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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董事會章程

發布時間:2023-03-04

合作社董事會章程(精選3篇)

合作社董事會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股份經濟合作社的運行和管理,促進本社集體經濟發展,維護和保障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相適應的集體資產管理體制和集體經濟組織治理機制,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名稱:蕪湖市鏡湖區xx街道xx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

  本社住所:鏡湖區xx街道xx村為民服中心 。

  第三條 xx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民主管理的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屬于本社集體所有的各項經營性資產,均屬于本社全體股東共同所有。量化到人的集體資產股權僅作為股東享受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依據,所有權仍屬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

  第四條 本社依法代表全體社員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等職能。

  第五條 本社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開展經濟活動,并接受xx街道辦事處和區、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資產折股

  第六條 折股量化資產為原村經濟組織經營性凈資產(包括村統一經營的資源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指尚有的農戶承包經營的集體土地)暫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圍。

  第七條 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等由集體經濟組織所得的土地補償費(扣除征地戶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相關費用)和集體資產置換增值等收益,應及時足額追加到總股本中。

  第八條 經清產核資并調整賬戶后,確認的本社集體經營性凈資產(原值)為29860975元,用于折股量化的經營性凈資產(總股本)為29860975元。依據《xx街道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集體股占30%,集體股總股本為8958292.5元,人口股占70%,人口股總股本為20902682.5元。

  第三章 股份量化

  第九條 本社依據《xx街道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20xx年10月9日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規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東資格的人員,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條 股權界定基準日為20xx年9月30日24時,基準日前死亡的和基準日后出生的人員不享受股東資格。本村股權管理實行“生不增、死不減”的靜態管理。

  第十一條 本社按全額享受對象1份股權折算為10股計算,本次人口股量化股份總計為58590股,以人口股形式進行股份量化。具體股權享受對象界定如下:

  享有股東資格的人員,截止基準日健在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1、戶口在本村,并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

  2、戶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男性村民合法娶入且戶口已遷入本村之配偶及合法生育的子女;

  3、戶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女性村民生育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并落戶本村的子女;

  4、符合下列條件且戶口已遷入本村的應享受村民待遇的女婿:

  1) 本村村民的獨女之婿;

  2) 本村村民有兩個及以上女孩且無男孩的,其中一女之婿;

  5、戶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符合法定領養條件正在辦理領養手續的子女;

  6、原戶口在本村,現戶口遷出本村的普通大中專(含技校)的在校學生(所在學校出具在校證明);

  8、原戶口在本村的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

  7、原戶口在本村的已注銷戶口的刑滿釋放回本村的人員以及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

  8、本村村民因婚娶入因種種原因戶口無法遷入的云、貴、川外嫁女。

  9、因上學遷出戶口且未被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錄用的97年(含97年)以后畢業或肄業的普通大中專(含技校)畢業生,且戶口在基準日前已遷回本村的人員;在基準日戶口未遷回的,根據二輪土地承包情況,二輪土地承包分到承包田的享受半股,未分田的不享受。

  10、二輪土地承包后,因農轉非、購房、子女上學、投親等原因戶口遷出的,基準日戶口未遷回的,視其二輪土地承包情況,二輪土地承包分到田的享受半股,未分田不享受。

  11、戶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已合法生育,但因未落實計生措施而尚未落戶本村的子女; 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未達法定年齡、未辦理結婚證)且在基準日戶口未遷入的人員不享受。

  12、戶口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生活的外嫁人員(男、女)及其配偶子女,根據其二輪土地承包情況,二輪土地承包分得承包田的享受半股,未分得承包田不享受。

  13、戶口不在本村,二輪土地承包后外嫁人員,視其二輪土地承包情況,二輪土地承包分得承包田的享受半股,其配偶及子女不享受,未分承包田的不享受。

  14、本村村民有多次婚姻之配偶且戶口在本村的,按照法院判決、離婚協議或由該村民與現配偶與原配偶協商確定一人。只有一次婚姻的離婚配偶,常住本村且有住戶,生產生活在本村,且未嫁的給予確權,但應單獨立戶。

