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精選30篇)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1
一、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的要求,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要求。
二、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2、在使用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3、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4、常閉式防火門應經常保持關閉;
5、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應保證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完好有效;
6、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7、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臺階;
8、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9、消防安全標志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10、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卷簾門;
11、窗口、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如必須設置時,應有從內部易于開啟的裝置;
12、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三、安全疏散設施檢查應填寫《安全疏散設施檢查記錄》并存檔。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2
一、應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
二、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疏散設施處應設置統一標識和檢查、測試、使用方法的文字或圖示說明;
2、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3、在工作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4、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5、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臺階;
6、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7、消防安全標志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8、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卷簾門;
9、窗口、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
10、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11、舉辦全校大型活動,應事先根據場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納人數。活動期間應對人數進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員的措施。
三、認真做好安全疏散設施檢查應填寫《安全疏散設施檢查記錄》并存檔。
四、發生火災時,各處室應啟動安全疏散設施供師生員工逃生,應引導師生員工通過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進行自救逃生。
五、學校總務處應定期檢查學校內安全疏散設施,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更換。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3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建筑安全疏散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依據國家、省現行的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及消防技術標準,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管理責任
1、設置在建筑內部的疏散樓梯、安全出口、防火門、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設施是預防火災發生,及時撲救初期火災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維護管理由建筑產權單位負責,當建筑使用權轉讓時,建筑產權單位應當與該建筑使用單位明確其日常管理責任。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明確系統的管理責任,統一制定系統的維護管理制度,并委托物業管理機構或共同設立機構統一管理。
2、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明確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建立完善維護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對系統與設施進行維護保養。
3、單位每年應委托具有維護保養資格的企業對系統進行檢測、維護,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三條 系統使用前準備
1、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的使用單位應由經過專門培訓的人員負責系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
2、消防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系統正式啟用時,應具有下列文件資料:系統竣工圖、系統主要設備、材料的檢驗報告及其它技術資料;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系統的操作規程及維護保養管理制度;系統操作人員名冊及相應的工作職責。
3、系統的使用單位應建立技術檔案。
第四條 建筑內部安全出口數量、疏散通道寬度、距離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疏散型式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 建筑內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標志醒目、無遮擋。
第六條 火災應急照明設置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做到完整好用。
第七條 設置防火卷簾下方和防火門前方的地面上應噴涂黃色警示標志,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下方距簾板0.5米處地面上,距防火門前方0.5米處的地面上,距離用于劃分防火分區0.1米處的地面上均應用黃色油漆噴涂警示區域,在警示區域內禁止擺放柜臺和存放商品及雜物。
第八條 經營和生產期間,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不得堵塞、占用、鎖閉,公共區域的外窗無鐵柵欄;常閉式防火門的管理實行責任制,管理責任制落實到醫院、賓館、飯店及娛樂場所本樓層的醫護人員、服務人員及值班人員并保持常閉狀態;
第九條 商場、賓館、醫院病房樓、學校學生宿舍及娛樂場所在營業和使用期間不能保持常開的疏散門應當安裝推閂式疏散門。
第十條 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系統設施、設備要求
1、火災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志應是經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測合格的產品,有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及出廠合格證,其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火災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志外觀應無缺陷,在其明顯部位應設有耐久性名牌標識,內容清晰,設置牢固。
2、火災應急照明燈宜安裝在墻面上或頂棚上,應安裝牢固可靠,不得有明顯松動。
3、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標志燈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標志燈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0m以下的墻面上;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于20米,人防工程疏散指示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于15米;疏散指示標志燈應安裝牢固可靠,不得有明顯松動。
4、火災應急照明燈應牢固、無遮擋,狀態指示燈正常;切斷正常供電電源后,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于20 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其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于30 min;應急照明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不應小于90 min,且不小于燈具本身的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0.5lx;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0lx;樓梯間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0l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應低于5.0 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5、疏散指示標志應牢固、無遮擋,疏散方向的指示應正確清晰;自發光疏散指示標志,當正常光源變暗后,應自發光,其亮度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持續時間不應低于20min;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狀態指示燈應正常。工作狀態時,燈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應低于1.0lx。切斷正常供電電源后,應急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不應小于20 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其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于30 min。
6、火災應急廣播系統的擴音機儀表、指示燈應顯示正常,開關和控制按鈕動作靈活;監聽功能正常;揚聲器外觀完好,音質清晰;應能用話筒播音;應在火災報警后,按設定的控制程序自動啟動火災應急廣播;播音區域應正確、音質應清晰。環境噪聲大于60dB的場所,火災應急廣播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
7、消防控制室應能控制和顯示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系統的主電工作狀態和應急工作狀態;應能分別通過手動和自動控制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系統和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照明系統從主電工作狀態切換到應急工作狀態。
第十一條 系統的每日檢查和巡查
系統的使用或管理維護單位,每日應對設置的疏散樓梯、安全出口、防火門、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設施進行逐個逐項檢查或巡查,并認真填寫記錄。
1、查看疏散樓梯、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或上鎖。
2、查看火災應急照明燈的外觀,安裝牢固程度,應急燈工作狀態。
3、查看疏散指示標志的外觀和位置,核對指示方向,疏散指示標志工作狀態。
4、查看防火門、防火卷簾處的警示線內是否存放物品或被遮擋。
第十二條 系統半年檢查和試驗
每半年應檢查和試驗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和火災應急廣播系統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1、火災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燈的轉換時間。檢查方法:模擬交流電源故障,觀察其是否順利轉入應急狀態,用秒表測試轉換時間。標準要求:正常交流電源供電切斷后,火災應急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志燈應順利轉入應急工作狀態;自帶電源型的火災應急照明燈,其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于5秒。
2、火災應急照明燈的照度。檢查方法:用照度計測量相關場所火災應急照明燈的照度,看其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3、應急電源故障報警功能。檢查方法:使應急電源輸出主線路與任一支路連接線斷路或短路,觀察應急電源聲、光報警情況和其它支路火災應急燈具工作狀態;手動消除故障信號,再使應急電源與另一支路連接線斷路或短路,觀察應急電源聲、光報警情況和其它支路火災應急燈具工作狀態。標準要求:當應急電源的充電器與電池之間的連接線斷路、短路,應急輸出主線路與支路連接線短路、短路,應急控制回路斷路、短路時,應急電源發出聲、光故障信號,并指示故障類型。聲故障信號手動消除,當有新的故障信號時,聲故障信號應再啟動。光故障信號在故障排除前應保持;其任一支路故障不應影響其它支路的正常工作。
4、火災應急照明自動啟動功能。檢查方法:使一集中控制型火災應急燈具防火分區的火災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觀察該防火分區內火災應急照明燈具動作情況及消防控制設備信號顯示情況。標準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設備接到火災報警信號后,應輸出使受其控制的火災應急燈具投入工作的信號,火災應急燈具應及時啟動,并向消防控制設備反饋其動作信號。當集中電源型火災應急燈具的主電源斷電后,應急電源應立即投入工作,火災應急燈具應及時啟動。
5、火災應急照明現場啟動功能。檢查方法:操作集中電源型火災應急燈具上的試驗按鈕,切斷主電源,同時手動啟動應急電源上的強制啟動按鈕,觀察火災應急照明燈具動作情況。標準要求:集中電源型火災應急燈具的主電源斷電后,現場手動啟動應急電源上的強制啟動按鈕,火災應急燈具應及時投入工作。
6、火災應急照明遠程啟動功能。檢查方法:在消防控制設備上手動啟動一防火分區火災應急燈具的控制按鈕,觀察受其控制的火災應急照明燈具動作情況及消防控制設備信號顯示情況。手動啟動強制按鈕,觀察受其控制的所有火災應急照明燈具是否轉入應急狀態。標準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設備上手動啟動某一防火分區火災應急燈具控制裝置,受其控制的火災應急燈具應轉入應急工作狀態,消防控制設備應有該防火分區火災應急燈具動作的反饋信號顯示。在消防控制設備上手動啟動強制按鈕,所有火災應急燈具均應轉入應急狀態。
7、火災應急廣播系統功能。在消防控制室用話筒對所選區域播音,檢查音響效果;在自動控制方式下,分別觸發兩個相關的火災探測器或觸發手動報警按鈕后,核對啟動火災應急廣播的區域、檢查音響效果;公共廣播擴音機處于關閉和播放狀態下,自動和手動強制切換火災應急廣播,用聲級計測試啟動火災應急廣播前的環境噪音,當大于60dB時,重復測量啟動火災應急廣播后揚聲器播音范圍內最遠點的聲壓級,并與環境噪音對比。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4
一、安全疏散允許時間
安全疏散允許時間,是指建筑物發生火災時人員離開著火建筑物到達安全區域的時間。安全疏散允許時間,是確定安全疏散的距離、安全通道的寬度、安全出口數量的重要依據。
如果建筑物為防煙樓梯,則樓梯上的疏散時間不予計算。
安全疏散允許的時間,高層建筑,可按5-7分鐘考慮;一般民用建筑,一、二級耐火等級應為6分鐘,三、四級耐火等級可為2-4分鐘。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一、二級耐火等級應為5分鐘,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不應超過3分鐘,其中疏散出觀眾廳的時間,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不應超過2分鐘,三級耐火等級不應超過1.5分鐘。
二、安全疏用距離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指從房間門或住宅戶門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廠房的安全疏散距離指廠房內最遠工作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
限制安全疏散距離的目的,在于縮短疏散時間,使人們盡快從火災現場疏散到安全區域。
三、建筑物安全疏散寬度指標
為盡快地進行安全疏散,除了 設置足夠的安全出口和適當限制安全疏散距離以外,安全出口(包括樓梯、走道和門)的寬度必須適當。
(一)高層民用建筑安全疏散指標
1.高層民用建筑內走道、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的最小凈寬,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人員密集的廳、室疏散出口的最小總寬度,應按通過人數1m/100人計算;
