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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3-02-27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通用26篇)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

  1.校長要做到“五清楚”:

  一是對每天遲到、早退、曠工(或曠課)的教師或學生的原因,去向必須清楚;

  二是對學校校舍、校車、設備設施是否有安全隱患必須清楚;

  三是對學校師生食堂、校內小賣部食品衛生安全情況必須清楚;

  四是對校園周邊不利于學生安全和健康的交通、攤點、“兩室三廳”等環境情況必須清楚;

  五是對學校制訂的安全制度規章的落實情況必須清楚。比如:門衛制度是否得到落實,門衛是否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外來人員進入校園是否詢問并登記,晚上校門是否上鎖等等。

  2.分管安全副校長要做到“五落實”:

  一是對具有安全隱患的無幫曠課情況必須進行調查落實;

  二是對住宿生晚上無幫不按時就寢及夜不歸宿的學生進行調查落實;

  三是對食堂、小賣部的食品的進貨渠道和質量檢驗手續是否守備進行落實;

  四是對教師反饋辦公設施、活動設施、水電等安全隱患及時處理落實;

  五是對心理不健康、行為有異常的學生要及時調整和處理落實。

  3.值周、值日校級行政人員做到“五必查”:

  一是對師生缺崗情況每日必查:

  二是對課余、午休就寢,課間期間學生違紀易導致安全隱患的必查。如做危險游戲、推搡、追趕、打鬧、手持兇器、危險物品等;

  三是對門衛登記的來往校外人員情況必查;

  四是對食堂的飯菜質量、衛生情況、學生就寢紀律、就寢人數必查;

  五是對學校辦公設施,活動設施、水電設施安全狀況必查。

  4.班主任要做到“五做到”:

  一是每天堅持做到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常識教育;

  二是對遲到、早退、曠課的學生做到了解原因、跟蹤調查,家校互通,做好轉化工作。

  三是對單親、留守兒童、孤兒、身體有疾病學生及學困生、貧困生要做到細心關照;對心理不健康的、行為異常、有違紀前科的學生要特別關注,要做好心理矯正和疏導工作;

  四是做到每日對本班學生帶有危險物品進行收繳并進行嚴厲教育;

  五是對寢室、教室的安全設施做到每日必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并報告。

  5.教職工做到“三禁止”:

  一是所有教職員工要關心愛護學生,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凡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視情節輕重,必須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二是對學生打架斗毆和校外人員到校內滋事生非等安全隱患,禁止不聞不問、袖手旁觀,因不及時加以制止和報告造成后果的,追究第一現場人的責任;

  三是在上課期間,課任教師是安全工作直接責任人,禁止以任何理由讓學生停課、離開教室或體罰、變相體罰學生,凡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當事人承擔。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2

  一、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安全工作的總體部署。

  二、設立“安全工作辦公室”,負責全校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三、學校安全工作要抓住兩條主線:一是由校長負責學校設施及物資設備的安全保障;二是由教師充分利用思品課、活動課、社會課、班隊會及時組織對師生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能訓練。

  四、實行安全工作檢查、考核制度,把安全工作做為教職工日常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五、加強同公安機關的聯系,共同維護學校治安秩序,確保教育教學環境的安定。

  六、嚴格執行學生校外活動審批制度,班級組織學生進行校外活動須經校長親自審批,學校組織校外活動必須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且外出活動必須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和應急方案,由大隊部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

  七、學校拒絕社會上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求學生參加沒有教育意義或沒有安全保障的各種社會活動。

  八、加強教學環節的安全管理,實行課堂安全責任制,學生在課堂教學過程中的人身安全由授課教師全權負責,重點加強體育教學安全管理。

  九、加強信息進入學校渠道的安全管理,嚴把圖書資料、音像制品、網絡媒介的信息質量關,防止反動、暴力等不健康的東西進入學校。

  十、教職工要依法施教,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

  十一、教師要嚴格遵守學校制定的作息時間,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延長教學時間。放學后不得隨意留學生。

  十二、加強對飲食衛生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嚴防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發生。

  十三、班主任除負責對本班學生進行日常安全管理外,在節假日、休息日前和學期初要重點進行安全教育工作。

  十四、實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要按規定及時上報,并在事故處理結束后,迅速妥當處理,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3

  為確保師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證師生身心健康發展和學校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門衛安全管理制度

  1、嚴守校門,嚴禁閑人自由進出校園,不得無故脫離崗位。

  2、注意觀察進出校園人員情況,嚴禁學生課間出校門。

  3、及時關鎖教學樓及大門,經常巡視校園,確保校內財產安全。

  4、如發現安全隱患及發生意外情況,及時向學校領導反映和聯系。<蓮~山課件>

  5、節假日和放學后不準本校教師之外的一切人員進入校園。

  二、路隊安全制度

  1、每天上午、下午放學時,路隊輔導員及時清點人數,整理路隊。

  2、要放學補課,需得到家長的同意,誰補課誰負責學生的安全教育,并整好放學路隊。

  3、輔導員必須準時到崗,嚴禁擅自脫離崗位。

  4、教育學生遵守交通法規。

  三、課堂教學制度

  1、每堂課的科任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第一責任人。

  2、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準把學生趕出教室。

  3、規范課堂教學行為,檢查教學設備設施。

  4、嚴禁遲進課堂或擅自脫離課堂。

  5、班主任如發現學生無故不上課,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學生家長。

  四、設備設施檢查制度

  1、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學校值月、值日領導要每天檢查設備設施情況。

  3、全體教職工要關注身邊的安全隱患,及時向學校領導匯報。

  4、總務人員要及時維修、維護學校設施設備。

  五、飲水安全制度

  1、保證水源安全衛生。

  2、經常給飲水桶清洗、流毒。

  3、教育學生有秩序地飲水。

  六、課間管理制度

  1、值日教師必須加強課間巡視工作。

  2、各班配備安全巡視員,監管同學的課間行為。

  3、教育學生課間不攀高、不跳臺階、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游戲等。

  七、集體活動安全制度

  1、學校舉行大型校內外活動,要有安全措施。

  2、班級舉行校外教育教學活動,必須得到校長審批同意。

  3、開展大掃除、義務勞動等活動時,班主任必須在場參與,布置學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4、學校舉行遠距離或重大師生活動,必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八、物品放置安全制度

