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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發布時間:2023-03-10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精選29篇)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1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每三年進行評審和修訂

  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評審和修訂,由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組織進行,經分管副總或總經理批準后發布執行。

  2、安全操作規程的評審和修訂,由廠(車間)主管領導組織廠(車間)技術人員、班組長進行,由生產部門組織全面修訂的審核工作,經分管副總批準后實施。

  二、當發生以下情況時,應立即組織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行評審和修訂.

  1、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發生較大變更時;

  2、企業管理機構或體制發生重大調整時;

  3、公司的活動、服務發生重大變化時;

  4、年度風險評審、合規性評價或其他情況下發現有制度缺陷時。

  三、當發生以下情況時,應立即組織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評審和修訂。

  1、國家、行業相關技術標準發生變化時;

  2、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時;

  3、有新、改、擴建項目時。

  4、年度風險評審、合規性評價或其他情況下發現安全操作規程有缺陷時;

  5、對制度性安排存在重大缺陷或與實際要求不相符時。

  四、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定期修訂,由歸口職能管理部門進行,并監督制度的實施。修訂過程,嚴格執行企業《變更管理制度》。

  五、安全操作規程的日常性修訂,由廠(車間)主管領導組織廠(車間)技術管理人員、班組長進行,嚴格執行企業《變更管理制度》,報相關部門審批備案,安環部門對日常性修訂進行技術指導。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2

  1.目的與適用范圍

  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制度的管理,及時評審和修訂安全生產制度,確保安全生產制度的適宜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標準評審和修訂。

  2.引用法規、標準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制訂

  3.1安全科組織有關的專業部門制訂公司級的安全生產制度,并送達相關部門、單位進行會簽,征求修改意見。

  3.2安全科根據會簽提出的修改意見,對初稿進行修改,形成審批稿。

  3.3審批稿經分管經理審核后由總經理審批,發布實施。

  4.評審與修訂

  4.1安全生產制度的評審

  4.1.1評審的頻次:正常情況下,每年組織評審一次;當出現以下情況時,可隨時組織評審。

  a)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b)生產裝置和工藝技術發生重大變化;

  c)安全生產相關的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 d)管理機構的管理職責發生重大變化時;

  4.1.2評審組織:安全生產制度評審,本著制訂部門組織相評審的原則。

  4.1.3評審內容

  a)與法律、法規符合性;

  b)與企業發展總體水平的相適應性;

  c)與工藝流程和裝置變化的相適應性;

  d)安全管理制度之間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4.1.4評審輸出

  4.1.4.1評審結果作為安全生產制度修訂的主要依據之一。

  4.1.4.2 評審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反饋給參加評審的人員和審批人。

  4.2安全生產制度修訂

  4.2.1修訂頻次:正常情況下,每兩年組織修訂一次。當出現以下情況,可隨時組織修訂。

  a)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發生變化,現行安全規章制度與之出現沖突,或不能充分滿足法律、法規要求;

  b)生產裝置和工藝技術發生重大變化;

  c)新裝置、新產品投產,現行管理制度不能覆蓋其安全管理;

  d)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產職責; e)各級人員素質發生較大變化,規章制度的要求已經充分轉變員工的自覺行動;

  4.2.2修訂組織:安全生產制度修訂,本著制訂部門組織修訂的原則,當制訂部門發生職能變化時,由該職能的后續承接部門組織。必要時,需了解該制度的制訂的原始背景。

  4.2.3修訂依據:

  4.2.3.1國家行業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條例。

  4.2.3.2安全生產制度評審結果。

  4.2.3.3制度執行過程中,員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議。

  4.2.4修訂后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要履行會簽手續,最后由總經理審批后,修訂版發布實施。

  4.2.4 安全生產制度終止執行

  因特殊原因,終止執行的安全生產制度,按原審批程序申請批準終止執行。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3

  1、學校成立網絡管理領導小組和網絡維護小組。維護小組由管理員和信息技術教師組成,負責在網絡管理領導小組指導下進行日常維護。

  2、網絡用戶是指使用網絡的各部門及個人。

  3、學校鼓勵各部門、各科室、各學科組和全體師生使用網絡資源。

  4、網絡維護小組根據教育網信息管理中心要求為每科室、學科組、個人統一分配IP地址,其他人不得隨意更改,如有需要報維護小組進行修改。

  5、各科室、學科組和個人在使用網絡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信息中心的有關規定。

  6、用戶在使用網絡時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學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禁止各用戶上不良網站。通過聊天、郵件而傳播網絡病毒的,維護小組要及時提醒,要求該用戶改正,如果是故意行為,將報學校網絡管理領導小組進行嚴肅處理。

  8、網絡的主干通信設備、主干網絡線路、服務器、網絡交換機及其它公共設備由維護小組負責管理維護。

  9、維護小組對各用戶計算機進行對入網設備、安裝的軟件實行

  規范管理,不定期進行檢查。對安裝不健康內容、危害網絡安全和一些游戲軟件進行及時清除

  10、網絡信息是指通過網絡發布、傳遞及存儲在網絡設備中的信息。學校鼓勵教師使用網絡上有用資源。

  11、任何人不得利用學校網絡提供的各種信息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機密等犯罪活動,不得制作、查閱、復制和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妨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的信息。

  12、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期間,學校網絡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要加強網絡監控,及時、果斷地處置網上突發事件。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4

  一、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必須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范圍內,是安全第一責任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必須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室內要保持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現機、電設備運轉聲音異常或有異味,必須立即關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設備運轉部位都必須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煙、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濕手濕布去擦電器設備。

  十一、特殊工種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十二、事故發生后“三不放過”

  1、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

  2、 事故者及廣大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3、 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化品”)的種類以及在采購、儲存、使用和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所屬各單位,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種危化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義和范圍

  第四條 定義: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第五條 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征:

  1. 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

  2. 在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和回收過程中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毀;

  3. 需要特別防護。

  第六條 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種類詳見公司《危險化學品目錄》(見附件)

  第三章 危化品的采購管理

  第七條 危化品的采購由使用單位提出需求計劃,按照太煤化供字(20xx)96號《太原煤氣化集團公司關于下發物資采購范圍的通知》要求,集中采購部分由供銷分公司統一實施采購,自行采購部分嚴格按照供銷分公司相關制度規定,自行實施采購。

  第八條 危化品的供應商應當具備危化品生產或銷售資質,其提供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九條 嚴禁向無生產或銷售資質的單位采購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規范(或有破損、殘缺、滲漏、變質、分解等現象)的,嚴禁入庫。

  第十條 嚴格控制采購和存放數量。危化品采購數量在滿足生產的前提下,不得超過臨時存放點的核定數量。危化品的存放數量由使用單位供應部門負責核定,嚴禁超量存放。

  第十一條 各單位需建立危化品管理制度和管理檔案,嚴格按照管理制度要求,加強對危化品的供應商、檢驗、入庫、存放、使用的全過程管理,同時認真做好危化品的檢驗和交付記錄。

  第四章 危化品的存放管理

  第十二條 各單位修建危化品場所,必須將設計方案及相關資料(平、剖、立、水、電、氣、施工等圖)報消防部門審查,經審核確認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 危化品存放點建筑耐火等級必須達到二級以上,防火間距應符合安全性評價要求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十四條 危化品的存放應嚴格遵循分類、分項、專庫、專儲的原則。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化品不得同存一庫。

  第十五條 危化品存放點應張貼危化品MSDS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標明存放物品的名稱、危險性質、滅火方法和最大允許存放量等信息。

  第十六條 危化品存放點應有醒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警示標志,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賬物必須相符,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和上報。

  第十七條 危化品存放點應根據其種類、性質、數量等設置相應的通風、控溫、控濕、泄壓、防火、防爆、防曬、防靜電等消防安全設施,并定時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 危化品庫管人員必須經過國家專業機構的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合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章 危化品的運輸管理

  第十九條 在廠區內運輸危化品時,應仔細檢查包裝是否完好,防止運輸過程中危化品出現撒漏,污染環境或引發安全事故。

  第二十條 運輸危化品的各種車輛、設備和工具應當安全可靠,防止運輸過程中因機械故障導致危化品出現劇烈碰撞、摩擦或傾倒。在運輸危化品過程中盡量選擇平整的路面,控制速度,遠離人群。一旦發生事故,要擴大隔離范圍,并立即向安全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對不同化學性質,混合后將發生化學變化,形成燃燒、爆炸,產生有毒有害氣體,且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品,必須分別運輸、貯存,嚴禁混合運輸、貯存。

  第二十二條 對遇熱、受潮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化品,在運輸、貯存時應當按照性質和國家安全標準規范,采取隔熱、防潮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 嚴禁無關人員搭乘裝有危化品的運輸工具。 第二十四條 危化品運輸工具,必須按國家安全標準規范設置標志和配備滅火器材。

  第六章 危化品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體清洗物品時,應在具備防火防爆要求的房間內進行。生產現場臨時清洗場地,應采取可靠地安全措施,廢油用有色金屬盛裝,統一回收存放并加蓋封閉,嚴禁倒入地下溝道和亂存亂放。

  第二十六條 噴漆場所、調漆間的漆料、稀釋劑不得超過當班的生產用量,暫存間的噴料、稀釋劑周轉儲量不得超過一周的

  生產用量。調漆間應定專人管理,并在通風良好的配漆室內進行。

  第二十七條 危化品的使用單位根據生產需要制定需求計劃,說明危化品的存放時間、地點、用量,經主管領導批準后領取。

  第二十八條 易燃、易爆、劇毒品,必須隨用隨領,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庫房。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化品的場所,應根據化學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隔離等安全設施。

  第三十條 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第三十一條 操作者工作前必須穿戴好專用的防護用品。

  第七章 報廢處理

  第三十二條 危化品及其用戶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統一回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危化品及其包裝物。

  第三十三條 廢棄且能夠回收的危化品及其包裝物由采購部門負責回收處理。凡不能回收處理的危化品及包裝物由使用單位報材料科、公司辦公室審核同意后,由材料科聯系具有銷毀資質的企業進行銷毀,嚴禁隨一般生活垃圾運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二0xx年四月

  附件:危險化學品目錄

  1.汽油、柴油

  2.煤油

  3.潤滑油

  4.化工產品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6

  第一條 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正確適用事故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條例》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人員。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虛假資料或者由于財務、稅務部門無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關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難以確定的,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一)主要負責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計算;

  (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倍以上5倍以下計算。

  第五條 《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第六條 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對煤礦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三)對發生一般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下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第十二條 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xx〕137號)等規定給予罰款。

  第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二)謊報、瞞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且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節的,處50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100萬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1.2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傷,或者1.2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傷,或者1.5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500萬元以上20xx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xx萬元的罰款:

  (一)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瞞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關行政審批或者證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的;

  (五)拒不執行有關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備或者設施的行政執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七)一年內已經發生2起以上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礦山礦領導沒有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

  第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九條 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條例》和本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分別裁量,合并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其他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7

  1、學校要建立校長負責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同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強化安全防范措施,嚴禁非食堂工作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食堂的食品加工間及食品原料存放間,防止投毒事件的發生。

  2、學校食堂必須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食堂經營活動,并且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到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復驗手續。

  3、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培訓合格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工作期間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

  4、食堂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等有害昆蟲孳生的條件。

  5、嚴格把好食品采購關。嚴格進貨渠道,建立進貨索證登記制度,并設置檔案;食品采購的場所應相對固定,以保證所采購食品的質量;禁止采購過期變質等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

  6、嚴把供餐衛生質量關。食堂炊事員必須采用新鮮潔凈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敗變質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必須做到燒熟煮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塊食品,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7、食品在烹調后到出售前,若超過2小時的,應當置于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