  15、戶口在本村或已轉集體戶的三無人員(五保),應以獨立戶予以確權,待其去世后,其股權由集體收回,納入集體股管理。

  16、已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編制人員不享受股權資格(不論戶口是否在本村)。

  17、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但未及時辦理戶口注銷的人員其股權自然消失,不予確認。

  18、戶口在本村,多年失去聯系、戶籍遺漏人員,暫不確認,待返村或戶口補登后再給予確認,其股權從集體股中配送。

  19、戶口在本村,常居外地,二輪土地承包時村民組未予分配承包土地,且一直未履行村民義務的不享受。

  20、二輪承包后因購房、投靠、工作等原因,戶口遷入本村的不享受。

  第四章 股權管理

  第十二條 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經濟合作社向股東發放股權證書,作為享受股份經濟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憑據。

  第十三條 股權可以繼承、轉讓和贈與,但不得退股提現。

  第十四條 股權證書不準作為其他證書使用,遺失需及時報失,并申請補辦手續。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凡持有本社股權證書,承認本社章程和履行股東義務的,為本社股東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凡年滿18周歲,持有本社股權證書的股東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按股分配的權利,但對本社財產沒有直接處置權;

  3、有向本社提出改進經營管理方法和監督經營管理活動、財務收支的權利;

  4、享有對本社董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及各項福利的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應盡以下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須遵守本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執行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

  3、關心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額為限,依法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 本社設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

  第十九條 股東代表會議由全體股東代表組成。股東代表由具有選舉權的社員股東中推薦選舉產生(第一屆股東代表由原村民代表直接過渡產生)。股東代表任期與兩委換屆同步每屆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股東代表會議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通過、修改本社章程;

  2、選舉、罷免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3、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4、審議、批準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方案,決定投資決策,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5、審議、批準收益分配方案;

  6、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股東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股東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股東代表出席才能召開。股東代表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條 股東代表會議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度,采取舉手表決等方式進行。股東代表會議形成的決議,須經到會股東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社董事會由7人組成,由股東代表會議實行由候選人等額選舉方式產生,董事會成員原則上采取與黨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交叉任職。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副董事長兼任本社總經理。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實行股東代表大會領導下的董事長負責制,是股東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董事會必須嚴格執行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對股東代表會議負責,接受監事會和本社股東的監督。

  (一)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1、召集、主持股東代表會議,并向股東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會議的決議;

  3、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方案;

  4、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擬定投資決策方案;

  5、制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6、擬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8、決定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根據需要聘用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二)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代表大會和召集、主持召開董事會會議;

  2、組織實施董事會形成的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

  3、負責處理本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本社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于村兩委換屆同步進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代表會議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成員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方式進行,董事會議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董事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是本社常設的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股東代表會議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股東代表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3、對董事會及工作人員的工作行使監督職能,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

  4、定期審查本社財務,并向股東公布;

  5、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任;

  6、監事會成員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本社監事會人員由本屆村務監督委員會、股東代表為正式候選人等額選舉產生,由5人組成,設監事長1人,本社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直系親屬不能被聘用為本社的財務管理人員。

  第三十條 監事會可以向股東代表會議提出要求罷免不稱職董事的建議。監事會應有2/3以上的監事參加方可舉行。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監事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指定的其他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方式進行,監事會形成的決議須經到會監事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 資產經營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應以效益為中心,以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目標,加強對本社資產的經營管理。董事會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采取獨資經營、股份合作、租賃、拍賣、兼并等辦法,進行資產經營活動,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在資產發包、租賃時,應依法簽訂承包、租賃合同,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對有關工程項目的建設和資產的承包、出租經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對本社負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未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不得將集體資金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以本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做經濟擔保。

