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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發(fā)布時間:2023-03-07

有限公司章程(精選28篇)

有限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并受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 稱:市 有限公司。

  住 所:市 區(qū) 路 號 樓 層 室。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yè)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 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 個:

  甲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zhí)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zhí)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jiān)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的規(guī)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jiān)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yōu)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guī)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yè)務發(fā)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fā)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或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或: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繳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fā)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jiān)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zhí)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或:執(zhí)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長一人。(注:是否設副董事長自行決定)

  或: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壹名,執(zhí)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會任命產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或:

  第二十五條 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六條 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或:

  第二十六條 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或:

  第二十七條 執(zhí)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或: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或:

  第二十九條 執(zhí)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guī)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或: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注:由公司自行決定)。經理對董事會(或: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或: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yè)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yè)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成員 名(注:不得少于3人),監(jiān)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 名〈注:1-2名〉),監(jiān)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監(jiān)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guī)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guī)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注:自然人為簽名):

  甲 方: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姓名或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公司名稱:公司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企業(yè)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注意:股東以認繳注冊資本為限承擔責任,認繳金額不是越高越好,請謹慎評估自己的責任能力和公司的實際需求。)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注意:出資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可以是知識產權或其他無形資產。出資采取認繳方式,在公司存續(xù)期根據公司實際需求實繳到位即可?梢苑制诔鲑Y。內容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下列表格中調整。)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出資額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A

  實物

  貨幣

  B

  貨幣

  C

  貨幣

  其中,為核心創(chuàng)始人。(認定核心創(chuàng)始人后可以設定控制權保障條款。)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注意:出資證明書對股東很重要,尤其是隱名股東,這是股東資格的證據之一。股東名冊上預留股東地址,作為以后通知股東的聯系地址。)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對外擔保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的對外投資做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因任何方式導致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改變做出決議;

  (十三)對公司引入新股東做出決議;

  (十四)對嚴重違反股東義務的股東解除其股東資格做出決議;

  (十五)對股東能否經營或參與經營與公司業(yè)務相競爭的業(yè)務做出決議;

  (十六)對公司與股東或股東的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做出決議;

  (十七)確定公司主要資產及對公司對外轉出主要資產做出決議;

  (十八)對公司的重大技術改變作出決議;

  (十九)重大人事任免、公司機構設置或薪酬設置及調整;

  (二十)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創(chuàng)立初期側重效率,故只設執(zhí)行董事,但因只有一人,考慮安全,執(zhí)行董事的職權應小于董事會,將部分職權收歸股東會。在公司設董事會時,股東會職權和董事會職權根據實際需求調整。)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以上第(七)(九)。。。。。。(十八)為公司重大事項。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行使職權。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調整時間)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會通知為書面通知,以股東預留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的地址為準,通知以交寄中國郵政EMS之日起三日視為送達。(可同時電話、短信、微信、郵件通知,但為輔助方式,有爭議時,以郵寄為準)

  股東會通知應當載明出席和列席人員、會議時間、會議地點、議案內容(表決事項)。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執(zhí)行董事主持。

  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東不能親自出席股東會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但被委托人不得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yè)務,否則,股東會有權拒絕其參加股東會,該股東視為對本次股東會表決事項投棄權票。該被委托人亦不得泄露公司商業(yè)秘密,否則,該股東與被委托人向公司或其他股東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股東會須經全體股東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該條款為避免表決權占優(yōu)勢的大股東一人開會說了算的情況,也就是說如果有三個股東,至少有兩個股東開會才能做出決議。這體現有限公司的人和性質,同時亦加強安全保障,避免一人對公司重大事項做決定的情況。公司根據自己的股東人數選擇適用或調整比例)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委托他人出席的,被委托人應當簽名并附授權委托書。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如下比例:即各股東的實際表決權)(表決權可以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對于本章程第7條所列公司重大事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可以高于三分之二,視公司實際情況而定)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反對的股東人數大于同意的股東人數的,可以啟動股東會糾錯機制。(糾錯機制的幾個前提:1、人非圣賢,孰能無過;2、重視反對意見;3、出資越多的人所負的責任越大。4、安全和效率之間,傾向效率,但以程序保障安全。所以,建議程序為:充分發(fā)表不同意見,完整記錄,尋找外部專家,設定期限,最終仍尊重表決權。糾錯機制不改變原有議事規(guī)則)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非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不得從事與公司業(yè)務相競爭的業(yè)務。否則,視為該股東放棄表決權和公司經營參與權,只享有其股權對應的財產權利,其指派執(zhí)行董事或監(jiān)事由股東會更換,其股權對應的表決權由其他股東按本章程規(guī)定的表決權比例享有。(本條款與股東除名條款配合選用。股東除名的事項中可包括違反嚴重競業(yè)禁止)

  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作出決定。

  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無效。

  股東會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執(zhí)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zhí)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執(zhí)行董事就任前,原執(zhí)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執(zhí)行董事職務。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執(zhí)行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涉及金額達到公司凈資產%的,應當報股東會審批。(本條款內容仍是對執(zhí)行董事的職權做限制,以保障公司安全。)

  執(zhí)行董事做出的決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無效;違反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股東會有權撤銷并要求執(zhí)行董事承擔相應責任。

  在下列情況下,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的;

  執(zhí)行董事提議的;

  監(jiān)事提議的;

  公司股東超過名的;

  執(zhí)行董事違法或違反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或有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的行為的;

  公司凈資產達到的;

  ……(因執(zhí)行董事為過渡階段的選擇,在公司需要或者公司有能力設立董事會時,應當設立董事會。這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zhí)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zhí)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設監(jiān)事一名,監(jiān)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jiān)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jiān)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監(jiān)事就任前,原監(jiān)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監(jiān)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六)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jiān)事可以對執(zhí)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jiān)事發(fā)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xié)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監(jiān)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zhí)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股權轉讓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但同等條件下,核心創(chuàng)始人有權優(yōu)先購買。

  公司股權鎖定期年,股東在鎖定期內不得轉讓股權。(一般適用于比較初始階段的股權和用于激勵的股權)

  股東不得向公司競爭者轉讓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不違反公司章程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通知內容應包括:出讓方、受讓方、轉讓股權比例、交割時間、轉讓價格、付款時間、付款條件、附加條件等。

  通知以股東預留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的地址為準,通知以交寄中國郵政EMS之日起三日視為送達。

  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在通知中的付款時間不按同等付款條件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對內或對外股權轉讓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改變的,應當召開股東會。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xù)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xù)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xù)的。

  (四)本章程第7條規(guī)定的其他公司重大事項。

  回購價格以股東投資協(xié)議約定為準,無約定的,由股東與公司協(xié)商,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xié)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使異議股權回購權的股東不享有該表決事項帶來的公司收益,同時亦不承擔相應損失,確定價格涉及評估的,評估費用由公司承擔。

  本條款項下權利的行使,不得損害公司債權人權益。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按實際出資且未抽逃的比例行使,未出資的,無權行使。

  全部股東一致同意,以下情況啟動股東除名機制: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的;

