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精選27篇)
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_________企業集團是以_________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范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 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_________企業集團;
簡稱:_________集團;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三條 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四條 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 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 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母公司:_________;
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是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系。
第三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 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和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 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六條 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
第十七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團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九條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企業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條 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控股子公司無權退出集團。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二條 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己出讓全部產權的:
二、被依法撤銷;
三、破產。
第六章 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 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四條 集團終止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有關企業集團法規、條例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集團經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成立。本集團企業名稱:_________(以下簡稱本集團)。
第三條 本集團的核心企業為_________。注冊地址為_________。
第四條 集團成員必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的宗旨
第五條 集團的宗旨是:充分發揮專業化和協作化的優勢,進行規模化經營。根據市場經濟規律,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模式,對企業進行優化組合,同時不斷地、有效地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去開拓市場不斷地提高集團在國際國內市場的競爭力,從而使每一個集團成員都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
第三章 集團的組織結構
第六條 本集團是以核心企業為主體,由多個獨立法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組成的企業聯合組織,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 本集團由核心企業(母公司)、緊密層企業(子公司)、半緊密層企業(參股公司)三部分組成。
(一)核心企業(母公司):_________,注冊資本_________元;
(二)緊密層企業(子公司):_________,注冊資本_________元;
(三)半緊密層企業(參股公司):_________,注冊資本_________元。
第四章 集團核心企業的主導作用與功能
第八條 核心企業應制定本企業集團的發展戰略、投資計劃、年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及盈余分配方案,并對其子公司、參股企業有關人事、經營、財務和投資的重大決策提出意見。
第九條 核心企業應成為企業集團的投資中心、財務結算中心、資本經營中心,內部監控中心和服務中心。
第十條 核心企業經其子公司股東大會或全體股東特別決議通過,可與子公司簽定支配性合同,直接行使原應由子公司行使的部分權力。
支配性合同中應有保障子公司中其它股東利益的條款。支配性合同須用書面形式。核心企業與其子公司簽定支配性合同的,應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核心企業及其子公司承包、租賃的其它公司,在承包、租賃期間視為企業集團中的子公司。
核心企業可設立非法人的分公司。
第十二條 核心企業作為其子公司,參股企業的股東,應通過子公司、參股企業的股東會、董事會,對子公司、參股企業的經營決策行使股東權利。
核心企業對其分公司及無法人地位的下屬部門,行駛經營決策權。
第十三條 核心企業編制企業集團的資本預算,規劃固定資產投資支出,對項目進行分析并決定其是否包括到資本預算中。
第十四條 核心企業以剩余收益的大小考核其子公司、參股企業的經營業績。
第十五條 核心企業設立企業集團的財務結算中心,承擔企業集團的資金計劃,資金籌措、資金調整和資金管理職能。
第十六條 企業集團的財務結算中心接受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的監督。
第十七條 核心企業行使企業集團資產經營中心的職能,調整企業集團的投資結構,重組、優化企業集團的資產存量結構,提高資產收益。
(一)對于資產收益或資產收益高于基準收益率,發展前景好的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增資、擴股等辦法,擴大規模;
(二)對于資本收益或資產收益低于基準收益率,無發展前景的子公司,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權;或經子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與別的公司合并或終止公司;
(三)對于長期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子公司,依法申請宣告破產;
(四)對于參股企業,根據資本收益狀況,增購或出售核心企業持有股權。
第十八條 核心企業以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為中心,建立企業集團內部的監控調節系統。
核心企業對其分公司、子公司就影響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變動的各項因素,進行系統分析與監控,建立企業效益評價體系,保證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第十九條 核心企業應按企業集團章程規定為企業集團成員提供資金、技術、人才、管理、信息及市場采購與銷售等方面的服務。
第二十條 企業集團成員相互之間的交易應遵守公平等價原則。核心企業不得采用顯示公平的價格、債權債務往來等方式轉移子公司利潤、財產,使子公司發生虧損,損害子公司其它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條 核心企業的控股股東在處理與其它企業的經濟往來時,不得侵犯核心企業與其它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條 核心企業與子公司、參股企業之間的利潤分配,應當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資份額進行;公司章程對利潤分配辦法有規定的,也可按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核心企業擁有控股權的子公司及參股企業的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按照各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資份額分配。
第二十三條 子公司經核心企業同意,可以退出企業集團,除核心企業轉讓其在子公司的產權者外,原產權關系不變。
參股企業根據規定,可以退出企業集團,除核心企業轉讓其在該企業的股權者外,核心企業與該企業的原有股權關系不變。
政府依法決定改變屬于國有企業的子公司與核心企業的產權關系,應按政府決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作為本集團的核心企業深圳市有限公司將在集團的內部起主導作用。運用集團的綜合優勢,對集團內部的等行業進行宏觀管理,并逐步形成完善以下功能:
(一)規模生產經營功能:充分發揮集團的整體優勢,組織現代化大生產,組織集團成員開展互惠互利,實現規模經營;
(二)投資開發功能:統籌集團企業中必要的財力、物力,用于發展對集團具有戰略意義的新市場、新產業、新技術、新產品,建設新的生產經營體系,保證集團規模經營;
(三)融資功能:為集團成員融通資金,調劑集團成員之間的資金余缺,提高集團資金使用效率;
(四)信息功能:利用集團的優勢互補,建立現代化信息傳輸系統,引導社會生產和消費;
(五)服務功能:為集團成員企業開展經營提供各種服務,幫助成員單位協調外部關系;
(六)交易中介功能:發揮集團的綜合優勢,使集團成為連接生產與消費的紐帶;
(七)資產經營功能:根據集團發展戰略和企業效益,通過收購和出讓產權,優化、重組資產結構。
第五章 集團的管理體制
第二十五條 本集團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整個集團的協商議事機構。理事會成員由九人組成,設理事長一席,副理事長二席,理事六席。
第二十六條 集團理事會理事長由董事長擔任,副理事長由董事會成員擔任,理事由理事長提名,經企業法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集團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研究確定集團的經營戰略、發展規劃、投資方向等重大事項;
(二)討論和議定生產經營的重大措施;
(三)討論和議定集團經費的管理辦法及使用原則;
(四)審議批準集團成員單位的加入或退出;
(五)協調集團成員間的重大關系。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的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簽發理事會議決;
(三)報告工作,通報公司理事會的有關情況及由公司制定須提交理事會審核的其它事項;
(四)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須遵循的議事原則:
(一)實行法定人數:出席理事會人數須占全體理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實行民主協商原則;
(三)實行無條件執行決議制度,缺席理事與出席理事均對通過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三十條 本集團設立法人代表大會。企業法人代表大會是集團成員單位行使民主的機構,由加入集團的各成員單位的法人代表組成。每年由集團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主持召開代表大會1-2次。
第三十一條 企業法人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通過集團的經營戰略、發展規劃、投資方案等重大事項;
(二)聽取并通過集團年度工作報告;
(三)聽取并通過集團經費的管理辦法及其使用情況的報告;
(四)選舉理事會理事;
(五)審議通過修改章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企業法人代表大會期間,由集團管理機構負責兩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總公司設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是核心企業決策機構,負責重大決策的制定,其成員由董事長、董事9人組成。監事會是監督機構。
第三十四條 由核心企業董事會成員、總經理組成的執行機構,貫徹實施董事會的各項決策,并負責總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集團的核心企業對緊密層企業(集團子公司)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制定集團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
(二)調劑集團成員之間的資金余缺,提高資金利用率;
(三)協調組織重大投資項目和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集團對松散層企業(參股公司)的管理要點:
(一)由集團派人參加企業董事會。董事會的代表人數和表決權按出資(或產權)比例計算;
(二)集團可聘用或委派人員在企業中擔任經營管理職務,直接參與經營管理;
(三)企業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的資料、報表等,同時抄報集團;
(四)集團可以指定會計師事務所或委托審計機構隨時了解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和財務帳目,也可以依法要求對企業進行內部審計;
(五)按投資比例參加分紅。
第六章 集團成員的權力與義務
第三十七條 本集團成員享有以下權力:
(一)有權選派代表參加集團不同層次的會議和決策;
(二)享有國家給予的或集團制定的優惠政策;
(三)參加集團內不同層次和不同渠道的經營活動;
(四)使用集團占有和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源;
(五)享有集團財務部門提供的財務服務,如資金融通、拆借信貸、代理發行債券、投資入股、請示提供各種擔保和咨詢服務;
(六)可以在經營活動和對外宣傳廣告中使用集團的名稱和標志;
(七)其它有關權力。
第三十八條 本集團成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承認并遵守集團章程,執行集團的決議;
(二)保守集團及其成員的各種經營機密;
(三)接受集團理事會的規劃、指令、監督和指導;
(四)參加集團倡導的共同行動和各成員之間相互協作配合,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為集團的整體利益和發展做貢獻;
(五)各成員有責任與義務維護集團的整體聲譽,不得侵害和違反集團及各成員的權益;
(六)其它有關的義務。
第七章 集團經營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集團公司根據自身和集團成員企業現有條件以及國內外市場情況,負責研究制定集團的經營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控制和指導集團成員企業,形成集約化經營,以實現同舟共濟、共謀集團發展。
第四十條 集團成員企業之間的經營管理活動,遵守平等、互利、有償的原則,按公司下達的計劃或雙方簽定的合同協議辦理,并由集團公司的相關機構負責管理、協調、考核和獎懲。
第四十一條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濟交往,是公平競爭、相互協作的關系,堅持自愿、平等、互利、互惠和優勝劣汰的原則。
第四十二條 集團活動經費由公司和成員企業共同合理分擔,由公司財務部門單獨開戶立帳,負責管理(管理形式另定),每年向理事會公布一次。