  第三十六條 本社須建立集體資產登記制度,每年清查盤點一次,做好登記造冊與歸檔工作。

  第八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社執行財政部《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制訂《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財產清查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八條 本社財務實行委托代理制,會計核算委托xx街道村級會計業務委托代理服務中心代理。本社設報賬員一名,負責報賬工作,報賬員保持相對穩定,不受村兩委、村經社、股份經濟合作社換屆影響。

  第三十九條 本社實行民主理財、民主監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項收支必須經監事會審核簽章后方可入賬,本社的重大財務事項必須接受監事會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本社要充分保障村兩委、村經社必要的、合理的經費開支。

  財務收支情況經監事會審核后,按月(季)逐筆逐項在村務公開欄明細公開,土地征用補償及分配等重大事項做到及時公開。同時做到資產、債權、債務、財務計劃、經濟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股東代表大會各項決議的公開,接受股東監督。

  第四十條 本社堅持勤儉辦社的方針,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第四十一條 本社班子主要負責人的報酬,根據街道黨工委、政府有關規定并結合本社財務制度執行。

  第九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條 收益分配

  股份經濟合作社在年終分配時應兼顧國家、合作社和股東的三者關系,編制財務決算,搞好收益分配。經營性凈收入原則上按以下比例進行分配:

  1、提取公積公益金和福利費不少于30%;

  2、股東紅利分配不超過70%。

  分配方案由董事會提出,報街道辦事處審核后,由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xx街道xx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第一屆股東代表大會于 年 月 日審議通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報送xx街道、鏡湖區農水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法律法規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修改后的章程應送街道及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現行政策、法規、意見不一致的地方,以國家現行政策、法規、意見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xx街道xx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董事會章程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xx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行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名稱: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住所:

  第四條本社由、等個股東聯合組建。

  第五條本社經工商局登記注冊。經營期限為年(或長期)。

  第六條本社系農村集體經濟的一種新型組織形式,按照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資產對本社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社的基本職能:資產經營、資產管理、資產積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條本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本章程對合作社及其股東、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章程由董事會制定,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市)農辦批準,在登記機關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經營范圍及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本社的經營范圍:(以合作社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十二條本社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股東資格、出資人及出資方式

  第十三條股東資格

  擁有本社股權者均具有本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資格。

  根據本社實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本社股東。

  1、

  2、

  3、

  ……。

  第十四條本社共有股東個,以集體凈資產量化方式出資萬元(其中人口股萬元,農齡股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具體股本結構詳見《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結構(變更)登記表》。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的權利

  1、年滿18周歲有人口股的股東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享有對本社財務收支、資產營運、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權;

  3、享有對本社董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權利;

  5、享有購買其他股東轉讓股份的優先權;

  6、優先認購本社新增注冊資本;

  7、按有關規定享有合作社終止后剩余財產分配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現金股股金(如不設現金股,則去掉該項義務);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3、支持董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4、以其所持股份份額為限對合作社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5、量化股及現金股不得退股提現。

  第五章股權設置、股權享受對象與股權變動

  第十七條本社設人口股、農齡股、。

  人口股的享受對象及比例:

  農齡股的享受對象及份額:

  股東的股份數及股權額在股權證中予以載明,股權證由股份經濟合作社頒發。

  以農村社區股份制改造時股東代表大會確定的基準日為時點,該時點后的新增人員不再給其量化股份。

  第十八條股權可以依法繼承、贈予,經董事會批準可以(內部)轉讓,轉讓價格由雙方自行協商確定。

  股東發生股權轉讓、繼承、贈予,應向董事會申請辦理相應手續;合作社將每年的股權變動情況列表,經股東代表大會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后,每年向登記機關備案一次。

  第十九條本社如需增資擴股,應按同股同權的原則,由原股東按出資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資。

  今后因土地征用補償收入增加,或資產營運增值,或期末公積金余額占資本金總額50%以上的,按原股東持股比例及時追加股東的折股量化額。因合作社發展需要,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也可吸收社會投資者投資,其增資價格原則上應等于或高于每股評估凈資產。

