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豬專業合作社章程(通用7篇)
養豬專業合作社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掩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長成員收入,增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則。
第二條 本社由xx村書記婁等人發起,于x年3月11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村養豬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60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高【注法人代表兼理事長】
本社住所:xx鎮xx村.郵政編碼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配合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志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立謀劃,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物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和與農業生產謀劃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從各處買進、銷售成員及同類生產謀劃者生產的產物;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與農業生產謀劃相關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度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和合法取患上的其它資產所形成的產業,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產業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度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產業均等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和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經由過程,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元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當局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當局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度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配置裝備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謀劃活動。
第二章 成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養殖生產謀劃,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則,履行本章則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謀劃活動的企業、事業單元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現真實情況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此類成員不患上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元不患上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則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它前提,如:具有一定的生產謀劃規模或謀劃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商品豬50頭母豬達到10以上,……等。】
第十條 凡切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處理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核并討論經由過程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謀劃設施;
(三)按照本章則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則、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集會決議、監事會集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則規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20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30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決策等事項【注:如,重大產業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謀劃活動中的其它事項】決策方面,至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患上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應變機智,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集會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則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則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踴躍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尺度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力,謀求配合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謀劃設施,掩護本社成員共有產業;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配合利益的活動;
(六)不患上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患上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閉幕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版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竣事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2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謀劃盈余,按照本章則規定返還其響應的盈余所患上;如謀劃虧損,扣減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該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切合法律及本章則規定的前提的,在1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經由過程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經由過程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響應的盈余所患上。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響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則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尺度及增長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謀劃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處理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產業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謀劃活動中的其它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閉幕、清理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謀劃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目、資格、報酬和法定期限;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設立、撤消分支機構。
(十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選舉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注:可具體規定成員代表大會的成員代表的總數,或規定每10名成員選舉一名成員代表,或者其它詳細的規定】。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注:指第十八條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職權。成員代表法定期限1年,可以連選連任。
【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現真實情況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6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郭志強理事長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集會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旬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提議;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與第二十條對應】不能履行或者在規按刻日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15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它成員代理。一名成員至多只能代理3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經由過程;對修改本社章則,改釀成員出資尺度,增長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閉幕、清理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經由過程。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應變機智,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注:成員代表大會依本章則規定行使成員大會職權的,可參照上述成員代表大會選舉或作出決議的程序和規則作出具體規定,且成員代表大會代表的成員表決權總數須切合上述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法定期限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集會;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司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它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查抄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劃一。
(六)履行成員大會給以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5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1人。理事會成員法定期限1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謀劃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處理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處理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類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產業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司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它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給以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集會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贊成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贊成見時,其意見記入集會記錄并署名。理事會集會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司理和百分之10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現真實情況況決定是否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二十六條 本社司理由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謀劃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謀劃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謀劃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它謀劃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謀劃管理人員和其它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給以的其它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司理。