  8、學生集體用餐必須當餐加工,不得使用剩飯菜,不得制售冷葷涼菜。

  9、公用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消毒后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專用保潔柜內備用,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

  10、食堂用餐場所應設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來水裝置。

  11、加工食品用工具容器必須有明顯的標志,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12、外購訂餐時,必須索取送餐者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送餐者衛生許可證上必須注明“送餐”的許可項目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8

  DCS系統及工程師站操作安全管理規定

  1 DCS系統調試納入機組調試整體工作中管理,由調試單位歸口管理。為了避免DCS的修改對機組運行產生不利的影響,任何人對DCS系統組態修改、邏輯組態修改、操作員站初始化等操作時必須通知調試總指揮,經批準后方可進行操作。修改完畢后及時通知相關調試單位。

  2 DCS廠家和程序編制者要保證DCS系統的穩定運行(硬件和軟件),并完成系統不完善部分的修改。調試單位負責組織協調DCS系統的調試與機組整體調試進度的銜接和調試期間的指揮。負責工藝邏輯組態的校對和修改。

  3 調試期間工程師站有調試單位和DCS生產廠家共同管理。DCS廠家主要負責設備硬件的管理和維護、系統畫面修改、各控制邏輯組態修改等工作。調試單位負責機組調試有關的各控制邏輯組態的校對和修改工作。

  4每周至少對DCS系統中的所有文件進行一次備份,并保留下來,重大操作時應隨時備份,對任何DCS系統的修改都應有文字臺賬記錄。此項工作由相關單位嚴格執行。

  5對DCS系統的投停和保護的投切,必須由調試總指揮同意,其他任何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操作。

  6機柜受電以后的規定

  6.1機柜受電后,施工單位接線時必須先與調試單位聯系。并且保證所有模件被拔出插槽后方可進行。

  6.2機柜受電后,施工單位必須保證機柜電源的穩定和可靠,電源配置應符合廠家的要求。

  6.3插入模件前,確定沒有強電信號串入,防止損壞模件。

  6.4對機柜內部任何有關模件的操作必須佩帶防靜電環。

  6.5機柜正常時,必須保持室溫正常。

  6.6經常檢查模件狀態指示燈,發現異常模件及時處理。

  6.7定期進行組態備份。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9

  (一)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是重要的消防設施,各單位要加強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禁將泵房(站)改作它用或亂放雜物,保持室內整潔,四周道路暢通。泵房(站)的管理應納入設備創完好管理活動中。

  (二)在泵房(站)臨近操作的明顯位置應設有工藝操作流程圖和操作程序說明,操作流程圖醒目、直觀,操作程序簡潔、準確、實用。低壓和臨時高壓消防系統消防水泵能在接到火災報警后2分鐘內投入運行,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消防水泵應為自動控制。

  (三)消防泵房(站)機泵、備用泵、儀表、電器、罐等應保持完好,零部件齊全,機泵運行時振動符合規定,壓力、流量滿足設計要求。

  (四)消防水泵房(站)及其配電室應設事故照明,連續供電時間不少于20分鐘。消防泵房(站)應設報警電話。

  (五)建立24小時值班制,有專人負責,對于消防泵房(站)出現的故障要立即處理,時刻保持戰備狀態。消防水泵、泡沫泵等按照公司《機動設備管理制度》規定定期潤滑、維護和保養,每周試運行1次,內燃機每周試機一次,認真填寫運行和潤滑記錄。內燃機的優良儲備量應能滿足機組連續勻轉6小時的要求。

  (六)消防水源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總量的要求,水池應設水位標志,確定警戒水位,應安裝自動補水系統。

  (七)使用后的泡沫滅火系統應立即清洗,吹掃干凈,防止銹蝕,泡沫罐及時填加滅火劑。

  (八)泡沫液貯存到期前,必須取樣送到專業部門化驗合格后,方能繼續使用,025-89620xx9鑒定書復印件送到質量安全環保處部門備案。化驗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藥劑,做好登記。

  (九)更換泡沫液前,應對滅火系統進行一次模擬滅火試驗,查看系統是否完好,有異常情況應檢查修復。

  (十)每年應利用消防演練等時機對消防水系統的功能進行全部測試,通過水泵控制柜現場啟動、自動啟動、消防控制室遠程啟動等方式來啟動消防水泵進行測試。

  施工驗收規范和產品手冊均有,每月試一次水泵,由于消防泵日常基本不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全荷裁試驗,工作30分鐘以上,也便于水泵電機除潮和檢驗供水能力,若環境太潮的話應加大頻度.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1、消防供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證中心,應加強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禁將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內亂放雜物。

  2、水泵和柴油發動機應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齊全,025-89620xx9機泵運行時不振動、不泄漏,出力能滿足設計要求。平時應嚴格按照備用機泵的管理要求,定期進行盤車和機泵潤滑,認真進行維護保養,并且每周試驗1次。

  3、建立24h值班制,設專職或兼職值班人員負責,嚴格交接班制度,出現故障應立即處理并排除,時刻保持戰備狀態。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10

  一、機關公用車輛由辦公室統一調配使用,個人無權直接派車,需要用車時,由辦公室負責安排,優先保證機關領導公務用車。

  二、因公外出,提倡乘座長途客車或火車;多人同時到一個地方出差,盡可能安排同乘一輛車。

  三、司機出車必須憑辦公室出具的派車單,如遇特殊情況,應電話告知車管人員,回來后及時補辦派車手續。

  四、車輛維修由司機提出書面申請,經“中心”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安排到定點維修廠修理,并作好記錄,結帳由財務負責辦理。在外地出差需要維修時,應電話告知領導,報銷發票時,乘車人必須簽署意見,回單位后到辦公室補辦維修記錄手續。

  五、車輛用油由辦公室開具加油通知單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在外地出差加油,乘車人應簽署意見,報銷之前應先到辦公室辦理加油登記手續。

  六、車輛要妥善存放,以防被盜和損壞;嚴禁將車輛交給其他人駕駛,否則后果自負。

  七、司機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經常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嚴禁帶故障出車,確保車輛安全。

  八、對司機實行定額補助,每人每月200元,每人每兩年發放一次勞保工作服。

  九、車輛維修和加油情況由辦公室負責每季度向“中心”主任辦公會匯報一次。

  十、嚴禁出借單位車牌及有關憑證。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11

  1、認真執行《食品衛生法》,嚴格按《食品衛生法》辦事。

  2、食堂要劃分衛生責任區,確認責任人,堅持常掃常抹和周末打掃除制度,保持食堂內外環境的清潔衛生。

  3、菜要洗干凈,米要淘干凈,杜絕飯菜中有異物。

  4、加工場所應經常保護整潔,上下水道通暢,地面無積水、油垢,操作間內垃圾應及時收集清除,以防止孳生蠅蛆等有害昆蟲。

  5、加工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生熟分開的原則,做到操作間、操作人員、用具、成品、半成品嚴格分開,以防止交叉污染。

  6、做好的食品要加蓋紗罩,防止蠅蟲叮、灰塵落。剩飯菜要精心保管,再出售時要加熱、熟煮,嚴禁出售變質食物。

  7、炊事人員要經常保持個人衛生,要常剪指甲、理發;工作服圍裙要常洗常換。

  8、開飯時不準吃東西或抽煙,不準用手抓飯菜。

  9、不得帶圍裙上廁所,便后開飯前要洗手。

  10、定期對炊事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有傳染病應調崗或辭退。

  11、冷葷間做到專人、專室、專用具、專冷藏,使用外進的動物性熟食品要驗收、登記,保證衛生質量。涼拌素菜要炒熟燙透,豆制品做到熟透后再制做冷菜。

  12、不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原材料,操作過程要嚴格防止污染,半成品二次烹調時要做到燒熟煮透。

  13、采購食品時嚴把食品衛生質量關,不得采購禁售食品和腐爛變質食品。做到專車專運,嚴禁用裝運農藥、化肥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的車輛運輸食品。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12

  一、目的與意義

  為了公司信息化工作有序、正常的開展,保障機房設備與軟件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就公司機房管理制訂以下管理辦法。

  二、機房人員與出入管理

  1)機房必須設置專人管理,并建立機房出入登記制度。未經批準,嚴禁非機房工作人員隨意無故地進入機房作業。

  2)非機房人員如因工作需要進入機房作業的,應該經所在單位責任人批準并認真填寫登記表后方可進入機房開展相關工作。 機房相關的工作人員應負責該客人的安全防范工作。最后離開機房的人員必須自覺檢查和關閉所有機房門窗、鎖定防盜裝置。應主動拒絕陌生人進出機房。

  3)工作人員離開工作區域前,應保證工作區域內保存的重要文件、資料、設備、數據處于安全保護狀態。如檢查并鎖上自己工作柜枱、鎖定工作電腦、并將桌面重要資料和數據妥善保存等等。

  4)任何人不得攜帶任何易燃、易爆、腐蝕性、強電磁、輻射性、流體物質等對設備正常運行構成威脅的物品進入機房。

  5)未經主管領導批準,禁止將機房相關的鑰匙、保安密碼等物品和信息外借或透露給其它人員,同時有責任對保安信息保密。對于遺失鑰匙、泄露保安信息的情況要即時上報,并積極主動采取措施保證機房安全。

  6)絕不允許與機房工作無關的人員直接或間接操縱機房任何設備。

  7)出現機房盜竊、破門、火警、水浸、110報警等嚴重事件時,機房工作人員有義務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時間到達現場,協助處理相關的事件。

  三、機房設備與環境管理

  1) 機房管理員應統一管理機房設備,并完整保存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的驅動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隨機文件。

  2) 路由器、交換機和服務器以及通信設備是網絡的關鍵設備,須放置計算機機房內,非機房專職人員不得自行配置或更換,更不能挪作它用。

  3) 機房設備的報廢應經相關專職人員鑒定和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申請報廢。機房設備的添置應由機房管理員申請并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辦理。

  4) 計算機房應保持清潔、衛生,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包括溫度、濕度、電力系統、網絡設備等)。

  5) 機房管理員應對網絡安全及其所涉及的服務器各種帳號嚴格保密。同時應對網絡數據流量情況進行監控,從中檢測出攻擊行為并給予應對處理。

  6) 機房管理員應對數據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系統數據的非法生成、變更、泄露、丟失及破壞。網絡管理人員應在數據庫的系統認證、系統授權、系統完整性、補丁程序方面進行實時修正。

  7) 機房內嚴禁吸煙、喝水、吃食物、嬉戲和進行劇烈運動,機房工作人員應保持機房安靜。

  8) 每日對機房環境進行清潔,以保持機房整潔;每周進行一次大清掃,對機器設備吸塵清潔。

  四、數據保密與備份管理

  1) 根據數據的保密規定和用途,機房管理員應確定使用人員的存取權限、存取方式和審批手續。

  2) 任何人員未經批準嚴禁泄露、外借和轉移專業數據信息。

  3) 機房管理員應做好數據的備份并異地存放,確保系統一旦發生故障時能夠快速恢復,備份數據不得更改。

  4) 業務數據必須定期、完整、真實、準確地轉儲到不可更改的介質上,并要求集中和異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5) 備份的數據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由管理人員按規定的方法同數據保管員進行數據的交接。備份數據應在指定的數據保管室或指定的場所保管。

  6) 備份數據資料保管地點應有防火、防熱、防潮、防塵、防磁、防盜設施。

  五、計算機病毒防范與安全管理

  1) 機房管理員應具備堅強的病毒防范意識,定期進行病毒檢測,發現病毒立即處理并通知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

  2) 采用國家許可的正版防病毒軟件并及時更新軟件版本。

  3) 未經許可,機房管理員不得在服務器上安裝新軟件。如果確為需要安裝相關軟件,安裝前應進行病毒例行檢測,并告知上級管理人員。

  4) 經遠程通信傳送的程序或數據,必須經過檢測確認無病毒后方可使用。

  5) 機房管理員應隨時監控中心設備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按照預案規程進行操作,并及時上報和詳細記錄。

