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精選29篇)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1
1.目的
本作業指導書規定了公司叉車作業需遵守的規定,為了規范公司叉車管理, 成品的有序搬運,并確保叉車駕駛安全,正常運行,特制訂補充管理辦法。
2.適用范圍
適用公司全體人員和叉車駕駛人員。
3.職責
3.1 生產部負責安排公司指定的有使用叉車權限的人員考核工作。
3.2 叉車駕駛員必須按駕駛規范進行駕駛叉車。
3.3 設備部有權利和義務監督叉車駕駛員的駕駛過程,負責組織公司所有叉車的維護維修和年度保養工作,并負責對叉車人員進行叉車保養知識培訓。
3.4 叉車駕駛人員負責駕駛車輛的日常保養。
4.程序
4.1資格要求
4.1.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并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后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4.1.2叉車在進廠使用前,應由設備部尹樹信對叉車進行全面的技術驗收后方可啟用,并建立相關資料。
4.1.3非公司指定叉車人員不得擅自駕駛叉車,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
4.2駕駛前檢查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反觀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紋產生。
4.2.2檢查燃料系統所有管道、接頭是否有泄露。
4.2.3檢查燃料油、發動機油、齒輪油、液壓油等及水箱水位、電池水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后方可使用。
4.3駕駛規定
4.3.1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鎖匙,啟動后不允許撥出車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車鎖匙啟動叉
車,避免損壞車鎖。
4.3.2啟動叉車時,每次啟動不得超過5秒鐘,再次啟動應隔10~15秒以上,若連續三次啟動不成時應再隔5分鐘。冬天啟動時,應進行預熱后再啟動。如上述操作都不能啟動時,應及時通知維修人員進行處理,避免造成蓄電池損壞。
4.3.3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叉車出入門口應減速慢行并響喇叭。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
4.3.4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倒后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并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后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始能行駛。
4.3.5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以策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并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3.6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4.3.7遵守工廠限速規定,車速控制在5km/h;嚴禁高速行車, 以保證安全。
4.3.8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見的地方,應減速慢行,并鳴喇叭;在潮濕、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固的物體表面行駛。
4.3.9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把手剎掣拉起并掛空檔才能離開叉車。
4.3.10叉車出入門口應注意構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駛入或駛出。
4.3.11行車時,非業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坐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運人,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4.3.12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4.3.13嚴禁超載行駛。
4.4裝卸規定
4.4.1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的貨物。
4.4.2叉起貨物時,貨叉要先仰后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后傾斜。
4.4.3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一定要站穩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準站立在鏟叉上作業。
4.4.4不要運送松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后方可提升。
4.4.5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4.4.6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
4.4.7無論有無裝貨,貨叉下面絕對不可有人停留。
4.4.8卸下的貨物定要井然有序地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停放要求
4.5.1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并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4.5.2停放后將方向桿放在中央位置,拉好手剎車。
4.6 專人專用
4.6.1對非公司指定駕駛叉車權限人員,擅自駕駛叉車,處以50-100元罰款,出現責任事故由其承擔相關責任;指使非駕駛權限人員駕駛叉車,根據廠規進行處理,發生事故將付相關責任。
4.7 違反本叉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4.7.1違反本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通告,嚴重通告,或者開除,并處以50---1000處罰。對于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責任人一律開除,且公司保留追訴其民事責任的權利。
4.7.2對有權限駕駛叉車人員,一年內通告2次者,取消其使用叉車的資格;
4.7.2其他參照公司相關規定及制度。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2
1.目的:本作業指導書規定了公司叉車作業需遵守的規定,以確保叉車駕駛安全。
2.范圍:適用于公司全體叉車駕駛人員。
3.內容:
3.1安全管理辦負責維持廠區內交通秩序,全廠交通安全檢查和考核,負責叉車駕駛員的委外培訓工作。
3.3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叉車的使用和保養及駕駛人員的調度、管理。
4.作業程序
4.1資格要求
4.1.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并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后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4.2.1沒有公司的安排,叉車司機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未經公司領導同意,其他人員不得動用叉車。
4.2駕駛前檢查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后觀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縫產生。
4.2.2檢查水箱水位、電池水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后方可使用。
4.3 駕駛規定
4.3.1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鑰匙,啟動時不允許拔出車鑰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車鑰匙啟動叉車,避免損壞車鎖。
4.3.2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叉車出入口應減速慢行并響喇叭。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
不可麻痹大意。
4.3.3 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后倒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并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后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始能行駛。
4.3.4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以策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并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3.5 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4.3.6 遵守工廠限速規定,車速不得超過5Km/h;嚴禁高速行車,以保證安全。
4.3.7 在十字路口或其它困難不見的地方,請減速慢行,并鳴喇叭;在潮濕、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固的物體表面行駛。
4.3.8 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關閉電源后放可離開叉車。
4.3.9 叉車出入口應注意構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始入或始出。
4.3.10 行車時,非業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站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運人,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4.3.11 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4.3.12 嚴禁超載行駛。
4.4裝卸規定
4.4.1 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的貨物。
4.4.2叉起貨物時,貨叉應先仰后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后傾斜。
4.4.3 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一定要站穩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準站立在鏟叉上作業。
4.4.4 不要運送松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后放可提升。
4.4.5 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4.4.6 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
4.4.7 無論有無裝貨,貨叉下面絕對不可有人停留。
4.4.8 卸下的貨物定要井然有序的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 停放要求
4.5.1 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并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4.5.2 停放后將貨叉調整至中央位置。
4.6 保養規定
4.6.1 注意保養工作,駕車前檢查遇有剎車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時通知設備部或維修廠商來處理。
4.6.2 在正常工作中,如發現叉車有異常聲音或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產廠家進行檢修。司機不得私自檢修。
4.6.3 每周清洗叉車一次,各部位所需的油、水、電池補充加足。
4.6.4 各部門指定保養叉車的司機,每一個季度應進行一次全面的保養和維修工作。
4.6.5 叉車保養責任人所保養的叉車及廠內的叉車駕駛員,如違反上述的規定,按公司規定處罰。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3
為了規范車間叉車的使用,特制定《關于叉車使用管理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一、 責任人
叉車責任人為車間叉車司機,隸屬于車間進行管理
二、 責 任
1、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
2、 服從車間管理,保質保量地完成班長及調度安排的日常各項工
作任務。
3、 維護車輛的清潔和完整,經常對其安全附件和性能檢查,并按
規定進維修和保養。
4、 嚴禁酒后駕車。
三、 使用管理
1、 車輛嚴禁超載、超速、載人,杜絕駕駛員以外的人隨意動用車輛(叉車司機如因故不能正常上班,當班班長及調度可臨時頂崗);
2、 車輛在作業過程中嚴禁急停、急剎車、急轉彎,限速行駛;
3、 車輛開始作業前需檢查制動情況,作業扣需將叉車在指定位置停放,嚴禁在生產線隨意停車;
4、 行駛過程中調節好叉車臂高度,避免劃傷地面。
四、 處 罰
1、 司機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如叉壞物資將按公司材料原價賠償損失。
2、 在作業過程中,不服從車間指揮,經核實第一次罰款50元并警告批評;第二次給予加倍處罰。
3、 在車間內超速行駛,第一次處罰50元并警告批評;第二次給予加倍處罰;
4、 司機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撞壞附屬物及公共財產,視其情節罰款或按財產原價賠償。
5、 上班時間,司機人員嚴禁脫崗、睡覺。經發現一次罰款50元并警告批評;第二次給予加倍處罰;
6、 下班后,需將叉車停放到指定地點,并將叉車臂降到地面高度,如違規處罰50元/次;
7、 工作期間飲酒或酒后上崗,處罰100元/次;
8、 叉車司機嚴禁在作業過程中嚴禁載人,如違規處罰50元/次;
9、 叉車司機工作結束后,未將鑰匙帶走,或將叉車交由車間操作者作業,如違規處罰100元/次;
10、 嚴禁將車間各項標識牌、標識線等進行破壞,在加油后需檢查是否存在漏油等情況,在叉運作業中需將叉車臂提升到合適高度,避免將地面進行劃傷,如違規處罰100元/次;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4
一、為保障學校安全,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保護學生、教職員工的人身安全,為實施素質教育創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等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學校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防范為主”的原則。
三、學校實行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四、學校負責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每學期定期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集中的安全教育。
五、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等對我校安全工作實施具體指導和監督。
六、學校協調村委會、派出所、醫院等在各自法定職權范圍內負責校園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為學校安全創造良好環境。
校園安全管理
七、學校建立專門的安全保衛機構,設立安全值班電話,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衛工作。保衛人員負責校園內的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等作出及時處理。
八、學校值勤制度。
1、服從領導安排,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嚴格交接班手續,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離崗位,認真填寫值班記錄,處理好當班期間發生的事件。
2、巡邏執勤人員要保持警惕,忠于職守,突出重點,熟悉有關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行動有準則,執法有依據,并做好巡邏執勤記錄。
3、遇有情況要迅速到達出事地點,處理措施要及時果斷,注意工作方法。重大問題隨時向有關部門和校長匯報。
4、加強校園管理,學校值勤人員有權對進入學校的人員進行檢查,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校園。校外人員來校聯系工作須持單位介紹信或本人證件,在值勤人員處登記后進校。進入學校應遵守校園管理規定,車輛必須按指定的地點停放。
5、為保障校園安全,全體師生員工及家屬要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接受值勤人員檢查。各類物品出校門,要持有關部門的證明,經值勤人員檢查同意后方可出校。騎自行車進出校門時必須下車推車行走。 攜帶大件物品出校時,經值勤人員檢查后方可通行。
6、全體師生員工及家屬要自覺遵守公共場所(包括會場、課堂、辦公場所等)的秩序,服從管理,遵守公共道德,防止發生擁擠傷人等事故。違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等。
7、嚴禁任何人翻越圍墻、大門,或將物資擲出圍墻外。嚴禁打架斗毆、起哄、鬧事和其它干擾學校的教學秩序的行為。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或災害事故,在場教職工及學生應保護現場,立即報告學校或報警并協助調查處理。師生發現安全隱患,有及時報告的義務。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5
1.校長要做到“五清楚”:
一是對每天遲到、早退、曠工(或曠課)的教師或學生的原因,去向必須清楚;
二是對學校校舍、校車、設備設施是否有安全隱患必須清楚;
三是對學校師生食堂、校內小賣部食品衛生安全情況必須清楚;
四是對校園周邊不利于學生安全和健康的交通、攤點、“兩室三廳”等環境情況必須清楚;
五是對學校制訂的安全制度規章的落實情況必須清楚。比如:門衛制度是否得到落實,門衛是否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外來人員進入校園是否詢問并登記,晚上校門是否上鎖等等。
2.分管安全副校長要做到“五落實”:
一是對具有安全隱患的無幫曠課情況必須進行調查落實;
二是對住宿生晚上無幫不按時就寢及夜不歸宿的學生進行調查落實;
三是對食堂、小賣部的食品的進貨渠道和質量檢驗手續是否守備進行落實;
四是對教師反饋辦公設施、活動設施、水電等安全隱患及時處理落實;
五是對心理不健康、行為有異常的學生要及時調整和處理落實。
3.值周、值日校級行政人員做到“五必查”:
一是對師生缺崗情況每日必查:
二是對課余、午休就寢,課間期間學生違紀易導致安全隱患的必查。如做危險游戲、推搡、追趕、打鬧、手持兇器、危險物品等;
三是對門衛登記的來往校外人員情況必查;
四是對食堂的飯菜質量、衛生情況、學生就寢紀律、就寢人數必查;
五是對學校辦公設施,活動設施、水電設施安全狀況必查。
4.班主任要做到“五做到”:
一是每天堅持做到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常識教育;
二是對遲到、早退、曠課的學生做到了解原因、跟蹤調查,家校互通,做好轉化工作。
三是對單親、留守兒童、孤兒、身體有疾病學生及學困生、貧困生要做到細心關照;對心理不健康的、行為異常、有違紀前科的學生要特別關注,要做好心理矯正和疏導工作;
四是做到每日對本班學生帶有危險物品進行收繳并進行嚴厲教育;
五是對寢室、教室的安全設施做到每日必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并報告。
5.教職工做到“三禁止”:
一是所有教職員工要關心愛護學生,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凡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視情節輕重,必須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二是對學生打架斗毆和校外人員到校內滋事生非等安全隱患,禁止不聞不問、袖手旁觀,因不及時加以制止和報告造成后果的,追究第一現場人的責任;
三是在上課期間,課任教師是安全工作直接責任人,禁止以任何理由讓學生停課、離開教室或體罰、變相體罰學生,凡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當事人承擔。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6
一、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安全工作的總體部署。
二、設立“安全工作辦公室”,負責全校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三、學校安全工作要抓住兩條主線:一是由校長負責學校設施及物資設備的安全保障;二是由教師充分利用思品課、活動課、社會課、班隊會及時組織對師生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能訓練。
四、實行安全工作檢查、考核制度,把安全工作做為教職工日常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五、加強同公安機關的聯系,共同維護學校治安秩序,確保教育教學環境的安定。
六、嚴格執行學生校外活動審批制度,班級組織學生進行校外活動須經校長親自審批,學校組織校外活動必須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且外出活動必須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和應急方案,由大隊部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
七、學校拒絕社會上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求學生參加沒有教育意義或沒有安全保障的各種社會活動。
八、加強教學環節的安全管理,實行課堂安全責任制,學生在課堂教學過程中的人身安全由授課教師全權負責,重點加強體育教學安全管理。
九、加強信息進入學校渠道的安全管理,嚴把圖書資料、音像制品、網絡媒介的信息質量關,防止反動、暴力等不健康的東西進入學校。
十、教職工要依法施教,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
十一、教師要嚴格遵守學校制定的作息時間,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延長教學時間。放學后不得隨意留學生。
十二、加強對飲食衛生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嚴防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發生。
十三、班主任除負責對本班學生進行日常安全管理外,在節假日、休息日前和學期初要重點進行安全教育工作。
十四、實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要按規定及時上報,并在事故處理結束后,迅速妥當處理,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7
為了確保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正常運行,確保學校財產不遭受無謂的損失,確保師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工作制度。
一、加強安全防火工作
1、學校每學期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工作原則,每月自查防火安全一次,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無力整改的立即報告主管領導,最大限度地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對師生員工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
2、每學期初、學期末,學校領導都要會同電工全面檢查電源線路一次,發現老化、打火、脫位等情況及時更換或整改;平時也要注意觀察,發現異常,立即處理。
3、加強教室、功能室等電閘開關的管理,全方位地避免電火的發生。
4、確保消防器材全部到位,隨時備用,準確無誤。
二、加強交通安全教育
由于校門離馬路很近,車輛往來頻繁,因而學校十分重視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嚴格要求學生認真遵守交通規則。學校重點強調,日常班主任隨時提醒,全力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
三、嚴禁學生私自到河邊等有水源的地方玩耍。如果發現,嚴肅處理。
四、加強安全用電工作
1、對學生加強用電常識與安全教育,特別在實驗室學習過程都處處與電息息相關,要求學生發現問題,立即報告教師處理,不得自行解決。
2、各處電閘、開關都設有保護裝置,由專人負責,其他任何人不得隨意開啟或破壞。
3、如需臨時拉線,必須找電工一手處理,其他人不得隨便亂拉亂扯,特別在校園內拉臨時落地線,必須檢查絕緣層破損與否。
以此確保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
五、加強封閉式管理
充分發揮值班教師的功能,對學生提出嚴格要求,沒有特殊情況,嚴禁離校。 杜絕學生與社會閑散人員的接觸,以避免意外矛盾和事故的發生。
以上作為年終班務考核主要依據之一。(班主任費中體現) 上列制度,全校師生員工都必須認真遵守,不得違反。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8
(一)食品安全綜合管理制度
1、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國家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確保提供的食品安全衛生。
2、依法亮證經營,不超許可范圍經營,不超出供餐能力承接聚餐活動。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不擅自變更加工布局及場所用途,新、改、擴建加工場所或變更許可內容,先經過監管部門審查通過再進行。
3、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組,餐飲業法人是本單位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4、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狀況實施內部檢查管理,督促檢查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實情況,積極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嚴格落實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并做好相關記錄。
