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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發布時間:2023-04-02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通用25篇)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

  學校安全防盜制度及職責制

  第一條:做好學校的安全防盜工作事關學生教師的切身利益和社區的穩定,務必提高警惕,做到安全防盜、人人有責。

  第二條:現金和貴重物品應妥善保管,數量較多的現金應存入銀行,貴重物品應加鎖保管。

  第三條:最后離開教室和辦公室的同學和教師,要注意關窗鎖門,期中期末期間,更要加強防范意識,不給不法分子留下任何可乘之機。

  第四條:對外來人員要提高警惕,仔細盤問,要檢查證件,嚴格執行登記制度,堵塞漏洞,消除隱患,如有疑點應及時報告管理處等有關部門。

  第五條:收發管理員及值勤、值班教師應認真履行職責,值班時精力集中,不擅自離崗。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2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明確安全職責,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我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我校安全職責制。

  一、學校安全工作職責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職責制和事故職責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2.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3.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4.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潛力;

  5.事故發生后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職責追究等。

  二、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1.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2.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主管副校長是安全直接職責人。各處室負責人、年級主任為該部門安全、年級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各班主任為該班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

  3.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定期組織開展“禁止管制刀具進校園”的宣傳教育與收繳活動,確保安全。

  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4.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每學期開學前和各種自然災害(如臺風、暴雨)前后,安排對學校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電梯、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防護設施。

  5.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職責制,對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要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并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6.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理解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7.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群眾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群眾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8.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于實驗室顯著位置。

  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并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學校建立學生健康檔案。

  10.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狀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要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保密。

  11.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加強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并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12.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務必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檢測。

  嚴禁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職責事故。

  13.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職責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狀況。

  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職責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三、日常安全管理

  1.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遵循教學規范,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用心防范可能發生的風險。

  組織學生參加的群眾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貼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

  學校以及理解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單位務必采取有效措施,為學生活動帶給安全保障。

  2.組織學生參加大型群眾活動,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2)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3)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4)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3.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并根據教學要求采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忙措施。

  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務必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并落實安全措施

  4.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值班行政和值班教師要值班、巡查。

  5.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6.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7.教職工應當貼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8.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9.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四、安全教育

  1.學校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資料,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潛力。

  2.學校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學校應當幫忙學生及時了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

  3.針對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與要求,對學生進行實驗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護教育。

  加強對學生進行用水、用電的安全教育,對寄宿學生進行防火、防盜和人身防護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4.加強對學生開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范。

  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能夠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潛力。

  根據當地實際狀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生教育。

  5.根據當地實際狀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

  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6.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透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7.學校配合學生監護人,透過召開家長會、發放告家長書等形式,督促監護人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各項安全教育。

  五、校園周邊安全管理

  1.要用心主動配合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依法維護好學校周邊秩序。

  2.配合建設、公安等部門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在學校圍墻或者建筑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3.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學校周邊地區的治安巡邏,在治安狀況復雜的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4.配合公安、建設、交通部門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范的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5.配合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依法加強對農村地區交通工具的監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6.配合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并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7.配合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內含、兇殺暴力等資料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8.配合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六、安全事故處理

  1.校園內發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時,學校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2.發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

  3.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應根據上報程序、要求,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

  七、獎勵與職責

  1.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視狀況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2.對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依法追究相關職責人的行政以至法律職責:

  (1)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2)發生事故后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3)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4)妨礙事故調查或者帶給虛假狀況的;

  (5)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3.本職責書下達至各部門、級組、科組、班級簽訂學校安全職責書。

  4.各部門、級組、科組、班級負責人是本職責書的第一職責人。本職責書的要求不因職責人的更換而改變。職責人如有改變,由接任者繼續履行。

  5.本職責書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3

  消防安全崗位職責

  一、校長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1、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消防法規。

  2、校長對學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實施各級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明確消防安全職責人。

  3、把消防工作納入學校管理全過程,做到“五同時”即同時計劃;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評比。

  4、落實消防安全經費,改善消防設施,滿足消防安全需要。

  5、主持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對重大消防措施和發現的火險隱患整治作出決策,并督促職能部門貫徹執行。

  6、對本單位發生的火災事故,用心組織撲救,并責成有關人員查明事故原因,限期整改。

  二、分管校長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上級指示,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具體抓好各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

  2、協助校長做好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對校園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分管職責。

  3、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研究隱患整改措施,督促消防安全隱患的整改。

  4、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認真貫徹落實。

  5、做好學校消防器材配置和管理工作,使之處于良好的狀態。

  6、對本單位發生火災,用心組織撲救,并會同有關部門或人員查明火災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處理意見,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過;師生員工沒有受到教育和職責者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沒有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不放過;職責人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7、用心選派消防安全人員參加業務培訓和學習,提高有關人員的業務素質。

  三、各部門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1、辦公室:職責人

  各類政策、法規、上級各類相關文件的收發、傳送以及相關材料、檔案的管理。

  2、德育處:職責人

  學生各類消防教育活動的宣傳、計劃、組織、安排以及材料的收集。

  3、教學處:職責人

  相關教材的征訂,教學計劃的檢查,實驗室、功能室的消防安全設施設備的配置、檢查。

  4、總務處:職責人

  學校消防設施設備的安排、配置、檢查;學生宿舍、食堂等的消防安全設施。

  四、安全員、消防設施維護員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1、在學校校長或分管校長的領導下,做好本崗位消防安全工作。

  2、熟悉和掌握本崗位的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用心參加消防業務培訓和學習,認真了解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熟知“三懂三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的措施;懂撲救火災的方法。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滅初起火災;會報警。

  4、消防設施維護員工應做好學校消防設施的檢查、維護、保養和管理工作,使之處于良好的狀態。

  5、在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到勤檢查、勤巡邏,發現問題及時匯報,主動消防隱患,并認真做好臺帳記錄工作。

  6、樹立高度的工作職責心,堅守工作崗位,嚴禁酒后上崗。

  五、教職員工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1、了解和掌握有關消防常識,認真執行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2、用心參加消防知識學習培訓,熟知“三懂三會”具體資料。即: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的措施;懂撲救火災的方法。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滅初起火災;會報警。

  3、愛護各類消防器材、設施,不隨意挪用消防器材,不亂堆雜物而堵塞通道。

  4、嚴格遵守禁煙、火規定和動用明火申請制度。

  5、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服從命令,做到機智、勇敢、迅速參加撲救。

  6、加強對管轄范圍內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全體學生的消防安全意識。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4

  學校后勤方面安全管理制度

  (一)物資保管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購買物品嚴格領導審批手續,固定資產及時進入物資賬,保管人員的賬冊務必和會計室的賬吻合。

  2.保管人員按學校規定健全物資保管賬冊,進出庫手續齊全、賬物相符、不出差錯。

  3.貴重物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要更加嚴格管理,不得隨便散失,嚴格領用審批制。

  4.各組室的物資均有專人負責保管,門、箱、櫥上的鑰匙由專人保存,領用、借用手續齊全,防盜、防護設施配齊,不使物資受損失。

  5.保管人員要隨手關好門窗,發現不安全因素,務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

  (二)配電、水房安全管理制度

  1.配電、水房是學校師生教學、生活用電、用水的控制中心,工作人員務必具有高度的職責心,認真管理好二房。

  2.嚴格實行值班、定期檢查制度,常年保證機械運行性能良好,確保學校供水、供電正常,預防停電、停水事故的發生。

  3.非工作人員不準帶入該兩房內,不準他人隨便擺弄供電、供水設備,注意保養、愛護公物。

  4.房內持續整潔有序,門窗防護設施完好,專人負責關鎖門窗。

  5.配電房按規定配有消防器材,工作人員定期檢查性能,學會使用,妥善保管。

  (三)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食堂要依照《食品衛生法》要求到市衛生防疫站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并每年年審一次。

  2.食堂要制定衛生、管理制度,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保證學生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3.食堂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當地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領取合格的《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工作,發現患傳染病人員應立即換崗。平時應持續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務必使用售貨工具。

  4.食堂工作間要與餐廳隔開,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以防萬一。

  5.嚴格進貨渠道,建立進貨登記制度,并設置檔案。采購人員不得采購來路不明的食品,制售各類食品要保證衛生質量。

  6.食堂供應學生的膳食應注重營養搭配,持續新鮮,嚴禁向學生供應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過期食品;新鮮的瓜果蔬菜要認真清洗;嚴防食物中毒或農藥中毒。如發生食物中毒,承包經營者負一切經濟、法律職責。

  7.持續食堂內外的環境衛生,要經常對餐具用具進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開存放。

  8.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干燥、通風,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務必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9.食堂人員要協助學校做好食堂流動人口暫住證的辦理工作。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毒、用電用氣安全,不準私拉亂接電源;嚴禁將煤氣罐倒置外加熱使用;開油鍋人員不得隨便離開,防止發生事故。電器、制冷設備應由專人管理。

  10.食堂務必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11.認真理解衛生、防疫、質監、市局工作人員對食堂的檢查,凡有不合要求之處立即整改,并實行職責追究。

  (四)小賣部安全管理制度

  1.小賣部務必持工商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當地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發現患傳染病人員應立即換崗。

  2.經營的食品務必索證。

  3.食品陳列與銷售貼合衛生要求,離墻、離地面。

  4.不得經營過期變質及三無食品(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限的食品)。

  5.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干燥、通風,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務必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6.定型包裝食品不得拆散銷售。

  7.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毒、用電安全,不準私拉亂接電源。禁止將小賣部、燒飯處、住宿混用。

  (五)電工安全管理制度

  1.電工務必負責合理、規范布設校園電源供應系統,任何部門調整、改用電源務必征得管電人員的同意。

  2.電工務必持有上崗證,無證者不得從事接電工作。拉接電源、安裝電器設備,務必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3.電工對學校的電器設備,務必經常檢查,發現損壞、老化應及時修理,自身不能解決的要及時書面報告學校領導,請求盡快解決,嚴防發生觸電事故。

  4.電工對師生發現的報修電器,應及時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復,該暫停供電的則暫停供電,不得拖延耽誤,預防發生意外事故。

  5.學校放假期間,電工對全校電路狀況應進行一次全面性的檢查,不需用電的部位統一切斷電源,確保假期安全。

  (六)醫務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醫務人員要有高度的職責心、事業心,對每一個病人的身體健康負責,不得發生錯診、誤診事故。