  6) 嚴格執行密碼管理規定,對操作密碼定期更改,超級用戶密碼由機房管理員掌握。

  7) 機房管理人員應恪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中心各種信息資料與數據。

  六、機房設備運行維護管理

  1) 未經所在單位責任人批準,任何人不得在機房設備上編寫、修改、更換各類軟件系統及更改設備參數配置。

  2) 各類軟件系統的維護、增刪、配置的更改,各類硬件設備的添加、更換必需經所在單位責任人批準后方可進行;同時,必須按規定進行詳細登記和記錄,對各類軟件、現場資料、檔案整理存檔。

  3) 嚴格按照每日預制操作流程進行作業,對新上業務及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流程的應事先進行詳細安排并書面報相關單位責任人批準簽字后方可執行。

  4) 機房管理人員應密切監視中心設備運行狀況以及各網點運行情況,確保安全、高效運行。

  5) 嚴格按規章制度要求做好各種數據、文件的備份工作。中心服務器數據庫要定期進行雙備份,并嚴格實行異地存放、專人保管。所有重要文檔定期整理裝訂,專人保管,以備后查。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13

  1.目的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3.定義

  3.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公司的特種作業有:電工作業等。

  3.2.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4.職責

  4.1.行政部負責組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4.2.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員)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5.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5.1.年齡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5.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職業健康體檢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5.6.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6.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培訓。

  6.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6.3.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6.4.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14

  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好的產品是生產出來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必須立即停產整頓,找出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將不合格產品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質量事故:

  1、產品理化指標不合格;

  2、產品外觀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質混濁、酒中有異物);

  3、外包裝不合格,或者裝錯包裝、貼錯標簽;

  4、未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出現的不合格產品。

  二、當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維護好現場(已發出產品應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產)。

  三、立即由分管質量的經理,組織質檢、車間等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處理。

  四、做好質量事故分析處理,找出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并納入工藝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現質量故障。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15

  一 目的

  為了保障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二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

  三 職責

  3.1 安全環保科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和回收處理。

  3.2 銷售科和相關部門負責保管。

  3.3 技術中心、質監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技術指導。

  3.4 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危害與環境因素識別,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杜絕或降低危險化學品在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對員工健康的威脅及對環境的污染。 4 工作程序

  4.1 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危險品指《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 86)中規定的物品,對其實施分類管理。

  4.1.2 對危險品要按其性質危險程度、儲存數量、工藝條件特殊性及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關規定劃定危險等級,分類登記造冊,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管理。

  4.1.3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控制和管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的地點、區域和線路,以及危險品的使用范圍。

  4.1.4 對危險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要嚴格考核,配備技術等級高、有實際經驗、責任心強的人,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崗,同時要登記造冊、建立安全檔案。

  4.2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

  4.2.1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2.2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并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后,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4.2.3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4.2.4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2.5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按照環保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和廢渣。

  4.2.6 銷毀處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物品,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經安全環保科、公司安全生產監察處等部門審批。

  4.3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4.3.1 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志、包裝、容器等,并做到賬、貨、卡相符。

  4.3.2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

  4.3.3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劑物質不能與還原劑、有機物同存一庫。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質,應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

  4.3.4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墻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于0.8m,垛與墻、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于小1.8m。

  4.3.5 危險物品露天堆場,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質、一般易燃物質、遇水燃燒物質、劇毒物質和濃酸不得露天堆放。

  4.3.6 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4.3.7 庫房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準架設臨時線。

  4.3.8 庫區的安全、消防、衛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泄壓、通風、溫度調節、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4.3.9 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對可能發生的火花、靜電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帶有鐵輪的車輛進入庫區。

  4.3.10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和監督工作;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4.3.11 倉庫保管員和安全員應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安全環保科和相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解決。

  4.3.12 庫房必須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來人登記,危險化學品驗收、保管、領用,庫房、庫區的禁火、動火管理制度和記錄。特別是爆炸物質、劇毒物質和放射物質,應采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

  4.4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裝卸

  4.4.1 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執行國家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發貨人不得托運,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4.4.2 運輸裝卸危險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4.4.2.1 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4.4.2.2 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混裝。

  4.4.2.3 不得客貨混載,禁止無關人員搭車。

  4.4.2.4 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4.5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

  4.5.1 各部門處置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包括危險化學品、貯存容器等,應上報安全環保科備案。

  4.5.2 安全環保科根據危險廢棄物的特性,進行鑒別、分析,確定安全的處置措施。

  4.5.3 處置危險廢棄物時,車間、安全環保科以及接收處置廢棄的車間必須做好危險廢棄物處置登記表。

  4.5.4 本廠不能處理或暫時不處理的危險廢棄物,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環保科負責監督指導。

  4.5.5 堆存的危險廢棄物應有醒目的

  4.6 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4.6.1 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并進行檢查并做好相應記錄。

  4.6.2 安全環保科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的記錄。

  4.6.3 對各類檢查發現的問題,具體執行《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16

  為維護好本單位環境秩序及管理安全,特制定如下門衛管理制度:

  一、門衛行為要求

  (一)著裝整潔。

  (二)熱情接待來訪群眾。

  (三)盡職盡責,工作期間不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四)品行良好,無不良嗜好。

  (五)遵紀守法,服從工作安排。

  二、門衛工作職責

  (一)對外來人員加強檢查,制止身份不明人員進入單位。

  (二)加強對外來車輛進出單位管理,指揮、督促院內車輛有序停放,下班期間及節假日,除經領導批準,禁止外來車輛進入院內。

  (三)嚴禁無牌及嚴厲不明車輛進入院內;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的人員及車輛進入院內。

  (四)加強院內巡察,經常性對水、電、營房設施進行檢查,防止意外事件發生。

  (五)及時開關電梯及電梯空調,下班后及時鎖好車庫、院門。

  (六)遇到雷電、火災、暴風雨等特殊情況,對營區加強檢查,主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遇突發安全事故時及時匯報。

  (七)嚴禁擅離崗位,嚴禁請人代崗,遇有特殊情況須請假時,應經領導批準。

  (八)嚴禁上班期間飲酒、賭搏、睡覺。

  (九)嚴禁私接電源、亂拉電線。

  (十)負責收取郵件、包裹、報刊,做好登記并及時分發到各個科室。

  (十一)保持院內環境整潔,每天早晨上班前及下班后,負責清掃大門口附近及院內衛生、停車場廁所衛生,保證無明顯污跡。

  二0 年七月十八日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促進集團職工食堂管理,進一步提高后勤服務質量,提高職工生活水平,確保食堂衛生和食品安全,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章人員安排及崗位職責

  第二條各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財務部協助做好食堂管理工作。

  第三條食堂管理及工作人員包括后勤管理員、食堂出納、食堂會計、廚師(含一名廚師長)、服務員。

  第四條后勤管理員職責:(1)負責原料采購和管理、餐廳各種設備的管理、衛生監督、安全管理以及食堂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2)負責對每天配送食物進行驗收,把好原料的質量關,要保證食品的新鮮,以防食物中毒;(3)及時征集就餐員工的建議和意見,根據職工的飲食習慣、季節性等,組織廚師制定好每周配菜單,做到有營養、味道好,不斷改善伙食品種,盡量減少員工剩飯剩菜現象。

  第五條食堂會計職責:(1)負責在菜品采購過程中對采購數量與采購價格進行記錄以及與供應商的結算;(2)審核出納編制的做賬憑證;(3)負責食堂月末的財務結算工作,編制相關報表。

  第六條食堂出納職責:(1)負責食堂就餐卡的充值、掛失;(2)根據業務需要編制做賬憑證;(3)負責后勤管理員采購小額、易耗物品的報銷。

  第七條廚師職責:(1)講究營養,保證飯熟菜香;(2)愛護餐廚設備,做好維修保養工作,使之經常處于良好狀態;(3)搞好個人及公共場所衛生,堅持餐具消毒制度,保持環境整潔;(4)嚴格落實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著裝上崗,嚴格操作程序。

  第八條服務員職責:(1)服務要規范、得體、大方,不得與就餐人員發生口角;(2)搞好食堂衛生,愛護、使用好各種餐飲用具,要做到每餐消毒,預防各種疾病的傳染;(3)要保持個人衛生、服裝整潔,工作期間穿工作服,戴工作帽;(4)服從領導,遵守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有事請銷假;(5)工作期間要堅守崗位,按照分工做好本職工作,上崗期間不干私活,不亂串崗位,不私自外出。

  第三章收費管理

  第九條集團、新力、博通員工憑就餐卡刷卡就餐。午、晚餐標準6元,食堂就餐員工刷卡3元、公司補貼3元,運行當班人員刷卡2元、公司補貼4元;早餐標準3元,員工刷卡1元,公司補貼2元。法定節假日當日運行人員及行政、檢修值班人員憑餐劵免費就餐。其余各公司參照執行。

  外來及加班人員憑<加班就餐申請單>就餐。

  第四章員工就餐規則

  第十條員工在規定的時間內就餐,取餐時自覺排隊,不得插隊。

  第十一條就餐后,用餐者須將自己飯碟中殘渣倒入垃圾桶中,將飯碟放在規定的位置。

  第五章采購管理

  第十二條大宗物資(面、米、油、調料等)由綜合辦根據價格合理、質量好、信譽高的原則比價選擇所需物品的供應商,每月采購一次,次月結算。

  第十三條由廚師長根據菜譜擬定次日的物品(菜類、肉類、魚類)申購單,待后勤管理員報綜合辦核準后,提出資金申請,領導批準后到出納會計處領取次日采購資金,做到當日采購當日報銷。

  第十四條大宗及當日物資到貨后,廚師長協助后勤管理員、食堂會計做好驗收工作。驗收程序:(1)驗質量。主要看食物的品質是否完好,有無污染變質,是否有齊全的生產廠家、商標、生產日期等標志,是否過保質期,有無產品合格證等。(2)驗數量。能稱重量的,必須過稱,以件計的,是否符合數量標準。(3)其它方面是否有不符合標準或不宜進入食堂使用的。(4)食堂會計要根據驗收的數量和單價做好購貨發票的核算。

  第十五條驗收合格后,由廚師長、后勤管理員和食堂會計在購貨發票上簽字;不合格的,必須與供貨商聯系退貨,嚴禁不合格食物進入食堂;由驗收工作失職造成事故的,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后勤管理員做好每日的物品進出登記,領取物品的人員要在后勤管理員的登記簿上填寫領取物品的名稱、數量和時間,并簽字。

  第十七條每日結束后,后勤管理員要做好食堂物品的清點工作。

  第六章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遵守財務紀律,遵守會計制度,每天的收入支出必須及時入賬、做到日清月結。

