遭到黑客攻擊時的緊急處置措施:

  (一)、當有網頁內容被篡改,或通過入侵檢測系統發現有黑客正在進行攻擊時,網站管理員首先應將被攻擊的服務器等設備從網絡中隔離出來,同時向負責人匯報情況;

  (二)、負責人在接到網站管理員報告后及時組織安排技術人員進行處理;

  (三)、技術人員立即進行被破壞系統的恢復與重建工作;

  (四)、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志或審計記錄。

  第十六條 病毒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一)、當網站管理員發現計算機感染有病毒后,應立即將該機從網絡上隔離出來;

  (二)、對該設備的硬盤進行數據備份;

  (三)、啟用病毒軟件對該機進行殺毒處理,同時利用病毒檢測軟件對其他機器進行病毒掃描和清除工作;

  (四)、如發現反病毒軟件無法清除該病毒,應立即向技術人員報告;

  (五)、經技術人員確認無法查殺該病毒后,應作好記錄,同時立即向相關負責人報告,并迅速研究解決問題;

  (六)、如果感染病毒的設備是服務器或者主機系統,經負責人同意,立即告知各相關單位做好相應的病毒清查工作。

  第十七條 軟件系統遭受破壞性攻擊的緊急處置措施:

  (一)、一旦軟件遭到破壞性攻擊,網站管理員應立即向技術人員報告,并將系統停止運行;

  (二)、技術人員立即進行軟件系統和數據的恢復;

  (三)、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志或審計記錄。

  第十八條 數據庫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一)、一旦數據庫崩潰,網站管理員應立即向負責人與技術人員報告,經負責人同意后通知各相關單位暫緩上傳上報數據;

  (二)、技術人員對數據庫系統進行維護,如無法正常維護,采取數據庫備份恢復的辦法;

  (三)、如果備份均無法恢復,應立即向有關廠商請求緊急技術支援。

  第十九條 設備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一)、小型機、服務器等關鍵設備損壞后,網站管理員應立即向負責人報告并通知技術人員;

  (二)、技術人員應立即查明原因,具有備份服務器的要馬上啟用備份服務器提供網站服務;

  (三)、如果能夠自行處理,應立即用備件替換受損部件;

  (四)、如果不能自行處理的,立即與設備提供商聯系,請求派維修人員前來維修。

烹調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所指帶氣作業是指公司所轄范圍內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等。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應建立分級審批制度。局部范圍內的動火作業應按安全管理程序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大范圍內的動火作業應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核,經公司安委會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條作業部門應制定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作業方案,填寫停氣、降壓、管線改造作業報告和填寫動火作業報告(附件一),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核,經審批后嚴格按批準方案實施。緊急事故的搶修除外。

  第三條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作業部門必須設專人負責現場指揮,并由部門兼職安全員負責現場安全。

  第四條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必須配置相應的通訊設備、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

  第五條動火作業時,公司各相關部門必須積極配合。

  第二章停氣與降壓

  第六條作業部門對停氣與降壓作業時間的安排宜避開用氣高峰和惡劣天氣。

  第七條供氣部門對影響用戶用氣的停氣與降壓作業,應在作業之前通知用戶。緊急事故除外。

  第八條停氣與降壓作業相關部門按下列規定做好準備:

  1、停氣作業時應能可靠地切斷氣源,并將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安全排放或置換合格;

  2、降壓過程中應嚴格控制降壓速度;

  3、降壓作業應有專人監控管道內燃氣壓力,嚴禁管內產生負壓;

  4、降壓作業時管內燃氣壓力宜控制在300~500P范圍內;

  5、液化石油氣管道停氣或降壓作業時,應采用防爆風機驅散在工作坑或作業區內聚積的液化石油氣。

  第三章動火

  第九條運行中的燃氣設施需動火作業時,應有施工、技術、供氣、安全等部門配合與監護。

  第十條動火作業時,應劃出作業區并設置護欄,作業區應保持空氣流通,無燃氣聚積。

  第十一條停氣動火作業前,作業部門應置換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并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直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的濃度,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方可動火作業;

  2、采用間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或氧的含量,經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均符合要求時,方可動火作業;

  3、燃氣管道內積有燃氣雜質時,應充入惰性氣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隔離;

  4、停氣動火操作過程中,當有漏氣或竄氣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消除異常情況后方可繼續進行;

  5、當作業中斷或連續作業時間較長時,均應重新取樣檢測,符合本條1、2款時,方可繼續作業。

  第十二條帶氣動火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器;當確認操作環境不會發生燃氣爆炸時,方可帶氣動火作業;

  2、帶氣動火作業時,管道內必須保持正壓,其壓力宜控制100—500Pa,應有專人監控壓力;

  3、新、舊鋼管連接動火作業時,應先采取措施使新舊管道電位平衡;

  4、動火作業引燃的火焰,必須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隨時將其撲滅。

  第十三條帶氣動火作業設置放散火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應設置控制閥門和防回火裝置;

  2、放散火炬應設置在帶氣作業點的上風向,并保持安全距離;

  3、火炬應高出地面1.5m以上;

  4、放散火炬現場應備有干粉滅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四章通氣

  第十四條通氣作業應嚴格按照方案執行。用戶停氣后的通氣,嚴禁在夜間進行。第十五條相關部門在燃氣設施維護、檢修或搶修作業完成后,應進行全面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置換作業。

  第十六條置換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管線情況和現場條件確定放散點數量與位置,管道末端必須設置放散點;

  2、應在起點段安裝壓力表,在每個末端放散管上安裝取樣管;

  3、置換放散時,應有專人負責監控壓力及取樣檢測;

  4、放散管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放散管應避開居民住宅、明火、高壓架空電線等場所;當無法避開居民住宅等場所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⑵放散管應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氣直接置換空氣時,其置換時的燃氣壓力宜小于5000Pa。

  第十七條燃氣設施置換合格恢復通氣前,公司施工、技術、供氣、安全等部門應進行全面檢查,符合運行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

烹調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7

  1、用車范圍:主任、付主任、科長下鄉或到外地開會、機關干部、職工的直系親屬病重或婚、喪、嫁、娶。其它情況一般不安排用車。特殊情況必須用車者,須經領導批準后予以安排。

  2、司機出車要經主任或辦公室批準。辦公室要建立出車臺賬,司機出車歸來后,要將所到地點和行駛里程如實匯報,做到一天一登記。出遠門當天回不來的,回來后次日向主管車輛的辦公室主任匯報。不經批準,司機不準私自出車或開車回家。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已負責,并按規定追究私自出車司機的責任。

  3、司機出車要憑辦公室開據的加油單,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要一單一清,嚴禁無單加油,凡不經批準加油的,辦公室不補加油單。辦公室要每月5號前把購油和每輛車的用油及行車程報主任、付主任各一份,并在機關內部公布。

  4、因工作需要用車者,必須頭一天向辦公室掛號,要說明用車原因和所到單位,事前沒有說明的,不能再到其它地方。

  5、車輛需要維修時,司機要提前寫出修預算交辦公室,報經領導批準后,與財務科共同到維修單位接洽修理,以現金形式及時結清。司機要按預算,把替換下來的舊件交辦公室。每輛車的維修開支每月公布一次。

  6、加強車輛養護工作,司機要保證行車安全,保持車內外清潔,車內不準吸煙。出車時嚴禁用酒,發現出車用酒和車內吸煙及衛生問題,要提出批評并對司機和當事人處20元罰款。

烹調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促進集團職工食堂管理,進一步提高后勤服務質量,提高職工生活水平,確保食堂衛生和食品安全,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章人員安排及崗位職責

  第二條各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財務部協助做好食堂管理工作。

  第三條食堂管理及工作人員包括后勤管理員、食堂出納、食堂會計、廚師(含一名廚師長)、服務員。

  第四條后勤管理員職責:(1)負責原料采購和管理、餐廳各種設備的管理、衛生監督、安全管理以及食堂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2)負責對每天配送食物進行驗收,把好原料的質量關,要保證食品的新鮮,以防食物中毒;(3)及時征集就餐員工的建議和意見,根據職工的飲食習慣、季節性等,組織廚師制定好每周配菜單,做到有營養、味道好,不斷改善伙食品種,盡量減少員工剩飯剩菜現象。

  第五條食堂會計職責:(1)負責在菜品采購過程中對采購數量與采購價格進行記錄以及與供應商的結算;(2)審核出納編制的做賬憑證;(3)負責食堂月末的財務結算工作,編制相關報表。

  第六條食堂出納職責:(1)負責食堂就餐卡的充值、掛失;(2)根據業務需要編制做賬憑證;(3)負責后勤管理員采購小額、易耗物品的報銷。

  第七條廚師職責:(1)講究營養,保證飯熟菜香;(2)愛護餐廚設備,做好維修保養工作,使之經常處于良好狀態;(3)搞好個人及公共場所衛生,堅持餐具消毒制度,保持環境整潔;(4)嚴格落實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著裝上崗,嚴格操作程序。

  第八條服務員職責:(1)服務要規范、得體、大方,不得與就餐人員發生口角;(2)搞好食堂衛生,愛護、使用好各種餐飲用具,要做到每餐消毒,預防各種疾病的傳染;(3)要保持個人衛生、服裝整潔,工作期間穿工作服,戴工作帽;(4)服從領導,遵守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有事請銷假;(5)工作期間要堅守崗位,按照分工做好本職工作,上崗期間不干私活,不亂串崗位,不私自外出。

  第三章收費管理

  第九條集團、新力、博通員工憑就餐卡刷卡就餐。午、晚餐標準6元,食堂就餐員工刷卡3元、公司補貼3元,運行當班人員刷卡2元、公司補貼4元;早餐標準3元,員工刷卡1元,公司補貼2元。法定節假日當日運行人員及行政、檢修值班人員憑餐劵免費就餐。其余各公司參照執行。