  經公司通知,在合理時間內不配合公司辦理需股東配合的行政事項導致公司不能正常經營的;

  連續(xù)三次不參與股東會也不指派代表參與股東會,對股東會事項不進行表決導致股東會無法形成有效決議的;

  股東泄露公司商業(yè)秘密或技術秘密的;

  股東未經股東會同意,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yè)務的;

  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經營或者是破壞股東之間信賴合作關系的情形。

  (主要考慮以下幾方面:不履行股東最基本的義務,如違反出資義務;濫用股東權利影響公司經營的;違反競業(yè)禁止義務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損害公司破壞股東關系的情形。)

  前述情形發(fā)生的,經過除該行為股東之外的全體其他股東四分之三以上人數同意的,該行為股東被解除公司股東資格。

  (公司憑股東會決議向法院起訴解除被除名股東的股東資格。)

  (股東除名是對股東個人是非常嚴厲的懲罰,需要慎重進行。但為了保障公司正常運行,又不得不做,故規(guī)定較高的人數表決。同時,該條款應當是所有股東一致同意寫入公司章程的。)

  股東被除名的,公司有權以該股東的出資額原價回購其全部股權。股東對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

  (除名股東的股權回購應當是懲罰性價格,在章程制定時可以由股東協(xié)商確定。)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由股東會決定是否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會決議確定不能繼承股東資格的,其合法繼承人享有該自然人股東所持股權對應的全部財產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紅、轉讓、按出資比例優(yōu)先增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余財產等)。合法繼承人只享有財產權利的,該股權對應的表決權由其他股東按本章程規(guī)定的行使表決權的比例享有,但合法繼承人轉讓該股權時,所轉讓的應當是全部股東權利。

  自然人股東離婚的,其配偶不因財產分割獲得股東資格。

  法人股東變更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該法人股東繼續(xù)享有其所持股權對應的財產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紅、轉讓、按出資比例優(yōu)先增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余財產等),但是否繼續(xù)享有表決權,由股東會決議決定。股東會決議表決其不享有表決權的,表決權由其他股東按本章程規(guī)定的行使表決權的比例享有,但該股權轉讓的除外。

  法人股東分立的,分立的公司是否享有表決權,從上述規(guī)定。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制作。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0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可以另行規(guī)定期限)。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注意: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有稅后利潤的,每年向股東分配紅利,分配比例以本章程第40條規(guī)定為準。

  股東會或者執(zhí)行董事違反前款規(guī)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guī)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權不得分配利潤。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公司股東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二十年,從《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yè)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yè)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

  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核心創(chuàng)始人因任何原因離開公司的,公司進入清算程序。

  公司因本章程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十章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章程可根據公司情況認定高管人員,如技術負責人,市場推廣負責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yè)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yè)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guī)定選舉、委派董事、監(jiān)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yè)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yè)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股東會要求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jiān)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jiān)事行使職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章程規(guī)定的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jiān)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jiān)事有上述行為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執(zhí)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jiān)事或執(zhí)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饲址腹竞戏嘁,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前述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股東會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 、 和 (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為50人以下。)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并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元。

  (注: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對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的限制,因此,注冊資本最低可以為“1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注: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首次出資比例和最長繳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對貨幣出資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權可以全部用非貨幣方式出資,出資期限可以為100年甚至更久。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產的情況下,股東認繳的出資仍需要實繳,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故認繳的出資額不可任性。此外,自20xx年3月1日起,股東繳納出資后,不再要求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公司登記機關也不再要求提供驗資證明,不再登記公司股東的實繳出資情況,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事項。)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七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 審議批準公司監(jiān)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注: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行使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注:可另行約定不同召開時間,如每季度/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注:可另行約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可以另行約定,如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按照50%:20%:20%:10%的比例。)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可以另行約定,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此標準,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東有一票否決權等)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可以另行約定,如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東有一票否決權等)

  (注:本條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條款,可直接決定公司的控制權,應特別慎重。)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代理權限。

  第十三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注:也可以約定為:董事會)作出決定。(此處還可以補充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制)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股東或者受前款規(guī)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guī)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注:公司法規(guī)定董事會成員為3-13人,可自行確定具體人數),任期每屆為三年(注:可另行約定,不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注:可另行約定,如:股東會選舉、特定股東委派)

  (注: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guī)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zhí)行董事,不設董事會。但是,本章程中涉及董事會的相關條款均需要予以調整。)

  第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注: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代理權限。非董事人員不得代理出席董事會。

  第十八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由全體董事過半數(注:可做不同約定,如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無效。

  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本章程可對上述八項職權另行約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經理非必設機構,如不設經理的,應刪除本條)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一人(注:最多二人,三人以上需設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注:有限責任公司如設監(jiān)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本章程中涉及監(jiān)事的條款應相應調整。)

  監(jiān)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jiān)事就任前,原監(jiān)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監(jiān)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二十二條 公司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 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 。(注: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第二十三條 監(jiān)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jiān)事發(fā)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xié)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四條 公司監(jiān)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注:也可以約定:由經理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第二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注: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不使用上述條款,對股權轉讓另行約定。需要注意,如涉及到對股權的處分,如離職或者退休必須退股等,本章程應當經全體股東簽署,否則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第二十七條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xù)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xù)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xù)的。

  合理的價格,是指上述股東會決議作出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凈資產金額乘以收購的股權比例之積。(注:本條款表述供參考,可做不同約定或者刪除)公司應當在因上述股權收購發(fā)生的公司變更登記完成后三十日內向被收購方支付股權收購價款。

  第二十九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注:本條可以做相反約定,并規(guī)定該股權的處置方案,如: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東資格繼承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且公司股東會未作出減資決議的,視為同意繼承。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自然人的股權,股權轉讓價格為自然人股東死亡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凈資產金額乘以收購的股權比例之積;不購買的,視為同意繼承。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事務所審計,于次年3月31日前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注:我國目前不強制要求所有公司出具年度審計報告,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如不需要審計,應刪除下劃線部分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注:可以做不同約定,如認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分配。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注:也可以約定為: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長期,(注:可約定固定期限,如二十年)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營業(yè)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yè)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

  第三十六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七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解散時,應當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清算。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yè)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章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注:可補充約定其他人員)。

  第四十條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yè)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yè)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股東會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四條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注:可以另行約定,如認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的,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不得參加本事項的表決。上述股東會決議通過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注:供參考,可刪除)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

  第四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設立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上范圍以工商部門核定的為準)

  第四章 公司認繳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及出資期限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公司認繳注冊資本X萬元,股東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時間、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及核發(fā)日期并由公司蓋章。出自證明書遺失的,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fā)。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七條 股東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繳納出資期限、認繳注冊資本金額、出資方式一覽表:

  股東姓名(名稱)

  證件號碼

  繳納出資期限

  認繳注冊資本金額(萬元)

  出資方式

  (一般自章程簽訂20年)

  貨幣

  例如:2034年3月2日前

  貨幣

  合 計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十三) 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按季度定時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有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產生。執(zhí)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zhí)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五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 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在發(fā)生戰(zhàn)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六條 公司可設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八)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對股東會負責,監(jiān)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 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三)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 在發(fā)生戰(zhàn)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 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30年,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 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的除外;