2.首層疏散外門的最小總寬度,應按人數最多的一層1m/100人計算。首層疏散外門和走道的凈寬不應小于表3.4.1.1的要求
3.設有固定座位的觀眾廳、會議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其廳內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按通過人數0.8/100人計算,且不宜小于1m;其廳內疏散走道為邊走道時,不宜小于0.8m;廳的疏散出口和廳外疏散走道的最小總寬度,平坡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0.65m/100人計算,階梯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0.8m/100人計算,且均不應小于1.4m;觀眾廳每個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
4.高層建筑每層疏散樓梯最小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1m/100人計算;各層人數不等時,其總寬度可分段計算,下層疏散樓梯總寬度應按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不應小表3.4.1.2的要求。
(二)單層、多層民用建筑安全疏散指標
1.劇院、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其觀眾廳內的疏散走道最小凈 寬應按通過人數0.6m/100人計算,且不應小于1m。當疏散走道為邊走道時,不宜小于0.8m。觀眾廳的疏散內門和觀眾廳外的疏散外門、樓梯和通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3.4.1.3的要求計算。有等場需要的入場門,不應計入觀眾廳的疏散門。
2.體育館觀眾廳的疏散門以及疏散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3.4.1.4的要求計算。
3.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室等民用建筑樓梯、走道,以及每層疏散門和走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3.4.1.5的要求計算確定。其中底層疏散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一層的計算;不供樓上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人數計算。
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室等民用建筑每層疏散樓梯的總寬度應按表3.4.1.5中的指標計算確定。當每層人數不等時,其總寬度可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的總寬度按其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
4.單層、多層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觀眾廳內的疏散走道除外)和樓梯的最小凈寬度不應小于1.1m,不超過六層的單元式住宅中一邊設有欄桿的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不應小于1m。
(三)工業建筑安全疏散指標
1.廠房每層的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表3.4.1.6的要求計算確定。當各層人數不等時,其樓梯總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寬度按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1m。
底層(即首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疏散門的最小凈 寬度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宜小于1.4m。
當使用人數少于50人時,廠房疏散樓梯、走道、門的最小凈寬度可按表3.4.1.6的要求適當減少,但不應小于0.8m。
2.對于飛機停放與維修廠房,其飛機停放與維修區內的安全疏散及輔助建筑的安全疏散可按上述要求確定。飛機停放與維修區的飛機安全疏散應根據飛機實際進出需要設置通道和出口的高度與寬度。
3.庫房由于平時使用時人員較少,且一般都有進出貨物的大門,其疏散樓梯、走道、門的最小凈寬度只要滿足正常人員通過和使用要求即可。但室外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不應小于0.6m.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礦井安全生產,規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為,杜絕人身傷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發生,嚴肅安全責任追究,實現安全管理的過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操作紅線
第二條 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風流處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5%的;同一采區兩個以上工作面同時排放瓦斯的;人員隨意進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風后不及時組織撤離或拒不撤離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業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復生產的。
第三條 未按防突措施規定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瓦斯檢查員、防突員在瓦斯檢查、防突指標檢測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檢測數據或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擅離職守的。
第四條 破壞通風、瓦斯抽采、監測監控設備設施的;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傳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實數據的;采掘工作面無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或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強行進行采掘作業的。
第五條 未按綜合防塵措施規定執行,造成煤塵堆積或飛揚嚴重超標的。
第六條 違章放炮作業的;私藏火工品或將火工品私自帶上井的。
第七條 井口附近20m范圍內,井下、洗煤廠的煤倉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業的場所無專項措施或不按專項措施進行電氧焊作業的。
第八條 停電事故原因未查清、設備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的;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強行帶電檢修或挪移電氣設備的;在用電氣設備存在嚴重失爆(雞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隨意甩掉風電或瓦斯電閉鎖裝置的;雙風機雙電源不能自動切換或備用風機不能應急正常啟動運行的;大型設備、特種設備保護裝置失靈、甩掉保護裝置繼續使用的。
第九條 違反規程、措施規定超控頂距作業的;擅自改變支護參數降低支護強度的;掘進工作面人為加大作業循環進度的;遇地質構造巷道圍巖(煤)發生變化未及時采取加強支護措施的。
第十條 “扒、蹬、跳”運行中車輛或乘坐皮帶、刮板運輸機的;未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規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擋”或“一坡三擋”裝置不起作用的;其它嚴重違章運輸作業的。
第十一條 未按防治水措施規定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強行將水煤(矸)拉入煤(矸)倉的。
第十二條 無特種作業資質從事特種作業的;強令無特種作業資質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
第十三條 對有本章第二條至第十二條任一嚴重違章違紀情形的崗位操作責任者、現場指揮或組織者,干部給予撤職處分,工人給予留用查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上述觸犯“安全操作紅線”的行為,由“三員兩長”、區隊、礦、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級或各級地方安監部門檢查中提出,經查屬實的職工舉報提出,由礦及以上安監部門界定確認。
對責任人的處分和組織處理由礦組織、紀委監察、人力資源(勞資部門)執行;對工人的留用查看處分和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報工會審查通過后執行;對因區、隊長失職失察、制止違章作業不力造成觸犯上述“安全操作紅線”的,追究其連帶責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紅線
第十五條 礦井必須有獨立完善的通風系統,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采區集中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高瓦斯礦井采掘工作面配風量必須經子分公司通風部門核定,子分公司總工程師批準。違反上述規定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
第十六條 巷道失修、變形嚴重造成通風斷面縮小、通風阻力加大,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嚴重影響通風安全的,免去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職務;強行組織,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十七條 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任何2個采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低瓦斯礦井串聯通風必須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
第十八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按照規定實施防突措施,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實施。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未制定或不執行防突措施;有地質資料無計劃揭穿突出危險性煤層、斷層、陷落柱等構造的免去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職務。超防突檢測范圍強行進行采掘作業的,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十九條 “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須編制設計,并按程序批后組織施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防治突出安全技術方案必須經子分公司通風部門審定,子分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改變采區以上通風系統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按規定程序審批。違反上述規定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
第二十條 擔負主副井提升任務或滾筒直徑大于2m的提升絞車的安全保護、安全設施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裝設或失效,鋼絲繩出現磨損超限、斷絲超限繼續使用的;礦井未實現雙回路供電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設備工藝的,免去機電副礦長職務。
第二十一條 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未設置“三專兩閉鎖”;局部通風機、機電設備安裝位置不合理,存在嚴重隱患;礦井采掘工作在未按規定安裝監控系統或者瓦斯超限斷電值設置大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免去機電副礦長或總工程師職務。存在上述情況強行組織生產作業的,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二十二條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制定探放水措施;進入帶壓水開采區域或接近老空積水區域進行采掘活動,未編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未按措施規定進行采掘活動的,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二十三條 礦井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四條 生產礦井區域內所有隊組瓦檢員、安檢員必須由礦統一管理,拒不執行的,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五條 煤礦建設項目在發包時,必須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責任,杜絕層層轉包,不按規定實施的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六條 重大隱患整改不及時,對上級部門責令停產整頓的礦井、采掘工作面必須按規定進行整改,整改不達標或未經上級部門批準擅自組織生產的,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七條 上述觸犯“安全管理紅線”的行為,由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級或各級地方安監部門檢查中提出,經查屬實的職工舉報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監部門界定。
對因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工程師、通風區(科)長(礦長助理)、安監處長失職失查、履不力造成觸犯上述“紅線”的,追究其連帶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工人或科級以下干部觸犯紅線的要按規定及時處理,由安監處長負責監督落實,未按規定執行的,免去安監處長職務。副處級以上干部觸犯紅線的,由安監處長或安監局長提出處理意見,經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二十九條 焦化、電力、化工、建筑、建材、機修、洗選加工、新產業等地面生產單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據行業標準及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紅線。
第三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山西焦煤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6
1.安全檢查的目的和意義
安全檢查是一個發現和查明各種危險和隱患并督促整改,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以及制止違章行為的過程。安全檢查是安全生產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
2.安全檢查的內容
安全檢查的內容可分為:
(1)查物的狀態是否安全
檢查生產設備、工具、安全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生產作業場所以及生產物料的存儲是否符合要求。
(2)查人的行為是否安全
檢查有否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行為。重點檢查危險性大的生產崗位是否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危險作業有否執行審批程序。
(3)查安全管理是否完善
檢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落實,安全生產目標和工作計劃是否落實到各部門、各崗位,安全教育是否經常開展并使職工安全素質得到提高,安全生產檢查是否制度化、規范化,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是否及時整改,實施安全技術與措施計劃的經費是否落實,是否按“四不放過”原則做好事故管理工作。
3.安全檢查的形式
(1)生產崗位日常檢查
生產崗位工人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進行自檢,確定安全才能操作,以檢查物的狀況是否安全為主,主要有:
a.設備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還有安全防護是否有效。
b.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個人防護用品是否齊備、可*。
c.作業場所和物品放置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d.安全措施是否完備,操作要求是否明確。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解決后才作業,如自己無法處理或無把握的,應立即向班組長報告,待問題解決后才作業。
(2) 安全人員日常巡查
安全管理人員每天到生產現場巡視,檢查內容包括:
a.作業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b.生產工人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是否有違章違紀行為。