第四十三條 公司辦公室兼有集團辦公室職能,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八章 組織管理
第四十四條 根據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凡與公司有資產或生產經營聯系的企業和單位,均可申請加入集團。
第四十五條 申請加入集團的企業須向公司提交正式的申請,經公司批準,進入相應層次,方可接納為集團成員。
第四十六條 凡不執行章程,損害集團和公司利益的集團成員企業,由公司公告除名并抽回資金或解除其集團成員關系;自愿申請退出集團的半緊密層企業,應提前一年提出申請,清理好集團互相之間債權債務,退出以后不能再使用集團的名稱字號、標志,否則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集團成員企業要逐步強化資產紐帶,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努力把集團建成更加規范和現代化的企業集團。
第九章 財務與會計制度
第四十八條 核心企業編制企業集團的合并報告,合并財務報表以企業集團的會計主體,綜合反映企業集團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第四十九條 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提供企業集團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真實報告;
(二)應以核心企業及緊密層企業(子公司)的財務報表為基礎,進行編制;
(三)應明確顯示必要的財務情報。
第五十條 企業集團中的下列緊密層企業(子公司)不屬于編制合并財務報表范圍內;
(一)正在清算被認為是非持續經營的;
(二)核心企業只是臨時擁有過半數表決權的;
(三)如納入合并財務報表,有可能引起利害關系或產生錯誤判斷的。
第五十一條 核心企業應編制企業集團合并資產負債表,編制合并資產負債表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核心企業、緊密層企業(子公司)相互之間投資科目與資本科目和債權債務進行編制;
(二)緊密層企業(子公司)資本科目中不屬于企業所持有的股份,應作為是緊密層企業(子公司)股東的權益;
(三)對不屬于編制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緊密層企業(子公司)、半緊密層企業(參股公司)、松散層企業(協作企業)的投資科目,在資產負債表中按核心企業所持份額計列。
第五十二條 核心企業應編制企業集團的合并損益表。合并損益表以核心企業及緊密層企業(子公司)各自損益表的收入、費用等數額為基礎,抵消、合并核心企業、子公司相互之間的交易額和未實現損益,表示本期凈利潤。
第五十三條 合并資產負債表的留存收益應編制表明增減變化情況的留存收益表。留存收益增減變化以核心企業及緊密層企業(子公司)的損益表和有關利潤分配為基礎,抵消、合并核心企業、子公司相互之間的利潤分配計列。
第五十四條 合并財務狀況變動表以企業集團的合并資產負債表和合并損益表為基礎編制。
第五十五條 合并財務報表、合并資產負債表、合并損益表的范圍包括核心企業及擁有50%以上股權的成員企業。
第十章 參加或退出集團
第五十六條 企業、公司加入集團的緊密層,需提出申請,報集團理事會審核批準。
第五十七條 被本集團核心企業、緊密層或半緊密層成員兼并或控股的企業,自兼并或控股生效之日起,即自動成為本集團的成員企業。
第五十八條 本集團成員以外的企業欲加入集團松散層聯合,應與集團簽定相關的協議,方能成為本集團成員,享有本集團的權力與義務。
第五十九條 集團成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為自動退出本集團:
(一)緊密層、半緊密層成員在集團的產權已全部轉出的;
(二)松散層成員與集團的協議到期或終止的;
(三)被依法撤消的;
(四)已破產的。
第十一章 集團的修訂、終止
第六十條 集團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需申請修訂:
(一)核心企業、成員企業之間的產權關系及經濟合作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二)集團發生重大變化;
(三)集團的聯合范圍和規模已經拓展;
(四)經投資主體和產權監督單位批準后與其它企業的重大兼并活動;
(五)其它須修訂原因。
第六十一條 集團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一)核心企業或多數成員企業停業,倒閉或被兼并,已不再具備集團基本條件的;
(二)集團申請并經投資主體決定解散的;
(三)按公司法規規定必須解散的。
第六十二條 集團終止后,應成立清算委員會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并編制財務目錄表,提出財產處理方案及其它善后事宜。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制訂、修改及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由所有成員企業參與,核心企業制訂。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集團理事會,集團注冊登記后生效。
核心企業(蓋章):_________ 緊密層企業(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半緊密層企業(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 則
1、家長委員會(簡稱家委會)是由學校、班級、教師和家長共同倡導下產生的一種民間教育組織。
2、家委會成立的目的
(1)家委會是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的紐帶。家委會是學校、家庭聯系的橋梁,促使家長緊密地與學校、班級配合,形成家校教育合力,為孩子創造良好的家校教育環境。
(2)家委會是家庭教育參與學校教育的平臺。通過家委會這個平臺,增強班級與家長之間、家長與家長之間的溝通和交流。多方傳遞信息、交流經驗、協調關系,讓家長資源成為學校教育和管理的新資源,共同實現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教育目標。
3、家委會成立的宗旨
一(1)班家委會的宗旨是提高家長在班級管理中的參與度,配合、支持、監督、促進班級的各項工作和教師教育教學工作。發揮家委會在學校和家庭、教師和家長、學生和學生之間的橋梁、紐帶、平臺作用,力爭最大程度實現教育資源共享、教育力量整合、教育理念一致,使全班的孩子在學習、生活、個性、能力、素質等各個方面和諧健康發展,努力促進班級和學生在學校的各項教育教學競賽和評比中取得優異成績。
第二章 組織形式
1、家委會成員是在老師的推薦和家長自薦的基礎上產生。家委會成員實行學年換屆制,每一學年以老師推薦為主、家長自薦為輔產生,原則上每個孩子家長均有機會擔任。
2、家委會成員條件:
(1)熱心學校教育教學管理事業,了解學習并懂得一定的教育規律;
(2)主要承擔孩子的家庭教育,具有直接的經驗與感受;
(3)家長具社會代表性(職業、文化、經濟、家庭結構等);
(4)待人誠懇、處事客觀、思想開明,有責任性、有愛心,認真負責、公正無私。
3、家委會組織架構及主要職責:
(1)組織機構:本屆家委會設名譽主任1名(由老師擔任);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6名(均由家長擔任),其余家長均為家委會成員。
(2)主要職責:
名譽主任:負責指導家委會工作,出席家委會會議,陳述學校、老師、和教育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主 任:負責家委會全面工作,制定家委會工作方案,配合老師開展教學輔助活動。傳達學校和老師的有關要求,組織家長參與學校和班級重要教育教學理念的實施和重要教學活動的開展。及時向學校和老師反饋有關家委會形成的意見和建議。
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宣傳策劃和后勤保障具體工作,主動聯系家長,及時梳理、匯總家長意見和建議,積極傳達學校和老師的有關要求。
委 員:落實家委會的各項具體工作。協助副主任開展活動保障、家委會資金管理、教學資源整理、家校活動宣傳與組織、家長聯系等工作。
4、家委會下設兩個組:宣傳策劃組、后勤保障組。
宣傳策劃組主要職責:
(1)結合學校工作,設計家委會學期活動計劃,并制定具體的活動目標與方案。招募家長志愿者,協助家校活動的開展,調動廣大家長積極參與家校活動的積極性。
(2)做好家、校教育的對外宣傳,擴大班級影響力。利用QQ群、班級網站、多媒體等多種形式宣傳學校教育理念,在家長中營造良好的家校教育共建氛圍,保持家長思想與學校工作目標的統一,配合學校的改革、建設和發展。
(3)負責家委會各類信息的收集、整理、處理,做好班級博客、家長QQ群的維護和管理等。
(4)配合班級組織的活動,力所能及地提供各類有益的幫助。
(5)負責家委會成員分組聯系家長工作的安排,包括日常聯系、活動聯系。
(6)負責傳遞和收集老師、家長反饋的各類信息、意見或建議。對班級的教育質量、教學活動等方面提出建設性意見或建議,正確做好教育教學評價,實行必要的監督。
(7)經名譽主任同意,參與班級各類交流、文娛活動等。
后勤保障組主要職責:
(1)負責家委會基金的管理與使用,為各類活動提供必要的物資保障。
(2)配合班級教育教學活動和重大集體活動,做好有關物品的采購、管理與使用。
(3)公正公開經費使用和學期收支情況。
(4)共同參與宣傳策劃組的活動。
第三章 工作任務
1、家委會應以推進班級工作為重心,以加強家庭教育為主線。支持、參與學校、班級教育、教學工作,共同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家校教育合力,為學生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同時要圍繞家庭教育這條主線,通過多種渠道大力開展家庭教育工作,推廣成功經驗,促進家庭教育與學校、班級教育協調一致。
2、家委會要關心和支持班級教育、教學工作,為班級進步出謀劃策。
3、家委會要做好學校、班級和家長,老師和學生之間的溝通和交流工作,積極參與班級教育、教學管理,努力營造適合教育發展和學生成長的良好氛圍。家委會應做好學生家長之間的溝通,收集和整理學生家長的建議和意見,積極和班主任老師交流,加強學生的教育和管理。
4、家委會和班主任、科任老師一起,配合學校的教學與管理要求,討論、落實和總結合各項工作,并將相關內容對學生家長進行通報,和各位學生家長一起,幫助學生全面健康發展,平時可通過各種方法加強聯系。
第四章 工作方式
1、家委會成員向全體家長公開聯系方式,以及采用書面聯系方式分組與家長進行日常聯系、活動聯系。
2、每學期舉行1-2次家委會例會。
3、每學年向全班家長匯報一次工作。
第五章 經 費
1、經家委會討論同意后建立“家委會活動基金”,由家委會負責基金的籌措和財務管理工作,學年(或學期)公布收支情況。
2、基金來源
全班就讀學生家長自愿捐助。
3、基金申請流程
由班委會或任課教師提出申請,家委會審核,名譽會長審批通過后執行。
4、“家委會活動基金”使用項目主要用于具有機動性質的日常教學活動的開支。開支后,需留存相關票據或證明,以便于年度基金開支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1、家委會成員參加的活動均屬義務服務,“家委會基金”由學生家長自愿籌集,本著公平公開、合理節約的原則使用。
2、明確由家委會組織的公共場所活動,原則上要求家長與孩子一同參加,家長作為孩子行為和安全的監管人。
3、家委會的活動應有計劃、有規則、有組織的開展,重要活動應事先征得學校、班級的同意或認可,活動情況應及時向學校、班級反饋。
4、其他未盡事宜由家委會協商確定。
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紅白理事會作用,破除婚喪嫁娶中鋪張浪費、愚昧落后的習慣,做到婚事新辦、喪事簡辦,提倡文明、健康、科學的生活方式,堅決破除一切妨礙科學發展的思想觀念和機制弊端,推動斜坡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全面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經支部村委研究,經村務監督委員會討論同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紅白理事會是在村黨支部領導下的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
第三條章程的宗旨是教育群眾在婚喪嫁娶中,移風易俗,文明理事,破除陳規陋習,狠剎婚喪事大操大辦之風;倡導新事新辦、婚事從簡的婚嫁理念,倡導喪事簡辦、厚養薄葬的喪葬習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理事會由村干部或者是在村上有辦理紅白喜事經驗的人員擔當會長,設副會長、理事5-9人。
第五條理事會成員要推選德高望重、甘于奉獻、組織協調能力強、村內有影響力并熱心此項工作的黨員、群眾擔任,也可根據本村實際,動員曾在政府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擔任過領導職務的退休老干部繼續發揮余熱。
第六條 理事會成員要嚴于律己,以身作則,帶頭倡導紅白事新辦簡辦的文明風尚。
第七條理事會成員積極負責,主動聯絡分包小組,秉公辦事,切忌敷衍從事,違背群眾的利益。
第八條理事會要經常組織成員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劃清健康習俗與陳規陋習的界限,使紅白事向健康、文明、節儉的方向發展。
第九條會長要加強對紅白理事會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做到組織落實、制度落實,對不發揮作用或作用發揮不明顯的紅白理事會予以重組或對部分成員予以撤換,確保婚事新辦、喪事簡辦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第三章 理事會職責
第十條理事會實行會長負責制,理事會成員適時了解情況,村內紅白事的承辦需及時報知理事會,在尊重事主意見的基礎上,由理事會討論決定,依照本章程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紅白理事會要協助和參與事主操辦紅白事,主動做好服務,為群眾排憂解難。
第十二條深入事主家做細致的思想工作,宣傳好人好事,新事新辦的典型,宣傳厚養薄葬,積極提倡火葬,制止封建迷信活動。
第十三條積極宣傳《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積極制止無證結婚、早婚、逼婚、包辦婚姻,維護《婚姻法》的尊嚴,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理事會要對村內每次紅白事的承辦做好資料記錄,并且定期召開季度工作會議,研究工作,總結經驗以便更好的為村民紅白喜事服務。
第四章 操作原則
第十五條 紅事辦理(以婚嫁為主)
1、提倡喜事簡辦,不得講排場、比闊氣和鋪張浪費,不得相互攀比。
2、紅事宴請提倡文明用餐,提倡精簡菜肴,正宴不超過10個菜,禁止鋪張浪費,取消村宴和街道宴。
3、禁止燃放煙火、杜絕因燃放煙火造成空氣污染。
4、不得聘請軍樂隊和盤鼓隊等專業樂隊。
5、禁止在主要街道起建舞臺,搭建帳篷、大型花環等設施,不準堵塞交通。
6、婚嫁使用車輛嚴格控制在七輛以內。
第十六條白事辦理(以喪葬為主)
1、倡導厚養薄葬的新風尚,禁止大操大辦,煩擾鄰里。
2、治喪期間禁止燃放煙火,禁止在午夜、凌晨燃放鞭炮。
3、不提倡進行追喪演藝活動,堅決禁止一班以上治喪演出團隊,嚴禁低俗演藝內容;演藝活動人數不得超過10人,演藝活動時間不得超過午夜11點鐘。
4、不得聘請軍樂隊和盤鼓隊等專業樂隊。
5、操辦白事前不設宴待客,禁止大辦喪宴。
6、提倡播放哀樂、鞠躬、默哀、佩白花等文明健康的喪葬禮儀。
7、禁止在主要道路停放遺體、搭設靈棚,引起道路堵塞。
第十七條 工作流程
建立紅白事申報制度。村民紅白事發生后,事主找包組理事告知,包組理事及時報知理事會,理事會在尊重事主意見基礎上共同研究決定,依照本村紅白理事會章程組織實施。
章程 篇5
各位崗位股股東代表:
今天我受監事會的委托,向代表們做關于修改章程的說明。
基業長青是信譽樓的終極目標,健康發展是企業的持續追求。為保障企業基業長青,長治久安,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公司實際的、能夠有效運行的治理機制一直是創辦人張洪瑞先生最大的夙愿。《公司章程》三權分立的架構是公司治理基石,通過幾年的運行,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結合實際運行有些地方還有待完善。受創辦人的委托,按照他的意圖對章程進行重新修訂。本次章程修訂歷時一年半,七易其稿。修訂過程中,我們的獨立董事劉毅先生、天津少晞律師事務所的孫永興博士、清華大學的金勇軍教授、宏昆集團的金海平博士等多位律師、專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們的監事、董事、總裁都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見建議,可以說這稿章程是在大家群策群力、集思廣益下形成的,是一份群體智慧的結晶。在此一并表示感謝!