5、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每天在部門內開展崗位自查,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天在操作加工時段進行一次以上食品安全檢查,食品安全管理小組每周進行1次食品安全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并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6、依法制定并落實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關注社會食品安全預警提示,積極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二)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1、食品生產、經營、餐飲人員必須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餐飲服務工作。
2、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訓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訓。
3、餐飲服務食品人員的培訓包括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從業人員,初次培訓時間分別不少于20、50、15課時。
4、新參加工作人員包括實習工、實習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5、培訓方式以集中講授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離崗學習一周,待考試合格后再上崗。
6、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三)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1.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2.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持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3.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它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凡檢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叫其調離原崗位,禁忌癥患者及時調離率100%。
5.凡食品從業人員手部有開放性、感染性傷口,必須調離工作崗位。
(四)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2.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掌握本崗位的衛生技術要求,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嚴格衛生操作。
3.嚴格科學的洗手:操作前、便后以及與食品無關的其他活動后應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動水沖洗。
4.從業人員不得留過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場所或銷售場所內吸煙、吃東西、隨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廁。
5.從業人員不得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行為,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用勺直接嘗味,使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隨處亂放。
6.從業人員要注意個人衛生形象,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頭發梳理整齊置于帽后。
7.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食品采購索證驗收記錄制度
1、采購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要到許可證照齊全有效、有相對固定場所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向固定供貨商采購食品的,要簽訂采購供貨合同。
2、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采購的,要查驗留存供貨商資質證明(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生肉禽類應有檢驗合格證明);從固定供貨商(含個體經營戶)采購的,要查驗留存供貨商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從合法超市、農貿市場采購的,要查驗留存購物清單;使用集中消毒式餐飲具的,要查驗留存供貨廠家營業執照及消毒合格證明。證明資料為復印件者,要由供應者蓋章或簽字確認。
3、建立采購記錄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4、按照產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存采購記錄及相關資料,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采購食品時應進行感觀檢查,不得采購腐敗變質、摻雜摻假、霉變生蟲、污染不潔、有毒有害、有異味、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不得采購外觀不潔、破損、包裝標簽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來源不明的食品,以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品及其制品。
6、所采購的預包裝食品及食品添加劑標簽要求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42條、47、48和66條的規定。
(六)食品倉儲管理制度
1、設專人負責管理,建立驗收、發放登記。做到先進先出,易壞先用。腐敗變質、發霉生蟲等異常食品和無有效票證的食品不驗收入庫。及時檢查和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2、做好食品數量、質量合格證明或檢疫證明的查驗工作。在食品購銷臺帳上詳細登記產品名稱、供銷單位、購銷數量、產品批次、保質期限和相關證件是否齊全,相關證件證明及臺帳記錄應當保存2年以上備查。腐爛變質、發霉生蟲、有毒有害、摻雜摻假、質量不新鮮的食品,無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提供的食品、未索證的食品不得驗收入庫。
3、食品與非食品不混放,食品倉庫內不存放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有毒有害物質,不存放個人物品和雜物。
4、各類食品按類別、品種分類、分架擺放整齊,做到離地10厘米、離墻10厘米存放于貨柜或貨架上。
5、散裝食品盛裝于容器內,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6、肉類、水產、蛋品等易腐食品冷藏儲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設備貼有明顯標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樣等)。肉類、水產類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生熟混放、堆積或擠壓存放。
7、定期對冷藏設備除霜(霜薄不超過1cm)、清潔和保養,冷藏溫度保持在0-10℃,冷凍溫度保持在-1--20℃。
8、倉庫內保持通風干燥,設置紗窗、排風扇、防鼠網、擋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蟲、防蠅、防蟑螂設施,保持倉庫清潔衛生,倉庫內禁止抽煙。
9、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溫和冷藏條件,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七)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
1、禁止采購使用違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的食品添加劑。
2、餐飲服務必須對食品添加劑實行專人采購、專人保管、專人領用、專人登記、專柜保存的管理制度。
3、采購食品添加劑必須索取供應商有效合法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產品檢驗報告等合格證明。查驗添加劑包裝是否完整,標簽是否標注了“食品添加劑”,并標明生產廠名、廠址、品名、生產日期、保質期限、規格、生產許可證號、質量標準等。采購進口食品添加劑應有中文標簽或說明書,必須索取進口檢驗合格證明。
4、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規定的品種及其使用范圍、使用量。應當使用計量器稱量添加劑,不得用手或容器隨意添加。添加劑使用完畢,及時將添加劑放入密閉容器中包裝,防止吸潮變質。
5、采購和使用食品添加劑應建立臺帳,如實查驗和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6、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得憑經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和使用量。不得為掩蓋食品腐敗、變質或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
(八)粗加工管理制度
1、食品原料粗加工必須在粗加工間(區域)內操作,排水溝出口設置網眼孔徑小于6毫米的金屬防鼠類網罩。
2、分設肉類、水產類、蔬菜原料加工洗滌區或池,并有明顯標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在相應位置進行,不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肉類、水產類的操作臺、用具和容器與蔬菜分開使用,并有明顯標志。
3、粗加工前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加工和使用。
4、蔬菜類食品原料按“一擇、二洗、三切”的順序操作,徹底浸泡清洗干凈,做到無泥沙、雜草、爛葉。
5、做到刀不銹、砧板不霉,定位存放,整齊有序,保持室內清潔衛生。加工結束后及時清潔地面、水池、加工臺、工用具、容器,切菜機、絞肉機等機械設備用后拆開清洗干凈以備再次使用。
6、及時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內外清潔衛生。
7、不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內清洗拖布。
(九)烹調加工管理制度
1、在制作加工過程中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不加工使用。用水水質符合GB 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
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燒熟煮透,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使用禽蛋前先清洗、消毒外殼;豆漿、四季豆等生食有毒食物按要求煮熟燜透;謹慎提供貝類、海螺類以及深海魚的內臟;油炸食品時避免溫度過高、時間過長,隨時清除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殘渣,煎炸食用油不得連續反復煎炸使用。火鍋等餐后剩余油禁止再次用于食品加工。
3、直接入口熟食品要盛放在經過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內。用于餐飲加工操作的工具、設備無毒無害,標志或者區分明顯,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4、烹調后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要及時采用高于60℃熱藏或低于10℃冷藏。
5、直接入口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分開存放,隔餐隔夜熟制品經充分再加熱后方可使用。
6、灶臺、抹布隨時清洗,保持清潔。不用抹布揩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邊的湯汁用消毒布揩擦,及時清洗抽油煙機罩。
7、工作結束后,調料品加蓋,工具、用具洗刷干凈,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沖刷干凈,不留殘渣、油污,不留衛生死角,及時清除垃圾。
(十)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管理制度
1、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按照要求洗凈消毒,不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飲具。
2、不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發泡餐飲具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餐飲具。
3、直接入口使用的餐飲用具、清洗餐飲具的洗滌劑、消毒劑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并按要求留存票證。
4、設置專用的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區域(或專間)及設備,餐飲具清洗消毒水池專用,不與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
5、從業人員掌握正確的清洗消毒方法,嚴格按照“除殘渣、洗滌劑洗、清水沖、熱力消、保潔”的順序操作。餐飲具首選熱力方法進行消毒,使用化學藥物消毒的至少用“一沖刷、二消毒、三沖洗”的程序進行,并徹底清洗干凈,防止藥物殘留。
6、消毒后的餐飲具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無泡沫、無不溶性附著物,符合有關消毒衛生標準。
7、清洗消毒后的餐飲具,及時放入專用密閉式餐飲具保潔柜(間)保存。保潔柜有“已消毒”標記,柜內潔凈、干爽,不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分開定位存放。
8、每餐收回的餐飲具立即進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洗刷消毒結束,及時清理衛生,做到內外清潔。
9、定期檢查消毒設備、設施,采用化學消毒的定時測量有效消毒濃度,并做好記錄。
(十一)餐廳衛生管理制度
1、餐廳、包間隨時保持整潔,餐具擺臺后或顧客就餐時不清掃地面。餐具擺臺超過當次就餐時間尚未使用的要回收。
2、發現或被顧客告知所提供食品確有感官性狀異常或可疑變質時,餐廳服務人員應當立即撤換該食品,并同時告知有關備餐人員,備餐人員要立即檢查被撤換的食品和同類食品,做出相應處理,確保供餐安全。
3、銷售直接入口食品使用專用工具傳遞,專用工具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傳遞食品與收款分開(專人、專用工具),防止交叉污染。
4、供顧客自取的調味品,符合食品安全所必需的貯存和使用要求,做到及時更換,防止過期、發霉。
5、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擺臺上桌。
6、配備充足的用餐者專用洗手設施,有符合要求的餐具保潔設施,提供的毛巾、餐巾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7、端菜手指不接觸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觸顧客,遞小毛巾用夾具,用后及時收回清洗消毒,用過的餐飲具及時撤回,并清潔臺面。
8、及時做好臺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掃工作,盛裝垃圾的容器密閉,垃圾及時處理,做好“三防”工作,保持整潔衛生。
(十二)食品留樣制度
1、重要接待活動和大型餐飲聚餐超過100人(或食堂)供應的食品成品實行留樣,并由專人負責。
2、每餐、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g,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專用容器內,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
3、留樣食品取樣不得被污染,貼好食品標簽,待留樣食品冷卻后,放入0—10℃專用冰箱內,并標明留樣時間、餐次,并做好留樣記錄,包括留樣日期、時間、品名、餐次、留樣人。
4、留樣食品按期限要求保留,食品樣源(餐廳、食堂、攤點等)進餐者如有異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安全檢測部門查驗。
5、食品留樣冰箱內嚴禁存放與留樣食品無關的物品。
6、重要接待活動留樣冰箱要上鎖。
(十三)預防食品中毒制度
1.豆漿、四季豆等生食有毒菜果,必須煮熟煮爛方能發售。
2.馬鈴薯(土豆)發芽時,因芽內含有龍葵素,必須將芽徹底挖掉,才可進行烹調食用。
3.未煮紅熟透的海產品,不得食用,熟透的海蝦、海蟹應一次或當天食用,如有剩余,放涼后立即妥善冷藏,再次食用前要加熱煮透。
4.夏秋季多發細菌性食物中毒,要注意食物加工消毒及炊具、餐具消毒。
5.嚴防發生投毒事件。外部人員不得隨意進入食品加工出售間,注意炊事人員的思想建設,及時化解矛盾,以免發生過激行為。
6.食品倉庫、加工間不得存放任何有毒、有害物質。
7.食堂內不得有員工住宿、午休房間。
8.如懷疑有事物中毒發生時,應迅速上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采取及時有效措施進行救治。
(十四)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1、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存放在有蓋的容器中,做到日產日清。
2、廢棄食用油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3、廢棄食用油脂存放在標有“廢棄油脂專用”字樣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專人負責管理。
4、廢棄食用油脂只能銷售給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廢棄油脂加工單位和從事廢棄物收購的單位,不得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5、建立餐廚廢棄物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處置時間、數量、收購單位、用途、聯系人、電話、地址、收貨人簽字等情況,并長期保存備查。
6、不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不隨意傾倒、排放廢棄食用油脂。
7、嚴禁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不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十五)食品安全事件處置報告制度
1、成立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小組,負責處置調查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組長由單位法人代表擔任。
2、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或可疑事件時,發現或者接到報告的人員,立即向單位的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理小組報告。
3、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①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封存廚房及有關原料倉庫,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用具;追回已售出的可疑食品。
②將食物中毒病人及時送往當地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③收集、保全食物中毒病人食用過的所有剩余食物及當餐所用原料、輔料等;收集、保全食物中毒病人的嘔吐物、排泄物等。
4、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小組在知道該事件起2小時內以最快捷的通訊方式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衛生部門。
5、報告內容包括食品安全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中毒人數和死亡人數,病人主要癥狀、可能發生的原因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6、協助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衛生部門查明食品安全事件原因。
7、食品安全事件處置聯系電話:(餐飲單位電話和法人電話)
120急救指揮中心: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5427359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十六)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1、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食品安全管理員由專(兼)職人員負責,協助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指導從業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3、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檢查檔案,督促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調離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工作崗位。
4、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法規和崗位操作技能培訓,建立培訓檔案。
5、檢查食品加工過程的衛生狀況、操作規范的執行情況,每日有檢查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要求的行為及時制止并提出處理意見。
6、對原料、食品添加劑的采購驗收工作、成品的留樣工作進行管理。
7、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檔案,保存各種檢查記錄。
8、接受和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9、對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并及時報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助調查處理。
10、與保證食品安全有關的其他管理工作。
(十七)面食糕點制作管理制度
1、設置制作間和燒烤間,如需分裝,應另設涼凍和分裝間,分裝間的設置和操作按專間要求進行。
2、加工前認真檢查各種食品原料,如米、面、黃油、果醬、果料、豆餡以及做餡用的肉、蛋、水產品、蔬菜等,如發現生蟲、霉變、異味、污穢不潔的不使用。
3、做餡用的肉、蛋、水產品、蔬菜等原料按照粗加工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工,蔬菜要徹底浸泡清洗,易于造成農藥殘留的蔬菜浸泡20分鐘左右,再沖洗干凈。
4、分設制作區和成品區,各種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開使用,用后及時清洗干凈定位存放,避免生熟混放。
5、成品糕點存放在專柜內,做到通風、干燥、防塵、防蠅、防鼠、防毒,含水分較高的帶餡糕點存放在冰箱。奶油類原料按貯存要求低溫存放。含奶、蛋的面點制品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溫度條件下儲存。
6、使用食品添加劑,要執行《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
7、各種食品加工設備,如絞肉機、豆漿機、和面機、饅頭機等用后及時清洗干凈,定期消毒。各種用品如蓋布、籠布、抹布等要洗凈晾干備用。
8、加工結束后及時清理面點加工場所,做到地面無污物、殘渣、面板清潔,各種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潔后定位存放。
(十八)食品制作專間管理制度
1、食品制作專間內加工的食品包括涼菜、生食水產品、裱花糕點、水果拼盤等,為獨立的隔間。
2、食品制作專間操作人員應指定專人,其他人員不得隨意進出。個人生活用品及雜物不得帶入食品制作專間。
3、食品制作專間操作人員穿戴整潔工作衣帽,頭發梳理整齊置于帽內,不留長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首飾;在預進間按照規范并將手洗凈、消毒;工作時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4、食品制作專間室內溫度不得超過25°C,有獨立的空調設施;每次(餐)使用前要進行空氣和操作臺消毒,使用紫外線燈消毒的,應在無人工作時開啟30分鐘以上;有完好的防蠅、防塵、防污染設施。
5、食品制作專間的刀具、案板、容器、加工設備等用具必須專用。制作涼菜、生食水產品的用具要分開,用前消毒,用后洗凈,保持清潔。砧板做到三面光潔(面、邊、底)。水產品要單獨設清洗水池。
6、供加工涼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須洗凈消毒,未經洗凈處理的不得帶入食品制作專間。
7、加工熟食鹵菜要先檢查食品質量,原料不新鮮不加工。熟食鹵菜要在另間加工,加工后進食品制作專間改刀配置。制作肉類、水產品類涼菜拼盤的原料,應盡量當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存放在專用的熟食冰箱內冷藏或冷凍。
8、各種涼菜現配現用,盡量當餐用完,隔餐隔夜的改刀熟食及冷盤涼拌不能再做涼菜供應。
9、各種涼菜裝盤后不可交叉重疊存放,傳菜從食品輸送窗口進行,禁止服務員直接進入食品制作專間端菜。
10、裱花用食品添加劑必須是允許使用的品種,并在允許使用量和使用范圍內使用。
11、加工結束后,將剩余食品冷藏,及時清理專間,保持清潔狀態。
(十九)食品衛生綜合檢查制度
1.制訂定期或不定期衛生檢查計劃,全面檢查與抽查、自查相結合,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2.各餐飲部的衛生管理組織負責本部的各項衛生檢查制度的落實,每天在操作加工時段至少一次衛生檢查,檢查各崗位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告知改進,并做好衛生檢查記錄備查。
3.廚師及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要跟隨檢查、指導,嚴格從業人員衛生操作程序,逐步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和衛生操作習慣。
4.衛生管理組織及衛生管理員每周1-2次對各餐飲部位進行全面現場檢查,同時檢查各部的自查記錄,對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并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5.檢查中發現的同一類問題經二次提出仍未改進的,提交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嚴重的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二十)投訴處理制度