c.協助生產崗位工人解決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
(3)定期綜合性安全檢查
全廠性的檢查每年不少于2次,車間的檢查每個季度一次。全廠的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是以企業和車間、部門負責人為主,安全管理人員、職工代表參加組成檢查組,按事先制定的檢查計劃進行,主要是檢查各車間、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以查管理為主。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查領導思想上是否重視安全工作,行動上是否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查安全生產計劃的執行情況,安全目標管理的實施情況,各項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宣傳教育、安全檢查、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隱患整改等)開展情況,查各類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是否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事故預案的落實情況。同時對生產設備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對主要危險源,安全生產要害部位的安全狀況要重點檢查。檢查應按事前制定好的安全檢查表的內容逐項檢查,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對檢查發現的隱患要發出整改通知,規定整改內容、期限和責任人,并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檢查組應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解決辦法,同時根據檢查所了解到的情況評估公司、車間的安全狀況,繼而研究改善安全生產管理的措施。車間對班組的檢查亦遵循以上程序。
(4)季節性安全檢查
不同的季節會有不同的氣候,也給安全帶來一定的影響。季節性檢查是檢查防止不利氣候因素導致事故的預防措施是否落實,如雷雨季節檢查防雷設施,潮濕季節檢查漏電保護等等。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7
一、安全色安全標志,規定了傳遞安全信息的顏色、幾何圖形和圖形符號,安全色和安全標志使用目的是使人們能夠迅速發現或辯安全標志和提醒,引起人們對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預防事故發生。
二、安全色和對比色,應符合GB2893-20xx規定色表示:
1、安全色規定為紅、藍、黃、綠四種顏色。紅色表示:禁止、停止;藍色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黃色表示:警告、注意;綠色表示提醒,安全狀態,通行。
2、對比色為黑白兩種顏色。黑色用于安全標志的文字,圖形符號和警告標志的幾何圖形,白色作為安全紅藍、綠色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標志的文字和圖形符號。
3、紅和白、黃和黑色間隔條紋,是兩種醒目表示紅和白間隔條紋含義是禁止越過,黃河和黑色間隔條紋含義的警告危險。
三、安全標志和補充標志,應符合GB2894-1996規定。
1、安全標志是由安全色,幾何圖形和圖形符號構成用以表達特定的安全信息。分為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提示標志四類。
2、補充標志是安全標志的文字說明,它必須與安全標志同時使用。
3、禁止標志是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標志,有16個。
4、警告標志,是使人們注意可能發生的危險的標志,有23個。
5、指令標志,是必須要遵守的標志,有8個。
6、提示標志,是示意目標方向的標志,一般的、提示標志2個消防提示標志7個。
四、現場安全標志,安全色、標語標識使用
1、應根據施工平面布置情況,繪制現場安全標志總平面,布置圖。
2、施工現場必須按繪制的安全色標平面布置圖設置,符合國家標準標準的安全標志。
3、現場安全色安全標志應正確使用,制作應符合國標要求。
4、進出施工現場的主要通道,應設置符合公司規定要求的大門、門頭應設
置企業標志和標語,設門衛,有門衛管理制度。
5、施工現場的大門口,應設置、施工現場主體效果,施工現場總平面圖,施工現場安全標志總平面圖,和施工公告牌,衛生須知牌,防火須知牌,安全紀律牌,十項安全技術措施牌,消防器具牌,安全標志牌,三圖七牌。
6、施工現場內以內應按總平面布置掛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語,確保質量標語,縮短工期標語。雙增節標語和安全標志牌。
7、辦公室應掛設各類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8、其它生活設施應掛設與用途符合的管理制度,衛生制度,劃分責任區,確定責任人。
9、料具管理標識,應符合公司貫徹ISI9000標準要求。
10、生產設備機具旁邊必須掛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牌。
五、安全色,標志管理
1、建立安全標志、檔案、將所有的標志標語、標牌建帳登記。
2、設置專門庫房專人管理建立領用登記制度。建立檢查,保養,維修制度,在每次安全檢查時都必須對安全標志進行檢查,發現有顏色污染,損壞,變色,褪色,不符合國標的則及時清理,保養維修或更換。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8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促進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范化、標準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部《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和,<工程建設安全監督暫行規定>,結合本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建設工程安全評價(以下簡稱安全評價),是指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以下簡稱<標準>)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結論。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全過程具體的安全評價工作由工程技術主管部門委托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簡稱安監機構)進行。
第四條、 工程開工前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同期提供下列資料,由安監機構審查。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責任;:
(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目標管理要求;
(三)施工組織設計;
(四)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
第五條、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專職安全員配備情況,安全生產、專項施工措施,基坑支護,模板工程等專項技術方案和專項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等內容,并經項目總工程師審核簽名和加蓋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六條、安全評價按下列五個階段進行;
(一) 施工準備評價。在施工現場準備完畢后,對場地平面布局、臨時用電、給排水、辦公和生活設施進行評價。
(二) 達標評價。該階段的評價應在工程施工至一定進度時進行。
(三) 結構施工評價。分項工程完工后作一次評價;主體工程應每3個月評價一次,直至完工驗收。
(四) 裝飾施工評價。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裝飾施工安全評價。
(五) 竣工評價。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進行一次工程竣工評價。
第七條、每次安全評價前,組織班組、作業隊、項目部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檢查,如實填寫記錄、檢查情況,對需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見,并由技術、安全部門按《標準》規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分匯總表的”內容填寫自評意見。
第八條、安全評價檢查組由3名以上人員組成,其中電氣和機械專業的專業人員不少于1人,依據《標準》對現場進行各項檢查評分,作出評價意見和評定等級。檢查組綜合五個階段的評價意見、安全事故記錄,并作出總體評價結論意見,報安監機構負責人核定等級和簽發《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
第九條、按規定工程施工每一階段的各次安全評價,根據《標準》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其中文明施工單項檢查80分及其以上為優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上為合格,低于70分為不合格。竣工評價結論按歷次評價評分的平均值評定等級,施工階段發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評價及文明施工單項檢查累計2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級降低一級;施工階段發生2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評價及文明施工單項檢查累計3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級評價為不合格。
第十條、對于各次安全評價中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安全管理問題,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工程技術和安全環保主管部門應結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評比活動,定期組織對本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狀況和安全評價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對不落實安全評價制度或部按規則作業的班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作業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弄虛作假,或不落實安全評價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與警告、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安全管理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提供虛假安全評價意見的,視情節輕重,給與批評、警告、經過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責令停工或安監機構責令整改的項目,未經許可擅自開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班組或個人,給予相應的出發和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9
1 目的
1.1 為保障員工在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合理配備個人防護用品,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制訂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原則及管理要求.
2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各車間,職能部室及員工.
3 總則
3.1 現場作業人員在正常作業過程中,必須規范穿戴和使用本崗位規定的各類特種防護用品,不得無故不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2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應由使用者進行安全防護性能檢查,發現其不具備規定的安全,職業防護性能時,使用者應及時向安技部提出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3.3 對于接觸粉塵,噪聲,毒物,高溫,射線,電磁輻射等職業病危害,或者可能發生觸電,起重傷害,高空墜落,刺割傷,酸堿灼傷等危險的作業場所,各車間必須重點加強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監督和管理,以保障員工的安全和健康.
3.4 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可能發生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作業場所,各車間應在現場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應急使用.
4 職責
4.1 生產管理部是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月采購計劃,修訂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質量標準,負責監督勞保用品的配備和使用.
4.2 采購部根據生產管理部制定的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和質量標準,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由生產管理部保管和發放.
4.3 各車間負責督促本單位員工按標準穿戴或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5 防護用品管理要求
5.1 生產管理部對在冊員工,必須建立個人防護用品登記卡,由倉庫保管員按規定發給個人防護用品.
5.2 新進廠員工,憑"三級安全教育"卡和調入證明,到勞保倉庫領取個人防護用品.
5.3 員工改變工種,憑"改變工種教育"卡,方可按新工種標準發給防護用品.員工在各單位之間調動,應把按規定需交回的勞動保護用品,其它備用品(如雨衣,雨鞋,皮鞋,棉衣等),交回原單位勞保倉庫.調入單位按規定發給防護用品.
5.4 員工在辦理離退休手續前,須將大件防護用品(除工作服外)交回所在勞保倉庫.
5.5 實習人員,代培人員等,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方可到崗位參加生產勞動,其個人穿戴的防護用品按雙方協議執行.
5.6 員工因事假,病假,產假,工傷假,探親假,因公外出,脫產學習等離開生產崗位連續一個月以上者,其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其離崗時間順延.
5.7 員工調出集團公司,要按規定到本單位勞保倉庫辦理有關移交手續,否則不予辦理調出手續.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10
一、使用安全帶的規定:
1、凡進入生產工作場所,在距地面1.5米及以上的工作都應視作高處作業。
2、凡在沒有腳手架或者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的高處作業,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3、凡在架構、主變、桿塔及其它高處作業而又有換位的工作,不但應使用安全帶還應使用安全繩。
4、安全帶及安全繩不得用于吊送工具材料或其它工作用具。
二、安全帶的日常管理規定:
1、安全帶應在每次使用前都應進行外觀檢查。
2、對使用中的安全帶每周進行一次外觀檢查。
3、安全帶每年要進行一次靜負荷重試驗。
4、安全帶每次受力后,必須做詳細的外觀檢查和靜負荷重試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5、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換新繩時要注意加繩套。
6、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帶子使用期定為3至5年,發現異常,應提前報廢。
7、安全帶使用2年后,按批量購入情況,抽驗一次,圍桿帶做靜負荷試驗,以2206N(225Kgf)拉力拉5min,無破斷可繼續使用。懸掛安全帶沖擊試驗時,以80kg重量自由墜落試驗,若不破裂,該批安全帶可以繼續使用,對抽試過的樣帶,必須更換安全繩后,才能繼續使用。
三、安全帶的正確使用方法:
1、安全帶應系在腰下面、臀部上面的胯部位。
2、安全帶的小皮帶系緊,這樣在高處作業時,腰部不易受傷。
3、安全帶要高掛低用,注意防止擺動碰撞。使用3米以上長繩應加裝緩沖器,自鎖鉤用吊繩例外。
4、使用中的安全帶及后備繩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并要檢查是否扣好。安全繩要系在同一作業面上,禁止掛在移動及帶尖銳角不牢固的物件上,嚴禁低掛高用。
5、使用中的安全帶及后備繩的掛鉤鎖扣必須在鎖好位置。
6、由于作業的需要,安全繩超過3米應加裝緩沖器,這樣一旦發生高處墜落,能減少1/4的沖擊力,或者采用自鎖加速差式自控哭可以使墜落沖擊距離限制在1.5米以內。
7、緩沖器、速差式裝置和自鎖鉤可以串聯使用。
8、不準將繩打結使用,也不準將鉤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應掛在聯接環上用。
四、以下不正確使用安全帶的行為都應視為違章:
1、雙控安全帶系在腰部。(一旦發生高處墜落,墜落者腰部易受損傷)。
2、在高空作業時,只使用安全帶,不使用安全繩。
3、在作業轉移時,為圖方便,安全帶及安全繩都不使用。
4、安全帶低掛高用。
5、作業人員在附件安裝分項工程中,下瓷瓶卡導線時,安全繩扣在橫擔上,而安全帶扣在導線上。(若導線脫落,作業人員要受到嚴重傷害)。
6、為圖轉移方便,安全繩過長。(發生作業人中員墜落,腰部易受到傷害)。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11
1目的.