  (三) 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 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guī)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本章程規(guī)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jiān)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yōu)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yōu)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guī)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0.%投資創(chuàng)業(yè)。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zhí)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zhí)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jiān)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zhí)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投資創(chuàng)業(yè)。

  第二十七條 監(jiān)事任期每屆三年,監(jiān)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jiān)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zhí)行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3、當執(zhí)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zhí)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yè)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guī)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guī)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guī)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投資創(chuàng)業(yè)。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有限公司章程 篇6

  ______有限公司于__年__月__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______(登記事項1)、____(登記事項2),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__條原為:“………………””。

  現修改為:“………………”。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 月 日(加蓋公司公章)

有限公司章程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認繳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一個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

  營業(yè)期限:

  第六條 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注: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yè)應表述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名稱(姓名)

  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認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認繳期限

  實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九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交付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fā)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fā)。

  第十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一、 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 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一、 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股東可以決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產生的辦法、職權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執(zhí)行董事、經理和監(jiān)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xié)調、監(jiān)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業(yè)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yè))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yè))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guī)定所委派的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 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執(zhí)行董事、 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yè)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zhí)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zhí)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執(zhí)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yè)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以下權力: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委派和更換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或監(jiān)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1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執(zhí)行董事、經理、監(jiān)事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zhí)行董事一名。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 執(zhí)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經理擔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 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zhí)行股東的決定,制定實施細則;

  三、 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 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 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執(zhí)行董事任期為三年 ,可以連選連任。執(zhí)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 公司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的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五、 向股東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 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只設監(jiān)事_1__名,由股東決定 ;監(jiān)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根據股東決定可連任;本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監(jiān)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提交審計報告,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五)說明書;(六)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上一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五條 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

  第三十六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公司的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guī)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與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與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作出決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xié)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決定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合并分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guī)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后,才能向股東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zhí)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有限公司章程 篇8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增加股東和注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注冊,注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_公司。”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萬元。”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股簽字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9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增加股東和注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注冊,注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_公司。”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萬元。”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股簽字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項: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因轉讓出資變更股東,若提交的是新章程,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fā)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45日后)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打印,可雙面打印;多頁的,應打上頁碼,加蓋騎縫章;內容涂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公司章程的修改

  一、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動的依據。公司是否修改自己的章程,法律規(guī)定由公司自己決定。公司修改章程也是一種民事活動,要依法進行,修改程序要合法,修改內容更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否則,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二、是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方面有法定的要求

  即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要符合法定人數,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在提出修改公司章程時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同意,經修訂的章程也必須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 東同意。否則,修訂后的章程無效,原公司章程繼續(xù)有效。公司章程修改后,還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有限公司章程 篇10

  為了規(guī)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號××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經營項目應符合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標準術語)。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 公司股東名錄

  第五條 公司股東名錄:

  股東名稱 認繳出資額 出資 出資 持股比例

  或姓名 (萬元) 方式 時間 (%)

  貨幣或非貨幣

  第六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的時間由全體股東約定。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1)

  (12)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 (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全體股東約定)。定期會議應于每年 月按時召開(全體股東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全體股東約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3至13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 人(可不設),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全體股東約定產生辦法)。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 (三)年(全體股東約定),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擔保數額不得超過 萬元)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2)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全體股東約定),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有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9)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jiān)事會,成員為 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 人(1-2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jiān)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監(jiān)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jiān)事共同推舉一名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本款僅限于公司設監(jiān)事會的情形)

  第十八條(設監(jiān)事會條款)監(jiān)事會每年召開 次會議(至少一次),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jiān)事會會議。

  監(jiān)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監(jiān)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所作出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jiān)事通過。

  監(jiān)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jiān)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監(jiān)事會、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7)

  (8)

  監(jiān)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jiān)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長或經理)擔任(全體股東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 年/長期(全體股東約定),自《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二十四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未就出資轉讓召開股東會的,股東應就其出資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出資;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的除外;

  (3)股東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 條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修訂,自公司變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發(fā)起設立的方式設立。

  第三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六條 公司營業(yè)期限:永久存續(xù)(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一條 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jié) 股份發(fā)行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條 公司發(fā)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四條 公司股份的發(fā)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十五條 公司的股票面值為每股人民幣壹元。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票采取紙面形式,為記名股票。

  第十七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萬股,全部由發(fā)起人認購。

  第十八條 發(fā)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認購的股份數:

  ┌────────────────┬────────────┬───────────┐

  │    發(fā)起人的姓名或名稱   │   認購的股份數   │    股份比例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條 發(fā)起人的出資分次繳付。

  首次出資情況:

  ┌─────────────┬─────────┬────────┬─────────┐

  │  發(fā)起人的姓名或名稱  │   出資金額   │  出資方式  │   出資時間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次出資情況:

  ┌─────────────┬─────────┬────────┬─────────┐

  │  發(fā)起人的姓名或名稱  │   出資金額   │  出資方式  │   出資時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二節(jié)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fā)展的需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注冊資本:

  (一)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核準,向社會公眾發(fā)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國家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通過,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依照前款規(guī)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該部份股份;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該部份股份。

  公司依照前條第(三)項規(guī)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超過本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付;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jié) 股份轉讓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五條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六條 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jié) 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二十八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票和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三十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jiān)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查閱有關公司文件,獲得公司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 股東提出查閱有關公司文件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方式、出資時間,按期足額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或者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xié)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第二節(jié) 股東大會

  第三十五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 審議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大會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六個月之內舉行。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fā)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guī)定人數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份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jiān)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xù)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依據《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負責召集股東大會的監(jiān)事會或者股東稱為股東大會召集人

  第三十九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三)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四)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五)會務常設聯系人的姓名、電話號碼。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二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為法人的,委托書應當加蓋法人印章并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

  第四十三條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法人股東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

  第四十四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1.委托書簽發(fā)日期和有效期限;

  2.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四十五條 委托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委托書,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

  第四十六條 出席股東大會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應載明參加會議人員的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四十七條 監(jiān)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fā)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2.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三十日內沒有發(fā)出召集會議的通告,提出召集會議的監(jiān)事會或股東可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后三個月內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召集的程序應當盡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程序相同。

  監(jiān)事會或股東因董事會未應前述要求舉行會議而自行召集并舉行會議的,由公司給予監(jiān)事會或股東必要協(xié)助,并承擔會議費用。

  第四十八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fā)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股東大會召集人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不應因此而變更股權登記日。

  第三節(jié) 股東大會提案

  第四十九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股東大會召集人;股東大會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股東大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章程規(guī)定不相抵觸,并且屬于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大會職責范圍;

  2.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3.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股東大會召集人。

  第五十一條 股東大會召集人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五十二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股東大會召集人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四節(jié) 股東大會決議

  第五十三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但是,股東大會在選舉董事、監(jiān)事時,可以通過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第五十四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五十五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發(fā)行公司債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變更公司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收購本公司股份;

