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工資制度(通用3篇)
公務員工資制度 篇1
1985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下達了《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這次改革規定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由四部分組成。一是基礎工資,發放的金額不分職務等級和工作年限,所有人一樣。二是職務工資,職務越高得到物質回報越多。三是工齡津貼,主要根據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來定。四是獎勵工資,即來自所在單位行政經費的結余獎勵工作績效好的工作人員。
亮點和遺憾:改革剝離了企業工作人員的工資部分。但這次改革存在一些弊端,比如獎金原則上是給績效較好的員工,實際執行中則是人人有份;過度強調職務對工資的決定作用,造成了高職位不當擴張。
公務員工資制度 篇2
新中國成立以來,公務員工資制度共經歷了四次大的改革,分別是在1956年、1985年、1993年和XX年。
1956年6月16日,國務院通過了《關于工資改革的決定》,將政府工作人員的工資分為30級。同時為反映出各地生活成本差異,全國被分為11個工資區,第11類區工作人員工資比第1類區同級別人員工資高出30%。
亮點和遺憾:改革實現了從供給制到貨幣制的跨越。然而該制度中不區分具體項目,直到1985年“結構工資制”的改革調整才解決上述問題。
公務員工資制度 篇3
XX年6月14日,《國務院關于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出臺!锻ㄖ窂娬{,要有效調控地區工資差距,逐步將地區工資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這次改革還對基本工資結構做了調整: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不再保留,級別工資權重有所加大。同時,公務員工資級別從原來的15級調整為27級。
亮點和遺憾:在大幅提薪的同時,統一了公務員工資級別。但是在政策執行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工資統發中有相互依賴關系的部門太多,沒有一個主體有最高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