  外來及加班人員憑<加班就餐申請單>就餐。

  第四章員工就餐規則

  第十條員工在規定的時間內就餐,取餐時自覺排隊,不得插隊。

  第十一條就餐后,用餐者須將自己飯碟中殘渣倒入垃圾桶中,將飯碟放在規定的位置。

  第五章采購管理

  第十二條大宗物資(面、米、油、調料等)由綜合辦根據價格合理、質量好、信譽高的原則比價選擇所需物品的供應商,每月采購一次,次月結算。

  第十三條由廚師長根據菜譜擬定次日的物品(菜類、肉類、魚類)申購單,待后勤管理員報綜合辦核準后,提出資金申請,領導批準后到出納會計處領取次日采購資金,做到當日采購當日報銷。

  第十四條大宗及當日物資到貨后,廚師長協助后勤管理員、食堂會計做好驗收工作。驗收程序:(1)驗質量。主要看食物的品質是否完好,有無污染變質,是否有齊全的生產廠家、商標、生產日期等標志,是否過保質期,有無產品合格證等。(2)驗數量。能稱重量的,必須過稱,以件計的,是否符合數量標準。(3)其它方面是否有不符合標準或不宜進入食堂使用的。(4)食堂會計要根據驗收的數量和單價做好購貨發票的核算。

  第十五條驗收合格后,由廚師長、后勤管理員和食堂會計在購貨發票上簽字;不合格的,必須與供貨商聯系退貨,嚴禁不合格食物進入食堂;由驗收工作失職造成事故的,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后勤管理員做好每日的物品進出登記,領取物品的人員要在后勤管理員的登記簿上填寫領取物品的名稱、數量和時間,并簽字。

  第十七條每日結束后,后勤管理員要做好食堂物品的清點工作。

  第六章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遵守財務紀律,遵守會計制度,每天的收入支出必須及時入賬、做到日清月結。

  第十九條對后勤管理員采購的各種炊具零件、小型用具、雜項開支等單據要認真審核,各項內容要準確無誤,并經后勤辦負責人及分管領導簽字后方可報銷。

  第二十條嚴格審查往來票據,凡不符合財務制度要求和手續不全的票據,要拒絕付款,做到準確無誤。

  第二十一條每月月初及時向集團資產財務部上報上月食堂的盈虧情況。

  第七章衛生管理

  第二十二條廚師個人衛生

  1、講究個人衛生,衣著干凈整潔,不留長發、長指甲,不留胡須。

  2、制作食品前要用洗手液洗手,不得用手直接拿放熟食。

  3、工作時間穿好工衣,戴好工帽,供餐時必須戴好口罩、手套。

  4、不得在廚房、餐廳工作間內吸煙、隨地吐痰,在洗碗(菜)池內洗滌衣物及其它物品。

  5、發現自己染病須及時報告,暫停工作。

  第二十三條食品衛生

  1、蔬菜一般當天購進當天食用,不得放置兩天以上,發現變質立即丟棄處理。

  2、肉食、魚類等要保持鮮活。

  3、菜要炒熟煮透,油炸食品不能炸糊。

  4、熟食必須使用專一熟食工具,不得用手拿放,生、熟食品必須分開存放。

  5、剩食品必須采取保鮮紙遮蓋放入冷藏柜。

  6、變質變味食品不得再售賣。

  7、鮮菜、肉類、干貨成品和半成品必須分類存放,不得混放或放置地上。

  8、包裝食品必須標識清楚,符合檢驗合格規定標準。

  第二十四條餐具衛生

  1、打飯勺、菜勺、湯勺統一用盤托放,不能直接放在臺面。

  2、用過的餐具要經過初洗、清潔劑清洗、清水清洗、消毒四道工序處理,餐具內外要干凈干燥,無油跡、無洗潔劑泡。

  3、用餐前餐具要集中整齊擺放,保持清潔,用潔凈白布蓋好,防止蠅叮,餐具未經消毒不得循環使用。

  第二十五條廚房衛生

  1、刀、砧板、鍋、鏟、盆、桶等廚具在使用前后要清洗干凈,按規定消毒處理。

  2、切完菜及時清理垃圾,集中處置,并清洗工作臺面、地面。

  3、貨架、油煙罩、蒸柜、爐灶、洗菜池、洗碗池每天要保證清洗干凈。

  4、油、鹽、醬油等常用輔料和未用完的米、菜下班前要蓋好。

  5、清除衛生死角,防止老鼠、蒼蠅、蟑螂等污染食物。

  6、定期清洗冰箱雪柜,每周兩次對冰箱雪柜大清潔,天天兩次小清理,保證清潔衛生。

  第二十六條餐廳衛生

  1、地面無垃圾雜物,無積水,干凈清爽。

  2、桌面臺凳餐后及時清潔,干凈無塵。

  3、墻壁門窗、風扇、燈管等定期清潔,無蛛網。

  4、每周兩次大掃除,用清潔劑清洗臺面、地面,盡量做到餐廳內無蠅、蚊、蟑螂等。

  5、專人負責回收餐具,不得亂扔亂放,剩飯剩菜要及時運走,保證餐廳無異味。

  第八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未經許可,除食堂工作和管理人員外任何人員不得進入廚房,不得在非就餐時間進入餐廳。

  第二十八條廚房清潔用品應與調味品、菜品等分開放置。

  第二十九條廚房設置滅火器。

  第三十條廚房及就餐區嚴禁吸煙。

  第三十一條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事故發生。

  第三十二條食堂工作人員下班前,要關好門窗,檢查各類電源開關、設備等。

  第三十三條后勤管理員負責每天監督檢查食堂的安全。

烹調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9

  為了嚴格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運用嚴格的管理考核手段,全面開展“創建零事故現場、打造零事故環境”建設活動,達到人、機、環境、管理諸要素的安全,實現生產過程中人員無失誤,系統無缺陷,設備無故障,管理無漏洞,環境無危害,安全無事故,制定云岡礦《安全管理考核細則及處罰規定》。

  一、入井管理

  1、所有入井人員進入安全文化大廳前水靴必須挽起,著裝整齊、有帽簽,否則給予責任人本人罰款50元。

  2、所有入井人員進入安全文化大廳后不得吸煙,否則給予責任者罰款200元,責任人所在單位正職每人罰款100元。

  3、入井前各單位人員必須集體排隊,班組長舉旗入井,否則給予班組長罰款200元,不排隊所在單位正職每人罰款100元。

  4、井口把罐工、驗身人員必須著裝整齊,堅守工作崗位,按規定要求操作,并協調出入井者上下罐和行走指示路線,嚴格執行檢身制度。發現擅自脫崗者給予罰款100元。

  5、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遵守入井規定:穿工作服、戴安全帽、自救器、礦燈及“入井證”,否則給予責任人罰款50元。

  6、酒后入井的人員罰款1000元,并株連其單位值班干部罰款300元。入井時驗身人員制止之后還強行入井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7、乘罐時不聽工作人員勸阻、擁擠罐籠,不按順序排隊入罐者,罰款100元。

  8、乘坐罐籠時每層的成員不得超過28人,嚴禁超員乘罐,否則把罐工罰款50元。

  9、嚴禁帶超長(超過罐籠兩邊柵欄門)物料乘罐,特殊情況必須經當日值班礦領導審批后方可乘罐,無批示嚴禁入井,并給予責任者罰款100元。

  二、運輸管理

  1、乘坐人車時必須由靠門的兩名人員將防護鏈掛好,否則發現一次罰款10元/人,如一個月內發現一個單位出現三人次不掛防護鏈者,該單位的正職和安全付職各罰款50元。圖表室的安監人員在開車前要對每節車廂進行檢查,對發現不掛防護鏈而不予制止的安監人員罰款50元。

  2、乘人車必須掛有工具車,否則罰司機100元。

  3、電機車的閘、燈、喇叭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都不得使用該機車,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4、人身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漏出車外,違者罰100元,司機離開座位時,將手把打到“0”位并取下隨身保管,但不得關閉車燈,違者罰100元。

  5、電車司機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否則,發現一次罰司機100元。

  6、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不得倒行,否則發現一次罰司機200元。

  7、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離。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者100元,無故未正點發車罰責任單位上崗干部200元。

  8、兩機車相遇時在相距20m時,進車必須停下鳴笛警示等出車走后再行車,否則責任者罰款100元。

  9、乘人車車頭不準坐人和放物料,發現一次扣罰司機和責任者各100元。

  10、水平大巷、車場出現扒、蹬、跳的,給予責任人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300元,安全副職罰款200元。

  11、車輛連接不使用三環鏈和專用插銷(超長物料車輛可使用繩套),給予責任人罰款300元,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當班上崗干部罰款200元。

  12、盤區斜井不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制度的,給予責任人罰款300元,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當班上崗干部罰款200元。

  13、在有坡度的巷道停車時,必須使用阻車器或十字道木,不準用木楔阻車,否則責任者罰款300元。集體罰款500元。

  14、大巷帶料時帶料人員必須坐人車不得乘坐料車,否則罰款100元。

  15、平巷人車不得掛物料車,發現一次,罰責任者200元。

  16、軌道質量周檢合格率達到要求,否則罰運輸一區區長、運搬隊隊長、南北盤管隊隊長各100元。

  17、盤區小絞車操作規定管理牌板齊全,開關按鈕與絞車位置適中,絞車用地錨固定,有專用聯絡信號和護繩板,鋼絲繩不得打結,發現一臺或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負責人和責任者各50元。

  18、大巷電機車、礦車、平巷人車、架線分區開關、道岔要編號管理,有專人維護保養,道岔有參數牌板,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者50元。

  19、按設計要求在斜井、盤區軌道線路安設地滾,缺一個地滾罰責任者50元,線路未裝設地滾,罰管理單位負責人100元。

  三、現場管理

  1、掘進巷道不使用前探支護,有超空頂作業行為,給予單位主要領導、當班上崗干部、班組長各罰款1000元,當班安監工未向調度室、安監站值班室匯報罰款300元。

  2、不嚴格按照探巷措施進行探巷或虛報孔數和深度的責任者,給予當班上崗干部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500元,當班安監工罰款200元。