  (六)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對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提供擔保的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七)公司章程規(guī)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除前條規(guī)定以外的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第五十七條 董事、監(jiān)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董事、監(jiān)事候選人由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以書面推薦的方式提名,該推薦函須附候選人簡歷和基本情況,并應于股東大會召開15日前提交或送達公司股東大會召集人,召集人在審查確認提名候選人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規(guī)定的條件后,將其列入候選名單,并以提案方式提請股東大會審議表決。

  第五十八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五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六十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決議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算;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的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即時點票,提出異議的人可以參加點票。如果主持人不按照異議人的要求進行點票或者不同意異議人參加點票的,該項審議事項的表決結果無效。

  第六十一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yè)秘密不能在股東大會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六十二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fā)言人對每件審議事項的發(fā)言要點;

  (五)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jiān)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大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六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的保管期限為二十年。

  根據有關主管機關的規(guī)定或要求,公司應當將有關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制作成股東大會決議,供有關主管機關登記或備案。該股東大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第六十四條 對股東大會到會人數、參會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托書、每一表決事項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或律師見證。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一節(jié) 董事

  第六十五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無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十六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應當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六十七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除經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者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四)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yè)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六)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他人;

  (七)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yè)機會;

  (八)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十)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一)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披露該信息:

  1.法律有規(guī)定;

  2.公眾利益有要求;

  3. 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六十八條 未經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六十九條 董事個人或者所任職的其他企業(yè)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系時(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準同意,均應盡快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

  第七十條 董事會在審議表決有關聯關系的事項時,董事長或會議主持人應明確向出席會議的董事告知該事項為有關聯關系的事項,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應予回避。在有關聯關系的董事向董事會披露其有關聯的具體情況后,該董事應暫離會議場所,不得參與該關聯事項的投票表決,董事會會議記錄應予記載。

  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有關聯關系的董事,不得就該等事項授權其他董事代為表決。

  第七十一條 本節(jié)有關董事義務的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jié) 董事會

  第七十二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設副董事長人。

  第七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fā)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選舉或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匯報并檢查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四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七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由董事會召集的股東大會;

  (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三)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zhí)行;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

  (五)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六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七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jiān)事。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時;

  (三)監(jiān)事會提議時。

  第七十九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自行決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八十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fā)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十二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八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委托人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八十四條 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記名投票表決,每一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第八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發(fā)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

  董事會會議記錄的保管期限為二十年。

  根據有關主管機關的規(guī)定或要求,董事會應當將有關事項的表決結果制作成董事會決議,供有關主管機關登記或備案。該董事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第八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fā)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八十七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章程、股東大會決議的規(guī)定,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八十八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者按照有關規(guī)定,可以設獨立董事,由股東大會聘任或解聘。獨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公司股東或股東單位的任職人員;

  (二)公司的內部工作人員;

  (三)與公司有關聯關系或與公司管理層有利益關系的人員。

  第三節(jié) 董事會秘書

  第八十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

  第九十條 董事會秘書應掌握有關財務、稅收、法律、金融、企業(yè)管理等方面專業(yè)知識,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質,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職業(yè)操守,能夠忠誠地履行職責,并且有良好的溝通技巧和靈活的處事能力。

  第九十一條 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準備和遞交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

  (二)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并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的保管;

  (三)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合法、真實和完整;

  (四)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員及時得到有關記錄和文件。

  (五)促使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明確各自應擔負的責任和應遵守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公司章程等有關規(guī)定;

  (六)協(xié)助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

  (七)為公司重大決策提供咨詢及建議;

  (八)辦理公司與證券登記機關及投資人之間的有關事宜;

  (九)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十二條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第九十三條 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總經理

  第九十四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九十五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連聘可以連任。

  第九十六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七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九十八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jiān)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jiān)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zhí)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九十九條 總經理擬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

  第一百條 公司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忠實和勤勉的義務。

  第一百零一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guī)定。

  第七章 監(jiān)事會

  第一節(jié) 監(jiān)事

  第一百零二條 監(jiān)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每屆監(jiān)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大會決定,但是,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不得少于監(jiān)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或更換。監(jiān)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一百零四條 監(jiān)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本章程有關董事辭職的規(guī)定,適用于監(jiān)事。

  第一百零五條 監(jiān)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忠實和勤勉的義務。

  第二節(jié) 監(jiān)事會

  第一百零六條 公司設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會由各監(jiān)事組成。

  監(jiān)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 名,監(jiān)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通過選舉產生或罷免。監(jiān)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監(jiān)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jiān)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監(jiān)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jiān)事共同推舉一名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

  第一百零七條 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

  (五)向股東大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列席董事會會議;

  (八)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零八條 監(jiān)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yè)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fā)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零九條 監(jiān)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監(jiān)事。

  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jiān)事會會議,監(jiān)事會主席應當在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臨時監(jiān)事會會議。

  第一百一十條 監(jiān)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fā)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節(jié) 監(jiān)事會決議

  第一百一十一條 監(jiān)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jiān)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jiān)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監(jiān)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一十二條 監(jiān)事會會議應當由監(jiān)事本人出席,監(jiān)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jiān)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監(jiān)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監(jiān)事的權利。監(jiān)事未出席監(jiān)事會會議,亦未委托其他監(jiān)事代為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 監(jiān)事會決議的表決方式為記名投票表決,每一名監(jiān)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一百一十四條 監(jiān)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jiān)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監(jiān)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發(fā)言作出說明性記載。監(jiān)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

  會議記錄保管期限為二十年。

  根據有關主管機關的規(guī)定或要求,監(jiān)事會應當將有關事項的表決結果制作成監(jiān)事會決議,供有關主管機關登記或備案。該監(jiān)事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監(jiān)事簽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節(jié)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日內編制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產負債表;

  (二)利潤表;

  (三)利潤分配表;

  (四)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

  (五)會計報表附注。

  第一百一十八條 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制作。

  年度財務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一百二十條 公司的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二)提取稅后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向股東分配紅利。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紅利。

  第一百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fā)事項。

  第二節(jié)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yè)務,聘期一年,可以續(xù)聘。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經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閱公司財務報表、記錄和憑證,并有權要求公司的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有關的資料和說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為會計師事務所履行職務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資料和說明;

  (三)列席股東大會,獲得股東大會的通知或者與股東大會有關的其他信息,在股東大會上就涉及其作為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事宜發(fā)言。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節(jié) 通知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fā)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形式。

  以專人或郵件方式無法送達的,方才使用公告方式。

  第一百二十七條 公司發(fā)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二十八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監(jiān)事會的會議通知,可以以傳真方式進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三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傳真方式送出的,以傳真記錄時間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三十條 被通知人按期參加有關會議的,將被合理地視為其已接到了會議通知。

  第一百三十一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二節(jié) 公告

  第一百三十二條 公司在公開發(fā)行的報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jié)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三十三條 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司合并或分立按者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董事會擬訂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guī)定作出決議;

  (三)各方當事人簽訂合并或者分立協(xié)議;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辦理有關的公司登記。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合并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jié)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五)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人員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的方式選定。

  公司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協(xié)議辦理。

  公司因前條第(四)、(六)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yè)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

  第一百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一百四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公告?zhèn)鶛嗳?