  第十九條對后勤管理員采購的各種炊具零件、小型用具、雜項開支等單據要認真審核,各項內容要準確無誤,并經后勤辦負責人及分管領導簽字后方可報銷。

  第二十條嚴格審查往來票據,凡不符合財務制度要求和手續不全的票據,要拒絕付款,做到準確無誤。

  第二十一條每月月初及時向集團資產財務部上報上月食堂的盈虧情況。

  第七章衛生管理

  第二十二條廚師個人衛生

  1、講究個人衛生,衣著干凈整潔,不留長發、長指甲,不留胡須。

  2、制作食品前要用洗手液洗手,不得用手直接拿放熟食。

  3、工作時間穿好工衣,戴好工帽,供餐時必須戴好口罩、手套。

  4、不得在廚房、餐廳工作間內吸煙、隨地吐痰,在洗碗(菜)池內洗滌衣物及其它物品。

  5、發現自己染病須及時報告,暫停工作。

  第二十三條食品衛生

  1、蔬菜一般當天購進當天食用,不得放置兩天以上,發現變質立即丟棄處理。

  2、肉食、魚類等要保持鮮活。

  3、菜要炒熟煮透,油炸食品不能炸糊。

  4、熟食必須使用專一熟食工具,不得用手拿放,生、熟食品必須分開存放。

  5、剩食品必須采取保鮮紙遮蓋放入冷藏柜。

  6、變質變味食品不得再售賣。

  7、鮮菜、肉類、干貨成品和半成品必須分類存放,不得混放或放置地上。

  8、包裝食品必須標識清楚,符合檢驗合格規定標準。

  第二十四條餐具衛生

  1、打飯勺、菜勺、湯勺統一用盤托放,不能直接放在臺面。

  2、用過的餐具要經過初洗、清潔劑清洗、清水清洗、消毒四道工序處理,餐具內外要干凈干燥,無油跡、無洗潔劑泡。

  3、用餐前餐具要集中整齊擺放,保持清潔,用潔凈白布蓋好,防止蠅叮,餐具未經消毒不得循環使用。

  第二十五條廚房衛生

  1、刀、砧板、鍋、鏟、盆、桶等廚具在使用前后要清洗干凈,按規定消毒處理。

  2、切完菜及時清理垃圾,集中處置,并清洗工作臺面、地面。

  3、貨架、油煙罩、蒸柜、爐灶、洗菜池、洗碗池每天要保證清洗干凈。

  4、油、鹽、醬油等常用輔料和未用完的米、菜下班前要蓋好。

  5、清除衛生死角,防止老鼠、蒼蠅、蟑螂等污染食物。

  6、定期清洗冰箱雪柜,每周兩次對冰箱雪柜大清潔,天天兩次小清理,保證清潔衛生。

  第二十六條餐廳衛生

  1、地面無垃圾雜物,無積水,干凈清爽。

  2、桌面臺凳餐后及時清潔,干凈無塵。

  3、墻壁門窗、風扇、燈管等定期清潔,無蛛網。

  4、每周兩次大掃除,用清潔劑清洗臺面、地面,盡量做到餐廳內無蠅、蚊、蟑螂等。

  5、專人負責回收餐具,不得亂扔亂放,剩飯剩菜要及時運走,保證餐廳無異味。

  第八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未經許可,除食堂工作和管理人員外任何人員不得進入廚房,不得在非就餐時間進入餐廳。

  第二十八條廚房清潔用品應與調味品、菜品等分開放置。

  第二十九條廚房設置滅火器。

  第三十條廚房及就餐區嚴禁吸煙。

  第三十一條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事故發生。

  第三十二條食堂工作人員下班前,要關好門窗,檢查各類電源開關、設備等。

  第三十三條后勤管理員負責每天監督檢查食堂的安全。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18

  學校將學前教育納入管理日程,定期研究檢查指導學前教育工作。

  1、定期檢查班內安全措施,向全體任課教師進行安全教育,利用班會時間向幼兒進行安全知識教育。

  2、堅持對學前班兒童進行規范教育,嚴禁態度粗暴,動作生硬,體罰或變相體罰兒童。

  3、注意場地、玩具、用具、課桌椅及活動器械使用前的檢查,避免事故的發生。

  4、建立健全幼兒接送制度,不許把孩子交給陌生人。

  5、全體任課教師要以幼兒為中心,各項活動在注意幼兒安全的前提下,同時關注孩子心理的健康成長。

  6、課間活動老師必須參加看護,去廁所大小便由教師集體組織,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7、不準讓孩子中途離校,如有特殊情況需中途離校的,需經學校同意并與家長取得聯系后方可離校。

  8、下班前各班任要做好班內衛生,注意門、窗、電燈、玩具柜是否關好、鎖好。

  9、堅持晨檢制度,如發現孩子有不良反應或異常現象,應及時通知家長帶孩子就醫檢查。

  10、注意班內衛生和空氣的流通,堅持定期消毒,發現傳染性疾病應及時報告并隔離,防止傳染。

  11、學前班休息室:保持環境整潔,空氣清新。上下午無人時打開門窗通風。學校定期對其進行消毒。開放時間:12:00—13:20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19

  1 目的

  為加強對本廠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儲存、廢棄物處置等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廠管轄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使用、貯存、廢棄物處置等過程的管理。

  3 定義和引用文件

  危險化學品,是指《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規定的分類標準中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本廠使用、貯存的危險化學品種類主要有:酒精、鋼網清洗劑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4 職 責

  4.1安全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人/總經理)對本廠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和處置的安全負全面責任。

  4.2 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訂并監督執行。

  4.3 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等設施建設的安全審查;負責組織對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設施進行安全評估。

  4.4 安全主任負責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進行監督管理。

  4.5安全主任負責組織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的安全培訓、考試、發證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倉管人員的送外培訓取證工作;負責定期(每年)組織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進行職業病體檢并建立、完善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4.6 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倉管人員安全培訓的授課。

  4.7安全主任負責制定、完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每年1-2次)進行應急預案演練。

  4.8物控部根據各部門的危險化學品采購申請單采購危險化學品。

  4.9各生產部門負責本部門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相關裝置、設施安全管理。

  4.10制造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存貯管理;負責建立、完善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登記臺帳。

  4.11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臨時存放點的安全檢查和日常檢查。

  5 危險化學品的采購

  5.1物控部采購危險化學品前,負責向供應商索取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安全標簽;且要求供應商提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和資料并存檔。

  6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

  本廠設有危險化學品小倉庫,所有采購的危險化學品驗收合格后均應貯存在危險化學品小倉庫內。

  6.1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安全管理

  6.1.1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按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證、名稱、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危險標志、生產日期、生產單位名稱、有無泄漏、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等,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入庫、出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6.1.2 生產領料、發料、回庫要注意核對原料名稱、數量,須經雙方確認。

  6.1.3 危險化學品入庫后應采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貯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

  6.2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要求。

  6.2.1 危險化學品倉管人員必須經專業知識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6.2.2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應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配備可靠的個人防護用品,并應正確佩戴。

  6.2.3各種危險化學品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說明書要求貯存。

  6.2.4根據不同的危險化學品,在庫房內設置相應的標識和圖形標志,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如:防毒面具等)。

  6.2.5稀釋劑、酒精等易燃液體同庫儲存。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專庫、專存。

  6.2.6油漆、稀釋劑、酒精、煤氣受陽光照射時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溫的地方。倉庫應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6.2.7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易引起燃燒、爆炸危險品(如:煤氣等)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驗、化驗分析,防止自燃、自爆。

  6.2.8 貯存油漆、稀釋劑、酒精、煤氣等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建筑,必須安裝避雷設備;其電氣設備、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防爆、防靜電接地要求,其電氣連接處應進行可靠的電氣隔離密封。

  6.2.9 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的建筑,必須安裝通風設備,確保室內通風良好。

  6.2.10 庫房設置溫濕度計。嚴格控制溫度、濕度,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6.2.11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等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其電氣線路應符合防爆要求。

  6.2.12 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的倉庫,應設置防液體流散的設施。

  6.2.13各種危險化學品入庫前必須經倉管人員驗收;倉管人員應進行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

  6.2.14嚴禁在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危險化學品臨時存放點內吸煙和使用明火,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入內。

  6.2.15 不準在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庫房內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氣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必須動火時,危險化學品應全部轉移到安全地點,同時對倉庫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洗,按動火作業的類別落實安全措施、簽發動火許可證后方能實施。

  6.2.16庫房要求干燥、無積水,屋頂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木板墊放,放置整齊。

  6.2.17危險化學品應分區、分類儲存,應符合“五距”(墻距:0.5米;柱距0.3米等)要求。

  6.2.18危險化學品包裝要求完整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與安全主任聯系并進行安全處理。

  6.2.19庫房人員工作結束后,應該進行安全防火檢查,并切斷電源。

  6.2.20 裝儲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必須一品一用,嚴禁混裝和混用。

  6.2.21 凡裝運危險化學品的容器,不得用來盛裝它物,特殊情況需要改裝其它物品時,必須進行置換清洗,經化驗分析合格,辦理審驗后,方可改裝。 7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7.1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應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7.2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其使用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7.3崗位應有操作規程、操作方法(包括事故應急處理方案和措施)。從事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必須經崗位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7.4崗位現場應有可靠的通訊、報警等安全、衛生防護設施(如:洗眼器、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儀等)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如: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和防護手套等)。

  7.5領料時,禁止地面滾桶,防止摩擦、撞擊、領料途中要考慮環境影響是否對領料構成危險,否則要采取安全措施。

  7.6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容器內進行移液作業,應使用有導除靜電功能的抽料管。

  7.7危險化學品領料用量為當班用量,車間物品放置須整齊,標識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質(如:酒精)不得混放,應有安全間距或分開存放。

  7.8使用危險物品崗位嚴禁煙火,防止拋擲、摩擦撞擊,禁止穿尼龍衣服。

  7.9鐵桶開桶蓋時禁止使用鐵質等產生火花的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7.10料液換桶的管子應粗,并插到桶底,減少靜電產生。

  7.11盛裝危險化學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須清潔干凈,兩者相遇能引起燃燒的原料嚴禁前后混用,原料一旦落在地面應立即進行處理回收。

  7.12在機器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由自動變手動操作時,必須注意采取防范措施。

  7.13在危險品作業場所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穿戴勞保用品之規定。

  7.14桶裝有毒或揮發性毒害品時,必須將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或濺出傷人,并轉移到良好通風處。若一時無法處理可與安全主任聯系協同解決。

  7.15安全主任定期組織從事危化品作業人員進行體檢,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職業禁忌癥,應積極給予治療和處理,并提出相應建議。需調換崗位或變更工種的安全主任應立即執行。

  8 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8.1銷毀、處理廢棄危險化學品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制訂銷毀處理方案,其方案必須安全可靠符合國家規定,并經安全主任批準后實施。

  8.2危險化學品用后的包裝桶、紙袋、瓶、木桶等必須嚴加管理,要統一回收登記,專人負責銷毀。

  9 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理

  9.1 安全主任負責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等,并定期組織演練。

  9.2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應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事故損失。

  9.3 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和上報按照《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10 相關支持性文件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11 記錄

  《危險化學品進庫登記錄》 《危險化學品領取、退回記錄》 《危險化學品登記表》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20

  學校安全防盜制度及職責制

  第一條:做好學校的安全防盜工作事關學生教師的切身利益和社區的穩定,務必提高警惕,做到安全防盜、人人有責。

  第二條:現金和貴重物品應妥善保管,數量較多的現金應存入銀行,貴重物品應加鎖保管。

  第三條:最后離開教室和辦公室的同學和教師,要注意關窗鎖門,期中期末期間,更要加強防范意識,不給不法分子留下任何可乘之機。

  第四條:對外來人員要提高警惕,仔細盤問,要檢查證件,嚴格執行登記制度,堵塞漏洞,消除隱患,如有疑點應及時報告管理處等有關部門。

  第五條:收發管理員及值勤、值班教師應認真履行職責,值班時精力集中,不擅自離崗。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2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房屋是指用于居住使用、生產經營和公共活動的建筑物(不含構筑物)。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安全鑒定及對危險房屋進行綜合治理等活動。

  房屋的消防、設施設備使用、住宅裝飾裝修以及拆除施工等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四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統籌協調、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并明確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為轄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具體工作的承辦機構。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可與村(居)委員會簽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村(居)委員會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條 市國土、規劃、房管、城市綜合管理、安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規定。

  市鎮兩級上述部門在履行職能時,發現房屋可能存在危險狀態的,應當及時告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代管人、實際使用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實際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舉報或反映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及時組織查處,并將處理結果答復舉報人或者反映人。

  第二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九條 物業服務單位應當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的安全狀況。