  1、嚴禁學生攜帶銳器、危險器具進校園,一經發現立即沒收。

  2、嚴禁學生攜帶如剪刀、小刀等銳器上體育課或活動課。

  3、學校綜合實驗等可能涉及的一些有毒藥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九、用電安全制度

  1、對學生進行用電安全常識教育,不準隨意觸摸電源和線頭等。

  2、班內要指定專人開關電源。

  3、教師在使用電器前必須檢查電源、線頭等。

  4、電源總閘安裝的辦公室人員在到校和放學時,及時開關閘刀。

  十、組織保障制度

  1、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確保安全工作落實到人,每學期要簽訂各類安全責任書

  3、每學期對安全工作有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4、定期排查不安全隱患。

  十一、突發災害安全防護工作制度

  1、學校應在各類災害發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預測工作,化被動為主動,實行全員監控。

  2、在遭遇不可預見的火災、地震等災害時,應有序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撤離現場,保證學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強對學生進行防災、抗災的教育,傳授遇災后的自救、互救辦法,培養學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請求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援助,全力保護學生的安全。

  5、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6、實行全員參與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責任。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4

  班級管理安全職責制

  為了進一步規范學校班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師生人生安全,根據我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安全工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分層負責制、崗位職責制”原則,制定本職責制。

  1.班主任是班級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對本班學生安全、班級教育教學等設施設備負責。

  2.班主任及時傳達上級有關安全文件精神,提出班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3.班主任經常督促指導學生認真做好班級安全管理工作,及時了解班級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4.班主任應結合《學生管理規章制度匯編》對本班學生進行校園安全教育,做到經常、及時、有針對性。

  5.班主任應對學生進行校外各類安全教育,提高學生在校外各種場合下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6.班主任應對本班教室內各類設施的安全狀況及時、定期進行檢查,如存在安全隱患,及時處理或上報學校有關部門,并提醒學生注意。

  7.班主任應每日按時做好學生點名工作,了解學生出席狀況。發現學生未按時到校,在第一時間通知其監護人。

  8.班主任應認真負責地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校內外班級活動,如班隊主題會、社會實踐、春秋游、衛生勞動等,保證活動中的學生不因違紀、操作失誤、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而發生安全事故。

  9.班級學生在校內發生各類安全事故,班主任務必及時送到衛生室或附近醫院就診,并上報學校。

  10.如遇學生缺席或發生校內安全事故,班主任務必及時與家長聯系,必要時應進行家訪,了解或說明狀況。

  11.班主任應了解本班學生在各學科中的表現,協調好學科間的作業量,避免學生因作業量過重而造成的傷害。

  12.班級管理安全職責依據分工不同,貫徹“誰組織活動,誰負責”的原則;同時依據“齊抓共管”原則,在無明確分工的管理工作中,班主任為第一職責人,其他有關教師為第二職責人,班主任不在的狀況下,下班教師為第一職責人。

  13.未盡事宜,依據相關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5

  1.0總則

  為保護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健康發展,提倡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原則,根據有關安全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0適用范圍

  適用公司所有在冊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

  3.0職責

  3.1全體員工都必須在各自的崗位上,承擔職責范圍內的安全責任,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并負責此制度的執行;

  3.2安全監督員負責安全監督、檢查;

  3.3公司綜合部負責此制度的執行;

  3.4安全領導小組監督此制度落實、安全管理的培訓、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0內容

  4.1安全事故管理范圍

  生產安全(包括特別設備安全)、用電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廠區安全及食品安全。

  4.1.1生產安全

  1)焊接人員進入工作操作前,必須佩帶防護面罩、眼鏡、手套;操作前檢查電源及氧氣瓶閥門;操作結束后及時關閉;

  2)篩松、混料、投料工作前必須佩戴防塵面罩、手套等防護用品;

  3)叉車司機須持證上崗,嚴禁在生產區行駛超過5km/h;嚴格按照叉車操作規程工作;

  4)使用貨物周轉車的跟車人員,必須與車體保持0.5米的車距;

  5)酸洗員工在工作前穿戴好防護圍裙、口罩、手套;女員工長發隱于帽子內;使用工具歸位正確、擺放整齊;

  6)起料、溢流班組在攀登工作用梯時,嚴禁漫不經心東張西望,應手扶穩、腳踩正;平臺操作員嚴禁工作期間倚靠、攀爬鐵欄桿。

  7)鍋爐員工須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8)使用空壓機、水處理加力罐人員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9)具體崗位安全管理參照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執行。

  4.1.2用電安全:

  1)嚴禁在車間內用生產用電充電動車電池;

  2)保持電氣設備整潔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腳踢開關或用濕手扳開關;

  3)電工持證上崗,變、配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

  4)電器設備維修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送電和驗電操作規程,未經配電室認可,一律不準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有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外)

  5)若發現電路故障(漏電、保險絲熔斷、電線絕緣損壞、控制失靈、電機損壞等),應立即切斷電源通知電工檢修,非電工人員一律不得拆修。

  4.1.3交通安全

  1)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文明駕駛。不超速、不酒后、不疲勞駕駛;