  3、放炮不裝炮土,給予責任人罰款300元,當班上崗干部、安監工各罰款200元。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200元。

  4、發現瞎炮不按規定處理的,給予當班上崗干部、責任人各罰款500元,當班安監工、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各罰款300元。

  5、提高綜采工作面支護質量,及時清理支架頂梁上的浮矸,保證主頂梁和前探梁接頂嚴實。若有一架主頂梁或前探梁不接頂(不連續)罰當班上崗干部10元/架,罰責任者30元/架;支架連續兩架或兩架以上前探梁或主頂梁不接頂罰當班上崗干部30元/架;罰責任者50元/架,此項由安監站監督執行。

  6、工作面傘檐不得超過作業規程規定,超過規定不及時處理,罰跟班隊長罰款50元。

  7、回采工作面頭尾的安全出口必須保持暢通,高度符合要求,否則罰跟班干部、班組長各200元。

  8、巷道及工作面內干凈整潔,無浮煤堆積,無積水、淤泥、雜物。材料工具碼放整齊,掛牌管理。管線排列吊掛整齊,掛牌管理。有一項不合格罰單位隊長、責任者各50元。

  9、以巷口為零點每20m設置一個進度標志牌。每缺一塊標志牌罰隊長50元。

  10、不按規定配備防滅火器材,罰隊長50元。

  11、錨網支護的巷道,金屬網沿走向每兩卷間都要用鉛絲將網串起形成一個整體,金屬網的搭接以及鉛絲扭接方法必須符合規程要求,沒有按要求施工的,發現一處罰責任者50元。

  12、架棚巷道要保證棚子質量,棚梁接觸嚴密,棚子扭距、叉角符合規程要求,棚腿不得懸空,必須支在柱窩內,撐拉桿齊全,幫頂要剎嚴背緊,棚距符合規程規定,以上有一項不合格視為該架棚子不合格,罰責任者50元/架,并負責返工。

  13、巷道各種機電設備定期檢修,各種保護齊全。設備掛牌管理。有一項不合格罰責任者50元。

  14、溜煤眼必須筑防水圈、設護欄和防墜裝置,否則罰單位正職、安全副職、機電副職各200元。

  15、損壞、丟失各類牌板(瓦斯、測風、局扇管理牌板),罰責任者200元。

  16、施工完畢后施工現場未及時清理或清理不干凈,罰當班班組長或有關責任者100元。

  17、嚴禁亂扔亂放易燃物品。檢修完的油脂、棉紗必須放在帶蓋的鐵桶內,出班時派專人帶出井,否則給予責任人罰款50元。

  18、嚴格執行《作業規程》防火措施,按要求在皮帶輸送機頭,移變附近放滅火器和不少于0.5立方米滅火砂,否則給予責任單位安全隊長罰款50元。

  19、施工斷面超寬、超高大于500mm時,必須變更支護設計,采用補打錨桿(索)或支撐式支護進行加固;對因巷道片幫造成巷道任一幫超寬0.3米以上時,必須采取增補支護措施。因施工不當而造成以上巷道斷面變更的,罰責任者50元/米。

  20、巷道貫通必須嚴格執行巷道貫通管理規定,否則,給予單位負責人500元罰款。

  21、每次巷道貫通后,貫通點周圍50m范圍內的浮煤由施工隊組負責清理,若清理不及時或不清理的,追究施工隊組責任,并對隊組負責人處以300元的罰款。

  22、綜采工作面超前支護、端頭支護每缺一根;超前支護的防倒防墜裝置有一處連接不合格,當班支護工、班組長、跟班干部各罰款100元。

  四、技術管理

  1、“三圖一書”按比例繪制,符合現場實際,與作業規程一致。圖文清晰、整潔、擺放位置合理,現場作業人員熟知內容。避災路線圖要畫出通到地面的兩個出口,要畫出發生火災、水災等事故的避災路線。不符合要求罰技術負責人100元。

  2、對于不按作業規程規定安設頂板離層儀或錨桿(索)壓力表的,必須按規定補齊,缺一套或不符合規定罰隊長及責任者各100元;不能對頂板離層儀和錨桿(索)壓力表正確安設以及頂板離層量和大斷面切巷頂板壓力數據準確記錄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者50元。

  3、巷道錨桿(索)支護質量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①、巷道每掘50~100m(或每300根錨桿及以下)由技術科負責試拉一組錨桿,每組不少于3根,錨桿角度不小于75°,并上雙帽使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力矩不低于100N.m),排間距符合規程要求,藥卷攪拌時間和膠凝時間必須符合規定,錨桿托板接頂嚴實,外露長度不大于3cm,圓鋼錨桿錨固力不小于5噸,螺紋鋼錨桿錨固力不小于7噸,發現一處不合格罰責任者100元,上崗干部100元,隊長、書記各100元。

  ②、巷道每掘50~100m由技術科負責檢查一組錨索質量,錨索角度不小于87°,錨索托板接頂嚴實不松動,排間距符合規程要求,藥卷攪拌時間和膠凝時間必須符合規定,外露長度不大于30cm,錨索預緊力必須達到30Mpa,發現一根不合格罰責任者100元,上崗干部50元,隊長50元。

  五、機電管理

  1、機電設備出現“老鼠洞”、“雞爪子”、“羊尾巴”等嚴重失爆的;給予機電隊長、責任人各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1000元,責任單位集體罰款20xx元。

  2、電氣設備無三大保護的、保護不起作用的、甩保護運行的,給予機電隊長、責任人各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1000元,責任單位集體罰款20xx元。

  3、電氣設備三臺及以上未裝設接地系統的,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包機責任人及具體操作者各100元。

  4、電氣設備接地系統不規范,形同虛設的未達到標準化標準要求,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包機責任人及具體操作者各100元。

  5、電氣設備現場檢查試驗不動作的,每出現一臺/次,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各200元,包機責任人及具體操作者各100元。

  6、私自放大規定整定值的,每發現一臺/次,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各100元,包機責任人及具體負責人

烹調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1.目的與適用范圍

  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制度的管理,及時評審和修訂安全生產制度,確保安全生產制度的適宜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標準評審和修訂。

  2.引用法規、標準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制訂

  3.1安全科組織有關的專業部門制訂公司級的安全生產制度,并送達相關部門、單位進行會簽,征求修改意見。

  3.2安全科根據會簽提出的修改意見,對初稿進行修改,形成審批稿。

  3.3審批稿經分管經理審核后由總經理審批,發布實施。

  4.評審與修訂

  4.1安全生產制度的評審

  4.1.1評審的頻次:正常情況下,每年組織評審一次;當出現以下情況時,可隨時組織評審。

  a)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b)生產裝置和工藝技術發生重大變化;

  c)安全生產相關的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 d)管理機構的管理職責發生重大變化時;

  4.1.2評審組織:安全生產制度評審,本著制訂部門組織相評審的原則。

  4.1.3評審內容

  a)與法律、法規符合性;

  b)與企業發展總體水平的相適應性;

  c)與工藝流程和裝置變化的相適應性;

  d)安全管理制度之間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4.1.4評審輸出

  4.1.4.1評審結果作為安全生產制度修訂的主要依據之一。

  4.1.4.2 評審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反饋給參加評審的人員和審批人。

  4.2安全生產制度修訂

  4.2.1修訂頻次:正常情況下,每兩年組織修訂一次。當出現以下情況,可隨時組織修訂。

  a)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發生變化,現行安全規章制度與之出現沖突,或不能充分滿足法律、法規要求;

  b)生產裝置和工藝技術發生重大變化;

  c)新裝置、新產品投產,現行管理制度不能覆蓋其安全管理;

  d)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產職責; e)各級人員素質發生較大變化,規章制度的要求已經充分轉變員工的自覺行動;

  4.2.2修訂組織:安全生產制度修訂,本著制訂部門組織修訂的原則,當制訂部門發生職能變化時,由該職能的后續承接部門組織。必要時,需了解該制度的制訂的原始背景。

  4.2.3修訂依據:

  4.2.3.1國家行業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條例。

  4.2.3.2安全生產制度評審結果。

  4.2.3.3制度執行過程中,員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議。

  4.2.4修訂后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要履行會簽手續,最后由總經理審批后,修訂版發布實施。

  4.2.4 安全生產制度終止執行

  因特殊原因,終止執行的安全生產制度,按原審批程序申請批準終止執行。

烹調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為維護好本單位環境秩序及管理安全,特制定如下門衛管理制度:

  一、門衛行為要求

  (一)著裝整潔。

  (二)熱情接待來訪群眾。

  (三)盡職盡責,工作期間不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四)品行良好,無不良嗜好。

  (五)遵紀守法,服從工作安排。

  二、門衛工作職責

  (一)對外來人員加強檢查,制止身份不明人員進入單位。

  (二)加強對外來車輛進出單位管理,指揮、督促院內車輛有序停放,下班期間及節假日,除經領導批準,禁止外來車輛進入院內。

  (三)嚴禁無牌及嚴厲不明車輛進入院內;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的人員及車輛進入院內。

  (四)加強院內巡察,經常性對水、電、營房設施進行檢查,防止意外事件發生。

  (五)及時開關電梯及電梯空調,下班后及時鎖好車庫、院門。

  (六)遇到雷電、火災、暴風雨等特殊情況,對營區加強檢查,主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遇突發安全事故時及時匯報。

  (七)嚴禁擅離崗位,嚴禁請人代崗,遇有特殊情況須請假時,應經領導批準。

  (八)嚴禁上班期間飲酒、賭搏、睡覺。

  (九)嚴禁私接電源、亂拉電線。

  (十)負責收取郵件、包裹、報刊,做好登記并及時分發到各個科室。

  (十一)保持院內環境整潔,每天早晨上班前及下班后,負責清掃大門口附近及院內衛生、停車場廁所衛生,保證無明顯污跡。

  二0 年七月十八日

烹調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為科學、有效地管理機房,促進網絡系統安全的應用、高效運行,特制定本規章制度,請遵照執行。