  發現有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報告,在小區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向全體業主通報,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鑒定、維修。

  未委托物業服務單位管理的房屋,由鎮街(園區管委會)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組織有關單位定期開展房屋安全普查、抽查等檢查活動。發現有安全隱患的,采取相應防治措施。

  第十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

  (二)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三)拆除低窗臺護欄;

  (四)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改建、擴建、加層;

  (四)改變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五)房屋建筑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

  (六)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確需實施前款行為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取得房屋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批準手續。

  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或改變建筑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質等行為的,應當依法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建、擴建如超出批準用地紅線范圍的,還應當經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應當依法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 房屋發生自然損壞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及時修繕,不得拖延或者拒絕。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視同自然損壞。

  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房屋使用人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或管理人進行處理。所有人(共有人)下落不明的且沒有管理人的,由使用人消除安全隱患或險情。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第三人有造成房屋危險的行為,應當立即停止危險行為,并及時排除危險。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當賠償。

  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的,由使用人負責修繕。

  第三章 房屋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負責統籌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的房屋使用和維護狀況進行普查,并落實做好普查情況記錄。應當對建成時間較長或物業服務單位、社區、業主投訴反映較多的房屋進行重點檢查。對普查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房屋,應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隱患告知書,并落實專人指導、督促處理。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物業服務單位、村(社區)等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鎮街(園區管委會)組織的房屋安全普查、專項檢查等活動,并做好房屋安全日常巡查、維修和記錄,并按要求提供、報送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屬下列情形的房屋,鎮街(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

  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圖紙說明的執行,無設計資料或設計圖紙無標明的,按照以下規定年限執行:

  1. 簡易結構房屋、臨時性建筑為3年;

  2. 木結構、磚木結構一般性房屋為25年;

  3. 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一般性房屋為50年;

  4. 紀念性建筑和特別重要的建筑為100年。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大型商場、飯店等公共服務場所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

  (三)建在河涌、水渠、山坡、軟基等危險地段且使用超過10年的房屋。

  (四)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

  (五)在普查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已收到安全隱患告知書但仍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房屋。

  (六)其它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隱患的房屋。

  第十七條 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采取安全防治措施:

  (一)臺風、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縫等;

  (二)爆炸、火災等;

  (三)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安全鑒定,是指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結構的完損程度和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鑒別、評定。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十九條 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五)進行地下管線施工、樁基施工、附設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較強烈震動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設項目,其施工區周邊可能被損壞的房屋;

  (六)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 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鄰人等利害關系人的安全隱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利害關系人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應當將鑒定結論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安全責任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且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安全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村(居)委員會等應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二十一條 經過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是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不是危險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責任人的,房屋安全鑒定費用由利害關系人先行墊付,利害關系人可向房屋所有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重新委托鑒定。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與房屋安全責任人協商一致后,共同重新委托鑒定。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現場勘查、檢測鑒定時,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并出示相關資格或培訓證書。對結構特殊、情況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聘請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鑒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利害關系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鑒定機構現場工作并按鑒定技術要求提供必要的現場條件,委托人或其代表應到鑒定現場。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擾房屋安全鑒定人員的正常鑒定活動。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狀態經鑒定分為A、B、C、D四類,并根據不同類別的房屋安全狀態規定相應的限期檢查時間:

  A類指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發現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為10年;

  B類指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于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為5年;

  C類指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為2年;

  D類指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限期檢查時間屆滿,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安全檢查并出具結論。

  第二十五條 對存在明顯險情的房屋,鑒定和重新鑒定期間不得停止加固、修繕等危險治理和安全防范措施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 鑒定機構在勘查中發現房屋有明顯險情,應立即報告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立即組織處理。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可根據需要將房屋鑒定報告告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給告知憑證。

  告知憑證應載明房屋安全狀態、本次檢查時間、下次安全檢查時限等內容。

  告知憑證是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已將鑒定報告告知相關部門的記錄,不作為被鑒定建筑合法性的證明,不作為教學場所、經營或生產等場地符合規定標準的證明。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二十八條 經鑒定屬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C、D類狀態房屋(局部危險房屋、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在鑒定報告中提出處理意見,并立即將鑒定報告及其電子文檔送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經鑒定屬于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A、B類狀態房屋(非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報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下次安全檢查時限,同時將鑒定報告抄送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當做好記錄和跟蹤檢查。

  第二十九條 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當在收到鑒定結果為C類、D類狀態房屋的鑒定報告后及時書面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按鑒定報告中的處理意見進行加固補強或修繕,對可能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的房屋,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解除房屋危險;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采取安全措施,并報告屬地鎮街(園區管委會)。

  房屋安全責任人采取排險解危措施后,應及時報告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第三十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按照處理意見治理,或有阻礙行為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權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原則上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對無修繕價值又危及相鄰建筑或者給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威脅需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立即拆除。

  房屋所有人拒不拆除的,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將情況報告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必要措施。對房屋已出現重大險情的,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排除險情。

  第三十二條 對未能及時履行解除危險,又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房屋安全責任人有阻礙行為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采取避險疏散、臨時搬遷、警示隔離等適當的排險解危措施,并報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本規定第十條第(三)項行為或有其他違反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行為的,由市住建部門依照《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本規定第十一條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第(一)項行為的,由市住建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有第(二)、(四)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三)有第(三)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四)有第(六)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三十五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依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行為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

  (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三)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四)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五)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第三十六條 鑒定機構有下列情況的,依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

  (三)因拖延鑒定時間而發生事故。

  第三十七條 妨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22

  外協隊伍安全管理制度

  1 外協隊伍的安全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外協隊伍的安全管理實行項目部、作業隊、施工隊三級管理。施工隊必須設置專兼職安全員,并將人員名單報作業隊、項目部備案。

  3 項目部負責對安全生產實施檢查、監督;作業隊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日常管理;施工隊負責施工過程安全的控制。

  4 在施工合同和協議簽定時,應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的義務和責任,外協隊伍必須服從項目部和作業隊的安全管理。保證所施工的工地達到安標工地的要求。

  5 勞務工進場48小時內,施工隊必須向項目部申報辦理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向作業隊申報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供身份證和相關證件、資料。未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和未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不得安排上崗。

  辦理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和安全培訓的有關費用由施工隊承擔或者按合同約定。

  6 外協隊伍安全教育和培訓:

  6.1上崗前,所有教育及培訓由各項目部安質部組織,并開展工作。不得委托外協隊伍自行培訓。教育經費由用人單位承擔。外協隊伍自行教育的內容,可作為安全教育的組成部分,但不能取代崗前教育及用人單位的監督義務。

  6.2 安質部必須針對工程特點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對班組長、安全員以及從事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培訓。

  6.3 學習內容:安全生產必備的國家、行業、建指、局指、上級的安全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安全操作規程以及基本技能,提高安全自我防范意識。

  6.4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由項目部協助或施工隊自行組織送外安全培訓取證,經考試合格,并持有專門機構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同時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臺帳。

  6.5 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使用前由作業隊總工程師組織,施工技術、安質人員參加,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術應用的培訓。

  7 勞務工日常管理納入作業隊日常管理內容,與本單位職工同等對等。按安全管理辦法同布置、同檢查、同考核(見相關安全管理辦法)。

  8 積極改善勞務工的生活、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條件,外協隊伍的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和發放,由相關施工隊負責免費提供,應按本單位員工同等對等。

  9 不準使用不滿16周歲的人員和使用女工從事有禁忌的勞動;不宜使用超過60歲的勞務工;特種作業人員、高空作業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23

  一、管理學生、教師進出校門

  1、在校上課期間,門衛一律不準私自放學生出校門。

  2、學生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出學校,必須憑班主任或有關部門批條,經門衛人員驗證后方可離校。

  3、嚴禁學生、教師翻越圍墻入校。

  4、工作期間,本校教師一律不得隨意出入校門,如有急事或公務需外出,應按學校請假、考勤制度辦理請假手續,在門衛做好登記后方可出門,門衛不得私自為不請假教師開門。

  二、管理外來人員、車輛進出校門

  1、外來人員來訪,門衛人員要問清事由,及時與有關人員聯絡核實,并憑有效證件填好來客登記表。

  2、外來人員進入學校,門衛應要求其必須遵守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保證學校教學有序進行;

  3、學生家長到校聯系工作或了解學生情況要在傳達室內等候,無特殊情況不得進入教學樓內,以免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4、凡是教師請家長到校落實工作的,應出示家校聯系或電話聯系,確認屬實后,做好登記后,才能進入校園,但要做到接待熱情。

  5、外來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學校,任何車輛應到規定位置停放;門衛有權疏通校門口的車輛,嚴禁車輛堵塞校門口。

  三、值班職責

  1、學校門衛設二人(值周教師),分白班和夜班輪流值班,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交班時要做好交班記錄。

  2、門衛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履行值班職責,堅持文明團結,禮貌待人,不得擅離職守,做個人私事。

  3、按時開關校門,學生集中上、下學時間或前后半小時開大門,其余時間關閉大門開小門。

  4、搞好值班室衛生,要長期保持干凈

  5、要認真核對書報雜志,準時送入各辦公室。

  6、夜間值班人員要及時與白班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并做到至少一小時巡邏一次,要到校園各處巡察,檢查門窗關閉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制止,并緊急向學校匯報或及時報警,確保安全。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及時報警。

  匪警:110 火警:119 交通警:112 急救中心:120

  7、學校門衛人員負責執行以上所有規定及周邊安全防范工作,發現各種不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制止和處理,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領導。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24

  1、認真掌握單位各項制度、熟悉制度的內容,服從單位保衛部門的領導,完成交界的任務。

  2、嚴格執行門衛各項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及時發現問題妥善迅速處理,并向綜合部門匯報。

  3、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記錄,對當班未了事宜應詳細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

  4、在崗執行勤務時,要著裝整潔,待人文明禮貌,處理問題時,要以法規和制度以理服人。

  5、在崗執勤時間,不準擅自離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宜,特殊情況必須離崗時間向有關部門報告。

  6、執行任務期間不準飲酒,看書刊雜志、睡覺、洗澡、閑談,嚴格遵守單位各項規章制度。

  7、當班人員要對出入單位內的各種車輛進行檢查,出入單位車輛內的物品進行清點,出入車輛所載的物品應與出門證相符,無出門證或與出門證不符的不準出單位。

  8、外單位來本單位聯系業務人員,職工家屬和來訪人員及車輛進單位時應遵守單位車輛管理規定,人員及車輛出入需登記換證。

  9、對違反上述規章制度的人員,適情節輕重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者自負。

  單位名稱:

  年 月 日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25

  1. 總則

  1.1目的:為加強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依據道路交通法,以及地方政府相關法規政策,結合車輛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1.2 本辦法中所指車輛包括:公務車、商品車(含試乘試駕車)、租賃車、工作(工具)車等所有權屬公司的車輛,以及用于公司工作所有權不屬公司的車輛。

  1.3 適用范圍:公司所屬各單位及全體員工。

  2. 組織管理

  2.1 車輛安全管理實行所屬使用單位和所屬使用個人責任制管理。車輛使用的個人必須簽訂《車輛安全管理責任書》。

  2.2 管理職責區分

  2.2.1 集團公司辦公室:

  1) 負責集團車輛的計劃申報、調配、維修費用審核、證照及路橋費、年審年檢和登記統計。

  2) 負責單位車輛及個人車輛使用單位/使用人(責任人)《車輛安全管理責任書》(附件一)的簽訂。

  3) 組織對車輛交通事故、案件的調查處理或協助交警部門的調查處理。

  4) 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使用單位、使用個人的車輛管理和使用情況,車輛的技術性能安全狀況及車輛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5) 及時參與或協調公司車輛跨單位、使用人的車輛交接工作(附件二《車輛交接清單》)。