本次修訂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公司的發展路徑:原來我們設想母、子公司模式發展,母公司只投資子公司的一個店,子公司再行發展時,可向母公司借款,然后還款到80%,母公司占子公司20%的股份……這樣是為規避風險,但是基業長青是信譽樓的終極目標,健康發展是企業的持續追求,員工健康快樂是我們的目的,那么我們要努力把每個店都做好,讓追隨我們的員工都能把企業作為安身立命之所,擁有幸福生活的依托,享有成功人生之地。所以,我們不能放棄任何一家店,任何一名信任我們的員工。為此,每一個新店的前期投入和培養啟動期都是由新店和集團公司共同承擔風險。實際在過來的幾年中,我們也已經這樣做著了,所以,本次修改章程是還原真實做法。把原來的子公司改為區域管理,再建新店均由集團公司全資投入,開設一定數量的自營店后,結合行政區劃分區域,區域公司不再設股東會,不設董事長,只設區域總經理,受總部領導,共同努力經營好各個店。當區域公司達到一定規模后,可設大區,從而實現優勢資源共享,風險共擔的格局,這是一方面的改變。這次的設計還解決了另一個問題,原先的發展模式子公司的股東與滄州區域的股東同股不同權,子公司的股東僅有受益權,沒有選舉和被選舉權,章程修訂以后,所有崗位股股東均為信譽樓百貨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東,解決了同股、同權、同利的問題,還權于所有崗位股股東,充分體現了公平、公正。
二、本次修訂章程還有一個改變,上兩屆中各店的總經理均不得進入董事會,為體現共同參與,增加信息來源,加強董事會的決策能力,本次修訂章程明確規定:各區域總經理、各自營店總經理均可作為候選人,通過選舉進入董事會,新一屆董事會將近40人,這樣更能體現大數法則的原理。
信譽樓經過三十多年的探索和實踐,公司戰略設計已確定,文化體系已經形成,經營管理模式日臻完善,要保證長治久安,除了以上幾點,關鍵的還有一點就是選什么樣的人,用什么樣的人承擔什么工作。“選好人”是董事會最最重要的工作,下一屆董事會是一個龐大的決策團隊,大數法則將會充分體現其優勢,不是個人說了算,依靠組織決策,發揮團隊的作用,防止用人偏差,保證企業健康穩定。信譽樓沒有終極所有者,我們企業的人才培養機制能使優秀人才輩出,高層主管是一群在共同價值觀、共同追求、共同愿景的文化下成長起來的同類中人,基本素質、基本價值觀相差無幾,都對信譽樓文化具有很強的親和力,再往上發展就是一個是“機會均等”和“起點公平”的問題,我們用差額選舉的辦法來選擇私心小的,品格好的,擁有正確的思維方式、宏觀駕馭能力強的,善于成就他人的優秀管理人才到重要的崗位上,解決給誰不給誰機會的公平問題(包括一會兒大家選監事,我看了看候選人個個的優秀,誰當選都可以),所以我們采用大數法則,尊重大多數人的意見,選出一個相對合適的人,把合適的人放在合適的位置上,發揮團隊優勢,追求的是相對合理的結果,也就是追求程序性的公正,讓更多的人感受公平,讓一個優秀的團隊把企業推向基業長青。
三、這次修訂章程還有一方面的改變:差額選舉(或表決)是信譽樓百貨集團選拔、任用干部的基本原則。等額選舉是一項特權,只有創辦人張洪瑞先生有權提議,如采用等額選舉,須經與會有投票表決權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過。差額選舉是我們公司的一大特色,單人崗位差額比例將達到一倍以上,也就是一個崗位要有三名候選人來競選,這也是公平性的一種體現,以后從董事長、總裁、副總裁到各總監、各總經理均需差額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各崗位到了換屆年份都進行換屆選舉,通過這樣的制度讓我們的管理團隊更具競爭力和活力。
公司章程是集團公司的根本大法,相當于國家憲法的地位,那么,我們以后每走一步,每遇到一件事都以章程為依據,章程上沒有的可以積累起來,成熟時再添加進來,對章程進行不斷的完善,但基本架構是不能變的。在這里要求各位代表仔細研究,認真學習,回去后傳達給各位崗位股股東,當大家都敬畏制度、遵循制度,按制度辦事成為一種習慣時,制度將成一種制度文明,我們的企業就更加有序,更加健康,更加持久。
章程 篇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變更公司(登記事項1)、(登記事項2),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XX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XX條原為:“………………”。
現修改為:“………………”。
X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項: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因轉讓出資變更股東,若提交的是新章程,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45日后)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打印,可雙面打印;多頁的,應打上頁碼,加蓋騎縫章;內容涂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章程 篇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稅務師協會(英文名稱:,縮寫CCTAA),是由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組成的獨立、民間和自律的全國性一級社會團體,受民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指導和監督。
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經民政部登記。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會員,建立與完善會員職業道德規范和執業準則,監督實施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維護納稅人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辦理會員入會和變更管理;
(二)參與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擬訂稅務師執業準則,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制度;
(五)開展行業黨建和統戰工作;
(六)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交行業立法和稅收政策建議,參與行業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八)支持會員依法誠信執業,監督會員遵守執業準則;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協調行業及會員內、外部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十一)開展稅務師事務所等級認定工作;
(十二)開展會員年度檢查工作,監督檢查行業管理制度實施情況;
(十三)組織和推動會員繼續教育及專業培訓工作;
(十四)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業務援助;
(十五)負責稅務師行業宣傳,出版會刊及有關業務書刊,建立行業信息網絡,提供專業信息服務;
(十六)開展國際交往活動;
(十七)辦理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授權和委托的有關事項;
(十八)指導地方稅務師協會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
依法定程序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
個人會員是:
(一)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稅務師資格證書》的稅務師;
(二)從事稅務師行業的管理人員和理論工作者。
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稅務師協會辦理入會手續;
(二)領取本會統一制發的會員證(含電子版)。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相關學習、研究、經驗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相關免費服務;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
(五)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七)享有本會提供的其他服務;
(八)依照規定退出本會。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遵守執業準則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職業道德,維護本會聲譽;
(四)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五)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完成繼續教育任務;
(八)按規定報送和更新會員信息;
(九)承辦本會委托的工作任務和依據章程應盡的其它義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辦理退會手續,并交回會員證(含電子版)。
拒不履行義務的會員,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注銷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含電子版)。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協會或本會獎懲委員會審查核實認為情節嚴重須除名的,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
(三)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四)被稅務師管理中心注銷執業備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采取選舉或者協商辦法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和批準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制定、修改會費收取標準及管理辦法;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三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并經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本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組成,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采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調整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及專門委員會;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履行本章程第五條所規定的各項職責;
(八)審議、通過各項行業管理制度;
(九)審議、批準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十)審議、批準本會年度會費的財務收支報告;
(十一)審議會員有關權益、紀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二)其它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除(二)、(三)、(九)、(十)項以外的各項職權。
追加或變更重大的開支項目由財務委員會審核后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個別理事因工作變動等需要調整的,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決定,并向下一次召開的理事會作出報告。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分別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常務理事可以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案、修正案。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并報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者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并經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重要文件;
(四)處理重要事項;
(五)行使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或者受會長委托辦理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本會可以設立輪值副會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主持協會秘書處的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人選;
(三)提出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經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確定授權由秘書長簽署的文件和辦理的事項;
(六)處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批準。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獎懲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專門工作機構,其設置、調整具體職責和運行規則,由理事會批準。
專門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可連選連任。
專門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秘書處負責。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設榮譽理事。
本會根據稅務師行業發展需要,可聘請國家稅務機關有關人員為本會專家委員。
第五章 地方稅務師協會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成立的地方稅務師協會,是本會的地方組織。
地方稅務師協會的章程,由本地區會員代表大會制定,經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審查、民政部門批準后,報送本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地方稅務師協會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資助、國內外團體或者個人的捐贈;
(四)本會舉辦的事業收入,開展為協會宗旨服務的有償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職責范圍和事業的發展,并定期向全體會員公布經費收支情況。
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會依照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辦法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理會計事務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經費收支依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年度財務收支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由財務委員會審核并提交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收支依據協會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作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四十二條 本會因故終止前,須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章程 篇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
│ 股東姓名或名稱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 出資比例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股東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
│ 股東姓名或名稱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
│ 股東姓名或名稱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的決議、監事的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其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
執行董事任期每屆 年。(注: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注:或兩名)。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注: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 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四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章程 篇9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股東蓋章或簽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90日后)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以上是公文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3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章程 篇10
第一條 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xx縣文聯)是中共xx縣委領導的,由全縣性的文藝家(工作者)協會和相關社團聯合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文藝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建設文化強縣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
xx縣文聯是xx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業務上接受市文聯指導。
第二條 xx縣文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切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團結和組織全縣廣大文藝工作者,致力于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學藝術事業,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斗。
第三條 xx縣文聯實行團體會員制。全縣性的文藝家(工作者)協會、研究會、學會和縣級企業文聯,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委員會批準后,可成為團體會員。
會員的權利:對縣文聯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參加縣文聯舉辦的活動,并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會員的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負責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四條 xx縣文聯對各團體會員負有聯絡、協調、指導、服務的職責。通過組織團體會員間的交流活動和調研工作,密切聯系廣大會員,向有關方面反映情況和要求,并承擔所屬協會需要統籌安排的事宜。
第五條 xx縣文聯會同各團體會員組織文藝工作者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生活,開展各種文藝創作、學術研討、文藝批評和文化交流活動。發現和培養文藝人才,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加強對文藝隊伍建設,特別是中青年文藝工作者的扶持和培養,不斷壯大全縣文藝隊伍和提高文藝工作者的素質。
積極爭取黨和政府對文藝工作的重視與支持,同社會各界的廣泛聯系,并與政府文化藝術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各人民團體合作,共同發展我縣的文學藝術事業。
第六條 本會設“天姥山文學藝術獎”,建立三年一次的評獎制度。“天姥山文學藝術獎”為xx縣最高文學藝術獎,對優秀文藝成果、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以精神和物質的獎勵。
第七條 xx縣文聯維護憲法和法律所賦予文藝工作者和文藝團體的權益,堅持“二為”方向,依法維護本會會員的創作自由和在藝術方法、藝術風格上的大膽探索。
第八條 xx縣文聯根據需要和可能,本著積極、慎重、規范、求實的精神,創辦必要的經濟實體和開拓創收渠道,以增強自身活力,促進文藝事業的發展。
第九條 xx縣文聯的最高權力機構為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審議和通過縣文聯工作報告;修改縣文聯章程;選舉產生縣文聯委員會;討論和決定其它重要事項。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薦產生,縣文聯可邀請有關人士為代表大會代表。
縣文聯委員會成員按規定辦法,經民主協商提名,并經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決定具有代表性的人士為縣文聯委員會的候選人。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委員會履行代表大會所賦予的職權,處理日常事務。
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主席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后任命,副秘書長的名額和人選,由主席、副主席根據工作需要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主席、副主席工作,并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
縣文聯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設若干名譽職務,名譽職務由縣文聯委員會聘請。
縣文聯委員會認為擔任本會領導職務的成員中不稱職者,可通過民主程序,予以罷免和撤換。
第十條 xx縣文聯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由委員會召集;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副主席召集。必要時可多次召開。
第十一條 xx縣文聯經費來源:(一)國家撥款;(二)開展以文補文活動所得收益;(三)社會資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縣文聯代表大會,解釋權屬縣文聯委員會。
章程 篇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居民依法實行自治,創建社會治安良好、環境優美整潔、生活方便舒適、人際關系和諧的文明社區,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區開展居民自治活動,應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進行,體現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三條 社區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開展工作,在社區內各類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區居委會)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計生協、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志愿者等社區內各類組織的作用,做好社區工作。
第四條 社區居委會積極協助辦事處開展工作,辦理辦事處委托的有關事務;接受辦事處對社區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幫助;屬于社區自治范圍內的事項,由社區居民和社區自治組織管理。
第五條 本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必須在廣泛征求居民及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經社區居民會議討論通過或修改。一經通過,社區居民、社區內各類組織、駐社區單位應自覺遵守
第二章 社區自治組織
第一節 社區居民會議
第六條 社區居民會議是社區的權力機構,由本社區十八周歲以上居民或戶代表參加,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參加。社區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十八周歲以上居民過半數或戶代表或者居民小組選舉代表的過半數,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居民會議的決定,社區居委會及全體社區居民必須遵照執行。
第七條 社區居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通過本社區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選舉或罷免社區居委會成員;
(三)制定和修改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