為規范我公司安全標志使用,提醒員工注意安全,減少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生產、存儲運輸等有必要提醒員工注意安全的場所。
3 引用標準
GB 2894-20xx《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4定義
安全標志是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志,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
5標志類型
安全標志分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大類型。詳見GB 2894-20xx《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禁止標志的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 警告標志的基本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志。
指令標志的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 提示標志的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標志。
6設置區域
1. 在有火災危險物質的場所等危險區域應設置“禁止吸煙”、“禁止煙火”、或“禁止攜帶火種”等禁止標志牌;
2. 在施工未完成地段設置“禁止進入”標志;
3.在易塌方區域應設置“警示”標志;
4.在暫停使用的設備附近,如設備維修、更換零部件時,應設置“禁止啟動”、“禁止盤車”或在相應開關附近設置“禁止合閘”等禁止標志;
5.在臨時電源處設置 “禁止觸摸”等禁止標志。
6.在機械設備處應懸掛如 “禁止身體靠近“等禁止標志。
7.在施工現場、樓梯口、爬梯等部位設置“注意安全”、“當心墜落”、“當心吊物”、“當心傷手”、“當心觸電”等警告標志,以提醒施工人員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避免發生事故。
8. 在廠內車、人混合行走的路段;道路的拐角處、平交路口;車輛出入較多的廠房、車庫等出入口處,應設置“當心車輛”警告標志。
9.具有對人體有害的氣體等作業場所,在易發生泄漏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必須戴防毒面具”指令標志;如易發生墜落危險的作業場所,應設置“必須系安全帶”指令標志。要求施工人員按照安全要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0. 在便于安全疏散的緊急出口處,如高層廠房出口處,與方向箭頭結合,設置“緊急出口”提示標志。
11.在工作現場,應劃定安全通道并設置“安全通道”提示標志,提示施工人員行走的方向。
7文字輔助標志
1文字輔助標志的基本型式是矩形邊框。 2文字輔助標志有橫寫和豎寫兩種形式。
橫寫時,文字輔助標志寫在標志的下方,可以和標志連在一起,也可以分開。禁止標志、指令標志為白色字;警告標志為黑色字。禁止標志、指令標志襯底色為標志的顏色,警告標志襯色為白色。
8 標志牌的型號選用
按GB2894-20xx執行
1。標志牌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地方,并讓員工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環境信息標志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部件)附近的醒目處。
2 。標志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見安全標志。標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3 。標志牌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4 。多個標志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標志牌要固定穩固不傾斜。
5 。安全標志牌應保持完好,如有破損、變形等不符合要求時就及時修整或更換。
6.。標志牌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標志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7.標志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
8.標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著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式的標志牌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開放、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中介服務體系,提高安全評價水平和服務質量,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統稱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執業。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四條 資質證書分為甲、乙兩級,并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的專業特長、資質條件確定其業務范圍。
取得甲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在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甲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統稱國家局)審批、頒發;乙級資質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
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其所轄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礦企業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所轄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礦企業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
甲級、乙級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的項目或者企業的規模由國家局另行規定。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監察機關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取得資質證書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有與其申報從事安全評價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評價人員;
(六)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通過相關安全生產培訓、考試,并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七)安全評價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歷、并且從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有與其申報從事安全評價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評價人員;
(六)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通過相關安全生產培訓、考試,并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評價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歷、并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報國家局;
(二)國家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報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并報國家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安全評價人員的資格考試:
(一)取得安全工程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專業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其他專業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1年以上;其他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條 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公正、公道、正派,熟悉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安全評價知識,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安全評價人員考試管理辦法由國家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偽造、轉讓或出借資質證書。
資質證書遺失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補發。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第十三條 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停業、破產或有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第十五條 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局制定統一式樣。
第三章 安全評價機構
第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標準的規定,遵守執業準則,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如實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并對其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承擔安全評價項目時,應當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十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不得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每年填寫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分別報國家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是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查、頒發資質證書。
對已經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及其安全評價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局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的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實行地區保護,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機構的正;顒,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不得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不得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給予警告,并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應當辦理變更手續而未辦理、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責令停止工作,限期補辦延期或者變更手續,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補辦延期或者變更手續、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的;
(二)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
(三)超出業務范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四)評價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合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六)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的。
第二十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安全評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格,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資格條件變化,不再具備從業資格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三)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的;
(四)違背職業準則,有失公正的。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安全評價機構,指依法從事安全生產評價活動的中介組織。
安全評價人員,指依法從事安全生產評價活動的專職人員。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的大型企業、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的各行業協會等所屬的安全評價機構申請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及申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安全評價資質證書的,由國家局直接受理。
第三十四條 外資機構申請安全評價資質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員工勞動防護,預防和控制職業病的發生,保護員工健康,加強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各部門、車間。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在工作過程中未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危害,保護職工健康,由公司統一發放和配備,供員工使用的防護品(具)和保健品。
第二章采購
第四條 勞動保護用品采購
(一)勞動用品采購計劃由生產部提出,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采購部門負責采購。
(二)采購的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及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要求到提供以下證件的單位購買:
(1)廠家的營業執照;
(2)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3)有效的檢測報告;
(三)所采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單位應符合國家、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
(四)統一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應進行招投標,并經職工代表、生產部及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共同參與單位選擇、定價、定式樣、定標準等工作。
(五)勞保用品采購到廠后,采購部門應組織生產部及相關部門人員 進行驗收,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接受。
第三章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
采購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公司庫管人員、質檢員檢查驗收。驗收分為質量驗收和數量驗收。
要認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LA標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生產許可證、生產資質、經營資質、檢查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等,觀察護品有無破損缺陷、各項技術參數是否符合要求。
勞動防護用品驗收要做好記錄,參加驗收人員要簽字。發現勞動防護用品質量不符合要求、數量不準確、證照不全、無LA標志的,堅決不予接受入庫,并責令采購部門退庫。加強驗收稽核,發現驗收程序和環節不全、不規范、不履行入庫手續和手續不齊備。公司財務應拒絕支付貨款。
第四章 勞動防護用品保管制度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保證勞動用品的供應降低工程成本與消耗,加速周轉,節省消費,特對工程所用勞動用品進行全面的統一的管理,各部門應遵守下列的規章制度,以便能使用完整的勞動用品。
(一)搞好勞動用品的入庫驗收,把好勞動用品的驗收關,確保規格、數量、質量、符合使用規定。
(二)搞好各種機具設備的保養工作,嚴禁出庫機具有拖延工程工期現象。
(三)搞好勞動用品的領發和盤點,面向生產、方便群眾、保證供應、即時回收。
(四)搞好庫內的業務員工作,做到技術資料齊備、單據帳目正確、庫容整齊、收發即時、數量準確。
(五)搞好各種機械和用品的技術保管和維護保養工作,保證用品的使用價值不受損失,質量完好無損。
(六)加強團結管理體制人員的安全教育,做好防火、防盜、防爆、防洪等工作,確保倉庫勞動用品的安全檢查。
(七)行政辦應搞好勞動用品的綜合利用和調節工作,降低庫存,節約倉庫儲蓄費用。
第五章 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和配備
(一)新購勞動防護用品須經倉庫管理人員出具入庫單,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驗收內容: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合格證,檢驗報告等。)在有存放條件的地點進行統一保管,并定期進行清點核實。
(二)按照勞動條件發給勞動者防護用品,屬于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工人的安全健康所必須的則發,否則不發,勞動條件相同的發給相同護品。工種相同,勞動條件不同則發給不同護品。
(三)防護服:從事以下作業者施工時必須使用防護服。
(1)接觸有毒、有放射性與對皮膚有感染的物質的作業者
(2)有強烈輻射熱的或有灼燒危險的作業者
(3)有刺激、絞碾危險或可能因鉤掛、磨損衣服而引起外傷的作業者
(4)經常接觸腐蝕性物質的或特別骯臟物品的作業者
(四)防護手套:(帆布手套、線手套、膠手套、絕緣手套)發給在操作中易于燒手、燙手和嚴重磨手的工種,絕緣手套供帶電作業備用,膠手套供直接接觸腐蝕性液體和劇毒物質的工種使用
(五)防護鞋:(隔熱皮鞋、球鞋、絕緣鞋、雨鞋、防砸鞋)發給防燙、防刺割、防觸電、防水、防腐蝕、防砸的工種使用
(六)防護帽:(安全帽、工作帽、草帽)發給在操作中頭部需要防物體打擊、防發辮絞碾、防燙、防寒、防曬的工種使用
(七)毛巾:發給在操作中頸部需要防灼燒和從事粉塵、骯臟作業的工種使用
(八)防護面具:(防毒面具、防塵口罩、防護眼鏡)發給面部有燒灼危險和噴灑傷害,有吸入有害氣體危險,從事粉塵作業對眼部有傷害危險的工種
(九)安全帶,安全網:從事高空作業的工種在高空作業時必須使用安全帶,安全網。
