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財務管理規定(精選9篇)
幼兒園財務管理規定 篇1
為規范財務管理,切實把經費收好、管好、用好,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的方針、政策、制度,確保各項財務收支業務合理、合法、合規。
2.真實、準確和完整地反映財務收支情況,按月編制財務報表,按規定期限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財政部門,并接受監督和檢查。
3.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各項專用資金,繳納各種稅金和有關費用。
4.按規定使用各種票據,嚴禁使用“白條憑證”和假發票。
5.不屬于本單位的經濟往來,不得在本單位的銀行賬戶開支。不準租借銀行賬戶、支票、公章和代開發票。
6.嚴格執行現金庫存限額,現金使用范圍,現金發放手續的規定,不得賬外設賬。
7.本單位的現金收付,除發給職工的工資、津貼、勞酬費、請保留此標記獎勵費、差旅費以及支票起點以下的零星現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經濟往來,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不得直接以現金支付。
8.嚴格現金收付手續,堅持“賬錢分管”的原則,指定專職或兼職出納人員辦理。建立現金日記賬,逐筆登記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9.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具有崗位證書的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調動工作因故離職的,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好交接手續前,不得離職。
10.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印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11.嚴格憑證審批手續,報銷憑證須由經辦人簽字或蓋章,經領導審批后方可報銷,重大開支須報董事會討論決定。
12.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對本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由會計人員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檔案清冊。
幼兒園財務管理規定 篇2
第一條:為規范小叮當幼兒園的財務管理工作,強化標準制度,維護財經紀律和工作秩序,提高財務工作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地方的有關規定,結合幼兒園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資金管理
1、銀行賬戶管理。收入統一存入小叮當幼兒園公共的銀行賬戶: 601560714426 ,開戶行:中國銀行,戶名:華容縣操軍鎮小叮當幼兒園,公章由小叮當幼兒園園長劉知云負責保管,支票由小叮當幼兒園會計劉艷負責保管,法人私章由小叮當幼兒園出納劉軍負責保管。每筆收入存款必須保留原始存款依據并復印四份,原始存款依據交小叮當幼兒園財務人員保管,法人代表劉伊、股東方伏明、股東謝智魁及園長每人保管一份存款依據復印件。
2、銀行賬戶存款管理。幼兒園所有合法收入全部存入華容縣操軍鎮小叮當幼兒園公共賬號。
3、備用金管理:財務人員負責保管現金不得超過10000元(含10000元)。并填寫現金接收單,現金接收單原件由園長保管。
第三條:開支實行預先墊付、實報實銷制度
1、一次(或一項)開支200元(含200元)以下,必須在園長處提前說明情況,經園長同意后方可開銷。開銷完后填寫經費報銷單,經園長審批簽字同意后方可報銷。
2、一次(或一項)開支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必須在三名股東及園長處提前說明情況,經三名股東及園長全部同意后方可開銷。開銷完后填寫經費報銷單,經園長及三名股東全部審批簽字同意后方可報銷。
3、一次(或一項)開支500元以上必須在園長處提前說明情況并上交股東會或董事會討論,經股東會或董事會討論同意后方可開銷。開銷完后填寫經費審批單,經園長及三名股東全部審批簽字同意,并附有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記錄復印件方可報銷。
4、按照第二條第1、2、3款之規定后憑開支審批單、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記錄復印件找小叮當幼兒園財務人員領取相應現金。
5、小叮當幼兒園財務人員負責保管開支審批單原件及相關會議記錄復印件、票據原件等,并將自己保管的資料復印四份交由園長、法人代表劉伊、股東方伏明、股東謝智魁每人保管一份。
6、按照要求提前說明情況并經同意后開銷了的經費原則上應該當天或者當周予以報銷,最遲不能超過10天。
第四條:三名股東、園長、財務人員應定期召開財務管理工作分析會,研討財務工作;每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盡量每半個月或者每個星期召開一次。
第五條:財務及賬冊保管
1、幼兒園按照通行的會計方法或法律規定的會計方法進行記錄、換算、存檔。
2、每學期的會計報表和賬冊應置于由財務人員保管,供股東人、園長定期或不定期查閱,每位股東均有權了解、查看幼兒園財務情況,并提出意見及建議。
第六條:三名股東、園長、財務人員財務管理職責
1、各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規定開展財務工作,認真負責,細心保密。
2、各負責人如若沒有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規定開展財務工作,沒有將自己負責保管的銀行卡、公章、存款憑據等資料妥善保管,后果必須個人承擔。
園長簽字:
財務簽字:
出納簽字:
二零xx年八月八日
幼兒園財務管理規定 篇3
為了管理好幼兒園讓家長學校都滿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園中收支管理制度
1、設兼職會計、出納管理幼兒園收支事務,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幼兒園所有的收費項目,所有收費均開具幼兒園收據。
2、報銷手續必須健全,原始發票必須具有名稱、填制日期、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大小寫必須相符,開票人簽字。原始發票內容如不能反映詳細情況的,需附件說明。報銷單據必須有經手人及驗收人簽署,方可由會計審核,園長簽字同意后報支。
二、園中票證統一管理制度
1、所有收費票據和內部結算憑證全部由會計保管。
2、各種票據使用前必須實行登記備案,票據必須加蓋幼兒園公章。
3、票據開票人開票收費時,相關項目內容必須填寫完整,字跡清楚,大小寫金額必須一致,收款人應簽字或蓋章。記帳聯應定期向會計繳銷,票據使用完畢后,存根聯繳交會計,并領取新的票據。
4、建立財務會計檔案資料保管制度,有關業務歸檔后須編制清冊,專人保管。
三、建立嚴格的財物管理制度
1、經濟業務發生以后必須立即記賬,做到記載及時、賬目清楚、賬實相符。園內各種財產都要登記造冊,貴重物品要有專人負責
保管,對自然損壞的物品做到定期維修或者核銷,對人為的不合理損壞物品應追究責任,并按制度賠償;
2、隨時反映財產物資收入、發出和結存情況,財產物資收發手續齊全,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有接收人驗證證明。
3、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財產清點制度,對財產物資的管理實行永續盤存的方法。
4、管理人員要定期、不定期地到各班檢查掌握物資使用情況,避免積壓與浪費,原則上每月按班級發放一次日用品、學習用品,在節約的基礎上保證各項供應工作;
5、幼兒園的一切財產物品外借,必須經園長同意后向保管員借取。借用必須登記。如有損壞或遺失,借用人員負責修理或照價賠償。
6、對財產物資進行科學編號和存放,便于清查、保管。
四、園中財務相關人員的職責
1、計賬員職責
(1)、貫徹執行會計法和財務工作方針政策,為教育教學服務。
(2)、工作認真細致,帳目清楚,手續完備,日清月結,按時完善報帳手續。
(3)、認真履行監督職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向有關領導反映,堅持勤儉辦園的方針,精打細算,協助園長搞好學期和年度預算,合理安排經費,計劃開支。
2. 園中出納員職責
(1)、認真做好往來帳目登記,做好現金收支工作。
(2)、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結,手續齊備。
(3)、每月及時統計幼兒出勤天數及職工出勤天數。及時收結幼兒各項費用,
(4)、堅持原則,發票必須有經手人、驗收人、領導簽名方能報銷。
3、園中保管員職責
(1)、對全園的財產全面管理,做到隨時收驗、入庫、分類保管,存放地點清楚明確,做到心中有數,每半年清點一次,帳物相符。
(2)、新購入物品憑發票入帳,領用或借出物品手續齊全,領用人和借用人必須簽名或蓋章。
(3)、嚴格做好三防(防盜、防火、防潮)工作,保證物品的安全、衛生、整潔,杜絕霉爛變質,做到手勤、腳勤。
(4)、做好開學前的物品準備工作,對各班財產進行清點,做到有計劃供應、學期末對財產進行一次核對,生活用品做到日清月結。
(5)、及時供應所需物品,對園里的物品,做到有數有帳,發現丟失和損壞及時追查。
幼兒園財務管理規定 篇4
1、建立經費預算和決算審核制度,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
2、幼兒園的經費應按規定在使用范圍內合理開支,堅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3、每天出納業務結束前,要清點現金,現金過夜的數量不能超過500元,過夜現金必須放入保險柜。
4、財務人員要按時清理帳目,裝訂原始憑證,按年建立會計檔案。
5、凡購物應先批準,后購置。單據需有經手人、證明人、園長簽名并要正規發票方可報銷。凡購置重大物品,應班子集體討論,不能先斬后奏。
6、主管領導對日常業務費(接待費除外)在200元以下開支可審批報銷。
7、凡購置教玩具,設施維修、改造、更新,要經班子、財務人員集體討論,需簽訂購貨合同或工程合同的,要召集班子成員、財務人員進行研究討論,對其數量、質量、價格要嚴格審核把關,合同履行后,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后才可付款。
8、采購物品不得收回扣。廚房每月要依時付清購物款,如逾期不付款視作挪用公款處理。
9、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透明度,更好地理好財、用好財,財務開支要嚴格按照國家的財經制度和上述規定執行。為加強對財務工作的監督,設立專門“財務工作”記錄本。
幼兒園財務管理規定 篇5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杜絕違紀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我市經濟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范單位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單位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監控制度,防止財產、 資金流失、浪費或被貪污、挪用。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購管理、資產管理、往來資金結算管理、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財務監督和財務機構等項管理。
第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稅務、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工作。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法定程序審核、報批。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和罰沒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其他收入等必須列入收入預算,不得隱瞞或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實物),要據實及時入賬,不得隱瞞,更不得另設賬戶或私設“小金庫”。