(四)聽取和審議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報告;
(五)改變和撤銷社區居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六)審查社區財務收支情況;
(七)討論決定其他涉及社區居委會利益的重要問題。
第八條 社區居民會議由社區居委會召集和主持。居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歲以上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戶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組代表提議,應當召開居民會議。
社區居委會
第九條 社區居委會是社區居民會議的辦事機構,是本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辦理本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管理計劃生育、調解糾紛、維護秩序,向辦事處反映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十條 社區居委會成員由具有選民資格的本社區居民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社區居委會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辦事處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
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五)向辦事處反映居民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社區居委會下設計劃生育、經濟管理、人民調解、治安保衛、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專門工作委員會。
第十三條 社區居委會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每月16日為學習日,主要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文件;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會議制度。居委會每周一次辦公會,每季一次匯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總結前段工作,貫徹執行上級決定,制定下一步工作計劃和措施,研究處理工作中遇到的有關問題,居委會議必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方可召開。
(三)建立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和分工負責制,并定期進行總結檢查,年終考核計酬。
(四)“三務”公開制度。“三務”公開包括黨務、政務、財務。主要涉及社區內重要公開監督事務、成員的工作目標和分工及工資報酬、計劃生育、財政收支等有關居民關心的重大問題。建立“三務”公開欄,每月召開一次監督小組會議征求意見,并于每月18日進行公開。
第十四條 社區居委會成員守則
社區居委會成員是居民民主選出的利益代表人,是居民的公仆,應努力為社區謀發展,為居民謀利益。居委會成員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作風民主,密切聯系群眾,熱心為群眾服務,主動接受居民監督。
社區居民小組
第十五條 本社區居委會下設居民小組,每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名、組員1至3名,由居民小組會議直接選舉產生。居民小組在社區居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完成社區居委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十六條 居民小組成員職責:
(一)組織本組居民貫徹執行居民會議、居委會決定,組織本小組的各種會議和活動。
(二)組織本組居民積極推進社區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并對居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三)協助居委會開展工作,并及時向居委會反映本轄區居民意見、建議和要求,當好居委會的耳目和參謀。
(四)組織本小組居民開展計劃生育居民自治,搞好計劃生育工作。
(五)調查、掌握本小組的計劃生育情況,及時、準確上報《居民小組人口與計劃生育情況登記表》。
第三章 社區居民
第十七條 本社區居民既包括有本社區戶籍的居民,也包括戶籍不在本社區但在本社區內連續居住半年以上的社區非戶籍居民。
第十八條 本社區居民享有的權利:
(一)本社區戶籍居民享有以下權利:
l、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
2、年滿18周歲的居民(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參加居民會議、討論決定社區重大事務問題的權力。
3、參加社區集體活動,對社區事務有知情權、管理權;對居委會成員有監督權、評議權。
4、享有在本社區舉辦各項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二)本社區非戶籍居民享有以下權利:
I、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
2、參加社區集體活動,對社區事務有知情權;對居委會成員有監督權、評議權。
3、享有在本社區舉辦各項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九條 本社區居民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約,執行居民會議和社區居委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二)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積極配合社區居委會開展工作。
(三)遵紀守法、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尊老愛幼、鄰里團結,敢于同一切危害國家、集體和居民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四)移風易俗,摒棄陳規陋習,爭創文明幸福家庭,爭做文明市民。
第四章 居民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 議事內容:
(一)各項社區建設規劃是否切實可行,具體工作計劃是否得到落實。
(二)居民自治工作中的各項規章制度制定的是否合理,執行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三)各項福利事業、計劃生育、文教衛生及其它社區重要工作如何開展。
(四)黨的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決定是否得到認真貫徹執行。
(五)社區居委會成員工作是否盡心盡職,作風是否民主,行為是否廉潔奉公,居民中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和自治章程。
(六)社區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項目財務開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條 議事方法:
(一)定期召開居民會議報告工作,研究、解決自治活動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居民意見和建議程序。
(二)組織居民小組開展經常性活動,及時征求居民意見,聽取居民的要求和建議,通過代表介紹居委會重要工作情況。
(三)組織召開各種類型的座談會,設立民主信箱,廣泛征求居民意見,及時回答居民的咨詢。
第二十二條 議事原則:
(一)議事必須在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堅持言論負責的原則,具有良好的議事程序。
(二)居民議事決定問題時,必須有半數以上居民同意方為有效,少數人應服從多數人意見。對議事過程中的不同意見,不得責難和打擊報復。
第五章 社區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社區居委會開展社區管理工作時,必須充分依靠社區居民會議和廣大社區居民,執行社區居民會議的決議和決定,做好社區服務、社區計生、社區衛生、社區文化、社區環境、社區治安等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社區居民必須理解和支持社區居委會的工作,積極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積極參與社區各項公益活動。社區居委會應積極發展志愿者,實行社區志愿者登記制度,建立社區志愿者隊伍,定期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社區居委會建立健全社區服務網絡,豐富社區服務項目,為社區居民提供形式多樣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 社區居委會應經常調查、掌握本轄區內孤、寡、殘、疾、鰥和老年人、貧困戶、失業者的情況,并組織社區志愿者、社區內單位和社區居民為他們提供經常性服務和幫助。
第二十七條 社區內各類組織必須積極協助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區建設。
第二十八條 駐社區單位應積極參與社區建設,按照資源共享、共駐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單位的設施,向社區居民開放,實行無償或低償服務,不斷增加為居民服務的項目。
第二十九條 對社區居民居住狀況、人口狀況(特別是育齡人員、失業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釋解教人員)實行登記管理。
第三十條 制定社區服務、社區計生、社區衛生、社區文化、社區環境、禮區治安的居規民約,共同遵守執行。
第三十一條 社區居民必須遵守公民道德規范,做到家庭和諧,促進社會安寧。
第三十二條 社區居民、社區內各類組織、駐社區單位有權對社區內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居民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并報辦事處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委會負責解釋。
章程 篇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機構的名稱:圖書館。
第二條
本機構的性質:民間公益圖書館,在性質上屬于汝州志愿者協會組織下的非營利性公益項目。
第三條 本機構的宗旨:
(總)
豐富國民閱讀生活,提高國民閱讀素質;
(細)
給缺少閱讀條件的成人和孩子帶去希望和想象;培養并支持一線閱讀指導老師的工作;從點滴做起,弘揚傳統文化。
第四條
本機構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社會各界以及個人的意見和提問。
第五條
本機構的聯系地址:河南省汝州市城垣北路120號鵬展紅酒莊3F。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機構的業務范圍:
1、 在城市社區和農村建立小型圖書館;
2、 為有需要的學校和幼兒園建圖書角或流動圖書館;
3、 開展閱讀指導老師和志愿者的培訓;
4、 組織基于閱讀和圖書館基礎之上的相關活動;
5、 和政府以及其他社會團體、NGO組織開展合作;
6、 其他業務。
第三章
理事會成員
第七條
本機構的會員種類:個人成員和單位(團體)成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機構的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機構的章程;
2、 有加入本機構的意愿;
3、 有意在本機構的業務領域內有所作為的團體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 理事會邀請或其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理事會討論考核通過。
第十條 理事會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機構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機構的活動;
3、 獲得本機構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機構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機構的決議;
2、 維護本機構的合法權益;
3、 完成本機構交辦的工作;
4、 如實向本機構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自愿,退會自由,退會時應書面通知本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機構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成員大會,理事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審議預算和支出;
5、 決定工作人員的聘任;
6、 決定終止事宜;
7、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理事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含)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大會每年召開兩次,常務理事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含)提議并通過才可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在閉會期間由本圖書館核心和常務成員開展日常工作,對機構發展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大會的職權是:
1、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2、 籌備召開組織會議和協調機構工作;
3、 向社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5、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 決定機構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8、 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9、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機構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熱愛并熟悉本機構的工作,工作經驗豐富;
2、 在本機構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或貢獻者;
3、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機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1年,年滿后由理事大會經過綜合評審決定是否留任或改選。
第二十一條
本機構理事長為本機構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理事大會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
第二十二條 本機構理事長行駛下列職權:
1、 召集和支持理事會;
2、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經理事會同意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 其他理事會所賦予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本機構副理事長行駛下列職權:(目前暫不設,由秘書長兼任)。
1、 協助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 執行檢查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檢查和考核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4、 其他理事會所賦予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本機構秘書長行駛下列職權:
1、 主持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起草有關文件,負責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4、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本機構經費來源:
1、 項目款;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機構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中,不得私自分配和支出。
第二十七條本機構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本機構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本機構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員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本機構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機構的資產應該建立資產明細檔案,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條對本機構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審議后方可執行。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本機構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終止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本機構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機構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構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和本機構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自x年9月19日經全體理事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機構的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全體理事簽字后生效。
章程 篇13
第一章 總則
一. 協會名稱:籃球協會
本協會是直屬于xx院大學生社團管理中心的一個提高籃球技術增加興趣為主的團體
活動場所:籃球協會活動場所為.籃球場
二.宗旨: 本協會以“增強體質,團結同學”為宗旨.正式名稱為“南京工業職業技術學院籃球協會”,本協會倡導“更高、更快、更強”的體育精神和力求培養會員的團隊精神。
第二章 社員負責人及干事的產生辦法.權利.義務
一.社員產生辦法:社團成員以公開向學院招聘為主,自薦或推薦為輔。從招聘。自薦。推薦的名單中,查閱個人資料,有選擇性的錄用,一般以在籃球方面有特長、有興趣者優先錄用。
二負責人及干事的產生辦法:協會負責人由本人自薦或推薦,通過討論表決,由社團管理中心上報認可后上任。
三社員的資格權利義務:1.會員由協會發展,遵循自愿的原則,每年的三月和九月為協會發展新會員較集中的時期,平時協會同樣接受會員申請。
2.凡參加籃球協會,并登記在冊的學生,有籃球協會成員的資格。
3.凡籃球協會的成員有權參加籃球協會的會議,工作,活動,有享受本協會的各種資料和信息的權利;有權利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和比賽;有權利對本協會的活動方案和計劃發表自己的意見。
四、籃球協會的成員有自覺遵守本協會工作制度的義務;有維護本協會形象、名譽的義務;有為本協會的各項活動出謀劃策的義務;有積極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的義務;有為本協會的活動和發展做貢獻的義務;有定期注冊(一年一次)會員證的義務,有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
五、負責人有領導、管理本協會干部,成員發展的義務,有指揮調動任免協會內部干部干事的權利。
六、協會干事可由負責提名、自薦或他人推薦,由負責干部人任命后產生。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一、外部組織管理制度。
1服從xx院大學生社團管理中心的領導和管理;
2本協會的外部活動需經大學生社團管理中心審查,經院團委批準后方可行。
二、內部組織管理制度。
1、本協會管理機構主要負責日常的工作,最高機構是會員機構即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學期開會一次,主要內容是對管理機構的改選與任免。
2、本協會設會長、團支書各一名,各部門負責人各一名,干事八名,干事從屬于各個部門,會員若干,會長職責:主持規劃協會工作并監督執行計劃,主持例會,負責考核各部門負責人等。
3、協會會長及各部門負責人采用綜合測評制度選舉,原則上任干部任戎一年,每年九月改選,選舉時,會長、團支書及各部門的部長可以連任。
4、協會領導層例會時間為每兩周舉行一次,由會長團支書召集,協會領導層及所有干事共同召開的骨干會議至少每月一次。
5、籃球協會內部的重大的改革,改組,改建,人事的調動,任免,須有三位以上的干事提 起,三分之二的協會成員通過,必要時由負責人交由大學生社團管理中心討論,認可后方可執行,否則視為無效行為,不予采納。
6、協會成員有自動退出者,須提前一周提交申請,說明理由,經負責人同意方可。退出者已交納的會費不予退還。無故退出者,將根據社團管理辦法,做出相應的處理。
7﹑協會所有成員須服從協會負責人的調度與指揮,有意見的可以通過本章程所規定的程序退出,不得無理取鬧或破壞章程所規定的程序,協會例會時,所有干事和會員必須參加,有特殊情況要向負責人提出書面請假,無故違反者將根據本協會管理辦法做出相應處理。
三,值日的產生,權利和義務。
1.值日由干事負責,干事每人每天輪流負責當日的值日及工作場地的保潔工作;
2.值日干事必須每天按時值班,不得遲到或早退,有事不能值班的,要提前向負責人請假,無故違反者將根據本協會管理辦法做出相應處理;
3.值日人員在值日期間,對來訪的每一位老師、同學須熱情接待,對希望加入我部的同學須詳細說明會員的權利與義務,并認真記錄;
4.負責人不須值日并保有隨時值日及隨時檢查當日值日情況的權利。
第四章 財務管理制度
一, 會費的來源及管理。
1.協會財務實行會長負責制;
2.協會活動經費原則上自籌,特殊情況下團委予以適當撥給;
3.協會財產用于協會內部事務及舉辦活動,任何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更不得私自借出,對所用資金應公開化,否則承擔一切后果;
4.協會在換屆或者更新負責人前,下屆負責人對財物要進行審核。
二, 會費的支出及使用。
1.協會會員、干事因協會需要資金的,可由本人向協會負責人遞交書面申請,注明金額
及用途,經全體干事和負責人討論,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獲得;
2.如因特殊原因,協會成員預先墊付部分資金的,可通過書面申請向負責人說明,經審查決定后方可報銷。
第五章 獎勵制度
一.學校的獎勵措施。
1.每人的上半年有“五四評優”,其中包括集體與個人
2.有意者可向負責人提交申請,在得到負責人﹑幾個部門負責人認可后給予獎勵名額。
二.協會內部獎勵措施
為了更好的調動從政人員的積極性,提高工作人員的熱情,本協會特設立協會內部獎勵措施,主要以物質獎勵為主。獎勵范圍為各部門負責人﹙20%~30%﹞,所有的干事﹙20%~30%﹞,獎勵資金來源于會費,一般為會費的20%左右,可適當調整,獎勵時間為每年的三月份和九月份,即新會員入會時。獎勵方式:召開會員大會,當場頒發獎品。
章程 篇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交職院大學生攝影協會,簡稱“攝協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屬于藝術類協會,自愿結成的非盈利大學生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普及攝影知識,豐富校園生活,提高藝術修養。
第四條本協會是在院團委領導下、直接隸屬于團委社團部指導的學生協會,是由本院廣大攝影愛好者組成的團體組織。屬于我院社團聯合會的一分會。
第二章 活動范圍
第五條本協會的活動范圍:在國家法律法規及院規允許范圍內開展活動,并接受院團委指導。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交職院正式學籍;
(二) 對攝影有興趣;
(三) 承認本協會章程;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要求入會的人員需填寫《入會申請書》,同時提交本人拍攝的照片一幅(7寸);
(二)經審核通過后即成為協會會員,領取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及攝影活動積極分子評比權和參評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與協會每次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協會執行機構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協會的機構設置:
(一) 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
(二) 設辦公室,外聯宣傳部,組織部,技術部;
(三)各部部長,副部長各一名。干事根據情況增設,由各部自由選拔;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協會執行機構;
(三) 審議協會執行機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一年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協會執行機構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 決定協會下屬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各部門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熱心學生協會工作;
