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通用6篇)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1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2
納稅人未按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相關漫畫[3]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3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4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5
土地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6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一)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三)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