  一、機房管理

  1、路由器、交換機和服務器以及通信設備是網絡的關鍵設備,須放置計算機機房內,不得自行配置或更換,更不能挪用它用。

  2、計算機房要保持清潔、衛生,并由專人7*24負責管理和維護(包括溫度、濕度、電力系統、網絡設備等),無關人員未經管理人員批準嚴禁進入機房。

  3、嚴禁易燃易爆和強磁物品及其它與機房工作無關的物品進入機房。

  4、建立機房登記制度,對本地局域網絡、廣域網的運行,建立檔案。未發生故障或故障隱患時當班人員不可對中繼、光纖、網線及各種設備進行任何調試,對所發生的故障、處理過程和結果等做好詳細登記。

  5、網管人員應做好網絡安全工作,服務器的各種賬號嚴格保密。監控網絡上的數據流,從中檢測出攻擊的行為并給予響應和處理。

  6、做好操作系統的補丁修正工作。

  7、網管人員統一管理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完整保存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的驅動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隨機文件。

  8、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的報廢需經過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鑒定,確認不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申請報廢。

  9、制定數據管理制定。對數據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系統數據的非法生成、變更、泄露、丟失及破壞。當班人員應在數據庫的系統認證、系統授權、系統完整性、補丁和修正程序方面實時修改。

  二、計算機病毒防范制度

  1、網絡管理人員應有較強的病毒防范意識,定期進行病毒檢測(特別是郵件服務器),發現病毒立即處理并及時更新軟件版本。

  2、采用國家許可的正版防病毒軟件并及時更新軟件版本。

  3、未經上級管理人員許可,當班人員不得在服務器上安裝新軟件,若確為需要安裝,安裝前應進行病毒例行檢測。

  4、經遠程通信傳送的程序或數據,必須經過檢測確認無病毒后方可使用。

  計算機機房機房管理制度(二)

  三、數據保密及數據備份制度

  1、根據數據的保密規定和用途,確定使用人員的存取權限、存取方式和審批手續。

  2、禁止泄露、外借和轉移專業數據信息。

  3、制定業務數據的更改審批制度,未經批準不得隨意更改業務數據。

  4、每周五當班人員制作數據的備份并異地存放,確保系統一旦發生故障時能夠快速恢復,備份數據不得更改。

  5、業務數據必須定期、完整、真實、準確地轉儲到不可更改的介質上,并要求集中和異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6、備份的數據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由管理人員按規定的方法同數據保管員進行數據的交接。交接后的備份數據應在指定的數據保管室或指定的場所保管。

  7、備份數據資料保管地點應有防火、防熱、防潮、防塵、防磁、防盜設施。

  三、網絡安全管理員的職責

  1、網絡安全管理員主要負責全公司網絡(包含局域網、廣域網)的系統安全性。

  2、負責日常操作系統、網管系統、郵件系統的安全補丁、漏洞檢測及修補、病毒防治等工作。

  3、網絡安全管理員應經常保持對最新技術的掌握,實時了解動向,做到預防為主。

  4、良好周密的日志記錄以及細致的分析經常是預測攻擊,定位攻擊,以及遭受攻擊后追查攻擊者的有力武器。察覺到網絡處于被攻擊狀態后,網絡安全管理員應確定其身份,并對其發出警告,提前制止可能的網絡犯罪,若對方不聽勸告,在保護系統安全的情況下可做善意阻擊并向主管領導匯報。

  5、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應協助機房管理人員進行機房管理,嚴格按照機房制度執行日常維護。

  6、每月安全管理人員應向主管人員提交當月值班及事件記錄,并對系統記錄文件保存收檔,以備查閱。具體文件及方法見附件。

  四、運行管理

  1、中心機房和開發調試機房隔離分設。未經負責人批準,不得在中心機房設備上編寫、修改、更換各類軟件系統及更改設備參數配置。

  2、各類軟件系統的維護、增刪、配置的更改,各類硬件設備的 加、更換必需經負責人書面批準后方可進行;必須按規定進行詳細登記和記錄,對各類軟件、現場資料、檔案整理存檔。

  3、為確保數據的安全保密,對各業務單位、業務部門送交的數據及處理后的數據都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交接登記手續。

  4、部門負責人應定期與不定期對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各項制度的落實,并作為人員考核之依據。

烹調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一、實行學校、班級、家長三位一體的學生安全責任制,做到各負其責,時時有人負責;值周教師和行政值周負責午間執勤時間內的安全;任課教師負責上課時間內安全;班主任負責午自習結束到第一節課這段時間的學生安全;家長全權負責上學和放學路上期間的安全;學校內安全也應負責一部分安全教育責任。

  二、禁止學生翻圍墻、校門、欄桿、籃球架;禁止學生爬窗臺、在走廊上和樓梯間追打鬧;禁止行課期間關閉樓門,堵塞學生暢通;禁止學生攜帶刀、棍和其它尖銳物品到公共場所活動和參加體育課,班主任和任課教師應教育學生用完刀具應及時放回文具盒;禁止學生在巖邊坎上玩耍,禁止學生夏天無大人帶領獨自下河塘洗冷水澡;禁止路上爬車、攔車。發現違犯禁令的學生,班主任必須嚴加批評教育,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班主任通知家長,借助學校和家長的力量,共同解決。

  三、定期跟家長(監護人)簽訂安全責任書,切實承擔安全責任。

  四、應經常教育學生上樓下樓要緩步走,遇到同學摔倒要及時扶起,以免踩傷。實行值周教師和監督崗中午執勤制,負責在校學生和教師安靜地午休及學生安全,特別要留意教學樓背面的池塘。

  五、每期開學、期中、期末、總務處負責認真檢查中心校欄桿、房屋、廁所等地方有無險情,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校長,及時采取措施排除解決;村級學校由主教負責檢查上報,不能使用的,及時做好疏導工作,校長督促檢查,凡因未履行安全職責,玩忽職守,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六、執勤時間一過,班主任應及時到教室和周圍走動觀察,注意學生的活動,發現危險造成學生安全事故,追究班主任責任。集會、升旗儀式、各種活動,班主任和有關人員聽見信號必須立即到場,維護學生下樓秩序,協助兼職體育教師整隊,維護會場安靜。

  七、實行行政值周安全管理負責制,當周行政人員,負責當周安全工作的檢查督促。

  八、學校領導要經常組織教工學習上級安全文件、規定、通知等,以增強全體教工的安全工作意識,加強安全工作的領導,日常安全工作做到周圍安排,周周強調,繃緊安全弦。

  九、村校安全工作、村校校長參照本規定制定本校安全管理制度,將安全責任落實到人,倘若既無安全制度,又無防范措施,出現事故,追究村校校長責任。

  十、加強學校校舍和教師安全工作,大校門由門衛全天站崗,嚴禁閑雜人員進入學校,實行門衛按時關鎖門和教學樓門制,節假日輪流護校制,保證校產安全不受損,校舍和教工綜治安全工作,由副校長工會主席負責組織具體抓,一抓到底。學生在校期間,一旦發生意外傷害,責任人應主動與班主任聯系,立即護送到醫院救治,避免勢態擴展,倘若不理不問,造成大事,學校將從嚴處理。

  十一、處罰規定。在校時間出現學生傷害,視其傷害程度和責任人和盡責程度進行不同處理。傷害較輕,但又必須進醫院治,責任人在崗,態度積極者,免于經濟和校紀處分;如果責任人不在崗而造成的,罰責任人10元,學校大會點名批評。傷害嚴重(以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費為準),責任人在崗,態度積極者,按保險公司解決的費用的2%罰責任人,6元起10元止。如果責任人不在崗,處罰50元,學校點名批評,并作校紀記過,(當年取消評優選好資格)。凡校舍設施發現危險,后勤及時按學校意見加強排除因拖拉松散,排除不力,造成事故,按本條不在崗追究責任。

  十二、關鎖校門,教學校門和查看實驗室,辦公室等非教學室是值周教師的職責,檢查值周教師的值周工作,是行政值周的職責,應該認真履行,把不安全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凡因值周教師失職,行政值周也未檢查,造成校產被資或其它事故的根據情況分別罰值周和行政值周50%的損失費。

  十三、課間十分鐘,全校教師人人有責,一旦發生意外傷害,每個教師都有責任進行解決和處理,需進醫院,誰發現誰立即送醫院救治,切不可袖手旁觀。放晚學后,班主任應催促離其校回家,以減少在校事故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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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區范圍內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房屋建筑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和危險房屋治理。

  第四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規范使用、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白蟻防治管理機構負責相應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區房產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教育、衛生、體育、文化、交通運輸、商務、旅游、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第七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教育、衛生、體育、文化、交通運輸、商務、旅游等部門應當組織人員定期檢查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用房的使用安全狀況。

  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對轄區內因地震、洪水、山體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等事故災難受到影響的房屋進行應急安全檢查。

  第八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房屋安全管理檔案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基本情況;

  (二)房屋報建資料和竣工驗收資料;

  (三)房屋改造、維修、加固等情況記錄;

  (四)房屋使用安全檢查、安全鑒定和白蟻防治等記錄。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將房屋使用安全納入信息化管理。

  房產管理部門因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需要提取、復制相關資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房屋產權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檢查和修繕,做好房屋安全檢查記錄并長期保存。

  第十條 對于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投訴和舉報。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房屋結構安全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正確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結構安全,并且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房屋使用過程中,不得擅自從事下列行為: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礎、墻體、柱、梁、樓板等構件;

  (二)在承重墻上增設門窗或者擴大承重墻原有的門窗洞口尺寸;

  (三)在懸挑陽臺挑梁部位的墻體或者懸挑樓梯的承重墻上開鑿洞口;

  (四)在非承重外墻上增設門窗;