  2)上、班騎摩托車,、電動車的員工必須防護齊全、戴頭盔;

  3)員工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摩托車、電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駕駛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摩托車、電動車;

  4.1.4消防安全

  1)嚴禁在生產區域內吸煙、動用明火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嚴禁個人使用或破壞各種消防設備(消防栓、消防箱、滅火器等)

  3)熟練掌握各種消防器材和熟知存置位置;根據火種能明確使用相應的器材:油類及化學物品可干粉、清水泡沫、二氧化碳滅火器;電器類使用二氧化碳、鹵化烷滅火器

  盛華

  文件編號:sh-zh-20xx-02

  版次:01

  第2頁共6頁

  文件名稱:安全管理制度

  4.1.5廠區治安安全

  1)門衛人員嚴格管理進入公司內的外來人員、車輛,并進行登記在冊;對外出貨廂車輛進行清點、檢查;

  2)嚴禁生產場所道路內私車行駛、停放;

  3)進入公司內的所有電動、機動車輛限速,不得超過5km/h;

  4)嚴禁員工動用消防設備及辦公設施;

  4.1.6食品安全

  1)購食品時,必須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以確保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2)嚴禁使用超過保質期、保存期失效的商品;

  3)嚴禁使用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腐爛變質食品。

  4.2安全培訓

  員工必須先進行崗前的安全培訓,培訓合格需簽訂安全責任書。

  4.2.1培訓內容

  4.2.2公司級培訓

  1)國家安全工作方針、政策、法規、條例;

  2)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守則;

  3)安全生產法規和安全知識;

  4.2.3部門級培訓

  1)崗位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定;盛華

  文件編號:sh-zh-20xx-02

  版次:01

  第3頁共6頁

  文件名稱:安全管理制度

  2)生產現場安全管理規章制度;3)安全生產紀律、轉崗培訓和文明生產要求;4)生產現場環境、工作特點,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險作業部位及必須遵守的事項。4.2.4班組培訓1)員工從事生產工作的性質,必要的安全知識,機器設備及安全防護設施的性能和作用;2)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3)班組安全生產、文明生產基本要求和勞動紀律;4)本工種事故案例剖析、易發事故部位及勞防用品的使用要求。4.2.5培訓方式1)崗位培訓、會議、報欄、員工手冊;2)班前、班后會,例會、管理會議。4.2.6建立培訓檔案1)對培訓員工進行安全知識考評;2)建立員工安全考評檔案,作為檢查總結安全工作的依據。4.3安全生產管理

  4.3.1各崗位員工必須熟知崗位操作規程和安全防范常識方可上崗;

  4.3.2員工堅守崗位,禁止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給他人;

  4.3.3嚴禁工作場所打鬧、睡崗、脫崗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盛華

  文件編號:sh-zh-20xx-02

  版次:01

  第4頁共6頁

  文件名稱:安全管理制度

  4.3.4嚴禁酗酒員工進入工作崗位;

  4.3.5修理機械、電器設備前,必須在動力開關前掛上“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的警示牌,非工作

  人員禁止摘牌合閘(警示牌必須誰掛誰摘)。

  4.3.6新安裝設備、新作業場所及經過大修或改選后的設施,需經安全驗收后,方可進行生產作業;

  4.3.7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重大安全隱患必須記入值班記錄并上報公司領導;

  4.2.8員工因工作失誤、失職、違反操作規程行為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

  4.3安全生產的獎勵措施

  4.3.1公司在安全生產實行“重獎重罰”,對有突出貢獻的班組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4.3.2公司全體員工發現重大設備缺陷和隱患,敢于制止違章指揮、作業,避免設備和人身事故者,給予獎勵:

  1)避免人身死亡和重傷的獎勵1000—3000元;

  2)避免重大設備事故的獎勵:1000元;

  3)避免重大火災事故的獎勵:1000—XX元。

  4.3.3公司設立安全獎,每個季度對各生產班組實行安全考核。

  4.3.4重大安全事故后,公司將根據事故責任大小對相關責任人做出處罰:

  1)公司內部通報批評并處以個人200—500元的罰款;

  2)取消本年度評選先進個人(班組)資格;

  3)處以班組全體罰款100元。

  4.4工傷事故處理規定

  4.4.1工傷認定

  1)從事本職工作崗位或執行上級領導臨時指派工作,造成負傷的;

  2)在公司區域內工作時,遭到非本人能抗拒的意外傷害,而造成負傷的;

  3)員工在上下班途中(指本人住址到公司距離時間內)出現的交通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傷害;

  4)員工受公司指派出差、學習、開會、因公外出所出現意外造成的傷害;

  4.4.2不認定的工傷

  1)工作時間內因打架斗毆而造成的負傷;

  2)工作前(或工作時間內)因喝酒造成的負傷;

  3)不服從指揮和明知違反操作規程,還操作而造成的負傷;

  4)出現事故后,不在24小時之內匯報,又沒有人能證明受傷經過的;

  5)上下班途中違反《交通管理條例》或交通部門鑒定負主要責任的。

  4.5工傷處理辦法

  4.5.1重傷:達到勞動保險部門認定,并評為傷殘級別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4.5.2員工因工受傷,不夠評定傷殘的,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醫療期發內100%的基本工資。醫療期滿后接到公司上班通知仍不上崗的員工,按曠工處理,連續超過三天曠工者,予以辭退;

  4.5.3工傷員工工傷復發,經安全領導小組調研情況屬實,醫療期間發100%基本工資,不進行治療只是康復期發70%基本工資;