  第六章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本社設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股東代表大會由全體股東代表組成。本社股東代表總數為名(最低不得少于30人,最高一般不超過80人)。股東代表任期每屆3年。

  第二十二條股東代表的產生

  (方式一)本社股東代表實行有候選人差額選舉的方式產生。首先通過分設、等個選舉小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選舉小組直接提名候選人,根據候選人得票多少,按多于應選股東代表人數的10%確定正式候選人,然后由2/3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參加投票,過半數以上、高票者當選。

  (方式二)本社股東代表實行無候選人直接選舉的方式產生,通過分設、等個選舉小組,由各選舉小組根據應選股東代表的人數,經由2/3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參加投票,以得票多者當選。

  第二十三條股東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批準修改本社章程;

  2、選舉、罷免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3、決定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報酬方式、標準及資產經營責任;

  4、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5、決定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方案,決定投資決策方案;

  6、審議批準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審議批準股東轉讓出資方案;

  8、對本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分別在每年的

  月和月召開。經1/3以上股東代表、1/5以上年滿18周歲有表決權的股東或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股東代表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應有不少于2/3以上股東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第二十五條股東代表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條股東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舉手表決的方式表決,也可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董事會決定。股東代表大會對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2項內容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股東代表半數以上通過;對形成的其他決議,須經到會股東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召開股東代表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的十五日前將會議審議的事項告知全體股東。股東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二十八條本社董事會成員由人組成,由股東代表大會實行有候選人的方式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是股東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代表大會,并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3、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方案;

  4、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擬定投資決策方案;

  5、制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6、擬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擬定本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8、擬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東轉讓出資的方案;

  9、擬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擬定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報酬方式、標準及資產經營責任的方案;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12、決定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根據需要聘用總經理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條本社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代表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議應有2/3以上的董事參加方可舉行。

  非董事經理、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董事會議形成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召開董事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的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三十六條本社監事會成員由人組成,監事會成員由股東代表大會實行有候選人的方式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任1人,由監事會選舉產生。本社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直系親屬不能被聘用為本社的財務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股東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對董事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

  4、每季審查本社財務,并向股東公布;

  5、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任;

  6、提議召開臨時股東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可以向股東代表大會提出要求罷免不稱職董事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議應有2/3以上的監事參加方可舉行。

  第四十條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經1/3以上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議由監事會主任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會主任指定的其他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監事會議形成的決議須經全體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條召開監事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的十日前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監事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七章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條本社由董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資產經營、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應以效益為中心,以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目標,加強對本社資產的經營管理。可依法決定資產的經營方式,采取獨資經營、股份合作、租賃、拍賣、兼并等辦法,盤活存量資產,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條經股東代表大會同意拍賣、轉讓的本社下屬企業,拍賣、轉讓金由董事會負責一次性收回,確有困難的應由對方制訂付款計劃,限期付清。

  被拍賣、轉讓本社下屬企業的土地仍屬本社集體所有的,必須向受讓方收繳集體土地使用費。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本社負有資產安全的責任,嚴禁為其它單位和個人作經濟擔保。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在資產發包、租賃時,應依法簽訂承租合同,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賃金。

  第四十九條本社必須建立集體資產登記制度。每年組織開展一次資產清查核實工作,登記造冊,并按規定及時辦理年檢手續。

  第五十條本社嚴格按照財政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五十一條本社必須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至少每季一次公布財務收支情況。年度財務收支情況接受上級農經管理部門的審計。

  第五十二條本社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規定足額提取折舊費。

  第五十三條會計年度終了必須及時編制下列財務會計報表:

  1、資產負債表及補充資料;

  2、財務收支明細表;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條本社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關系,實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當年凈收益分配的順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規定的幅度內,具體分配比例最終由本社董事會擬定方案,報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實施):

  (一)提取公積公益金10—20%;

  (二)提取福利費20—30%;

