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章程修正案(精選29篇)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1
x市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根據 年xx月xx日的股東會決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對原章程修正如下:
第x章第x條由原先的:
x市x有限公司。
變更為:
xx市x有限公司
其它條款不變。
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股東簽名要本人簽名。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2
根據本公司 年 月 日第 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增加股東和注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 )、( ),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 工商局登記注冊,注冊名稱為: 公司。”
現改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
現改為: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 ”。
現改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
現改為:
全體股簽字蓋章:
相關知識:
修改章程的權力
通常,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權分別為公司股東以及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所享有。例如,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場合,公司章程由公司股東共同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權力則歸屬于公司股東會。此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場合,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發起人制訂,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須經過創立大會通過。無論發起設立還是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均屬于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之一,這與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一致。
顯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享有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的權力,是股東權利的自然延伸,在公司設立階段公司章程由公司股東、發起人直接創制;而在公司運行階段,公司章程的修改權則交由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加以行使。持有法定比例以上的股東、董事會可以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議案的提案權,但并無最終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權。這是兩種不同屬性之權,并在公司章程修訂過程中缺一不可。
實質、形式修改
公司章程有實質意義上的章程與形式意義上的公司章程之分:前者就是指由股東大會制定的規范公司組織與活動的規則本身;而后者則僅指記載上述規則的書面法律文件。因此,對公司章程的修改也可以分為對公司章程的實質修改和對公司章程的形式修改,而公司法意義上的公司章程修改應該包括兩個部分。
形式意義上的對公司章程的修改,除了公司章程文字的增刪、結構布局的調整之外,通常是在股東大會因董事會、高級經營管理層依據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變更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后,為追認此種變更的合法性,所做的公司章程的必要修改;涉及這類修改事項的往往是公司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或者高級經營管理層即可決定的事項,同時一般不涉及公司對外、對內相關權利義務關系的實質變更或者解除、消滅。
而對公司章程的實質修改,似應同時具備兩個要件:第一,從內容上來講,應屬于公司法第八十一條所列明的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第二,從程序上來講,只有經過股東大會事先通過公司章程修改議案,才能夠實施的公司對外交易、對內治理行為,即這類公司行為的正當性、合法性,必須經過修改公司章程方能獲得。在近期發生的多起上市公司修改章程被社會公眾、監管機關以及交易所質疑關注問題中,大多數即是針對公司章程的實質修改而言。
例如,20xx年2月,桐君閣擬通過修訂公司章程限制股東權利,被深交所要求作出說明。20xx年1月,隆平高科擬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設置反收購條款,以限制野蠻人惡意收購公司。但目前我國公司立法、證券立法上均未明確規定惡意收購的具體標準,因此,隆平高科修改公司章程的舉動有可能存在限制投資者依法收購上市公司之虞,而被深交所發出關注函關注。此外,京山輕機公司章程修訂、美達股份20xx年公司章程修訂等案例中都存在類似問題。面對深交所的質疑,桐君閣和隆平高科此次均以選擇放棄公司章程相關條款的修訂,避免了事件的持續發酵,為事件劃上了一個“句號”,至于這個“句號”是否夠圓,或許應另當別論。
章程修改的原則
上市公司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乃法律賦予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之一,也是維護股東和公司權益的重要保障。但公司章程的修訂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第一,合法原則。人們已經就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違背和規避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了共識,但對公司章程與交易所規則沖突時的效力關系問題有不同認識。實際上,上市公司在交易所掛牌交易,須以接受交易所規則規制為前提,雖然交易所交易規則不是法律法規,但仍然對上市公司具有拘束力。
第二,維護股東利益原則。在桐君閣章程修訂案中,針對交易所的關注,桐君閣直言其修改公司章程的理由在于確保第一大股東地位、確保公司董事會穩定,避免惡意股東干擾影響公司經營決策。這就涉及公司在保護大股東利益的時候是否也考慮到了中小股東利益、是否限制或者可能損害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問題。在隆平高科公司章程修正案中,也存在限制股東對董事和監事的提名資格、限制股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等妨害股東行使共益權的問題。
第三,不得損害債權人和其他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3
有限責任公司
章程修正案
經公司股東于x年6月23日召開股東會,全體股東同意公司修正公司章程如下:
修改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三條公司住所“中衛市城區南街南苑小區”修改為“中衛市文萃路文昌鎮2號臨街營業房”。
股東簽字:
有限責任公司
x年6月23日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4
一、章程總綱第一自然段增加(以下黑體字)“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以上黑體字);“無黨派民主人士”改為“無黨派人士”;“臺灣同胞、港澳同胞和國外僑胞”改為“(以下黑體字)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以上黑體字)、臺灣同胞和(以下黑體字)海(以上黑體字)外僑胞”,章程總綱第四自然段、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和第二十條作類似修改。這一自然段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進程中,結成了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少數民族人士和各界愛國人士參加的,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以下黑體字)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以上黑體字)、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組成的,包括(以下黑體字)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以上黑體字)、臺灣同胞和(以下黑體字)海(以上黑體字)外僑胞在內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