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或財政預算內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或罰沒款,要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專項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預算。日常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著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緊密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及事業發展設想,并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本著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按序安排支出事項。
第八條 對財政下達的預算,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項目支出計劃。預算一經確立和批復,原則上不予調整和追加。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的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專.項資金應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項目辜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浪費、套取、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進行二次分配。單位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支出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稽核、審批、審查制度,完善內部支出管理,強化內部約束,不斷降低行政事業單位運行成本。各項支出應當符合國家的現行規定,不得擅 2
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擴大個人補貼范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得追求奢華超財力購置或配備高檔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和其他設施。
第三章 采購管理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貨物購置、工程(含維修)和服務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采購代理機構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購標準:
2、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3、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4、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5、與供應商惡意串通:
6、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7、開標前泄露標底:
8、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
9、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 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往來款項、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要完善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 3
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內部購置、保管、領用等項管理制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應實行分類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可劃分為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類型。單位應按照固定資產的固定性、移動性等特點,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進行明細核算,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單位應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出租、投資、調撥、出讓、報廢、維修等情況,明確保管(使用)人的責任,保證固定資產完整,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允許公物私用或無償交由與單位無關的經營單位使用。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當經過中介機構評估或鑒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用于固定資產的更新。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維持本單位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投資的,應當進行申報和評估,并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批準。投資取得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將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轉作經營性使用。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一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因機構改革或其他原因發生劃轉、撤銷或合并時,應當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工作應當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 4
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調撥、劃轉和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五章 財務機構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或機構不得脫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不得另立賬戶從事會計核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鑒必須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會計、出納一人兼,銀行印鑒一人管的現象。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二十四條 會計委派制度和會計集中核算,是加強會計監督和財務管理的有效形式,是從源頭上防范和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會計集中核算機構應按照本規定進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強資金管理。納入會計集中核算機構管理的單位,要按照《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實施辦法》,明確職責、履行義務,進一步完善管理,加強對單位收入、支出、資金撥付和資產的管理,防止國家資產、資金流失和浪費。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1、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
2、明知是虛假會計資料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報銷支出事項,提供虛假會計記錄和其他會計資料;
3、另立賬戶,私設會計賬簿,轉移資金;
4、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S、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
6、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7、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8、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資料:
9、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信息資料:
10、隨意將財政性資金出借他人,為小團體或個人牟取利益:
11、其他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會同監交。一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六章 財務監督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依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雄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 6
檢查的行為。內容一般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圍及標準、專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資產管理措施落實、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算、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
第二十九條 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預算編制、申報、審查程序。單位預算的編制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單位事業的發展計劃,應當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壓、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對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漏編、重編,預算是否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執行,有無隨意調整預算或變更項目等行為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 單位收入的監督。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這部分資金涉及政策性強,應加強監督,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單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是否依法積極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是否符合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應收盡收,有無超收亂收的情況。’ 3、對于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的收入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況。
4、單位預算外收入與經營收入是否劃清,對經營、服務性收入是否按規定依法納稅。
第三十九條 單位支出的監督。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支出管理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各項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講求經濟、實效、有無進一步壓縮的可能。
