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財務制度(精選3篇)
合作社財務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財務行為,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合作社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占、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二章資產管理
第六條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七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八條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賬戶,庫存現金的最高限額為20xx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需要。
第九條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余情況。定期清點備用金和銀行對帳,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條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成員有權參與合作社盈余及財產分配,并以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因此對合作社成員與非成員的交易應分別設置明細賬簿。成員賬戶應主要包括三項內容:一是記錄成員出資情況,二是記錄成員與合作社交易情況,三是記錄成員的公積金變化情況。
第十一條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礎建設設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有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低于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為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使用年限。
第十三條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每年年底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存貨入庫時,保管員清點驗收入庫,填寫入庫單;出庫時,由保管員填寫出庫單,主管負責人批準,領用人簽名 蓋章,保管員根據批準后的出庫單出庫。
第十六條合作社對存貨定期盤點核對,做到賬實相符,年末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1000元以內的,由理事會討論研究,并決定處理方式;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由理事會提交合作社社員代表會議討論,經批準后,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和殘料價值后的余額,計入其他支出。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必須于年底對社員大會上進行公布。
第十七條合作社接受捐贈、扶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并分攤到成員賬戶上。
第十八條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章財會人員
第十九條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二十條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采用借貸記賬法。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一條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對財務支出進行審核。對會計信息資料的真實、安全、完整負責。
第二十二條會計員負責按規定設置賬簿,開設賬戶,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并依法實行會計監督。收集、整理、裝訂和管理好會計檔案。
第二十三條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結日清,保證現金的安全與完整,收入現金應于當日存入開戶銀行,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
第二十四條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和存貨的日常管理及核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賬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根據出、入庫單進行存貨管理、盤點、核對。
第二十五條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后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財務收支
第二十六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必須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不準設立“小金庫”。
第二十七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必須具備六要素,即:原始憑證的名稱,日期,交易雙方單位名稱,經濟業務的內容,數量、單價、金額,經辦人員的簽名、蓋章。原始憑證若須帶附件的,必須具備。
第二十八條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理事長簽字審批。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3000
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理事長審批;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由社員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
第三十條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合作社應本著勤儉節約和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非生產經營性開支,不得高于利潤的5%。凡金額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金額在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不含20xx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理事長審批;金額在20xx元以上的,由社員會議表決通過后,由理事長審批。
第三十一條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并注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長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后,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
4、對不規范原始憑證必須退回,按要求具備全部要素后,方可審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財
第三十二條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三條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征得社員同意并記錄在案。
第三十四條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托監事會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
合作社財務制度 篇2
一、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_____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______-______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_______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1)彌補上年度虧損:(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執行。
合作社財務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社的活動行為,根據《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從事 的生產經營者,依據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本社名稱: 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
第三條 本社由 、 、 、 、 、 、 等 個社員組成,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社經營范圍: (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條 本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社社員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本社以其全部資產對本社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努力為社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組織社員開展 生產經營,擴大產業規模,提升產品品質,提高社員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降低風險,依法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增加社員收入。
本社接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服務。
第七條 本社的主要任務:
(一)統一建設標準化示范基地,開發、引進、試驗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新成果;
(二)統一制定并組織社員實施產品生產質量標準,組織開展社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咨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社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三)統一組織采購、供應社員需要的種子種苗、生產原料和農用物資等農業投入品,開展社員需要的運輸、儲藏、保鮮等服務;
(四)統一組織銷售社員的產品;
(五)統一注冊商標、產品包裝、廣告發布和市場開拓;
(六)統一申報認證認定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及著名商標、知名商號和地方名牌等,提升產業和品牌;
(七)統一開展社員需要的法律、保險等服務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業。
第二章 股金設置
第八條 本社注冊資金由社員認購的股金組成。
第九條 社員認購股金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技術、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作價出資(實物、技術、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出資認購股金的,必須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
評估作價出資認購與貨幣出資認購享受同等權利。
第十條 社員認購的股金,本社向社員簽發股權證書,作為所有者權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據,并以記名方式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 本社注冊資金為 萬元,每股股金 元。單個社員(含團體社員)認購的股金不高于 股(單個社員的股金不得超過總股金的20%)。從事生產的社員認購的股金不低于 股(從事生產的社員認購的股金應占本社股金總額的一半以上)。
社員之間可以聯合認購股金,聯合認購股金的社員應推選一名社員,并由其進行注冊,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社員的姓名(名稱)、認購的股金、出資方式、所占比例(附后):
第十二條 社員部分或全部股金,經理事會審核,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在社員之間轉讓。
第三章 社 員
第十三條 凡從事與本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和組織,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請,認購股金,經理事會(合作社成立前由發起人)討論通過,成為本社社員。
第十四條 以組織名義入社的社員,其權利和義務由該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行使。
第十五條 社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社社員(代表)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先交售權;
(三)享有按股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余分配權;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建議本社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六)有權拒絕本社不合法的負擔;
(七)有權申請退出本社;
(八)享有本社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分配權。