  (三)股東分配50—70%。

  第五十五條若分配后有結余收益可轉入下年度分配。

  第五十六條本社提取的公積公益金主要用于彌補本社的虧損、擴大本社的生產經營規模或者轉增本社資本。

  第五十七條本社提取的福利費主要用于本社股東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成員任期內經營管理成效顯著,本社凈資產有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據其貢獻大小,給予一定的獎勵。

  因經營不善,致使本社資產流失、虧損的,應根據董事會成員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具體考核辦法由監事會提出,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九條經本社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標責任考核結果,須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經管理機構審核備案。

  第六十條本社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本社的資產,不得以個人的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六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的;

  2、全體有表決權的股東決議解散的;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六十二條本社依照上條1、2款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代表大會確定;依照上條4、6項規定解散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經管理機構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本社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3、處理和清算有關本社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本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本社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理本社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代表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本社財產能夠清償本社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本社債務。

  本社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份額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本社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本社財產在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五條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本社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本社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六條本社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代表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本社登記。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已經股東代表大會同意,并已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市)農辦批準。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董事會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和有關法規,成立醫科大學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并制定董事會章程。

  第二條 董事會屬自愿合作性質,各方竭誠為董事會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方便,積極為董事會的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第三條 董事會理解并尊重各成員之間種族、國籍、政治體制、經濟體制、教育體制和文化習俗等方面的差異,按照相互尊重、積極協商的原則處理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條 董事會法定地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xx市路號,醫科大學院內。

  第五條 董事會在中國的一切活動均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的規定,并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

  第六條 董事會為非行政的常設機構,其行為不影響醫科大學原有的辦學機制、性質。

  第二章 宗 旨

  第七條 建立董事會,旨在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高等醫學教育辦學規律的客觀要求,拓寬辦學渠道,吸納社會各方面力量關心、支持學校建設,增強醫科大學辦學能力和活力。通過學校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界聯系的形式,建立適應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發展的辦學機制,更好地培養高質量、高層次的社會急需的高級醫學專門人才,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八條 董事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積極促進學校改革開放事業的深入發展,真正辦成有中國特色的高校董事會。

  第九條 董事會的工作著眼于21世紀國際經濟、教育和文化發展趨勢,不遺余力地為醫科大學提供財力、物力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努力把醫科大學辦成一所高水平、有特色、多科性、在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等方面位居全國同類學校前列、在國際上有重要影響的一流醫科大學。

  第十條 董事會實行成員單位的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董事會的成員既承擔一定的義務,又保留并尊重各成員的權利(細則詳見本章程第四章)。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其活動

  第十一條 董事會本著平等協商、自愿參加的原則,凡向醫科大學提供一定數量經費、物資或其他方面支持并有志于同醫科大學聯合發展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政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海外基金會以及民營實業家,均可獲得董事會成員資格,擁有董事會一個席位。

  第十二條 享有董事會成員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可由其法人代表或實業家本人擔任醫科大學董事會董事,也可委派其他人擔任董事。若因故需改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十三條 國內外知名人士、著名專家學者也可受聘為董事會董事。

  第十四條 醫科大學為董事會成員,并負責董事會的日常管理、協調工作。

  第十五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執行副董事長1人,主持董事會日常工作,執行董事會決議,負責召集董事會議。設副董事長若干人,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缺席時,由執行副董事長代行其職。

  第十六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會議從具有董事資格的人員中通過協商(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5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董事會成員數額不受限制。董事會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吸收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董事會。

  第十八條 董事會成員單位因故退出董事會,應書面通知董事長,其正式退出日期從董事長收到通知后三個月算起。在未正式退出董事會之前,應當繼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其作為參加董事會的財物,應歸董事會所有。

  第十九條 董事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由于特殊原因,或者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董事長可決定提前、推遲或臨時召開董事會議。

  第二十條 董事會議召開前30天,董事長應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一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表人出席,若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二條 出席董事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三條 每次董事會議,必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本由董事會保存。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議作出的決議,由董事長簽署執行。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設秘書處,掛靠醫科大學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秘書處在董事長、副董事長直接領導下進行工作,具體負責董事會文件起草、資料收集整理、文件保存和內外聯絡等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可聘請海內外知名的企業家、社會活動家、專家學者擔任顧問和名譽董事長。