  2.病員如實向醫務人員反映病情,醫務人員應對癥下藥,對一些急病員、病情難斷定的應及時轉院治療,不得延誤治療時間。

  3.醫務室進藥渠道要規范,不得將過期、變質的藥物用于師生,預防發生藥物事故。

  4.醫務人員對全校師生進行衛生、防疫健康知識教育,做好常見傳染疾病的預防工作,防止發生全校性傳染病事故,影響師生的工作和學習。

  5.醫務人員督促有關部門搞好環境衛生、食堂衛生,嚴防群眾中毒事故的發生。

  (七)校園自行車安全管理制度

  1.學生騎自行車到校,要到德育處辦理“單車證”。

  2.進入校園內的自行車,實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自行車持有者務必按學校規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去,嚴禁亂停亂放。

  3.車輛進棚務必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4.在校園內一般提倡推車行走,騎車者應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5.不準任何人偷騎他人車輛,未經本人同意開他人車鎖的視為偷竊行為。

  6.發現自行車被盜,失主應及時報告校保衛處(總務處)協同查處。

  (八)校園機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1.機動車進入校園一律不準鳴號,并減速慢行,載重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小路、草地,防止損壞環境、綠化。

  2.機動車進校園應服從校門衛人員的指揮,按指定位置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3.機動車的車門,駕駛員應及時將其關鎖好,錢包、貴重物品不要放在車內。除重大活動外,平時車輛均由車輛持有者自行看管。

  4.校園內人員較多,行車時駕駛員應個性注意安全,防止撞人、撞物。

  (九)太陽能熱水器安全管理制度

  1、太陽能熱水器的使用務必經質量監督部門檢測,校內部門不得擅自同意使用。

  2、負責太陽能熱水器工作人員應持上崗證,有明確的操作規范,不準隨便請他人代班操作。

  3、太陽能熱水器應實行定期檢測和定時檢修制度,檢驗不合格的太陽能熱水器禁止使用。

  4、負責太陽能熱水器工作要落實職責制,任何狀況下不準擅自離崗,要時刻注意水壓狀況、進水狀況,嚴防發生爆炸事故。

  (十)校內教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1.凡進出教工宿舍的人員一律要理解管理人員及門衛的管理。

  2.外來人員來訪,須在門衛處登記,所攜帶的各類物資能自覺理解盤查。進入車輛按指定地點存放。

  3.各住戶應禮貌生活,提高公德水平,鄰里禮貌禮貌,嚴禁黃、賭、毒等違法犯罪事件發生,加強計生工作和衛生防疫工作,嚴防被盜、火災等人為災害出現,如遇突發狀況,應及時向公安或學校及管理人員匯報,加強安全保護意識、自我防范意識及潛力。

  4.管理人員應有高度的職責心、嚴守有關規章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潛力,管理人員負有第一職責人職責。管理工作實行職責制和職責事故追究制。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5

  1.0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明確各生產檢修單位在交叉作業中的各自安全責任,提高生產檢修現場安全文明生產檢修的管理水平,避免因交叉作業引發事故,保證檢修項目和生產檢修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障機械、設備免受損失,特制定本辦法。

  2.0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車間、車間內外承包、檢修及協作單位。

  3.0內容

  3.1術語和定義

  3.1.1凡一項作業可能對其他作業造成危害、不良影響或對其他作業人員造成傷害的作業均構成交叉作業。

  3.1.2交叉作業的范圍是指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的有關工作,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和干擾其工作的。主要表現在設備檢修、設備安裝、起重吊裝、高處作業、腳手架搭設拆除、焊接(動火)作業、生產用電、其他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作業等。

  3.2交叉作業的分類

  A類交叉作業:相同或相近軸線不同高處的同時生產或檢修作業。

  B類交叉作業:同一作業區域不同類型的隊伍同時作業或檢修。

  C類交叉作業:同一作業區域不同部門(車間)同時作業或檢修。

  D類交叉作業:同一項目由不同部門(車間)同時生產或檢修。

  3.3交叉作業的管理原則

  3.3.1同一區域內各生產或檢修方,應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建立聯系機制,及時解決可能發生的安全問題,并盡可能為對方創造安全工作條件和作業環境。

  3.3.2在同一作業區域內生產或檢修應盡量避免交叉作業,在無法避免交叉作業時,應盡量避免立體交叉作業。雙方在交叉作業或發生相互干擾時,應根據該作業面的具體情況共同商討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明確各自的職責。

  3.3.3因工作需要進入他人作業場所,必須以書面形式(交叉作業通知單)(附件),通知單一式兩份生產或檢修雙方及部門各執一份雙方確認簽字;說明作業性質、時間、人數、動用設備、作業區域范圍、需要配合事項。其中必須進行告知的作業有:設備(檢修)安裝、起重吊裝、高處作業、焊接(動火)作業、生產檢修用電、材料運輸、其他作業等。

  3.3.4雙方應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作業的技能,自我保護意識,預防事故發生的應急措施和綜合應變能力,做到“四不傷害”

  3.3.5交叉作業雙方檢修前,應當互相通知或告知雙方部門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班長檢修作業的內容、安全注意事項。當生產或檢修過程中發生沖突和影響生產或檢修作業時,各方要先停止作業,保護相關方財產、周邊建筑物及水、電、氣、管道等設施的安全;由各自的負責人或安全管理負責人進行協商處理。生產或檢修作業中各方應加強安全檢查,對發現的隱患和可預見的問題要及時協調解決,消除安全隱患,確保生產檢修安全和質量。

  3.4交叉作業的安全措施

  3.4.1雙方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在作業前對生產檢修區域采取隔離措施、設置安全警示標識、警戒線或派專人警戒指揮,防止高空落物、生產檢修用具、用電危及下方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3.4.2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焊接(動火)作業時,必須事先通知雙方負責人,作好防護,并配備合格的消防滅火器材,消除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無法清除易燃物品時,應與焊接(動火)作業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并采取隔離和防護措施。上方動火作業(焊接、切割、氣割)應注意下方有無人員、易燃、可燃物質,并做好防護措施,遮擋落下焊渣,防止引發生火災。焊接(動火)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必須及時、徹底清理焊接(動火)現場,作業證上簽字負責人做好確認,不留安全隱患,防止焊接火花死灰復燃,釀成火災。

  3.4.3同一區域內的生產檢修用電,應各自安裝用電線路。生產檢修用電必須做好接地(零)和漏電保護措施,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各方必須做好用電線路隔離和絕緣工作,互不干擾。敷設的線路必須通過對方工作面,應事先征得對方得同意;同時,應經常對用電設備和線路進行檢查維護,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4.4生產檢修各方應共同維護好同一區域作業環境,必須做到生產檢修現場文明整潔,材料堆放整齊、穩固、安全可靠(必須有防垮塌,防滑、滾落措施)。確保設備運行、維修、停放安全;設備維修時,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必要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派專人看守、切斷電源、拆除法蘭等),謹防誤操作引發事故。

  3.5各類交叉作業安全責任規定

  3.5.1 A類交叉作業中,上部檢修部門(車間)為責任方,其生產檢修人員應為下部生產檢修人員提供可靠的安全隔離防護措施,確保下部生產檢修人員的安全,下部生產檢修人員在隔離設施未完善之前不得生產檢修。

  3.5.2 B類交叉作業,由檢修部門(車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在生產檢修前對各方做明確的安全交底,著重明確各方責任、安全責任區;確定防護設施的維護與完善。各方必須嚴格按交底執行。

  3.5.3 C、D類交叉作業雙方各部門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明確各方安全責任。

  3.5.4交叉作業的各生產檢修隊伍在作業前必須對員工進行交叉作業的安全教育,并做有針對性的分項、分工種、分工序的安全技術交底。各單位負責人要經常檢查、指導員工工作,及時糾正員工的違章行為。

  3.5.5 公司各級部門、人員均有權對各類交叉作業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生產部,由生產部向其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對于接到通知書后仍然不按期落實的生產檢修單位,立即將其停工,按嚴重違章處罰。

  4.0罰責

  本標準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違反以上標準的,給予50--500元的罰款。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6

  1、目的

  為了加強生產設施安全管理,防止生產設施事故的發生,提高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證安全生產設施的正常運行,依據國家有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的生產設施的管理。企業生產設施包括:重要設備、特種設備、建構筑物、安全設施、消防設施、電氣及其它設施。

  3、職責

  3.1供應部負責生產設施的采購;

  3.2設備科負責生產設施的建檔、日常管理、維護等。

  4、通用生產設施的管理

  4.1生產設施的規劃、選擇

  4.1.1生產設施的規劃與選擇的類型要符合安全生產的需要;

  4.1.2新生產設施安裝后,經設備科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并編制操作規程,編號登記,訂標牌,確定操作人員后才可投入生產使用。

  4.2建立生產設施管理檔案

  4.2.1對新生產設施及時建立檔案;

  4.2.2建立相應的生產設施安全操作、使用、維護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2.3收集整理所有相關資料,保證生產設施技術檔案的完整和準確。

  4.3生產設施的使用

  4.3.1生產設施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和安裝技術規程的要求進行安裝、調試后使用;

  4.3.2使用操作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4.3.3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常規檢查、維修保養等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

  4.3.4針對生產設施的使用性質制定交接班制度。分班輪換使用或集體使用的生產設施,由當班負責人全面負責,專人使用的生產設施由使用者全面負責生產設施的使用安全;

  4.3.5大型精密設備要嚴格實行定人、定機的管理辦法。

  4.3.6生產設施的使用人員,負責生產設施的日常檢查和保養,并做好日常的檢查保養記錄。

  4.3.7使用的生產設施必須安裝完整的和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防護裝置與相應的安全設施。

  4.4生產設施的檢維修

  見《設備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

  4.5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及設備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4.5.1生產設施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設施損壞和設備事故,根據損壞程度,事故分為:

  (1)一般生產設施安全事故:零部件損壞,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

  (2)重大生產設施安全事故:生產設施受損嚴重,直接經濟損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3)特大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導致生產設施報廢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

  4.5.2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1)一般生產設施安全事故發生后,操作使用人員應立即向所在車間負責人報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

  (2)重大、特大生產設施事故發生后,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保護現場的措施并報告公司負責人及有關職能部門,公司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

  (3)對各類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及時報告,嚴肅處理;

  (4)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生產設施安全管理規定造成生產設施安全事故的領導,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責任大小,分別給予處分或經濟處罰。