  盛華

  文件編號:sh-zh-20xx-02

  版次:01

  第5頁共6頁

  文件名稱:安全管理制度

  4.5.4工傷員工受傷,確需到外地治療的,必須有市級以上醫院轉院單,本人申請,經安全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方可轉外地治療;

  4.5.5因打架斗毆、喝酒,違反社會治安而造成的傷害,不發工資,醫藥費不予報銷;

  4.5.6醫療費:員工受傷后醫療費由本人墊付,待康復后根據公司安全領導小組共同分析事故的責任,按責任大小比例給予報銷,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下公司可以墊付,康復后按比例報銷后的差額部分從工資中扣除;

  4.5.6治療工傷期間,治療工傷以外的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不予報銷;

  4.5.7工傷員工到崗后,可根據本人身體狀況申請或公司安排調整工作崗位。

  4.5.8因違反操作規程或人為造成傷害的醫療費用在:

  500元以下的罰款100—200元;

  1000元以下的罰款300—500元;

  XX元以下的罰款500—800元;

  3000元以下的罰款800——1000元;

  4.5.9因違反操作規程,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造價賠償。

  4.6安全領導工作小組:

  組長:陳建華

  副組長:任憲軍賀榮坤

  組員:陳鐵成王媛鄭文彬陳濤蔣鳳文陳晨田虎魏海英聶敏蔡強

  李坤田傳珍劉學堂劉學濤李坤(水處理)王廣峰蔣安亮袁玉羅褚菲

  孟苗苗吳敏劉兵

  4.6.1安全領導工作小組職責

  盛華

  文件編號:sh-zh-20xx-02

  版次:01

  第6頁共6頁

  文件名稱:安全管理制度

  1)擬定修改、審批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標準及安全措施;

  2)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3)對各部門安全生產進行總結、評比,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4)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組織搶救、調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質;

  5)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發生所采取措施建議;

  6)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實施獎勵,對各類違紀現象實施處理或處罰。

  4.7安全監督檢查員

  陳濤劉兵

  4.7.1安全監督檢查員職責

  1)負責本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對新進員工進行崗前安全培訓;

  2)指導和督促本公司員工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檢查和維護本公司的安全設施,指導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4)負責建立健全安全臺帳,并負責登記工作。

  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安全生產,遇有特別緊急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消除安全隱患,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6)參加發生事故分析和處理的工作,協助領導落實安全防范事故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措施。

  4.8處罰措施

  4.8.1違反以上規定的,處以50—3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交司法機關處理;

  4.8.2對涂改檢查記錄、維修記錄、交接班記錄、醫療診斷憑證和隱瞞事故真實情況的,給予警告、行政記過、罰款及辭退處理。

  5.0附則

  5.1本制度由公司綜合部制訂并負責解釋;

  5.2本制度至20xx年元月1日起執行。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6

  學校人員集中,需要創造一個平安安穩的環境,確保學校師生做到安全用水、用電、用氣尤為重要。為此,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用電、用水、用氣及水路、電路、供氣等設施、設備由學校后勤統一管理,應經常對學校水路、電路及用電器、供氣設施進行檢查和維修,特別是暴風暴雨后進行及時檢查,確保師生安全。

  2、各校(園)校(園)長為水、電、氣安全管理直接責任人;各班主任是本班用水、用電、用氣安全教育和管理責任人。要加強安全教育宣傳力度,增強師生安全用水、用電、用氣意識。

  3、學校后勤工作人員應經常檢查水路和供水設施。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4、應做好師生飲用水消毒殺菌工作,為師生提供安全衛生的飲用水源。

  5、禁止師生喝生水和不衛生的水,防止、杜絕腸道傳染病在學校發生。教育學生自覺保護環境,保護水源,不在有水池、水塔的地方玩耍,不損壞自來水的供水設施。左旋肉堿面膜哪種眼霜好紅血絲身體香氛哪個好眼線哪種二次清潔好

  6、教育學生不得違章操作電器,使學生知道人體和大地都是導體,不得用濕手接觸帶電的線路和操作帶電的電器,更不能以人體任何部位直接接觸裸露的帶電體,不在高壓線下放風箏,不在電線上晾曬衣物。

  7、不準亂拉亂接電線,經常檢查本班電路,發現問題不準自行拆修,應立即報告學校后勤組織維修。

  8、注意節約用電,做到人走燈滅,關閉所有電器,不亂摸電源線路、閘刀、開關及電桿拉線,發現有裸露的電源和線路異常,應立即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9、教育學生不隨便撥弄燃氣設施設備,避免因燃氣引發的安全事故。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7

  一、汽車司機

  1、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管理規則。

  2、駕駛員必須攜帶駕駛證,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駕駛時不準吸煙、飲食、談笑和其他妨礙安全的任何動作,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3、行駛前必須檢查車輛剎車、方向機、喇叭、照明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出車。

  4、行駛前,應檢查周圍有無障礙物,鳴號起步。

  5、在上下乘員時,必須做到停穩開門,關門起步。

  6、在行駛中,應隨時注意來往行人及車輛動態,減速慢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5公里;車間、庫房3公里;叉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并鳴號示意。

  7、停車時要選擇適當地點,不準亂停亂放,應按指定地點依次停放。停車后應將鑰匙取下,拉緊手剎。

  8、在吊車下面裝卸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不準在這時檢查、修理車輛。

  二、車輛修理安全規程

  1、工作前檢查起重設備及工具性能是否良好。

  2、修理車輛底盤特別是拆裝輪胎時,必須頂穩千斤頂,并墊穩木枕或鐵凳。

  3、修理鏟車等時,必須墊好枕木撐好撐架。

  4、試車啟動前,應先檢查周圍環境情況。在運轉時檢查故障,須隨時注意旋轉部位,以防打傷頭、手。

  5、凡需進行試車,必須由持證人員駕駛,試剎車時,必須思想集中,注意車前行人、堆物,并看清車后有無車輛。無駕駛證的修理人員,不準開動各種車輛。只準原地發動。

  6、試高壓火花時不準在加注機油入口處,以防失火。

  7、油路系統發生故障時,汽油不準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軟管直接注入化油器發動引擎。