  (二)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四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條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四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一百四十四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和分配: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三)繳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財產。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guī)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四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告和財務帳冊,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四十七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修改后,章程規(guī)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fā)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四十九條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發(fā)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不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將修改后的章程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五十條 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公司登記機關最近一次登記或者備案后中文版章程為準。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過半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全體發(fā)起人蓋章、簽名

  年  月  日

  備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全體股東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公司法》并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章程樣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公司登記而擬訂的,僅供申請人參考,并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請人借鑒本章程樣本時,除《公司法》第八十二條所規(guī)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余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

  四、申請人借鑒本章程樣本時,可以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但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相抵觸。

  五、本章程樣本中帶有下劃線處,申請人可以根據情況對有關的比例或者人數進行調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樣本所設定的比例或者人數。

  六、公司可以不設置副董事長、監(jiān)事會副主席、副總經理等職務,非上市公司可以不設置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等職務。申請人決定不設置上述職務的,應當在參照本樣本制訂章程時,修改或刪除有關條款。

有限公司章程 篇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一個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營業(yè)期限:

  第二章 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注: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yè)應表述實繳情況。)

  第八條 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九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交付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fā)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fā)。

  第十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一、 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 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一、 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股東可以決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產生的辦法、職權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執(zhí)行董事、經理和監(jiān)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xié)調、監(jiān)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業(yè)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yè))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yè))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guī)定所委派的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 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執(zhí)行董事、 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yè)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zhí)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zhí)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執(zhí)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yè)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以下權力: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委派和更換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或監(jiān)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1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執(zhí)行董事、經理、監(jiān)事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zhí)行董事一名。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 執(zhí)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經理擔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 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zhí)行股東的決定,制定實施細則;

  三、 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 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 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執(zhí)行董事任期為三年 ,可以連選連任。執(zhí)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 公司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的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五、 向股東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 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只設監(jiān)事_1__名,由股東決定 ;監(jiān)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根據股東決定可連任;本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監(jiān)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提交審計報告,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

  (五)說明書;

  (六)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上一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五條 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

  第三十六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公司的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guī)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與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與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作出決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xié)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決定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合并分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guī)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后,才能向股東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zhí)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股東簽字(蓋章) :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 出資,

  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注:公司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

  第七條 出資人應足額繳納出資額,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及方式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第六章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yè)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決定(注:投資或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條所列決定時,應采取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更換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guī)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 為執(zhí)行董事(注:也可是經理)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執(zhí)行董事任期 3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zhí)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guī)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zhí)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職權;(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本公司設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其成員 1 人。監(jiān)事由股東決定產生(注:公司設監(jiān)事會,其成員 人。監(jiān)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監(jiān)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jiān)事共同推舉一名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監(jiān)事會中股東代表與職工代表監(jiān)事的比例為 : 。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如不設監(jiān)事會,應刪除此內容)。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二十條 聘用 為公司監(jiān)事的任期為三年,監(jiān)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jiān)事(或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guī)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二十二條 監(jiān)事(或監(jiān)事會)發(fā)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xié)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八章 股東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四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jié)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為準。

  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由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單位:萬元

  股東名稱(姓名)

  認 繳 情 況

  認繳

  出資額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出資期限

  貨幣

  年 月 日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八條 公司為一人有限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股東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廣西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作出以上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1人,由股東擔任。執(zhí)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任,F任執(zhí)行董事:

  第十一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的決定;

  3.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zhí)行董兼任。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1人,由股東聘任產生。監(jiān)事對股東負責,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聘連任。現任監(jiān)事: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十四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五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現任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2.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3.在發(fā)生戰(zhàn)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烊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六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的除外;

  3.股東決定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3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15

  為了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 營業(yè)執(zhí)照(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 實繳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余額及繳付時限 貨幣/非貨幣 X萬元 X萬元/X年X月X日 X萬元/X年X月X日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八條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非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xù)的證明文件。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及行使規(guī)定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公司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決定公司執(zhí)事 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fā)行公司債卷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終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十三)對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四)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認繳出資額;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 公司存續(xù)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五)公司成立后,發(fā)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六) 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guī)定:

  (1)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2)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注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于公司。

  第五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指定(或:委派)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董事會成員為 人,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任職資格,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zhí)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或:股東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產生。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股東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zhí)行,當贊成票和反對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的決定。

  第十五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或:半數)以上,不夠三分之二(或:半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資創(chuàng)業(yè)

  如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三分之二(或:半數)時,決議有效。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開,召開董事會,董事長或指定的董事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通知董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在股東、董事長認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由董事長決定時間、地點。

  第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或者會議紀要時,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和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決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必須由董事長簽署的文件;

  4、處理公司其他應由董事長處理的事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任職資格,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的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董事長(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fā)生戰(zhàn)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 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并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為 人,其中監(jiān)事會主席一人。監(jiān)事會可以包括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jiān)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jiān)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任職資格。

  監(jiān)事會主席由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監(jiān)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jiān)事共同推舉一名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zhí)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jiān)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制作。

  第二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財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二十五條 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取10%的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五)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東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責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zhèn)鶛嗳?/p>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久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職工工資;

  (三)支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補償會;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一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xù),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簽字確認后,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 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或:公司永久存續(xù))。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資創(chuàng)業(yè)。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執(zhí)行。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薯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16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股東做出決定。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有限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任命執(zhí)行董事或監(jiān)事;

  (3)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權;

  (4)優(yōu)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5)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6)有權查閱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條 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人,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命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任命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決定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zhí)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zhí)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二條 執(zhí)行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決定;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公司設監(jiān)事1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jiān)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jiān)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zhí)行董事、經理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zhí)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經理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公司執(zhí)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jiān)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長期,從《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guī)定由公司股東負責清算。清算結束后,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17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增加股東和注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注冊,注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_公司。”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萬元。”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股簽字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18

  xx市XX有限公司經股東決定,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并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第四條原為:“公司名稱xx市XX有限公司”。

  現修改為:“公司名稱xx市XX有限公司”。

  二、第三章第六條原為:“公司經營范圍企業(yè)形象設計、平面設計、產品設計、動漫設計”。

  現修改為:“公司經營范圍設計、制作、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企業(yè)形象設計、平面設計、產品設計、動漫設計、市場策劃、企業(yè)推廣”。

  法定代表人簽名:

  x年7月9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19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股東蓋章或簽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以下簡稱公司),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出資情況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證件號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查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查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五) 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 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本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一名,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zhí)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執(zhí)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執(zhí)行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zhí)行董事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 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執(zhí)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執(zhí)行董事 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本公司設監(jiān)事 名,監(jiān)事由股東決定產生,監(jiān)事每屆任期為 3 年,監(jiān)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監(jiān)事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的利益。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zhí)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六章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應有書面決定,并簽定書面股權轉讓協(xié)議。