  4.6生產設施的報廢

  見《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制度》。

  5、安全設施管理

  5.1安全設施范圍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設施指公司生產現場的各類檢測報警設施、設備安全防護設施、防爆設施、泄壓和止逆設施、以及防靜電裝置和避雷裝置等安全附件。

  (1)檢測報警設施包括:壓力、溫度、液位、流量、組分等報警設施,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于安全檢查和安全數據分析等檢驗檢測設備、儀器;

  (2)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包括: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動、限速、防雷等設施,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設施、防護裝置,電氣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

  (3)防爆設施包括: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泄壓和止逆設施包括:用于泄壓的閥門、安全閥、爆破片、放空管等設施,用于止逆的閥門等設施,真空系統的密封設施等;

  (5)防靜電裝置和避雷裝置包括:防靜電跨接線、避雷針、靜電導出裝置等。

  5.2安全設施的管理

  (1)設備科負責管理廠內的安全設施,建立、完善安全設施技術檔案、臺賬、檢定記錄及檢定計劃,并確保檢定工作按計劃進行實施;

  (2)嚴禁使用性能不符合要求、無產品合格證和銘牌、無相關制造資質的企業生產的安全設施以及超過檢定周期、存在嚴重缺陷和安全隱患的安全設施;

  (3)安全設施應的檢查以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日常檢查包括每班工藝操作人員、管理人員的每日巡檢;專項檢查包括車間、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的專項檢查;

  (4)各車間應對各自界區內的安全設施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專項檢查,并將檢查記錄進行存檔,對檢查出的問題制定詳細的整改措施、整改負責人及整改期限,整改后報生產技術部驗收;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每季度組織一次專項檢查;

  (5)新購買的國家規定強檢的安全設施如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表、有毒有害可燃氣體報警儀等,必須經過檢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6、特種設備管理

  (1)本公司購買、使用的特種設備,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在規定的時間(30天)內向主管部門登記注冊;

  (2)設備科要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內容包括:設計文件、制造單位、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及安裝技術說明書等;特種設備登記注冊表、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定期檢測檢驗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特種設備日常維修保養記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記錄;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才允許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4)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6)設備科對在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和保養、檢查、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檢查。

  (7)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安裝、改造、操作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或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進行。

  (8)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總經理報告相關負責人報告。

  7、相關記錄

  《生產設施清單》

  《生產設施檔案》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7

  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好的產品是生產出來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必須立即停產整頓,找出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將不合格產品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質量事故:

  1、產品理化指標不合格;

  2、產品外觀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質混濁、酒中有異物);

  3、外包裝不合格,或者裝錯包裝、貼錯標簽;

  4、未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出現的不合格產品。

  二、當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維護好現場(已發出產品應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產)。

  三、立即由分管質量的經理,組織質檢、車間等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處理。

  四、做好質量事故分析處理,找出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并納入工藝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現質量故障。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8

  學校將學前教育納入管理日程,定期研究檢查指導學前教育工作。

  1、定期檢查班內安全措施,向全體任課教師進行安全教育,利用班會時間向幼兒進行安全知識教育。

  2、堅持對學前班兒童進行規范教育,嚴禁態度粗暴,動作生硬,體罰或變相體罰兒童。

  3、注意場地、玩具、用具、課桌椅及活動器械使用前的檢查,避免事故的發生。

  4、建立健全幼兒接送制度,不許把孩子交給陌生人。

  5、全體任課教師要以幼兒為中心,各項活動在注意幼兒安全的前提下,同時關注孩子心理的健康成長。

  6、課間活動老師必須參加看護,去廁所大小便由教師集體組織,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7、不準讓孩子中途離校,如有特殊情況需中途離校的,需經學校同意并與家長取得聯系后方可離校。

  8、下班前各班任要做好班內衛生,注意門、窗、電燈、玩具柜是否關好、鎖好。

  9、堅持晨檢制度,如發現孩子有不良反應或異,F象,應及時通知家長帶孩子就醫檢查。

  10、注意班內衛生和空氣的流通,堅持定期消毒,發現傳染性疾病應及時報告并隔離,防止傳染。

  11、學前班休息室:保持環境整潔,空氣清新。上下午無人時打開門窗通風。學校定期對其進行消毒。開放時間:12:00—13:20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9

  DCS系統及工程師站操作安全管理規定

  1 DCS系統調試納入機組調試整體工作中管理,由調試單位歸口管理。為了避免DCS的修改對機組運行產生不利的影響,任何人對DCS系統組態修改、邏輯組態修改、操作員站初始化等操作時必須通知調試總指揮,經批準后方可進行操作。修改完畢后及時通知相關調試單位。

  2 DCS廠家和程序編制者要保證DCS系統的穩定運行(硬件和軟件),并完成系統不完善部分的修改。調試單位負責組織協調DCS系統的調試與機組整體調試進度的銜接和調試期間的指揮。負責工藝邏輯組態的校對和修改。

  3 調試期間工程師站有調試單位和DCS生產廠家共同管理。DCS廠家主要負責設備硬件的管理和維護、系統畫面修改、各控制邏輯組態修改等工作。調試單位負責機組調試有關的各控制邏輯組態的校對和修改工作。

  4每周至少對DCS系統中的所有文件進行一次備份,并保留下來,重大操作時應隨時備份,對任何DCS系統的修改都應有文字臺賬記錄。此項工作由相關單位嚴格執行。

  5對DCS系統的投停和保護的投切,必須由調試總指揮同意,其他任何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操作。

  6機柜受電以后的規定

  6.1機柜受電后,施工單位接線時必須先與調試單位聯系。并且保證所有模件被拔出插槽后方可進行。

  6.2機柜受電后,施工單位必須保證機柜電源的穩定和可靠,電源配置應符合廠家的要求。

  6.3插入模件前,確定沒有強電信號串入,防止損壞模件。

  6.4對機柜內部任何有關模件的操作必須佩帶防靜電環。

  6.5機柜正常時,必須保持室溫正常。

  6.6經常檢查模件狀態指示燈,發現異常模件及時處理。

  6.7定期進行組態備份。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0

  為維護好本單位環境秩序及管理安全,特制定如下門衛管理制度:

  一、門衛行為要求

  (一)著裝整潔。

  (二)熱情接待來訪群眾。

  (三)盡職盡責,工作期間不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四)品行良好,無不良嗜好。

  (五)遵紀守法,服從工作安排。

  二、門衛工作職責

  (一)對外來人員加強檢查,制止身份不明人員進入單位。

  (二)加強對外來車輛進出單位管理,指揮、督促院內車輛有序停放,下班期間及節假日,除經領導批準,禁止外來車輛進入院內。

  (三)嚴禁無牌及嚴厲不明車輛進入院內;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的人員及車輛進入院內。

  (四)加強院內巡察,經常性對水、電、營房設施進行檢查,防止意外事件發生。

  (五)及時開關電梯及電梯空調,下班后及時鎖好車庫、院門。

  (六)遇到雷電、火災、暴風雨等特殊情況,對營區加強檢查,主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遇突發安全事故時及時匯報。

  (七)嚴禁擅離崗位,嚴禁請人代崗,遇有特殊情況須請假時,應經領導批準。

  (八)嚴禁上班期間飲酒、賭搏、睡覺。

  (九)嚴禁私接電源、亂拉電線。

  (十)負責收取郵件、包裹、報刊,做好登記并及時分發到各個科室。

  (十一)保持院內環境整潔,每天早晨上班前及下班后,負責清掃大門口附近及院內衛生、停車場廁所衛生,保證無明顯污跡。

  二0 年七月十八日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1

  學 籍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學籍管理,根據上級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訂《學籍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學生入學、學籍注冊、轉學、休學、復學、升級、跳級、退學、獎勵、處分、畢業等事項的處理。

  第二章 入學、學籍

  第三條 新生入學,按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招生規定辦理。

  第四條 凡貼合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按規定的日期到學校辦理注冊手續,取得中學學籍。新生無故延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如若發現系采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學學籍的,取消其學籍。

  第六條 新學期開學后一月內,由學校負責將新生名單造冊,并按統一要求編寫學籍號,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建立學籍檔案。

  第七條 凡因轉學、休學、復學、退學或其他原因發生學籍變更的,均需辦理學籍變更手續。原學籍號注銷,不再啟用。

  第三章 成績考核

  第八條

  學生的成績考核包括學科和操行兩個方面。學科方面按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操行方面按《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等規定的教育目標資料和要求,對學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等方面進行考核。

  第九條 學科成績的考核分考試、考查兩種。根據考試、考查的成績和平時的成績綜合評定學生的學年成績,作為升級的依據。

  第十條 考試科目不及格的學生,須按規定復習補救。

  第四章 升級、跳級

  第十一條 學生學年考核,操行評定、學業成績均貼合要求者,準予升級。

  第十二條

  經學年操行、學業成績考核,若有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學業成績個性優異并已到達上一年級的學業水平,可由本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己伺鷾剩枰蕴墶

  第五章 休學、復學

  第十三條

  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三個月以上)休學者,應由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或有關部門(單位)證明,經班主任同意,學校批準,方可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書,保留學籍。

  第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后,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書或有關部門(單位)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并辦理學籍認可手續后,方可復學,編入適當班級。

  第十五條 學生在畢業學年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狀況,確有正當理由務必休學者,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嚴禁以休學為名,搞變相留級或插班重讀。

  第六章 轉學

  第十六條 無特殊狀況在本區內學生不準轉學;畢業班學生一般不準轉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第十七條

  學生因父母或監護人的戶口變更而隨家搬遷到外地,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校同意,由轉出、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八條 外省、市轉入我校的學生,貼合條件可辦理接收轉入手續。

  第十九條 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明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明存根,每學期應整理成冊,并列入學生檔案保存。

  第七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八條 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要以獎勵為主。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思想品德好、學習成績優秀,到達國家頒布的體育合格標準,并在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可評為“三好學生”;是學生干部的可評為“優秀學生干部”。

  第三十條

  對于極少數有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破壞學校和社會秩序,破壞公共財物,道德品質敗壞等違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對學生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由學校大隊輔導員審核,校長批準公布,處分報主管學籍部門備案。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促進集團職工食堂管理,進一步提高后勤服務質量,提高職工生活水平,確保食堂衛生和食品安全,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章人員安排及崗位職責