第二十七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司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患上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患上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則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贊成,將本社資金假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錢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它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司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患上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謀劃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當局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季度第3月30日財務按期公然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患上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一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二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則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和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三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度攙扶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它資金。
第三十四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錢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物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它產業權利作價出資,但不患上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謀劃權或者設定擔保的產業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錢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五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六個月內繳清。
第三十六條 以非錢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錢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劃一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司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經由過程,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它成員。
第三十七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經由過程,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三十八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三十九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0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謀劃、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現真實情況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第四十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0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和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5。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現真實情況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一條 本社接受的國度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則規定的要領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閉幕、破產清理時,由國度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產業,不患上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度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二條 當年扣減生產謀劃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60;
(二)按首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和本社接受國度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產業均等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三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經由過程,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產業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四條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的決定【注:或者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委托新鄭市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閉幕和清理
第四十五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旬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六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產業作響應分割,并自分立即處決議作出之日起旬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告竣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閉幕: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閉幕;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它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閉幕;
(四)因不成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謀劃;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打消;
第四十八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閉幕的,在閉幕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名成員組成清理組接管本社,開始閉幕清理。逾期未能組成清理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理組進行清理。
第四十九條 清理組負責處理與清理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產業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產業,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并在清理竣事后,于 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理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條 清理組自成立起旬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旬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一條 本社產業優先支付清理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理方案分配剩余產業。
清理方案須經成員大會經由過程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產業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發生變更的,該當自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三旬日內向本社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五十三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集會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布告方式發布。
第五十四條 本章則由設立大會表決經由過程,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五條 修改本章則,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負責改訂,成員大會討論經由過程后實施。
第五十六條 本章則由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解釋。
養豬專業合作社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鄧等8人發起,于x年1月16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縣養豬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 陸千八佰萬元整。本社法定代表人:鄧
本社住所:xx縣xx鎮北干道,郵政編碼:。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成員出資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從事生豬養殖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九十五。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交書面入社申請,經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等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5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3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1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四)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七)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一)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5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1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1次成員大會【注:至少于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15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5名成員表決。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6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5人。 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20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5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3年后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三十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以及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季度第一月一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3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四十四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九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20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四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公告欄的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發文方式發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七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八條 全體社員一致討論通過專業合作社章程。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或者理事長負責解釋。
養豬專業合作社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名稱:巿生態茶葉農民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 x市xx鎮xx村xx村文化站。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
(一)茶葉種植.毛茶制作.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貯藏、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 本社出資總額:8840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 本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范圍、理事長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章 成員及出資
第十一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二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因成員發生變更,使農民成員低于法定比例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采取吸收新的農民成員入社等方式使農民成員達到法定比例。