  (五)改變房屋規劃設計用途;

  (六)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屋面、陽臺荷載;

  (七)將沒有防水功能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八)挖掘房屋地下基礎,建設地下設施或者降低房屋室內地坪標高;

  (九)拆改房屋共用部位;

  (十)安裝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設施和設備;

  (十一)拆改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用房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確需實施前款所列行為的,應當取得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沒有設計文件的,應當提供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并到規劃、建設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內將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竣工驗收材料等資料,報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定期對房屋結構進行保養并做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或者險情,應當及時治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共用部位進行檢查、養護、修繕,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民委員會發現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實施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的,應當進行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

  第三章 房屋白蟻防治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防治合同。

  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簽訂的白蟻防治合同。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銷售、權屬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交已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白蟻防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蟻情檢查,發現蟻害的,應當督促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發現房屋蟻害的,應當及時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并向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藥物,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技術規范進行白蟻防治,并建立白蟻防治檔案。

  第十九條 白蟻預防的包治期限不少于十五年,白蟻滅治的包治期限不少于兩年。

  第二十條 白蟻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原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免費予以滅治。

  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或者超過包治期限的房屋,滅治白蟻所需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房產管理部門對因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受影響或者因使用安全引起糾紛的房屋進行房屋安全調查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認為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達到或者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房屋有開裂、傾斜、下沉等明顯危險狀況,需要繼續使用的;

  (三)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但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資料或者設計圖紙標明的使用年限認定。無設計資料、設計圖紙或者設計資料、設計圖紙未標明設計使用年限的,木結構、磚木結構普通房屋使用年限為二十五年,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普通房屋使用年限為五十年。

  第二十五條 達到或者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和經加固或者修繕治理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在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抵押登記或者進行租賃備案時,應當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用房,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后需繼續使用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房屋能否延期使用及延期使用年限的意見,并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繼續使用。延期使用期限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重新出具意見,并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

  第二十七條 進行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對施工區周邊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并保存原始記錄,原始記錄應當經建設單位和周邊房屋所有權人簽字確認;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房屋的安全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對受到工程建設影響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要求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八條 房屋依法應當進行安全鑒定,負有委托鑒定義務的當事人拒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國土、規劃、建設、城管、房產、安全生產監督及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除外。

  第二十九條 國土、規劃、建設、城管、房產、安全生產監督及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和委托人身份證明;

  (二)房屋現狀影視、圖片資料或者房屋建筑結構施工圖和竣工資料;

  (三)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其他當事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除了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勘,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房屋有開裂、傾斜、下沉等明顯危險情形的,應當自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進行現場查勘,并在七十二小時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情況復雜、鑒定難度較大以及需要繼續觀察的,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委托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中提出處理建議: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專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并對其鑒定結果承擔責任。

  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復查鑒定;對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鑒定專家委員會申請復核鑒定。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

  (一)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結構存在嚴重缺陷;

  (二)結構嚴重損壞;

  (三)承重構件屬于危險構件;

  (四)其他嚴重安全隱患。

  第三十四條 在臺風、雷雨季節或者遇其他災害,房屋出現險情時,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做好排險解危工作。

  第三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現場查勘時發現房屋有明顯危險情形的,應當及時作出危險房屋通知書,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一條提出明確的處理建議,并送達委托人、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同時將危險房屋通知書副本抄送城區房產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及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的處理建議,對危險房屋及時采取加固修繕或者拆除等措施進行治理。因未及時治理而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限期處理。

  第三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毗連房屋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給予配合;危險房屋需加固修繕或者拆除治理的,毗連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業主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第三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進行搶險解危需要辦理相關手續時,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及時辦理。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尚未治理消除險情的,不得轉讓、出租或者用于其他經營,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由城區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未經依法批準設立,擅自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將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造成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損失的;

  (二)未將危險房屋通知書副本提交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超過期限未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被委托鑒定的房屋發生使用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取得公共場所用房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房屋能夠延期使用的意見,并經房屋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繼續使用超過設計年限的公共場所用房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委托房屋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未按期采取加固修繕或者拆除等措施治理房屋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可以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委托第三人代為治理,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負有房屋安全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履行房屋安全監督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市轄縣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 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南寧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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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籍管理制度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范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廣州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 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導處兼管,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并設有學籍管理員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了解學籍的變化狀況和控輟工作成效,每學期向區教育局基教科報送會審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二條 各班的學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負責,班主任是本班學籍管理的第一職責人,負責完成(或協調班教組完成)本班學生的學籍錄入、核對、變動狀況的跟進等上級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時光完成。

  第三條 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由班主任負責聯系、提醒、糾正,引起的后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

  第四條 嚴格控制班額。貼合條件中途要求插班的,由校長審批,教導處負責安排到相應的班級就讀,班主任應及時辦理接收學生的相關事宜(不得拒收)。小學每班不超過45人,初中不超過50人。

  二、管理要求

  (一)、新生入學

  第五條 學校管理員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并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統一格式的學籍號。

  1、班主任負責學籍的錄入:一年級新生在市系統中需一個個錄入(若年齡不夠的學生需家長到校填寫承諾書);七年級新生錄入,班主任需按照本班實際人數進行核對相關資料。

  2、學籍核對:每個學期開學后進行,檢查本班實際人數與市系統人數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須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做好相關工作。

  (二)、轉學

  第六條 轉學操作辦法

  1、中途轉入的學生,如屬市內轉入,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統進行接收操作,接收成功后需核對學生資料;如屬市外轉入,則要在市系統“異動管理”中提出申請,并錄入該生的學籍信息,同時需要家長帶給一式四份轉學表(需蓋有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所在的教育局、接收學校、接收學校所在的教育局的四個章),并帶給全國學籍號(L開頭),由班主任交給學校學籍管理員。

  2、中途轉出的學生,如屬市內轉出,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統進行接收操作;如轉出市外,則要在市系統“異動管理”中提出申請,同時需要家長帶給一式四份轉學表(需蓋齊上述的四個章),由班主任交兩份給學校學籍管理員。班主任還需跟蹤全國學籍系統,聯系家長,要求對方學校提出接收申請,以確保全國學籍異動的操作。

  說明:凡是因為轉學而變動學籍的務必經區教育局教育科審核確認,所以要有轉學表作憑證。

  (三)、休學和復學

  第七條 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市(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住院病歷(原件)、復印件

  3、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復印件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狀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說明:1。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準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2。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須回原級就讀。

  3。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三、其他

  第八條 學生違反中小學生守則、日常行為規范或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情節較重的可給予適當處分。義務教育段學生以批評教育為主,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學籍。

  第九條 班主任不按照指定時光完成相應的學籍工作的,則按學校績效考核辦法,扣發當月相關的班主任管理效益獎。

  第十條 班主任在平時工作中要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保證其理解義務教育,杜絕輟學現象。學生轉學而不辦理轉學手續的,亦作輟學處理。(如果本班出現輟學現象的,班主任取消本年評優評先資格,包括校級的優秀班主任。)

烹調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1、目的

  為了加強生產設施安全管理,防止生產設施事故的發生,提高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證安全生產設施的正常運行,依據國家有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的生產設施的管理。企業生產設施包括:重要設備、特種設備、建構筑物、安全設施、消防設施、電氣及其它設施。

  3、職責

  3.1供應部負責生產設施的采購;

  3.2設備科負責生產設施的建檔、日常管理、維護等。

  4、通用生產設施的管理

  4.1生產設施的規劃、選擇

  4.1.1生產設施的規劃與選擇的類型要符合安全生產的需要;

  4.1.2新生產設施安裝后,經設備科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并編制操作規程,編號登記,訂標牌,確定操作人員后才可投入生產使用。

  4.2建立生產設施管理檔案

  4.2.1對新生產設施及時建立檔案;

  4.2.2建立相應的生產設施安全操作、使用、維護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2.3收集整理所有相關資料,保證生產設施技術檔案的完整和準確。

  4.3生產設施的使用

  4.3.1生產設施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和安裝技術規程的要求進行安裝、調試后使用;

  4.3.2使用操作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4.3.3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常規檢查、維修保養等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

  4.3.4針對生產設施的使用性質制定交接班制度。分班輪換使用或集體使用的生產設施,由當班負責人全面負責,專人使用的生產設施由使用者全面負責生產設施的使用安全;

  4.3.5大型精密設備要嚴格實行定人、定機的管理辦法。

  4.3.6生產設施的使用人員,負責生產設施的日常檢查和保養,并做好日常的檢查保養記錄。

  4.3.7使用的生產設施必須安裝完整的和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防護裝置與相應的安全設施。

  4.4生產設施的檢維修

  見《設備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

  4.5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及設備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4.5.1生產設施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設施損壞和設備事故,根據損壞程度,事故分為:

  (1)一般生產設施安全事故:零部件損壞,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

  (2)重大生產設施安全事故:生產設施受損嚴重,直接經濟損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3)特大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導致生產設施報廢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

  4.5.2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1)一般生產設施安全事故發生后,操作使用人員應立即向所在車間負責人報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

  (2)重大、特大生產設施事故發生后,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保護現場的措施并報告公司負責人及有關職能部門,公司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

  (3)對各類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及時報告,嚴肅處理;

  (4)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生產設施安全管理規定造成生產設施安全事故的領導,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責任大小,分別給予處分或經濟處罰。

  4.6生產設施的報廢

  見《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制度》。

  5、安全設施管理

  5.1安全設施范圍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設施指公司生產現場的各類檢測報警設施、設備安全防護設施、防爆設施、泄壓和止逆設施、以及防靜電裝置和避雷裝置等安全附件。

  (1)檢測報警設施包括:壓力、溫度、液位、流量、組分等報警設施,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于安全檢查和安全數據分析等檢驗檢測設備、儀器;

  (2)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包括: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動、限速、防雷等設施,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設施、防護裝置,電氣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