  第十八條: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 年,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條: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經理發(fā)生變動的,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修訂、補充。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或蓋章有效。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21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維護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guī)定以發(fā)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fā)行股票。

  第4條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 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qū)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xù)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 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fā)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jiān)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自主開展各項業(yè)務,不斷提高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yōu)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chuàng)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fā)展

  第13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jié) 股份發(fā)行

  第14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 公司發(fā)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 公司股份的發(fā)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 公司發(fā)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 公司發(fā)行的股份,由公司統(tǒng)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 公司發(fā)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fā)起人發(fā)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fā)行股總數的_________%。 (注:募集設立由發(fā)起人認繳公司應發(fā)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萬元)

  第20條 發(fā)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發(fā)起人姓名(名稱)

  認購股份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注:表格不夠可另加,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

  第二節(jié)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fā)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fā)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fā)新股的方式。

  第22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

  議。公司依照前款規(guī)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jié) 股份轉讓

  第24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 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jié) 股 東

  第26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27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據,公司股東名冊應當及時記載公司股東變動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 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 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 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jiān)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29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應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31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時足額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jié) 股東大會

  第32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33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3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guī)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jiān)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xù)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以電話或公告或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37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38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39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托書簽發(f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第40條 出席股東會會議的簽到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到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41條 監(jiān)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fā)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42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fā)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應根據情況另行通知召開時間,但股權登記日不因此而重新確定。

  第三節(jié) 股東大會提案

  第43條 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公司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44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節(jié) 股東大會決議

  第45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46條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47條 董事、監(jiān)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后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第48條 公司董事會成員、監(jiān)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49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50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

  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五章 董事會

  第51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______人組成(注:董事會成員由5-19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52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xié)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或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jiān)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jiān)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53條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董事長可以由股東董事也可以由非股東董事擔任。

  第54條 董事長的職權:

  一、支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55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56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總經理

  第57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58條 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jiān)事會

  第59條 公司設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會由_____名監(jiān)事組成(注:監(jiān)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東監(jiān)事____名,職工監(jiān)事_____名。監(jiān)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jiān)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jiān)事由公司工會或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jiān)事連選可以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會主席一名,監(jiān)事會主席由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監(jiān)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jiān)事共同推舉一名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 〉60條 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公司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61條 監(jiān)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jiān)事發(fā)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yè)性機構協(xié)助其工作,由此發(fā)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62條 監(jiān)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jiān)事會會議。

  第63條 監(jiān)事會的議事方式為:

  監(jiān)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jiān)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jiān)事在監(jiān)事會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jiān)事所提議案,監(jiān)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64條 監(jiān)事會的表決程序為:

  每名監(jiān)事有一票表決權。

  監(jiān)事會決議需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jiān)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第65條 監(jiān)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jiān)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66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67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68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guī)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guī)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69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70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fā)事項。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

  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guī)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xié)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guī)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xié)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74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75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決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不再經營等原因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登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fā)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股東會或有關部門通過后執(zhí)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xù),繳回營業(yè)執(zhí)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 工 會

  第76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功制度嚴格按照《公司法》執(zhí)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77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78條 本章程由全體發(fā)起人簽字蓋章生效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79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股東會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80條 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 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80條 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有抵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全體股東簽名:

  xx年一月一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22

  公司股東會于x年6月21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全體股東大會,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對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二章第九條 股東出資情況:

  

  現修正為:本公司的股東及出資方式、出資額如下: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公司

  x年6月21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2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____________________批準,以發(fā)起方式設立(或者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設立)。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第三條 公司注冊名稱:

  中文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條 公司的股東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xù)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jiān)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具體經營范圍以工商登記機構的核準內容為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jié) 股份的發(fā)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 公司經批準的股份總額為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

  第十七條 持股證明是公司簽發(fā)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公司應向股東簽發(fā)由公司董事長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的持股證明。持股證明應標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數、編號、股東名稱。發(fā)起人的持股證明,應當標明發(fā)起人字樣。

  第十八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jié)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fā)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fā)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通過,并報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準后,可以購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fā)出購回要約;

  (二)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公司購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三節(jié) 股份轉讓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五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六條 發(fā)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內不得轉讓。

  董事、監(jiān)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其任職期間內,定期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賣出,或者在賣出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又買入的,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的董事、監(jiān)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jié) 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二十九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jiān)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1.繳付成本費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繳付合理費用后有權查閱和復。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xié)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第二節(jié) 股東大會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或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審議批準公司重大資產收購出售方案;

  (十一)對超過董事會授權范圍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和表決;

  (十二)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五)審議代表公司發(fā)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十六)審議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六個月之內舉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fā)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guī)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注釋:公司應當在章程中確定本條第(一)項的具體人數。

  第四十一條 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不能出席會議,董事長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東。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四十五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委托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

  第四十六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代理委托書和持股憑證。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和持股憑證。

  第四十七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托書簽發(f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四十八條 投票代理委托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書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

  第四十九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五十條 監(jiān)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fā)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三十日內沒有發(fā)出召集會議的通告,提出召集會議的監(jiān)事會或者股東在報經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后,可以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后三個月內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召集的程序應當盡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議的程序相同。

  監(jiān)事會或者股東因董事會未應前述要求舉行會議而自行召集并舉行會議的,由公司給予監(jiān)事會或者股東必要協(xié)助,并承擔會議費用。

  第五十一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fā)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不應因此而變更股權登記日。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guī)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規(guī)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jiān)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條規(guī)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三節(jié) 股東大會提案

  第五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發(fā)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四條 股東大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guī)和章程的規(guī)定不相抵觸,并且屬于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大會職責范圍;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董事會。

  第五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節(jié)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股東大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五十六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并將提案內容和董事會的說明在股東大會結束后與股東大會決議一并公告。

  第五十七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四節(jié) 股東大會決議

  第五十八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五十九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六十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報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發(fā)行公司股份或公司債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購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重大資產的收購或出售;

  (七)公司章程規(guī)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二條 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公司不得與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yè)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六十三條 董事、監(jiān)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提供候選董事、監(jiān)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六十四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六十五條 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兩名股東代表和一名監(jiān)事參加清點,并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第六十六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六十七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算;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即時點票。

  第六十八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回避時,公司在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進行表決,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出詳細說明。

  第六十九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yè)秘密不能在股東大會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七十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fā)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fā)言要點;

  (五)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jiān)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大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一條 股東大會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并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為____年。

  第七十二條 對股東大會到會人數、參會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托書、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一節(jié) 董事

  第七十三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無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四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guī)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jiān)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五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七十六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除經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者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四)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yè)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六)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七)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yè)機會;

  (八)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十)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一)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披露該信息:

  1.法律有規(guī)定;

  2.公眾利益有要求;

  3.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七十七條 董事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一)公司的商業(yè)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yè)活動不超越營業(yè)執(zhí)照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認真閱讀上市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公司業(yè)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處置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guī)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監(jiān)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jiān)督和合理建議。

  第七十八條 未經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七十九條 董事個人或者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yè)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系時(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準同意,均應當盡快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