二、章程總綱第三自然段“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后增加“(以下黑體字)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團結和民主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兩大主題。(以上黑體字)”相應刪去章程總綱第六自然段中“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
三、章程總綱第四自然段刪去“原來屬于剝削階級的人,絕大多數已經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增加“(以下黑體字)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以上黑體字)”。這一自然段相應地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我國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消滅了剝削制度,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我國社會階級狀況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工農聯盟更加鞏固。知識分子同工人、農民一樣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依靠力量。在人民革命和建設事業中同中國共產黨一道前進、一道經受考驗并作出重要貢獻的各民主黨派,已經成為各自所聯系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勞動者、(以下黑體字)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以上黑體字)和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政治聯盟,日益發揮其重要作用。全國各民族已經形成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宗教界的愛國人士積極參加祖國的社會主義建設。(以下黑體字)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以上黑體字)、臺灣同胞和(以下黑體字)海(以上黑體字)外僑胞熱愛祖國,擁護祖國統一,支援祖國建設事業。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國的愛國統一戰線具有更強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國人民團結戰斗、建設祖國和統一祖國的一個重要‘法寶’,它將更加鞏固,更加發展。”
四、章程總綱第五自然段增加“(以下黑體字)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共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以上黑體字)”,刪去“民主和法制的建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一自然段相應地修改為:“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面臨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由于國內的因素和國際的影響,我國人民同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的斗爭還將是長期的,階級斗爭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但已經不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要(以下黑體字)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以上黑體字),在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事業、(以下黑體字)共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以上黑體字)的政治基礎上,盡一切努力,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可能團結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維護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以下黑體字)不斷(以上黑體字)促進社會主義(以下黑體字)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以上黑體字),為實現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務而奮斗。”
五、章程總綱第六自然段增加“(以下黑體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促進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團結合作,充分體現和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的特點和優勢。(以上黑體字)”刪去“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并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作用。”這一自然段相應地修改為:“(以下黑體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以上黑體字)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根據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以下黑體字)促進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團結合作,充分體現和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的特點和優勢。(以上黑體字)”
六、章程第二條第一款中刪去“組織參加本會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這一款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增寫一款,作為第四款:“(以下黑體字)參政議政是對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進行協商討論。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以上黑體字)”
七、章程第三條增加“(以下黑體字)法規(以上黑體字)”和“(以下黑體字)政治文明(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宣傳和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以下黑體字)法規(以上黑體字)和各項方針、政策,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以下黑體字)政治文明(以上黑體字)和精神文明的建設事業。”
八、章程第四條中增加“(以下黑體字)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以下黑體字)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以上黑體字)。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進社會生產力的解放和發展。”
九、章程第七條中增加“積極傳播先進(以下黑體字)文化,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通過各種形式,積極傳播先進(以下黑體字)文化,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以上黑體字),開展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紀律的宣傳教育工作。”
十、章程第十條中增加“(以下黑體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組織和推動委員在自愿的基礎上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以下黑體字)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上黑體字),學習時事政治,學習和交流業務和科學技術知識,增強為祖國服務的才能。”