(三) 學習成績中等以上;
(四) 大學期間未受過學院的處分;
第十九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各部門負責人任期一年。本協會會長不兼任其他學生協會的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執行機構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協會執行機構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負責協會全局工作及方案的策劃、決定、督促、檢查并協助各部工作;
第二十一條 副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枝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協助會長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四)負責對違紀成員的監管;
(五)在會員大會及其它相應會議上發言,匯報工作。
(六)監督本社團活動及財務情況。
(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在適當時候代理會長行使相應職權。
第二十二條宣傳外聯部:負責通過各種方式(如:海報、通知、板報等)宣傳和傳達協會的最新活動和安排。負責聯系校內外的各組織、機構及報刊雜志社的工作及協調協會與其之間的友好合作關系和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拉贊助工作。
第二十三條組織部:負責組織協會開展的所有工作,以及每次活動的紀檢及會場紀律。組織協會會員參與各種形式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辦公室:協助理事會管理協會內部日常事務,負責協會內部檔案的管理,負責協會內部財務工作。協會收入登記,其次就是整理各個部門的工作計劃書與其他方面的策劃文件
第二十四條技術部:組織攝影技術的學習,安排完成攝影任務,提供攝影技術服務;為會員及廣大學生解答有關攝影技術,及其相關于方面的事情;負責提高會員的攝影技術;
第二十五條 干部要求:
(一)各部門之間必須分工合作,以打造精品,豐富同學課余文化生活為目標,勇于開拓,努力創新。各干部必須加強相互之間的聯系,互相合作,大膽思維,盡力表現自我,樹立主人翁意識。
(二)協會個干部都代表協會形象,必須注意自身言行,在和其他組織聯系交流時要做到以笑對人,以禮待人,不卑不亢,積極交流。樹立攝影協會的社團形象。在協會、學校中能積極學習,熱情助人,提高自我,以良好的精神風貌展現一個藝術團體的風采。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院團委撥款;
(三) 社會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院團委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四條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具有專門的財務人員。財務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院團委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專項資金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院團委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協會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院團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程序,由院團委、院學生會、本協會執行機構或10名以上本協會成員聯名提出,并交經本協會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上通過后7日內,報院團委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協會執行機構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指導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院團委組織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
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院團委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既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院團委的監督下,按照交職院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x年12月1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會員大會執行機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院團委核準之日起生效。
章程 篇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單位的研究活動和管理行為,根據《民辦非企
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間醫藥管理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本單位的名稱:白血病白族民間醫藥研究所。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由長期從事白族民間醫藥研究的科研人員自愿舉辦的利用非國有資產、從事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活動的民間醫藥科研機構。本單位的住所地址:xx省xx市xx開發區海源中路生物技術創新中心x室。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
會道德風尚。利用白族民間醫藥對白血病進行科學技術研究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省民政廳,本單位的業務主管
單位是xx省科技廳。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址:xx省xx市xx開發區海源中路生物技術創新中心511、512室。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楊。屬于國家機構以外的個人。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100萬元;出資者:楊,金額:100萬元。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1、應用白族民間醫藥開展白血病的病理研究工作;
2、應用白族民間醫藥開展白血病的藥理研究工作;
3、對白血病治療藥物的成分分析、監測;對治療藥物最佳劑型的工藝、質量標準研究;
4、對白血病治療藥物進行小試、中試的研究;
5、開展對白血病的相關知識的咨詢及服務。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5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首屆理事會由舉辦者及相關參與人員擔任,理事長由理事選舉產生,所長、法定代表人由2/3以上理事選舉決定。
理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理事會成員名單報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所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的副所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三) 所長聘任。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所長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七)理事會授予的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權力。
本單位所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成員為1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
本單位理事、所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所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所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楊。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七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20xx年5月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章程 篇16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x年4月12日召開的20xx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x年5月5日,公司辦理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手續,并于x年5月11日取得了變更后的營業執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況如下:
一、第五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
現修改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80萬元”。
二、第十八條原為:“公司股份總數為600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現修改為:“公司股份總數為1008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條款保持不變。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年5月12日
章程 篇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x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聯系我村實際,由全體村民討論,民主制定。
第二條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保證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產發展、生活寬裕、村容整潔、鄉風文明、管理民主”為目標,調動村民建設富裕、和諧、文明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促進本村政治文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村民自治是在黨的現行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范圍內,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組織管理本村的政治、經濟及其它社會事務的一種制度。
第四條 本章程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五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安排實施。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六條 村民會議由戶口在本村的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是全村最高權力機構。村民會議設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級人大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
村民代表必須是:具有一定的覺悟和參政、議政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愛集體,關心群眾,堅持原則,主持正義,有群眾威信的村民,同時能收集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必要時也可以經村民會議罷免和補選。
第七條 村民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召開村民會議。召開村民會議,要有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 所作決定,要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會議也可分片召開。
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臨時決定召開。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
村民代表會議議事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決定問題要經村民代表會議成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相抵觸。
第八條 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法選舉、罷免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審議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請求。
(二)決定聘用本村財會人員和其他村務管理人員;決定本村享受補貼人員及補貼標準。
(三)聽取、審查和批準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審議決定本村建設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以及有關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審議決定本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決定村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
(五)審議決定辦公益事業的經費的籌集辦法。
(六)審議決定宅基地分配、計劃生育指標安排的方案。
(七)決定對村級財務和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規章制度,并報街道辦備案。
(九)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審議決定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其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第二至第七項職權交由村民代表會議代為行使。
第九條 為強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務作用,在村民代表會議下設會議召集組、監督組和發展組三個獨立工作小組。三個組的人員組成原則上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從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發展組組長由村“兩委”干部擔任,并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員),每組由3至5人組成,分別設組長1名。
會議召集組的職能:根據符合法定人數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開的會議而村民委員會不作為時,可以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具體負責溝通各方、協調會議召開時間及做好會務有關工作。
村務監督組的職能:主要負責村務監督和民主理財職能,負責監督村務、財務活動。監督村民小組組務公開和財務收支情況,有權否決村、組不合理的開支。在討論村務公開和經費使用議題時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發展組的職能:發展組是村發展經濟的智囊和參謀,負責調研論證本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收集掌握生產發展信息,提出本村發展經濟、興辦公益事業的計劃和項目建議,協助籌措發展生產和興辦公益事業資金,并為村民發展生產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個組的成員統稱為村務管理人員,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可以對不稱職的村務管理人員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表決罷免。
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受政府指導和村黨支部的領導。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編制并實施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管理本村財務,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物和設施,珍惜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二)鞏固和壯大村集體經濟,管理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的各類經濟組織;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財產權及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本村經濟發展。
(三)編制并實施本村建設規劃,按照規劃修建村道,指導村民建設民房,整頓村容,發展公益事業,搞好公共衛生,改善居住環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進村民團結和家庭和眭,照顧五保戶、困難戶和軍烈屬,依法調解民間糾紛;代表本村處理與鄰村的糾紛,維護村與村之間的團結;協調處理村民小組之間的關系;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和生產生活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動,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六)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納稅、服兵役、計劃生育等依法應盡的義務。
(七)協助街道辦開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八)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并報告工作;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每半月學習半天,主要學習黨的農村現行政策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文件,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會議制度。村民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辦公會,半年一次匯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
(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員會實行輪流值日制度,保證每天都有一位成員在村民委員會辦公場所值班,處理村務。
(四)建立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和分工負責制度,并定期進行總結檢查。
(五)村務公開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務大事都要公開,主要包括:
1、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
2、村干部的分工,村民委員會三年任期目標、本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
3、年度財務計劃及各項收入、支出和債權債務情況;
4、集體資產及其經營管理情況,包括土地、物業等生產資料的經營情況以及承包經營方案、投標結果、承包費收繳、合同履行情況;
5、村集體經濟收益及其使用情況;
6、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以及招標投標、建設承包方案及實施情況;
7、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的收入和使用情況;
8、救災救濟、扶貧助殘、擁軍優屬、社會捐贈等項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情況;
9、各級政府下撥的補助經費、專項經費的收支情況;
10、村干部工資、獎金、補貼及其他福利,公務活動方面的開支情況;
11、當年宅基地的申報、批準和使用情況;
12、安排計劃生育指標、落實計劃生育節育措施和計劃外生育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
13、協助街道辦開展工作情況;
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公開的形式:設立公開欄,發放明白紙,村干部述職。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各委員會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
第四章 村民小組
第十四條 村民小組是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村民開展群眾性自治活動的基層組織,是村民委員會聯系村民的橋梁和紐帶。
第十五條 本村設立12個村民小組,每個小組設組長1名及村民代表2名,組長、村民代表由本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村民小組長的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二)召集本組村民小組會議和組織村民的活動,并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匯報工作。
(三)組織本組村民落實鎮、村交給的各項任務。
(四)按村民委員會的任務和要求,組織本組村民積極推進村的建設,并對村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提出建議。
(五)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本組村民意見和建議。
(六)開展組務公開,并接受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審核監督。
第十七條 村民小組的集體收入收益歸本組全體村民集體所有,單獨核算,由村民小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員會的監督。
第五章 村 民
第十八條 凡戶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憲法》規定的一切權利。
(二)參加村務活動,提出有關村務的批評和建議,對村干部和村務進行監督。
(三)享受本村舉辦各項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九條 每個村民在村內都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按時完成村民委員會分配的各項任務。
(三)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壞村民利益的行為作堅決斗爭。
(四)自覺開展移風易俗,爭當文明村民、文明戶的活動。
第六章 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須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立足于本職工作,努力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認真學習政策,學習經濟管理知識和農業科學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堅持實事求是,講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眾商量,尊重村民意見,善于做耐心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請吃、不受禮、不以權謀私、清正廉潔,敢同不良傾向作斗爭。
(五)以身作則,在各項工作中起模范帶頭作用。
(六)堅持原則,主動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七)維護集體團結,執行會議決議,齊心協力共同開展好工作。
第七章 制度建設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村務管理制度。如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規定;村民代表議事規則;村規民約;財務管理制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另行制定,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后公布實施)。
第八章 社會治安
第二十二條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地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第二十三條 村民之間要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架斗毆、不聚眾滋事,嚴禁侮辱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眾、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條 嚴禁偷盜、敲詐、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嚴禁賭博。