  第二條各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財務部協助做好食堂管理工作。

  第三條食堂管理及工作人員包括后勤管理員、食堂出納、食堂會計、廚師(含一名廚師長)、服務員。

  第四條后勤管理員職責:(1)負責原料采購和管理、餐廳各種設備的管理、衛生監督、安全管理以及食堂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2)負責對每天配送食物進行驗收,把好原料的質量關,要保證食品的新鮮,以防食物中毒;(3)及時征集就餐員工的建議和意見,根據職工的飲食習慣、季節性等,組織廚師制定好每周配菜單,做到有營養、味道好,不斷改善伙食品種,盡量減少員工剩飯剩菜現象。

  第五條食堂會計職責:(1)負責在菜品采購過程中對采購數量與采購價格進行記錄以及與供應商的結算;(2)審核出納編制的做賬憑證;(3)負責食堂月末的財務結算工作,編制相關報表。

  第六條食堂出納職責:(1)負責食堂就餐卡的充值、掛失;(2)根據業務需要編制做賬憑證;(3)負責后勤管理員采購小額、易耗物品的報銷。

  第七條廚師職責:(1)講究營養,保證飯熟菜香;(2)愛護餐廚設備,做好維修保養工作,使之經常處于良好狀態;(3)搞好個人及公共場所衛生,堅持餐具消毒制度,保持環境整潔;(4)嚴格落實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著裝上崗,嚴格操作程序。

  第八條服務員職責:(1)服務要規范、得體、大方,不得與就餐人員發生口角;(2)搞好食堂衛生,愛護、使用好各種餐飲用具,要做到每餐消毒,預防各種疾病的傳染;(3)要保持個人衛生、服裝整潔,工作期間穿工作服,戴工作帽;(4)服從領導,遵守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有事請銷假;(5)工作期間要堅守崗位,按照分工做好本職工作,上崗期間不干私活,不亂串崗位,不私自外出。

  第三章收費管理

  第九條集團、新力、博通員工憑就餐卡刷卡就餐。午、晚餐標準6元,食堂就餐員工刷卡3元、公司補貼3元,運行當班人員刷卡2元、公司補貼4元;早餐標準3元,員工刷卡1元,公司補貼2元。法定節假日當日運行人員及行政、檢修值班人員憑餐劵免費就餐。其余各公司參照執行。

  外來及加班人員憑<加班就餐申請單>就餐。

  第四章員工就餐規則

  第十條員工在規定的時間內就餐,取餐時自覺排隊,不得插隊。

  第十一條就餐后,用餐者須將自己飯碟中殘渣倒入垃圾桶中,將飯碟放在規定的位置。

  第五章采購管理

  第十二條大宗物資(面、米、油、調料等)由綜合辦根據價格合理、質量好、信譽高的原則比價選擇所需物品的供應商,每月采購一次,次月結算。

  第十三條由廚師長根據菜譜擬定次日的物品(菜類、肉類、魚類)申購單,待后勤管理員報綜合辦核準后,提出資金申請,領導批準后到出納會計處領取次日采購資金,做到當日采購當日報銷。

  第十四條大宗及當日物資到貨后,廚師長協助后勤管理員、食堂會計做好驗收工作。驗收程序:(1)驗質量。主要看食物的品質是否完好,有無污染變質,是否有齊全的生產廠家、商標、生產日期等標志,是否過保質期,有無產品合格證等。(2)驗數量。能稱重量的,必須過稱,以件計的,是否符合數量標準。(3)其它方面是否有不符合標準或不宜進入食堂使用的。(4)食堂會計要根據驗收的數量和單價做好購貨發票的核算。

  第十五條驗收合格后,由廚師長、后勤管理員和食堂會計在購貨發票上簽字;不合格的,必須與供貨商聯系退貨,嚴禁不合格食物進入食堂;由驗收工作失職造成事故的,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后勤管理員做好每日的物品進出登記,領取物品的人員要在后勤管理員的登記簿上填寫領取物品的名稱、數量和時間,并簽字。

  第十七條每日結束后,后勤管理員要做好食堂物品的清點工作。

  第六章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遵守財務紀律,遵守會計制度,每天的收入支出必須及時入賬、做到日清月結。

  第十九條對后勤管理員采購的各種炊具零件、小型用具、雜項開支等單據要認真審核,各項內容要準確無誤,并經后勤辦負責人及分管領導簽字后方可報銷。

  第二十條嚴格審查往來票據,凡不符合財務制度要求和手續不全的票據,要拒絕付款,做到準確無誤。

  第二十一條每月月初及時向集團資產財務部上報上月食堂的盈虧情況。

  第七章衛生管理

  第二十二條廚師個人衛生

  1、講究個人衛生,衣著干凈整潔,不留長發、長指甲,不留胡須。

  2、制作食品前要用洗手液洗手,不得用手直接拿放熟食。

  3、工作時間穿好工衣,戴好工帽,供餐時必須戴好口罩、手套。

  4、不得在廚房、餐廳工作間內吸煙、隨地吐痰,在洗碗(菜)池內洗滌衣物及其它物品。

  5、發現自己染病須及時報告,暫停工作。

  第二十三條食品衛生

  1、蔬菜一般當天購進當天食用,不得放置兩天以上,發現變質立即丟棄處理。

  2、肉食、魚類等要保持鮮活。

  3、菜要炒熟煮透,油炸食品不能炸糊。

  4、熟食必須使用專一熟食工具,不得用手拿放,生、熟食品必須分開存放。

  5、剩食品必須采取保鮮紙遮蓋放入冷藏柜。

  6、變質變味食品不得再售賣。

  7、鮮菜、肉類、干貨成品和半成品必須分類存放,不得混放或放置地上。

  8、包裝食品必須標識清楚,符合檢驗合格規定標準。

  第二十四條餐具衛生

  1、打飯勺、菜勺、湯勺統一用盤托放,不能直接放在臺面。

  2、用過的餐具要經過初洗、清潔劑清洗、清水清洗、消毒四道工序處理,餐具內外要干凈干燥,無油跡、無洗潔劑泡。

  3、用餐前餐具要集中整齊擺放,保持清潔,用潔凈白布蓋好,防止蠅叮,餐具未經消毒不得循環使用。

  第二十五條廚房衛生

  1、刀、砧板、鍋、鏟、盆、桶等廚具在使用前后要清洗干凈,按規定消毒處理。

  2、切完菜及時清理垃圾,集中處置,并清洗工作臺面、地面。

  3、貨架、油煙罩、蒸柜、爐灶、洗菜池、洗碗池每天要保證清洗干凈。

  4、油、鹽、醬油等常用輔料和未用完的米、菜下班前要蓋好。

  5、清除衛生死角,防止老鼠、蒼蠅、蟑螂等污染食物。

  6、定期清洗冰箱雪柜,每周兩次對冰箱雪柜大清潔,天天兩次小清理,保證清潔衛生。

  第二十六條餐廳衛生

  1、地面無垃圾雜物,無積水,干凈清爽。

  2、桌面臺凳餐后及時清潔,干凈無塵。

  3、墻壁門窗、風扇、燈管等定期清潔,無蛛網。

  4、每周兩次大掃除,用清潔劑清洗臺面、地面,盡量做到餐廳內無蠅、蚊、蟑螂等。

  5、專人負責回收餐具,不得亂扔亂放,剩飯剩菜要及時運走,保證餐廳無異味。

  第八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未經許可,除食堂工作和管理人員外任何人員不得進入廚房,不得在非就餐時間進入餐廳。

  第二十八條廚房清潔用品應與調味品、菜品等分開放置。

  第二十九條廚房設置滅火器。

  第三十條廚房及就餐區嚴禁吸煙。

  第三十一條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事故發生。

  第三十二條食堂工作人員下班前,要關好門窗,檢查各類電源開關、設備等。

  第三十三條后勤管理員負責每天監督檢查食堂的安全。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3

  一、防火安全檢查制度

  1、日常消防檢查可結合安全生產檢查進行。

  2、項目部防火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由項目部防火責任人組織執行。

  3、崗位防火檢查由操作工結合清潔衛生、文明生產對本崗位的防火安全隨時進行檢查。

  4、對查出的火險隱患要定時整改,本部門難以解決的要及時按級上報。

  5、安全部門要把每次安全檢查的情況進行記錄,把火險隱患的整改措施備案并存于防火檔案。

  二、項目部防火責任人職責

  1、負責對本項目部的防火安全教育工作,普及消防知識,保證各項防火安全制度的貫徹執行。

  2、每月組織一次防火安全檢查,發現隱患立即督促整改。

  3、配制本項目部的消防器材,保證器材完整好用,不得隨便挪用。

  4、本項目部內發生火災事故,必須負責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上報公司。

  5、每季度召開各班組防火責任人會議,分析防火安全工作情況,布置下季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班組級防火責任人職責

  1、落實項目部所布置的防火工作,檢查和監督本班組人員執行防火安全制度情況。

  2、負責檢查本班組成員所操作電氣機械設備的防火安全裝置,運轉和安全使用,并監督和檢查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工作。

  3、督促做好本班組日常防火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發生事故立即補救,并及時向項目部防火責任人匯報。

  四、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管理制度

  1、漆類、油類、香蕉水類等到各種易燃品進工地后必須立即進專用倉庫,并按指定位置存放,各領用部門嚴格控制限額領料,施工現場內易燃品不宜存放過量,不用物品應退回倉庫,不準到處亂放。

  2、氧氣要注意安全運輸,進工地后由電焊部門負責保管,氧氣瓶使用后應做好標記,不準亂放。

  3、如有違者或不負責任而造成損失,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五、焊工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焊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2、焊工在工地現場操作時,必須按有關規定要求執行,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3、對存有危險性物資的場所,焊工應采取相應的防爆電氣設備,掌握防爆電氣設備的原理。

  六、倉庫保管員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倉庫內物資儲存要分類、分堆、分垛,各類物資需標有標識,主通道不小于1.5m,次通道不小于0.5m,嚴禁超儲。

  2、倉庫要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充足的消防水源,在消防設施的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倉庫職工會使用各類消防器材。

  3、倉庫內要保持清潔,可燃廢物要及時清除。

  七、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位置,不準隨意移動和挪作他用。

  2、要加強檢查和保養,每月檢查一次,每半年保養一次,發現消防器材損壞,缺少應及時上報,并及時恢復良好。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4