一、顧客投訴的接受
1、遇有賓客投訴時須有禮貌、耐心地接待。應懷著同情心聆聽賓客訴說,必要時可禮貌地詢問,但切忌打斷賓客的講話。
2、表示出對賓客投訴的關心,使賓客平靜下來。
3、仔細聆聽或向賓客了解投訴的原因,詢問投訴的內容、原因、發生時間、地點、涉及人員、賓客要求等,并盡量留下賓客的聯系資料。
4、顯示決斷力。站在賓客的立場上表示同情 ,真誠地向賓客致歉,并正面回答客人問題(要注意語言技巧)。
5、充分意識賓客的自尊心。
二、賓客投訴的記錄及調查
1、了解賓客的最初的需要和問題的所在。
2、找有關人員進行查詢,了解實際情況。
3、投訴賓客的姓名、有關內容記錄要準確具體。
4、調查認真細致,對待賓客投訴要保持冷靜、不推諉、不爭辯、不怠慢、專心致志為賓客解答問題。
三、告訴賓客處理問題的方法
1、積極尋求解決辦法,盡量滿足賓客要求。
2、事實調查清楚,提出處理辦法后,耐心轉告投訴人,征求投訴人對處理的意見,不得強迫賓客接受。
3、按協商后雙方認可的辦法解決賓客問題。
4、如遇無效投訴應耐心向賓客解釋,需要時作出相應的處理,在不損害企業利益的前提下“把對讓給賓客”。不要對無法辦到的事作出承諾。
5、如遇有效投訴,即企業方面原因引起的投訴,要主動承擔責任并表示歉意,不使顧客情緒進一步惡化。投訴處理人在折扣權限下,可以減免一定金額,如報損等;但如果超出權限金額,需要向更高級別的管理人員要求授權;通常在給顧客補償的時候,就會在送鮮花、水果、飲料、禮品或者房間升級等福利上考慮,盡量避免直接作折扣。
6、把將要采取的措施告訴投訴者,并監督執行情況。
四、對處理問題的過程做追蹤檢查。
一旦賓客選擇了解決方法便即刻開始工作,同時關注處理的進展情況并做追蹤檢查,并將追蹤檢查回訪情況如實記錄登記《顧客投訴記錄表》上以備查。
(二十一)小型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食品安全綜合管理制度。合法亮證經營,不超許可范圍、超供餐能力制售食品,不擅自變更加工布局及場所用途,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接受社會監督。餐飲單位法人或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對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實施內部檢查管理并記錄,積極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嚴格落實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建立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檔案。
2、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工作時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分餐直接入口的食品前,戴好口罩、使用專用分餐工具。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
3、食品采購索證驗收制度。必須到許可證照齊全的合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采購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劑、和一次性餐飲具、洗消劑等食品相關產品。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采購的,查驗留存供貨商資質證明(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生肉禽類應有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從固定供貨商(含個體經營戶)采購的,查驗留存供貨商的資質證明;從合法超市、農貿市場采購的,留存購物清單。建立進貨索證索票臺賬。不采購、使用非食品原料、過期、變質或標簽不符合要求、來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4、烹調加工管理制度。熟制食物須燒熟煮透,中心溫度不低于70℃;冷凍肉類在烹調前要完全解凍;直接入口熟食品要盛放在經過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內;烹調后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要及時采用高于60℃熱藏或低于10℃冷藏;隔餐隔夜熟制品經充分再加熱后方可使用;蔬菜烹調程序:一洗二浸三燙四炒。灶臺、抹布隨時清洗,保持清潔。在制作加工過程中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不加工使用。用水水質符合GB 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
5、環境設施管理制度。加工場所面積與冷藏等設施數量與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有相應的防霉、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洗滌設施。水池、操作臺、工用具、功能區分類使用、標識清楚,設備正常使用。垃圾桶加蓋防止溢漏,下水道加蓋保持暢通,加工場所內外衛生保持清潔干爽,不在加工場所內飼養活禽畜。
6、餐飲具清洗消毒制度。餐飲具必須經有效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盛裝生食和熟食的容器必須分開,消毒后的餐具放置于專用保潔柜保存。使用集中消毒企業餐飲具的,要向供應商索取營業執照、消毒合格證明,不使用無執照、無標簽的集中消毒餐飲具,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發泡餐盒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飲具。
7、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不違法添加硼酸、硼砂等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使用的明礬、泡打粉、小蘇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劑包裝標簽上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劑”字樣,含檸檬黃、日落黃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添加到面粉、糕點、肉類加工。食品添加劑使用人要熟悉使用知識、由專人管理、專柜存放、有稱量工具和使用記錄。
8、食品貯存管理制度。食品存放要隔墻離地、分類分架,保持通風干爽、清潔,定期檢查清理。食品倉庫專用,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及個人用品,庫房有防鼠、防霉、防塵、防蟲設施。
9、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存放在有蓋的容器中,做到日產日清。廢棄食用油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廢棄食用油脂存放在標有“廢棄油脂專用”字樣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專人負責管理,只能銷售給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廢棄油脂加工單位和從事廢棄物收購的單位,不得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10、食品安全事件處置制度。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應迅速組織患者到正規醫療機構救治,上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衛生部門,停止生產銷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現場,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9
一、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二、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
三、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等。
四、自覺接受各級質監部門對本單位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五、在用、新增或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及時到所在地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檢驗機構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后方可使用。
六、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質檢總局統一設計、監制。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由設區質監安全監察部門組織考核、發證。
七、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質監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八、每年對在用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安全定期檢驗。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定期自行檢查,如有異常,應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使用。
九、廠內機動車輛司機應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
1、組織貫徹執行上級部門關于廠內機動車輛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本單位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本單位廠內機動車輛管理體系,制定規章制度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4、制定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經常深入現場,查看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狀況。
6、組織廠內機動車輛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組織做好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廠內機動車輛技術檔案。
8、抓好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技術素質。
1、認真執行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速、超長、超高、超載運行,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3、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活性和可靠性。
4、按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
5、認真做好廠內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內,同時保證車輛完好。
6、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位、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事情。
7、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證才能上崗。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10
一、本小區不提倡養犬;
二、根據《西安市限制養犬條例》,個人飼養的犬只應當在養犬人的住所內飼養,請養犬人自覺遵守;
三、養犬人應在本規定發布之日起30日內,攜犬到管理處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便于物業管理處與派出所聯系辦理辦證手續。
四、犬類動物,每年由養犬人領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進行免疫注射和檢疫,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并將有關證明文件交物業管理處查驗后,復印備案。未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的不準飼養。
五、小區主要道路、兒童游樂園、廣場等業主活動場所30米范圍內,以及在重大節假日或者小區舉辦重大活動期間請勿遛犬。遛犬時,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六、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和經常吠叫的犬,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不得養犬。
七、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垃圾袋,隨時將犬的*便收裝,帶回自家衛生間處理。
八、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及時送交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及衛生防疫部門檢驗,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十、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承擔被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及其它相應的民事責任,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它損失。
十一、犬在小區內發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責任應由養犬人自行負責。 十二、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發生糾紛的,養犬人應主動采取息事寧人的姿態,約束或處理自家犬,平息糾紛。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11
目的:
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由公司負責管理的所有車輛。
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關于交通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模范遵守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嚴于律己,以身作則,并組織具體實施和檢查。
2、負責公司車輛的養路費、車輛使用稅和保險費繳交辦理等工作。
3、負責每月召開公司駕駛員安全例會,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健全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交通事故及機損事故記錄,車輛行駛里程記錄及維修檔案,及時填寫各類報表。
4、負責核實駕駛員報銷費用,按照上傳下達的車輛預算費用指標嚴格控制車輛使用費用。
5、貫徹執行交通管理部門和上級有關單位下達的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負責貫徹、傳達交通管理部門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
6、每月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和思想素質。
7、負責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核指標。
負責組織對車輛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開展駕駛員安全培訓,保持車輛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隱患。
8、愛護車輛,遵守勞動紀律,服從調度,牢固樹立安全行車的觀念,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提供文明、禮貌、安全行車服務。
9、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現故障要及時匯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
10、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停放車輛的防盜防搶防破壞措施。
11、車輛發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時,應保護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并通知車管員和單位領導。
12、未經公司分管領導的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每次出車認真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
13、車輛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購買燃油的,必須經車輛管理員同意。
14、駕駛員在交接車輛時,必須檢查各自的車輛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否則發現損壞由當值駕駛員承擔。
15、嚴禁無證駕駛車輛和私自出車,違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16、調派車輛往轄區路段以外地區辦事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統一由綜合事務部車輛管理員安排辦理,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表》,按規定審批后方可入廠維修。如果超出維修內容,發生的費用由該駕駛員承擔。特殊情況下需就近維修的,經車輛管理員同意后方可修理。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12
1.0總則
為保護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健康發展,提倡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原則,根據有關安全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0適用范圍
適用公司所有在冊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
3.0職責
3.1全體員工都必須在各自的崗位上,承擔職責范圍內的安全責任,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并負責此制度的執行;
3.2安全監督員負責安全監督、檢查;
3.3公司綜合部負責此制度的執行;
3.4安全領導小組監督此制度落實、安全管理的培訓、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0內容
4.1安全事故管理范圍
生產安全(包括特別設備安全)、用電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廠區安全及食品安全。
4.1.1生產安全
1)焊接人員進入工作操作前,必須佩帶防護面罩、眼鏡、手套;操作前檢查電源及氧氣瓶閥門;操作結束后及時關閉;
2)篩松、混料、投料工作前必須佩戴防塵面罩、手套等防護用品;
3)叉車司機須持證上崗,嚴禁在生產區行駛超過5km/h;嚴格按照叉車操作規程工作;
4)使用貨物周轉車的跟車人員,必須與車體保持0.5米的車距;
5)酸洗員工在工作前穿戴好防護圍裙、口罩、手套;女員工長發隱于帽子內;使用工具歸位正確、擺放整齊;
6)起料、溢流班組在攀登工作用梯時,嚴禁漫不經心東張西望,應手扶穩、腳踩正;平臺操作員嚴禁工作期間倚靠、攀爬鐵欄桿。
7)鍋爐員工須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8)使用空壓機、水處理加力罐人員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9)具體崗位安全管理參照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執行。
4.1.2用電安全:
1)嚴禁在車間內用生產用電充電動車電池;
2)保持電氣設備整潔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腳踢開關或用濕手扳開關;
3)電工持證上崗,變、配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
4)電器設備維修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送電和驗電操作規程,未經配電室認可,一律不準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有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外)
5)若發現電路故障(漏電、保險絲熔斷、電線絕緣損壞、控制失靈、電機損壞等),應立即切斷電源通知電工檢修,非電工人員一律不得拆修。
4.1.3交通安全
1)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文明駕駛。不超速、不酒后、不疲勞駕駛;
2)上、班騎摩托車,、電動車的員工必須防護齊全、戴頭盔;
3)員工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摩托車、電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駕駛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摩托車、電動車;
4.1.4消防安全
1)嚴禁在生產區域內吸煙、動用明火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嚴禁個人使用或破壞各種消防設備(消防栓、消防箱、滅火器等)
3)熟練掌握各種消防器材和熟知存置位置;根據火種能明確使用相應的器材:油類及化學物品可干粉、清水泡沫、二氧化碳滅火器;電器類使用二氧化碳、鹵化烷滅火器
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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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安全管理制度
4.1.5廠區治安安全
1)門衛人員嚴格管理進入公司內的外來人員、車輛,并進行登記在冊;對外出貨廂車輛進行清點、檢查;
2)嚴禁生產場所道路內私車行駛、停放;
3)進入公司內的所有電動、機動車輛限速,不得超過5km/h;
4)嚴禁員工動用消防設備及辦公設施;
4.1.6食品安全
1)購食品時,必須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以確保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2)嚴禁使用超過保質期、保存期失效的商品;
3)嚴禁使用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腐爛變質食品。
4.2安全培訓
員工必須先進行崗前的安全培訓,培訓合格需簽訂安全責任書。
4.2.1培訓內容
4.2.2公司級培訓
1)國家安全工作方針、政策、法規、條例;
2)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守則;
3)安全生產法規和安全知識;
4.2.3部門級培訓
1)崗位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定;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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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產現場安全管理規章制度;3)安全生產紀律、轉崗培訓和文明生產要求;4)生產現場環境、工作特點,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險作業部位及必須遵守的事項。4.2.4班組培訓1)員工從事生產工作的性質,必要的安全知識,機器設備及安全防護設施的性能和作用;2)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3)班組安全生產、文明生產基本要求和勞動紀律;4)本工種事故案例剖析、易發事故部位及勞防用品的使用要求。4.2.5培訓方式1)崗位培訓、會議、報欄、員工手冊;2)班前、班后會,例會、管理會議。4.2.6建立培訓檔案1)對培訓員工進行安全知識考評;2)建立員工安全考評檔案,作為檢查總結安全工作的依據。4.3安全生產管理
4.3.1各崗位員工必須熟知崗位操作規程和安全防范常識方可上崗;
4.3.2員工堅守崗位,禁止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給他人;
4.3.3嚴禁工作場所打鬧、睡崗、脫崗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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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嚴禁酗酒員工進入工作崗位;
4.3.5修理機械、電器設備前,必須在動力開關前掛上“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的警示牌,非工作
人員禁止摘牌合閘(警示牌必須誰掛誰摘)。
4.3.6新安裝設備、新作業場所及經過大修或改選后的設施,需經安全驗收后,方可進行生產作業;
4.3.7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重大安全隱患必須記入值班記錄并上報公司領導;
4.2.8員工因工作失誤、失職、違反操作規程行為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
4.3安全生產的獎勵措施
4.3.1公司在安全生產實行“重獎重罰”,對有突出貢獻的班組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4.3.2公司全體員工發現重大設備缺陷和隱患,敢于制止違章指揮、作業,避免設備和人身事故者,給予獎勵:
1)避免人身死亡和重傷的獎勵1000—3000元;
2)避免重大設備事故的獎勵:1000元;
3)避免重大火災事故的獎勵:1000—XX元。
4.3.3公司設立安全獎,每個季度對各生產班組實行安全考核。
4.3.4重大安全事故后,公司將根據事故責任大小對相關責任人做出處罰:
1)公司內部通報批評并處以個人200—500元的罰款;
2)取消本年度評選先進個人(班組)資格;
3)處以班組全體罰款100元。
4.4工傷事故處理規定
4.4.1工傷認定
1)從事本職工作崗位或執行上級領導臨時指派工作,造成負傷的;
2)在公司區域內工作時,遭到非本人能抗拒的意外傷害,而造成負傷的;
3)員工在上下班途中(指本人住址到公司距離時間內)出現的交通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傷害;
4)員工受公司指派出差、學習、開會、因公外出所出現意外造成的傷害;
4.4.2不認定的工傷
1)工作時間內因打架斗毆而造成的負傷;
2)工作前(或工作時間內)因喝酒造成的負傷;
3)不服從指揮和明知違反操作規程,還操作而造成的負傷;
4)出現事故后,不在24小時之內匯報,又沒有人能證明受傷經過的;
5)上下班途中違反《交通管理條例》或交通部門鑒定負主要責任的。
4.5工傷處理辦法