  8、車輛進行試車時嚴禁帶人,駕駛室兩旁不準站人,車輛未停妥,嚴禁上下。

  9、凡在夜晚途中修理拋錨車輛時,不準用明火照明。

  10、車輛須氣割、燒焊動明火時,事先要采取防火措施。

  三、牽引車、叉車、拖拉機、鏟車安全操作規程

  1、司機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加強安全行車責任感,嚴格遵守本規程。

  2、司機必須持有駕駛證,嚴禁無證駕駛,實習司機除持有實習證外,必須有正式司機隨車帶教。

  3、各種生產用車,必須有保證安全音響器、大小燈、方向燈、轉向器、制動器等必須靈敏可靠。

  4、在行駛前,應查看周圍行人或障礙物,鳴號起步。

  5、行駛時應注意來往車輛行人的動態,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時速5公里;車間、庫房3公里;叉路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6、同方向行駛的車輛,前后兩車的距離至少在10米以上,不得后車超前車。

  7、車輛調頭、倒車必須密切注意來往車輛、行人和周圍情況,慢速進行。

  8、隨車乘員駕駛室設有坐位的只準坐二人(包括司機),其他部位一律不準乘坐,掛車一律禁止乘人。

  9、車輛在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任何人上、下和扒車、跳車。

  10、夜間臨時停車在車間門口和交叉路口,應開放小燈,司機不得遠離。

  11、車輛在吊車下面裝卸物件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以防落物傷人。

  12、叉車作業時鏟件升起高度不得超過全車高度的2/3,行駛時鏟件離地高度不得高于0.5米。

  13、行駛時,禁止吸煙、飲食、談笑或其他妨礙安全動作。

  14、司機離開車輛必須將開關鑰匙隨身帶走。工作完畢后,必須將車輛剎穩,并摘檔熄滅,叉車鏟腳應放落地面。

  15、機動車如發生重大事故,要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經有關部門現場觀察分析后才可變動現場。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8

  為了確保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正常運行,確保學校財產不遭受無謂的損失,確保師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工作制度。

  一、加強安全防火工作

  1、學校每學期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工作原則,每月自查防火安全一次,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無力整改的立即報告主管領導,最大限度地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對師生員工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

  2、每學期初、學期末,學校領導都要會同電工全面檢查電源線路一次,發現老化、打火、脫位等情況及時更換或整改;平時也要注意觀察,發現異常,立即處理。

  3、加強教室、功能室等電閘開關的管理,全方位地避免電火的發生。

  4、確保消防器材全部到位,隨時備用,準確無誤。

  二、加強交通安全教育

  由于校門離馬路很近,車輛往來頻繁,因而學校十分重視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嚴格要求學生認真遵守交通規則。學校重點強調,日常班主任隨時提醒,全力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

  三、嚴禁學生私自到河邊等有水源的地方玩耍。如果發現,嚴肅處理。

  四、加強安全用電工作

  1、對學生加強用電常識與安全教育,特別在實驗室學習過程都處處與電息息相關,要求學生發現問題,立即報告教師處理,不得自行解決。

  2、各處電閘、開關都設有保護裝置,由專人負責,其他任何人不得隨意開啟或破壞。

  3、如需臨時拉線,必須找電工一手處理,其他人不得隨便亂拉亂扯,特別在校園內拉臨時落地線,必須檢查絕緣層破損與否。

  以此確保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

  五、加強封閉式管理

  充分發揮值班教師的功能,對學生提出嚴格要求,沒有特殊情況,嚴禁離校。 杜絕學生與社會閑散人員的接觸,以避免意外矛盾和事故的發生。

  以上作為年終班務考核主要依據之一。(班主任費中體現) 上列制度,全校師生員工都必須認真遵守,不得違反。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9

  1.目的

  本作業指導書規定了公司叉車作業需遵守的規定,為了規范公司叉車管理, 成品的有序搬運,并確保叉車駕駛安全,正常運行,特制訂補充管理辦法。

  2.適用范圍

  適用公司全體人員和叉車駕駛人員。

  3.職責

  3.1 生產部負責安排公司指定的有使用叉車權限的人員考核工作。

  3.2 叉車駕駛員必須按駕駛規范進行駕駛叉車。

  3.3 設備部有權利和義務監督叉車駕駛員的駕駛過程,負責組織公司所有叉車的維護維修和年度保養工作,并負責對叉車人員進行叉車保養知識培訓。

  3.4 叉車駕駛人員負責駕駛車輛的日常保養。

  4.程序

  4.1資格要求

  4.1.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并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后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4.1.2叉車在進廠使用前,應由設備部尹樹信對叉車進行全面的技術驗收后方可啟用,并建立相關資料。

  4.1.3非公司指定叉車人員不得擅自駕駛叉車,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

  4.2駕駛前檢查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反觀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紋產生。

  4.2.2檢查燃料系統所有管道、接頭是否有泄露。

  4.2.3檢查燃料油、發動機油、齒輪油、液壓油等及水箱水位、電池水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后方可使用。

  4.3駕駛規定

  4.3.1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鎖匙,啟動后不允許撥出車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車鎖匙啟動叉