第十四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決議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 1.2 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 1.2以上的成員,在本社 生產經營活動 等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 一 票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六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組織成員共有財產,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五)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六)按照章程規定承擔本社的虧損;
(七)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或被撤銷、吊銷及責令關閉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八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
第十九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成員退社時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一個月內,以貨幣形式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經營虧損或負有債務的,資格終止的成員須按其出資額占成員出資總額的比例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所需分攤的虧損及債務應優先從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扣除后返還。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分攤的虧損及債務不應超過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二十一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后一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繼承人未申請入社的,按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二十二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本社就成員除名召開成員大會進行決議的,應在決議前15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被除名的成員,給予其辯解機會。成員大會決議對成員除名的,應在決議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被除名的成員。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自被除名之日起一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不得分配盈余,且應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賠償數額由成員大會決定并從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中扣除,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不足以賠償的,應以成員的其它個人財產償還。
第二十三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本社經營可利用且可以貨幣估價并可依法轉讓的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其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并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出資時間向本社繳付出資。
第二十四條 成員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注:成員人數較多的,本條可另行附頁說明;
第二十五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公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二十六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二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本財務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將理事長簽署的修改后的成員名冊報送登記機關備案。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成員發生變更,使農民成員低于法定比例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采取吸收新的農民成員入社等方式使農民成員達到法定比例。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出資方式、數額及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總額;
(四)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七)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一)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 5 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
的制定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部份職權。成員代表任期 3 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 本社成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4 次,分別于 每季度 召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理事會,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本社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成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一名理事主持。理事會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成員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開成員大會的,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前十五日內通知全體成員并通報會議內容。成員大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成員應當在會議紀錄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 一 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 3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 23 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 2 人。理事會成員任期 3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七)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 10 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三十五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 3 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 3 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 1年后方能當選監事。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三十八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九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四十二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個月 2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四十三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四十四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四十五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四十六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30% 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本年度該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該年度所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總量(額)的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第四十七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10% 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10% 。
第四十八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成員資格終止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份額,不得返還,應當留存本社,重新平均量化為本社成員中的帳戶財產份額。
第四十九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60% ;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五十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本社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競爭或免除解散等需要,經成員大會決議,可與他社合并。本社與他社合并,應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書面形式無法通知的,以公告方式通知。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三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書面形式無法通知的,以公告方式通知。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五)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20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 合作社因章程第五十四條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不能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清算組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
清算組發現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第五十九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第六十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在十日內制作清算報告,報成員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并于清算結束后三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 通知和公告辦法
第六十一條 本社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傳真方式發出;
(四)以公告方式進行;
(五)其他方式
第六十二條 本社召開的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方式進行。
第六十三條 本社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證)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本社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被送達人簽收掛號郵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本社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第 15 日后視為所有相關人員已經收到通知。
第六十四條 本社指定閩北報紙和網站為刊登本社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體。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六十六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養豬專業合作社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名稱:xx縣x鄉村旅游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20萬元,認購股份200股。
(一)為保護社員的合法權益,增加社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本社由韋、莫、韋、莫、莫、韋等人發起,于x年6月1日召開設立大會。本社聘請韋開典為常任總顧問,聘請陳品政為常任顧問,參與策劃管理和推動合作社健康發展。
(二) 本社法定代表人:韋
(三)社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部分按股分紅。
第二條 本社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由旅游和與旅游有關的部門、單位以及從事旅游相關工作的領導專家學者和熱愛旅游的農民等自愿組成的鄉村旅游行業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社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規范行業標準和行為、完善旅游行業自律機制,當好政府與企業的橋梁,促進和加快旅游的發展。
第四條 本社團登記管里機關為xx縣工商局。接受xx縣工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社住所:貴州省xx縣駕歐鄉聯山村,郵政編碼:558402。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社是通過開展鄉村旅游調查研究、對外聯絡、旅游信息咨詢服務、民族工藝品開發、民族服飾、土特產品經營、民族民間歌舞表演等活動,增強x鄉村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促進農民增收。
(一)組織全體社員認真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對旅游管理和客源市場動態進行調查研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建議和咨詢。