  6) 負責組織車輛安全的宣傳教育,提高全體員工遵紀守法意識和交通安全的自覺性,落實車輛安全管理責任制。

  7) 建立、完善車輛管理制度和車輛安全管理資料檔案。

  2.2.2 各單位負責人:

  1) 負責對本單位或個人所管理、所使用的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落實,做好本單位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

  2) 嚴格按照車輛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對所屬車輛進行定認定車定位管理。

  3)對車輛的管理和使用進行日常性監督檢查,每月定期、節假日以及重大活動必須進行車輛安全管理檢查。落實執行“三包一處理”,即包員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檢查、包不出或少出違章事故。發現問題或出現事故,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糾正或處理,以減少或避免損失。

  4) 安排專人做好本單位車輛的使用登記、統計或審驗等管理工作。

  5)負責對本單位車輛交通違章和一般交通事故的處理,協助配合交管部門或集團公司對本單位重大車輛交通事故的處理。

  6)配合做好交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對本單位進行的安全監督檢

  查和驗收工作以及其他安全評比等活動。

  7)做好車輛安全例行檢查記錄。包括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等,檢查情況有檢查人員和車輛負責人簽字。

  8)做好車輛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抓好專職司機和員工的安全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加強司機隊伍的管理。必要時可以對有駕駛證的員工集中培訓學習。

  3. 車輛管理具體規定

  3.1集團辦公室應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造冊登記、統計備案;申請(批復)單、車輛交接清單、車輛管理安全責任書必須齊全,并統一制作、下發,進行規范管理。

  3.2 公司車輛實行“定人定車”制,當單位/部門或2人(含以上)需共用一輛車時,應指定一名車長,實施車長責任制。

  3.3 實行內部準駕制度。由各部門主管協助辦公室負責審核。禁止沒有通過審核的員工駕駛公司車輛。

  3.4 準駕人員(含租賃專職司機)應與本單位本部門簽訂《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并自覺遵守規章制度,服從安全管理。

  3.5各車輛管理和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車輛使用、行駛、維修記錄,因無行駛記錄或管理責任不落實等原因造成責任處罰難以追溯的,其責任由車長或部門/單位責任人承擔。

  3.6 準駕車輛的員工應自覺愛護車輛,并負責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辦公室每季度定期對各部門、各單位進行車輛安全性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3.7 長途(800公里以上)出車或到山區危險地帶出車,原則上應配2名司機同行并指定一人負責,避免疲勞駕駛,防止發生事故。

  3.8堅持公車公用的原則,嚴禁將公司車輛轉借或租借他人、其他單位或外單位使用。特殊情況需要必須請示部門、單位主管領導或公司領導同意后,辦理或補辦相關手續方可轉借,時候應及時檢查收回。

  3.9 公司所屬車輛應由相關責任人員妥善保管使用,由于保管或使用不當發生丟失或損壞等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有關條款處理。

  3.10 公司車輛要在車位內停放,服從保安指揮,保持道路的暢通。

  3.11 嚴禁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駛等違章行為,如有超速、闖紅燈等違章罰款情況,其責任由駕駛員自行承擔。

  3.12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或單位、部門責任人應立刻向公司主管部門和公司領導報告,同時,采取緊急救援或處理措施,積極主動配合交管部門對事故進行現場處理。

  3.13 屬公司員工的車輛、摩托車和非機動車輛在工作期間和上下班時間,要注意行車安全,對自己的安全負全部責任。

  4. 獎勵與處罰

  4.1 對認真執行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無安全責任事故發生,無交通違章和扣罰的有關部門及責任人,在年度績效考核時給予適當獎勵。

  4.2 因玩忽職守或瀆職發生安全事故案件,造成嚴重影響和后果的,由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做出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4.3 公司干部員工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4.4無公司《準駕證》等駕駛公司車輛的,應對當事人和“定人定車“制中規定的責任人處以200元罰款,直接上司承擔管理責任,同時也處以100元罰款,并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4.5未經請示批準,擅自駕駛公司車輛辦私事或無證駕駛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處以500-1000元罰款。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4.6接到屬地交管部門給公司下達的《單位機動車違章處罰通知書后》,由集團辦公室統一登記,并通知車輛所屬單位和負責人,領取罰單。其處罰金由車輛所屬單位和負責人根據《車輛使用(行駛)記錄》進行責任追溯到個人,由當事人全部承擔。當事人負責向相關部門繳納。

  4.7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等嚴重違章行為的處罰同前款。此外造成嚴重影響或經濟損失的,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對當事人或有關責任人處以行政處分和500-1000元罰款。其經濟損失,由當事人和責任人全部承擔。

  4.8因私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其事故責任和經濟損失全部由當事人和個人承擔。因公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視事故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當事責任人處以500-1000的罰款,若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發生,其后果由其當時責任人全部承擔。

  4.9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立即向交管部門、公司和本單位口頭報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2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健康職業健康安全,提高經濟效益,促進行業建設,落實 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 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明確建筑企業各級人員和各職能部門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保障職工在生產中的職業健康安全和健康,促進生產的發展,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法規、辦法及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以 職業健康安全第一 、 預防為主 為指導思想以 管生產必須管職業健康安全 為原則,積極主動的引導我司的各項職業健康安全防護工作的展開。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司屬各部門及項目經理部。

  第四條:本制度由陜西晨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責解釋及監督執行。

  第二章 企業各級人員的職業健康安全責任

  一、公司經理的職責:

  ⒈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規章制度,組織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業的各項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組織保證體系,對本企業職業健康安全負全面領導責任,是企業職業健康安全的第一責任者。

  ⒉審批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使用計劃并貫徹實施。

  ⒊定期聽取職業健康安全情況匯報;研究解決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問題。

  ⒋督促各級領導干部和各部門、項目部的職工做好本職范圍內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

  ⒌組織、主持工傷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督促落實防范措施。

  ⒍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職業健康安全機構,配備專職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干部,支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部門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

  二、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對本公司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

  ⒈貫徹實施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本公司各項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⒉領導和支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部門開展職業健康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檢查本公司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及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費用使用計劃執行情況。

  ⒊領導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工作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活動。

  ⒋做好勞逸結合和女工保護工作。

  ⒍主持工傷事故、重大未逐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并督促實施。

  三、公司總工程師的職責:

  ⒈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規范為準,結合本公司技術狀況,制訂貫徹實施的具體措施。對本公司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技術工作負總的技術責任。

  ⒉領導編制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確定工程建設項目中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管理措施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時,必須制定相應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

  ⒊領導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攻關活動,負責提出改善勞動條件的研究項目和實施措施,在研究、攻關過程中嚴格審查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和保證職業健康安全的操作工藝要求。

  ⒋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及時解決施工中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問題。

  ⒌參加重傷及以上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鑒定意見和改進措施。

  四、項目經理(工地)的職責:

  ⒈在生產中,認真貫徹落實各項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所管的工程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⒉組織落實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管理的各項措施,嚴格執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和設施、設備驗收使用的有關規定。

  ⒊組織職工學習職業健康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紀,不違章作業。

  ⒋經常組織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認真消除危險源。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項目施工中存在的職業健康安全問題(危險源),提出改進措施,并組織實施。

  ⒌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并組織本項目職業健康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對事故進行調查,提出事故處理報告,總結事故經驗教訓。

  五、工地技術負責人的職責:

  ⒈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規范,結合本項目技術狀況,制訂貫徹實施的具體措施。對本項目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技術工作負總的責任。

  ⒉依據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專項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如腳手架工程、基坑支護、模板工程等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及排水排污方案等。( 施工用電 由機電負責人編制)。

  ⒊配合項目安全員對本項目職工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及時解決施工中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問題。

  ⒋參加本項目工傷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鑒定意見和改進措施。

  六、工長(施工員)的職責:

  ⒈嚴格執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對所管轄單位工程(工種)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⒉認真落實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針對生產任務特點,向作業班組進行詳細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并隨時檢查實施情況。

  ⒊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內的各項防護設施、設備的完好使用情況,隨時消除不安全因素,不違章指揮。

  ⒋配合項目安全員組織工人學習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開展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活動,督促、檢查工人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⒌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參與本工種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專職安全員的職責:

  ⒈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規范標準,做好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廣先進經驗。對本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檢查、監督的責任。

  ⒉深入施工現場,指導下級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人員的工作,掌握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情況,調查研究生產中的不安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⒊協助項目經理組織職業健康安全活動和職業健康安全檢查。

  ⒋參加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⒌組織本項目新工人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

  ⒍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遇有險情有權暫停生產,并報告領導處理。

  ⒎進行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參加工傷事故調查、處理。

  ⒏負責本項目部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勞務手續的辦理及治安保衛的管理工作。

  八、班組長的職責:

  ⒈認真執行和模范遵守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根據本班組工人的技術、體力、思想等情況合理安排工作,領導本班組職業健康安全作業。

  ⒉認真執行職業健康安全交底,組織班組職業健康安全活動,開好班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會;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⒊經常組織本班組工人認真學習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組人員遵章守紀和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⒋經常檢查本班組作業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要采取臨時控制措施,并及時上報。

  ⒌對新工人(包括調換工種的工人)進行崗位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健康安全知識教育,新工人未經考核合格不得上崗。

  ⒍支持、接受專職安全員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對提出的改進措施要及時組織貫徹落實。

  ⒎領導并支持班組安全員開展日常工作,及時采納安全員的正確意見,發動全班組職工共同搞好職業健康安全生產。

  ⒏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保護現場并立即上報;積極配合本工種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班組兼職安全員的職責:

  ⒈模范執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領導提出的有關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見,協助班組長做好本班組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接受專職安全員的業務指導。

  ⒉協助班組長組織開展好班組日常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工作,反映班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情況和職工的要求。

  ⒊參加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協助落實整改措施。

  ⒋有權制止制章作業,有權抵制和越級上告違章指揮行為。

  ⒌及時發現和處理危險源,本人或本班組不能處理的危險因素要及時上報;積極配合本工種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生產工人的職責:

  ⒈認真學習和掌握本工種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有關方面的職業健康安全知識,嚴格執行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⒉積極參加各項職業健康安全活動,認真執行職業健康安全交底,聽從施工人員、職業健康安全人員的指導,不違章冒險作業。

  ⒊愛護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職業健康安全設施。

  ⒋搞好生產設備的維護保養,保持作業現場的清潔衛生。

  ⒌對不安全作業要積極提出意見,對違章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職業健康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⒍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保護現場并立即上報;積極配合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章、公司各職能部門的職業健康安全責任

  一、工程部:

  ⒈合理組織生產,貫徹及執行職業健康安全規章制度和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加強現場管理。

  ⒉參加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危險源,積極配合安全部門進行評價并提出技術改進措施。

  ⒊編制施工方案時必須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編制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

  二、器材部:

  ⒈負責職業健康安全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和回收工作。

  ⒉對所有機電設備,必須配齊職業健康安全防護保險裝置;加強機電設備、鍋爐和壓力容器的檢查、維修、保養,確保職業健康安全運行。

  ⒊協同人力資源部搞好公司所屬特殊工種、三機工的考核、招聘、辭退、調配等管理工作。制止無證人員上崗作業。

  ⒋配合總工、安全部門及政府部門(必要時)搞好大中型施工機械及其他職業健康安全設備設施驗收工作。

  三、財務部:

  及時將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經費使用計劃列入生產財務計劃,專款專用,確保經費的落實,并監督其合理使用。

  四、質量安全監督部的職責:

  ⒈配合器材部做好職業健康安全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和回收勞動保護用品工作。

  ⒉協助領導組織推動生產中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貫徹執行上級和本企業的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法規、規范標準和各項規章制度。