  為了仔細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逐步推行現代安全治理,特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在編制各種打算和年度打算時,把安全工作列入頭等議事日程。依照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部門的指示和要求,依照本單位的具體事情,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數值。內容包括本公司的工傷事故頻率,死亡率和重傷率的數值及職業病危害區域的合格率,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等;

  二、公司與下屬項目部和施工隊簽訂承包合同或下達工作打算時,一并將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分解到各單位,作為公司對各單位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三、各單位在與班組或個人簽訂合同或下達任務時也應將安全目標責任制一并列入,作為考核內容之一;

  四、公司工作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凡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和超過安全生產目標值的單位和個人,一律取消當年的評先評獎資格;

  五、公司每月組織一次大的安全檢查,檢查時一并對安全生產目標完成事情進行分析和總結;

  六、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治理與經濟責任制密切掛勾。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5

  為促進小學食堂管理的規范化,更好地落實食堂衛生安全責任,依據我校實際,經校委會討論,特制定本食堂餐具消毒管理制度,具體如下:

  1、所有餐具(包括碗、筷、盆、瓢、刀具等)每天使用后應及時清洗處理,以免招引蚊蠅污染。

  2、餐具清洗消毒專人負責,按一刮、二洗、三沖、四消毒、五保潔的順序操作。

  3、餐具清洗時必須先用優質洗滌劑混合開水(或溫水)浸泡10分鐘以上,然后再清洗,并用流水反復沖洗,至少三次。

  4、沖洗后的餐具必須倒置于蒸汽箱內,使其干燥,并嚴防再與其他物品接觸,以免污染。

  5、所有餐具(包括碗、筷、盆、瓢、刀具等)每天必須蒸汽消毒(20分鐘),消毒好后放置在保潔柜內,防止再次污染。

  6、對餐具衛生狀況小學將不定期抽查,抽查結果跟工友的工資、聘任掛鉤。

  7、上級部門檢查中,餐具消毒達不到要求(由從業人員造成)的,一次責令改正,兩次辭退。

  8、每次抽查必須做好檢查記錄,及時存檔。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6

  1、用車范圍:主任、付主任、科長下鄉或到外地開會、機關干部、職工的直系親屬病重或婚、喪、嫁、娶。其它情況一般不安排用車。特殊情況必須用車者,須經領導批準后予以安排。

  2、司機出車要經主任或辦公室批準。辦公室要建立出車臺賬,司機出車歸來后,要將所到地點和行駛里程如實匯報,做到一天一登記。出遠門當天回不來的,回來后次日向主管車輛的辦公室主任匯報。不經批準,司機不準私自出車或開車回家。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已負責,并按規定追究私自出車司機的責任。

  3、司機出車要憑辦公室開據的加油單,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要一單一清,嚴禁無單加油,凡不經批準加油的,辦公室不補加油單。辦公室要每月5號前把購油和每輛車的用油及行車程報主任、付主任各一份,并在機關內部公布。

  4、因工作需要用車者,必須頭一天向辦公室掛號,要說明用車原因和所到單位,事前沒有說明的,不能再到其它地方。

  5、車輛需要維修時,司機要提前寫出修預算交辦公室,報經領導批準后,與財務科共同到維修單位接洽修理,以現金形式及時結清。司機要按預算,把替換下來的舊件交辦公室。每輛車的維修開支每月公布一次。

  6、加強車輛養護工作,司機要保證行車安全,保持車內外清潔,車內不準吸煙。出車時嚴禁用酒,發現出車用酒和車內吸煙及衛生問題,要提出批評并對司機和當事人處20元罰款。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7

  一、目的

  為加強員工安全意識,規范公司員工安全行為,控制和減少各種違反安全紀律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對操作人員人身安全和公司財產造成的損害,推動企業健康穩定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安全管理條例》適用于福建鼎信鎳業有限公司員工及在所有公司作業的施工單位及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職責

  1.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與監督檢查。

  2.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3.公司安環辦具體負責各項安全管理工作職責的落實與《安全管理條例》的實施。

  4.公司安環辦負責與外方施工單位安全合同的簽訂與施工安全監管。

  四、安全工作方針與管理原則

  安全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安全管理執行“教育與懲罰相結合,教育為主,處罰為輔”和所有外方施工單位“先訂安全合同后施工”的原則,實施全員安全管理。

  五、獎懲規定

  1.獎勵:對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中表現突出、出現安全隱患及時上報、及時預防和制止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為公司挽回損失有功人員,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通報表揚、記功、發放獎金、晉職晉級、晉升工資等形式的獎勵,并記入個人檔案。正常情況下,獎金額度在500~5000元,有重大立功表現者,公司將給予5000元以上的獎勵。

  2.懲罰:在安全生產過程中違反安全紀律和安全操作規定不聽勸阻者,公司將給予通報批評、記大過、罰款、解除勞動關系等不同形式的處罰,并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1)進入車間、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和正確系好安全帽下頜帶,發現未戴安全帽和未按規定系好安全帽下頜帶者,通報批評,每次罰款100元以上,直接領導罰款20%,該區域負責人罰款10%。

  2)上班時間必須正確穿戴本公司發放的工作服,著裝整齊、一致,正確穿戴好勞保用品,發現未穿好工作服或正確穿戴勞保用品的每人次罰款50元以上,直接領導罰款20%。

  3)各部門及外方施工單位管理部門必須放置一定數量滅火器,滅火器放置在明顯、無遮擋區域,檢查發現區域內沒有滅火器或滅火器過期,對該區域負責人罰款100~500元,安全員罰款20%。

  4)安全通道必須暢通,各類材料、設備、器具不能侵占安全通道,侵占安全通道的對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5)公司員工和外單位施工人員2米以上高空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系好安全帶,違反規定者每人次罰款200元以上,直接領導罰款20%,部門主管罰款10%,區域負責人罰款10%,所有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6)維修工維修設備前必須簽好設備安全維修確保單,并由部門主管、區域負責人和相關設備操作工簽字,如檢查發現設備維修時無設備安全維修確保單將對維修負責人罰款200元。維修工維修設備時,必須按規定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如在維修區域拉彩旗、掛警示牌、維修行車時要裝好臨時碰頭、設立高空監護人和地面監護人),發現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對維修負責人罰款200元,直接領導罰款50%,部門主管罰款20%。

  7)公司內油庫必須有相應警示牌,沒有掛好警示牌的對油庫安全責任人罰款200元,直接領導罰款50%,如發現員工或外單位施工人員在油庫吸煙或進行明火作業(已簽好危險作業審批單并經安全員確認防火措施的除外)的,視其情節罰款500元以上。

  8)電工作業必須切斷電源,掛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示牌,違反規定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直接領導罰款50%。公司各部門及外方施工單位接用電氣設備必須由電工或指定人員進行,禁止私拉亂扯電線,對違反規定私自接線或接線不符合標準對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罰款200~1000元處分。

  9)公司內所有升降機一律禁止乘人,發現員工或外單位施工人員乘升降機上下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升降機操作者罰款200元,雙方直接領導各罰款20%。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10)公司員工及外單位施工人員上班期間禁止飲酒。上班期間飲酒者,視其情節每次罰款200~500元,給予記過處分,直接領導罰款50%,部門領導罰款20%。

  11)維修工維修設備時操作工必須監守現場,離崗者每次罰款50元,因離崗造成損失的將對離崗者給予通報批評、罰款100~500元處分(按損失的實際情況確定)。

  12)行車駕駛室內必須配有滅火器、絕緣板、交接記錄,如檢查行車上未按規定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的,對行車操作工罰款100元以上,行車負責人罰款20%。行車樓梯無關人員禁止通行,有特殊情況需上行車的必須通過經理批準,未經經理批準擅自上行車人員罰款200元以上,行車操作未進行阻止或上報的對行車操作工罰款100元以上。

  13)特殊工種員工嚴格按本專業操作規程操作,發現違章操作對責任人按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罰款100~500元處分。

  14)危險作業(超負荷起重、油庫區動火、大型設備安裝、設備大修等)前必須通知公司安全員,并簽好危險作業審批單,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發現危險作業未簽危險作業審批單的將對危險作業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罰款200元以上,部門主管罰款20%,區域負責人罰款20%。

  15)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各施工單位配合,在施工區域及危險地帶放置安全警示標志。對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識造成的財產和人身傷害,由施工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安全負責人罰款500元以上。

  16)公司員工和外單位施工作業人員在發現危險源和安全隱患時,要及時報告安全主管部門,隱瞞不報或謊報升級為重大安全隱患或重大危險源和引發重大安全事故的,當事人視其情節罰款100~5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200元,安全管理員罰款100元。若安全管理員在接到報告后未及時處置或上報引發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人員罰款300元以上,安全責任人罰款500元以上,安全負責人1000元以上。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員罰款500元以上,安全責任人罰款1000元以上,安全負責人罰款20xx元以上,公司總經理罰款2萬元以上。外方施工單位在接到我公司的整改通知后不按規定時間進行整改,引發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外方施工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者,解除勞動關系或施工合同關系,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7)公司各部門、員工和外部施工人員都應積極查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隱患整改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治理”的原則,由公司統一按照“隱患整改通知單”形式下發,由相關責任部門負責執行,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或整改未達到預期效果,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以上(已審批除外),公司每月將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匯總統計,連續整改不到位時,部門負責人負連帶責任,接受50%處罰。

  六、解釋與實施

  本條例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七、監督檢查

  《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的監督檢查由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并將檢查結果記錄在案,上報安全管理委員會,作為考核、獎懲的依據。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8

  一、目的與意義

  為了公司信息化工作有序、正常的開展,保障機房設備與軟件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就公司機房管理制訂以下管理辦法。

  二、機房人員與出入管理

  1)機房必須設置專人管理,并建立機房出入登記制度。未經批準,嚴禁非機房工作人員隨意無故地進入機房作業。

  2)非機房人員如因工作需要進入機房作業的,應該經所在單位責任人批準并認真填寫登記表后方可進入機房開展相關工作。 機房相關的工作人員應負責該客人的安全防范工作。最后離開機房的人員必須自覺檢查和關閉所有機房門窗、鎖定防盜裝置。應主動拒絕陌生人進出機房。

  3)工作人員離開工作區域前,應保證工作區域內保存的重要文件、資料、設備、數據處于安全保護狀態。如檢查并鎖上自己工作柜枱、鎖定工作電腦、并將桌面重要資料和數據妥善保存等等。