4.5.1重傷:達到勞動保險部門認定,并評為傷殘級別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4.5.2員工因工受傷,不夠評定傷殘的,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醫療期發內100%的基本工資。醫療期滿后接到公司上班通知仍不上崗的員工,按曠工處理,連續超過三天曠工者,予以辭退;
4.5.3工傷員工工傷復發,經安全領導小組調研情況屬實,醫療期間發100%基本工資,不進行治療只是康復期發70%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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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安全管理制度
4.5.4工傷員工受傷,確需到外地治療的,必須有市級以上醫院轉院單,本人申請,經安全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方可轉外地治療;
4.5.5因打架斗毆、喝酒,違反社會治安而造成的傷害,不發工資,醫藥費不予報銷;
4.5.6醫療費:員工受傷后醫療費由本人墊付,待康復后根據公司安全領導小組共同分析事故的責任,按責任大小比例給予報銷,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下公司可以墊付,康復后按比例報銷后的差額部分從工資中扣除;
4.5.6治療工傷期間,治療工傷以外的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不予報銷;
4.5.7工傷員工到崗后,可根據本人身體狀況申請或公司安排調整工作崗位。
4.5.8因違反操作規程或人為造成傷害的醫療費用在:
500元以下的罰款100—200元;
1000元以下的罰款300—500元;
XX元以下的罰款500—800元;
3000元以下的罰款800——1000元;
4.5.9因違反操作規程,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造價賠償。
4.6安全領導工作小組:
組長:陳建華
副組長:任憲軍賀榮坤
組員:陳鐵成王媛鄭文彬陳濤蔣鳳文陳晨田虎魏海英聶敏蔡強
李坤田傳珍劉學堂劉學濤李坤(水處理)王廣峰蔣安亮袁玉羅褚菲
孟苗苗吳敏劉兵
4.6.1安全領導工作小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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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安全管理制度
1)擬定修改、審批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標準及安全措施;
2)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3)對各部門安全生產進行總結、評比,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4)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組織搶救、調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質;
5)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發生所采取措施建議;
6)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實施獎勵,對各類違紀現象實施處理或處罰。
4.7安全監督檢查員
陳濤劉兵
4.7.1安全監督檢查員職責
1)負責本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對新進員工進行崗前安全培訓;
2)指導和督促本公司員工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檢查和維護本公司的安全設施,指導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4)負責建立健全安全臺帳,并負責登記工作。
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安全生產,遇有特別緊急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消除安全隱患,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6)參加發生事故分析和處理的工作,協助領導落實安全防范事故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措施。
4.8處罰措施
4.8.1違反以上規定的,處以50—3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交司法機關處理;
4.8.2對涂改檢查記錄、維修記錄、交接班記錄、醫療診斷憑證和隱瞞事故真實情況的,給予警告、行政記過、罰款及辭退處理。
5.0附則
5.1本制度由公司綜合部制訂并負責解釋;
5.2本制度至20xx年元月1日起執行。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13
水電氣管理制度 為了確保市直機關辦公、生活大院的正常用水、用電、用氣安全,節約能源,保障干部職工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水電氣管理制度。
一、購置和使用的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道的設計、鋪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定。電源線路、自來水管道、煤氣設備在設計時,必須充分考慮發展的需要,施工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對陳舊老化、超負荷的電源線路,必須有計劃地逐步更換。一時難于更換的,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采取特別防護措施,否則,必須暫停使用。
二、建立安全用電制度,在現有額定的電容量范圍內計劃用電,嚴禁超負荷用電。電源線路必須安裝可靠的保險裝置,并正確使用保險絲,確保用電安全。禁止使用銅線和其它非專用金屬線當保險絲使用。新建項目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三、變電房、配電房、配電箱和各類機房要關閉上鎖,要防水,防潮,防小動物侵入,周邊保持干燥通風。 四、電氣設備應當由持有上崗證的專業人員定期維護保養,防止因電路短路、電路超負荷運行、線路接觸不良、電線老化、電氣故障等原因引發火災。所有電路安裝、電器操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接觸電源必須有可靠的絕緣措施,并按規定嚴格進行檢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五、對于超出使用年限,喪失安全性能的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應當予以報廢,或者經維修和部分更新,確保其安全性能后方能使用。長期不使用的電器、燃具,應確認其安全性能有效后方可使用。 六、日夜不間斷連續運行的電器設備,應當有專人管理,并定期維修保養。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怪聲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并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運行時,才能繼續使用。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則,不得任意拉接臨時電源線。拉接臨時電源線須經單位有關部門審批,由專業人員負責拉接。臨時線要使用合格的電線與器材,定時檢查,期滿后立即拆除。嚴禁違章違規使用電器,嚴禁電源線路超負荷使用。
八、安全用電用水用氣必須堅持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制度,組織自查并會同各部門進行抽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九、凡有高電壓的場所、電線裸露的地方,用電單位應設立醒目的危險警示標志,并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電擊事故發生。室外的電源設置,必須定期清理周圍的雜草樹林,防止引發事故。
十、所有用電場所必須執行“人走電關”的規定,人員離開用電場所或電器設備不使用時,應當切斷工作場所的電源。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14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明確安全責任,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各類安全工作要點。
一、學校行政方面安全管理制度
(一)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為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護學生健康成長,確保國家(校產)不受損失,杜絕或盡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確保平安、減少損失”的原則,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安全工作由校長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各處、室向領導小組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
2.學校每月要對學生進行有關安全方面的知識教育,教育形式應多樣化;每班每周應有針對性的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要對學生進行緊急突發問題處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識的教育。緊急電話(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識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校內外學生出現的重大傷害事故一小時以內報告教委;學生出走、失蹤要及時報告;對事故的報告要形成書面報告一式兩份,一份報教委,一份報公安派出所,不得隱瞞責任事故。
4.建立健全領導值班制度;加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管理,保證學校的教學秩序正常;負責學校安全保衛的人員要經常和轄區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聯系,爭取公安派出所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幫助。
5.加強對教師的師德教育,樹立敬業愛生思想,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隨時注意觀察學生心理變化,防患于未然,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得將學生趕出教室、學校。
6.外單位或部門借用學生上街宣傳或參加慶典活動以及參加其他社會工作,未經區教委分管安全副主任批準、校長辦公會同意,不得擅自組織參加。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7.學校還要教育學生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按時到校、按時回家,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8.學校要定期對校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情況嚴重的,一時難以消除要立即封閉,并上報教委。
9.學校要經常檢查校內圍墻、欄桿、扶手、門窗、以及各種體育、課外活動、消防、基建等設施的安全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要立即予以維修和拆除,確保師生工作、學習、生活場所和相應設施既安全又可靠。
(二)學校消防安全制度
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現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100%,并做好檢查記錄。
3.教室、辦公室、學生宿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學生聚集場所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
5.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由化學實驗員兩人同時加鎖開、關負責保管,在室內必須有水池、滅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必須在做實驗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并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6.圖書館、化學實驗室、物理實驗室、機房等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8.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9.學生宿舍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燒電爐、熱得快,點燃蠟燭、蚊香,嚴禁吸煙,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不準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10.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11.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三)學校周邊環境安全治理制度
1.學校周邊環境治理涵蓋師生人身、食品衛生、文化活動等方面,系綜合性治理,應取得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與通力配合。學校對周邊環境應密切關注與監控。
2.學校在做好內保工作的同時,重視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動聯系轄區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監管等部門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3.值日人員除做好校內的巡視工作,還應注意對校園外附近環境的巡查,發現社會盲流、惡少對學生騷擾及各種事故,要針對不同情況及時報告“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保護學生的安全。
4.每天放學前,教師要提醒學生,注意交通等各項安全。
5.要教育學生自覺遵守社會公德以及各類法規,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敢于與壞人作斗爭,并掌握正確的維護方式和方法,提高學生的自護能力。
6.建立學校突發事件教師救護隊,高度警覺,隨時出動。
(四)集會、會操、軍訓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集會、做操應由學校專人負責統一指揮,保證集會、做操的紀律。
2.學校集會、做操應以班為單位,不要擁擠,不催促學生快跑,要有教師負責疏散管理,進出會場要有序,嚴防擠壓事故的發生。
3.學校集會、做操應以班為單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隊,由班主任負責,防止學生亂竄,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
4.學校組織學生開展軍訓活動,應制定周密的實施方案,并與協辦部門負責人共同商定。
5.對軍訓的場地應事先考察,確保學生軍訓安全進行。
6.軍訓的強度應根據學生的年齡、身體狀況而定,對患有不適合軍訓活動疾病的學生應進行勸阻,避免不必要的事情發生。
7.學校領導及安全領導小組必須對集會、會操、軍訓活動實行全過程監控,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五)組織師生外出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1.組織師生外出活動(社會實踐、社會調查、春游、秋游、參加公益活動、義務勞動、參觀訪問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計劃和安全措施,活動方案必須經校領導審閱簽字同意后方可實施。組織到外地或較遠活動的需經教委分管安全副主任審批。
2.每次活動應有具體的責任人,注意人員年齡、身體狀況搭配。
3.活動的路線、地點,事前應進行實地勘查。
4.活動來往的交通工具應向專業運輸部門租用,遵守乘車安全要求,行前要求營運部門對車進行檢修。
5.每次活動都要有安全、保衛、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
6.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傷事故發生
7.活動地附近有河流、水庫的,沒有組織措施或不具備安全條件的,不能讓學生下水。
8.凡外出參加各種活動,學校領導及安全小組成員必須對活動全過程進行監控。
9.在活動中實行責任追究制,如遇安全事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門衛安全防范工作規范
1.學校大門設專職門衛,門衛工作有專人管理,門衛工作制度健全,責任明確。門衛值班室,位置適當,視線開闊,墻體、門窗牢固。
2.大門堅固安全,開啟靈活,鎖定方便。門區有照明設備,便于夜間觀察。門衛值班室配備必要的值班用品、防衛器械和消防、應急照明器材。
3.門衛值班室應安裝報警電話,門衛人員要堅持24小時值班。
4.門衛人員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工作責任心強。
5.門衛人員值班時佩戴相關證件,文明執勤,行為規范。
6.門衛人員按學校規章制度認真檢查出入本單位的人員、車輛、物資等。對非本單位人員進入本單位的,要逐個查驗身份證件,嚴格登記手續。
7.年度內門衛人員無違紀、失職行為。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15
1、范圍:適用于本公司用電管理
2、目的:建立用電安全規定
3、執行程序:
3.1、電氣運行安全:
(1)、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經醫生檢查身體,并證實確無妨礙電氣工作的疾病,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上級部門頒發的電工作業操作證,才能擔任電氣作業和電氣作業監護人工作。
(2)、電氣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
(3)、一切電氣作業人員都必須熟悉觸電急救方法。
(4)、在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必須按《爆炸性環境防爆電氣設備選用標準》執行。
(5)、電氣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6)、當電氣工作人員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險區域進行工作時,監護人員應隨時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聲怪叫,以免引起錯覺而引發事故。
(7)、做好經常性的電氣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消除
(8)、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檢查。
(9)、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3.2、接地裝置的規定:
(1)、接地電流大的接地裝置(500A以上)為5歐姆;接地電流小的接地裝置(500A以下)為10歐姆。
(2)、變電室露天部分的單位獨立避雷針為10歐姆。
(3)、裝有避雷線線路上的金屬及水泥電桿為10歐姆。
(4)、裝在架空線路引至變電所進線上管型避雷器為10歐姆。
(5)、保護配電線路變壓器用的避雷器為4歐姆。
(6)、易爆場所、庫房及車間避雷針為4歐姆。
(7)、保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
3.3、靜電接地的要求:
(1)、靜電接地的接地電阻,每處不宜超過10歐姆。
(2)、露天放置的管道(液體,氣體等)每隔20-25米應設感應雷接地,每處電阻值不宜超過10歐姆。
(3)、貯罐的四周應設閉合環型接地,接地電阻不超過10歐姆,罐體的接地點不應少于2處,接地點間距不得于大30米。
3.4、防雷接地:
(1)、為保護建筑物不受雷擊,應針對雷電的危害,分別對直擊雷、感應雷和架空線引進高電壓等采取防雷措施。
(2)、避雷裝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針、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線。
(3)、為防止感應雷,應把屋內一切導體、金屬管道等可靠接地減小電阻使感應電荷迅速流入地中。
(4)、避雷針應由三部分組成: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
(5)、避雷針接地極的多少,應視接地電阻是否滿足要求,每極接地極之間的距離應保持3米,接地極應為帶狀接地。
(6)、為避免跨步電壓對人體的危害,接地極應埋在人員很少通過的地方且距被保護物應大于3米。
(7)、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禁止與防雷接地合用。
(8)、避雷針的保護范圍,應根據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來決定安裝避雷針的高度和數目。
(9)、獨立避雷針,避雷線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10)、當氣候條件惡劣時,應停止戶外電氣作業,不得已而緊急搶修
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1)、變電所必須制訂現場運行規程,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其中明確規定。
(12)、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超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員在場,并符合設備不停電的距離。
(13)、運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證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14)、在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執行,并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
(15)、凡電氣設備和線路無電應作有電看,嚴禁以手隨便觸摸。
(16)、未經試驗合格的一切電氣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17)、在墜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時,須辦好登高作業證并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18)、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為15米、10KV以上為30米。
3.5、架設臨時電氣線路規定:
(1)、各部門需要鋪設臨時電氣線路,必須先填寫“臨時接線申請單”。
(2)、“臨時接線申請單”由部門負責人負責填寫,安裝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親自簽字。
(3)、“臨時接線申請單”由安全環保部門批準,使用期限為一星期,超過一星期的,要辦理延期手續。
(4)、使用臨時線路一定要在“臨時接線申請單”規定的時間內使用,不得超時。
(5)、經審批同意鋪設的臨時電氣線路,應執行本廠“電器安全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
(6)、臨時電氣線路應由持證電工架設安裝,電工憑“臨時接線申請
單”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架設。
(7)、臨時電氣線路安裝完后,要經使用保管人驗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內,由使用保管人負責保管,使用保管人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請電工解決,他人不得亂動。安裝電工在使用期內每星期至少檢查一次。
(8)、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線路不應架設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與水管、蒸汽管、門窗等應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離,與道路交叉處離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設在戶內離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戶外不低于3.5米。
(9)、臨時電氣線路到期后,由原安裝人拆除,嚴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3.6、移動電動工具安全管理規定:
(1)、移動電動工具包括:電風扇、排風扇、手電鉆、手提砂輪機、移動水泵、震搗器、電焊機等,以及其它類似的單相、三相流動使用的電器用具。
(2)、移動電動工具要求專人負責保管、維修及檢查,檢查內容有:電動工具本身有3.9、動力及照明檢修作業規程:?
(1)、在檢修500V以下線路的各種電動機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a)、拉開開關與斷路器,將電動機從線路電網中斷開。
(b)、待電動機完全停止后,在配電盤對應的開關操作柄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
(c)、經測驗確證無電后,摘除輔助線路上的保險絲。?
(2)、在靠近6KV及以上設備作業時,須注意下列各項規定:? (a)、帶電體只允許在工作人員的任何一面,如兩面都有帶電體,禁止作業。
(b)、帶電體與工作人員的距離,無論伸手或揮動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3)、在轉動的設備旁工作時,應注意在轉動設備與工作人員距離無論伸手及揮動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
4.10、電氣安全用具有關規定:?
(1)、絕緣手套每6個月試驗一次。?
(2)、高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8KV,持續時間為1分鐘。低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25KV,持續時間為1分鐘。?
(3)、絕緣靴每6個月試驗一次。?
(4)、絕緣靴定期試驗電壓為15KV,持續時間為10分鐘。?
(5)、高壓驗電筆每6個月試驗一次。6-10KV試驗電壓為40KV;20-35KV試驗電壓為105KV,時間為5分鐘。?
4.11、行車檢修規定:
(1)、檢修行車時,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車或用升降平臺。嚴禁走軌道、鋼梁等,如必須走鋼梁時,須有人警戒,由被修理行車的操作人員作監護,并應同時辦理許可證手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攜帶的檢修工具,必須放在工具袋內,大型工具須用繩子作上下傳遞。
(3)、傳遞工具物體時,防止碰撞在行車磨電道上。?
(4)、不準由一臺行車向另一臺行車跨躍(指有兩臺行車的地方)。?