2、各項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范圍、開支標準使 7
用;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有無互相攀比、違反規定超額、超標準開會、配備豪華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及其他設施。
3、基建或項目支出與行政事業經費支出的界限是否劃清,有無基建或項目支出擠占單位經費,或單位經費有無列入基建或項目支出的現象。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有無由單位經費負擔的現象。是否劃清單位經費支出與經營支出的界限,有無將應由經費列
支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或將經營支出項目列入單位經費支出的現象。
4、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據國家統一規定或財政部門規定執行;各項專用基金是否按照規定的用途和范圍使用。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監控、財務公示等制度,應確定專門機構或專(兼)職人員對發生的經濟事項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審查。單位的財務執行情況,應在一定的范圍、時期內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經同級審計部門進行任期離任審計。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坪定適用于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幼兒園財務管理規定 篇6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需要,規范基本建設投資行為,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會計法》和《政府采購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國有建設單位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非國有建設單位,包括當年安排基本建設投資、當年雖未安排投資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緩建項月和資產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項目的建設單位。其他建設單位可參照執行。實行基本建設財務和企業財務并軌的單位,不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方針政策;依法、合理、及時籌集、使用建設資金;做好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編制、執行、控制、監督和考核工作,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減少資金損失和浪費,提高投資效益。
第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是主管基本建設財務的職能部門,對基本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和工程概算獲得批準后,其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和項目概算,并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年度預算,待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作為安排項目年度預算的依據。建設項目停建、緩建、遷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變更事項,應當在確立和辦理變更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有關文件、資料的復制件。
第六條、建設單位要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按規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嚴格按照批準的概預算建設內容,做好賬務設置和賬務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基本建設活動中的材料、設備采購、存貨、各項財產物資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基建財務報表。 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督促所屬的建設單位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七條、經營性項目,應按照國家關于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在項目總投資(以經批準的動態投資計算)中籌集一定比例的非負債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
本規定中有關經營性項目和非經營性項目劃分,由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第八條、經營性項目籌集的資本金,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投入項目的資本金,必須經過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評估作價。
經營性項目籌集的資本金,在項目建設期間和生產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條、經營性項目收到投資者投入項目的資本金,要按照投資主體的不同,分別以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單獨反映。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并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外商資本金。
第十條、凡使用國家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基本建設資金支付的程序,財政資金按批準的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到位。
實行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十一條、經營性項目對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發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在項目建設期間,作為資本公積金,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并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資本公積金。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待攤投資,沖減工程成本。
第十三條、經營性項目在建設期間的財政貼息資金,作沖減工程成本處理。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前要認真清理結余資金。應變價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以及應處理的自用固定資產
要公開變價處理,應收、應付款項要及時清理,清理出來的結余資金按下列情況進行財務處理:
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相應轉入生產經營企業的有關資產。
非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首先用于歸還項目貸款。如有結余,30%作為建設單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項目配套設施建設、職工獎勵和工程質量獎,70%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應交財政的竣工結余資金在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30日內上交財政。
第十六條、建設成本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
第十七條、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以及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給施工企業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設備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照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包括需要安裝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和為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 需要安裝設備是指必須將其整體或幾個部位裝配起來,安裝在基礎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設備。
第十九條、待攤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按照規定應當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土地復墾及補償費、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設備檢驗費、負荷聯合試車費、合同公證及工程質量監理費、(貸款)項目評估費、國外借款手續費及承諾費、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查)費、招投標費、經濟合同仲裁費、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匯兌損益、報廢工程損失、壞賬損失、借款利息、固定資產損失、器材處理虧損、設備盤虧及毀損、調整器材調撥價格折價、企業債券發行費用、航道維護費、航標設施費、航測費、其他待攤投資等。
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標準控制待攤投資支出,不得將非法的收費、攤派等計入待攤投資支出。
第二十條、其他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房屋購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購置、飼養、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包括:不在原單位發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開支。
業務招待費支出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的10%。 施工現場津貼標準比照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
建設單位管理費的總額控制數以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投資總概算為基數,并按投資總概算的不同規模分檔計算。具體計算方法見附1.特殊情況確需超過上述開支標準的,須事前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發生單項工程報廢,必須經有關部門鑒定。報廢單項工程的凈損失經財政部門批準后,作增加建設成本處理,計入待攤投資。
第二十四條、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退耕還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可行性研究費、項目報廢及其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作待核銷處理。在財政部門批復竣工決算后,沖銷相應的資金。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五條、非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道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等,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轉出投資處理,沖銷相應的資金。