  第二十七條 在必要時可設常務董事,其地位、作用和選舉辦法由董事會議再行商定。

  第四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是為醫科大學籌集辦學資金、提供管理決策咨詢、評議學校工作,以及通過提高辦學水準為董事單位提供所需人才或其他服務的常設機構。

  第二十九條 董事的權利:

  1、聽取醫科大學工作報告,對學校工作進行評議,提出改進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2、對學校的辦學方向、培養目標、專業設置、社會對人才的需求、體制改革和其他重大決策及董事單位之間的合作事項進行監督、指導和咨詢。

  3、參與研究學校的發展規劃,積極推進規劃的實施。

  4、審議董事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狀況,有權對基金的使用提出質詢和批評。

  5、參與學校大型基建項目及其他重要工程的咨詢、審議。

  第三十條 董事的義務:

  1、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向國內外宣傳醫科大學,擴大學校影響。同時,致力于加強同社會各界的交往和聯系,吸引更多的社會力量支持學校的事業,發展新的董事會成員。

  2、為董事會募集董事會基金,為醫科大學的發展提供一定的經費、物資或其他方面的支持。擁有副董事長資格成員的單位或個人,為學校募集不少于80萬元辦學資金。擁有董事資格的成員單位或個人,一般為學校募集不少于30萬元辦學資金。行政機關的董事為學校的發展提供決策咨詢。

  3、為學校提供各種信息,促進學校與社會的廣泛接觸和聯系。

  4、為學校的教學、科研工作提供方便,建立教學、科研實踐場所和學生實習基地,促進醫科大學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各項事業的不斷發展。

  第三十一條 醫科大學的義務:

  1、根據董事單位的需要,向董事單位優先輸送優秀人才。

  2、通過短訓班、高級進修班、研究生課程班、在職申請學位等形式,為董事單位培養急需的各種人才,并在收費上予以優惠。

  3、積極為董事單位開展科技服務,優先轉讓科技成果,為董事單位的重大決策提供咨詢。

  4、董事單位正式職工子女報考醫科大學各類形式的學習,學校在招生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錄取時優先考慮。

  5、利用學校附屬醫院的優勢,為董事單位的職工健康咨詢、疑難病癥會診等方面提供方便。

  6、聘請有經驗和名望的董事擔任客座教授、兼職教授或兼職研究員。

  7、盡可能地為董事在工作、活動、就診、健康保健等提供方便。

  8、利用學校與國內外的廣泛聯系,為董事單位牽線搭橋,促進董事單位的生產、科研等各項事業在海內外的發展。

  9、為海外董事回國考察、探親、旅游等提供方便,其子女來校就讀可予以適當優惠、照顧。

  10、凡對學校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董事單位和個人,在校史上記載其事跡;由董事單位或個人提供經費建設的建筑物和購置的大型設備,可在報請上級有關部門同意后,以其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命名,也可在校內刻石記名,以資紀念。

  第五章 董事會基金

  第三十二條 建立醫科大學董事會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改善醫科大學的辦學條件;獎勵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工和學生;獎勵對學校發展有重大貢獻的人員;董事會活動經費以及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開支。

  第三十三條 基金的來源有:

  1、董事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經費;

  2、以董事會名義所獲得的收益;

  3、國內外政府基金會、民間基金會的捐贈款項;

  4、董事會在一定條件下投資所得的收益;

  5、以董事會名義向社會募集的款項;

  6、其他途徑所得的收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接受學校事業發展需要的各種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的捐贈。

  第三十五條 為了積累董事會基金,可以邀請醫科大學專家、學者進行適當義務的或有償的社會服務性活動。

  第三十六條 任何捐款、捐物者不得附加有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的條件,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董事會議討論通過后正式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贊成通過。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內部各方應真誠合作,互相尊重對方的利益和要求,其未盡事項通過進一步洽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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