十一、章程第十二條中增加“(以下黑體字)人才強國戰略”,“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各類人才(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以下黑體字)人才強國戰略和(以上黑體字)知識分子政策,(以下黑體字)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以上黑體字),以利于充分發揮(以下黑體字)各類人才和(以上黑體字)知識分子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十二、章程第十三條中增加“(以下黑體字)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以上黑體字)和發展(以下黑體字)平等團結互助的(以上黑體字)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以下黑體字)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數民族的意見和要求,為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以下黑體字)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以上黑體字)和發展(以下黑體字)平等團結互助的(以上黑體字)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以下黑體字)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以上黑體字),增進各族人民的大團結和維護祖國的統一貢獻力量。”
十三、章程第十四條中增加“宗教(以下黑體字)信仰自由(以上黑體字)政策,(以下黑體字)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宗教(以下黑體字)信仰自由(以上黑體字)政策,(以下黑體字)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以上黑體字),團結宗教界愛國人士和宗教信仰者為祖國的建設和統一貢獻力量。”
十四、章程第十五條中增加“(以下黑體字)歸僑、僑眷(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僑務政策,加強同(以下黑體字)歸僑、僑眷和海(以上黑體字)外僑胞的聯系和團結,鼓勵他們為祖國的建設事業和統一祖國的大業作出貢獻。”
十五、章程第二十條中增加“(以下黑體字)設若干界別(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第一款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以下黑體字)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以上黑體字)、臺灣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以下黑體字)設若干界別(以上黑體字)。”
十六、章程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對地方委員會的關系和地方委員會對下一級地方委員會的關系是指導關系”中刪去“一”,并將此句移到第十九條作第二款。第二十四條中增加兩款:
“(以下黑體字)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應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事業,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在本界別中有代表性,有社會影響和參政議政能力(以上黑體字)。
(以下黑體字)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要密切聯系群眾,了解和反映他們的愿望和要求,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和活動(以上黑體字)。”
十七、章程第二十五條“常務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全體常務委員過半數通過”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常務委員(以下黑體字)會全體組成人員(以上黑體字)過半數通過”;刪去此條末尾的“地方委員會同。”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以下黑體字)和地方委員會(以上黑體字)全體會議的議案,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常務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常務委員(以下黑體字)會全體組成人員(以上黑體字)過半數通過。各參加單位和個人對會議的決議,都有遵守和履行的義務。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
十八、章程第二十七條中“有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和各該地方重大事務的權利”,修改為:“有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以下黑體字)充分發表各種意見(以上黑體字)、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和各該地方重大事務的權利”。
十九、章程第三十條增加“(以下黑體字)及界別設置(以上黑體字)”和“(以下黑體字)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后(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
“每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以下黑體字)及界別設置,經(以上黑體字)上屆全國委員會(以下黑體字)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后,由(以上黑體字)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每屆全國委員會任期內,有必要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決定人選時,(以下黑體字)經(以上黑體字)本屆(以下黑體字)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后,由(以上黑體字)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章程第四十一條也作了同樣修改。
二十、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增加預備會議的有關程序,修改為:“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以下黑體字)前召開全體委員參加的預備(以上黑體字)會議,選舉(以下黑體字)第一次全體會議(以上黑體字)主席團,(以下黑體字)由主席團(以上黑體字)主持(以下黑體字)第一次全體會議(以上黑體字)”。
二十一、章程第三十七條末、第四十八條末各增加同樣內容的一款,作為第三款:“(以下黑體字)主席會議受常務委員會的委托,主持下一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以上黑體字)。”
二十二、章程第四十三條中刪去“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地方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不設秘書長。”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5
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 月 日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6
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于X年X月X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會議由主持,全體股東參加了會議。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決定對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條、第二章第三條進行修正。
原章程:
1、第一章第二條公司住所:x市路號。
2、第二章第三條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X萬元,占注冊資本%,出資方式:貨幣;
,出資X萬元,占注冊資本%,出資方式:實物;
修正為:
1、第一章第二條公司住所:x市社裕華路號。
2、第二章第三條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貨幣,出資X萬元,占注冊資本%,出資時間X年XX月XX日;
,出資方式:實物,出資X萬元,占注冊資本%,出資時間X年XX月XX日;
全體股東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X有限公司
X年X月XX日
主要說明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90日后)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7.要求用A4紙、字體較小(如四號或小四)的字打印,頁數多的可雙面打印,涂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7
公司股東會于x年N月N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第N次全體股東大會,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對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Z章第Z條 股東出資情況:
此處為原內容!