(十)從事多種作業者,按其基本工種發護品。如果發給的護品對從事某些特殊工作不能適用時,則可供給所必需的護品做備用
(十一)對生產管理人員應按具體情況發給備用的護品
(十二) 所有護品均免費發給職工,教育職工節約使用
(十三)根據各科室,項目部人員所做計劃,統一進行領用
(十四)所發勞動防護用品領取人有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的義務
第六章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
(一)應定期對員工進行防護用品的正確佩戴和使用培訓,確保員工100%正確使用。
(二)員工在巡檢、操作、檢維修、事故處理等過程中,須根據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或強度,穿著、佩戴或隨身攜帶相應的防護用品。
(三)勞動防護用品應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破損或變形、影響防護性能或達到報廢期限的,應予以報廢并更換或補發。禁止使用,過期和報廢的防護用品。
(四)外來人員進入現場應按要求佩戴使用防護用品,防護用品根據實際情況可由公司有關部門負責提供。外來施工單位人員應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要求,進入現場和工作時須佩戴與工作和場所危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
(五)應加強員工勞動保護用品佩戴、使用情況的檢查。
第七章 勞動保護用品的保管
(一)倉庫管理部門應按照倉庫管理有關要求,加強對勞動保護用品的保管,及時清理過期、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全體員工應妥善保管各類防護用品,不得破壞防護用品結構及影響其使用功能。
第八章 勞動保護用品的維護、保養和更新
(一)應定期對現場配備的公用防護用品(具)、藥品完好、有效情況的進行檢查,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二)對防護性能較高的勞動保護用品,機動部應定期組織強制檢驗,并做好檢驗記錄。
(三)應對過期失效的防護用品及時更換、更新。
第九章 勞動防護用品的評估
每年的一月和七月,由企管部組織,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衛生、職業醫務專業人員和職工代表參加,召開勞動防護用品的評估會議。針對企業生產自身風險,以及為職工的頭、手、眼睛、臉、聽力、腳、呼吸、熱、凍、觸電等方面保護所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適應程度、配備標準、使用年限、質量要求進行全面評估,通過作業場所的風險分析,識別勞動防護用品的需求,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發放標準修訂提供可靠依據。
第十章 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
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照國家要求和產品有效安全期內使用,超出安全防護期限不得繼續使用,應立即報廢,由公司公司收回后統一處理。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14
一、目的
為了確保生產現場的安全設施和安全防護能夠發揮積極作用,根據人機工程學原理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2893-20xx《安全色》、GB2894-1996《安全標志》、GB1617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中的要求,生產現場中的各種安全設施、安全防護及危險部位和危險場所必需懸掛安全警示標志,為了確保安全警示牌設置的準確與合理,根據公司生產現場的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
適用于全公司各生產場所、生產設備、公司道路、施工現場、辦公場所、生活區域、高空作業、設備維修和吊裝等工作場所。
三、職責范圍
3.1 設備科負責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歸口管理,負責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組織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大修、改造。
3.2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配置、使用、運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進行歸口管理。
3.3安全設備設施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各種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定期檢查,保證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轉。
3.4 安全警示標志采用屬地管理原則,由所處部門(車間)進行維護管理。
四、 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標志管理要求
4.1安全防護及標志的管理
4.1.1根據生產現場生產情況、周圍環境、溫度的變化、配備相應數量和種類的安全防護警示標志牌。
4.1.2安全防護、警示標志應設置在明顯的地點,以便與作業人員和其他進入生產現場的人員易于看見。
4.1.3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設置后,未經生產部門主管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擅自移動或拆除。
4.1.4安全防護罩、防護欄等安全防護設施殘缺或毀壞報設備科,安全警示標志殘缺或新增時報安全環保部。
4.1.5要經常教育員工遵守安全警示標志牌和安全防護設施要求,愛護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牌,對破壞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的行為要堅決制止,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4.2安全防護警示標志
4.2.1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用以表達安全信息;安全警示標志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或文字組成;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個人安全防護用品、警示線、安全帶、防護網、防護欄、防護蓋、防護罩等機電安全保護裝置。
4.2.2警示線:界定和分割危險區域的標識線,分為紅色、黃色和綠色三種。
4.2.3警示語句: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危險的詞語。
4.2.4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藍、黃和綠色。
4.2.5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色和白色兩種顏色。
4.2.6安全標志的分類:禁止標志、警示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4.2.7安全色分別代表含義:紅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險,主要用于禁止標志、停止按鈕、消防設備、機械轉動的裸露部分(齒輪、皮帶輪等)、極限刻度等;藍色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主要用于指令標志、交通指示標志;黃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主要用于警示標志、安全防護罩內壁、防護欄欄桿、警告信號旗等;綠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紅白相隔條表示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的意思,主要用于防護欄;黃黑相隔條表示起重吊鉤、坑口防護欄桿、低管道等;黑色表示標志中的文字、圖形、符號等;白色表示文字、圖形、符號和背景等。
4.3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的使用
4.3.1在進入生產車間現場大門入口,必須懸掛安全帽標志牌。員工上崗前必須按工種規定作裝好勞動防護用品。
4.3.2在深坑周邊、地溝、水池周圍、井口、陡陂等場所應懸掛當心墮落標志牌和設立安全欄或安全蓋等防護裝置。
4.3.3在需要動火、焊接的場所,必須懸掛當心火災等警示標志牌。
4.3.4在旋轉機械設備旁必須懸掛當心傷手、當心觸摸等標志牌。地面較滑場所應懸掛當心滑倒標志。
4.3.5設備線路檢修、零部件更換時,應在相應設施、設備、電柜、開關箱等附近懸掛禁止合閘標志牌。
4.3.6有坍塌危險的構建物、建造物、設備、堆放的物料等危險場所、作業區必須懸掛當心坍塌和禁止通行標志牌。
4.3.7在配電箱、配電柜等各級開關箱處必須懸掛當心觸電等標志牌,對臨時用電的場所除懸掛當心觸電等標志外還要設立安全防護裝置。
4.3.8在安全通道、樓梯、消防通道口、出入口必須懸掛安全通道等標志牌。
4.3.9在登高梯、設備平臺周圍要有防護欄裝置和懸掛當心滑落標志牌。
4.3.10在高溫渣包放置區和電爐旁應設置防護欄和懸掛當心高溫燙傷標志牌。
4.3.11 在非飲用水龍頭處懸掛禁止飲用標志牌。
4.3.12 在高處場所和維修平臺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應設立警戒區,通過安全
防護欄或安全防護網或拉警戒線和警示標志牌達到警示作用。
五、 參考資料
1、GB2893-20xx《安全色》
2、GB2894-1996《安全標志》
3、GB1617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15
一、安全措施和器具的管理制度
1、對所有安全設施器具必須統一造冊,專人管理。
2、定期對安全設施、器具進行維護、更換,保證其隨時處于安全有效的狀態;
3、根據生產的情況,及時加強設施、器具的投入,不斷提高安全保證水平。
二、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對所有的設備按設備的技術狀況、維護狀況和管理狀況分為完好設備和非完好設備,并分別制定具體考核標準;
2、對所有設備都要進行潤滑的"五定"管理,即定點、定質、定時、定量、定人,崗位操作及維護人員要認真執行"五定"潤滑要求,并做好運行記錄;
3、設備缺陷的處理要做到能排除的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的要詳細記錄及時逐級上報,在處理每項預防前,必須有相應的措施,明確專人負責,防止缺陷擴大。
三、設備檢修制度
1、檢修人員必須經安監部門專業技術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后,方可上崗。
2、一切檢修項目應明確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落實檢修安全防護措施。
3、檢修易燃、易爆、有毒的設備、容器管道前,必須清洗、泄壓、排爆、排毒干凈,經取樣分析合格,并在與其它設備相連的管道加盲板。
4、焊接作業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嚴格按規定辦理動火證,對動火周圍易燃易爆物應清理干凈,如存在燃氣體、液體,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5、進入設備作業,應辦理設備作業證,如設備停電后,必須在電源開關處理后掛標示牌、上鎖或取下熔斷絲。設備如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的必須穿戴適用的防護用品、防毒面具,并設作業監護,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6、高處作業(2米以上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固定好腳手架,并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
7、檢修完畢后,一切安全設備恢復正常狀態,檢查設備管道內有無異物、盲板抽加情況,并做好設備記錄。
四、電氣檢修安全制度
1、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由質監部門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電工作業操作的人員擔任。
2、電氣作業人員上崗,應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和正確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
3、不準在電氣設備、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或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或拆下熔斷絲,同時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經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牌或送電。
4、必需帶電檢修時,應經主管電氣的技術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由帶電作業實踐的人員擔任。
5、所有電氣設備必須保證連接正確,保護按零或接地良好,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定期檢測。
6、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線路的運行和檢修必須按《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器設備通用要求》(BG3836.1)執行。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16
1. 港區內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必須符合《消防法》的有關規定。
2. 安全出口通道不得存放貨物,不準停放車輛和其他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3. 安全管理部門每天要進行安全巡視檢查,嚴禁安全出口上鎖、堵塞,保證碼頭內所有安全出口正常通行。
4. 碼頭內所有倉庫、車間、辦公樓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須設置疏散指示標志和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5. 安全部應對碼頭各種安全疏散指示牌進行檢查保養,發現損壞要及時更換維修。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17
一、安全檢查的目的是:預知危險,消除隱患。
二、安全檢查的內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教育、查維護、查隱患。
三、安全檢查的周期是:公司每月一次、項目部每周一次、班組每天一次。
四、安全檢查的方法是:看、量、測、動作試驗。安全檢查制度。
看:查看安全技術資料、持證上崗、現場標志、檢查驗收資料、三寶使用情況、四口防護情況、機械設備防護裝置、生活設施和現場文明施工等。
量:進行實測實量,如用尺量腳手架各桿件間距、電箱安裝高度等。
測:用儀器儀表進行實測,如用水平儀測縱橫向傾斜度、用接地電阻儀測接地電阻值等。
動作試驗:對各種限位裝置檢驗其實際動作靈敏度,如塔吊力矩限位、行走限位;物料提升機的超高、停層、防墜限位保護裝置、漏電保護器等。
五、安全檢查的重點是:架體、設備、施工用電、三寶四口、現場防火等。
六、項目部應做好安全見車記錄,除進行每周安全檢查外,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應做好堅持日常巡查,填寫工地安全日記。
七、除定期安全檢查外,還要進行季節性和節假日前后的安全檢查,針對雨季、臺風期、冬季等可能給施工安全帶來的危害而組織專門安全檢查,節假日前后為防止施工人員紀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而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制度。
八、檢查中對施工現場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和緊急情況要立即停工整改,一般事故隱患必須做到定人、定時、定措施進好整改。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18
1、目的:建立安全閥裝設選用、校驗程序
2、范圍:適用于公司安全閥使用管理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采購部、使用部門
4、程序:
4.1安全閥的裝設原則
凡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裝設安全閥。
4.1.1壓力來源高于或有可能高于容器的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容器上。
4.1.2由于工作介質的物理變化或化學變化,由可能使容器的內壓超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容器上。
4.1.3盛裝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的容器上。
4.1.4加熱蒸發、換熱過程,有可能使壓力超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容器上。
4.1.5壓力有可能超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流體液壓設備上。
4.1.6壓力來源處沒有安全閥的容器。
由于工作介質粘性大或其它原因,安全閥不能可靠工作時,應裝設爆破片代替安全閥或采用爆破片與安全閥共用的重疊式結構。
4.2選用安全閥的要求
4.2.1用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介質的安全閥,應采用封閉式,以防止爆炸,傷害人員,污染環境。
4.2.2安全閥的材質,應滿足介質條件的要求。
4.2.3安全閥的公稱壓力等級,應滿足設備工作壓力的要求。
4.2.4安全閥的彈簧壓力等級,應符合調試壓力要求的范圍。
4.2.5安全閥的工作溫度,應滿足工作介質溫度的要求。
4.2.6安全閥的最大實際排放量,應略大于壓源的最大介質流量。
4.2.7在介質溫度超過200℃,最好選用對于彈簧箱有隔離措施的安全閥。
4.2.8安全閥的連接方式和尺寸,應符合現場設備的要求。
4.2.9杠桿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重錘自行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杠桿越出的導架。
4.2.10安全閥的可調部位,應有便于鉛封或鎖閉的孔洞。
4.3安全閥的校驗
4.3.1安全閥必須經校驗后才能安裝使用。
4.3.2使用中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4.3.3校驗合格后,由工程部將修理內容記入安全閥修理校驗技術檔案卡,檢驗執行者和修理人員,必須在檔案卡上簽字。
4.3.4校驗合格的安全閥,應由被授權的人員(或質量檢驗人員)負責鉛封或鎖閉。并在校驗卡上填入校驗數據和簽字。
4.3.5校驗安全閥時升壓速度應慢,以免壓力讀數不準。
4.3.6校驗安全閥用的壓力表,精度應在0.5級以上。
4.3.7檢驗用壓力表的取壓點,應保證能取到安全閥進口腔內的真實壓力。
4.3.8校驗用壓力表,因常受強烈震動和大幅度壓力波動的影響,應經常用標準表校對。以免造成誤差。
4.3.9校驗用壓力表的最大量程,應為工作壓力的1.5~3.0倍,壓力表的分度,應小于最大量程的1%。
4.3.10開啟壓力偏差的規定:
開啟壓力≤1.0MPa時,允許偏差為20KPa,當開啟壓力>1.0MPa時,允許偏差為開啟壓力的±2%。
4.3.11對校驗數值認可時,至少應連續兩次以上的數據能重合,并且不允許對安全閥進行敲擊。
4.3.12密封壓力必須時回座后進行試驗,在比設備工作壓力高時穩壓5分鐘不降,則為合格。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19
1 目的
對安全閥的使用加強管理,確保受壓容器和受壓管道的安全運行。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安全閥的使用管理。
3 職責
3.1 機動部
3.1.1負責審核安全閥的檢驗計劃并聯系當地校驗站對安全閥進行校驗;
3.1.2 負責監督、檢查安全閥校驗計劃的執行情況;
3.1.3負責安全閥的工作參數變更、安裝位置變更、安全閥換型等技術審查工作;
3.1.4 負責組織安全閥起跳后原因的調查,必要時聯系重新校驗定壓;