(5)、工具使用完畢后,須檢點清楚,放入工具袋內隨人帶走。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16
凡出院(死亡)72小時后的病案都應回收到病案室,復印病歷有關資料必須在病歷歸檔后到病案室辦理。
只允許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保險機構、公安和司法機關,持有效證件、介紹信復印病歷的有關資料。
要求復印者需出具有效證件,到病案室按章辦理復印有關資料事宜。
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病案室工作人員和申請者在場,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需加蓋病案室證明印章方視為有效。
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資料。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的病歷,外單位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時,需經醫務科批準后方可在病案室查閱。
病案只限于本院臨床、教學、科研人員借閱,且不得隨意帶出病案室。如必須借出時,需辦理借閱手續,并在2周內歸還,過期歸還者按違規處罰。
為科研或教學大批量借閱病案時,須事先與病案室約定時間,由病案室按時提供,每次借閱不得超過三十份,并保留在病案室指定的柜內,一個月后歸檔。
病案室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完畢后,可以按照省物價部門規定申請者收取工本費,并出據發票。
患者的住院病歷應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病歷已回病案室的結果檢查單,要到病案室補貼。
患者住院期間的病歷,由科室妥善保管。借閱、使用病案僅限于本院對患者實施醫療工作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其它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復印病歷。本院人員以胸卡為標識。住院期間因醫療活動、復印或復制等,需要帶病案離開病區時,應當由病區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不得交給患者及其家屬攜帶。病人轉科時,病歷不得交病人或家屬轉送;病人轉院時,病歷不得借出。
病區醫務人員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資料。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病人或家屬不得擅自查閱病歷,采用非法手段(如偷竊、搶奪)獲取的病歷資料視為無效。
因醫療、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必須是醫院護人員到病案室登記查閱,閱后立即歸還,不得隨意帶出病案室。如必須借出時,需辦理借閱手續,并在2周內由借出者歸還,過期歸還者按違規處罰。
嚴禁我院醫務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幫助患者復印或者復制病歷的有關資料,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其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負。
病歷封存的處理程序:
封存病歷原件者-醫患雙方在場-雙方簽字封存(病案室需留復印件)。
轉科的患者在本院診療活動終結;長期住院患者間隔一個月以上提出復印或者復制要求的;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死亡的醫院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
入院記錄(住院志)、手術同意書、體溫單、手術及麻醉記錄單、醫囑單、特殊治療同意書、化驗單(檢驗報告)、病理檢查報告單、醫學影象檢查單、護理記錄單、特殊檢查同意書、出院記錄。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17
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并經維修部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并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準,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后投入使用。
6、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7、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煙并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定。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18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對電氣設備設施操作、維護、檢修工作,開展對電源系統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風險評估,以及防爆電氣設備、線路檢查和維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電氣設備設施操作、維護、檢修安全規定
(一)電氣設備操作安全規定
1、電氣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并持證操作。
2、電氣設備設施的操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公司電氣設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3、電氣設備如遇跳閘時,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合閘,不得強行送電。
4、電氣設備啟動后,應檢查各電氣儀表,待電流表指針穩定正常后,方可正式工作。
5、如遇電氣失火時,應先切斷電源,用四氯化碳和干粉滅火器進行撲滅。禁止用水及其他液體滅火器進行滅火。
6、發生人體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然后用人工呼吸法緊急搶救。但在未切斷電源之前,不得與觸電者直接接觸,以免再次發生觸電。
7、所有接電設備應接地良好,接地電阻不得大于有關規定,電氣設備不應有漏點現象。
(二)電氣設備維護安全規定
1、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及時清掃其表面的粉塵,定期添加軸承潤滑劑,設備周圍應保持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無妨礙安全運行的雜物。值班及操作人員應密切監視各種安全儀表,并經常檢查設備外殼的表面溫度。當儀表的顯示超過警戒線或設備表面溫度超過允許值時,應采取相應措施使其恢復正常。
2、運行中如發生下列情況,操作人員應采取緊急措施,并立即上報。
(1)電氣設備發出異常響聲或異常氣味。
(2)負載電流突然超過允許值。
(3)電氣設備及線路突然出現高溫或冒煙。
(4)電氣設備連接部件松動或冒火花。
(5)設備殼罩破損。
3、經驗收合格投入運行的電氣聯鎖及其他安全保護裝置,不得任意更改或拆除。如確需更改應報公司安全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能進行。電氣設備的保護開關因故障跳閘(或熔絲熔斷)應查明原因并消除故障后,方能投入運行。保護開關及保護繼電器動作電流的調整部件,不得任意撥動,更換熔絲應按設計規定的額定電流更換,不應改用其他規格的熔絲。
4、公司防爆區域電氣設備不得任意拆除、添加。由于
技術改造需要拆除、添加或更改電氣設備時,應由公司安全技術負責人批準。
5、僅在發生事故或停電時才使用的備用電源裝置,及各種事故報警信號設備,應定期試運行,確保始終處于完好狀態。
6、防雷接地裝置每年雷雨季節前應全面檢測一次,防靜電導除裝置及安全工作接地裝置每年干燥季節應全面檢測一次,發現不合格應立即處理。
(三)電氣檢修安全規定
1、所有的電氣檢修工都必須經過嚴格的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無證人員嚴禁上崗。
2、電氣檢修工要隨身攜帶完好的電氣工具和儀表,電壓等級符合要求。
3、每班工作前都必須認真聽取前一班對各設備的運行情況的匯報,了解掌握工作面所有設備的現有狀態。
4、維修電氣設備時必須佩戴絕緣保護用具,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停送電要有專人負責,檢修開關所控制設備時,此開關要停電并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牌,并有專人看管,嚴格執行公司停送電管理規定。公司防爆區域內的電氣設備檢修,必須經分析在周圍20米范圍以內的可燃氣體合格時,才準打開電氣設備,并且在切斷電后用同等級電筆測試,確認無誤后,進行放電,而后才可進行全面的維修,
維修完確實無誤后,才可送電。
5、嚴禁帶電移動、拆接、搬遷和檢修電氣設備及線路。
6、所有電纜不準有明火接頭、破口、漏電現象,電纜如出現破口,應采用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后,才允許送電。
7、所有電氣設備嚴禁明火操作,電氣設備檢修時,對防爆面要妥善保護,不得砸壞,保證防爆面的光潔度和防爆性能,并涂防銹漆油或凡士林油,要適量均勻。
8、在檢修電氣設備時,要同時檢查電氣設備的完好和隔爆性能,做到每臺設備達到完好標準和防爆要求。
9、任何一種繼電保護裝置失靈時,電氣設備不得投入運行。
10、所有電氣設備都必須滿足防爆要求,并達到完好標準后,方可投入運行。
11、需要更換電纜或重新做電纜頭時,首先要停電并且閉鎖開關必須對所更換的,電纜進行絕緣搖測,在做頭完畢后,檢查電纜的接線絕緣阻值,必須達到完好標準。
12、電纜的接線符合完好標準,同時屏蔽線要可靠接地,決不允許接線松動,發熱和損壞芯線,接線柱損壞要及時更換,接線完畢檢查確認無誤后才可運行。
13、照明不得無故缺少和隨意取下,不得任意移動和臨時吊掛,照明系統完全接好后方可送電,照明燈發生故障應及時更換,不得將故障的照明燈繼續連在系統中,不得帶電拆裝照明燈及接線。
14、檢修電氣設備至少必須兩人以上,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停送電嚴格執行公司停送電管理規定。
三、電源系統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風險評估要求
電源系統的安全性是指電網短時間內的抗干擾能力,即在事故情況下電網可持續供電的能力。電力系統的可靠性是指長時間、連續正常供電的概率,屬于電網規劃的范疇。
生產技術部和電儀車間要從電壓波動、電氣設備老化和質量問題、過電壓、絕緣強度不夠、電纜絕緣老化發生相間短路、繼電保護誤動作、自動安全裝置問題等常見的電氣事故,對公司電源系統進行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風險評估,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加強設備維護人員的專業素質培訓,確保公司電源系統安全可靠。
四、防爆電氣設備、線路檢查和維護管理安全要求
1、防爆電器設備應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人員操作、使用、維護和保養。
2、防爆電器設備應按制造廠規定的使用技術條件運行。
3、設備上的保護、閉鎖、監視、指示裝置等不得任意拆除,應保持其完整、靈敏、可靠性。
4、防爆電器設備應保持其外殼及環境的清潔。
5、設備運行時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檢查外殼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的最高溫度和溫升的規定;
6、設備運行時不應受外力損傷,應無傾斜和部件摩擦現象,聲音正常,振動值不得超過規定。
7、運行中應經常檢查電機軸承表面溫度,保持規定的油量,溫度不得超過規定;
8、外殼各部位固定螺絲不得松動。
9、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和有損防爆性能的機械變形現象。電纜進線裝置應封閉可靠,不使用的線孔應用厚度不小于2mm的鋼板密封。
10、檢查防爆照明燈具是否按規定保持其防爆結構及保護罩完整性,檢查燈具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值。
11、各類防爆電機不允許頻繁啟動。
12、電器設備運行時發生下列情況,操作人員可采取緊急措施停機,并通知專業維修人員進行檢查和處理。
(1)負載電流突然超過規定值或確認斷相運行狀態時。
(2)電機或開關突然出現高溫或冒煙時。
(3)電機或其他設備因部件松動發生摩擦產生響聲或冒火星。
(4)機械負載出嚴重故障或危及電器安全。
10.設備運行操作人員對日常運行維護和日常檢查中發現的異常現象應及時通知電器維修人員處理,并將發生的問題和事故做詳細記錄。
11、控制儀表、檢測儀表、電訊等設備,保護裝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和是否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有無其它缺陷。
12、在爆炸危險場所中禁止帶電檢修電器設備和線路,禁止約時停、送電,并應在斷電處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19
為維護機關辦公秩序,做好防火、防盜、防止失泄密等安全防范工作,根據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多元經營管理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望遵照執行。
一、各種印鑒的安全管理制度
1、各單位、部門的公章要設專人保管。
2、公章必須存放在保險柜可鐵柜內。
二、現金的安全管理制度
1、財務部門,保存現金必須設置保險柜,保險柜鑰匙必須由負責人隨身攜帶,妥善保管。
2、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規定的限額,下班前將超額部分送存銀行。
3、到銀行取送款要有兩人以上,其中必須有男同志并且要乘車取送,數額較大的須由安全保衛人員護送,數額巨大的與銀行聯系由銀行派人接送。
4、非財會部門不準保存現金,個人的現金和貴重物品一律不準放在機關。
三、貴重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1、像機、錄像機、計算機、彩電及其分貴重儀器設備,均應設專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管理制度。
2、所有貴重物品,要存放在門窗牢固有可靠安全設施的房間,要建立卡片,寫明品種、名稱、型號、本機號、價值、購入時間和保管人姓名職務。
3、建立檢查制度,對上述物品每年至少要和卡片對照一次防止遺失。
四、辦公室安全管理制度
1、辦公室必須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指定專人負責本室安全保衛工作。
下班前,責任人要對本室進行認真檢查,關閉電燈及其他電器、關好門窗后離開辦公室。
2、辦公室的門窗必須牢固。財會室、保密室門窗必須牢固,要安裝保險鎖或防撬鎖,門上亮和窗戶要安裝鐵欄桿。
3、辦公室內各種文件、資料、報表應按保密制度管理,嚴防失密。非財會部門不準保存現金,財會現金按銀行規定限額,存放于金庫內。個人的現款和貴重物品,不準存放在辦公室內。
4、嚴禁將燃易爆、劇毒物品帶入辦公室內。
5、辦公室內嚴禁使用電爐、電熨斗,不準私拉電線,隨意安裝電器設備。離開辦公室前應關閉電源。
6、辦公室走廊內,不準堆放紙張,書籍和資料,不準在走廊內焚燒廢紙和其他物品。
7、節、假日應安排專人值班,并對下屬單位進行嚴格檢查,不要把節日值班流于形式。
8不準在辦公室內會客,更不準在辦公室內留宿。辦公室鑰匙不能轉借,人員調出要及時收回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20
一、目的:
為保證公司財產及員工人身財產安全,保障公司正常工作及秩序,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辦公大樓安全管理規定。
二、適用范圍:
辦公大樓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義:
1、原則
1.1 分類原則即可控可不控分類原則。
1.2 事前預防原則。
1.3 誰使用誰負責。
1.4 檢查處理到位。
2、組織架構
3、崗位職責
3.1 機關安全主管對機關安全負管理責任,有制訂機關安全管理制度及有關事務直接調查、調配、宣傳、處理的權利,對其下屬有安全考核權利。
3.2 機關安全主任、機關安全助理對機關安全負直接管理及培訓責任,對辦公室安全工作有調查、協調、宣傳權利,對其下屬人員有直接領導權。
3.3 辦公室各部領導對其所屬轄區負間接安全責任,對安全制度、安全工作有配合及咨詢權,對自身下屬有安全培訓及安全管理權利。
3.4 機關安全員執行機關安全管理制度,對辦公室安全負直接安全責任,有培訓、警告、
巡查權利。
3.5 機關人員執行機關安全管理制度,對自屬安全負直接責任,有接受安全培訓、咨詢安全工作的權利。
四、管理辦法 1、類別
1.1 可控類別即根據現有條件人為工作可以避免的辦公室安全事故:電腦操作不當引起的安全事故、電源使用不當引起的安全事故、行走及上下樓梯安全事故、未做好防盜措施引起的安全事故、人為火災、資料丟失及被盜、資金財產被盜等。
1.2 不可控類別即根據現有條件人為工作不可避免的辦公室安全事故:使用設備的老化、
被搶劫、被暴力侵害、自然災害等。
2、具體工作
2.1 日檢:機關安全員每天晚上十二點進行巡檢,并填寫巡檢表,如遇突發且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向上級安全管理人員回報。機關安全助理當日審核巡檢表。
2.2 周檢:機關安全管理人員每月對辦公室安全不定期進行四次檢查,并出檢查報告。報告闡述一下內容:檢查項目、問題、處理方式、合理性意見。
2.3 月會:機關安全人員及各部領導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會議,會議闡述以下內容:工作
概述、已解決的問題、未能解決的問題、合理性意見、下月工作。
2.4 監控室安全:監控室由機關安全主任及機關安全助理管理,由機關安全助理對監控室使用人進行操作培訓。
2.5 三樓化驗室安全:三樓化驗室定為危險區,唐總直接負責。
2.6 出現安全事故應保護好現場。 3、考核辦法
3.1 損失承擔:由于可控類別工作未做到而導致的安全事故,根據損失額度,直接責任人承擔60%責任,直屬領導負5%責任,安全專員負10%責任,機關安全主任負10%責任、機關安全助理負10%責任,機關安全主管負5%責任。承擔不了者法律處辦。
3.2 免責條款:不可控事項免除安全責任,但應建立公司是我家意識。
3.3 日檢工作未做、日檢表不真實均扣除1分/次,月度匯總納入績效考核;日檢表未審核扣除1分/次,月度匯總納入績效考核。
3.4 周檢工作工作未做、周檢報告不真實均扣除1分/次,月度匯總納入績效考核。 3.5 月會未舉行扣除機關安全人員5分/次,部門領導未參加或未委派下屬參加扣部門月度績效3分/次。
3.6 監控室安全工作:任何人員未經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否則進行5元至500元罰款。數據丟失、設備非正常損壞,機關安全人員扣除當月考核。
3.7 安全事故發生后,機關安全人員應立即到達現場,未來者應電話通知機關安全主管,否則取消當月考核,現場未保護視具體情況扣除5-20分當月考核。
3.8 月度未出安全事故,機關安全人員當月考核獎勵10分;年度未出現安全事故,給予年度安全獎金。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21
貨物接收是否順利、數據是否正確、貨物是否有破損質量問題等,都關系著倉庫的貨物安全管理。以下是倉庫管理安全制度之《貨物接收制度》,可作倉庫日常接受貨物的參考。
一、接貨的要求關鍵是:及時和準確,接貨人員要根據合同和發貨通知單,經常到車站、碼頭、貨場了解掌握到貨情況,接到到貨通知單后,及時辦理接貨手續,同時組織人力和裝卸。輸工具,保證貨物安全,貨入庫。
二、接貨的方式主要有:到火車站、碼頭接貨,和從供方(短途運輸)自行提貨等三種,提貨人員必須做好接運工作,熟悉交通部門的規章制度。
三、整車到貨,接貨人員必須會同鐵路貨運員,認真檢查車門。車窗的鉛封是否完好無誤后,方可起封卸車。
零擔到貨,由于經常會發生貨動事故,接貨人員一定要同鐵路貨運員一起,按照貨運單詳細核對物資的品種、件數,查驗包裝無缺后提貨。
四、在接貨檢查中,如發現貨物進水、破損、短缺、散包等問題,應取得運輸部門的確認和明確責任以及確切的證據,為查詢和索賠提供可靠的依據,如屬于鐵路方面的責任應做出“商務記錄”;如屬于其它方面的責任,而需要鐵路部門證明者,應做出“普通記錄”,然后再組織人員提貨。
五、入庫卸車要做到物資不亂、不混、不損,為物資入庫、驗收保管創造條件。接貨人員應按交貨要求,當面向保管員交接清楚。凡是通過混裝、快件、零擔等方式運來的貨物,接收人員應爭取當天送交倉庫驗收,避免積壓,物資在沒有交倉庫驗收前,不能開箱起件和拆除包裝。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22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 保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和對養犬的管理, 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堅持管理和服務相結合、 行政機關執法和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相結合、 社會公眾監督和養犬人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人民政府成立養犬管理辦公室。 辦公室負責組織專門人員、專職隊伍對居民養犬進行日常化管理。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具體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 查處無證養犬等行為,處理因養犬引發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負責對無照售犬行為的查處。
城市管理行政機關負 責對因養犬產生的垃圾的清運工作進行, 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出入本辦法規定不得出入的場所等行為。
畜牧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犬類防疫工作;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實施犬類的檢疫防疫工作并核發動物健康證明。
城市房產行政管理機關對社區物業公司 因養犬產生的垃圾清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管理機關負 責對疑似狂犬病人和狂犬病患者的診治進行管理。
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 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廣播、 電視、 報刊等新聞媒體, 應當加強養犬管理的宣傳。
第五條 縣政府所在地為養犬重點管理區。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為養犬一般管理區。
第六條 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公民個人養犬,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每戶限養一只犬;
(二)不得飼養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
1、 體重在 30 公斤,身高 61 厘米以上都視為大型犬。烈性犬品種有 38 種:
(1)獒犬類:西藏獒犬、紐波利頓、 巴西菲勒、 法國波爾多獒犬、 阿根廷杜高犬、 英國斗牛獒犬。
(2) 斗犬類:比特犬、 土佐犬、 牛頭更、 美國斯坦福斗牛更、斗牛犬。