  4)任何人不得攜帶任何易燃、易爆、腐蝕性、強電磁、輻射性、流體物質等對設備正常運行構成威脅的物品進入機房。

  5)未經主管領導批準,禁止將機房相關的鑰匙、保安密碼等物品和信息外借或透露給其它人員,同時有責任對保安信息保密。對于遺失鑰匙、泄露保安信息的情況要即時上報,并積極主動采取措施保證機房安全。

  6)絕不允許與機房工作無關的人員直接或間接操縱機房任何設備。

  7)出現機房盜竊、破門、火警、水浸、110報警等嚴重事件時,機房工作人員有義務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時間到達現場,協助處理相關的事件。

  三、機房設備與環境管理

  1) 機房管理員應統一管理機房設備,并完整保存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的驅動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隨機文件。

  2) 路由器、交換機和服務器以及通信設備是網絡的關鍵設備,須放置計算機機房內,非機房專職人員不得自行配置或更換,更不能挪作它用。

  3) 機房設備的報廢應經相關專職人員鑒定和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申請報廢。機房設備的添置應由機房管理員申請并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辦理。

  4) 計算機房應保持清潔、衛生,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包括溫度、濕度、電力系統、網絡設備等)。

  5) 機房管理員應對網絡安全及其所涉及的服務器各種帳號嚴格保密。同時應對網絡數據流量情況進行監控,從中檢測出攻擊行為并給予應對處理。

  6) 機房管理員應對數據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系統數據的非法生成、變更、泄露、丟失及破壞。網絡管理人員應在數據庫的系統認證、系統授權、系統完整性、補丁程序方面進行實時修正。

  7) 機房內嚴禁吸煙、喝水、吃食物、嬉戲和進行劇烈運動,機房工作人員應保持機房安靜。

  8) 每日對機房環境進行清潔,以保持機房整潔;每周進行一次大清掃,對機器設備吸塵清潔。

  四、數據保密與備份管理

  1) 根據數據的保密規定和用途,機房管理員應確定使用人員的存取權限、存取方式和審批手續。

  2) 任何人員未經批準嚴禁泄露、外借和轉移專業數據信息。

  3) 機房管理員應做好數據的備份并異地存放,確保系統一旦發生故障時能夠快速恢復,備份數據不得更改。

  4) 業務數據必須定期、完整、真實、準確地轉儲到不可更改的介質上,并要求集中和異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5) 備份的數據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由管理人員按規定的方法同數據保管員進行數據的交接。備份數據應在指定的數據保管室或指定的場所保管。

  6) 備份數據資料保管地點應有防火、防熱、防潮、防塵、防磁、防盜設施。

  五、計算機病毒防范與安全管理

  1) 機房管理員應具備堅強的病毒防范意識,定期進行病毒檢測,發現病毒立即處理并通知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

  2) 采用國家許可的正版防病毒軟件并及時更新軟件版本。

  3) 未經許可,機房管理員不得在服務器上安裝新軟件。如果確為需要安裝相關軟件,安裝前應進行病毒例行檢測,并告知上級管理人員。

  4) 經遠程通信傳送的程序或數據,必須經過檢測確認無病毒后方可使用。

  5) 機房管理員應隨時監控中心設備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按照預案規程進行操作,并及時上報和詳細記錄。

  6) 嚴格執行密碼管理規定,對操作密碼定期更改,超級用戶密碼由機房管理員掌握。

  7) 機房管理人員應恪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中心各種信息資料與數據。

  六、機房設備運行維護管理

  1) 未經所在單位責任人批準,任何人不得在機房設備上編寫、修改、更換各類軟件系統及更改設備參數配置。

  2) 各類軟件系統的維護、增刪、配置的更改,各類硬件設備的添加、更換必需經所在單位責任人批準后方可進行;同時,必須按規定進行詳細登記和記錄,對各類軟件、現場資料、檔案整理存檔。

  3) 嚴格按照每日預制操作流程進行作業,對新上業務及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流程的應事先進行詳細安排并書面報相關單位責任人批準簽字后方可執行。

  4) 機房管理人員應密切監視中心設備運行狀況以及各網點運行情況,確保安全、高效運行。

  5) 嚴格按規章制度要求做好各種數據、文件的備份工作。中心服務器數據庫要定期進行雙備份,并嚴格實行異地存放、專人保管。所有重要文檔定期整理裝訂,專人保管,以備后查。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19

  1、食堂主管人員要認真學習,宣傳國家食品衛生法,從業人員必須進行這方面的知識培訓,提高全體人員對搞好學校食堂重要性的認識。

  2、食堂班長是食堂的安全責任人,要加強對所屬人員的思想教育,做到遵紀守法、優質服務、愛護師生,不準和師生發生吵架、斗毆打架事件。

  3、食堂不得將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供應給師生食用,如發生食物中毒,責任人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4、食堂工作人員注意用電、用氣、用火安全,規范用電、氣、火設施,不準私拉亂接電源;嚴禁將煤氣罐倒置外加熱使用;開油鍋人員不得隨便離開,防止發生事故。

  5、食堂工作人員應定期體檢,不準患傳染病者在食堂工作。

  6、加強對外來用工的管理,外來用工必須有人擔保并將合法身份證明、證件交總務處審查,并備案。私自使用臨工,責任人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7、各承包人員應注意保管好消防器材,并將其放在醒目的位置,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學會使用,發現損壞要查明原因,落實責任并及時添置。食堂物資要有專人保管,門窗隨時關鎖,防止發生失竊事件。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2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轄區范圍內的城市市區(包括建制鎮的建成區)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房屋建筑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危險房屋治理、房屋應急搶險以及白蟻預防和滅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內裝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白蟻防治等事業單位,負責房屋安全管理的具體事務。

  建設、規劃、財政、工商、市政園林、文化、環保、市容環衛、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消防、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建設、國土房管、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受理對擅自拆改房屋違法行為的投訴,并依職責查處。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擅自拆改房屋的裝飾裝修企業的查處工作,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協助。

  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違反房屋安全管理行為的查處工作。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違反規劃管理行為的查處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構成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房屋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礙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的偵查和處理,配合國土房管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的領導和督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建立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組織指揮房屋應急搶險。

  第七條 政府應當發揮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等行業組織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依法開展工作。

  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協助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行業自律和監督。

  第八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定期組織全市的房屋安全普查,建立房屋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房屋安全普查、代為鑒定、危險房屋搶修代管、應急搶險等房屋安全管理專項經費。

  房屋安全管理專項經費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納入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章 房屋安全責任

  第十條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租賃房屋另有約定的除外。

  城市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拆遷工作完畢期間的房屋安全責任,適用《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安全責任,《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建筑結構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安全負責。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規范要求安裝防盜網、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保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完整和整潔,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的,及時依照規定進行鑒定和治理。

  第十二條 屬于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提出安全管理意見。

  第十三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一)未報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和擅自開(堵)外墻門窗、封閉陽臺、搭建棚蓋或者在天臺上建設建(構)筑物;

  (二)在住宅內存放經營性酸、堿等強腐蝕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險性物品;

  (三)裝飾裝修活動中擅自拆改房屋,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為。

  安裝和使用防盜網、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

  發現有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報告,在小區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向全體業主通報;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鑒定、維修。

  第十五條 進行地下設施施工、管線施工、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動,可能危及周邊房屋安全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

  已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況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及時修復,排除危險。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以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做好房屋安全檢查、維修記錄。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組織的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檢查等活動。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區分局舉報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區分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舉報人或者反映人。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一節 房屋安全鑒定委托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設、施工等單位在基坑和基礎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距離2倍開挖深度范圍內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處于《爆破安全規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離內的房屋;

  (三)地鐵、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上距離施工邊緣2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四)基坑和基礎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第二十一條 具有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房屋,未經鑒定或者經過鑒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條件的,不得作為經營場所。

  第二十二條 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鄰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關系人的安全隱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經過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是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不是危險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委托人承擔。

  第二節 代為鑒定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可以及時告知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者各區分局。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將掌握的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信息進行登記并及時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

  各區分局應當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信息進行登記并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四條 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房屋安全責任人未委托鑒定的,各區分局應當及時向其發出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責成房屋安全責任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在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內仍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各區分局應當向其發出房屋安全代為鑒定決定書,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房屋安全責任人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各區分局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經各區分局調查核實后,房屋安全責任人可不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六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使用人應當配合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調查核實以及鑒定工作。

  第三節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管理

  第二十七條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單位,應當依照《xx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備案管理規定》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實行資格證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房屋安全鑒定人員資格證和執業注冊管理由市房屋安全鑒定協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有兩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參加,并出示房屋安全鑒定執業注冊證件。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可另外聘請專業人員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擾房屋安全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鑒定業務規范和鑒定業務標準的要求從事鑒定活動并制作鑒定報告。鑒定報告應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并及時送達鑒定委托人。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對出具的鑒定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鑒定協會的專家委員會申請復鑒。

  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復鑒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存在本質不同的,復鑒費用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業務應當建立業務檔案,設立業務情況匯總表,并于每年年底將該年度的房屋安全鑒定統計報表報送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立即將危險房屋鑒定報告報送各區分局,各區分局應當將掌握的危險房屋信息報送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十二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備案情況;

  (二)經鑒定的危險房屋情況。

  第四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一節 危險房屋治理主體

  第三十三條 危險房屋應當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確認。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結論的處理類別,進行治理。危險房屋的處理類別分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體拆除四種類別。文物建筑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進行搶救修繕。

  經鑒定不屬危險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利害關系人又申請復鑒的,在復鑒期間不停止解危措施的進行。

  第三十四條 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

  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未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前,危險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條 危險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應當對房屋實施代管并進行治理:

  (一)房屋權屬不明晰,無法確定房屋安全責任人的;

  (二)所有人死亡且無法確定繼承人作為房屋安全責任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履行房屋安全責任的;

  (四)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確有困難無法治理危險房屋,通過書面協議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代管房屋并實施治理的。

  代管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房屋,代管前應當發布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天。但危險房屋需要立即治理的,發布公告期間可以同時治理。

  第三十六條 各區分局應當對代管、治理發生的費用以及代管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收益等情況進行證據保全。

  屬于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代管、治理發生的費用應當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房屋安全責任人不確定或者未償還有關費用的,各區分局可以從租賃代管房屋的收益中抵扣。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繼承人確定的,代管、治理費用結清后,各區分局應當自代管、治理費用結清后的十個工作日內解除代管并發還房屋,并將剩余的代管收益返還所有人或者繼承人。