現修正為:
新內容!與原內容格式一致~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x有限公司
x年N月N日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8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經營期限 ,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條原為:“………………”。
現修改為:“………………”。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 月 日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9
根據經公司x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關于x年度利潤分配的臨時提案》,同意以公司x年度末總股本40,000萬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按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2.50元(含稅);同時,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6股。上述利潤分配完成后,公司總股本增加至64,000萬股,公司注冊資本相應增加至64,000萬元,現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具體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40000萬元。 64000萬元。
第十九條 公司的股份總數為 第十九條 公司的股份總數為
40000萬股。 64000萬股。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x年9月5日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10
根據*年*月*日股東決定,對《公司章程》第*章第*條和第*章第*條進行如下修正:
章第*條修正為:公司名稱唐山*有限公司。
第*章第*條修正為:公司住所高新區。
第*章第*條修正為:經營期限至 年 月 日。
第*章第*條修正為:經營范圍。
第*章第*條修正為:公司類型有限公司。
章程其余條款內容不變
本章程修正案自股東簽字之日起生效。
股東:
年 月 日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11
根據本公司 年 月 日第 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增加股東和注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 )、( ),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 工商局登記注冊,注冊名稱為: 公司。”
現改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
現改為: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 ”。
現改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
現改為:
全體股簽字蓋章: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12
XX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 (登記事項) 、 (登記事項) ,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 條原為:"………………"。
現修改為:"………………"。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 月 日
注: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如涉及
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并在股東會決議中說明廢止原章程,啟用全體股東X年X月X日簽訂的新章程;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有效期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期限)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字體較小(如四號或小四)的字打印,頁數多的可雙面打印,涂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本社 成員代表大會于x年年 1 月 5日做出的變更決議,對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二條原為:本社由等七人發起,于x年6月9日召開設立大會“
現將該條修改為:本合作社由等同志發起,已于x年6月成立。
二、章程第二條原為:本社住所:伊川縣白沙鎮程莊村
現將該條修改為: 本合作社住所:xx市xx縣xx鄉xx村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三、章程其他條款不變。
法定代表人簽字:
(合作社蓋章)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14
公司股東會于x年6月21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全體股東大會,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對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二章第九條 股東出資情況:
現修正為:本公司的股東及出資方式、出資額如下: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公司
x年6月21日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15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召開股東會(注: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章程修正案,此處改為“股東大會”),決議變更公司 、 (注:填寫需變更的事項),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日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16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股東蓋章或簽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90日后)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17
經*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研究決定召開股東會議,應到2人,實到2人,符合法律規定,決議事項如下:
一、同意公司的經營范圍變更為:煤炭批發經營;土石方工程施工;鋼材、建材、日用百貨銷售;工程機械租賃;道路貨物運輸。
二、同意公司的經營地址變更為:鄂爾多斯市康巴什新區華資大廈E座1212室。
三、同意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正。
全體股東簽字:
x年七月十八日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18
根據 有限公司股東于 年 月 日作出變更公司 (登記事項) 、 (登記事項)的決定 ,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 條原為:“………………”。
現修改為:“………………”。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 月 日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1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對公司章程修正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十一條第一款現修改為:
本公司經營期限為5年,已延續至x年6月11日,以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其他條款不變。
全體股東簽字:
新鄉市*有限公司
x年6月12日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20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增加股東和注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注冊,注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_公司。”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萬元。”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股簽字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21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月日
注: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90日后)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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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22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x年4月12日召開的20xx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x年5月5日,公司辦理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手續,并于x年5月11日取得了變更后的營業執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況如下:
一、第五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
現修改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80萬元”。
二、第十八條原為:“公司股份總數為600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現修改為:“公司股份總數為1008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條款保持不變。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年5月12日
相關知識
股東知情權是股東權利中的一項基本權利,是行使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第九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均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保障中小股東能夠獲取足夠的公司信息。
股東知情權的行使主體
顧名思義,股東知情權的行使主體為股東。司法實務中,判斷股東身份一般遵從“當時持股”、“連續持股”兩大原則。
當時持股——申請人在主張權利時必須享有股東身份,是侵權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對于隱名出資人,則只有在被確認為隱名股東的情況下,才能成為主張知情權的適格主體。
連續持股——申請人自主張權利至裁判終結為止必須連續持有公司股份,在此期間,若申請人將其股份全部轉讓,則喪失主張行使股東知情權的資格。
在涉及的股東資格認定問題上,從《公司法》第32條第3款的規定可知,工商登記屬于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在現代商事外觀主義原則下,公司股東的名單通過工商登記對外公示后產生公信力;當然,工商登記股東名單者對內推定具有股東資格。
股東知情權為法定權利,不得約定排除
股東知情權是法律賦予股東的一項權利,旨在保障股東能充分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監督公司管理人員活動,公司章程不得約定排除股東知情權,但可以作出一定的合理限制。此外,股東在主張行使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需要提出書面申請。此為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前置程序(查閱其他文件并無該項要求),書面申請書中須有查閱目的的表述,并依法送達給公司,但并不以公司收到為必備條件,避免公司惡意拒收而導致股東請求無法到達。
目的的合理性。公司有合理依據認為股東查閱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由公司承擔舉證責任),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同時,以防公司濫用上述權利,股東可要求公司說明拒絕的理由,若股東認為拒絕查閱存在不當,可向裁判機關主張權利。
15日答復期的適用。法律規定了公司應在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然而,股東在15日的答復期間內即向裁判機關主張權利,如公司在答辯時已明確表示拒絕該股東查閱相關材料的,不宜以股東起訴時15日答復期未滿為由駁回其起訴,以免增加不必要的訴累。
由于現行法律對于股東查閱賬簿所存在的“不正當目的”缺乏明確的界定,導致裁判實踐中存在不統一的情況。所以,《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草案)》亦將此納入可能的解釋范圍: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草案)》第17條
有限責任公司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認定股東有不正當目的:
(一)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的業務;
(二)股東為了向第三人通報得知的事實以獲取利益;
(三)在過去兩年內,股東曾通過查閱、復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報得知的事實以獲取利益;
(四)能夠證明股東以妨礙公司業務開展、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股東共同利益為目的的其他事實。
股東可否查閱會計原始憑證?