(3)牧羊犬類:中亞牧羊犬、德國牧羊犬、 克羅地亞牧羊犬、 塔塔爾牧羊犬、 卡斯特牧羊犬、 皮卡迪牧羊犬、 伊利里牧羊犬。
(4)獵犬類:阿富汗獵犬、伊卑薩獵犬、 愛爾蘭獵狼犬、法國獵犬、 卡累利亞獵熊犬、 德國獵更、 蘇俄獵狼犬。
(5) 其它犬類:杜賓、 拳師犬、 羅威納犬、 大丹犬、 英國狐、葡萄牙、 秋田犬、 比利時瑪莉諾斯犬、 伯恩山犬、 羅德西亞背脊犬、 阿里埃日 犬、 刺毛犬、愛爾蘭塞特犬。
(三) 不得攜犬進入市場、 商店、 商業街區、 賓館、 餐飲娛樂場所、 學校、 醫院、 展覽館、圖書館、 博物館、 影劇院、 體育場館、 游樂場、 候車(機) 室等公共場所,以上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應當拒絕攜犬人進入;
(四) 主要道路、 公園、 廣場、 公共綠地每日 8 時至 20 時之間不得攜犬進入。 主要道路名錄由政府確定,向社會公布;
(五) 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 不得斗犬、 棄犬
第七條 縣公安機關設立犬類留檢所,負責收容處理棄犬、無主犬、 傷人犬、 被沒收的犬及疑似患有傳染病的犬,并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 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檢疫, 對患有狂犬病和其它嚴重傳染疾病的犬立即捕殺,并對犬尸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 經檢疫后對可以飼養的犬進行飼養或交由他人飼養。
第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 勸阻, 或者向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反映,或者向有關行政機關舉報, 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九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 年檢制度。 未經登記和年檢任何單位、 個人不得養犬。
第十條 個人養犬,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有合法身份證明;(二)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 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包括樓房)。
第十一條 個人在養犬前, 應當由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并與其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
第十二條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之日起 20 日內, 攜犬到所在地畜牧獸醫部門進行健康檢查, 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
養犬人發現所養犬只出現病情,應當及時治療。養犬人在取得動物健康免疫證之日起 20 日之內,到住所地公安機關進行養犬登記, 領取養犬登記證和犬牌。
第十三條 養犬登記證每年年檢一次, 養犬人在年檢時應當出示效養犬登記證和動物健康免疫證。養犬登記證年檢時間、 地點及要求,由公安機關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養犬人丟失養犬登記證的, 應當自丟失之日起 15日內, 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五條 養犬人住所地變更的, 應當自 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新的住所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養犬人將犬轉讓給他人的, 受讓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犬死亡或者失蹤的, 養犬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并對犬尸及時進行無害處理。未辦理注銷手續的, 不得再養犬。
養犬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養犬的, 應當將犬交犬類留檢所,并到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用于偵查、 巡邏、 醫學研究、 傳染病防治、 救災犬, 應該辦理動物健康免疫證和養犬登記證,可以免收管理服務費。
第十八條 養犬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犬吠影響他人學習、 休息時, 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九條 攜犬出戶時, 攜犬人對犬在樓道及戶 外排泄的糞便應當立即清除。
第二十條 攜犬出戶時,攜犬人應當為犬掛犬牌、 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并避讓老年人、 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第二十一條 養犬人對傷人犬、 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它嚴重傳染病的犬應當及時送交犬類留檢所。
第二十二條 犬傷害他人的, 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防疫機構診治,并先行墊付醫療費。
因養犬人或者第三人過錯。 致使犬傷害他人的, 養犬人或者第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并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
第二十三條 居民委員 會或業主委員 會可以對管理區內居民投訴的犬只擾民事件,采取調解的方式解決。
對社區內具有普遍性的養犬擾民事宜, 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按照表決結果解決, 表決結果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實施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 街道辦事處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給予具體指導。
第二十四條 除用于偵查、 巡邏、 醫學研究、 傳染病防治、動物觀賞、 雜技演出等特殊用途以及暫時收留無主犬的外,各級行政關、企業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群眾性組織的辦公場所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不得養犬。
第二十五條 從事犬類養殖、 銷售、 舉辦犬展覽等犬類經營性動, 開辦動物診療機構和動物美容院、動物寄養所、 動物訓練所等為寵物服務的經營性機構, 應當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從事動物診療的人員應當具有獸醫資格, 并經過執業登記注冊。
第二十六條取得合法經營資質的犬類養殖場、 銷售市場或者其他類經營場所的犬只, 應當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免疫, 取得動物健康免疫證后,方可出售。
第二十七條 從外埠進入犬只, 必須具有當地動物檢疫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明;并于 5 日內攜犬到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動物防疫檢疫機構進行犬只健康檢查, 并辦理動物健康免疫證
第二十八條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應當 在管理區域內合理設置動物防疫檢疫點,為養犬人提供防疫檢疫服務。
第二十九條 相關行政部門 的工作人員 依照 本條例 在職責范圍內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執證上崗,文明執法。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 戶 養犬兩只( 含兩只)以上,公民個人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 第四項規定, 攜犬進入市場、 商店等公共場所, 在按規定時間以外攜犬進入主要道路、公園、 廣場、 公共綠地的, 由公安機關或者由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行為人進行制止和批評教育。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不經登記和年檢養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規定, 逾期不補辦養犬登記證, 不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 第十二條第一款、 第二十五條規定, 對飼養、 經營的犬只不按國家的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 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進行免疫接種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代為進行強制免疫,所需費用由違反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縱犬傷人和縱犬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對行為人按照國家有關治安管理處罰法律、 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不及時清除犬只排戶 外的糞便, 攜犬出戶時不為犬掛犬牌、 束犬鏈, 不由成年人牽領,不避讓老年人、 殘疾人、 孕婦和兒童的,任何公民以及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有權予以勸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在辦公場所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養犬的, 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將犬送至犬類留檢所。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從事犬類經營性活動、 開辦為寵物服務的經營性機構不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沒收犬只和其全部違法所得, 并將沒收的犬只交犬類留檢所。
第三十八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為之一的, 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養犬人不予辦理養犬登記、年檢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 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 年檢的;
(三)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 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四) 有其他玩忽職守、 濫用職權、 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 XX年 X月 X 日起執行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2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生產調度工作,保證生產組織系統高效、有序、順暢進行,最大限度發揮生產能力,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生產調度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以生產經營計劃為依據,在生產領域中科學、均衡地組織生產,及時發現,研究和處理生產活動中出現在問題,確保生產計劃的全面完成。
第三條 生產調度人員要全面了解企業的生產工藝流程和崗位職責流程及生產經營情況,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合理安排和協調,以使生產系統達到高效率,獲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四條 生產調度工作必須妥善處理產量與質量、效益,生產與安全等關系。
第二章 生產調度組織系統
第五條 公司的調度指揮系統包括以生產副總經理為首、以總調度室(生產協調部)為中心、由各工區、車間、部室領導和技術人員參加的調度管理網。
第六條 總調度室部最根本的任務是負責全礦生產組織,組織協調物料平衡,依據生產計劃,保證生產均衡、有序、順暢的進行。
第七條 日常調度工作必須堅持集中統一的原則,在生產副總經理領導下,對全公司的生產活動進行集中指揮、統一調度。
第八條 各生產單位及有關部門,每天早會必須按時和如實向調度室匯報本部門當天的工作情況和存在問題,并認真貫徹、落實調度會議和調度室發出的各項調度指令,不得遲誤。
第九條 公司實行總調度長負責制,由總調度長行使對企業日常生產的指揮權,必要時可直接調度到班組和崗位。
第十條 調度指令具有權威性,基層單位和有關部門必須協作配合,貫徹執行。生產調度有權撤銷各生產單位作出的不符合生產規律或不利于綜合平衡的決定,各生產工區、車間必須服從,如有不同意見,可提請分管領導和有關領導裁定。但在未裁定前,必須按生產調度的決定執行。
第十一條 調度室解決和處理問題,要迅速果斷、有預見性,堅持準確性和及時性。發生緊急情況,立即提出對策并付諸實施,并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匯報。
第三章 總調度室職責
第十二條 負責制定生產經營計劃和現場作業質量管理計劃,報公司批準后,按計劃分階段組織生產,準確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狀態,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相互脫節和失調的現象,確保各單位全面完成生產計劃。
第十三條 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和各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報告或傳達生產作業計劃的執行情況與存在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 檢查生產單位及有關職能部門執行生產調度會決議落實情況,檢查各生產進度和設備運行及質量指標的生產安排。
第十五條 根據生產的需要,有權用調度命令或調度通知的方式,責成有關方面限期解決某些問題;有權指揮和調度本企業各車間及有關職能部門的人力、物力、工具和設備的使用。
第十六條 生產調度發現違章作業現象,在來不及與有關負責人聯系時,有權直接制止,并及時通知違章作業者的直接負責人;也可直接按制度執行將處罰單送達該單位。對重大問題可直接向公司領導報告。
第十七條 根據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有關職能部門提供必要的資料、數據、情況(包括統計數字、原始記錄、計劃布置和職責流程圖、生產工作報告等)。
第十八條 加強與有關職能部門的聯系,嚴禁推諉扯皮,要及時溝通、密切配合,解決好生產活動中以及各相互協調環節中出現的問題。
第四章 生產調度的工作制度
第十九條 總調度室每日早10時前準確、完整填制生產日報表報送各分管領導辦公室、企劃部、勞動人事部。生產調度指令至各有關部門,然后再由有關部門負責人落實,但遇到事故處理及其它緊急情況時例外。
第二十條 日常總調度室對影響生產的關鍵環節(如全廠的水、風、電、汽的調配及提升和主機設備的正常開停時間),實行統一掌握,集中控制。
第二十一條 各生產單位在生產過程中出現重大設備事故、人身事故、自然災害或生產關鍵部位出現突發問題等情況時,要及時向總調度室報告。值班調度員在向企業領導報告的同時,應迅速組織力量,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態的發展或擴大。對需要保護現場的,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生產調度例會制度,每周一上午召開生產調度會,總調度室負責以“會議紀要”或“調度通知”的形式,將會議形成的決議及時傳達到有關單位,并負責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 值班調度的工作內容:
1、組織平衡本班生產,隨時掌握生產情況;
2、掌握主機設備的運轉和檢修情況;
3、掌握原材料、半成品庫存及質量情況;
4、掌握設備運行情況;
5、掌握各崗位安全操作情況;
6、處理上個班遺留的問題;
7、對有關生產調度中的緊急情況的報告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值班調度應提前接班并進行下列工作:
1、聽取上班調度員介紹生產情況和設備運轉情況;
2、聽取上班調度員對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
3、查看上班調度員的值班記錄;
4、了解各部門領導的當班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條 值班調度要室內調度和巡回檢查調度兩種工作方法結合起來進行工作,并及時與各生產單位相互溝通情況。
室內調度員必須明確當班的工作任務,要隨時掌握生產動態,指揮和協調生產作業,及時記錄主機的運轉情況和產量、質量等數據。
巡回檢查調度員的任務主要是深入現場調查研究,平衡與組織生產,協助車間解決問題。同時應關注原燃材料堆場、水泥站臺、車間檢修現場;對勞動紀律、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情況也要進行相應的檢查,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整改意見。
第二十六條 對不服從生產調度指揮,造成生產過程失控,影響均衡穩定生產和產品銷售,造成經濟損失的部門和個人,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調度人員指揮失誤,給生產造成損失的。視情節對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生產調度對公司生產實行全面管理,堅持二十四小時倒班,每班一人。
第二十九條 以生產調度的集中統一指揮為原則,一切與生產相關的操作、指令都要通過生產調度指揮系統逐級下達,情況緊急或必要時,合理將范圍內的人力、物力加以調配,以確保操作平穩,生產安全,保質、保量、按時完成生產任務。
第三十條 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理:
當生產調度接到有關工區、車間、部室的緊急報警電話時,生產調度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到達現場,確認屬實需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如119、110或120等),并通知調度主任和主管生產經理,迅速聯系有關部門(如車隊、醫務室)或其他車間進行相應的處理或救援。
第三十一條 當遇到以下情況時,各工區、車間或部門應及時向生產協調部匯報和調度員必須立即到位的:
1、發生安全、設備、質量、人身、燃燒、爆炸等事故的;
2、主要操作指標發生重大變化,明顯偏離控制范圍的;
3、 水、電、汽等供應發生困難,需要降低負荷停車或停產的;
4、崗位出現喝酒上崗或打架斗毆擾亂生產秩序的;
5、 主要設備出現故障需進行應急檢修處理或設備檢修不能按計劃完成的;
6、 原材料供應脫節、原礦供應不足等威脅到生產正常進行的;
7、發現安全隱患及缺少安全防護措施的及監控崗位出現問題的。
8、 調度員現場確認后,應及時記錄各車間或部門的匯報內容,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暫時不能解決的,應向上級領導匯報。
9、在未接到生產調度指令前,存在問題的生產單位和部門不得隨意開車、停車、停水、停電、停汽、停產等。
第五章 調度管理
第三十二條 需要改變生產質量方案,調整工藝、工程措施;計劃檢修和設備運行方案時,調度室可直接下達指令到各單位當班班長,當班班長接到指令后,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第三十三條 生產中出現的技術和質量問題(如長時間操作不正常技術措施跟不上、產品質量不合格、工作效率低、原材料消耗過高等)由當班負責人向調度匯報,公司調度室及時記錄,掌握情況,并給予協調解決。
第三十四條 機、泵、儀、表等動靜設備出現問題不能正常運行,嚴重威脅生產時,當班負責人直接與機電設備科聯系進行維護和維修,并及時向公司調度室匯報,調度室應深入現場,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進行搶修。
第三十五條 各輔助生產單位有計劃的開工、停工的措施、方案與實施辦法,必須提交生產協調部審批后,有調度室編制相關方協同作業的統籌,并下發相關單位進行具體實施安排及完工后的質量驗收。
第三十五條 非計劃停工、停車和停產,由單位負責人向調度室請示,由調度室進行現場診斷非計劃停工的必備條件、過程及時間安排,再落實該單位組織實施,緊急情況下可緊急停工,停車但必須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匯報。否則,按私自停產、停工、停車論處。
第三十六條 每天當班調度員應協助好礦值班領導安排的各項生產任務,并做好監督、檢查、考核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勞動紀律等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及負責按計劃安排組織指揮的開,停工及開車前的準備,停車后的處理工作。
第六章 生產裝置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生產裝置在公用工程方面需要大幅變動、投用、停用時,應及時向調度室匯報,由調度室統一下達指令進行平衡。
第三十八條 生活供水、生產運輸車輛裝載及大型安裝工程需由調度室協調設備科進行實地勘察、檢查擬定計劃方案落實實施生產。
第三十九條 當裝置污水排放時,要符合環保要求,按公司規定流程執行,如確實影響生產,各裝置應提前向調度室匯報,同意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條 各裝置的關鍵設備、專用儲罐、投、停用及大型設備開、停機操作時,需提前向調度室匯報,待調度室組織相關人員現場檢測,一切準備就緒后方可操作。
第七章 調度指令管理
第四十一條 當生產受到影響和正常調度指揮受到干擾而貫徹不下去,上級或公司的決定受到抵制或生產計劃受到制約時,調度室需發布《調度令》或強制性《調度令》,但必須具有合法性。
第四十二條《調度令》由生產調度室起草,調度長審核后由生產副總經理簽發,受令單位必須認真執行,不折不扣完成,否則將從嚴處罰。
第四十三條 《調度令》的管理一式兩份,一份交執行單位責任人,另一份生產協調部留存。
第四十四條 在生產運行處于緊急狀態,生產裝置發生重大調整、安全隱患擴大惡化及危及企業和個人生命財產安全時,調度室必須下達緊急調度令,(來不及書面指令的,緊急情況下可下達口頭調度令)。
第四十五條 生產調度指令是在確保產品質量的前提下,組織均衡完成生產任務的重要手段,是對關鍵問題采取緊急措施的行政調度命令,各工區、采掘、部室必須無條件服從,并按調度指令規定的任務、內容和期限組織完成。
第四十六條 對受令單位執行調度指令不及時、不到位,一次扣部門負責人全月獎金,累計二次以上,部門所有人員當月獎金扣除;造成重大事故的,按公司管理規定執行。每月調度指令各單位完成情況,隨月度生產報表同時報送企劃部和勞動人事部作為績效工資考核依據。
第八章 生產調度會議制度