(三)加強與相關旅游企業的聯絡,了解企業發展情況。
(四)加強同外地旅游部門和旅游企業的聯系,促進相互間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五)協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人才培訓工作,舉辦有關旅游知識講座,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六)編輯和傳遞旅游信息資料,交流研究成果和工作經驗。
(七)聽取社員對合作社工作的建議,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支持社員開展正常的業務活動。
第三章 社 員
第七條 本社為個人社員。根據發展需要可由股東大會決定吸收團體社員。
第八條 凡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企業、旅游科研、旅游教育和旅游宣傳以及與旅游業有直接關系的組織和個人,符合本會條件,承認本會章程,自愿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準,即成為本社團體社員或個人社員。申請加入本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合作社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合作社。
(三)在旅游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社員入社和程序是:
(一)提交入社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社員證。
第十條 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社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社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得到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編輯出版的有關資料。
(四)對本社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享受本社盈利分紅。
(六)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一條 社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執行本社決議。
(二)維護本社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承擔和支持本社的工作。
(四)積極向本社反映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 社員退社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社員證。社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社員違反本社章程或有違法行為,損害旅游企業信譽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社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社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社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
(三)籌備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四)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社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社設立理事會,由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本社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社經費來源:
(一)社員入股股金;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對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入社員。
第二十五條 本社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支配。
第二十六條 本社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社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本社開支收據經法人代表簽字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社的資產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社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 本社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一條 對本社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方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三條 本社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xx縣工商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 本社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本社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x年6月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或理事會聘請的常任總顧問和常任顧問)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養豬專業合作社章程 篇5
第一條:專業合作社名稱和住所
1、專業合作社名稱: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
2、專業合作社住所:。
第二條:專業合作社經營范圍
蔬菜種植、銷售。
第三條:專業合作社注冊資本:人民幣壹拾萬元。
第四條:成員姓名: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第五條: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比資比例:
第六條: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1、成員的權利:
(1)按照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專業合作社新增資本時,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3)按出資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4)有查閱成員會議記錄和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報表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成員轉讓的股權的權利。
(6)有依法分得專業合作社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2、成員的義務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足額繳納出資的成員承擔違約責任。
(3)專業合作社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5)遵守專業合作社章程。
第七條:成員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成員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全部或部份出資。但轉讓后,成員人數不得少于二人。
二、成員向成員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成員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經成員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成員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成員依法轉讓出資后,專業合作社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和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成員名冊上。
第八條:專業合作社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成員的職權
本專業合作社成員會由全體成員組成,為專業合作社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專業合作社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理事,決定理事的報酬。
3、審議批準專業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審議批準專業合作社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對專業合作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6、對專業合作社的分立、合并、變更專業合作社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7、對成員向成員以外的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8、修改專業合作社章程。
二、成員會議事項規則如下:
1、成員會對專業合作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專業合作社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成員通過。
2、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成員通過。
3、成員會每年舉行二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成員,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成員會議。
4、成員會由成員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成員會會議由理事會負責召集,由理事主持。
6、召開成員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成員。成員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專業合作社設理事一名,理事對成員會負責。理事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成員會的決議。
2、決定專業合作社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專業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專業合作社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專業合作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決定專業合作社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聘任或解聘專業合作社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9、制定專業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專業合作社設經理,由成員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成員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決議。
2、組織實施專業合作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專業合作社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專業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專業合作社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專業合作社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九條:專業合作社的法人代表為理事,由成員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條: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會計
一、本專業合作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合作社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專業合作社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期限公送成員,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專業合作社依法律規定在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專業合作社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專業合作社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專業合作社注冊資金的本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成員會同意,可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專業合作社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成員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四、專業合作社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專業合作社增加資本。
五、專業合作社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專業合作社職工的集體福利。
六、專業合作社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專業合作社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一條:專業合作社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一、專業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經營期屆滿。
2、成員會決議解散。
3、專業合作社因合并或分離需要解散。
4、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需要解散。
二、專業合作社依照前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天內成立由成員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專業合作社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專業合作社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三、專業合作社清算結束,成員會確認后,由清算小組向專業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專業合作社登記,公告專業合作社終止。