股東在依據《公司法》第33條規定主張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時,往往會進一步提出查閱會計原始憑證的要求。《公司法》并未明確將原始憑證列入可以查閱的范圍以內,但同時也未列入禁止查閱的范圍,總的來說,準予查閱原始憑證較為符合該條文的立法本意。
法理上。《會計法》要求會計賬簿記錄應與會計憑證的內容相符,會計憑證本身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兩者天然具有不可分割性;而且由于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更改,致使股東在查閱賬簿的時候,只有通過查閱原始憑證才能確保賬簿記載的真實完整性。
情理上。股東知情權爭議的產生一般源于股東間的信任破產,若不允許股東查閱會計原始憑證,處于弱勢一方的股東根本無法從賬簿上判斷公司經營者的經營管理行為是否失當,也難以獲知公司的實際運營情況,股東知情權完全淪為擺設。(如賬簿上反映公司上年度營業虧損500萬元,單從一個數字根本無法判斷虧損的原因,是商業風險抑或決策失當,還是由于存在非法的關聯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xx年第8期刊登的“李某等四人訴江蘇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中對此的態度非常明確:
公司的具體經營活動只有通過查閱原始憑證才能知曉,不查閱原始憑證,中小股東可能無法準確了解公司真正的經營狀況。根據會計準則,相關契約等有關資料也是編制記賬憑證的依據,應當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入賬備查。據此,四上訴人查閱權行使的范圍應當包括會計賬簿(含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和會計憑證(含記賬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賬被查的有關資料)。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2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變更公司(登記事項1)、(登記事項2),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XX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XX條原為:“………………”。
現修改為:“………………”。
X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項: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因轉讓出資變更股東,若提交的是新章程,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45日后)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打印,可雙面打印;多頁的,應打上頁碼,加蓋騎縫章;內容涂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24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 有限公司章程修改規定,經本公司股東研究決定,對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 條:公司名稱修改為: 有限公司;
第 條:公司住所修改為:
第 條:經營范圍修改為:
第 條:公司注冊資本修改為 萬元;
公司實收資本修改為 萬元;
第 條:股東修改為:
第 條:營業期限修改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公司章程修改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規范,是由以下內容所決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作為公司法只能規定公司的普遍性的問題,不可能顧及到各個公司的特殊性。而每個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則能反映本公司的個性,為公司提供行為規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當出現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時,只要該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就由公司自行解決。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規范,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鑒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須強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公司活動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嚴格把關,使公司章程做到規范化,從國家管理的角度,對公司的設立進行監督和保證公司設立以后能夠進行正常的運行。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25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于X年X月X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會議由主持,全體股東參加了會議。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決定對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條、第二章第三條進行修正。
原章程:
1、第一章 第二條 公司住所:石家莊市中山路號。
2、第二章 第三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X萬元,占注冊資本%,出資方式:貨幣;
,出資X萬元,占注冊資本%,出資方式:實物;
修正為:
1、第一章 第二條 公司住所:石家莊市社裕華路號。
2、第二章 第三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貨幣,出資X萬元,占注冊資本%,出資時間X年XX月XX日;
,出資方式:實物,出資X萬元,占注冊資本%,出資時間X年XX月XX日;
全體股東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X有限公司
X年X月XX日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26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 有限公司章程修改規定,經本公司股東研究決定,對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 條:公司名稱修改為: 有限公司;
第 條:公司住所修改為:
第 條:經營范圍修改為:
第 條:公司注冊資本修改為 萬元;
公司實收資本修改為 萬元;
第 條:股東修改為:
第 條:營業期限修改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27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股東蓋章或簽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90日后)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以上是公文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3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28
章程修正案
公司股東會于x8年x月x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第x次全體股東大會,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對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x章第x條 股東出資情況:
此處為原內容!
現修正為: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x有限公司
x8年x月x日
2023年章程修正案 篇29
公司股東會于x年xx月xx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第二次全體股東大會,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對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x章第x條 股東出資情況:
股東以貨幣出資X萬元,并于X年X月X日一次性足額繳納
現修正為:本公司股東及出資方式、出資額如下:
股東以貨幣出資X萬元,并于X年X月X日一次性足額繳納
(時間以驗資報告時間為準)
其他條款保持不變。
X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