第四十七條 每天生產調度會提前10---15分鐘,在生產協調部召開,主要參加人員為采掘、機電、后勤部室主要負責人。具體對每天生產調度情況和各單位匯報情況加以綜合匯總,制定相關措施、計劃、方案以及先急后緩、應急處理工作的部署。
第四十八條 每周一8點在會議室召開生產調度例會,參加人員為中層以上干部。主要內容為上周工作完成情況及下周工作安排,緊急重大缺陷及安全、設備問題及事故的處理情況。
第四十九條 每周一調度會由企劃部根據上周調度會工作指令條項,實行對口考核咨詢問責制。到期完不成任務的,分管領導和單位責任人要進行工作解釋,無正當理由的或找借口的予以每條項50元至100元處罰,由企劃部在調度會上直接開具罰款單。
第五十條 無論日常生產調度會和周一中層以上干部調度會,對總經理全面管理的工作指令,所牽扯到的具體事項,屬于哪位分管領導管轄的,要積極做好本工作指令范圍內的納入。會后要立即布置落實好。對較繁瑣、工作量較大的,涉及單位較多的工程量,各分管領導會后要進行磋商協調合議,拿出措施,歸口落實。
第五十一條 各分管領導在調度會上所安排到范圍內的每周、每天工作任務和具體事項,各單位負責人要做好記錄,明確目標。會后分管領導要對自己安排的工作再進行合理編制計劃,詳細組織部署落實,各單位負責人要不折不扣地分解落實崗位責任人。否則,只在會上說,會后不貫徹不布置的,單位人又不明確造成工作任務完不成的,可直接處罰分管領導落實不力,每次50---100元。
第五十二條 各工區、車間、部室領導對每天、每周計劃內(外)應急工作較多,紀要工作指令不能履行的,分管領導和單位負責人,要在調度會上做好特殊匯報說明。會后連同本次調度會分管領導具體安排的新任務、新要求,一并完成。
第五十三條 調度會上各分管領導要周密部署并落實好各自管轄范圍內的各單位每周和每日工作計劃任務。單位負責人不但要明確到人,還要做好監督協調及工程質量把關工作。調度室管理對有些工程量必須組織小組實地調研,完成后必須組織驗收。對較大的井下及高處作業工程,在落實好工作的同時還要制定出相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及防護措施。
第五十四條 分管領導每天的工作安排要有計劃、有落實、有檢查,經常到現場指揮。當天調度會部署安排的工作任務,要責令單位人必須當天保質保量完成。
第五十五條 總經理每周調度會對工區、車間、部室具體落實的工作指令,各單位必須不折不扣努力完成。有跨周期的、月末調度會必須做好工作完成匯報。
第五十六條 各分管經理因工作需要跨范圍指令落實的,要做好會后與其他分管領導的協商,也可在生產調度會上要求調度工作安排協調,確保統一指揮性。
第五十七條 每周中層以上領導調度會紀要由企劃部和生產協調部負責記錄。記錄不全的,要征求分管領導工作日記。紀要整理、工作指令落實對口考核由企劃部配合生產協調部負責。
第五十八條 每周或不定期地總經理深入生產一線現場勘察指導,調度室要負責組織有關領導陪同,并將所勘察檢查需要落實整改的問題列為調度指令,立即予以部署落實。
第五十九條 日常生產調度要根據行程規劃了實際情況,做好調度會后有關安全、技術生產運行分析會。主要議題是對工程質量和指標質量存在的不足加以診斷,制定對策,以求在最短和最塊的時間內做好工作的改進。
第六十條 生產調度每月應根據設備管理以求和設備運行情況,組織召開設備運行及健康狀況分析會,對本班管轄設備的運行狀況進行全面細致的分析,并制訂下一步維護工作和大修工作的重點。對存在的維護原因或典型設備事故應寫出事故分析報告,同時建立事故分析制度。
第九章 生產經營計劃管理
第六十一條 公司每月生產經營計劃下達后,調度室要根據各單位計劃要求,制定調度生產作業計劃,實行目標管理。按目標分階段組織生產,準確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狀態,及時采取消除相互脫節和失調的現象,確保全面完成生產計劃。
第六十二條 年度生產計劃的編制(包括每月生產用原材料購置上提計劃的編制)要本著公司實際經濟效益和目標發展方向編制,每月生產經營計劃的編制不能違背年度公司生產經營計劃目標的整體布局,各單位每月生產經營計劃完成情況要進行綜合統計存檔,年終實行一次性總結考核評比,確保下一年生產經營計劃的實施與穩定。
第六十三條 生產協調部應建立生產作業計劃執行進度匯報制度和現場跟進考核制度,各單位必須按規定的調度內容和完成計劃的時限,向調度部門匯報數字和生產情況。然后生產協調部對照日常考核記錄當月匯總計劃完成的優劣并報送績效考核領導小組進行當月工資獎懲的兌現。
第六十四條 每年節假日保勤計劃,要按照公司制定的具體措施進行嚴抓嚴管落實好日常調度安全生產工作。對違反保勤措施計劃的當月要及時上報績效考核領導小組予以當月工資獎懲兌現(具體處罰標準根據各保勤措施規定執行)。
第十章 干部值班制度
第六十五條 干部值班由礦領導班子成員和有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按周期輪流制主要工作是協助調度室搞好日常安全生產工作和生產應急協調工作。
第六十六條 值班領導必須堅持值班24小時在崗,統一在礦內食堂就餐。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值班者,要提前向調度領導請假,由調度室調換其他領導上崗。否則,私自調崗和無故缺席者,每次處罰100元。
第六十七條 值班工作中,以安全生產為主導,并積極帶領和調度好 “早、中、夜”各單位當班領導在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各項生產應急事務。對生產中的各項應急處理要現場到位,有布置,有檢查。嚴格按各項規章制度,進行對“三違”人員的懲處。
第六十八條 值班領導每天應提前做好崗位交接班并及時做好值班記錄和詳細交接值班期間所存在及未處理完的各項生產工作。
第六十九條 因值班領導安全管理不力,節假日防汛和應急救援組織落實不力等,造成的各項影響生產和安全,設備事故的負主要責任。
第七十條 為便于第二天更好地工作,值班領導24小時下班后,要對本人職責管理范圍的工作備好課,落實業務工作代理人,可休息一天。凡未落實好業務代理人的及本人職責范圍內出現安全問題和影響生產問題的,有本人承擔責任追究。
第十一章 生產上下井行人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條 日常生產采掘工區當班人員必須在8:30分全部下井完畢。否則,不能及時下井完畢的由調度室通過監控錄像記錄,進行每人每次50 元罰款。
第七十二條 后勤部室人員有工作要求下井的,必須在8:40分前全部下井完畢(特殊工作檢查有調度室根據情況批準),11:00方可上井。下午2:00分下井,4:00分方可上井。否則,如有違反每次予以處罰50 元。
第七十三條 無論采掘和后勤管理人員上下井人數每次不得低于2人或高于12人(特殊情況需由調度室批準方可上下井),否則,如有違反每次處罰責任人每次50 元。
第七十四條 副斜井禁止人車同行。否則,每次處罰責任人50元,處罰信號工每次50元。
第七十五條 后勤各部室管理人員每周、每月下井次數,按照公司規定的數量進行考核。否則,達不到規定數量的當月取消下井費用或按少下井次數的多少,每次罰款50 元。
第七十六條 不是公司規定的下井人員和非井下工作人員,不得私自強行下井,如有違反每次罰款50 元。
第七十七條 生產協調部每月按時對各單位下井人員進行考核,并將下井工作次數及違反下井規定的人員匯報公司考核小組,予以當月工資的獎懲。
第十二章 調度室監控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條 各崗位監控器有生產協調部管理,監管不力或人為損壞由該部負責。
第七十九條 各崗位監控設備和攝像頭網絡,每天應24小時不停機監控。除礦值班領導和調度室值班員當班操作外,其他人員不得隨意私自調整或操作監控畫面。否則,每次罰款20 元。
第八十條 各崗位攝像頭,由各單位當班崗位操作工負責保護監管,如有故障和人為損壞,監護人要及時向調度室匯報。造成私自扭轉鏡頭者,每次罰款100元,私自用物品遮掩鏡頭者每次罰款40 元,故意損壞者賠償2400元。
第八十一條 生產協調部和絞車房監控屏,只能用于日常生產指揮和提升系統信息反饋,不得任何人私自調閉精礦畫面做其他放像和網絡使用。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第八十二條 調度室每天工作考核要對重點監控崗位進行監控錄像回放排查(包括崗位勞動紀律、人員上下井時間、非崗位人員的串崗及設備運行情況等)。
第十三章 生產日報表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條 各生產單位統計員(或兼職統計員)每天8:30分必須準時填送單位生產日報表,日報表中的各項工作量和指標數據必須具有可靠性、真實性,并有單位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報送生產協調部。否則每遲報一次罰款20元,每拒報、漏報、錯報一次罰款50元。
第八十四條 生產協調部統計員每天10:00鐘,必須準時將各單位生產日報表匯總、考核、檢測、驗算報送完畢。否則,每遲報一次罰款20 元,拒報、漏報、錯報一次罰款50 元;日報表未經考核和計算錯誤的每次罰款100元。
第八十五條 各單位統計員公休、事假或不在崗情況下,單位負責人要安排其他人員代理報送,代理人所填報的程序仍執行統計員規定。否則,遲報的每次罰款20元;出現拒報、漏報、錯報、每次罰款50元;出現弄虛作假和篡改數據的每次罰款100元。
第八十六條 各單位統計員每月25號務必將當月生產日報表匯總合計,及時報送有關領導和部門。否則,遲報、漏報、拒報、錯報的仍執行日報表規定處罰。
第八十七條 各單位統計員職責流程和工作考核由企劃部管理,在日常報表和各項考核統計工作中,不受任何人影響或制約。否則,不能認真履行其職責的和屢次違反日報表管理規定的,按失職論處予以取消統計員資格并承擔追究處理。
第八十八條 本制度由生產協調部負責執行落實和解釋。各工區、車間、部室必須認真履行遵守。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24
一、孕產期系統管理內容
1、產前檢查和產后訪視次數
孕早期(13周內):建立“孕產婦保健冊”。孕婦妊娠大于16周者進行產科檢查一次。
孕中、晚期:產前檢查一般在孕16-18周開始,孕28前每月產檢一次,孕 28周-36周每半月一次,孕36周后每7-10天產檢一次。整個孕期產檢次數城市不少于8次、農村不少于5次,高危增加產前檢查次數。
產后:出院后3天內、產后14天、產后28天左右各訪視一次,共三次,高危產婦根據需要可適當增加訪視次數。如產婦額外需要增加訪視次數,可參照社區衛生服務有關收費標準。
2、保健服務內容
孕早期:做到在孕13周內建立“孕產婦保健冊”,進行體格檢查(包括婦科),測量基礎血壓;確定妊娠大小;進行血尿常規、血型、血糖、白帶常規、肝功能(包括HBsAg)、梅毒篩查、HIV檢測等輔助檢查。進行高危因素的初篩選及登記,發現妊娠禁忌癥和嚴重合并癥者,及時處理。開展孕早期的衛生宣教及指導,如妊娠反應、先兆流產癥狀的識別和預防;如何避免孕早期接觸致畸物質、避免病毒感染等。
孕中、晚期:按“孕產婦保健冊”規定內容進行產前檢查、高危篩選及評定,及時處理妊娠期的合并癥及并發癥,重度高危孕婦及時轉診,并落實專人追蹤、隨訪。產前檢查復診要求:測量孕婦體重、血壓、尿蛋白;詢問前次產前檢查后孕婦的特殊情況(孕30周后詢問胎動計數);檢查胎位、聽胎心;了解胎先露入盆等情況;測量宮高及腹圍,繪制妊娠圖,判斷胎兒生長發育情況;檢查下肢水腫情況等。孕中晚期常規進行血常規、肝功能化驗各一次,必要時進行B超、胎兒心電監護等檢查。
孕婦孕15周-19周建議參加產前篩查,并簽署知情同意書,對篩查高風險的孕婦動員進行產前診斷,并做好追蹤及隨訪。對具有下列情況的孕婦建議直接進行產前診斷,減少出生缺陷兒的發生率。
⑴35周歲以上高齡孕婦;
⑵羊水過多或過少者;
⑶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缺陷的物質的;
⑷胎兒發育異常或者胎兒可疑畸形的;
⑸有遺傳病家族史或者曾經分娩過先天嚴重缺陷嬰兒的。
開展孕期的衛生、營養指導;家庭自我監護;妊娠期常見并發癥的識別及預防;陰-道分娩的好處;臨產前的準備與臨產癥狀的識別;母乳喂養知識等宣教。
分娩期:積極預防產時并發癥的發生;實行母嬰同室,開展產后半小時內早吸吮、肌膚接觸工作;鼓勵按需喂養。依法進行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開展孕產婦死亡、圍產兒死亡、出生缺陷監測,在孕產期保健服務過程中發現孕產婦、圍產兒死亡和分娩出生缺陷兒應按規定上報各類監測報表和個案表等資料。
分娩后:產后一月內休養地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保健醫師上門進行產后訪視。訪視內容應包括產婦的血壓、乳-房、子宮復舊、會陰或腹部傷口等情況;新生兒測體重、檢查皮膚黃疸及臍部、臀部等情況,并進行異常情況的處理。開展產后營養、母乳喂養、新生兒沐浴方法及嬰兒撫觸等指導、進行產婦心理疏導。
產后42天:產婦及嬰兒應到婦幼保健機構或居住地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健康檢查,產婦化驗血常規,測量血壓,評價產婦康復及嬰兒生長發育情況,給予避孕知情選擇指導。
二、孕產期系統管理程序
1、建立“孕產婦保健冊”
(1)杭州市戶口的已婚婦女懷孕后攜帶本人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孕產婦保健冊”;戶口在原籍婚嫁到杭州的孕婦到男方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鄉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冊。
(2)在杭部隊現役軍人孕婦,可以憑軍人證到部隊所在地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孕產婦保健冊”。
(3)流動人口婦女懷孕后持本人身份證到現住地的街道(或鄉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孕產婦保健冊”。
2、產前檢查
建冊后,無高危因素和高危評定為無特殊標記A級的孕婦杭州主城區孕24周前、農村孕30周前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系統的產前檢查;達到規定孕周后孕婦轉至助產技術服務單位繼續進行產前檢查,直至分娩。建卡后孕婦如需要到居住地社區服務中心進行產前檢查,建卡單位應開出委托書,將并“孕產婦保健冊”交由孕婦帶至接收單位進行產前檢查,并做好追蹤及隨訪工作。
嚴格按照《杭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實施細則》進行高危孕婦的篩選、追蹤、隨訪,并做好登記。高危孕婦按評分級別及時轉至相對應的上級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檢查及治療。轉出單位必須做好追蹤、隨訪、登記、結案工作。各縣(市)、區級婦幼保健院落實好本地區的孕24-32周孕婦的縣級水平高危篩查工作,并保證篩查質量。
3、產后保健
杭州城區醫院在孕婦分娩出院時將“孕產婦保健冊”交由產婦家屬,在出院后三天內送至產后休養地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產后訪視。主城區訪視單位每季交換一次代訪單和“孕產婦保健冊”。縣(市)及蕭山、余杭區的產婦產后訪視管理按原有的方法進行。
產后42天,產婦攜帶嬰兒一起到婦幼保健機構或產后休養地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母嬰健康檢查,建立兒童系統管理檔案。各縣(市)及蕭山、余杭區的產婦及嬰兒按原規定進行檢查。
三、各級醫療保健機構職責
(一)一級醫療機構及有責任地段的區縣級醫療保健機構
1、及早掌握地段內的孕婦情況,為本轄區戶口和居住在本轄區內的流動人口孕婦及時建立“孕產婦保健冊” 并作好登記,進行規定孕周內的產前檢查服務,并按《杭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實施細則》進行高危篩查及管理。
對本市戶籍但非本轄區的孕婦,應動員去戶口所在地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冊及管理,并將有關信息報告轄區婦幼保健院或孕婦戶口所在地的婦幼保健院。
在杭州市居住一年以上(按暫住證)的外省和本省戶籍孕婦按本地戶籍管理;居住一年以內的本省戶籍孕婦動員去原籍建冊,并及時(25天內)將孕婦情況反饋給該孕婦戶籍地的地市級婦幼保健機構,由原籍管理,做好登記。如為居住一年以內的本省戶籍孕婦建立了孕冊,則按本地相關規定進行管理,產后訪視結束后將孕冊及時返回戶籍地的地市級婦幼保健院,做好備案。居住一年以內外省籍孕婦按流動人口管理。
2、進行產后三次訪視及產后42天的母嬰健康檢查。收集“孕產婦保健冊”,統計分析資料,定期上報衛生統計報表。對收集的非轄區內所建的孕冊及產后訪視代訪單,及時上交轄區婦幼保健院。定期參加轄區召開的工作例會。
3、負責相關的健康教育與咨詢工作。
(二)依法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各級醫療、保健機構
1、開展規定孕周內的產前檢查和健康教育服務,直至分娩。接受基層高危轉、會診,并做好追蹤、隨訪、登記工作,并按要求填寫《孕產婦保健冊》。發現孕婦無《孕產婦保健冊》,應及時囑咐孕婦去所轄地建立保健冊。對不符合計劃生育要求的孕產婦于入院24小時內報告醫院所在轄區的計劃生育部門,并做好登記。在產婦分娩后及時完整地填寫“產時至出院前情況”記錄。產婦出院時《孕產婦保健冊》交產婦家屬帶回休養地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圍產保健門診,落實產后訪視。
2、按規定進行產時信息的錄入、傳輸及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出生醫學證明》發放按衛生部、公安部《關于加強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啟用管理的通知》(衛婦社發[20xx]319號)文件執行,堅決落實由助產單位直接簽發《出生醫學證明》。開展孕產婦、圍產兒、5歲以下兒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監測,做好HIV陽性孕產婦的干預和個案報告。負責規定區域內的孕婦縣級水平高危篩查,并協助轄區婦幼保健機構開展對基層的業務指導及培訓。
3、服從轄區婦幼保健機構的管理及指導,依法上報各類衛生統計及監測個案、報表。
4、發現孕產婦死亡應在24小時內上報所轄地的婦幼保健機構,并配合做好孕產婦死亡調查工作,提供孕產婦死亡病歷復印件。
(三)區、縣級婦幼保健機構
負責轄區內圍產保健工作的組織協調、質量控制,以及婦幼衛生各項監測和統計信息的匯總、上報等工作。配合市級婦幼保健機構做好轄區內孕產婦死亡個案的調查,提供孕產婦死亡評審所需的個案資料。按要求組織轄區內孕產婦死亡、圍產兒死亡的評審工作。做好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掌握本地區影響母嬰健康的危險因素,并開展相關的調查,提出干預措施。
(四)市級婦幼保健機構
負責全市的孕產婦系統保健規范的制定,并對各區、縣(市)孕產期保健工作的質量進行監測、評估、質控。組織開展與圍產保健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及知識更新。負責全地區信息的收集、整理與分析,并在規定時間上報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時反饋給基層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對危害母嬰健康的主要疾病的流行病學調查,承擔國家級監測點工作。負責全市的孕產婦死亡、圍產兒死亡病例的個案調查及評審工作等。
四、質量控制
1、圍產保健工作有關的房屋及人員要求
門診:設有與就診區相鄰的候診區,配置有宣傳欄、健康教育資料架或多媒體宣教設施等。門診設有獨立的接診室和檢查室二室(面積大于20平方米),配有咨詢、產科檢查、室溫控制及消毒隔離等有關設施。產前檢查人員必須具有助理執業醫師以上資格,進行孕期檢查及一般情況的處置工作。高危門診必須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人員負責高危孕產婦的診治,嚴格實施首診負責制。從事圍產保健工作的相關人員每三年必須接受知識更新一次。
產后訪視人員:應由掌握婦幼保健基本知識與業務指導技能、并具有一定人際交流技巧的醫護人員承擔。人員相對固定,并經區(縣)級以上的婦幼保健機構的專業培訓,每2-3年復訓一次。
產科病房和分娩室按有關要求執行,助產技術服務人員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母嬰保健技術合格證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2、圍產保健質量管理指標
⑴高危孕產婦篩查率100%,漏篩率為0;
⑵高危孕婦追蹤隨訪率100%;
⑶戶籍人口孕產婦系統管理率>90%;
⑷產前篩查高風險孕婦追蹤隨訪率100%;
⑸圍產兒死亡漏報率0。
五、圍產保健訪視卡及嬰幼兒健康體檢卡管理
孕產婦系統保健服務收費嚴格按照“浙江省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和《杭州市衛生局關于調整圍產保健訪視卡和嬰幼兒健康體檢卡執收管理單位的通知》(杭衛發〔20xx〕82號)文件要求執行。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25
1、機動車的制動器、轉向器、嗽叭、燈光、雨刷、 后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2、牽引車和掛車的連接裝置必須牢固,并應加掛保險鏈條。
3、裝載貨物超高、超寬時,必須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4、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貨物時,須獲得安全管理部門批準,按指定路線行駛,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在廠內行駛時,主干道限速30公里/小時,其他道路限速20公里/小時。
5、行駛中車輛不得無故緊急制動或突然停車,不得做“之”字型行駛。
6、在進出廠房大門、停車場、倒車或拖帶壞車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并加強了望,謹慎行駛。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2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保障學校及其周邊環境安全,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保護學生、教職員工的人身安全,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舉辦和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高等學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中小學(含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學校安全管理應遵循“安全第一,防范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設置安全教育課程,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每學期至少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
第五條(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學校實行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責任部門)市、區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是學校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
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市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指導和監督。
區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轄區內所屬學校安全工作實施具體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相關行政部門的管理)市、區各級公安、交通、衛生、文化、環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門和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在各自法定職權范圍內負責校園和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為學校安全創造良好環境。