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鐵路線、專用公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建設單位必須與有關部門明確界定投資來源和產權關系。由本單位負責投資但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無形資產處理;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隸屬關系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財務關系劃轉,要認真做好各項資產和債權、債務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項投資來源、已交付使用的資產、在建工程、結余資金、各項債權和債務等,由劃轉雙方的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辦理資產、財務劃轉手續。
第二十七條、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凈收入、負荷試車和試運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凈收入包括:煤炭建設中的工程煤收入,礦山建設中的礦產品收入,油(汽)田鉆井建設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設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經營性項目為檢驗設備安裝質量進行的負荷試車或按合同及國家規定進行試運行所實現的產品收入包括:水利、電力建設移交生產前的水、電、熱費收入,原材料、機電輕紡、農林建設移交生產前的產品收入,鐵路、交通臨時運營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類建設項目總體建設尚未完成和移交生產,但其中部分工程簡易投產而發生的營業性收入等;2.工程建設期間各項索賠以及違約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各類副產品和負荷試車產品基建收入按實際銷售收入扣除銷售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和稅金確定。負荷試車費用計入建設成本。
試運行期間基建收入以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減去銷售費用及其他費用和銷售稅金后的純收入確定。
第二十九條、試運行期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引進國外設備項目按建設合同中規定的試運行期執行;國內一般性建設項目試運行期原則上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期限執行。個別行業的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需要超過規定試運行期的,應報項目設計文件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條、建設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工業項目經負荷試車考核(引進國外設備項目合同規定試車考核期滿)或試運行期能夠正常生產合格產品,非工業項目符合設計要求,能夠正常使用時,應及時組織驗收,移交生產或使用。凡已超過批準的試運行期,并已符合驗收條件但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建設項目,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試運行期一經確定,各建設單位應嚴格按規定執行,不得擅自縮短或延長。
第三十一條、各項索賠、違約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彌補工程損失,結余部分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處理。
第三十二條、基建收入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后收入按以下規定處理:
經營性項目基建收入的稅后收入,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盈余公積。
非經營性項目基建收入的稅后收入,相應轉入行政事業單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試生產期間一律不得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算的制度規定,堅持按照規范的工程價款結算程序支付資金。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確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方式要符合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時,應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后應編制竣工財務總決算。
第三十六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的依據。各編制單位要認真執行有關的財務核算辦法,嚴肅財經紀律,實事求是地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在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復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
第三十八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調整及其批準文件;招投標文件(書);歷年投資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批準的項目預算;承包合同、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有關的財務核算制度、辦法;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在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建設單位要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帳務處理、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及債權債務的清償,做到帳帳、帳證、帳實、帳表相符。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要逐項盤點核實,填列清單,妥善保管,或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不準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部分:
(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主要有以下報表(表式見附2):
1.封面
2.基本建設項目概況表
3.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
4.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
5.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
(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建設項目概況
2.會計賬務的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
3.基建結余資金等分配情況
4.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
5.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及決算中存在的問題、建議
6.決算與概算的差異和原因分析
7.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按下列要求報批:
(一)中央級項目
1.小型項目
屬國家確定的重點項目,其竣工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或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主管部門審批。
2.大、中型項目
中央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二)地方級項目
地方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報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確定。
第四十二條、財政部對中央級大中型項目、國家確定的重點小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批實行“先審核、后審批”的辦法,即先委托投資評審機構或經財政部認可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編制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再按規定批復。對審核中審減的概算內投資,經財政部審核確認后,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
第四十三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大中小型劃分標準。經營性項目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非經營性項目投資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為大中型項目。其他項目為小型項目。
第四十四條、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建設項目的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幼兒園財務管理規定 篇7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個人名團體,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位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務局:
為了適應新形勢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門、各區及項目建設單位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有效節約建設資金,控制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針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中反映出的問題,我部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財基字[1998]4號)的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F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結合各部門、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及時貫徹落實到建設單位。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頭融資體制改革的需要,規范基本建設投資行為,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會計法》和《政府采購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有建設單位和使用財政性質資金的非國有建設單位,包括當年安排基本建設投資、當年雖為安排投資擔憂在建工程、有停緩建項目和資產已交付使用單位辦理竣工決算項目的建設單位。其它建設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方針政策;依法、合理、及時籌集、使用建設資金;做好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編制、執行、控制、監督和考核工作,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減少資金損失和浪費,提高投資效益。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市主管基本建設的職能部門,對基本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和工程預算的批準后,其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同居財政部門提交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和項目概算,并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及時向同級財政部報送項目娘度預算,帶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做為安排項目年度預算的依據。