第十二條:成員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本章程如有與《專業合作社法》相抵觸的,以《專業合作社法》為準。
第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成員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專業合作社登記機關核準專業合作社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共簽字蓋章貳份,一份送登記機關,一份留本專業合作社存案。
養豬專業合作社章程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張三、李四、 王五 、趙六發起,于x年5月8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市種植專業合作社。
成員出資總額20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張三(理事長)。
本社住所: 市,城區 街 郵政編碼: 。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主要業務范圍如下:(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二)組織收購、銷售社員生產的產品;(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注:業務范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2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退社時與本社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 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10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二次成員大會【注:至少于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理事長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在5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員表決。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本社不設理事會,由理事長對成員大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可以邀請執行監事、經理和成員代表集體討論,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3年后【注: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執行監事做出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長。理事長在接到通知后 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九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本社理事長、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四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六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七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個月內繳清。
第三十九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一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四十二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四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五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六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七條 執行監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本社委托 【注: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九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五十一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30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四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 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 方式發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七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長提出,理事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長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自然人成員)、蓋章(單位成員):
年 月 日
養豬專業合作社章程 篇7
第一章 總 則
我村是茶葉,黃金桂,雪梨,本山,鐵觀音,的生產地,也是本村唯一的民生產業。多年來,在縣、鎮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指導下,我村的茶葉生產有了較快發展。為了適應市場準入的需要,確保茶葉食品衛生質量安全,切實提高茶葉質量,增強市場及出口競爭力,經協商,成立“xx縣茶葉專業合作社”。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名稱:xx縣茶葉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xx村村部
第三條 本合作社是由本村的茶農、茶葉經營者以自愿的原則組織起來的松散型的組織,以技術交流、優勢互補、相互幫助、技術引進等方式提高茶葉初制水平,制作衛生質量符合標準的產品,適應市場準入的需要。經營者應確保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不得以劣充優、以次充好,不得哄抬價格,以誠信經營為宗旨,同時注冊“雪梨園”“能語”商標,統一打造茶葉市場,做到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保護、謀求發展。
第四條 社員以自愿組合、形成聯保小組,在組長指導下,實行社員互相監督。
第五條 茶農在茶葉采摘進須經茶園抽樣送檢,如果茶葉抽檢超過規定農殘標準,應支付聯保小組的全部抽樣檢測費用等,并向社會曝光。大部份產品符合衛生標準方能批準(不符合部份給予限期改進)銷售。茶葉加工企業和茶葉經營者必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商標注冊證等復印件。
第六條 本社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 本社出資總額:伍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 本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范圍、理事長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章 成員及出資
第十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一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社員投資情況及成員名冊附后)
第十二條 本社因成員發生變更,使農民成員低于法定比例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采取吸收新的農民成員入社等方式使農民成員達到法定比例。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1.社員有接受技術培訓、技術交流的權利;
2.社員有權享受政府給本社的各項優惠政策;
3.社員有利用本社品牌,銷售自產的符合衛生質量標準的茶葉原料、半成品、成品;
4.在外從事經營活動的社員可優先收購本社茶葉;
5.從事經營活動的社員可受本社的委托,經營本社產品;
6.從事經營活動的社員可以利用本社的品牌,經營本社符合衛生質量標準的茶葉;
7.社員有權享受本社經營的批發價農藥、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
第十五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1.社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遵紀守法,熱愛合作社,自覺遵守《章程》各項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維護本社品牌;
2.社員必須及時向理事會反映生產經營情況,并提出合理化建議和建設性意見;
3.社員必須積極地參與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
4.社員的每片茶園必須隨時接受茶青采樣抽檢,并承擔檢測費用。
5.如果違反本章程,經教育不改者,責令其退出本社。
6.本社社員購買本社以外茶葉產品,不得以本社名義銷售,否則視為侵權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或被撤銷、吊銷及責令關閉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七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
第十八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本章程另有規定或成員退社時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后3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 本社屬群眾性自發的、松散型的經濟活動組織,以科技培訓、技術交流、技術引進和市場信息的傳遞等方法,全面提高茶葉質量、經營者的素質和技術水平,做到四個統一。逐步引向品牌化、專業化、規模化生產、經營。
1.統一品牌:本社將注冊一商標,對本社社員生產符合衛生安全的產品統一商標打造品牌,統一加工、銷售。由一名副理事長專門負責茶葉加工及銷售,實行連鎖直銷。
2.統一管理:
(1)對每位社員的各地片的茶園面積、品種、各季產量、各季檢測情況,實行動態管理,造冊登記。
(2)統一取樣檢測。根據社員各角落的頒情況分成若干個組,在每季采摘前采取異組相互抽采茶青的辦法取樣送檢。
(3)對經檢測合格的茶園、產量,給予發證。
3.統一合理使用農藥:
(1)合作社必須在找一家資質好的農藥批發商,與其簽署供貨及安全合同,用批發價(加上少量費用)供應社員。
(2)農藥經營者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責任心較強的社員經營,應接受農技、農資部門的培訓和指導,在農茶局指導下,建立茶樹病蟲害測報站,及時發布病蟲情報,不得善自采購合同以外的農藥。在銷售農藥時必須實行處方制度,做到可追溯性。
(3)在農技部門及農藥供應商的指導下,統一施用。
4.統一廣告:
本社的商標品牌,社員自產的產品質量、衛生指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統一在電視臺、報紙等做廣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出資方式、數額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四)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七)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一)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20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本社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2次,分別于3月與11月召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理事會、監事會(或執行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本社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成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一名理事主持。理事會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成員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執行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執行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開成員大會的,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前十五日內通知全體成員并通報會議內容。成員大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四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方式,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15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2人。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種種協作活動;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七)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度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季度第3月20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六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撮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七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三十八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三十九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
第四十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接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一條 執行監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本社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三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