  除非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按照本條前款的要求向董事會作了披露,并且董事會在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該董事亦未參加表決的會議上批準了該事項,公司有權撤銷該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對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除外。

  第八十條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慮訂立有關合同、交易、安排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聲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內容,公司日后達成的合同、交易、安排與其有利益關系,則在通知闡明的范圍內,有關董事視為做了本章前條所規(guī)定的披露。

  第八十一條 董事連續(xù)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八十二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八十三條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大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八十四條 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yè)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xù)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fā)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八十五條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六條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八十七條 本節(jié)有關董事義務的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監(jiān)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jié) 董事會

  第八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八十九條 董事會由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_人。

  第九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fā)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回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第九十二條 董事會制訂董事會議事規(guī)則,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九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其運用公司資產所作出的風險投資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yè)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第九十四條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其中,董事長由____________________推薦,副董事長分別由________、________推薦;并均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zhí)行;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在發(fā)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六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九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應在______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jiān)事會提議時;

  (四)經理提議時。

  第九十九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專人送出、掛號郵件方式、傳真方式;通知時限為:會議召開前十日。

  如有本章第九十八條第(二)、(三)、(四)規(guī)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副董事長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一百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fā)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零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零二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為____年。

  第一百零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一百零四條 董事會決議以記名方式表決。

  第一百零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fā)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第一百零六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fā)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一百零七條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節(jié) 獨立董事

  第一百零八條 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具有中國證監(jiān)會證監(jiān)發(fā)[20xx]102號《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所規(guī)定的任職資格。

  公司應當從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財務或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須的工作經驗的專業(yè)人士中選任獨立董事。公司獨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注冊會計師。

  第一百零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關聯企業(yè)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

  (二)公司股東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一年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五)為公司或其附屬企業(yè)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六)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監(jiān)事會、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股份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獨立董事的提名人應對被提名人的資格和獨立性向股東大會發(fā)表書面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作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向股東大會出具書面說明。

  第一百一十二條 獨立董事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但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

  第一百一十三條 獨立董事連續(xù)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除上述情況及《公司法》規(guī)定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外,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被無故免職。

  第一百一十四條 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應當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guī)和章程規(guī)定的董事權利外,獨立董事還有權行使下列特別職權:

  (一)金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5%的關聯交易在提交董事會討論前,應當事先經獨立董事認可;

  (二)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三)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四)提議召開董事會;

  (五)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第一百一十六條 獨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特別職權時,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條 獨立董事應對下列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fā)表獨立同意、保留、反對等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四)股東或其關聯企業(yè)對公司現有或新發(fā)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六)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公司必須按法定時間和本章程規(guī)定提前通知獨立董事并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凡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充分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或延期討論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

  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公司和獨立董事應保存______年。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公司應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xié)助。

  第一百二十條 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公司有關人員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第一百二十一條 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定議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公司及其股東或有利益的機構或個人取得額外、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節(jié) 董事會秘書

  第一百二十三條 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四條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必備的專業(yè)知識和經驗,由董事會委任。

  本章程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適用于董事會秘書。

  第一百二十五條 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準備和遞交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

  (二)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并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的保管;

  (三)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合法、真實和完整;

  (四)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及時得到有關文件和記錄。

  (五)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guī)則所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第一百二十七條 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總經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公司設副總經理______名,總會計師一名。公司總會計師為公司財務負責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guī)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jiān)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一百三十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______年,經連聘可以連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三十二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一百三十三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jiān)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jiān)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zhí)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一百三十四條 總經理擬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

  第一百三十五條 總經理應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一百三十六條 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

  (一)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jiān)事會的報告制度;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公司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guī)定。

  第七章 監(jiān)事會

  第一節(jié) 監(jiān)事

  第一百三十九條 監(jiān)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不得少于監(jiān)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guī)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jiān)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擔任公司的監(jiān)事。

  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一百四十一條 監(jiān)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jiān)事分別由________、________推薦,并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jiān)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jiān)事連選可以連任。

  第一百四十二條 監(jiān)事連續(xù)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jiān)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

  第一百四十三條 監(jiān)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第五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guī)定,適用于監(jiān)事。

  第一百四十四條 監(jiān)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二節(jié) 監(jiān)事會

  第一百四十五條 公司設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會由____名監(jiān)事組成,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會召集人一名,從______提名的監(jiān)事中選任。監(jiān)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jiān)事代行其職權。

  第一百四十六條 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四十七條 監(jiān)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yè)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fā)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四十八條 監(jiān)事會每年至少召開____次會議。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jiān)事。

  第一百四十九條 監(jiān)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fā)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節(jié) 監(jiān)事會決議

  第一百五十條 監(jiān)事會以會議形式進行表決通過形成有關決議。

  監(jiān)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監(jiān)事出席方可舉行。監(jiān)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jiān)事出席,委托書應載明授權權限。

  第一百五十一條 監(jiān)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監(jiān)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一百五十二條 監(jiān)事會會議應有記錄,出席會議的監(jiān)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jiān)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fā)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jiān)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為____年。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節(jié)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制訂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前六個月結束后六十日以內編制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內編制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利潤分配表;

  (4)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

  (5)會計報表附注。

  公司不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上款除第(3)項以外的會計報表及附注。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編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2)提取法定公積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積金;

  (4)支付股東股利。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一百五十九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fā)事項。

  第一百六十一條 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節(jié) 內部審計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jiān)督。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節(jié)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司聘用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yè)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yè)務,聘期一年,可以續(xù)聘。

  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經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閱公司財務報表、記錄和憑證,并有權要求公司的董事、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有關的資料和說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為會計師事務所履行職務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資料和說明;

  (三)列席股東大會,獲得股東大會的通知或者與股東大會有關的其他信息,在股東大會上就涉及其作為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事宜發(fā)言。

  第一百六十七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職位出現空缺,董事會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可以委任會計師事務所填補該空缺。

  第一百六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委任填補空缺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由董事會確定,報股東大會批準。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司解聘或者續(xù)聘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并在有關的報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時說明更換原因,并報中國證監(jiān)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備案。

  第一百七十條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xù)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有權向股東大會陳述意見。會計師事務所認為公司對其解聘或者不再續(xù)聘理由不當的,可以向中國證監(jiān)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提出申訴。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fā)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發(fā)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郵件方式、傳真方式進行。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七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指定《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報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jié)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董事會擬訂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guī)定作出決議;

  (三)各方當事人簽訂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辦理解散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__________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條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反對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guī)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xié)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jié)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營業(yè)期限屆滿;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

  (五)違反法律、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公司因有本節(jié)前條第(一)、(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的方式選定。

  公司因有本節(jié)前條(三)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有本節(jié)前條(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yè)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節(jié)前條(五)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yè)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九條 債權人應當在章程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九十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guī)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九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賬冊,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九十四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修改后,章程規(guī)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fā)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條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的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九十七條 董事會依照股東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條 章程修改事項屬于法律、法規(guī)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guī)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九十九條 董事會可依照章程的規(guī)定,制訂章程細則。章程細則不得與章程的規(guī)定相抵觸。

