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章程(通用3篇)
公司的章程 篇1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貨幣出資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長、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長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董事長、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董事長的職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7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并選舉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依次由副董事長和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1名,副經理若干,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長、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長、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公司董事長、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由董事會選舉產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據書面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二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20 年 月 日
公司的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老年人協會是在黨支部和街道居委會、村民委員會的領導下的老年人群眾組織,實行自我組織、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娛樂、自我保護并服務于社會。
第二條 老年人協會的任務是團結廣大老年人,密切與老年人的聯系,為老年人排憂解難,發展老齡事業,興辦有社會福利性質的老年服務業,開展各種老年文體活動,組織老年人參加政治、科學、保健知識等各種學習,發動老年人發揮余熱,為兩個文明建設作貢獻。
第三條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省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切實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在國家、集體的支持下和家庭成員的努力下,做到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使老年人幸福歡度晚年。
第四條 老年人協會建設要求做到“三化、七有”。“三化”即管理規范化、工作制度化、活動經常化。“七有”即有協會名稱(含牌子)、有協會章程、有活動場地、有會員、有理監事分工崗位責任制、有老年基金會、有協會基本情況上墻。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年滿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屬本村(居委)居民(含離、退體干部、老師、職工),承認本會章程,自愿書面或口頭申請,經老年人協會理事會批準,即為本會會員,并發給會員證。
第六條 孤寡五保老人居民,應是本會當然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自愿,退會自由,退會時交回會員證,協會退回所交會費。
第三章 會員義務
第八條 接受本會領導、維護本會榮譽,完成本會交給的任務。
第九條 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令,學習各種科學知識,再就業各種技能,學習養老保健知識等。遵紀守法。
第十條 團結友愛,互訪互問,互相幫助,愛護兒女,搞好家庭和睦。 第十一條 為家庭和集體,為黨委、政府做點力所能及的事情。
第十二條 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每年繳交一次,標準由協會確定。孤寡、殘疾、五保老人會員免交會費。
第四章 會員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會員對本會工作有權提出批評或建議。
第十五條 會員有權參加本會有關活動,享受老協的政治、生活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會員受到打擊、虐待、歧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有權要求協會理事會為其出頭解決,討回公道。
第十七條 會員對協會和社會有重大貢獻,可受到協會的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協會組織
第十八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老年人協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按巷、里、農村按自然推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第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提前或推遲。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責:
(1)
(2)
(3)
(4) 決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審查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審查本協會財務收支情況。 選舉本屆理事會成員,其中要有婦女參加。
第二十條 老年人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后的常務執行機構。每屆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季度開會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1) 推舉名譽會長若干名(在職領導、干部或請熱心老齡事業的華僑、港、澳、臺同胞連任)。
(2)
(3)
(4)
(5)
(6)
(7) 推選會長一人,副會長1-2人,理事5-7人。 審批老年人入會、退會申請。 決定審批財務收支。 決定會員的獎勵和處理。 處理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老年人協會理事會要認真為老年人服務,工作中要做到五個必訪:即患重疾病必訪;家庭有糾紛必訪;家庭有特殊困難必訪;合法權益受侵必訪;老人去世必訪等。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由3-5人組成,設主任1人,第屆任期2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對理事會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對理事成員的失職,違規行為,進行檢查,提出處理意見。監事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下設(1)學習小組:主管組織老年人學習、宣傳、教育、法律咨詢等工作;(2)文體組:主管文娛、體育、旅游等工作;(3)生活