第十六條 社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項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二)按本社規定認購股金,并承擔相應責任;
(三)嚴格履行與本社簽訂的各項協議或合同,按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提供產品;
(四)積極參加本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積極向本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五)根據社內分工,發揚互助協作精神,積極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六)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七)承擔本社認為需要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七條 社員退出本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擔保字據,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相關手續。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該年度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盈余,可參加盈余分配;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合作社公共積累不能分配。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批評教育無效,由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社員義務;
(三)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懲處的。
第十九條 社員死亡的,其社員資格和股金可由其具有入社條件的繼承人繼承。繼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難以繼承的,可按本章程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本社設立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代表)大會由全體社員(代表)組成。社員代表由社員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少于社員人數的 分之一。代表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社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監事會(監事)成員;
(三)決定增減注冊資金和股金轉讓;
(四)決定合并、分立、終止、清算;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生產經營方針和投資規劃;
(七)決定社員認購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單個社員認購股金最高份額和生產的社員認購股金的最低份額;
(八)決定重大財產處置;
(九)決定盈余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十)需要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代表提議;
(二)監事會(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
第二十四條 社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
第二十五條 社員(代表)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額與股金額結合的一人多票方式。但單個社員最多不得超過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條 社員(代表)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表)代理,一個社員(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員(代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條 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5天向社員(代表)書面報告會議內容,否則社員(代表)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 人(單數)組成,理事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 人。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執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社員(代表)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四)討論決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繼承;
(五)討論決定對社員與職員的工資、獎勵和處分;
(六)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社員提供各項服務;
(七)聘用或解雇本社職員;
(八)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
(九)履行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社業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理事會應嚴格執行各種報告制度,按期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本社生產、經營、服務和內部管理、財務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應邀請監事長(或監事代表)列席,必要時可邀請社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開理事會議;
(二)根據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三)組織擬訂本社內部業務機構和各項制度;
(四)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五)提請聘請或解聘本社財務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六)組織落實本社的各項任務;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社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由監事 人組成,監事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 人。(社員人數較少的合作社,可以只設1-2名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監事)的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和財務收支情況及盈余分配情況;
(三)監督社員履行義務情況;
(四)向社員(代表)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會議,向理事會提出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臨時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七)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議由監事長主持,會議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應在接到通知10日內作出響應,否則為理事會失職。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通過,方能作出決議。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七條 本社理事、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第三十八條 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應采取適當形式及時向社員報告。
第五章 財務管理與盈余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社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社員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十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
(一)社員股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
(三)未分配利潤;
(四)金融機構貸款;
(五)政府扶持資金和接受的捐贈;
(六)其它資金。
第四十一條 政府扶持和其他組織、個人增予本社的資產,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帳,作為本社的財產,用于本社的發展。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平調本社資產。
第四十二條 社員向本社交售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實行驗收定級記帳。資金結算可以待本批次產品銷售完畢后進行,也可以按本批產品銷售時的時常平均價預付。
第四十三條 本社按日歷年度進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或每月)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社員公布。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員(代表)大會提交上年經監事會(監事)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
根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四十四條 扣除當年生產成本、經營支出和管理服務費用等,年終盈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及彌補虧損;
(二)公益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三)風險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本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按交易額和股金額進行統籌分配。
上述分配項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四十五條 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企業,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六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用風險金、公積金彌補。風險金、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虧損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因補彌虧損所減少的資金,社員(代表)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七條 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四十八條 本社根據社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監事會的要求,可委托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審計機構進行年度審核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股金結構、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五十條 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予以終止。
(一)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的;
(二)本社社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五十一條 在確定終止后,理事會應在1個月內向社員宣布解散。
第五十二條 本社決定終止時,由社員(代表)大會選出 人組成清查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社員(代表)大會批準。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3)繳納所欠稅款;(4)抵償債務;(5)按社員認購股金比例返還股金;(6)按社員認購股金比例進行分配。清算完畢后,應及時向社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也可以制定補充條款,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實施。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由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社員(代表)或合作社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并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社員(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附:
合作社社員出資和股本結構表
姓名(名稱)
認購股金
出資方式
出資比列
簽 名
注:1、社員可以以貨幣、實物、技術、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方式出資。
2、從事生產的社員認購股金應當占股金總額的一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