  車,避免損壞車鎖。

  4.3.2啟動叉車時,每次啟動不得超過5秒鐘,再次啟動應隔10~15秒以上,若連續三次啟動不成時應再隔5分鐘。冬天啟動時,應進行預熱后再啟動。如上述操作都不能啟動時,應及時通知維修人員進行處理,避免造成蓄電池損壞。

  4.3.3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叉車出入門口應減速慢行并響喇叭。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

  4.3.4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倒后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并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后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始能行駛。

  4.3.5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以策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并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3.6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4.3.7遵守工廠限速規定,車速控制在5km/h;嚴禁高速行車, 以保證安全。

  4.3.8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見的地方,應減速慢行,并鳴喇叭;在潮濕、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固的物體表面行駛。

  4.3.9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把手剎掣拉起并掛空檔才能離開叉車。

  4.3.10叉車出入門口應注意構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駛入或駛出。

  4.3.11行車時,非業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坐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運人,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4.3.12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4.3.13嚴禁超載行駛。

  4.4裝卸規定

  4.4.1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的貨物。

  4.4.2叉起貨物時,貨叉要先仰后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后傾斜。

  4.4.3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一定要站穩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準站立在鏟叉上作業。

  4.4.4不要運送松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后方可提升。

  4.4.5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4.4.6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

  4.4.7無論有無裝貨,貨叉下面絕對不可有人停留。

  4.4.8卸下的貨物定要井然有序地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停放要求

  4.5.1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并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4.5.2停放后將方向桿放在中央位置,拉好手剎車。

  4.6 專人專用

  4.6.1對非公司指定駕駛叉車權限人員,擅自駕駛叉車,處以50-100元罰款,出現責任事故由其承擔相關責任;指使非駕駛權限人員駕駛叉車,根據廠規進行處理,發生事故將付相關責任。

  4.7 違反本叉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4.7.1違反本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通告,嚴重通告,或者開除,并處以50---1000處罰。對于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責任人一律開除,且公司保留追訴其民事責任的權利。

  4.7.2對有權限駕駛叉車人員,一年內通告2次者,取消其使用叉車的資格;

  4.7.2其他參照公司相關規定及制度。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廠區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第二章 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 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 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五條 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第六條 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第七條 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八條 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 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條 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 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二條 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第十三條 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 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 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第十七條 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 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 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二十條 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 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第二十二條 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 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 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 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 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 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 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 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 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 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 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用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三十四條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 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 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

  行。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 第三十九條 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條 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一設計、監制。

  第四十三條 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證。

  第四章 安全技術檢驗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第四十七條 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 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四十九條 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章 罰 則

  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企業,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并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 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1

  1 目的

  為了加強工廠倉庫管理工作,確保庫存物品安全。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工廠范圍內所有倉庫的管理。所屬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規定。

  3 管理規定

  3.1 所有倉庫,應設專(兼)職倉庫保管員,負責庫房的日常管理。

  3.2 所有物料,無論是新購入、領后收回,必須履行驗收入庫登記手續。

  3.3 庫房應通風,照明良好,門窗完好,不漏雨。

  3.4 庫房應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隨意出入。庫管人員離開時必須隨時鎖門。

  3.5 庫房內禁止吸煙,動用明火必須經生產部安全管理者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3.6 庫房應配置滅火器材,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庫管人員應會熟練使用。

  3.7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3.8 庫房內不準人員住宿、休息,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3.9 物料的存放

  3.9.1 物品應分類存放,置放有序。應保持一定的通道(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米)。

  3.9.2 庫管員應根據物料說明書的要求,采取適當的保存措施,確保物料存儲環境(如溫度、濕度等)符合規定。

  3.9.3 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化學危險品應單獨設庫,確無條件時,也必須隔離單獨存放,并做好專門的標識,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應急處置方法。

  3.9.4 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化學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3.10 要嚴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用品和化工用品的發放,需要領用時必須經有關領導同意。

  3.11 庫房人員應定期檢查庫存物資狀況,倉庫管理單位(部門)應定期組織盤點。

  3.12 倉庫管理單位(部門)應把庫房作為日常安全巡邏、例行安全檢查的重點,及時發現、處置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2

  為加強安全工作,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我校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職責管理:

  學校安全工作應堅持教育先行、預防為主、多方配合、責任到人的原則,實行誰主管誰負全責的管理制度。負責本部門安全工作的指導、管理、監督和檢查,并對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校長是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體教職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實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確保師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不受損失。

  校長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觀念,熟練掌握和自覺遵守國家頒布的各類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定,熟悉組織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措施和審批權限;根據地域、環境、季節變化,定期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檢查安全工作,及時消除隱患,積極防范事故發生并妥善處置突發性事故。

  教職工應自覺遵守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定,認真履行安全教育職責,學會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學生和自身的合法權益;掌握組織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知識、申報制度、處理突發事故的方法,以及緊急狀態下組織學生自救自護的辦法,具備分辨安全、危險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安全教育和培訓

  安全教育應以學生為主,同時對教職員工開展教育。

  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衛生安全教育;(四)用電安全教育;

  (五)實驗、實習及社會實踐安全教育;(六)體育運動安全教育;

  (七)網絡安全教育;(八)勞動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防范意識培養、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能訓練,重視加強緊急情況下撤離、疏散、逃生等安全防護教育,增強師生自救、自護和互救的能力。

  根據學生年齡特點、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確定各年級段安全教育目標,形成教育遞進層次。

  1、預備年級安全教育應使學生初步樹立安全觀念,了解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識,熟記常用的報警、援助電話,具備初步的分辨安全與危險的能力,掌握緊急狀態下避險和自救的簡便方法。