  (3)防爆設施包括: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泄壓和止逆設施包括:用于泄壓的閥門、安全閥、爆破片、放空管等設施,用于止逆的閥門等設施,真空系統的密封設施等;

  (5)防靜電裝置和避雷裝置包括:防靜電跨接線、避雷針、靜電導出裝置等。

  5.2安全設施的管理

  (1)設備科負責管理廠內的安全設施,建立、完善安全設施技術檔案、臺賬、檢定記錄及檢定計劃,并確保檢定工作按計劃進行實施;

  (2)嚴禁使用性能不符合要求、無產品合格證和銘牌、無相關制造資質的企業生產的安全設施以及超過檢定周期、存在嚴重缺陷和安全隱患的安全設施;

  (3)安全設施應的檢查以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日常檢查包括每班工藝操作人員、管理人員的每日巡檢;專項檢查包括車間、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的專項檢查;

  (4)各車間應對各自界區內的安全設施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專項檢查,并將檢查記錄進行存檔,對檢查出的問題制定詳細的整改措施、整改負責人及整改期限,整改后報生產技術部驗收;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每季度組織一次專項檢查;

  (5)新購買的國家規定強檢的安全設施如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表、有毒有害可燃氣體報警儀等,必須經過檢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6、特種設備管理

  (1)本公司購買、使用的特種設備,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在規定的時間(30天)內向主管部門登記注冊;

  (2)設備科要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內容包括:設計文件、制造單位、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及安裝技術說明書等;特種設備登記注冊表、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定期檢測檢驗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特種設備日常維修保養記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記錄;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才允許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4)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6)設備科對在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和保養、檢查、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檢查。

  (7)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安裝、改造、操作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或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進行。

  (8)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總經理報告相關負責人報告。

  7、相關記錄

  《生產設施清單》

  《生產設施檔案》

烹調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一、基本要求

  1、現場積極配合業主,遵守業主各項安全管理規定,本規定所稱用火作業,是指施工作業的動火主要包括;

  (1)氣焊、電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磨光機、砂輪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管線、鐵錘擊打物件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灌區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3、用火作業活動實施前,應按照要求,做好作業任務與危險環境及條件、風險控制措施的觀察識別和確認工作。

  二、分工與職責

  1、班組安全員負責用火作業的專業安全監管。

  2、安全管理員是用火作業的安全監督員,負責監督、檢查用火作業的方案及其措施的落實的情況。

  3、安全部長負責督促指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用火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的工作。

  4、項目總工負責制定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做好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5、用火作業人的職責

  (1)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即沒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用火。

  6、用火監護人的職責

  (1)用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設備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又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參加業主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監督部門發放《用或監護人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3)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現場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監火時應佩戴明顯的標志,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由監護人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暫停用火。

  (4)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當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立即停止用火作業,并向單位報告。

  三、用火作業分級

  1、用火作業特級包括;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在運行的液化氣罐區防火堤內。

  2、一級用火作業包括;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和有毒介質的泵房。可燃氣體、燃液體和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

  3、二級用火作業包括;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和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

  4、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的其它各類臨時用火為三級用火。

  5、改擴建等項目的用火,必須有安全技術人員在《用火作業許可證》備注欄目中注明并簽字,五級風以上禁止露天用火作業。確需用火作業時,用火作業升級管理。

  四、《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特級、一級、二級、三級用火作業前,應由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單位負責人、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對該項目是否采用用火方式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凡有其他非動火安全方式首先采用。

  2、針對作業內容、作業對象、作業環境和作業過程的所有危險危害因素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

  3、特級《用火作業許可證》(見附表)的辦理,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業主負責人、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后,上報業主主管領導,由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后方可用火。

  4、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由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后,上報本單位主管領導,由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后方可用火。

  5、二級、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由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后,上報業主主管領導,由業主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后方可用火。

  6、用火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業主安全技術人員確認簽字;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7、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它管轄區域時,“相關單位意見”一欄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用火。

  8、在盛裝或輸送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有毒有害介質或其他重要的運行設備、容器、管線上進行焊接、鉆孔或堵漏作業時,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對施工方案進行確認,對設備、容器、管線上進行測厚,并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9、作業結束后,用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用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用火所在安全技術員組織對用火現場進行驗收合格后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10、《用火作業許可證》時效,特級、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五、用火與監護范圍

  1、特級、一級、二級用火;限一處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名監護人。

  2、檢修期間二級、三級用火;限一處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區域內,同一作業面直線距離不大于15米以內的用火,最多不準超過3處。

  3、特級、一級、二級、和三級用火時,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不準超過3名用火人。

  六、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1、施工單位、業主、安全監護人,應對用火作業活動進行全程監控、監護。

  2、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和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符合規定要求的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間隔時間超過30分鐘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

  3、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用火一侓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特級、一級用火。

  4、各級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督促用火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5、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化驗室應盡可能縮短采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

  6、檢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后,采取有效隔離措施。

  7、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

  8、用火作業前應清除用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距用火點30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10米內嚴禁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作業。

  9、新建項目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領導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用火監護人。

  10、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安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規定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

  11、受限空間進行用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它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12、再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它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監測,當儀器報警時立即撤離作業人員。

  13、用火作業相關安全措施

  (1)特級、一級、二級用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洞、井、溝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米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2)拆除管線的用火作業,查明內部介質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3)用火作業前,檢查電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用火工具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4)使用氣焊、氣割用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用火點間距不小于10米,不得在烈日下暴曬。

烹調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一、目的

  1.1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 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1.3 凡在公司區域內的部門以及全體員工,應嚴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職業健康管理制度適用于某有限公司。

  三、術語及定義

  3.1 職業健康:是預防因工作導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惡化。主要表現為工作中因環境及接觸有害因素引起人體生理機能的變化。

  3.2 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3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勞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屬于國家公布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四、職責和管理要求

  4.1 職業病防治委員會

  公司成立職業病防治委員會,總經理任主任,公司常務副總為副主任,各部門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安全環保辦公室為職業健康的日常管理機構。

  4.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健康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4.1.2審定職業健康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4.2 安全環保辦公室職責

  4.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4.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衛生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4.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部門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4.2.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4.2.5負責公司員工職業健康檔案的建立及歸檔工作。

  4.2.6會同行政人事部聯合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2.7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以及在崗期間定期的職業健康檢查,并負責對其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告知本人。

  4.2.8開展職業病防治衛生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提高勞動者自我防護能力。并按規定發給勞動者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督促、指導其正確使用。

  4.2.9負責對在工作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告知員工,員工崗位變動時,及時向員工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4.2.10對有害作業場所應采取隔離等防護措施,設置警示標識,配備必要的衛生防護設施。

  4.2.11發生職業性中毒事故時,作業部門應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職業病防治監測。

  4.2.12被診斷為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積極與行政人事部協調,按規定安排治療或調換工作崗位。職業病患者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3 各職能部室職責

  4.3.1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衛生標準,并認真執行。

  4.3.2監督有害作業并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部門目標管理。

  4.3.3參與本公司重大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4.3.4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按規定進行監測。

  4.3.5組織員工對職業病防治情況實施監督。

  4.3.6教育督促員工遵守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4.3.7對有害作業場所進行監督,并向公司提出職業病防治建議。

烹調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營造安全、穩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環境,根據國家有關學校安全的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預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妥善處理學校種類安全事故。

  第三條 學校成立以校長為組長、副校長為副組長、有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安全救扶等工作。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建立“誰主管、誰負責”的管理體制和工作人員崗位制。做到責任落實到專人,任務落實到部門,與崗位職責掛鉤,使各種安全防范落到實處,努力創建安全文明校園。

  第二章 學校安全工作的職責

  第五條 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落實上級政府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六條 學校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

  ㈠建立與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相適應的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責任。

  ㈡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學校安全事故預防措施和事故搶險預案。

  ㈢制定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計劃,落實年度工作。

  ㈣將安全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有關人員,并考核其執行情況。

  ㈤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排查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并對本校無力解決的問題如實上報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

  ㈥定期排查、消除校園校舍安全隱患,保證師生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

  ㈦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衛生部《學生集體用餐監督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接受衛生防疫部門監督。

  ㈧加強對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理。

  ㈨做好學生集體活動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學生集體活動報告制度,切實落實學生集體活動安全責任制。學生集體外出活動要事先制定活動方案(必須包含安全措施),經批準后進行。堅持“誰組織,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嚴禁組織學生參加與任何商業性活動。

  ㈩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抓好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學校應認真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3.針對學校的特點,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和火災逃生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7.簽訂消防責任書,落實消防責任制。

  (十一)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領導要立即到達現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有關部門,并通知受傷害者的父母(監護人)。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學校應及時成立事故處理小組或指派專人負責事故的處理,并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工作。

  第三章 學校安全工作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七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點是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將以消防、交通、衛生、治安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列入教育計劃,安排教學課時,并針對不同年齡學生的特點,進行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安全教育,增長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班主任和全體教師有責任和義務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條 學校要根據環境、季節及有關規律進行防盜、防火、防災、防病和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形成制度。

  第九條 學校安全教育工作應重視學生心理衛生教育,注重心理疏導,教育學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幫助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把安全事故消防在萌芽狀態。

  第十條 結合“普法”教育活動,利用電影、電視、廣播、報紙、網絡、黑板報和班隊會等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知識教育,重點是安全工作的法制教育和自防自救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應創造條件,開設安全教育演緡課,并建立安全教育演練基地,提高學生自我保護和自救能力。

  第十二條 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生活、管理、操作人員及安全保衛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知識的教育和培訓,把安全規范操作作為對其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學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納入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作為考核領導和教師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 學校內部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門在具體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其它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五條 做好校園內治安保衛工作,建立校園綜合治安管理體系,加強門衛和巡邏制度。學校一旦發現校園周邊有治安隱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時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學校要與家庭、社區以及全社會從關心學生、愛護學生出發,樹立安全意識,努力做好各自職責范圍的工作。改善環境與條件,保護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七條 根據教育部《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有健康情況證明的器質性疾病學生應予以照顧。