  第三十七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未按照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及時治理危險房屋的,各區分局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限期治理通知書。

  房屋安全責任人在危險房屋限期治理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仍未治理危險房屋的,各區分局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代為治理決定書,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險房屋,進行緊急排險。

  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情況危急的,各區分局可以直接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代為治理決定書,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立即搬出危險房屋,進行緊急排險。

  各區分局在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險房屋后,應當即時進行危險房屋治理。

  第三十八條 觀察使用、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各區分局在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應當自治理結束后的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接收房屋。

  危險房屋治理、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各區分局申請臨時住房安置。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自行治理危險房屋,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間,租金按公房租金標準計收;由各區分局代為治理,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間,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計收。

  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危險房屋治理期間,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關規定計收。

  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臨時安置住房,在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各區分局應當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限期遷出,逾期不搬的,租金按照市場租金標準計收。

  第四十條 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無力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費用的,可以按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書面協議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代管并實施治理,并申請減免治理費用。

  第四十一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怠于、無力進行危險房屋治理的,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補償標準依法實施收購。

  第二節 危險房屋治理相關主體的義務

  第四十二條 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應當設置明顯的危險房屋標志,提醒過往的行人、相鄰人注意安全;對暫不能排險解危的危險房屋,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三條 設置在危險房屋或者其附屬物上的廣告牌、宣傳牌、招牌及供電、通訊線路等懸掛、支立物,對危險房屋治理造成妨礙時,其所有人應當及時予以拆除、遷移。上述懸掛、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時拆除、遷移的,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可以申請由區分局強制拆除、遷移。拆除、遷移費用由懸掛、支立物的所有人負責。

  因治理危險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有關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撓。

  第四十四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各區分局對危險房屋進行原狀維修、加固搶險需要辦理各項手續的,規劃、建設、市政園林、文化、市容環衛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以免延誤時間發生事故。

  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緊急治理的,可以在辦理有關治理手續的同時,采取必要的解危措施。

  危險房屋的共有人在治理過程中,需要立即排險解危的,可以單獨向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原狀維修、加固搶險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應當加強危險房屋治理工程巡查,掌握、核查危險房屋治理和滅失情況,建立危險房屋登記、注銷制度。

  第五章 房屋應急搶險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房屋應急搶險救援組織,制定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儲備充足的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配備足夠交通運輸及通訊工具,保證救援物資和人員及時到位。

  第四十七條 房屋應急搶險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

  因臺風、暴雨、火災等事故導致房屋出現突發性險情時,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采取妥善的處理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區分局和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積極配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應急搶險和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區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和房屋應急搶險救援組織在知悉房屋突發性險情后,應當及時到場處理,實施房屋應急搶險。

  第四十八條 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跨區的房屋的應急搶險;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在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對發生重大險情的房屋組織實施應急搶險。

  區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將房屋突發性險情情況報告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

  第四十九條 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組織實施房屋應急搶險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切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

  (二)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利用鄰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四)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電力、市政園林、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房屋應急搶險需要而拆除或者破損的毗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各區分局應當在事后予以修復。

  第六章 白蟻預防和滅治管理

  第五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商品房,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未按規定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其它房屋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白蟻防治責任。

  第五十一條 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商品房,在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其它房屋,在白蟻預防合同約定的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 由原白蟻防治單位負責無償滅治。

  超出包治期限發生蟻害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負責滅治。

  白蟻預防合同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年,包治期限自白蟻防治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蟻情檢查,發現蟻害應當及時滅治。

  在進行白蟻防治時,相鄰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滅治工作。

  第五十三條 白蟻防治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白蟻防治人員實行資格證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

  白蟻防治單位資質和白蟻防治人員資格及執業注冊管理由市白蟻防治行業協會負責。

  從事白蟻防治的人員檢查蟻情和進行白蟻滅治工作時,應當出示白蟻防治的執業注冊證件。

  第五十四條 從事白蟻防治的單位,應當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

  白蟻防治單位在白蟻預防工程開工前,應當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告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白蟻預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蟻防治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依照國家、省、市頒布的白蟻防治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驗收。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驗收備案手續。

  第五十五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白蟻預防工程監理任務一并委托給監理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委托將白蟻預防處理納入工程監理范圍,實施監理的工作內容應當包括白蟻預防施工藥物的檢測、施工方案的落實和監理報告的編寫。

  第五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白蟻預防合同或者《xx市房屋白蟻防治工程質量驗收備案證明》。

  第五十七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加強對白蟻預防工程和商品房銷(預) 售樓盤等全市房屋白蟻防治情況的巡查。

  第五十八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白蟻防治單位備案、白蟻預防工程驗收備案等情況;

  (二)白蟻預防工程、商品房銷(預)售樓盤白蟻預防的巡查情況;

  (三)其它有關白蟻防治的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履行規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相關義務,造成事故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款規定,由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屬于違法建設的,由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查處。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分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在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內未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處以房屋安全鑒定費1倍數額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處以警告;經警告后仍未按規定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對未辦理備案手續而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對末取得房屋安全鑒定人員資格證、執業注冊證件或者被取消資格證、執業注冊證件仍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人員,處以一千元處罰;并對其所在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處以警告;經警告后仍未按規定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對未取得白蟻防治資質仍從事白蟻防治的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未取得白蟻防治人員資格證、執業注冊證件或者被取消資格證、執業注冊證件仍從事白蟻防治工作的人員,處以一千元處罰,并對其所在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對未辦理備案手續而從事白蟻防治的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對未辦理白蟻預防工程驗收備案手續的白蟻防治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以其它方式拒絕、阻礙房屋安全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檢查活動,或者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白蟻防治單位備案和房屋白蟻預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條 縣級市房屋安全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城市市區(包括建制鎮的建成區)之外的農村房屋安全管理由區、鎮級政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自x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8日起施行的《xx市城鎮私有危房修繕和改造管理規定》、199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xx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和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xx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21

  一、烹飪人員(廚師)要嚴格檢查待烹飪加工食品原料的衛生質量,發現有腐敗變質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絕不烹制。

  二、加工食品時要充分加熱,燒熟煮透,不得只講食品顏色而造成食物外熟內生。菜肴著重體現菜品特色,感觀性強,做到可口易于消化。

  食堂加工四季豆,扁豆等高危食品一定要煮爛、煮透,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肉類食品烹調后應無血、無毛、無污物、無腥味、無異味,嚴防外熟內生。

  三、烹調好的菜、加工后的熟制品必須使用清潔、經消毒過的菜盆、瓢、碗、盤等專用容器盛裝,并有序排放于熟食臺。

  烹調后的菜必須與食品原料、半成品分開存放。未經消毒清洗的餐具,工用具,容器、抹布等不得使用。

  四、供應后剩余的食品必須放入冰箱冷藏,冷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成品、半成品與原料、生食品與熟食品要分冰箱放置。

  五、凡冷藏的隔夜、隔餐的食品必須經高溫徹底加熱,在經過試嘗后、確認感觀無異樣、無異味后方可出售。

  六、烹飪加工工作結束后,調料容器要加蓋收好。灶上灶下,工具、用具都要沖洗干凈。隨時保持操作間清潔,無油垢。地面無食渣、垃圾入桶,地面用水沖洗干凈。

  七、按照食品從業人員衛生要求做好個人衛生。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22

  (一)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是重要的消防設施,各單位要加強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禁將泵房(站)改作它用或亂放雜物,保持室內整潔,四周道路暢通。泵房(站)的管理應納入設備創完好管理活動中。

 。ǘ┰诒梅浚ㄕ荆┡R近操作的明顯位置應設有工藝操作流程圖和操作程序說明,操作流程圖醒目、直觀,操作程序簡潔、準確、實用。低壓和臨時高壓消防系統消防水泵能在接到火災報警后2分鐘內投入運行,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消防水泵應為自動控制。

 。ㄈ┫辣梅浚ㄕ荆C泵、備用泵、儀表、電器、罐等應保持完好,零部件齊全,機泵運行時振動符合規定,壓力、流量滿足設計要求。

  (四)消防水泵房(站)及其配電室應設事故照明,連續供電時間不少于20分鐘。消防泵房(站)應設報警電話。

 。ㄎ澹┙24小時值班制,有專人負責,對于消防泵房(站)出現的故障要立即處理,時刻保持戰備狀態。消防水泵、泡沫泵等按照公司《機動設備管理制度》規定定期潤滑、維護和保養,每周試運行1次,內燃機每周試機一次,認真填寫運行和潤滑記錄。內燃機的優良儲備量應能滿足機組連續勻轉6小時的要求。

  (六)消防水源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總量的要求,水池應設水位標志,確定警戒水位,應安裝自動補水系統。

  (七)使用后的泡沫滅火系統應立即清洗,吹掃干凈,防止銹蝕,泡沫罐及時填加滅火劑。

  (八)泡沫液貯存到期前,必須取樣送到專業部門化驗合格后,方能繼續使用,025-89620xx9鑒定書復印件送到質量安全環保處部門備案;灢缓细竦模仨毩⒓锤鼡Q藥劑,做好登記。

 。ň牛└鼡Q泡沫液前,應對滅火系統進行一次模擬滅火試驗,查看系統是否完好,有異常情況應檢查修復。

 。ㄊ┟磕陸孟姥菥毜葧r機對消防水系統的功能進行全部測試,通過水泵控制柜現場啟動、自動啟動、消防控制室遠程啟動等方式來啟動消防水泵進行測試。

  施工驗收規范和產品手冊均有,每月試一次水泵,由于消防泵日;静还ぷ鳎磕瓴簧儆谝淮稳刹迷囼,工作30分鐘以上,也便于水泵電機除潮和檢驗供水能力,若環境太潮的話應加大頻度.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1、消防供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證中心,應加強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禁將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內亂放雜物。

  2、水泵和柴油發動機應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齊全,025-89620xx9機泵運行時不振動、不泄漏,出力能滿足設計要求。平時應嚴格按照備用機泵的管理要求,定期進行盤車和機泵潤滑,認真進行維護保養,并且每周試驗1次。

  3、建立24h值班制,設專職或兼職值班人員負責,嚴格交接班制度,出現故障應立即處理并排除,時刻保持戰備狀態。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23