3.1.5 負責建立并保存園區安全閥臺帳和校驗合格證書。
3.2 生產部門
3.2.1負責向機動部提出本部門安全閥定壓計劃;
3.2.2 負責根據裝置實際情況提出安全閥工作參數變更計劃和安裝位置變更計劃;
3.2.3 負責根據安全閥使用情況提出安全閥的換型計劃和更新計劃;
3.2.4 負責查找本部門所屬安全閥起跳原因并上報機動部備案,發生安全事故時要及時上報PEHS部,并配合事故調查工作;
3.2.5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閥的技術資料和檔案。
3.3 PEHS部
3.3.1 負責監督安全閥的使用、參與安全閥變更的確認;
3.3.2 參與安全閥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4 管理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安全閥必須經過嚴格檢查校驗,并備有檔案。
4.1.2 安全閥定壓期限: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安全閥至少每年校驗一次。在沒有大檢修的年份各裝置要有計劃地實施安全閥校驗,對于沒有實現定期校驗的安全閥,生產裝置要寫出原因,報機動部審查。
4.1.3 安全閥的定壓值應按設計圖紙的規定,如無明確規定時,可按下表定壓,其最大值不得超過容器設計壓力。
最高工作壓力MPa 安全閥定壓值MPa
〈0.7 最高工作壓力+0.05
0.7--1.8 最高工作壓力+0.18
1.8--8.0 1.1倍最高工作壓力
8.0--32 1.05倍最高工作壓力
4.1.4 安全閥定壓由機動部委托當地具有校驗資質的單位進行,合格后,打上鉛封并出具校驗合格證書。
4.1.5 杠桿式安全閥的重錘應有限位裝置。
4.1.6 凡裝有兩只以上安全閥的受壓容器,在安全閥失靈和校驗時,至少有一只安全閥好用,以確保足夠的泄放能力。
4.1.7 安全閥如有嚴重的腐蝕和閥體受過外傷,要進行強度試壓,試壓值為設計壓力的1.5倍。
4.1.8 安全閥需要變更工作參數時,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將安全閥檔案一并交機動部審核、論證,經PEHS部會簽后,園區領導批準方可變更。
4.1.9 安全閥上的鉛封、銘牌及其它標記不得擅自啟封或更換。
4.1.10 生產過程中安全閥起跳,使用部門必須及時向PEHS部、機動部匯報,由機動部組織相關部門分析起跳原因,必要時由機動部聯系重新定壓。使用部門應做好原因分析相關記錄。
4.2 校驗程序
4.2.1 計劃校驗
4.2.1.1 使用部門填寫“安全閥校驗計劃表”,校驗計劃表一式三份(生產部門留存一份、安全閥校驗站一份、機動部留存一份)。
4.2.1.2 機動部審查、核實后,安排實施。
4.2.2 出現緊急事故的搶修不受計劃限制,但在搶修后三日內必須補齊相關手續。
4.2.3 生產過程中通過切斷隔離閥或加盲板實現安全閥校驗時,生產部門要加強監控措施,嚴禁超壓運行。
4.3 檔案管理
4.3.1 機動部負責建立園區安全閥臺帳及校驗記錄檔案。
4.3.2 生產部門負責建立本部門安全閥臺帳及校驗記錄檔案。
5 相關文件
無
6 相關記錄
安全閥校驗計劃表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20
一. 目的
為了保證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危險、有害因素起到控制、預防、減少、消除作用而配備、設置的安全設施(裝置、設備)始終保持正常、有效,特制定本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二.職責范圍
1. 綜合辦公室
1) 為公司安全設施主要監管部門,負責安全設施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2) 協助最高管理者,確保安全設施、設備資金的投入,參與安全設施的設置、配備確認工作。
3) 參與保證安全設施正常和有效狀態的日常、定期檢查工作。
2. 生產部
1) 和辦公室共同負責安全設施的選型、配制工作。
2) 負責安全設施保持正常、有效狀態的 日常維修、調試、點檢工作。
3. 車間
1) 負責安全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2) 負責安全設施的日常點檢工作。
三.安全設施定義及分類
1. 定義: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以內
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
2. 分類(分三類)
1) 預防事故設施
2) 控制事故設施
3) 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
四.公司現有安全設施狀況(參見公司安全設施一覽表)
五.安全設施的日常管理
1.安全設施的設置和采購
1)新投資建設項目
依據建設項目設立時的國家相關勞動健康、安全生產法規要求,由設計單位按國家相關設計標準和公司實際情況進行設計、配制,和建設項目一起進行安全設施的購入和安裝。 2)非新投資建設項目隨國家新標準要求或既設安全設施的修繕、更換過程中需要配制的出現的采購,由辦公室、生產部、車間協同選型、采購。
2. 重要安全設施日常、定期點檢、強檢和確認 1) 定期點檢、強檢標準和責任部門(見下表)
2)公司辦公室負責組織公司管理者,每季度進行一次安全設施檢查,以確認公
司安全設施的正常、有效性,監督責任部門對安全設施的日常管理狀況。
3. 安全設施異常情況的處置
1) 對安全設施發現有損壞需要維修、保養的,交維修班進行修復。
2)關聯部門認為無效或設置不充分的安全設施,可提交辦公室,經公司領導確認批準后,及時進行更新或添置。
3) 各責任部門日常工作中發現安全生產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提交責任部門領導,及時進行處置;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需同時提交給辦公室,以便公司領導及時研究整改方案,消除安全隱患。
4) 各責任部門在日常、定期點檢中發現安全設施存在異常的,應及時進行改善。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21
一、勞保用品的定義、范圍;
本規定所指勞動用品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即因工作需要為員工配備或提供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
二、勞保用品的管理原則
1、勞保用品的管理必須貫徹“確保安全、質量可靠、杜絕浪費、按需配備”的原則,使勞保用品確實起到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2、勞保用品必須依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對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不同的勞保用品。
3、勞保用品是為勞動提供保護的必要物質條件,員工上崗作業必須按規定使用,勞保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領而不用。
4、勞保用品必須按規定標準以實物形式發放給員工,不得以發放勞保用品的名義發放其它物資。
三、勞保用品的管理部門
1、勞保用品的配備標準、發放范圍、使用年限和技術標準由集團運營部、人力資源部共同負責。
2、年度計劃的編制:各事業部應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運營部提報下一年度所需配備、購買的計劃。運營部會同人力資源部,根據各單位具體情況向總裁辦公會提報年度勞保用品配備、采購計劃。財務部依據批準后計劃進行預算編制。
3、采購:勞保用品的采購以集團公司集體采購為主,以各事業單位采購為輔的方式進行采購。大宗物品(三萬元以上)應采取公開招標的辦法進行采購,由運營部根據購買勞保用品的計劃,編制標書,并成立招標領導小組。由企業管理部根據招標情況對大宗物品進行采購。只是在事業部內部而非跨事業部、直屬子公司員工均可以使用的勞保用品,經事業部報集團企業管理部備案后可以自行采購。
4、庫存管理:由企業管理部負責庫存管理,使用部門根據計劃以事業部為單位進行領取。原則上事業部每年4月份、9月份兩次領取勞保用品,出庫單要一式三份,領用事業部、財務部、企業管理部各存一份。領取后的勞保用品由使用部門對未發放的勞保用品進行管理。
四、勞保用品的費用列支
由財務部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費用列支和稅前扣除。
五、勞保用品的使用發放管理
1、使用范圍:集團一線生產人員及集團直接從事現場生產管理人員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
2、各事業部必須嚴格按規定和標準發放勞保用品,凡違反規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勞保用品的發放除一次性用品外,實行以舊換新制度。員工領取勞保用品時,事業部必須注明具體使用人和發放數量、工作崗位、勞保用品品種和使用時間。
3、勞保用品使用期滿,需經所在班、組和主管領導(部門)鑒定核實后方可換發,個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個人拆洗修補。
4、勞保用品的使用必須遵照國家相關規定。
六、勞保用品使用的日常檢查與監督
各部門要開好班前、班后會,布置安全工作和注意事項,檢查員工勞保用品的使用情況。集團公司運營部、人力資源部不定期進行檢查。
七、對違反本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或因不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及隨意拆改防護用品而發生的人身傷亡,要追究本人及相關領導的責任并承擔相應造成的損失。
八、本制度由運營部、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與本規定不符的相關規定同時作廢。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22
1. 總則
1. 1安全帶適用于圍桿、懸掛、攀登等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預防墜落傷亡的防護用品。
1. 2為了防止高空作業人員墜落的危害,應使用安全帶加以防護。
1. 3為了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
1. 4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要發動群眾,依靠群眾,要發揮安全監督機構和群眾性的安全組織作用,嚴格監督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1. 5對違反本規定者,應認真分析,加強教育,分別情況嚴肅處理,并給予經濟處罰。
1. 6本規定適用于生產各單位,其他單位可參照執行。
2. 管理
2.1安監部門監督檢查物資部門必須購買有產品合格證和驗證的產品,方準購買。
2.2物資部門購買后通知安監部門檢查是否有生產合格證,并核對是否符合標準,必須有質量合格證。
2.3物資部門購買的安全帶應符合如下要求:
2.3.1金屬配件上應打上制造廠的代號。
2.3.2安全帶的帶體上應縫上永久字樣的商標,合格證和驗證。
2.3.3安全繩上應加色線代表生產廠,以便識別。
2.3.4合格證應注明,產品名稱、生產年月、拉力試驗4412.7N(450kgf),沖擊重量100kg,制造廠名,檢驗員姓名等。
2.3.5每條安全帶裝在一個塑料袋內,袋上印有:產品名稱、生產年月,靜負荷4412.7N(450kgf),沖擊重量100kg,制造廠名稱及使用保管注意事項。
2.4各使用單位要有安全帶清冊:序號、編號(不能重復使用)、領用日期、定期試驗時間、保管單位(人)、報廢周期(安全帶使用日期使用單位從領用日期計算,不超過5年,到5年后報廢)。
2.5安全帶在使用過程中,如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不合格。
2.5.1組件完整,無短缺破損。
2.5.2繩索,編織帶無脆裂,斷股或扭結。
2.5.3皮革配件完好,無傷殘。
2.5.4金屬配件無裂紋,焊接無缺陷,無嚴重銹蝕。
2.5.5掛鉤的鉤舌咬合口平整不錯位,保險裝置完整可靠。
2.5.6活梁卡子的活梁靈活,表面滾花良好,與邊框間距符合要求。
2.5.7鉚釘無明顯偏位,表面平整。
2.5.8配備的防墜器應制動可靠。
2.6使用過程中,如不符合要求的和到期的安全帶上交到安監部門,由安監部門統一處理報廢,不能在使用。
3. 檢查、靜負荷試驗
3.1安全帶每個月檢查外觀一次,由使用單位進行。
3.1.1安全帶繩索無脆裂斷股現象。
3.1.2無嚴重腐蝕磨損現象。
3.1.3安全帶各部接扣及鉚接處完整牢固。
3.2安全帶每年進行一次靜負荷試驗,新領用的安全帶不做試驗,必須送安監部門統一編號,并做好記錄。
3.3由生技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試驗,安監部門對試驗進行全過程的監督。
3.4試驗前的檢查準備
3.4.1試驗操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拉力試驗機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注意事項。
3.4.2試驗前應檢查拉力機油箱的液位計液面在油標面的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之間,以免油泵空轉。
3.4.3檢查拉力機電機接地線良好。
3.4.4試驗前應對試件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按報廢處理。
3.4.5試驗室應備有試驗記錄本,其內容有:序號、編號(不能重復使用)、送檢單位、試驗時間、試驗拉力、操作人姓名、送檢負責人、試驗結果和拉力試驗機打印的報告單。
3.5試驗標準
3.5.1圍桿帶、圍桿繩、安全繩試驗靜拉力2205N(225kgf),載荷時間5min,試驗周期1年。
3.5.2護腰帶試驗靜拉力1470N(150kgf),載荷時間5min,試驗周期1年。
3.6試驗程序
3.6.1選用合適的夾具安裝好試件并蓋好安全罩。
3.6.2合上電源,檢查開關均在合位。
3.6.3根據試件測試要求輸入試驗數據,并進行試驗拉伸速度為100mm/min,載荷時間為5min,如不變形或破斷,則認為合格。
3.6.4在測試過程中發現異常,應立即按急停健,停止測試查明原因。
3.6.5試驗過程中,人員不許靠近試驗機,以免發生意外。
3.6.6試驗完成后,卸下試件,應按加荷健使油缸縮進后再停油缸。
3.6.7試驗完畢后要斷電,拉下電源開關及拉力機開關。
3.6.8試件做完試驗后,應做漆寫編號,綠色調合漆寫的為合格,紅色的為不合格。
3.6.9試驗全部完成后,操作人、送檢人要在試驗記錄上簽字,認可試驗結果。
4. 使用和注意事項
4.1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
4.2使用吊藍工作時,應使用安全帶,安全帶應拴在可靠處所。
4.3在軟梯上工作的人員,衣著必須靈便,并應使用安全帶。
4.4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5安全帶應高掛低用,注意防止擺動碰撞,使用3米以上長繩應加緩沖器。
4.6緩沖器,速差式裝置和自鎖鉤可以串聯使用。
4.7不準將繩打結使用,也不準將鉤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應掛在連接環上用。
4.8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換新繩時要注意加繩套。
4.9安全帶使用后,要注意保管和維護,每次使用前做外觀檢查,必須詳細檢查安全帶的縫制部分和掛鉤部分是否完好,捻線是否斷裂磨損,保證安全帶經常保持完好狀態,發現異常時應提前報廢。
4.10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
4.11安全帶應儲存在干燥、通風的倉庫內,不準接觸高溫、明火、強酸和銳利堅硬的物體,也不準長期暴曬。
5. 考核
5.1高空作業不系好安全帶,按《安全管理標準》規定進行考核。
5.2不按要求掛好安全帶,扣罰100元。
5.3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帶,扣罰100元。
5.4物資部門購買的安全帶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扣罰100元。
5.5有意損壞安全帶者,扣罰150元。
5.6使用過程中自己保管不繕,將安全帶丟失者,應自己購買。
6. 參考資料
6.1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電安生(1994)227號。
6.2國家標準安全帶GB6095-85。
6.3《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試行)國電發(20xx)777號。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23
一、新增設備管理
第一條 本公司各部門需增置的設備經批準購買后,須報設備科備案。
第二條 經設備科進行可行性方面的技術咨詢,方可確定檢修項目或增置電器及機械設備。
第三條 為保證設備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門應協助設備管理部門人員對設備進行管理,指導本部門設備使用者按照操作規程正確使用。
第四條 設備項目確定或設備購進后,設備科負責組織施工安裝,并負責施工安裝的質量。
第五條 施工安裝,由設備科及使用部門負責人驗收合格后填寫“設備驗收報告”方可使用。
二、使用設備管理
第六條 電氣機械設備使用前,設備管理員要與生產管理部配合,組織操作人員接受操作培訓,設備科負責安排技術人員講解。
第七條 使用人員達到會操作,清楚日常保養知識和安全操作知識,熟悉設備性能的程度,設備科考核合格,上崗操作。
第八條 使用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工作,認真新詩交接班制度,準確填寫規定的各項運行記錄。
第九條 設備科要指派人員與各部門負責人,經常性地檢查設備情況,并列入工作考核內容。
三、轉讓和報廢設備管理規定
第十條 設備年久陳舊不適應工作需要或無再使用價值,使用部門申請報廢、報廢之前,設備科要進行技術鑒定與咨詢。
第十一條 設備科指派專人對設備使用年限、損壞情況、影響工作情況、殘值情況,更換新設備的價值及貨源情況等進行鑒定與評估,填寫意見書交使用部門。
第十二條 使用部門將“報廢、拆除申請單”附意見書一并上報,按程序審批。
第十三條 申請批準后,交付供應部輸,新設備到們后,舊設備報廢、拆除。
第十四條 報廢、拆除舊設備由生產管理部、設備科安全環?品止へ撠煱从嘘P規定處置。
四、設備事故分析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 發生設備事故,設備主管、生產管理部值班人員要到現場察看,處理,及時組織搶修。
第十六條 發生設備事故的操作人員及當事人將事故時間、原因、設備損壞程序、影響程度等做記錄上報本部門負責人。
第十七條 設備主管,值班人員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織進行事故分析,寫出“事故分析報告”簽注處理意見,報生產管理部經理。
第十八條 對重大事故由維修部門通知人事部及有關部門,按處理程序及時上報。
第十九條 事故處理完畢,生產管理部值班主管將“事故分析報告”存入設備檔案。
第二十條 人為事故應根據情況按“獎懲條例”的條款及處理權限,對責任者給予行政、經濟處分。
第二十一條 屬設備自然事故,維修部門進行處理,采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生產管理部設備主管人員編制設備檢查保養半年計劃,填制“半年設備檢修計劃表“,報部門經理審核批復。
第二十三條 生產管理部經理審核計劃,呈報總經理后,批準執行生產管理部半年設備檢修保養計劃。
第二十四條 設備管理人員編制檢修保養單“月設備檢修保養計劃表“,并按月計劃表的內容,逐項填寫“保養申請單”檢修保養時需某部位停電、水、氣時,還要填寫“停電/水/氣通知單”
第二十五條 值班人員填寫的“月設備檢修保養計劃表”、“保養申請單”、“停電/水/氣通知單”一并報部門經理,生產管理部經理與總經理和各部門溝通后,簽注意見,下達執行。
第二十六條 值班人員根據批準的月檢修保養計劃,簽發“設備 級保養任務單”填寫任務單中“內容及要求”欄目,安排具體人員負責實施。
第二十七條 在“檢修保養工做記錄簿”中登記派工項目及時間。
六、設備日常維修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電氣使用部門的設備發生故障,須填寫“維修通知單”,經部門主管簽字交生產管理部。
第二十九條 維修部門主管或值班人員接到通知,隨即在“日常維修工做記錄簿”上登記接單時間,根據事故的輕重緩急及時安排有關人員處理,并在記錄本中登記派工時間、
第三十條 維修工作完畢,主修人應在“維修通知單”中填寫有關內容,經使用部門主管人員驗收簽字,并將通知單交回維修部門。
第三十一條 維修部門在記錄簿中登記維修完工時間,及時將維修內容登記入設備卡自責并審核維修中記載的用料數量、計算出用料金額填入單內。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24