  第十八條 學生在校內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或要求保護人身或財物安全等情況時,學校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九條 學校要經常性教育學生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財物安全,防止各種事故發生。

  第二十條 學校要經常性教育學生在日常教學及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中,應遵守學校的紀律和有關規定,聽眾指導,服從管理,自覺維護校園的安全與衛生,在公共場所要遵守社會公德,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十一條 班級組織的集體課外活動,必須經學校同意,按學校規定進行。學校必須認真進行安全措施審查,條件不具備時不得批準。

  第二十二條 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火災等安全事故時,在場師生員工救助的同時,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公安部門處理。在校園內的,學校應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輕傷害和損失。

  第四章 安全事故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學校或教師應承擔責任。

  ㈠學校使用的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或本省安全標準的。

  ㈡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的。

  ㈢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時,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的。

  ㈣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和本省衛生、安全標準的。

  ㈤學校知識或應當知道學生有不適應某種場合或某種活動的特異體質,未予以必要照顧的。

  ㈥學生安全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相應救護措施致使損害擴大的。

  ㈦教職員工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

  ㈧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的。

  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㈩前列情形之外其他原因造成學生傷害的,依法由責任方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由于學生父母(監護人)的過錯或學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由學生的父母(監護人)或學生本人承擔責任。由第三人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完全由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全部責任;部分由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烹調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一、發放范圍

  1.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范圍限于企業內部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2.安全作業證發給經教育、培訓、考試合格,有一定的崗位生產理論知識,具有安全操作技能,能獨立從事生產活動的職工。

  3.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二、考核內容和辦法

  1.所有化工作業人員和輔助崗位操作人員由安全部門、技術部門負責考核本崗位的工藝流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應急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等。

  2.通用工種(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3.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并填寫成績。經車間負責人簽字,報企業安全部門審核簽發。

  三、使用管理

  1.安全作業證是證明職工上崗操作是否有獨立操作能力的證件,所以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操作活動的人必須隨身攜帶,持證上崗。

  2.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由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懲情況,職工在調動工種、崗位時,應及時將調動和考核情況記入安全作業證,并報安全部門備案。

  3.安全、技術部門應不定期地對安全作業證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持安全作業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上,考核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將收回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

烹調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一、目的

  為加強員工安全意識,規范公司員工安全行為,控制和減少各種違反安全紀律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對操作人員人身安全和公司財產造成的損害,推動企業健康穩定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安全管理條例》適用于福建鼎信鎳業有限公司員工及在所有公司作業的施工單位及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職責

  1.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與監督檢查。

  2.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3.公司安環辦具體負責各項安全管理工作職責的落實與《安全管理條例》的實施。

  4.公司安環辦負責與外方施工單位安全合同的簽訂與施工安全監管。

  四、安全工作方針與管理原則

  安全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安全管理執行“教育與懲罰相結合,教育為主,處罰為輔”和所有外方施工單位“先訂安全合同后施工”的原則,實施全員安全管理。

  五、獎懲規定

  1.獎勵:對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中表現突出、出現安全隱患及時上報、及時預防和制止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為公司挽回損失有功人員,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通報表揚、記功、發放獎金、晉職晉級、晉升工資等形式的獎勵,并記入個人檔案。正常情況下,獎金額度在500~5000元,有重大立功表現者,公司將給予5000元以上的獎勵。

  2.懲罰:在安全生產過程中違反安全紀律和安全操作規定不聽勸阻者,公司將給予通報批評、記大過、罰款、解除勞動關系等不同形式的處罰,并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1)進入車間、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和正確系好安全帽下頜帶,發現未戴安全帽和未按規定系好安全帽下頜帶者,通報批評,每次罰款100元以上,直接領導罰款20%,該區域負責人罰款10%。

  2)上班時間必須正確穿戴本公司發放的工作服,著裝整齊、一致,正確穿戴好勞保用品,發現未穿好工作服或正確穿戴勞保用品的每人次罰款50元以上,直接領導罰款20%。

  3)各部門及外方施工單位管理部門必須放置一定數量滅火器,滅火器放置在明顯、無遮擋區域,檢查發現區域內沒有滅火器或滅火器過期,對該區域負責人罰款100~500元,安全員罰款20%。

  4)安全通道必須暢通,各類材料、設備、器具不能侵占安全通道,侵占安全通道的對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5)公司員工和外單位施工人員2米以上高空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系好安全帶,違反規定者每人次罰款200元以上,直接領導罰款20%,部門主管罰款10%,區域負責人罰款10%,所有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6)維修工維修設備前必須簽好設備安全維修確保單,并由部門主管、區域負責人和相關設備操作工簽字,如檢查發現設備維修時無設備安全維修確保單將對維修負責人罰款200元。維修工維修設備時,必須按規定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如在維修區域拉彩旗、掛警示牌、維修行車時要裝好臨時碰頭、設立高空監護人和地面監護人),發現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對維修負責人罰款200元,直接領導罰款50%,部門主管罰款20%。

  7)公司內油庫必須有相應警示牌,沒有掛好警示牌的對油庫安全責任人罰款200元,直接領導罰款50%,如發現員工或外單位施工人員在油庫吸煙或進行明火作業(已簽好危險作業審批單并經安全員確認防火措施的除外)的,視其情節罰款500元以上。

  8)電工作業必須切斷電源,掛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示牌,違反規定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直接領導罰款50%。公司各部門及外方施工單位接用電氣設備必須由電工或指定人員進行,禁止私拉亂扯電線,對違反規定私自接線或接線不符合標準對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罰款200~1000元處分。

  9)公司內所有升降機一律禁止乘人,發現員工或外單位施工人員乘升降機上下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升降機操作者罰款200元,雙方直接領導各罰款20%。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10)公司員工及外單位施工人員上班期間禁止飲酒。上班期間飲酒者,視其情節每次罰款200~500元,給予記過處分,直接領導罰款50%,部門領導罰款20%。

  11)維修工維修設備時操作工必須監守現場,離崗者每次罰款50元,因離崗造成損失的將對離崗者給予通報批評、罰款100~500元處分(按損失的實際情況確定)。

  12)行車駕駛室內必須配有滅火器、絕緣板、交接記錄,如檢查行車上未按規定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的,對行車操作工罰款100元以上,行車負責人罰款20%。行車樓梯無關人員禁止通行,有特殊情況需上行車的必須通過經理批準,未經經理批準擅自上行車人員罰款200元以上,行車操作未進行阻止或上報的對行車操作工罰款100元以上。

  13)特殊工種員工嚴格按本專業操作規程操作,發現違章操作對責任人按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罰款100~500元處分。

  14)危險作業(超負荷起重、油庫區動火、大型設備安裝、設備大修等)前必須通知公司安全員,并簽好危險作業審批單,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發現危險作業未簽危險作業審批單的將對危險作業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罰款200元以上,部門主管罰款20%,區域負責人罰款20%。

  15)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各施工單位配合,在施工區域及危險地帶放置安全警示標志。對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識造成的財產和人身傷害,由施工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安全負責人罰款500元以上。

  16)公司員工和外單位施工作業人員在發現危險源和安全隱患時,要及時報告安全主管部門,隱瞞不報或謊報升級為重大安全隱患或重大危險源和引發重大安全事故的,當事人視其情節罰款100~5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200元,安全管理員罰款100元。若安全管理員在接到報告后未及時處置或上報引發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人員罰款300元以上,安全責任人罰款500元以上,安全負責人1000元以上。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員罰款500元以上,安全責任人罰款1000元以上,安全負責人罰款20xx元以上,公司總經理罰款2萬元以上。外方施工單位在接到我公司的整改通知后不按規定時間進行整改,引發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外方施工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者,解除勞動關系或施工合同關系,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7)公司各部門、員工和外部施工人員都應積極查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隱患整改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治理”的原則,由公司統一按照“隱患整改通知單”形式下發,由相關責任部門負責執行,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或整改未達到預期效果,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以上(已審批除外),公司每月將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匯總統計,連續整改不到位時,部門負責人負連帶責任,接受50%處罰。

  六、解釋與實施

  本條例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七、監督檢查

  《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的監督檢查由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并將檢查結果記錄在案,上報安全管理委員會,作為考核、獎懲的依據。

烹調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22

  外協隊伍安全管理制度

  1 外協隊伍的安全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外協隊伍的安全管理實行項目部、作業隊、施工隊三級管理。施工隊必須設置專兼職安全員,并將人員名單報作業隊、項目部備案。

  3 項目部負責對安全生產實施檢查、監督;作業隊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日常管理;施工隊負責施工過程安全的控制。

  4 在施工合同和協議簽定時,應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的義務和責任,外協隊伍必須服從項目部和作業隊的安全管理。保證所施工的工地達到安標工地的要求。

  5 勞務工進場48小時內,施工隊必須向項目部申報辦理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向作業隊申報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供身份證和相關證件、資料。未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和未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不得安排上崗。

  辦理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和安全培訓的有關費用由施工隊承擔或者按合同約定。

  6 外協隊伍安全教育和培訓:

  6.1上崗前,所有教育及培訓由各項目部安質部組織,并開展工作。不得委托外協隊伍自行培訓。教育經費由用人單位承擔。外協隊伍自行教育的內容,可作為安全教育的組成部分,但不能取代崗前教育及用人單位的監督義務。

  6.2 安質部必須針對工程特點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對班組長、安全員以及從事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培訓。

  6.3 學習內容:安全生產必備的國家、行業、建指、局指、上級的安全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安全操作規程以及基本技能,提高安全自我防范意識。

  6.4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由項目部協助或施工隊自行組織送外安全培訓取證,經考試合格,并持有專門機構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同時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臺帳。

  6.5 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使用前由作業隊總工程師組織,施工技術、安質人員參加,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術應用的培訓。