第二章 校園安全管理
第八條(學校和校長責任)學校負有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組織和管理,負責對學生和教職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實施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
第九條(安全保衛人員)學校應建立專門的安全保衛機構,配備專門的安全保衛人員,設立安全值班電話,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學校專職安全保衛人員享受公安人員待遇。
高等學校設保衛處,建立校衛隊,并配備相應的裝備。保衛處負責校園內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交通違章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作出及時處理。
中等學校設保衛科,并配備相應的裝備。保衛科負責校園內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交通違章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作出及時處理。
小學校設專職安全保衛人員,并配備相應的裝備。保衛人員負責校園內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交通違章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作出及時處理。
第十條(校園治安)學校實行門 衛制度。學校保衛人員有權對進入學校的人員進行檢查,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校園。經允許進入學校的車輛必須按規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駛,并按指定的地點停放。任何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教學區。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內打架斗毆、尋釁鬧事,不得將非教學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險、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兇器帶進學校。
第十一條(學校設施安全)學校的校舍、活動場所、教育設備設施、用具、
生活服務設施和交通工具,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和衛生標準,并建立健全學校安全衛生保障制度。
教學所用的化學藥品、危險品必須存放在安全地點,有專人保管,有嚴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飲食衛生安全)學校向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的食品、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并經法定檢驗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教育教學活動安全)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應根據活動的特點,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安全識別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并采取相應有效措施預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隱患,確保學生安全。 第十四條(勞動、社會實踐活動安全)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章 學校周邊環境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政府和相關部門責任)市政府負責協調和監督相關行政部門維護學校周邊環境安全。
第十六條(治安、消防部門責任)公安機關必須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的治安管理,及時制止、查處學校周邊違法犯罪活動。在學生上學或放學時段加強巡邏,維護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學生的違法犯罪案件發生。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將學校列為重點消防單位,定期對學校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嚴格防范和杜絕火情。
第十七條(交通部門責任)公安交管部門必須在學校門口或附近路口設置學校標志、禁停標志、交通指揮燈、人行斑馬線和機動車限速等必要交通安全標志,保障學生交通安全。
第十八條(文化部門責任)學校周邊二百米半徑范圍內不得設立營業性歌舞廳、電子游戲場所、桌球、網吧,以及學生不宜進入的其他場所。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對在上述范圍內已設立的相關場所進行清理,限期停業或搬遷。 工商、城管部門必須對學校周邊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生活秩序的無證商販、亂擺賣進行及時清理。
第十九條(環保部門責任)學校紅線外五百米以內,不得建有嚴重排污、排廢氣、排粉塵或噪音超過五十米六十分貝的企業。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對上述范圍內造成污染的企業限期整頓或限期搬遷。
第二十條(鎮、街道辦或村、居委會責任)學校所在的鎮、街道辦或村、居委會應當協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維護學校周邊治安、交通秩序,搞好文化、衛生管理和環保等項工作。
第四章 學校安全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學校檢查)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協同政府有關部門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對以下各項進行安全檢查。
(一)學校校舍、教育教學設備設施、活動場所、生活服務設施和交通車輛;
(二) 學校向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的食品和飲用水;
(三)學校的電器、消防設施、教學用危險物品和校園網絡;
(四)學校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
(五)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狀況和其他應列入安全檢查的事項。
學校在對上列各項進行安全檢查中,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各自的職責權限和管轄范圍,定期對學校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或安全隱患,應當
教育行政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對學校周邊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或安全隱患,應當督促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發現學校和被檢查單位存在安全隱患,或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檢查單位發出整改通知,責令限期整改。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27
1、孕婦在建《健康檔案》時,保健人員負責高危因素的篩查工作,詳細詢問病史,特別是不良孕產史,家族史并傳染病史。發現高危孕婦,將其填在保健手冊上,并在手冊上做高危標記。
2、婦產科門診負責動態高危因素的篩查工作,發現高危孕婦,應及時記錄,并在《健康檔案》上做高危標記,并定期進行隨訪。
3、婦產科門診要統一使用《孕產婦保健手冊》和高危妊娠轉診三聯單。
4、實行高危妊娠轉診制度,婦產科做好高危妊娠的管理,門診篩出的高危孕產婦應及時轉到指定的上級醫院檢查治療,同時填寫高危妊娠管理登記冊和高危妊娠轉診三聯單。
5、認真落實高危孕婦追訪制度,婦產科門診要建立并加強與上級醫院的聯系,落實高危妊娠追訪制度。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28
第一條 為加強對養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市轄區區域內的所有組織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廣州市公安局是本市養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畜牧獸醫、工商行政、衛生防疫、市容環境衛生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和本規定,協同公安機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養犬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本市越秀區、東山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芳村區的行政街范圍內以及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風景名勝區為限制養犬地區(以下簡稱“限養區”)。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地區為非限制養犬地區(以下簡稱“非限養區”)。 限養區的變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會批準后公布。
第五條 限養區內養犬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六條 限養區內的軍事機關、公安機關、海關因工作需要養犬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并向市公安局備案;科研單位、動物園、雜技團、馬戲團因科研、展出、表演等需要養犬的,須經市公安局批準,申領《養犬許可證》,并應實行圈養。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不得養犬。
第七條 限養區內申請養犬的個人,每戶只準養一只,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護照;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獨立的單元住房或者房屋;
(四)所養犬只須是軀干長度少于60厘米,軀體高度少于40厘米的玩賞犬。
第八條 個人領取《養犬許可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領取《申請養犬登記表》。公安派出所在8日內按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并報區公安分局審批。區公安分局在7日內作出準養或者不準養的決定;
(二)申請人持批準養犬的決定、犬只的彩色照片并攜帶犬只到市(區)畜牧獸醫部門,由畜牧獸醫部門對犬只的種類和體型進行檢驗,并對犬只進行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后,對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并發放《犬類免疫證》;
(三)申請人持批準養犬的決定、《犬類免疫證》和犬只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辦理登記,領取《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港、澳、臺同胞和外國人申請養犬的,須持回鄉證或者護照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按前款第(二)、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九條 限養區內經批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每年指定的時間內攜帶犬只到原發《犬類免疫證》的畜牧獸醫部門為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并在《犬類免疫證》上進行登記后,持《養犬許可證》和《犬類免疫證》到市公安局辦理年度審查手續。
第十條 限養區內經批準養犬的個人,領取《養犬許可證》時應繳納登記費10000元。滿一年后對犬只進行年審時應繳納年審費6000元。 登記費和年審費上繳市財政。
第十一條 非限養區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對犬只進行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應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犬類免疫證》和免疫牌。每年還需接受原發證的畜牧獸醫部門對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養犬登記表》、《養犬許可證》、犬牌、《犬類免疫證》、免疫牌由市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印制。任何人不得偽造、倒賣、涂改。
第十三條 限養區內經批準飼養的犬只死亡、走失,需要繼續飼養犬只的,應在年審前重新辦理手續,可免交登記費;不再養犬的,應到市公安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養犬許可證》。 將犬只轉讓他人飼養的,受讓人應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第(二)項的規定辦理手續后,持轉讓人的《養犬許可證》到市公安局辦理過戶手續。 第十四條 限養區內個人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帶犬牌;
(二)為犬只束犬鏈、戴口罩,由成年人牽領、看管;
(三)犬只排泄的糞便應立即收集清理;
(四)不得攜帶犬只進入除為犬只檢疫、免疫接種、診療的場所,以及道路、公園、廣場以外的公共場所。攜帶犬只進入公園的,還應遵守公園的有關規定;
(五)不得攜帶犬只乘坐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五條
限養區內養犬,不得妨礙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時,養犬人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條 限養區內禁止從事犬只養殖、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在非限養區開設犬只養殖場、銷售店(檔)的,須申請市畜牧獸醫部門對其衛生設施、防疫設備是否合格進行審查并報經市公安局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從事犬只診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須報經市畜牧獸醫部門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發現狂犬時,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協同公安機關立即予以捕殺。 狂犬病暴發、流行時,市人民政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組織力量防治,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切斷狂犬病的傳播途徑。
第二十條 犬只傷害他人時,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衛生部門診治,并及時將傷人犬只送到當地畜牧獸醫部門檢查處理。 因養犬人或者第三人的過錯,致使犬只造成他人傷害的,養犬人或者第三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并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未經批準擅自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并按每只犬處以5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逾期不辦理年審的,由公安機關責令補辦年審手續,并處以3000元罰款;逾期不為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由原發證的畜牧獸醫部門責令補注射疫苗,并處以5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由畜牧獸醫部門責令補辦有關手續,并對養犬單位按每只犬處以500元罰款;對養犬的個人按每只犬處以2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有關證件及違法所得,并處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逾期不辦理注銷手續的處以100元罰款;對逾期不辦理過戶手續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作如下處理:
(一)違反第(一)(二)項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元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的,由環境衛生部門處以50元罰款;
(三)違反第(四)、(五)項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并處以500元罰款;經多次教育不改的,沒收犬只和吊銷《養犬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沒收犬只及違法所得,并對經營者按每只犬處以20xx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的,由工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對經營者按每只犬處以1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的,由畜牧獸醫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無證的、走失的,遺棄的和被沒收的犬只,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人均可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對群眾舉報應予受理,經查證屬實的,由公安機關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獎勵金額為罰款金額的10%。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縣級市的養犬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叉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篇29
為加強對社區居民養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區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促進安全社區創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礦領導的安排,結合社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在本社區內居住或進入本社區的團體組織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二、礦對居民在社區內養犬實行依法嚴格管理;礦保衛科、安監處地面安全辦公室、生活區物業和業主委員會等部門對居民養犬實施聯合執法檢查;業主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參與管理,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
三、社區內養犬居民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攜犬進入商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幼兒園、醫院、社區公共健身場所、社區公益集會等公共場所;
2、居民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攜犬人應當避開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對所有無人牽領的犬,均按流浪犬處理;
3、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圈養,不得出戶遛犬;因登記、年檢、免疫、診療等出戶的,應當將犬裝入犬籠或者給犬戴嘴套、束犬鏈,并由成年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
4、居民攜犬出戶時,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應當立即清除干凈,不立即進行的,給予處罰;
5、居民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的叫聲等動靜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居民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消除影響;
6、為了您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養犬者須定期給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四、犬傷害他人的,養犬者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因養犬者或者第三人過錯,致使犬傷害他人的,養犬者或者第三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并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聯合執法檢查組的負責人,應參與傷害事件的處理,并積極解決糾紛、化解矛盾。
五、礦抽調保衛科、安監處地面安全辦公室、生活區物業和業主委員會等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聯合執法檢查組,對社區居民養犬的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其中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給予100至1000圓人民幣的罰款;對拒不執行規定、無理取鬧、侮辱、漫罵、恐嚇、威脅、毆打執法檢查人員者,交礦或公安機關處理;罰沒的款項交礦財務科。
六、執法檢查人員,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應立即到現場處理相關事項;處理中要依法、依情、合理,避免激化事態造成矛盾,更不得徇私舞弊;歡迎社區職工家屬對執法檢查情況和養犬情況進行監督、對違規人員進行舉報;監督舉報電話:。
七、聯合執法檢查組組長: 常務組長:
檢查組成員:
八、本規定自公布日期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