為了確保施工現場安全設施和安全防護能夠發揮積極作用,根據人機工程學的原理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393號令)的要求,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安全防護及危險部位和危險場所必需懸掛安全警示牌,為了確保安全警示牌設置的準確與合理,更根據建筑施工的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一、安全警示標志的含義與概念
1、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等意思;
(2)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
(3)黃色:表示提醒人們的主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及環境應以黃色表示;
(4)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信息。
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安全標志的分類: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1)禁止標志的基本型式是帶斜杠的圓邊框;
(2)警告標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邊框;
(3)指令標志的基本型式是圓形邊框;
(4)提示標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邊框。
二、安全標志的使用場所與類型
1、具有火災危險物質的場所,如:木工房、倉庫、易燃易爆場所等場地,應懸掛“禁止吸煙”、“禁止煙火”、“當心火災”、“禁止明火作業”等標志牌。
2、設備、線路檢修、零部件更換,應在相應設施、設備、開關箱等附近懸掛“禁止合閘”、“禁止啟動”等標志牌。
3、專用的運輸車道、作業場所的溝、坎、坑、洞等地方,應懸掛“禁止跨越”、“禁止靠近”、“當心滑跌”、“當心坑洞”等標志牌。
4、有坍塌危險的建筑物、構筑物、腳手架、設備、龍門吊、井字架、外用電梯等場所,應懸掛“禁止攀登”、“禁止逗留”、“當心落物”、“當心坍塌”等標志牌。
5、有危險的作業區如:起重吊裝、交叉作業、爆破場所、高壓實驗區、高壓線、輸變電設備的附近,應懸掛“禁止通行”、“禁止靠近”、“禁止入內”等標志牌。
6、物料提升機吊籠、外操作載貨電梯框架,物料提升機等地,應懸掛“禁止乘人”、“禁止逗留”、“當心落物”等標志牌。
7、高處作業場所、深基坑周邊等場所應懸掛“禁止拋物”、“當心滑跌”、“當心墜落”等標志牌。
8、旋轉的機械加工設備旁應懸掛“禁止戴手套”、“禁止觸摸”、“當心傷手”等標志牌。
9、在總配電房、總配電箱、各級開關箱等處應懸掛“當心觸電”、“有電危險”等安標志牌。
10、在鋼筋加工機械、電鋸、電刨、砂輪機、絞絲機、打孔機等機械設備的旁邊應懸掛“當心機械傷人”、“當心傷手”等標志牌。
11、在腳手架、高處平臺、地面的深溝(坑、槽)等處應懸掛“當心墜落”、“當心落物”、“禁止拋物”等標志牌。
12、在各種需要動火、焊接的場所,應懸掛“必須戴防護眼鏡”、“當心火災”、“必須穿防護鞋”、“注意安全”等標志牌。
13、在進入施工現場的大門入口,必須懸掛“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高出作業施工必需系安全帶”等標志牌。
14、在砂漿攪拌機、鋼筋機械設備等旁邊應懸掛“安全操作規程”等標志牌。
15、在通向緊急出口的通道、樓梯口、消防通道口等地應懸掛“緊急出口”、“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標志牌。
16、在出入通口、基坑邊沿等處處設置對應的標志牌外,夜間還應設紅燈警示,保證由充足的照明。
三、安全標志牌的管理
1、施工現場應根據工程大小和不同的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配備相應數量和種類的安全警示標志牌。
2、安全警示標志應設置在明顯的地點,以便與作業人員和其他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易于看到。
3、各種安全警市標志設置后,未經施工項目負責人批準,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拆除。
4、施工現場應設置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定期對標牌、警示燈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殘缺或者毀壞的標志牌、金石等要及時更新、更換。
5、要經常教育施工人員遵守安全警示標志牌的要求,要愛護安全標志牌,對破壞安全警示牌的行為要堅決制止,并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進行處罰。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25
一、標志牌的設置高度
標志牌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標志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二、使用安全標志牌的要求
1、標志牌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
容。環境信息標志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
或設備(部件)附近的醒目處。
2、標志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見安全標志。標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3、標志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
4、標志牌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5、多個標志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6、標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著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
式的標志牌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7、其他要求應符合GB 15566 的規定。
三、檢查與維修
安全標志牌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26
使用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安全標志的設置,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為認真執行安全標志標準,加強標志的采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志的管理。
一、安全警示標志的含義與概念
1、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等意思;
(2)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
(3)黃色:表示提醒人們注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及環境應以黃色表示;
(4)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信息。
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安全標志的分類: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1)禁止標志的基本型式是帶斜杠的圓邊框;
(2)警告標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邊框;
(3)指令標志的基本型式是圓形邊框;
(4)提示標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邊框。
二、各部門職責
1、公司安技保衛部負責對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基層單位安保部門負責對安全標志的采購、發放、入庫、使用、管理。
3、項目經理部負責提供安全標志使用的計劃和日常管理。
4、施工現場安全員把安全警示標志掛貼到相應的存在危險因素的部位,并負責監督。
三、工作要求
1、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應根據各項目經理部的施工現場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經理審批后進行采購。采購的安全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GB2894―1996)的要求。
2、施工現場安全標志牌應由公司到安監站統一購置。
3、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結合施工現場或不同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志。安全標志應按分部、分項(基礎、主體、附屬)繪制安全標志平面圖,應有項目經理簽字、有繪制人簽字、有繪制日期,并填寫《安全標志登記表》。
四、設置場所
1、線路施工時在土方開挖的洞口四周設置警戒線,設置警時標識牌,晚間掛警示燈,施工點在道路上時,應根據交通法規在距離施工點一定距離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派人進行交通疏導。
2、場地施工時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3、在高壓線路,高壓電線桿,高壓設備,雷擊高危區,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其它應設置安全標志的場所。
五、設置原則
1、現場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緊急出口、疏散通道處、層間異位的樓梯間,必須相應地設置“安全通道”標志。在遠離安全通道的地方,應將“安全通道”標志的指示箭頭必須指向通往緊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員經常路過的地方施工時,應當依照相關交通法規設置恰當的安全警示標識,建筑中的臨邊洞口等應按《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要求設置。
3、施工現場布置應合理,根據施工安全平面布置圖所標識的部位掛貼統一規定的安全警示標志,對施工現場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增添統一規定的安全警示標志。
4、臨時用電的標準設置應符合用電有關規范的標準。
5、所有機械的標志設置應符合有關專門機械的規定。
6、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2849-1996《安全標志》和GB1617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2893-20xx《安全色》的要求。
六、管理規定
1、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標志牌須移動或拆除時,由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將安全標志牌移動,或回收后,退交基層單位安保部門統一保管。
2、安全標志牌未經項目經理部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3、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志牌進行整修和更換。如發現有損壞的,應報請公司,經公司核準后,將相同標志牌發放項目部,由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按要求進行掛貼。
4、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安全標志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5、公司安技保衛部每季度、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每月對項目經理部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如發現項目部不按公司統一要求進行掛貼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或相應的經濟處罰。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2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公平、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技術服務體系,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安全評價資質、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安全評價機構,是指依法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四條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種,根據其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確定各自的業務范圍。安全評價機構業務范圍劃分標準見附件1。
甲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批、頒發證書;乙級資質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審核,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批、頒發證書。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除煤礦以外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煤礦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
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
第五條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的需要,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設置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總量控制。
第六條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下列建設項目或者企業的安全評價,必須由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四)生產劇毒化學品的企業和其他大型生產企業。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或其有關部門對安全評價有特殊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甲級、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從業人員、技術裝備等相關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取得資質的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固定資產4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取得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3年以上,且沒有違法行為記錄;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五)有25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于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
(七)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四)有16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于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
(六)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甲級、乙級資質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于每年6月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甲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
(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預審以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將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接到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批,并在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批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申請乙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審核;
(二)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預審并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將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批,并在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批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并填寫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審批備案表(式樣見附件2),自頒發資質證書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資質審核、審批時,可以采用形式審查、現場審查、綜合審查相結合的方式。
形式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所進行的審查。
現場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的現場核查。
綜合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實性的綜合評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F場審查所需時間不計入資質審核、審批期限。
第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取得資質1年以上,需要增加業務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于每年9月向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增加業務范圍的程序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有關電視、報刊等媒體上予以聲明,并向原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復審合格后予以辦理延期手續;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機構名稱或者地址發生變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第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機關應當注銷其資質: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但不予批準的;
(二)被依法終止的;
(三)自行申請注銷的。
第十九條安全評價機構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制。
第三章安全評價活動