建設項目停建、緩建、移遷、合并、分離以及其它主要變更事項,應當在確立和辦理變更手續指日期3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有關文件、資料的復制件。
第六條 建設單位要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按規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嚴格按照批準的概預算建設內容,做好財務設置和帳務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基本建設活動中的材料、設備采購、存貨、各項財產物資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及時掌握工程季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基建財務報表。
第七條 經營性項目,因感召國家關于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在項目總投資(已經批準的動態投資計算)中籌集一定比例的非負責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
第八條 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需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投資者一事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投入項目的資本金,必須京國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評估作價。
經營性項目丑劇的資本計,在向建設期間和生產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已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條 經營性項目收到投資者投入項目的資本金,要按照投資主體的不同,分別以國家資本金、依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單獨反映。個人資本金、外商資本金。
第十條 凡使用國建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基本建設資金支付的程序,財政資金按批準的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到位。
實行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和貴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十一條 經營性項目對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發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在項目建設期間,作為資本公積金,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并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資本公積金。
第十二條 建設次昂姆在建設期間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待攤投資,沖減工程成本處理。
第十三條 經營性項目在建設期間的財政貼息資金,作沖減工程成本處理。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簽要認真清理結余資金。應變價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以及應處理的自用固定資產要公開變價處理,應收、應付款項藥劑師清理,清理出來的結余資金按下列清款進行處理。 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相依轉入生產經營企業的有關資產。
非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首先用于歸還項目貸款。如有結余,30%作為建設單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項目配套設施建設、職工獎勵和工程質量獎,70%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應交財政的竣工結余資金在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30日內上繳財政。 第十六條 建設成本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
第十七條 建筑阿安裝工程投資支出實質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以及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給十供求額的預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設備投資支出實質建設單位按照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高擴需要安裝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何謂生產準備測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
需要安裝設備是指必須將其整體伙計各部位裝配起來,安裝在基礎上火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試制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設備。
第十九條 待攤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按照規定應當跟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圖的征用幾遷移補償費、土地復墾及補償費、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設備檢查費、復合聯合試車費、合同工證及工程質量監督費、(貸款)項目評估費、國外借款手續及承諾費、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查)費、招投標費、經濟合同仲裁費、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土地使用費稅、耕地占用費、車船使用費、匯兌損益、報廢工程損失、壞帳損失、借款利息、固定資產損失、器材處理虧損、設備盤虧及毀損、調整器材調撥價格折價、企業債券發行費用、航道維護費、航標設施費、航測費、其它待攤投資等。
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標準控制待攤投資支出,不得將非法的收費、攤派等計入待攤投資支出。 第二十條 其它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房屋購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購置、飼養、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種無形字場和滴延資產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開工資日期支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之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包括:不在原單位發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辦公費、養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型資質開支。
業務招待費支出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管理總額的10%。
施工現場津貼標準比照當地財政部門指定的差旅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建設單位管理費的總額控制數以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投資總額概算為基數,并按投資總額概算的不同規模分檔計算。具體計算方法見付1。 特殊情況卻需超過上述開支標準的,需事前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發生單項工程報廢,必須經有關部門鑒定。報廢單項工程的凈損失京財政部門批準后,作增加建設成本處理,即如待攤投資。
第二十四條 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退耕還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可行性研究費、項目報廢及其它經政府部門認可的不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作待核銷處理。在財政部門批復竣工決算后,沖銷相應的資金。形成資產部門的投資,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五條 非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道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等,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產權不軌哦書本單位的,作轉出投資處理,沖銷相應的資金。
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鐵路線、專用公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建設單位必須與有關部門明確界定投資來源和產權關系。由本單位負責投資單產全部歸屬本單位的,作無形資產處理;產權規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隸屬關系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財務關系劃轉,要認真做好各項資產和債權、債務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個性投資來源、已交付使用的資產、在建工程、結余資金、個性債權和債務等,優化分雙方的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門審批,并辦理資產、財務劃分手續。
第二十七條 建設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凈收入、負荷試車核實運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凈收入包括:煤炭建設中的工程收入,礦山建設中的礦產品收入,油(氣)田鉆井建設中的原油(氣)收入和森工程假設種的路影財收入等。
(二)經營性項目為檢驗設備安裝質量近行的負荷試車或按合同及國家規定進行是運行所實現的產批局入包括:水利、電力建設移交前的水、電、熱費收入,原材料、機電輕紡、農林建設移交生產前的產品收入,鐵路、交通臨時運營收入等。