第二十五條 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利、交通、通迅、電力、生產等公共設施。
第二十六條 嚴禁私自砍伐集體或他人林木,執行護林防火“十不準”,不準在村附近或田邊、路邊亂挖土,嚴禁損害莊稼、瓜果及其它農作物。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社會治安規定者,情節較輕,尚未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調解會、治保會給予批評教育并酌情處理,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村風民俗
第二十八條 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辦,移風易俗;破除舊的喪葬習俗,推行火化;反對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為,村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第十章 鄰里關系
第二十九條 村民之間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幫助,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鄰里關系。
第三十條 依法管理宅基地,執行村莊規劃,不損害整體規劃和鄰里利益。
第三十一條 鄰里間發生糾紛能自行調解的,自行調解,不能自行調解的,要依靠組織解決,不能仗勢欺人,強加他人。對不聽勸阻制造糾紛的當事人,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必須承擔醫療費用,并按損失折價賠償。
第十一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二條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三條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對他人包辦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財物。
第三十四條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男尊女卑。
第三十五條 計劃生育是國家基本國策,要貫徹執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第三十六條 不準虐待老人。對喪失勞動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須盡贍養義務,保證老人晚年生活。對不贍養老人者,由村民委員會按上級規定供養標準,令其子女均攤。
第三十七條 父母擔負未成人或無生活能力的子女撫養教育,不準虐待病殘兒、繼子女和收養的子女,不得讓小學生輟學。
第十二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八條 鼓勵村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斷發展本村醫療及養老保障事業。
第三十九條 本村發生自然災害,要及時向街道辦報告,并積極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救災、查災、報告工作。上級發給本村的救濟糧、款物,應根據受災程度,及時地發放到受災戶。
第四十條 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農村低保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個別條款如與國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規有抵觸的,按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由村民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章程 篇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命名為“x大學---xx同學會”以下簡稱“清大同學會”。
第二條 本同學會是由x大學xx市中小企業領軍人才戰略發展高級研修班學員組成的自發的、非正式、非營利性的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際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原則下,開展多種形式的聯誼、學習、交流等活動,實現延續友誼、互幫互助、資源共享、共同進步的目的;建立起同學之間團結互助的團隊精神、誠信共贏的職業道德。
第四條 本同學會不涉及任何政治、宗教和一切非法活動。
第五條 同學會聯誼事宜由大會決議,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為同學理事會。
第二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凡清濟研修班在讀及歷屆畢業生承認本章程、愿履行義務者, 均可成為會員;凡為同學會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經會員大會通過、批準,可授予“榮譽會員”。
第二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二) 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 在本行業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三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同學會理事會討論通過(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四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在同學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同學會的有關會議,有權參加同學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有對會務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會服務和獲取本會出版的刊物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五條 會員的基本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同學會章程。
(二)執行同學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其委員會決議,積極支持和參加同學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維護同學會形象和聲譽。
(三)積極為同學會的發展獻計獻策,努力完成同學會委托的各項工作。
(四)向本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五)按時交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退會,必須書面通知本協會,年度活動不少于六次,參加活動少于50%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七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凡除名或退會者,均不退還會費。
第三章 業務范圍和任務
第一條 本同學會業務范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對會員進行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的教育,不斷提高會員素質。
(二)制定并實施會員在各行業的自律公約。反應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連接樞紐作用,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在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商品以及法律、會計、審計、融資的咨詢、交流、投資等服務,組織會員考察訪問、幫助會員企業開拓市場。
第二條 本同學會主要任務
(一) 弘揚愛國主義思想,倡導報國奉獻精神。
(二) 開展多種多樣的聯誼活動,加強信息溝通。
(三)推動海內外專家、學者和企業人事之間的聯系,增進互相了解,在科技、文化、經濟等領域展開交流與合作。
(四)組織會員發揮綜合智力優勢,為企業發展提供建設性意見,為各會員企業的發展開展各類咨詢、信息服務和人員培訓。
(五)加強對會員企業的宣傳。
(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反應會員企業的需求,協助解決困難和問題。
(七)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托交辦事項。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職權
第一條 組織機構
(一)本同學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在本同學會主要負責人的指導下,依照同學會的規章制度,開展各項工作。
(二)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會員代表由全體會員組成。
(三)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需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決通過的方能實施。但提前或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條 會員大會主要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商議基金使用,及投資方向收益。
(五)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三條 會員大會需全體會員出席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生效。因故不能參加的會員繳納壹仟元現金請假費,連續兩次未能參加大會的會員,扣除會費以示警告(收費資金注入會費管理)。
第四條 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專題會議可協商召開。
第五條 本同學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三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會長、秘書長經過選舉可以連任(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常任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非常任理事(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2名)組成。
理事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決通過的方能實施。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七條 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九條 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其他形式召開。 第十條 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大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議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協會開展對外交流和協調工作。
(五)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受本協會委托,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本協會及有關機構開展工作。
(三)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四)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 經費及管理
第一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同學會成員每年1月31日前繳納當年會費伍仟元人民幣)。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或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而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透明;財務狀況按季度公示。
第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國家捐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者的意愿。
第五條 本協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會員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方可修改。
第七章 附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條 本協會終止后所剩余財產,經會員大會商議表決后處理分配。
第三條 本章程 x年 12月 28 日經清濟研修班同學會代表大會第一次會員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八章 紀要
一、x年1月20日左右將組織全班活動,屆時舉辦同學會成立大會。
二、本次會議同意組建成同學會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組成成員為:張新華、王長青、田勝利、朱建丞、龍彥輝。
三、籌備會員會全權負責同學會組織的各項任務。
章程 篇19
根據本公司 年 月 日第 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增加股東和注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 )、( ),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 工商局登記注冊,注冊名稱為: 公司。”
現改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
現改為: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 ”。
現改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
章程 篇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對公司章程修正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十一條第一款現修改為:
本公司經營期限為5年,已延續至x年6月11日,以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其他條款不變。
全體股東簽字:
新鄉市*有限公司
x年6月12日
章程 篇21
第一章 前 言
為了使“愛心公益社團”會員和廣大支持者的義務工作長久健康的進行,公益事業得到持續發展,讓更多的人關注教育,參與公益事業,并在行動、精神、思想上指導大家有序的參加“愛心公益社團”的各項工作和活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總則
第一條 總括
名稱:愛心公益社團,簡稱
Logo:
口號: 1、用我們的愛心打造孩子們希望的諾亞方舟
2、傳遞溫暖,一路同行
第二條 性質
愛心公益社團是由志愿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的志愿者和愛心人士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該組織總部設立在北京。該社團以“奉獻愛心、關注兒童”為已任,致力于社會性的公益事業,以“兒童、助學”為工作重心。
第三條 組織名稱及Logo詮釋
:圣取自英文“Saint”,有“圣潔、高尚、慈愛”之意,諾亞出自典故“諾亞方舟”。典故久遠,但諾亞的救濟在這個世界不會消失,生存的希望更不會消失。“”合二為一,用我們的愛心打造孩子們希望的諾亞方舟;傳遞希望、奉獻愛心。
Logo:組織logo是識別系統的最重要組成部分,在設計時遵循簡潔大方的原則,全面詮釋組織理念和奉獻精神。Logo以“心”為主,象征“愛心”、“希望”,“心”是由兩個“手”狀組成,有“心連心,手牽手”之意。左下方的“翅膀”代表公益事業為孩子插上理想的翅膀。主色調紅色突顯“熱情”、“奔放”、“前進”。logo視覺理念明確,簡潔為美。
第四條 組織平臺
愛心公益網站:
愛心公益官方博客:
愛心公益博客圈:
QQ群: 心愛公益3號群:
北京志愿者群:
武漢志愿者群:
深圳志愿者群:
四川志愿者群:
第五條 愛心公益社團遵守中國政府的各項法律法規,所有工作接受每一位會員和社會愛心人士的監督,并按受法律認可的有關部門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六條 愛心公益社團是非贏利公益社會團體,經費來自會費以及社會愛心人士及企業贊助,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章 宗旨與活動
第七條 愛心公益社團僅提供社會公益活動,志愿者工作拓展及相關信息交流服務,任何時候不組織、不參與任何形式的政治活動,也不參與任何政治話題討論。
第八條 宗旨
愛心公益社團以普及公益思想、提倡社會文明和進步、促進公益事業全面發展,以奉獻愛心為宗旨,提倡關愛、友善之精神,為有志于社會公益事業的社會各階層人士提供交流社會公益信息的平臺。
第九條 活動區域 愛心公益社團主要活動地域為中國。
第十條 愛心公益社團支持政府、社會組織及個人一切有利于社會文明、公益文化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活動,并愿意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酌情進行合作。
第十一條 愛心公益社團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提倡人與人相互關懷的社會和諧精神。
第十二條 愛心公益社團愿意根據自身條件會同政府機構或民間公益性組織開展并推動社會公益意識、公益知識的普及宣傳。
第十三條 傳播方式和手段
組織發起志愿者活動、推動社會捐助、開展各種形式的助學、助殘、公益性宣傳、關愛社會弱勢群體等社區公益活動等。
第十四條 愛心公益社團根據自身實際條件支持和組織志愿者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收集社會公益信息,進行社會公益調查,并提高團體自身水平;通過各種方式,開展志愿者間的聯誼和交流。
第四章 稱呼定義
第十五條 稱呼
(一)志愿者:愛心公益社團志愿者,指經批準,不收取任何報酬、在x活動中臨時性無償工作人員;或在相關職能組短期工作(連續工作時間少于一年)的人員。
(二)捐助人:愛心公益社團捐助人,指自愿通過為平臺,為資助范圍內的學生提供任意方式資助的人員。
(三)網友:愛心公益社團網友,指自愿在網站注冊人員。
第十六條 志愿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自愿參與于愛心公益活動;
(二) 自愿遵守本社團章程;
(三) 年滿18周歲,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四) 提交志愿者申請表。
第十七條 志愿者的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所參加組織和活動有知情權;
(三)參加愛心公益社團的活動;
(四)對愛心公益社團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八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愛心公益社團決議,身體力行并主動傳播愛心公益社團宗旨;
(二)維護愛心公益社團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愛心公益社團分配的工作;
(四)向愛心公益社團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履行對內部相關資料的保密義務。
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愛心公益社團章程,行為有損愛心公益社團宗旨、聲譽,將予以除名。
章程 篇22
第一章 總 則
1.理事會是以建設科技信息研究院、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和中國建筑學會分會聯合主辦的雜志為紐帶,進行信息交流和協作的合作團體。
2.理事會的宗旨是吸取社會各方面力量,加強行業內相關單位的橫向聯系,傳遞最新國內外信息,交流研究成果,為理事單位提供服務,提高理事單位的知名度,促進共同發展。
3.理事單位資格: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和良好信譽,并愿意履行本章程相應權利和義務的單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
1.理事會主要由行業內有影響力的設計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國家認可的科技型企業組成。設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和理事單位,相應的代表分別為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理事會秘書處設置在雜志社,負責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2.加入理事會本著自愿和互利的原則。申請加入理事會的單位填寫《理事會認同書》,經理事會確認后成為正式會員。如屆滿不提出變更或退會,視為自動連任。
3.理事長單位和理事長原則上由主辦單位及其領導擔任,秘書長由雜志社領導擔任。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1.理事單位享有的權利
理事單位獲得4大項服務(詳見服務明細),包括:
1)信息服務:贈閱《專輯》雜志、E周刊電郵等;
2)宣傳服務:刊登新聞、為理事單位提供各種宣傳;
3)會議活動服務:理事單位可參加由雜志社組織的有關學術研討、技術論壇和業務培訓等活動,相關費用可給與優惠;
4)論文出版服務:理事單位撰寫的技術論文,在符合本刊辦刊宗旨,且通過專家審稿并修改合格的情況下,可優先在雜志或增刊上發表。
2.理事單位應盡的義務
1)積極為促進理事會的工作和各媒體的發展提出建議;
2)委派專人負責與理事會秘書處的日常聯系,及時提供本單位的相關信息資料,并協助秘書處開展理事會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附 則
1.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另行決定。
2.本章程解釋權歸理事會秘書處所有。
3.本章程修改由秘書處根據理事提議提出方案并由理事長會議通過。
章程 篇2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xx小學校園文學社是以xx小學學生為主體的文學社團,是經學校批準的全校性組織。
第二條:文學社的活動由學校的“個性化作文實驗”課題組具體負責指導。
第三條:具體宗旨:
1、深化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2、發揮學生特長,培育文學新苗;
3、培養學生的寫作興趣,提高文學鑒賞能力;
4、拓寬學生的視野,豐富學生的課余生活;
5、推進語文作文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質量;
6、提高學校的社會知名度,突出學校教育特色。
第四條:文學社活動的基本原則是課內課外相結合,以課堂教學為載體,以文學社培訓為重點,以課外采風為延伸,實行聽、說、讀、寫四位一體,互相滲透,協調發展,逐步深入,全面提高。
第五條:文學社定期出版社刊。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凡我校愛好文學,有一定寫作基礎和創作熱情的學生均可申請入社。
第七條:學生入社需向文學社遞交申請及優秀作品,經文學社領導小組考核批準后,頒發證書,成為正式社員。全體社員享有同等權利。
第八條:全體社員必須定期參加文學社的活動,遵守學校及本社的各項規章制度,積極維護社團聲譽。
第九條:文學社鼓勵社員積極進行文學創作實踐,并對取得優異成績、為校爭光的社員進行獎勵。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文學社通過選舉產生社長,組織委員一名,宣傳委員一名,編輯一名,聘請有關的社會熱心人士擔任本社顧問。
第十一條:文學社聘任總指導一名, 語文科組全體教師以集體名譽擔任指導老師。
第十二條:文學社社刊社總編一名,由本校校長擔任,主編一名,由總指導擔任,編委若干名,由骨干教師擔任。
章程 篇24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區_____路_____號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種植、養殖;農副產品開發研究;房地產信息咨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資額
股東-1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2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3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4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5貨幣人民幣10萬元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章程 篇25
(設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三條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營業期限及注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名稱為:。
(注:公司名稱應當經公司登記機關預先核準。)
第六條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注:1、住所應當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并與公司住所證明的記載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