第二十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執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客觀、如實地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并對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被評價對象的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被評價對象應當及時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重新進行安全評價;未委托重新進行安全評價的,由被評價對象對其產生的后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業務活動時,應當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明確評價對象、評價范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安全評價機構與被評價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不得委托同一個安全評價機構。
第二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收費,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的規定。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沒有行業自律和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雙方可以通過合同協商確定。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以及周邊區域收費情況,出臺本行政區域的收費指導意見,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泄露被評價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二) 偽造、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資格證書;
(三) 超出資質證書業務范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四) 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安全評價報告;
(五) 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六) 擅自更改、簡化評價程序和相關內容;
(七) 同時在兩個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從業;
(八) 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機構;
(九) 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活動;
(十)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安全評價過程控制記錄、被評價對象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評價活動全過程管理。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五條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安全評價活動,應當填寫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評價工作報告表(式樣見附件3),報送評價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每年參加必要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安全評價水平。
第二十七條安全評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安全評價市場秩序,推進安全評價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并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強化對從業人員的監督。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審核、審批和頒發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對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安全評價機構不具備資質條件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理。監督檢查記錄應當經檢查人員和安全評價機構負責人簽字后歸檔。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對違法違規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黑名單”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評價的申訴、投訴和舉報制度,受理社會和個人的申訴、投訴和舉報,并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定期考核。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每年填寫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經被評價對象確認后,分別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列入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
對安全評價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沒有開展相應活動的,核減相應的業務范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被評價對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二)以備案為由,變相設立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行政許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區保護,限制外地評價機構到本地區開展評價活動;
(四)干預安全評價機構開展正常活動;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六)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財物;
(七)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對安全評價機構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三十五條安全評價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或者冒用資質證書、使用偽造的資質證書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轉讓、租借資質證書或者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或者未經批準延期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半年,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一)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評價活動的;
(二)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四)泄露被評價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機構,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未按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八)內部管理混亂,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未有效實施的;
(九)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的;
(十)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虛假評價報告,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被評價對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三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相應資質:
(一)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資質條件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三)有其他依法應當撤銷資質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對甲級資質評價機構的處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委托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
撤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原資質審批機關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所稱安全評價師,是指取得國家職業資格,專門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人員。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應于其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逾期不申請或者經復審不符合規定的相應資質條件,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申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直接受理,其資質條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xx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28
1 目的與范圍
為認真執行安全標志標準,加強標志的采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志的管理。
2 職責
2.1 公司安質部負責對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2單位安質部負責對安全標志的采購、發放、入庫、使用、管理。
2.3 項目部負責提供安全標志使用的計劃和日常管理。 3 工作要求
3.1 單位安質部應根據各項目部的施工現場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經理審批后進行采購。采購的安全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GB2894—1996)的要求。
3.2 項目部安全員應結合施工現場或不同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 志。安全標志應按分部、分項(基礎、主體、附屬)繪制安全標志平面圖。應有項目經理簽字、有繪制人簽字、有繪制日期,并填寫《安全標志登記表》。
3.3 安全標志牌應設置在醒目和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與安全警示相對應的地方,使施工人員及相關人員注意并了解其內容。遇有觸電危險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的標志牌。設置的位置包括:施工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登高樓梯、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基坑臨邊、爆破物、危險化學品等。
3.4 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標志牌須移動或拆除時,由項目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將安全標志牌移動,或回收后,退交單位安保部門統一保管。
3.5 安全標志牌未經項目部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3.6 項目部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志牌進行整修和更換。
3.7 項目部安全員負責安全標志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3.8 公司安質部每季度對項目部安全標志的使用情 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29
一、管理職能
1、安全環境科負責本單位壓力表、安全閥的日常監管工作、檢驗及技術資料檔案齊全完整。
2、安全環境科、設備科負責對各單位安全閥、壓力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隱患督促相關部門及時整改。
二、安全閥、壓力表運用標準
安全閥、壓力表的安裝、使用和維護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
三、安全閥、壓力表的使用要求
1、安全閥每年定期校驗一次,不校驗不準使用,中途因故啟跳失靈后,應申請重新校驗。
2、安全閥在安裝過程中,應盡量避免震動和撞擊,并處于垂直方位,防止彈簧錯位或鉛封脫落,安全閥應垂直安裝。
3、安全閥與容器管道之間必須暢通無阻。
4、壓力表安裝處應避免震動、碰撞、凍結,應便于觀察和操作,安裝處的最高工作壓力應用紅線標出。
5、未經檢驗合格和無鉛封的壓力表不準使用,使用中發現標示失靈,刻度不清,玻璃破裂、卸壓后指針不回零等應立即更換。
6、壓力表的改裝、檢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規定,定期檢驗,每半年至少檢驗一次,檢驗合格應有鉛封和檢驗合格證。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規定 篇30
第一條 為強化源頭安全,提升安全工作執行力,切實解決“嚴不起來,落實不下去”的問題,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確保我礦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生產中心主任職務
采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三專兩閉鎖”、安全監控系統進行作業的;承壓水開采未按防治水專項措施進行采掘活動的;瓦斯超限斷電值大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采掘活動的;超防突檢測范圍進行采掘作業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未編制專項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而組織生產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通風科科長職務
礦井通風系統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不完善的; “一通三防”安全設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團公司批準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設計組織施工的;改變通風系統未編制通風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或者設計、措施未審批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未編制專項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瓦檢員、爆破員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調度室主任職務
接到緊急匯報,沒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應急響應,應急救援的;作業地點存在瓦斯超限等重大隱患強行安排生產的;安裝、回收工作面未編制安裝、回收網絡圖進行安裝回收作業的;安裝、回收工作面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安排進行作業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地測科科長職務
未嚴格執行“先探后掘”的;有地質資料無計劃揭穿斷層、陷落柱、突出危險煤層等或者安全技術措施未審批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死亡2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機電中心主任職務
擔任主負提升任務絞車的安全設施失效或者鋼絲繩出現磨損超限仍繼續使用的;掘進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三專兩閉鎖”的;瓦斯超限斷電值大于規定值的;同一地點發生兩次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高濃度瓦斯超限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自動化科科長職務
采掘工作面未安設安全監控系統進行作業的;瓦斯超限斷電值大于規定值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運輸科科長職務
運輸設施存在重大隱患而安排進行作業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開發辦主任職務
煤礦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企業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副處長職務
安全職責不清造成安全管理嚴重混亂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隱患排查治理和危險源辯識制度執行嚴重不到位的;沒有編制年度礦井重大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沒有進行避災演習的;被上級部門責令停產整頓仍繼續生產作業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安全員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其它安全監管責任嚴重不落實的;發生死亡3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十一條 上述生產業務科室科長(主任)免職的,分管科室科長及分管該業務的副科長一同免職。
第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隊長和支部書記職務
未嚴格執行“先探后掘”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三專兩閉鎖”、安全監控系統進行作業的;無作業規程(施工措施)安排進行作業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沒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而組織生產的;作業地點瓦斯超限仍進行作業的;無風、微風作業的;業務部門責令停產整改仍強行繼續生產作業的;未任命主管工程師(主管技術員)組織生產的;隊組安全管理嚴重混亂,在一定時間段多次發生事故的;本單位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十三條 各生產業務科室、各隊組要參照本制度制定本科、本隊的“安全紅線”管理規定。同時,各生產作業地點也要制定本作業地點的“安全紅線”,并在作業地點掛牌明示,全面形成立體化的“安全紅線”管理體系。對觸犯紅線的相關責任人給予免職、開除或留用察看的處分。
第十四條 “安全紅線”考核由負責。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