(三)他收入包括:1.各類建設項目總體建設上未完車各移交生產,但其中部分工程簡易投產而發生的營業性收入等;2.工程建設期間各項索賠以及違約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各類股產品和負荷試車產品基建收入按時極小收入都出銷售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和稅金確定。負荷試車費用計入建設成本。
試運行期間基建收益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減去銷售費用聚集其它費用和銷售稅今后的純收入確定。
第二十九條 試運行期間按照一下規定確定:引進國外設備項目按建設合同中規定的是運行起執行;國內一般性建設項目試運行起原則上按照批準的設計為檢索規定期限執行。個別行業的建設牧師運行起需要超過規定是運行起的,應報項目設計文件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工業項目經負荷試車考核(引進國外設備項目規定試車考核期滿)或試運行期能夠正常生產合格產品,非工業項目符合設計要求,能夠正常使用時,應及時組織驗收,移交生產或使用。凡以超過批準的試運行期,并以符合驗收條件單位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建設項目,視同項目以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基本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試運行期一經確定,各建設單位應嚴格按規定執行,不得擅自縮短貨延長。
第三十一條 各項索賠、違約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彌補工程損失,結余部分按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基建收入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說后收入結一下規定處理:
經營性項目基建收入的稅后收入,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盈余公積。
非經營性項目基建收入的稅后收入,相應轉入行政事業單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試生產期間一律不得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余的制度規定,堅持按照規范的工程價款結算程序支付資金。建設單位與施工的安慰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確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方式要符合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單位比選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后在清算。
第三十五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時,應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后應編制竣工財務總決算。
第三十六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的依據。各編制單位要認真執行有關的財務核算辦法,嚴肅財務紀律,實事求是地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加強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積極契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在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復之前,元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
第三十八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調整及其批復文件:招投標文件(書);歷年投資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批準的項目預算;承包合同、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有關的財務核算制度、辦法;其它有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 在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建設單位要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設項目單干資料的歸集整理、財務處理、財產物資的盤點和實際債權務的清償,做到帳帳、帳證、帳實、帳表相符。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要竹項盤點核實,填列清淡,妥善保管,或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不準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部分:
(一)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主要有以下報表(表式見附2):
1.封面:
2.基本建設項目:
3.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
4.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
5.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
(二) 竣工財務決算說名書。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概況;
2.會計財務的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清償情況;
3.基本結余資金等分配情況;
4.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
5.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及決算中存在的問題、建議;
6.決算預概算的差異和原因分析;
7.要說的其它事項
第四十一條 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按下列要求報批:
(一) 央級項目
1.型項目
屬國家確定的重點項目,其它竣工財務決算京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批,或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審批;其它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轉部門審批。
2.中型項目
中央極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二) 地方級項目
地方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報批,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確定。 第四十二條 財政不對中央及大中型項目、國家確定的重點小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批產行“先審核、后審批”的辦法,即先委托投資評審機構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游子值得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編制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在按規定批復。對審核終身見得概算內投資,經財政部審確定后,按投資來源比列歸還投資方。
第四十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大中小型劃分標準。經營性項目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非經營性項目投資額載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為大中型項目。其它項目為小型項目。 第四十四條 以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視同項目以正式投產,其費用簿冊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十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條 各省、自制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建設項目的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財政部1998年印發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財基字[1998]4號)同時廢止。
幼兒園財務管理規定 篇8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杜絕違紀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我市經濟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范單位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單位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監控制度,防止財產、資金流失、浪費或被貪污、挪用。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購管理、資產管理、往來資金結算管理、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財務監督和財務機構等項管理。
第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稅務、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
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工作。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法定程序審核、報批。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和罰沒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其他收入等必須列入收入預算,不得隱瞞或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實物),要據實及時入賬,不得隱瞞,更不得另設賬戶或私設“小金庫”。 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或財政預算內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或罰沒款,要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專項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預算。日常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著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緊密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及事業發展設想,并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本著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按序安排支出事項。