  2、初一、初二年級安全教育應使學生自覺遵守安全法規,保護公共安全設施;熟悉、家庭、社會中須知的安全知識,掌握緊急狀態下自救自護的基本方法,具備一定的危險判斷能力和防范事故、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3

  一、加強對師生安全用水、電、氣的常識教育,特別重視對 教師和家屬的教育,制定師生用水、電、氣的突發事件的處 置預案。

  二、教職工用水、電,由學校統一安裝,統一管理,按各戶 實用水電表計算,收取水電費。 三、學校內嚴禁使用耗電量大的電器,對超負荷使用者,學 校有權制止,對制止不聽者,要給以罰款。

  三、如水電表等儀器發生故障,不走或不正常,應及時向總 務處報告,學校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維修。

  四、嚴禁偷水、電,若因此造成線路和電源設備的損壞,按 其價格賠償,引起重大事故,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如水電線路需要更換必須經總務處批準,不準隨意動線 路。

  六、愛護公共場所水電器材,節約用水用電,學校總務人員 經常檢查、維修水、電線路。

  七、教師用液化氣必須遵守操作規程,隨時檢查氣罐、有關 線路等,注意用氣安全。

  看了水電氣安全管理規定3篇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4

  1.目的:本作業指導書規定了公司叉車作業需遵守的規定,以確保叉車駕駛安全。

  2.范圍:適用于公司全體叉車駕駛人員。

  3.內容:

  3.1安全管理辦負責維持廠區內交通秩序,全廠交通安全檢查和考核,負責叉車駕駛員的委外培訓工作。

  3.3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叉車的使用和保養及駕駛人員的調度、管理。

  4.作業程序

  4.1資格要求

  4.1.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并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后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4.2.1沒有公司的安排,叉車司機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未經公司領導同意,其他人員不得動用叉車。

  4.2駕駛前檢查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后觀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縫產生。

  4.2.2檢查水箱水位、電池水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后方可使用。

  4.3 駕駛規定

  4.3.1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鑰匙,啟動時不允許拔出車鑰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車鑰匙啟動叉車,避免損壞車鎖。

  4.3.2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叉車出入口應減速慢行并響喇叭。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

  不可麻痹大意。

  4.3.3 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后倒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并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后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始能行駛。

  4.3.4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以策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并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3.5 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4.3.6 遵守工廠限速規定,車速不得超過5Km/h;嚴禁高速行車,以保證安全。

  4.3.7 在十字路口或其它困難不見的地方,請減速慢行,并鳴喇叭;在潮濕、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固的物體表面行駛。

  4.3.8 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關閉電源后放可離開叉車。

  4.3.9 叉車出入口應注意構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始入或始出。

  4.3.10 行車時,非業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站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運人,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4.3.11 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4.3.12 嚴禁超載行駛。

  4.4裝卸規定

  4.4.1 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的貨物。

  4.4.2叉起貨物時,貨叉應先仰后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后傾斜。

  4.4.3 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一定要站穩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準站立在鏟叉上作業。

  4.4.4 不要運送松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后放可提升。

  4.4.5 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4.4.6 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

  4.4.7 無論有無裝貨,貨叉下面絕對不可有人停留。

  4.4.8 卸下的貨物定要井然有序的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 停放要求

  4.5.1 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并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4.5.2 停放后將貨叉調整至中央位置。

  4.6 保養規定

  4.6.1 注意保養工作,駕車前檢查遇有剎車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時通知設備部或維修廠商來處理。

  4.6.2 在正常工作中,如發現叉車有異常聲音或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產廠家進行檢修。司機不得私自檢修。

  4.6.3 每周清洗叉車一次,各部位所需的油、水、電池補充加足。

  4.6.4 各部門指定保養叉車的司機,每一個季度應進行一次全面的保養和維修工作。

  4.6.5 叉車保養責任人所保養的叉車及廠內的叉車駕駛員,如違反上述的規定,按公司規定處罰。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5

  為了規范車間叉車的使用,特制定《關于叉車使用管理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一、 責任人

  叉車責任人為車間叉車司機,隸屬于車間進行管理

  二、 責 任

  1、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

  2、 服從車間管理,保質保量地完成班長及調度安排的日常各項工

  作任務。

  3、 維護車輛的清潔和完整,經常對其安全附件和性能檢查,并按

  規定進維修和保養。

  4、 嚴禁酒后駕車。

  三、 使用管理

  1、 車輛嚴禁超載、超速、載人,杜絕駕駛員以外的人隨意動用車輛(叉車司機如因故不能正常上班,當班班長及調度可臨時頂崗);

  2、 車輛在作業過程中嚴禁急停、急剎車、急轉彎,限速行駛;

  3、 車輛開始作業前需檢查制動情況,作業扣需將叉車在指定位置停放,嚴禁在生產線隨意停車;

  4、 行駛過程中調節好叉車臂高度,避免劃傷地面。

  四、 處 罰

  1、 司機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如叉壞物資將按公司材料原價賠償損失。

  2、 在作業過程中,不服從車間指揮,經核實第一次罰款50元并警告批評;第二次給予加倍處罰。

  3、 在車間內超速行駛,第一次處罰50元并警告批評;第二次給予加倍處罰;

  4、 司機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撞壞附屬物及公共財產,視其情節罰款或按財產原價賠償。

  5、 上班時間,司機人員嚴禁脫崗、睡覺。經發現一次罰款50元并警告批評;第二次給予加倍處罰;

  6、 下班后,需將叉車停放到指定地點,并將叉車臂降到地面高度,如違規處罰50元/次;

  7、 工作期間飲酒或酒后上崗,處罰100元/次;