2、地方人民政府對“一照多址”有具體規定的,且公司決定不采用辦理分支機構登記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的,曾設的經營場所應記載于本條,記載于本條,記載方式如下:
經營場所1:;
經營場所2:;
……)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1、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2、經營范圍涉及《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所列事項的,應當按照相關批準文件、證件表述;批準文件、證件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范的,參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項的,參照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范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參考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表述。)
第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注:營業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年月日”,按需選擇其一并修改本條。采用上述方式記載營業期限的,營業期限屆滿后公司需存續的,應當在營業期限屆滿前修改本條,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注:1、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應當將本條修改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已實繳。”
2、公司設立或成立后減少注冊資本時,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注冊資本數額不得低于其規定的最低限額。
3、因合并、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關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記支持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確定。)
第三章公司的股東
第十條公司股東姓名:,證件名稱:,證件號碼,住所:。
(注:股東的姓名應當與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一致。)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信息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及時更新。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注:可以就股東名冊的管理部門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規則制定相關規定,并記載于本條。)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股東繳納出資的,公司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的記載事項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作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三)依據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執行董事決定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五)在公司清算完畢并清償公司債務后,享有剩余財產。
(注:可以根據需要依法規定股東的其他權利,并記載于本條。)
第十四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應當使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得抽逃出資;
(七)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十五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第十六條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股東姓名:,認繳出資萬元,在年月日前繳足,其中,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其他出資方式)作價出資萬元。
(注:1、其他出資方式包括: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轉股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2、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應當將本條中的“在年月日前繳足”修改為“已于年月日繳足。”
3、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公司,在股東繳納出資后應當依法公示;可以將繳納情況記載于本條,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本章程。
4、注冊資本分期繳付的,可以將股東分期出資的期數和每一期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記載于本條。
5、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將本條修改為注冊資本變更后對應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其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合并協議、分立決議或者決定約定。
7、非公司企業法人改制為一人有限公司的,本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等于原非公司企業法人的凈資產,出資方式為原非公司企業法人凈資產對應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出資時間為原出資人的出資時間。)
第十七條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注: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八條股東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九條股東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的公司營業期限。
(注:股東約定的出資期限應當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規定了明確的營業期限的,出資期限應當在營業期限內;股東為自然人的,其出資期限應當在人類壽命的合理范圍內。)
第二十條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有其他股東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股東未繳足出資的,應先繳足出資。
第五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
第二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二十四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繼股東的出資義務。
(注:對股權繼承另有約定的,應按約定修改本條內容。)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經理擔任,由經理擔任的,應當修改本條。)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權,委托他人代行職權時,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七條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不得濫用職權,不得作出違背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決定的行為,不得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法定代表人違反上述規定,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或經理資格的;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四)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定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定監事的報告;
(五)審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注:可以依法決定股東的其他職權,并記載于本條。)
第三十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經股東任命可以連任。
(注: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并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另行規定執行董事的職權,并修改本條。)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1、公司經理可以由股東任免,并相應修改本條及以及本章程中關于執行董事職權的相關規定。
2、公司經理可以由執行董事兼任,并相應修改本條以及本章程中關于執行董事職權的相關規定。
3、公司可以不設經理,不設經理的,應當刪除本條。)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人,由股東任命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任命可以連任。
(注:監事為1-2人。監事為職工代表的,可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并修改本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注:可以規定監事的其他職權,并修改本條。)
第三十六條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任命或者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八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一)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股東、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三)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四)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五)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四十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股東決定。
(注:可以規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并相應修改本款。)
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決定,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所余稅后利潤,由股東分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當在下一會計年度開始之后個月前將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 部門負責保管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
(注:可以規定公章、營業執照的使用規則以及其遺失、毀壞、被非法占有時申請更換或者補領的程序,并記載于本條。)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注:本條還可以規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五條公司出現除上一條第(三)項以外的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公司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條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應當把聯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報公司置備,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報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一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并由股東決定;公司不得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注:1、可以約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并修改本款內容。
2、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規定,并記載于本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五十二條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章程、年度報告、股東繳納出資情況等信息,具體公示內容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于年月日訂立。
股東簽名、蓋章:
章程 篇2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掩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長成員收入,增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則。
第二條 本社由xx村書記婁等人發起,于x年3月11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村養豬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60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高【注法人代表兼理事長】
本社住所:xx鎮xx村.郵政編碼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配合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志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立謀劃,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物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和與農業生產謀劃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從各處買進、銷售成員及同類生產謀劃者生產的產物;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與農業生產謀劃相關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度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和合法取患上的其它資產所形成的產業,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產業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度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產業均等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和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經由過程,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元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當局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當局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度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配置裝備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謀劃活動。
第二章 成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養殖生產謀劃,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則,履行本章則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謀劃活動的企業、事業單元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現真實情況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此類成員不患上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元不患上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則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它前提,如:具有一定的生產謀劃規模或謀劃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商品豬50頭母豬達到10以上,……等。】
第十條 凡切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處理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核并討論經由過程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謀劃設施;
(三)按照本章則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則、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集會決議、監事會集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則規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20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30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決策等事項【注:如,重大產業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謀劃活動中的其它事項】決策方面,至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患上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應變機智,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集會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則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則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踴躍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尺度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力,謀求配合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謀劃設施,掩護本社成員共有產業;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配合利益的活動;
(六)不患上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患上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閉幕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版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竣事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2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謀劃盈余,按照本章則規定返還其響應的盈余所患上;如謀劃虧損,扣減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該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切合法律及本章則規定的前提的,在1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經由過程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經由過程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響應的盈余所患上。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響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則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尺度及增長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謀劃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處理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產業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謀劃活動中的其它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閉幕、清理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謀劃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目、資格、報酬和法定期限;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設立、撤消分支機構。
(十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選舉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注:可具體規定成員代表大會的成員代表的總數,或規定每10名成員選舉一名成員代表,或者其它詳細的規定】。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注:指第十八條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職權。成員代表法定期限1年,可以連選連任。
【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現真實情況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6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郭志強理事長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集會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旬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提議;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與第二十條對應】不能履行或者在規按刻日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15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它成員代理。一名成員至多只能代理3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經由過程;對修改本社章則,改釀成員出資尺度,增長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閉幕、清理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經由過程。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應變機智,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注:成員代表大會依本章則規定行使成員大會職權的,可參照上述成員代表大會選舉或作出決議的程序和規則作出具體規定,且成員代表大會代表的成員表決權總數須切合上述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法定期限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集會;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司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它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查抄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劃一。