  學籍管理制度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范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廣州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 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導處兼管,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并設有學籍管理員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了解學籍的變化狀況和控輟工作成效,每學期向區教育局基教科報送會審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二條 各班的學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負責,班主任是本班學籍管理的第一職責人,負責完成(或協調班教組完成)本班學生的學籍錄入、核對、變動狀況的跟進等上級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時光完成。

  第三條 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由班主任負責聯系、提醒、糾正,引起的后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

  第四條 嚴格控制班額。貼合條件中途要求插班的,由校長審批,教導處負責安排到相應的班級就讀,班主任應及時辦理接收學生的相關事宜(不得拒收)。小學每班不超過45人,初中不超過50人。

  二、管理要求

  (一)、新生入學

  第五條 學校管理員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并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統一格式的學籍號。

  1、班主任負責學籍的錄入:一年級新生在市系統中需一個個錄入(若年齡不夠的學生需家長到校填寫承諾書);七年級新生錄入,班主任需按照本班實際人數進行核對相關資料。

  2、學籍核對:每個學期開學后進行,檢查本班實際人數與市系統人數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須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做好相關工作。

  (二)、轉學

  第六條 轉學操作辦法

  1、中途轉入的學生,如屬市內轉入,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統進行接收操作,接收成功后需核對學生資料;如屬市外轉入,則要在市系統“異動管理”中提出申請,并錄入該生的學籍信息,同時需要家長帶給一式四份轉學表(需蓋有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所在的教育局、接收學校、接收學校所在的教育局的四個章),并帶給全國學籍號(L開頭),由班主任交給學校學籍管理員。

  2、中途轉出的學生,如屬市內轉出,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統進行接收操作;如轉出市外,則要在市系統“異動管理”中提出申請,同時需要家長帶給一式四份轉學表(需蓋齊上述的四個章),由班主任交兩份給學校學籍管理員。班主任還需跟蹤全國學籍系統,聯系家長,要求對方學校提出接收申請,以確保全國學籍異動的操作。

  說明:凡是因為轉學而變動學籍的務必經區教育局教育科審核確認,所以要有轉學表作憑證。

  (三)、休學和復學

  第七條 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市(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住院病歷(原件)、復印件

  3、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復印件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狀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說明:1。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準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2。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須回原級就讀。

  3。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三、其他

  第八條 學生違反中小學生守則、日常行為規范或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情節較重的可給予適當處分。義務教育段學生以批評教育為主,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學籍。

  第九條 班主任不按照指定時光完成相應的學籍工作的,則按學校績效考核辦法,扣發當月相關的班主任管理效益獎。

  第十條 班主任在平時工作中要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保證其理解義務教育,杜絕輟學現象。學生轉學而不辦理轉學手續的,亦作輟學處理。(如果本班出現輟學現象的,班主任取消本年評優評先資格,包括校級的優秀班主任。)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24

  1、學校成立網絡管理領導小組和網絡維護小組。維護小組由管理員和信息技術教師組成,負責在網絡管理領導小組指導下進行日常維護。

  2、網絡用戶是指使用網絡的各部門及個人。

  3、學校鼓勵各部門、各科室、各學科組和全體師生使用網絡資源。

  4、網絡維護小組根據教育網信息管理中心要求為每科室、學科組、個人統一分配IP地址,其他人不得隨意更改,如有需要報維護小組進行修改。

  5、各科室、學科組和個人在使用網絡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信息中心的有關規定。

  6、用戶在使用網絡時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學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禁止各用戶上不良網站。通過聊天、郵件而傳播網絡病毒的,維護小組要及時提醒,要求該用戶改正,如果是故意行為,將報學校網絡管理領導小組進行嚴肅處理。

  8、網絡的主干通信設備、主干網絡線路、服務器、網絡交換機及其它公共設備由維護小組負責管理維護。

  9、維護小組對各用戶計算機進行對入網設備、安裝的軟件實行

  規范管理,不定期進行檢查。對安裝不健康內容、危害網絡安全和一些游戲軟件進行及時清除

  10、網絡信息是指通過網絡發布、傳遞及存儲在網絡設備中的信息。學校鼓勵教師使用網絡上有用資源。

  11、任何人不得利用學校網絡提供的各種信息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機密等犯罪活動,不得制作、查閱、復制和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妨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的信息。

  12、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期間,學校網絡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要加強網絡監控,及時、果斷地處置網上突發事件。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篇2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房屋是指用于居住使用、生產經營和公共活動的建筑物(不含構筑物)。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安全鑒定及對危險房屋進行綜合治理等活動。

  房屋的消防、設施設備使用、住宅裝飾裝修以及拆除施工等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四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統籌協調、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并明確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為轄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具體工作的承辦機構。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可與村(居)委員會簽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村(居)委員會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條 市國土、規劃、房管、城市綜合管理、安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規定。

  市鎮兩級上述部門在履行職能時,發現房屋可能存在危險狀態的,應當及時告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代管人、實際使用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實際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舉報或反映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及時組織查處,并將處理結果答復舉報人或者反映人。

  第二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九條 物業服務單位應當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的安全狀況。

  發現有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報告,在小區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向全體業主通報,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鑒定、維修。

  未委托物業服務單位管理的房屋,由鎮街(園區管委會)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組織有關單位定期開展房屋安全普查、抽查等檢查活動。發現有安全隱患的,采取相應防治措施。

  第十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

  (二)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三)拆除低窗臺護欄;

  (四)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改建、擴建、加層;

  (四)改變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五)房屋建筑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

  (六)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確需實施前款行為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取得房屋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批準手續。

  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或改變建筑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質等行為的,應當依法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建、擴建如超出批準用地紅線范圍的,還應當經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應當依法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 房屋發生自然損壞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及時修繕,不得拖延或者拒絕。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視同自然損壞。

  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房屋使用人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或管理人進行處理。所有人(共有人)下落不明的且沒有管理人的,由使用人消除安全隱患或險情。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第三人有造成房屋危險的行為,應當立即停止危險行為,并及時排除危險。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當賠償。

  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的,由使用人負責修繕。

  第三章 房屋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負責統籌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的房屋使用和維護狀況進行普查,并落實做好普查情況記錄。應當對建成時間較長或物業服務單位、社區、業主投訴反映較多的房屋進行重點檢查。對普查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房屋,應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隱患告知書,并落實專人指導、督促處理。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物業服務單位、村(社區)等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鎮街(園區管委會)組織的房屋安全普查、專項檢查等活動,并做好房屋安全日常巡查、維修和記錄,并按要求提供、報送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屬下列情形的房屋,鎮街(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

  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圖紙說明的執行,無設計資料或設計圖紙無標明的,按照以下規定年限執行:

  1. 簡易結構房屋、臨時性建筑為3年;

  2. 木結構、磚木結構一般性房屋為25年;

  3. 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一般性房屋為50年;

  4. 紀念性建筑和特別重要的建筑為100年。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大型商場、飯店等公共服務場所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

  (三)建在河涌、水渠、山坡、軟基等危險地段且使用超過10年的房屋。

  (四)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

  (五)在普查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已收到安全隱患告知書但仍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房屋。

  (六)其它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隱患的房屋。

  第十七條 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采取安全防治措施:

  (一)臺風、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縫等;

  (二)爆炸、火災等;

  (三)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安全鑒定,是指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結構的完損程度和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鑒別、評定。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十九條 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五)進行地下管線施工、樁基施工、附設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較強烈震動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設項目,其施工區周邊可能被損壞的房屋;

  (六)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 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鄰人等利害關系人的安全隱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利害關系人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應當將鑒定結論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安全責任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且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安全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村(居)委員會等應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二十一條 經過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是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不是危險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責任人的,房屋安全鑒定費用由利害關系人先行墊付,利害關系人可向房屋所有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重新委托鑒定。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與房屋安全責任人協商一致后,共同重新委托鑒定。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現場勘查、檢測鑒定時,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并出示相關資格或培訓證書。對結構特殊、情況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聘請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鑒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利害關系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鑒定機構現場工作并按鑒定技術要求提供必要的現場條件,委托人或其代表應到鑒定現場。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擾房屋安全鑒定人員的正常鑒定活動。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狀態經鑒定分為A、B、C、D四類,并根據不同類別的房屋安全狀態規定相應的限期檢查時間:

  A類指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發現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為10年;

  B類指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于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為5年;

  C類指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為2年;

  D類指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限期檢查時間屆滿,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安全檢查并出具結論。

  第二十五條 對存在明顯險情的房屋,鑒定和重新鑒定期間不得停止加固、修繕等危險治理和安全防范措施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 鑒定機構在勘查中發現房屋有明顯險情,應立即報告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立即組織處理。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可根據需要將房屋鑒定報告告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給告知憑證。

  告知憑證應載明房屋安全狀態、本次檢查時間、下次安全檢查時限等內容。

  告知憑證是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已將鑒定報告告知相關部門的記錄,不作為被鑒定建筑合法性的證明,不作為教學場所、經營或生產等場地符合規定標準的證明。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二十八條 經鑒定屬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C、D類狀態房屋(局部危險房屋、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在鑒定報告中提出處理意見,并立即將鑒定報告及其電子文檔送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經鑒定屬于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A、B類狀態房屋(非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報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下次安全檢查時限,同時將鑒定報告抄送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當做好記錄和跟蹤檢查。

  第二十九條 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當在收到鑒定結果為C類、D類狀態房屋的鑒定報告后及時書面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按鑒定報告中的處理意見進行加固補強或修繕,對可能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的房屋,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解除房屋危險;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采取安全措施,并報告屬地鎮街(園區管委會)。

  房屋安全責任人采取排險解危措施后,應及時報告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第三十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按照處理意見治理,或有阻礙行為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權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原則上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對無修繕價值又危及相鄰建筑或者給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威脅需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立即拆除。

  房屋所有人拒不拆除的,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將情況報告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必要措施。對房屋已出現重大險情的,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排除險情。

  第三十二條 對未能及時履行解除危險,又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房屋安全責任人有阻礙行為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采取避險疏散、臨時搬遷、警示隔離等適當的排險解危措施,并報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本規定第十條第(三)項行為或有其他違反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行為的,由市住建部門依照《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本規定第十一條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第(一)項行為的,由市住建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有第(二)、(四)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三)有第(三)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四)有第(六)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三十五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依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行為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

  (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三)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四)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五)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第三十六條 鑒定機構有下列情況的,依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

  (三)因拖延鑒定時間而發生事故。

  第三十七條 妨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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