第八條 對財政下達的預算,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項目支出計劃。預算一經確立和批復,原則上不予調整和追加。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的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專.項資金應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項目辜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浪費、套取、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進行二次分配。單位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支出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稽核、審批、審查制度,完善內部支出管理,強化內部約束,不斷降低行政事業單位運行成本。各項支出應當符合國家的現行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擴大個人補貼范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得追求奢華超財力購臵或配備高檔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和其他設施。
第三章 采購管理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貨物購臵、工程(含維修)和服務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采購代理機構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購標準:
2、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3、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4、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5、與供應商惡意串通:
6、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7、開標前泄露標底:
8、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
9、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結算管理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
1、擅自多頭開設銀行結算賬戶:
2、將單位款項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
3、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支付的勞務費、購臵費、工程款、暫(預)付款等,應當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實行銀行轉賬、匯兌、托收等形式結算的,不得以大額現金支付。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管理,單位取得的各項貨幣收入應及時入賬,并按規定及時轉存開戶銀行賬戶,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銀行存款和現金應由單位專人負責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并定期與單位“總分類賬”核對余額,確保資金完整。“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與“總分類賬”應分別由單位出納、會計管理和登記,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條 單位資金不允許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儲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切實加強往來資金的管理。借入資金、暫收、暫存、代收、代扣、代繳款項應及時核對、
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影響資金的合理流轉。預(暫)付、個人因公臨時借款等都應及時核對、清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報賬、銷賬、繳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嚴禁公款私借,嚴禁以各種理由套取大額現金長期占用不報賬、銷賬、繳回余款,逃避監管。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授權審批制度。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明確責任、劃分權限實行分檔審批?重大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通過領導集體研究決定,避免資金管理權限過于集中,單位的一切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由一個人說了算的“家長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往來款項、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要完善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內部購臵、保管、領用等項管理制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應實行分類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可劃分為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類型。單位應按照固定資產的固定性、移動性等特點,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進行明細核算,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單位應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出租、投資、調撥、出讓、報廢、維修等情況,明確保管(使用)人的責任,保證固定資產完整,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允許公物私用或無償交由與單位無關的經營單位使用。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隨意處臵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當經過中介機構評估或鑒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用于固定資產的更新。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維持本單位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投資的,應當進行申報和評估,并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批準。投資取得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將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轉作經營性使用。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因機構改革或其他原因發生劃轉、撤銷或合并時,應當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工作應當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調撥、劃轉和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 財務機構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臵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或機構不得脫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不得另立賬戶從事會計核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 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鑒必須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會計、出納一人兼,銀行印鑒一人管的現象。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臵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三十二條 會計委派制度和會計集中核算,是加強會計監督和財務管理的有效形式,是從源頭上防范和治理腐敗
的重要措施。會計集中核算機構應按照本規定進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強資金管理。納入會計集中核算機構管理的單位,要按照《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實施辦法》,明確職責、履行義務,進一步完善管理,加強對單位收入、支出、資金撥付和資產的管理,防止國家資產、資金流失和浪費。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1、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
2、明知是虛假會計資料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報銷支出事項,提供虛假會計記錄和其他會計資料;
3、另立賬戶,私設會計賬簿,轉移資金;
4、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S、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
6、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7、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8、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資料:
9、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信息資料:
10、隨意將財政性資金出借他人,為小團體或個人牟取利益:
11、其他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會同監交。一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七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依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雄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內容一般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圍及標準、專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資產管理措施落實、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算、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七條 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預算編制、申報、審查程序。單位預算的編制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單位事業的發展計劃,應當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壓、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對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漏編、重編,預算是否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執行,有無隨意調整預算或變更項目等行為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 單位收入的監督。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這部分資金涉及政策性強,應加強監督,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單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是否依法積極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是否符合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應收盡收,有無超收亂收的情況。’ 3、對于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的收入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況。