組:主管生活福利、衛生保健等工作;(4)教育后一代組:主管青少年(含失足青少年)后一代的教育工作;(5)財會組:主管會計出納財務和財產、物資保管,管理工作;(6)興辦經濟實體組:主管研究、規劃發展老年經濟實體和經濟實體管理工作。各組要制定工作開展計劃和建立各項工作制度。每個組設正、副組長一人。正組長由理監事兼任,每組成員3-5人,吸收有興趣和適合工作的老年人參加。
第二十五條 會員按巷、里、樓、自然村設立會員小組,每組設正、副組長各一人,會員小組每季度開會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第六章 經費來源及管理
第二十六條 協會經費來源,采取多種渠道籌集,即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每年按老年人數劃撥一點,廠場企業單位資助一點,干部、群眾、捐贈一點,發動私人企業老板贊助一點,發動海外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一點,。立賬建冊,成立老年基金會。
第二十七條 嚴格財務管理。老年基金會在當地銀行部門開設帳戶。固定長存,每年只能動用利息和增值部分,作協會活動經費和會員福利開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會的本金。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定期監督檢查老年人協會和老年基金會的帳目收支情況。每年收支帳目情況,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檢查,并書面張榜向會員公布。
第二十九條 黨支部、居委會、村委會要加強對老年人協會的領導、關心,支持老年人協會工作,幫助解決工作上的困難,老年人協會要加強向黨支部、居委會、村委會請示報告工作,每年還要向會員代表大會總結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是老年人協會理事會,修改權是會員代表大會。
公司的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設計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協會性質:本協會是xx大學EMBA同學自發成立的由xx大學EMBA中心指導的非營利性學習、交流平臺。
第三條 協會宗旨:以設計創新為引領,構筑平臺,共享資源,推動會員之間與設計相關的上下游產業整合。
第四條 協會理念:同舟共濟、合作共贏。
第五條 協會任務:通過組織學術討論、考察學習、書刊出版、項目合作、對外協作、業務指導等活動,為會員構建活動平臺,進行資源對接,拓寬業務領域,互惠共贏。
第六條 本協會接受xx大學EMBA中心領導,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成員:同學會員和協作會員。
同學會員是指具有xx大學EMBA學習背景的從事各類專業設計,以及與設計相關的上下游產業鏈的同學。
協作會員是指與會員背景相似的非EMBA人員。
第八條 成為會員
(一)凡符合本章程第二條規定條件的人員認可本章程,均可報名參加本協會。成為會員要由一名會員介紹,填寫本人基本信息,經協會秘書處向xx大學EMBA中心確認其學習背景,經協會三名以上常務理事同意,即可成為會員。成為協作會員要由二名會員介紹,填寫本人基本信息,經協會五名以上常務理事同意,方可成為協作會員。協會為成員頒發相應的證書。
(二)會員按年度向協會捐助活動費,標準由協會常務理事會在廣泛征求會員意見的基礎之上確定。活動費的使用情況接受會員監督。
(三)會員權利
1.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
3. 對本協會各項工作的監督權和批評建議權
4.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四)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利益;
3. 積極承擔本協會委托的工作
(五)會員獎罰
對為協會作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協會給予獎勵,對嚴重損害協會名譽或利益的會員,經協會常務
理事會半數以上同意予以取消會員資格處理,如給協會造成損失的應向協會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有: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協會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批準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五)決定其他需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六)會員代表大會形式可以是線下也可以是線上。
第十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成員數量按會員比例15%-25%產生,由會員推薦產生。
(二) 理事會成員兩年一屆,可以連任。
(三) 協會向理事會成員頒發證書。
(四) 理事會的權利義務
1. 理事會代表會員處理決定協會的非重大性事物。
2. 理事會選舉產生協會常務理事會。
3. 理事會成員有義務比會員多承擔協會活動費的義務。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
(一) 常務理事會按理事會人員數量的15%-25%比例產生,原則上為單數。
(二)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薦產生。
(三) 常務理事會成員,兩年一屆,可以連任。
(四) 常務理事會推薦3-5人組成執行理事,負責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
(五) 協會向常務理事會成員頒發證書。
(六) 常務理事會成員有義務比理事會成員更多的承擔協會的活動經費。
(七) 常務理事會經協商或選舉產生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
(八) 常務理事會推薦一名秘書長,秘書長組織成立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四章 鼓勵創新
第十二條 協會鼓勵會員創新,帶動會員共同發展。
(一) 協會設“項目執行會長”。
(二) 凡是在協會平臺推薦項目,并獲得協會認可的會員,協會常務理事會授予協會“項目執行會長”的稱號并頒發證書。
(三)項目執行會長可以由秘書處配合利用協會資源開展工作。
(四) 項目執行會長取得的項目收益有義務為協會提供活動經費。
第五章 協會媒體
第十三條 協會在國家法律范圍內進行媒體宣傳。
(一)協會開設官網
(二)協會開設微信公眾號
(三)微信群是協會成員日常交流的線上平臺。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 協會主要活動經費來自協會內外部的捐贈、商業贊助以及學校支持。
第十五條 協會根據需要可以成立隸屬于協會的全資經營性機構,或出資與第三方進行經營活動。協會從這些這些機構的獲利均用于協會的日常活動,不得進行現金分配。
第十六條 協會成立經營機構或出資與第三進行經營活動時,須經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并指定出資代理人。出資代理人應與協會簽訂相關協議。
第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十九條 協會需要停止運作時的,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x年12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