  第二百條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最后一次核準登記后的中文版為準。

  第二百零一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二百零二條 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有限公司章程 篇2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指一個自然人股東姓名或者法人股東名稱)一人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qū))、縣、鄉(xiāng)鎮(zhèn)(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全部出資額,股東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

  第十一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繳納的出資額為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其中以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于200X年XX月XX日(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三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決定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zhí)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guī)定應將此項刪除)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zhí)行董事,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zhí)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zhí)行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六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zhí)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guī)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zhí)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zhí)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八條 經理對股東(或執(zhí)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guī)定應將此項刪除。以上七項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條 監(jiān)事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guī)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一條 監(jiān)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zhí)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zhí)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 年(每屆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yè)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

  公司延長營業(yè)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guī)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guī)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xù),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zhí)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200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25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維護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guī)定以發(fā)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fā)行股票。

  第4條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 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qū)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xù)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 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fā)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 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jiān)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自主開展各項業(yè)務,不斷提高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yōu)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chuàng)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fā)展

  第13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jié) 股份發(fā)行

  第14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 公司發(fā)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 公司股份的發(fā)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 公司發(fā)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 公司發(fā)行的股份,由公司統(tǒng)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 公司發(fā)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fā)起人發(fā)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fā)行股總數的_________%。 (注:募集設立由發(fā)起人認繳公司應發(fā)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 萬元)

  第20條 發(fā)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發(fā)起人姓名(名稱)認購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注:表格不夠可另加,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

  第二節(jié)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fā)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fā)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fā)新股的方式。

  第22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

  議。公司依照前款規(guī)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jié) 股份轉讓

  第24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 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jié) 股 東

  第26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27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據,公司股東名冊應當及時記載公司股東變動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 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 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 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jiān)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29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應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31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時足額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jié) 股東大會

  第32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33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3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guī)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jiān)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xù)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以電話或公告或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37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38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39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托書簽發(f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第40條 出席股東會會議的簽到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到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41條 監(jiān)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fā)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42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fā)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應根據情況另行通知召開時間,但股權登記日不因此而重新確定。

  第三節(jié) 股東大會提案

  第43條 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公司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44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節(jié) 股東大會決議

  第45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46條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47條 董事、監(jiān)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后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第48條 公司董事會成員、監(jiān)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49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50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

  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五章 董事會

  第51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______人組成(注:董事會成員由5-19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52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xié)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或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jiān)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jiān)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53條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董事長可以由股東董事也可以由非股東董事擔任。

  第54條 董事長的職權:

  一、支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55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56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總經理

  第57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58條 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jiān)事會

  第59條 公司設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會由_____名監(jiān)事組成(注:監(jiān)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東監(jiān)事____名,職工監(jiān)事 _____名。監(jiān)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jiān)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jiān)事由公司工會或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jiān)事連選可以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會主席一名,監(jiān)事會主席由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監(jiān)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jiān)事共同推舉一名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 〉60條 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公司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61條 監(jiān)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jiān)事發(fā)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yè)性機構協(xié)助其工作,由此發(fā)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62條 監(jiān)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jiān)事會會議。

  第63條 監(jiān)事會的議事方式為:

  監(jiān)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jiān)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jiān)事在監(jiān)事會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jiān)事所提議案,監(jiān)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64條 監(jiān)事會的表決程序為:

  每名監(jiān)事有一票表決權。

  監(jiān)事會決議需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jiān)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第65條 監(jiān)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jiān)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66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67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68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guī)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guī)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69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70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fā)事項。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

  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guī)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xié)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guī)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xié)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74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75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決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不再經營等原因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登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fā)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股東會或有關部門通過后執(zhí)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xù),繳回營業(yè)執(zhí)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 工 會

  第76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功制度嚴格按照《公司法》執(zhí)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77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78條 本章程由全體發(fā)起人簽字蓋章生效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79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股東會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80條 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 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81條 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有抵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全體股東簽名: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26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股東姓名: 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郭純認繳出資___ 萬元,于___年___月___日前繳足。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他產品辦法、職權、儀事規(guī)則

  第七條 本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股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4)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審議批準公司的例如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8) 對公司合并、分立、更變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直接作出決定,并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連連任。

  第九條 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權利:

  (1)決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擬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付通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8)定制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權利:

  (1)主持公司的生成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jiān)事一人,由公司股東聘任產生。監(jiān)事對股東負責監(jiān)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jiān)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jiān)事就任前,原監(jiān)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監(jiān)事職務。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zhí)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3) 當執(zhí)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經理矛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5) 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監(jiān)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二條 公司執(zhí)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jiān)事。

  第八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享受有如下權利;

  (1) 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有表決權;

  (2)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zhí)行董事或者監(jiān)事;

  (4) 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章程獲取鼓利并轉讓;

  (5) 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 優(yōu)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的公司的剩余財產;

  (8)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 股東程度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九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五條 股東可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書,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律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第二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20年,從《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 全體股東同意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現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結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公司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理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于公司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處長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有限公司章程 篇2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指一個自然人股東姓名或者法人股東名稱)一人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qū))、縣、鄉(xiāng)鎮(zhèn)(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全部出資額,股東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

  第十一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繳納的出資額為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其中以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于200X年XX月XX日(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三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決定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zhí)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guī)定應將此項刪除)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zhí)行董事,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zhí)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zhí)行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六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zhí)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guī)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zhí)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zhí)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八條 經理對股東(或執(zhí)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guī)定應將此項刪除。以上七項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條 監(jiān)事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guī)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一條 監(jiān)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zhí)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zhí)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 年(每屆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yè)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

  公司延長營業(yè)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guī)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guī)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xù),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zhí)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200X年XX月XX日

  相關知識

  股東資格

  1、對投資主體的限制

  《公司法》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是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強調股東的唯一性。自然人股東應當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東,《公司法》并沒有特別限制,可以包括企業(yè)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而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yè)和外商獨資企業(yè)被排除在外!豆痉ā分园逊欠ㄈ似髽I(yè)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利益的考慮。非法人企業(yè)一般沒有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法律通過追究其投資者的無限責任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許非法人企業(yè)投資設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現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認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將得不到切實保護。

  2、對一個投資主體同時設立數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出限制

  在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和社會信用體系尚不夠健全的情況下,《公司法》明確規(guī)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實屬必要。如果允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易導致公司資產薄弱、清償債務能力減弱等弊端。世界各國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時成為數個“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

有限公司章程 篇28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于X年X月X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會議由主持,全體股東參加了會議。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決定對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條、第二章第三條進行修正。

  原章程:

  1、第一章 第二條 公司住所:石家莊市中山路號。

  2、第二章 第三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X萬元,占注冊資本%,出資方式:貨幣;

  ,出資X萬元,占注冊資本%,出資方式:實物;

  修正為:

  1、第一章 第二條 公司住所:石家莊市社裕華路號。

  2、第二章 第三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貨幣,出資X萬元,占注冊資本%,出資時間X年XX月XX日;

  ,出資方式:實物,出資X萬元,占注冊資本%,出資時間X年XX月XX日;

  全體股東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X有限公司

  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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