  ⒊編制、組織實施本企業年度職業健康安全工作計劃

  ⒋組織修訂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⒌做好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⒍經常深入基層,指導下級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人員的工作,掌握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情況,調查研究生產中存在的危險源,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⒎組織職業健康安全活動和定期職業健康安全檢查。

  ⒏參加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編制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⒐負責對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負責員工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培訓工作。

  ⒑制止制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發現重大危險源,有權暫停生產,并及時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⒒參加新建、改建、擴建、革新項目等工程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試運轉工作。

  ⒓參加工傷事故的調查,做好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報告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檢查貫徹落實。

  ⒔監督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的工作狀況,提出職工預防和改善職業健康安全條件的措施。

  第三章、獎勵與處罰

  凡在職業健康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績或貢獻的項目經理部及個人,按第八章的有關規定給予物質獎勵;不履行本責任制造成事故或不良影響的,按第八章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章 公司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為了搞好職業健康安全宣傳教育,增強職工職業健康安全意識。普級職工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知識,增強職工自我防護能力,現根據建筑企業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的有關規定,制訂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制度如下:

  一、新工人入場職業健康安全三級教育制度:

  ㈠、凡公司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及分配來的實習和代培人員,分別由公司進行一級職業健康安全教育,項目經理部進行二級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現場施工員及班組長(或勞務、外包單位代表)進行三級職業健康安全教育,教育內容為:

  ⒈公司教育:

  ①、講黨和國家的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

  ②、講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勞動、職業健康安全紀律,危險源辨識。

  ③、講 三不傷害 即:遵守操作規程不傷害自己,講究職業道德不傷害他人,居安思危不被他人傷害。

  ④、講遵章守紀,反對違章指揮,反對違章操作。

  ⑤、講公司內、外工傷事故血的教訓。

  ⒉項目經理部教育:

  ①、講職業健康安全、安全防火等規章制度與獎懲制度。

  ②、講施工生產特點,危險地段,應注意的事項及存在的危險源,防范措施與方法。

  ③、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職業健康安全、勞動紀律。

  ⒊班組教育:

  ①、講各工程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職業健康安全、勞動紀律。

  ②、講施工現場應注意的危險源,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

  ③、講使用生產工具(設備的性能,用途和構造,使用的基本方法)。

  ④、講勞保用品的使用與保管,愛護和保管生產工具(設備)和施工現場各種防護設施,職業健康安全標志。

  公司及項目經理部兩級教育,對教育內容要進行考核,造冊登記。教育人和接受教育人要簽字備查。

  ㈡、配合施工的外包隊工人進場,由項目經理、安全員進行入場職業健康安全教育,保衛人員進行治保消防教育,并填好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登記卡(表(四)-2),教育者與接受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的包工隊長或大班長,必須簽名備查。

  二、變更工種工人的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凡有變更工種工作的工人項目部必須及時通知現場安全員進行變更工種工作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教育,責任劃分:由公司變更的,由公司安全部門進行教育。由工地變更的,由現場安全員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教育。變更工種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由教育人員填寫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卡(表(四)-2),教育者與受教育者都要簽字備查。

  三、特殊工種工人的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㈠、國家規定的電工、焊工、架工、司爐工、爆破工、機操工、起重工、小機動翻斗車司機、龍門吊司機等特殊工種,由器材部配合人力資源部申報市勞動保護教育中心進行培訓取證。

  ㈡、凡經勞動保護教育中心培訓發證的電工、焊工、小機動翻斗車司機、起重工、塔吊司機、架工、司發證的機操工、及其它特殊工種,人員在本單位的,器材部必須造冊證件號碼,取證日期都必須登記清楚備查。凡特殊工種人員在工地的,機電工長將本工地的特殊人員名單登記造冊,并送安全員備案。

  四、公司生產管理人員的上崗培訓教育:凡是與施工生產有關的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市一級安全監督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培訓教育(包括證件復審培訓)。由公司工程部、質量安全監督部配合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每年度持證率應達80%以上。

  班組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或班組教育制度

  班組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是搞好職業健康安全最重要的基礎工作。必須當成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為了切實開展好班組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特訂如下制度:

  一、班組長必須認真開展班組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每天上班前在交待當天生產任務的同時,要有針對性的交待職業健康安全,宣講當天工作可能遇到的危險源,并擬訂預案,并作好記錄備查(作為考核的依據)班組班前活動原則上是每天進行,但每周至少應記錄三次。

  二、對不開展班組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的班組,應加強教育加深他們對開展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的認識和理解其重要性。

  三、班前活動開展得不認真,而是抱著走過場即了事的班組。且無作記錄的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或處以罰款。

  四、班長、建筑隊長(大班長)必須參加工地召開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會議,接受職業健康安全教育。

  五、對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開展得好的班組,利用工地黑板專欄等多種形式予以表揚,樹立典型,同時可按照《施工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獎罰制度》給予適當的經濟獎勵。對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開展得不好的班組,利用工地黑板專欄給予暴光,同時可按照《施工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獎罰制度》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

  第五章 年度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制度

  (一)、編制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公布的勞動保護立法和各項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標準為依據,根據公司年度施工生產的任務,各項工程施工的特點確定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項目,針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未能及時解決的問題以及對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等所應采取的措施,做到不斷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的發生。

  (二)、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范圍包括:

  ⒈起重機械上的各種防護裝置及保險裝置(如職業健康安全卡、職業健康安全鉤、職業健康安全門,過速限制器,過卷揚退制器,門電鎖、職業健康安全手柄、職業健康安全制動器等),為了職業健康安全而進行的改裝。

  ⒉各種運轉機械上的職業健康安全起動和迅速停車設備。

  ⒊為職業健康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裝機械和設備。

  ⒋電氣設備安裝防止觸漏電的設施(包括標準配電箱)。

  ⒌為職業健康安全而安設低電壓照明設備。

  ⒍在原有設備簡陋,全部操作過程不能機構化的情況下,對個別繁重費力或危險的起重,搬運工作所采取的輔助機械化設備。

  ⒎在生產區域內危險處所裝置的標志、信號和防護設施。

  ⒏在工人可能到達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處安設的防護裝置。

  ⒐在生產區域內,工人經常過往的地點,為職業健康安全而設置的通道及便橋。

  ⒑消除塵及各種有害物質而設置的吸塵設備及防塵設施。

  ⒒為減輕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動的設施。

  ⒓機械、電氣設備等傳動部的防護裝置。

  ⒔為保持空氣清潔或使溫濕度合乎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而安設的通氣換氣裝置。

  ⒕工作場所的休息室,用膳室及食物加熱設備。

  ⒖購置或編印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參改書,刊物、宣傳畫、標語、幻燈及電影片。

  ⒗建立與貫徹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措施。

  ⒘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所需的工具、儀器。

  ⒙女工衛生室及其設備。

  (三)、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由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在工程開工時依據工程、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經總經理批準后由相關部門執行。

  (四)、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的重大項目由公司組織實施,一般項目均由基層各部門負責實施,質量安全監督部負責定期檢查實施情況(必要時器材部門必須派人共同檢查)。

  (五)、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費用和使用材料,都應切實保證。

  第六章 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為了貫徹 職業健康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的方針,開展職業健康安全檢查活動,消除危險源,根據建設部頒發的《建筑施工職業健康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及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度。

  公司定期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度

  1. 每月25日由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組織有關人員按照部頒標準及對照公

  司與各項目簽訂的項目年度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責任狀和指標合同到各項目經理部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危險源簽發整改通知書,按 三定一落實 限期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對檢查發現的違章違紀者和違反《施工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獎罰暫行規定》的責任人。檢查人員可依《規定》當即開出罰款單。對檢查不予配合的項目,檢查人員可依《公司對項目的獎勵與處罰制度》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2. 每年元旦、春節、國慶節前,對各工地的庫房、食堂及生活區進行一次

  職業健康安全防火、衛生、防雨、防洪等為內容的職業健康安全檢查。消除和預防影響職業健康安全衛生的危險源,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職業健康安全。

  3. 每年底公司對各工地進行一次年終職業健康安全大檢查,同時對項目進

  行年度責任狀的考評。

  第七章 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傷亡事故的報告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報告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

  第五條:質量安全監督部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總經理,并請示上報市、區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

  第六條: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時,公司職業健康安全委員會成員應立即趕赴現場,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及公司職業健康安全委員會正、副主任必須協同事故調查小組調查并及時作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統計、報告傷亡事故。

  第八條: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項目經理、直接責任人員按《公司對項目的獎勵與處罰制度》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項目經理部或公司下屬機構發生工傷事故如符合 災害應急防范處置辦法 所規定的范圍的按 災害應急防范處置辦法 處置;不符合的,由項目經理部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上報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質量安全監督部審核后交總經理審批。

  第八章 公司對項目的獎勵與處罰制度

  根據責任制對責任人按責任大小進行獎勵處罰,公司內部檢查以JGJ59-99標準為主。

  一、 獎勵:

  1. 項目經理部季檢無職業健康安全、火災、中毒事故,失竊經濟損失在500

  元以內,檢查季平均75-85(含75分)不獎不罰,85分(含85分)以上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人員每人每分獎10元,95分以上每人每分獎20元。

  2. 年終項目經理部全年無職業健康安全事故,檢查年平均分在85分以上者

  (含85分)每人獎勵100元。

  3. 在區組織的檢查中,檢查在90分以上者,每人獎勵50元。

  4. 獎金的分配比例由各項目經理部自定。

  5. 職業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勞務等接受市級以上檢查,得到通報表揚的,

  每次獎勵5000元。

  6.年度責任狀考核的獎金評定按責任狀簽定的相關內容執行。

  二、 處罰:

  1、項目經理部檢查季平均分低于85分但高于70分(含70分),每降低1分,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人員每人每分罰10元,70分(不含70分)以下,每降低1分,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每人每分罰30元。

  2、項目經理部年工傷(重傷以上)一人或經濟損失一萬元以內,罰款20xx元;年工傷(重傷以上)二人以上或經濟損失一萬元(含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內,罰款5000-10000元,該項目部經理、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予以通報批評處理;死亡一人或經濟損失六萬元以(含六萬元)上十二萬元以內,罰款15000元,該項目部經理降職使用,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予以待崗處理;年發生二人死亡或經濟損失十二萬元(含十二萬元)以上者罰款三萬元,該項目部經理、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予以辭退。以上除罰款外可參考《員工手冊》相關條款予以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生事故的賠償費用及罰款等經濟損失計入所在項目的成本。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不按工傷事故處理程序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如受傷者或其家屬上訪、到公司機關鬧等)的,罰款1000-10000元。發生事故罰款比例按:[項目部經理: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1:1.2:0.8]分配。

  3、(職業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勞務等)在省、市、區組織的檢查在70分以下或被通報批評,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每人人均罰款100元。

  4、有以下行為的責任人處以100-500的經濟罰款,并按《員工守則》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理。

  ①發現事故險情或隱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②不執行質量安全監督部(包括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組)限期解決的職業健康安全隱患要求的。

  ③對批評或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④發生事故后破壞現場,隱瞞不報、虛報、故意拖延不報告或嫁禍他人的;不積極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造成影響的。

  ⑤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訓,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⑥不按規定進行分部分項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或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無針對性的。

  ⑦不積極執行本制度的其他行為的。

  第九章 施工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獎罰暫行規定

  一、罰則: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個人,罰款20~100元,情況嚴重的,罰款200~20xx元,或清退出場,觸犯刑律的,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1.1 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不按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1.2 攀登、跨越各種欄、網、架、墻、乘坐非載人提升設備上下,從上拋擲物料、垃圾;

  1.3 無證進行特種作業;

  1.4 擅自改變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方案,拆改、移動或故意損壞職業健康安全設施,職業健康安全標志;

  1.5 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擅自動用電器設備的;