4、單位預算外收入與經營收入是否劃清,對經營、服務性收入是否按規定依法納稅。
第三十九條 單位支出的監督。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支出管理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各項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講求經濟、實效、有無進一步壓縮的可能。
2、各項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范圍、開支標準使用;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有無互相攀比、違反規定超額、超標準開會、配備豪華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及其他設施。
3、基建或項目支出與行政事業經費支出的界限是否劃清,有無基建或項目支出擠占單位經費,或單位經費有無列入基建或項目支出的現象。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有無由單位經費負擔的現象。是否劃清單位經費支出與經營支出的界限,有無將應由經費列支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或將經營支出項目列入單位經費支出的現象。
4、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據國家統一規定或財政部門規定執行;各項專用基金是否按照規定的用途和范圍使用。
第四十條 資產監督即對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的檢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范圍使用現金;庫存現金是否超過限額,有無隨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條抵庫的現象;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2、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本單位資金被其他單位長期大量占用的現象。
3、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組織清理,按時進行結算,有無本單位無故拖欠外單位資金的現象,應繳款項是否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有無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現象。
4、各項存貨是否完整無缺,各種材料有無超定額儲備、積壓浪費的現象;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購進、驗收、入庫、領發、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制度是否健全,有無管理不善、使用不當、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損失浪費,甚至被盜的情況。
5、存貨和固定資產是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是否存在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等問題;固定資產有無長期閑臵形成浪費問題;有無未按規定報廢、轉讓單位資產的問題發生。
6、對外投資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有無對外投資影響到本單位完成正常的事業計劃的現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評估的價值是否正確。
第四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監控、財務公示等制度,應確定專門機構或專(兼)職人員對發生的經濟事項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審查。單位的財務執行情況,應在一定的范圍、時期內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經同級審計部門進行任期離任審計。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坪定適用于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幼兒園財務管理規定 篇9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食堂管理,健全食堂管理制度,規范食堂財務收支,嚴肅財經紀律,現就公司食堂財務管理中的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食堂財務管理的總體要求
公司開辦食堂是一項公益性事業,必須以服務職工為宗旨,不以盈利為目的;必須堅持職工自愿搭伙就餐的原則;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規章制度,開設公司食堂結算戶,由公司財務室實行“統一管理,獨立建帳,成本核算,收支平衡”。
二、公司食堂物資采購與資產管理
(一)食堂物資采購應堅持“勤進快銷,以銷定進,以進促銷”原則。所購物資必須做到質優價廉經濟實惠。
(二)建立和完善物資采購內部牽制制度。公司食堂物資必須實行雙人(食堂主管、采購部主管)采購,品控部監督驗收數量和質量。
(三)建立物資采購驗收制度。食堂物資采購回來后,必須辦理過秤、驗收等入庫手續,經采購人員、復核人員、保管人員和審批人員在統一印制的“河北灤平華都食品有限公司食堂物自制單據”上分別簽字認可后,方可登記入賬。
(四)建立物資采購報批制度。采購人員每天應根據采購的品種、數量、價格等編制“食堂采購計劃表”,經復核人員、保管人員和審批人員同意審批后方可采購。
(五)建立食堂存貨盤點制度。食堂存貨按進庫時間可分為:進廚存貨和進庫存貨。進廚存貨指購進后直接進入廚房用于加工的原材料及輔料。進庫存貨指為加工過程中耗用而儲存的原材料及輔料,如大米、面粉、食油、干貨、山貨、調料和燃料等。公司食堂應對進庫存貨進行按月定期清查盤點,學期結束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表、帳帳、帳實相符。盤盈或盤虧的存貨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帳務調整。
三、公司食堂收入管理
(一)公司食堂收入主要來源于職工和管理人員的就餐收入,食堂向職工和管理人員收取的金龍卡存款伙食費,實行月初預收、月末結轉確認伙食收入、離職工人結算找補的辦法。即:公司預收伙食費時,不作“食堂收入”,暫掛“應付帳款或預收款”,每月末以當月電腦打印的就餐交易額從預收款中結轉確認當月伙食收入。職工及食堂人員的就餐費同職工一樣結算。
(二)離職工人退款,由機房把退款明細及總帳交財務室,經充卡室審核后辦理。
(三)公司食堂原則上不允許對外承包經營,對于在公司統一監管下實行責任經營收取的相應可支配費用,必須納入公司預算外收入管理。
(四)食堂包裝物出售、飯菜下腳處理等所產生收入,一律記入食堂收入,不得轉移存儲。
(五)職工伙食費的收取應充分考慮職工的承受能力,以伙食支出的估算成本為依據,力求收支基本平衡。
(六)食堂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公司行政一般不予補助。食堂以伙食資金購置食堂設備或其它支出而造成虧損的,公司可給予一定經費補助。
四、公司食堂支出管理
(一)公司食堂支出要以服務職工為中心,按照“量入為出”原則安排各項支出,嚴格支出管理,提高伙食資金的使用效益。食堂支出主要包括:
1.伙食支出:是指公司食堂開展伙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支出。具體包括:
(1)糧食支出:公司食堂加工過程中所耗用的米、面粉等支出;
(2)菜金支出:公司食堂燒菜所耗用的支出
(3)調料支出:公司食堂加工過程中耗用鹽、味精、雞精等支出;
(4)燃料支出:公司食堂加工過程中耗用煤、煤氣等支出;
(5)其他材料支出:公司食堂加工過程中耗用除上述以外的支出。
2.其他支出:公司食堂聘請臨時工等所開支的人員工資等支出。具體包括:炊事員工資、社會保障費、管理人員管理補貼、水電費支出、非正常支出及其他雜項支出。
(二)食堂支出的管理程序和審批規定。
1.所有主食、副食、蔬菜等物資材料購入,必須按實際支付的價格及運費等實際成本計價。物資材料購入時應填制食堂物資入庫單,數量、價格、質量須經食堂有關管理人員驗收、過秤簽字后按序入庫,并記入有關帳簿。現購現用物資材料的購入和交付使用,可不通過填制食堂物資入庫單和食堂物資出庫單,購買驗收后憑采購單及發票直接列入伙食支出。
2.領取主食、副食、蔬菜等物資材料,必須填寫食堂物資出庫單,出庫時以加權平均后的成本作伙食支出。食堂物資出庫單須經有關食堂管理人員簽章,并記入有關賬簿。
3.食堂的差旅費、通訊費、辦公費、低值易耗品等支出,須經食堂負責人審核,報公司領導審批后,向食堂出納辦理報銷手續,直接列入當月支出。
4.食堂需購置固定資產,由食堂負責人提出申請,報公司領導審核,審批同意后,方可按公司招投標(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規定辦理設備采購手續,購入后辦理好固定資產登記入帳手續。
5.食堂人員的聘請人數應符合規定的人數,其工資標準由公司同意后執行。
(三)公司因工作需要而發生的客伙支出,原則上要求在公司內部食堂就餐,費用按實際支出成本結算。
(四)食堂菜類的采購應有兩人及以上人員到菜市場采購并填寫“河北灤平華都食品有限公司食堂物自制單據”,采購驗收后由驗收人及食堂主管簽字并付款,其他物資的采購原則上須對方開具正規的稅務發票到校財務室單獨報銷,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物資須對方提供開戶銀行及帳號,通過轉帳支付,不提現金。經常在采購的米、油、面粉、冰貨等大額采購項目應告知對方至少每周到財務室進行資金結算。其他定點單位采購的數量不是很大的項目也應每周到財務室結算,原則上要求對方開具稅務發票。發票在報銷過程中應寫明用途。
(五)所有結算的票據都要求合法規范,票據開具的內容反映實際的經濟交往事項,票據反映的業務內容真實,符合經濟交往事項的實際情況。(是否存在偽造作假,如大頭小尾、涂改、不套復印紙等);發票的正確性:內容齊全、填寫規范、開具的內容與發票類別相符、在規定的額度和時間內開具等;要求對方單位開票時必須要求做到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開票時,同時要求填寫付款方:“河北灤平華都食品有限公司”并有開票方開票人和收款人簽字,同時在發票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
(六)食堂每周前填制好采購情況公示表。
(七)公司食堂所有支出項目除菜市場購買的菜類及零星支出在500元下的項目由食堂主管簽字匯總后由領導統一簽字后支付,其他也由領導簽字后支付。食堂用勞保用品及食物福利等的發放須報主管領導審批,發票報銷時附審批單。
五、公司食堂財務收支結余及分配管理
(一)食堂財務收支結余是指公司食堂因伙食經營而發生的當期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公司食堂不應以盈利為目的,必須堅持“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
副營收支的收益和其它收支的收益應當單獨反映。
(二)食堂應每月反映財務盈虧狀況,按月編制“公司食堂資產負債表”、“公司食堂收支明細表”,及時發現問題,分析原因,消除虧損。
(三)食堂凈收益全部納入公司部門預算,實施“收支兩條線”管理。
六、財務公開
食堂每月財務報表于次月公司第一周例會上公示。
七、公司食堂會計檔案管理
食堂的會計檔案資料,納入公司會計檔案資料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