(六)履行成員大會給以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5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1人。理事會成員法定期限1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謀劃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處理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處理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類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產業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司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它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給以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集會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贊成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贊成見時,其意見記入集會記錄并署名。理事會集會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司理和百分之10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現真實情況況決定是否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二十六條 本社司理由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謀劃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謀劃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謀劃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它謀劃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謀劃管理人員和其它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給以的其它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司理。
第二十七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司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患上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患上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則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贊成,將本社資金假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錢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它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司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患上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謀劃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當局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季度第3月30日財務按期公然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患上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一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二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則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和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三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度攙扶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它資金。
第三十四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錢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物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它產業權利作價出資,但不患上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謀劃權或者設定擔保的產業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錢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五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六個月內繳清。
第三十六條 以非錢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錢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劃一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司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經由過程,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它成員。
第三十七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經由過程,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三十八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三十九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0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謀劃、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現真實情況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第四十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0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和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5。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現真實情況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一條 本社接受的國度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則規定的要領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閉幕、破產清理時,由國度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產業,不患上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度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二條 當年扣減生產謀劃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60;
(二)按首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和本社接受國度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產業均等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三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經由過程,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產業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四條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的決定【注:或者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委托新鄭市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閉幕和清理
第四十五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旬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六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產業作響應分割,并自分立即處決議作出之日起旬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告竣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閉幕: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閉幕;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它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閉幕;
(四)因不成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謀劃;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打消;
第四十八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閉幕的,在閉幕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名成員組成清理組接管本社,開始閉幕清理。逾期未能組成清理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理組進行清理。
第四十九條 清理組負責處理與清理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產業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產業,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并在清理竣事后,于 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理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條 清理組自成立起旬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旬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一條 本社產業優先支付清理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理方案分配剩余產業。
清理方案須經成員大會經由過程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產業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發生變更的,該當自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三旬日內向本社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五十三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集會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布告方式發布。
第五十四條 本章則由設立大會表決經由過程,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五條 修改本章則,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負責改訂,成員大會討論經由過程后實施。
第五十六條 本章則由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解釋。
章程 篇27
一、總則
1.為了充分發揮工會在學校管理和辦學育人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促進學校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2.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接受學校黨組織和梅雁水電公司總工會的領導,依照法律和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
3.學校工會要認真貫徹新時期工會工作總體思路,充分履行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能,配合、協助學校行政團結和帶領廣大教職工,積極投身于學校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事業中,在推進學校的改革與發展中發揮主力軍作用。
4.學校工會組織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群眾路線,全心全意為教職工服務,增強工會活力和凝聚力,把工會建成“教工之家”。
二、 基本任務
1.開好一年一度的教代會,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教育工委的決定,主持校工會的日常工作。
2.建立完善與學校行政、董事會的協商制度,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和開展合理化建議等多種渠道和形式,參加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依法代表和維護教職工的政治權利和物質利益,尊重投資方的合法權益,共謀學校發展。
3.組織教職工開展獻計獻策、崗位練兵、教學能手競賽等活動,調動和發揮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立足本職,建功立業。
4.積極了解和關心教職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配合黨政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提高教職工隊伍素質,組織教職工的政治、法規、業務學習,開展多種形式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教職工的綜合素質。
5.搞好工會組織建設,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發展工會積極分子隊伍,做好新會員的接收和教育工作。
6.協助和督促學校行政方面做好教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監督《勞動法》《教師法》《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7.做好女教職工特殊保護工作。
8.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財產。
三、工會組織建設
1.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按時召開,代表大會由校工會委員會負責召集。
2.校工會委員,在會員或會員代表充分醞釀協商的基礎上選舉產生。
3.校工會設工會主席1名,委員7名,工會主席由校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教育工委批準。
4.校工會要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重要問題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工會主席負責召集工會委員會會議,主持工會的全面工作,工會委員協助主席工作。
5.校工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認真聽取大家對于工會組織的意見;事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交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校工會要自覺接受會員群眾的監督。
6.發揮網絡管理的優勢,建立互聯網絡“工會互動平臺”,設立主席留言板和在線提案征集系統,提高工會工作效率。
四、會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基本權利:
1. 參加關于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的一切問題的討論。
2.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 監督工會工作,要求撤換或罷免違法、失職的工作人員。
4. 對學校辦學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與批評,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5. 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求工會給與保護。
6. 參加工會活動,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福利事業的優惠待遇。
基本義務:
(1)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教師職業道德,遵守學校紀律。
(2) 學習政治、文化、科學技術。
(3) 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4) 維護學校的團結穩定,向危害學校和教職工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5) 發揚團結友愛精神,互助合作。
(6) 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組織活動,按時繳納會費。
五、工會與黨、政的關系
1.校工會組織必須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組織的有關決議,定期向學校黨支部匯報工作,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呼聲,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2.學校黨組織討論決定的有關工會的重大問題,校工會組織要認真討論,組織實施;工會主要領導干部的任免調動,要履行民主手續,并報上級工會批準;教職工的呼聲、工會工作的情況,在向校黨組織報告的同時,應向上級工會報告。
3.校工會對貫徹上級教育工委的部署,應結合實際提出意見并向黨組織匯報,要在黨支部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
4.校工會要支持學校行政工作,維護學校行政的指揮權威,積極向行政反映群眾的呼聲和建議,宣傳和動員教職工投身學校的改革和發展中。
5.在學校行政決定有關教職工切實利益的問題時,校工會應參加研究,提出意見,努力維護廣大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經費
1.經費來源于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和工會籌集的贊助費。
2.校工會的財產、經費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調撥。
3.工會經費應依法管理和合理使用,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和教育工委報告經費收支情況,接受工會委員的審查監督。
附1:工會組織結構
工會主席:謝育標
工會委員:7人
生活財務小組:傅新華 高中工會小組:葛成石 初中工會小組:郭奕芳
女工組:謝小明 鄒春霞 文體組:廖偉遠 張雨亮
七、工會主席職責
1、在學校黨總支和梅雁水電公司總工會的領導下,全面主持學校工會工作。
2、組織全體教職工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緊圍繞學校黨政中心工作,落實決議,服從安排,當好黨總組織的助手和參謀。
3、組織好工會委員的分工和協作,定期召開委員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指示,研究部署工會工作,總結工作經驗,提高工作水平。
4、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收集各方面的意見。關心教職工生活,深入了解教職工生活狀況,積極維護教職工的根本利益,及時向學校反映群眾的合理要求、意見和困難,并配合學校幫助解決。
5、加強工會隊伍建設,指導并培訓工會干部,調動工會干部的積極性,及時解決工會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6、協調黨、政、群、團各部門關系,定期向上級黨政和工會組織報告工作,爭取他們的指導和支持。
7、完成校工會和院黨總支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文體委員職責
1、按有利于教職工身心健康的原則,制定學期的文體工作計劃。
2、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多種類型有意義的文體活動,從促進群眾性文體活動發展的目的出發,不定期的組織全民健身活動和各種球類比賽活動。
3、負責各項文體活動的賽前、賽后的組織與宣傳,重點組織好重大節假日的文體活動,并擬定獎勵辦法。
4、負責工會文體娛樂設施的建設、管理和日常養護工作。
5、抓好典型,推廣工會各項文體活動好的做法及經驗。
九、女工委員職責
1、根據上級要求,制訂女教職工工作計劃。
2、維護女教職工的合法權益,關心、幫助女教職工解決困難和問題,調處女職工勞動糾紛和家庭糾紛,探望傷病和產育期的女職工。
3、幫助教育女教職工樹立自尊、自信、自強精神,正確處理婚姻、家庭關系,宣傳尊老扶幼的好人好事,開展創建“文明新風家庭”活動。
4、鼓勵支持女教職工努力學習鉆研業務,提高水平,積極參與學校改革,為學校發展多做貢獻。
5、依靠廣大女工工作積極分子,組織動員女教職工積極參加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提高女教職工參政能力。
十、生活委員職責
1、維護教職工正當權益,參與有關教職工權益調查處理等工作,做好特困職工情況調查,協助做好教工慰問工作。
2、保障教職工福利,協助做好教職工福利、獎品的采購、發放等工作。
3、協助工會組織收好、管好、用好工會各項經費和工會財產。
4、監督各項財務工作的規章制度的執行。
5、審查工會的預決算執行情況,定期向會員大會通報工會經費審查情況。
十一、高、初中工會小組職責
1、做好小組會員的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動員和組織小組會員參加政治、文化、技術、管理知識的學習,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
2、動員會員以主人翁態度,積極參加單位的管理和改革,保證小組的教學、工作計劃的完成。組織開展傳幫帶和互學活動,推廣先進經驗。
3、熱心為會員辦實事,經常進行家訪、談心,對病傷同志進行慰問,開展小組的教學、工作、經濟、生活互助活動。
4、加強小組自身建設。定期召開工會小組生活會或小組會,討論貫徹上級工會精神,討論研究爭做文明教工、創建先進小家活動計劃、進行工作總結等。進行會員權利、義務的教育,及時發展新會員。
十二、工會日常工作草案(試行)
1、籌集工會會費,保證工會工作的順利開展。經工會委員會研究決定,每月在每位會員工資中扣除10元作工會會費,2元上交總工會,8元留校工會使用(每年約148012=17760元)。
2、工會會費使用必修經工會主席同意并簽字,主要用于:組織教職工開展有意義的活動,慰問本人或其配偶有直系親屬逝世的教職工,慰問患病住院的教職工,慰問孕育期的教職工,慰問留在學校過年的外省籍教職工,幫助家庭特別困難的教職工,幫助本人或其配偶的家庭遭受重大災難的教職工,工會委員一致認為必要的合理的其他開支。
3、教職工或其配偶的直系親屬逝世,慰問金標準為800元;教職工因病住院,或教職工在政策許可范圍內生育,慰問金標準為300元;外省籍教職工留在學校過年的,可組織他們聚餐,或上門贈送價值100元以內的慰問品;教職工的未成年子女有殘疾的,或有特殊困難而無力支付小孩上大學費用的,工會可在其小孩成年之前或上大學期間,每年定期進行慰問,慰問金視具體情況定,可在500―1000元之間;教職工患重大疾病的,教職工本人或其配偶的家庭遭受重大災難的,視病情、災情及帶來的經濟困難程度,慰問金可在1000―10000元之間。
4、文體部每學期組織一至兩次文體活動,活動項目應多樣,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能夠有適合自己參加的項目。每次活動視參加人數多少,獎金總額或紀念品總值可在1500―3000元之間。組織活動前,相關部委應提前報告活動計劃和獎勵計劃。
5、組織召開一年一度的教代會。對于關系到大部分教職工利益的事,對于教職工中有代表性的意見,應通過合法程序向上級組織反映,并尋求解決辦法。
6、深入群眾,團結群眾,定期向上級組織、教代會匯報工作開展情況和會員意見,定期向全體會員公布經費收支情況。
7、工會委員應明確職責,分工合作。遇大型活動,應提請工會委員會共同討論研究。
如有爭議或未盡事宜,解釋權歸工會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