  7 勞務工日常管理納入作業隊日常管理內容,與本單位職工同等對等。按安全管理辦法同布置、同檢查、同考核(見相關安全管理辦法)。

  8 積極改善勞務工的生活、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條件,外協隊伍的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和發放,由相關施工隊負責免費提供,應按本單位員工同等對等。

  9 不準使用不滿16周歲的人員和使用女工從事有禁忌的勞動;不宜使用超過60歲的勞務工;特種作業人員、高空作業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烹調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23

  第一條 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正確適用事故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條例》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人員。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虛假資料或者由于財務、稅務部門無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關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難以確定的,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一)主要負責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計算;

  (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倍以上5倍以下計算。

  第五條 《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第六條 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對煤礦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三)對發生一般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下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第十二條 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xx〕137號)等規定給予罰款。

  第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二)謊報、瞞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且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節的,處50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100萬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1.2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傷,或者1.2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傷,或者1.5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500萬元以上20xx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xx萬元的罰款:

  (一)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瞞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關行政審批或者證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的;

  (五)拒不執行有關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備或者設施的行政執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七)一年內已經發生2起以上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礦山礦領導沒有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

  第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九條 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條例》和本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分別裁量,合并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其他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烹調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24

  一、防火安全檢查制度

  1、日常消防檢查可結合安全生產檢查進行。

  2、項目部防火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由項目部防火責任人組織執行。

  3、崗位防火檢查由操作工結合清潔衛生、文明生產對本崗位的防火安全隨時進行檢查。

  4、對查出的火險隱患要定時整改,本部門難以解決的要及時按級上報。

  5、安全部門要把每次安全檢查的情況進行記錄,把火險隱患的整改措施備案并存于防火檔案。

  二、項目部防火責任人職責

  1、負責對本項目部的防火安全教育工作,普及消防知識,保證各項防火安全制度的貫徹執行。

  2、每月組織一次防火安全檢查,發現隱患立即督促整改。

  3、配制本項目部的消防器材,保證器材完整好用,不得隨便挪用。

  4、本項目部內發生火災事故,必須負責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上報公司。

  5、每季度召開各班組防火責任人會議,分析防火安全工作情況,布置下季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班組級防火責任人職責

  1、落實項目部所布置的防火工作,檢查和監督本班組人員執行防火安全制度情況。

  2、負責檢查本班組成員所操作電氣機械設備的防火安全裝置,運轉和安全使用,并監督和檢查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工作。

  3、督促做好本班組日常防火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發生事故立即補救,并及時向項目部防火責任人匯報。

  四、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管理制度

  1、漆類、油類、香蕉水類等到各種易燃品進工地后必須立即進專用倉庫,并按指定位置存放,各領用部門嚴格控制限額領料,施工現場內易燃品不宜存放過量,不用物品應退回倉庫,不準到處亂放。

  2、氧氣要注意安全運輸,進工地后由電焊部門負責保管,氧氣瓶使用后應做好標記,不準亂放。

  3、如有違者或不負責任而造成損失,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五、焊工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焊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2、焊工在工地現場操作時,必須按有關規定要求執行,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3、對存有危險性物資的場所,焊工應采取相應的防爆電氣設備,掌握防爆電氣設備的原理。

  六、倉庫保管員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倉庫內物資儲存要分類、分堆、分垛,各類物資需標有標識,主通道不小于1.5m,次通道不小于0.5m,嚴禁超儲。

  2、倉庫要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充足的消防水源,在消防設施的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倉庫職工會使用各類消防器材。

  3、倉庫內要保持清潔,可燃廢物要及時清除。

  七、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位置,不準隨意移動和挪作他用。

  2、要加強檢查和保養,每月檢查一次,每半年保養一次,發現消防器材損壞,缺少應及時上報,并及時恢復良好。

烹調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25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關于交通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模范遵守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嚴于律己,以身作則,并組織具體實施和檢查。

  2、負責公司車輛的養路費、車輛使用稅和保險費繳交辦理等工作。

  3、負責每月召開公司駕駛員安全例會,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健全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交通事故及機損事故記錄,車輛行駛里程記錄及維修檔案,及時填寫各類報表。

  4、負責核實駕駛員報銷費用,按照上傳下達的車輛預算費用指標嚴格控制車輛使用費用。

  5、貫徹執行交通管理部門和上級有關單位下達的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負責貫徹、傳達交通管理部門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

  6、每月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和思想素質。

  7、負責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核指標。負責組織對車輛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開展駕駛員安全培訓,保持車輛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隱患。

  8、愛護車輛,遵守勞動紀律,服從調度,牢固樹立安全行車的觀念,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提供文明、禮貌、安全行車服務。

  9、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現故障要及時匯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

  10、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停放車輛的防盜防搶防破壞措施。

  11、車輛發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時,應保護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并通知車管員和單位領導。

  12、未經公司分管領導的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每次出車認真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

  13、車輛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購買燃油的,必須經車輛管理員同意。

  14、駕駛員在交接車輛時,必須檢查各自的車輛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否則發現損壞由當值駕駛員承擔。

  15、嚴禁無證駕駛車輛和私自出車,違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16、調派車輛往轄區路段以外地區辦事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統一由綜合事務部車輛管理員安排辦理,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表>,按規定審批后方可入廠維修。如果超出維修內容,發生的費用由該駕駛員承擔。特殊情況下需就近維修的,經車輛管理員同意后方可修理。

烹調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26

  縣司法局網絡中心機房管理制度 為科學、有效地管理中心機房,保證網絡系統安全、高效運行和使用,結合本局網絡結構和運行情況,特制定如下制度,請遵照執行。

  一、機房日常管理

  1、管理目標是保證中心機房設備與信息的安全,保障機房具有良好的運行環境和工作環境。

  2、機房日常管理指定專人負責。

  3、機房鑰匙要嚴格保管,不得隨意轉借,一旦丟失要及時報告并積極尋找,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補救。

  4、無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進入機房,更不得動用機房設備、物品和資料,若因工作需要,相關人員需要進入機房操作必須經過批準方可在管理人員的指導或協同下進行。

  5、機房應保持清潔、衛生,溫度、濕度適可,機房內嚴禁吸煙,嚴禁攜帶無關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險品進入機房。

  6、消防物品要放在制定位置,任何人不得隨意挪動、機房工作人員要掌握防火技能,定期檢查消防設施是否正常。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采取切斷電源、報警、使用滅火設備等正確方式予以處理。

  7、硬件設備要注意維護和保養,做到設備卡相符、設備使用狀態記錄完整。

  8、建立機房登記制度,對本地局域網、廣域網的運行情況建立檔案。未發生故障或故障隱患時,網管人員不可對中繼、光纖、網線及各種設備進行任何調試,對所發生的故障、處理過程和結果等要做好詳細記錄。

  9、網管人員應做好網絡安全工作,嚴格保密服務器的各種帳號,監控網絡上的數據流,從中檢測出攻擊的行為并給予相應的處理。

  10、網管人員要對數據流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除塵濾布防止系統數據的非法生成、變更、泄露、丟失及破壞。網管人員應在數據庫的系統認證、系統授權、系統完整性、補丁和修正程序方面實施修改。

  二、設備管理

  1、網管人員對各種網絡設備的使用須按操作程序或使用說明書進行。

  2、經常對硬件設備進行檢查、測試和修理,確保其運行完好。

  3、所有貴重設備均由專人保管,專人使用,不得外借或由非專業人員單獨操作。

  4、中心機房的所有設備未經許可一律不得挪用和外借,特殊情況經批準后辦理借用手續,借用期間如有損壞由借用單位或使用人員負責賠償。

  5、硬件設備發生損壞、丟失等事故,應及時上報,填寫報告單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6、中心機房及其附屬設備的管理(登記)與維修由網管人員負責。設備管理人員每半年要核準一次設備登記情況。

  7、中心機房主機(系統服務器)、網絡服務器及其外圍設備由網管人員每周進行一次例行檢查和維護,尤其是設備供電、運行狀態是否正常等要時常檢查和維護。

  三、系統軟件、應用軟件管理

  1、軟件要定期進行系統維護與備份,備份至少保持一式兩套,并存放在溫度濕度適宜的磁介質庫存中。

  2、應用軟件、應用數據應根據運行頻率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備份工作,備份軟件和數據應存放在磁介質庫存中。

  3、應用軟件的源程序除了在磁介質上備份以外,網管員應自己進行備份,以防應用程序發生意外,難以恢復。

  4、為了便于對系統軟件進行應用和管理,機房中須備有與系統軟件有關的使用手冊和各種指南等資料,以便維護人員查閱。其資料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拿出機房。 四、計算機病毒防范管理

  1、網管人員應有較強的病毒防范意識,定期進行病毒檢測(特別是服務器),發現病毒應立即處理。

  2、壓濾機濾布廠家采用國家許可的正版防病毒軟件并及時更新軟件版本。

  3、未經領導許可,網管人員不得在服務器上安裝新軟件,若確實需要安裝,安裝前應進行病毒例行檢測。

  4、經遠程通信傳送的程序或數據,必須經過檢測確認無病毒后方可使用。 五、數據保密及數據備份

  1、根據數據的保密規定和用途,確定使用人員和存取權限、存取方式和審批手續。

  2、禁止泄露、外借和轉移專業數據信息。

  3、未經批準不得隨意更改業務數據。

  4、網管人員制作數據的備份要異地存放,確保系統一旦發生故障時能夠快速恢復,備份數據不得隨意更改。

  5、業務數據必須定期、完整、真實、準確地轉儲到不可更改的介質上,并要求集中和異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6、備份的數據由網管人員負責保管,備份的數據應在指定的數據保管室或指定的場所保管。

  7、備份數據資料保管地點應有防火、防熱、防潮、防塵、防磁、防盜設備。

  六、安全檢查管理

  1、中心機房安全是關系到行業安全的一件大事,是保證各個業務系統正常工作的前提條件,因此必須堅持定期安全檢查。

  2、中心機房自檢每年進行一次,且須認真做好檢查記錄。

  3、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進行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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