  1.6 未經項目批準在宿舍區使用煤油爐、液化汽灶、煤爐、火爐、電爐及其它電熱器具的;

  1.7 擅自留宿非本工地工作人員的;

  1.8 擅自帶未滿16歲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1.9 在宿舍區亂倒垃圾、亂潑臟、廢水的、亂扔煙頭、亂倒剩飯剩菜、亂吐痰的;

  1.10 在宿舍區進行大聲喧嘩、吵架、斗毆、賭博、酗酒的;

  1.2 損害公物,擅自移動宿舍區鋪位的,擅自損壞、拆除、改裝宿舍區床鋪、桌子、椅子及其他設備設施的;

  1.12 不服從管理,拒絕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檢查人員指導,威脅、漫罵、侮辱、毆打管理人員的;

  1.13 違章行為造成隱患、險情、未遂事故、事故或傷害他人,違反操作規程作業的,不配合管理人員對事故、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的;

  1.14 拆改、移動防護設施后,不按要求恢復,也不采取彌補措施的;

  1.15 在木工房、食堂、倉庫、配電房、樓層、外架及其它易燃易爆部位抽煙或未批準使用明火的;

  1.16 偷盜現場的物資、設備、零星配件的。

  2、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班組(隊)(班、隊長)罰款 20~500元,情節嚴重的,罰款1000元~10000元, 情節特別惡劣的,應清通出場,觸犯刑律的,應將責任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造成損失的,應按實賠償;

  2.1 不按規定按時做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教育、交底活動的,每月不按時組織職業健康安全講評活動的(以資料為憑據);

  2.2 項目、公司組織活動,未經批準不參加的;

  2.3 變動本班組人員,不及時將人員變動情況上報項目的;

  2.4 苛扣本班組工人工資,不及時處理工人糾紛引發事故或不良影響的;

  2.5 每周三次不在現場領導本工種工作、碰到緊急情況不及時趕到現場及高危作業時未到場監督的;

  2.6 唆使、威脅或采用其它手段鼓動、 縱容工人鬧事的;

  2.7 不服從項目、公司管理的;

  2.8 違章指揮行為造成隱患、險情、 未遂事故或傷害他人的;

  2.9 不對本班組從事高空、懸空、人工挖孔作業的人員或其它從事特殊工種人員進行身體檢查的;

  2.10 與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后,未與項目簽定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及治安管理責任合同,擅自進入施工現場并開工的;

  2.2 未做到落手清的;

  2.12 隨意亂倒建筑垃圾的;

  2.13 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2.14 不積極主動配合公司、項目的檢查活動的,對提出的隱患不積極整改的;

  2.15 不及時提交本班組兼(專)職安全員、治安消防員名單及其它資料的。

  2.16 因違章指揮或其他違章行為造成事故的,對直接責任班組成員罰款1000-30000元,班組(隊)長罰款5000-50000元,并由班組承擔所有經濟損失。

  二、獎則:

  1、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個人,可以給予100~1000 元的獎勵;

  1.1 模范遵守公司、項目的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及治安管理制度的;

  1.2 發生緊急情況及時排除、制止或報告的;

  1.3 發生工傷事故及時搶救人員及保護現場的;

  1.4 對本項目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采納的;

  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班組,可以給予200~500 元的獎勵。

  2.1 季度或整個施工過程(不滿季度的)不發生輕傷、重傷、死亡事故、勞務手續健全、每月評分季平均分達220分以上(含220分)的;

  2.2 對本項目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采納的;

  2.3 整個施工過程中,未違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及治安管理合同的;

  2.4 項目認定的其它情況。

  三、獎罰兌現:

  3.1 將罰數額由項目專職安全員填寫 獎勵通知單 或 違章罰款單 ,每月與勞務決算書一起報送和兌現。

  本規定自ccccccccc年7月10日起執行。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27

  1、用車范圍:主任、付主任、科長下鄉或到外地開會、機關干部、職工的直系親屬病重或婚、喪、嫁、娶。其它情況一般不安排用車。特殊情況必須用車者,須經領導批準后予以安排。

  2、司機出車要經主任或辦公室批準。辦公室要建立出車臺賬,司機出車歸來后,要將所到地點和行駛里程如實匯報,做到一天一登記。出遠門當天回不來的,回來后次日向主管車輛的辦公室主任匯報。不經批準,司機不準私自出車或開車回家。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已負責,并按規定追究私自出車司機的責任。

  3、司機出車要憑辦公室開據的加油單,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要一單一清,嚴禁無單加油,凡不經批準加油的,辦公室不補加油單。辦公室要每月5號前把購油和每輛車的用油及行車程報主任、付主任各一份,并在機關內部公布。

  4、因工作需要用車者,必須頭一天向辦公室掛號,要說明用車原因和所到單位,事前沒有說明的,不能再到其它地方。

  5、車輛需要維修時,司機要提前寫出修預算交辦公室,報經領導批準后,與財務科共同到維修單位接洽修理,以現金形式及時結清。司機要按預算,把替換下來的舊件交辦公室。每輛車的維修開支每月公布一次。

  6、加強車輛養護工作,司機要保證行車安全,保持車內外清潔,車內不準吸煙。出車時嚴禁用酒,發現出車用酒和車內吸煙及衛生問題,要提出批評并對司機和當事人處20元罰款。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28

  中小學學籍管理制度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入學通知書制,并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手里,接到入學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光內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號。學生學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新生花名冊,上報區教育局教育科審理。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按規定辦理有關轉學手續。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狀況要求借讀的,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借讀學校申請,取得同意后,經區教育行政監管部門審核,條例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方準予借讀。學校建立學籍時,務必注明是借讀,并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和戶口所在地。

  3、借讀生中途借讀的,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校保留,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按照有關管理規定考核評定;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須出具借度證明將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度年限等狀況轉給原學校登記入冊;畢業時由原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屬從始起年級開始借讀的,學籍和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管理與考核,畢業時由借讀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4、畢業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小學借讀生畢業后,須回戶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狀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群眾生活者;

  (3)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貼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或縣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適宜的年級學習。

  四、流失

  凡未經批準中途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學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流失,各校應嚴格執行我區的《關于嚴格控制中小學學生流失的十項規定》應建立健全防輟控流機制,和控流制度堅持月報制度,設立學籍跟蹤調查表,準確記錄每個學生的學籍變動狀況,杜絕中間環節學生流失。

  如有學生流失,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并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應立即向上級教育部門報告。針對學生輟學的原因,區學校聯合當地政府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五、留級與跳級

  1、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秀,確有條件跳級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審批,允許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學習。

  六、畢業

  對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經考察到達小學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經區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證書,并由學校加蓋“畢業”字樣章,對貼合初中畢業標準條件的,由學校發給經成都市教育局驗印的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完成證收,并加蓋“市會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區教育局初等學籍專用”字樣鋼印。

  1、各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的課程標準、教學資料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文化課考試一般在期中、期末進行,由學校同意組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不得組織一命題的期中和期末考試。

  2、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校可按不一樣狀況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3、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者有關教師提出,屬于發給獎狀的由教導主任審核、批準;屬于“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需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透過,由校長予以公布。

  七、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半歐、嚴重損失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狀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忙他們改正錯誤。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篇29

  1、目的

  為了加強生產設施安全管理,防止生產設施事故的發生,提高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證安全生產設施的正常運行,依據國家有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的生產設施的管理。企業生產設施包括:重要設備、特種設備、建構筑物、安全設施、消防設施、電氣及其它設施。

  3、職責

  3.1供應部負責生產設施的采購;

  3.2設備科負責生產設施的建檔、日常管理、維護等。

  4、通用生產設施的管理

  4.1生產設施的規劃、選擇

  4.1.1生產設施的規劃與選擇的類型要符合安全生產的需要;

  4.1.2新生產設施安裝后,經設備科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并編制操作規程,編號登記,訂標牌,確定操作人員后才可投入生產使用。

  4.2建立生產設施管理檔案

  4.2.1對新生產設施及時建立檔案;

  4.2.2建立相應的生產設施安全操作、使用、維護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2.3收集整理所有相關資料,保證生產設施技術檔案的完整和準確。

  4.3生產設施的使用

  4.3.1生產設施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和安裝技術規程的要求進行安裝、調試后使用;

  4.3.2使用操作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4.3.3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常規檢查、維修保養等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

  4.3.4針對生產設施的使用性質制定交接班制度。分班輪換使用或集體使用的生產設施,由當班負責人全面負責,專人使用的生產設施由使用者全面負責生產設施的使用安全;

  4.3.5大型精密設備要嚴格實行定人、定機的管理辦法。

  4.3.6生產設施的使用人員,負責生產設施的日常檢查和保養,并做好日常的檢查保養記錄。

  4.3.7使用的生產設施必須安裝完整的和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防護裝置與相應的安全設施。

  4.4生產設施的檢維修

  見《設備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

  4.5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及設備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4.5.1生產設施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設施損壞和設備事故,根據損壞程度,事故分為:

  (1)一般生產設施安全事故:零部件損壞,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

  (2)重大生產設施安全事故:生產設施受損嚴重,直接經濟損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3)特大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導致生產設施報廢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

  4.5.2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1)一般生產設施安全事故發生后,操作使用人員應立即向所在車間負責人報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

  (2)重大、特大生產設施事故發生后,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保護現場的措施并報告公司負責人及有關職能部門,公司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

  (3)對各類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及時報告,嚴肅處理;

  (4)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生產設施安全管理規定造成生產設施安全事故的領導,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責任大小,分別給予處分或經濟處罰。

  4.6生產設施的報廢

  見《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制度》。

  5、安全設施管理

  5.1安全設施范圍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設施指公司生產現場的各類檢測報警設施、設備安全防護設施、防爆設施、泄壓和止逆設施、以及防靜電裝置和避雷裝置等安全附件。

  (1)檢測報警設施包括:壓力、溫度、液位、流量、組分等報警設施,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于安全檢查和安全數據分析等檢驗檢測設備、儀器;

  (2)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包括: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動、限速、防雷等設施,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設施、防護裝置,電氣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

  (3)防爆設施包括: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泄壓和止逆設施包括:用于泄壓的閥門、安全閥、爆破片、放空管等設施,用于止逆的閥門等設施,真空系統的密封設施等;

  (5)防靜電裝置和避雷裝置包括:防靜電跨接線、避雷針、靜電導出裝置等。

  5.2安全設施的管理

  (1)設備科負責管理廠內的安全設施,建立、完善安全設施技術檔案、臺賬、檢定記錄及檢定計劃,并確保檢定工作按計劃進行實施;

  (2)嚴禁使用性能不符合要求、無產品合格證和銘牌、無相關制造資質的企業生產的安全設施以及超過檢定周期、存在嚴重缺陷和安全隱患的安全設施;

  (3)安全設施應的檢查以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日常檢查包括每班工藝操作人員、管理人員的每日巡檢;專項檢查包括車間、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的專項檢查;

  (4)各車間應對各自界區內的安全設施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專項檢查,并將檢查記錄進行存檔,對檢查出的問題制定詳細的整改措施、整改負責人及整改期限,整改后報生產技術部驗收;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每季度組織一次專項檢查;

  (5)新購買的國家規定強檢的安全設施如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表、有毒有害可燃氣體報警儀等,必須經過檢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6、特種設備管理

  (1)本公司購買、使用的特種設備,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在規定的時間(30天)內向主管部門登記注冊;

  (2)設備科要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內容包括:設計文件、制造單位、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及安裝技術說明書等;特種設備登記注冊表、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定期檢測檢驗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特種設備日常維修保養記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記錄;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才允許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4)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6)設備科對在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和保養、檢查、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檢查。

  (7)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安裝、改造、操作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或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進行。

  (8)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總經理報告相關負責人報告。

  7、相關記錄

  《生產設施清單》

  《生產設施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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