  8、 叉車司機嚴禁在作業過程中嚴禁載人,如違規處罰50元/次;

  9、 叉車司機工作結束后,未將鑰匙帶走,或將叉車交由車間操作者作業,如違規處罰100元/次;

  10、 嚴禁將車間各項標識牌、標識線等進行破壞,在加油后需檢查是否存在漏油等情況,在叉運作業中需將叉車臂提升到合適高度,避免將地面進行劃傷,如違規處罰100元/次;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6

  貨物接收是否順利、數據是否正確、貨物是否有破損質量問題等,都關系著倉庫的貨物安全管理。以下是倉庫管理安全制度之《貨物接收制度》,可作倉庫日常接受貨物的參考。

  一、接貨的要求關鍵是:及時和準確,接貨人員要根據合同和發貨通知單,經常到車站、碼頭、貨場了解掌握到貨情況,接到到貨通知單后,及時辦理接貨手續,同時組織人力和裝卸。輸工具,保證貨物安全,貨入庫。

  二、接貨的方式主要有:到火車站、碼頭接貨,和從供方(短途運輸)自行提貨等三種,提貨人員必須做好接運工作,熟悉交通部門的規章制度。

  三、整車到貨,接貨人員必須會同鐵路貨運員,認真檢查車門。車窗的鉛封是否完好無誤后,方可起封卸車。

  零擔到貨,由于經常會發生貨動事故,接貨人員一定要同鐵路貨運員一起,按照貨運單詳細核對物資的品種、件數,查驗包裝無缺后提貨。

  四、在接貨檢查中,如發現貨物進水、破損、短缺、散包等問題,應取得運輸部門的確認和明確責任以及確切的證據,為查詢和索賠提供可靠的依據,如屬于鐵路方面的責任應做出“商務記錄”;如屬于其它方面的責任,而需要鐵路部門證明者,應做出“普通記錄”,然后再組織人員提貨。

  五、入庫卸車要做到物資不亂、不混、不損,為物資入庫、驗收保管創造條件。接貨人員應按交貨要求,當面向保管員交接清楚。凡是通過混裝、快件、零擔等方式運來的貨物,接收人員應爭取當天送交倉庫驗收,避免積壓,物資在沒有交倉庫驗收前,不能開箱起件和拆除包裝。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7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對電氣設備設施操作、維護、檢修工作,開展對電源系統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風險評估,以及防爆電氣設備、線路檢查和維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電氣設備設施操作、維護、檢修安全規定

  (一)電氣設備操作安全規定

  1、電氣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并持證操作。

  2、電氣設備設施的操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公司電氣設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3、電氣設備如遇跳閘時,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合閘,不得強行送電。

  4、電氣設備啟動后,應檢查各電氣儀表,待電流表指針穩定正常后,方可正式工作。

  5、如遇電氣失火時,應先切斷電源,用四氯化碳和干粉滅火器進行撲滅。禁止用水及其他液體滅火器進行滅火。

  6、發生人體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然后用人工呼吸法緊急搶救。但在未切斷電源之前,不得與觸電者直接接觸,以免再次發生觸電。

  7、所有接電設備應接地良好,接地電阻不得大于有關規定,電氣設備不應有漏點現象。

  (二)電氣設備維護安全規定

  1、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及時清掃其表面的粉塵,定期添加軸承潤滑劑,設備周圍應保持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無妨礙安全運行的雜物。值班及操作人員應密切監視各種安全儀表,并經常檢查設備外殼的表面溫度。當儀表的顯示超過警戒線或設備表面溫度超過允許值時,應采取相應措施使其恢復正常。

  2、運行中如發生下列情況,操作人員應采取緊急措施,并立即上報。

  (1)電氣設備發出異常響聲或異常氣味。

  (2)負載電流突然超過允許值。

  (3)電氣設備及線路突然出現高溫或冒煙。

  (4)電氣設備連接部件松動或冒火花。

  (5)設備殼罩破損。

  3、經驗收合格投入運行的電氣聯鎖及其他安全保護裝置,不得任意更改或拆除。如確需更改應報公司安全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能進行。電氣設備的保護開關因故障跳閘(或熔絲熔斷)應查明原因并消除故障后,方能投入運行。保護開關及保護繼電器動作電流的調整部件,不得任意撥動,更換熔絲應按設計規定的額定電流更換,不應改用其他規格的熔絲。

  4、公司防爆區域電氣設備不得任意拆除、添加。由于

  技術改造需要拆除、添加或更改電氣設備時,應由公司安全技術負責人批準。

  5、僅在發生事故或停電時才使用的備用電源裝置,及各種事故報警信號設備,應定期試運行,確保始終處于完好狀態。

  6、防雷接地裝置每年雷雨季節前應全面檢測一次,防靜電導除裝置及安全工作接地裝置每年干燥季節應全面檢測一次,發現不合格應立即處理。

  (三)電氣檢修安全規定

  1、所有的電氣檢修工都必須經過嚴格的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無證人員嚴禁上崗。

  2、電氣檢修工要隨身攜帶完好的電氣工具和儀表,電壓等級符合要求。

  3、每班工作前都必須認真聽取前一班對各設備的運行情況的匯報,了解掌握工作面所有設備的現有狀態。

  4、維修電氣設備時必須佩戴絕緣保護用具,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停送電要有專人負責,檢修開關所控制設備時,此開關要停電并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牌,并有專人看管,嚴格執行公司停送電管理規定。公司防爆區域內的電氣設備檢修,必須經分析在周圍20米范圍以內的可燃氣體合格時,才準打開電氣設備,并且在切斷電后用同等級電筆測試,確認無誤后,進行放電,而后才可進行全面的維修,

  維修完確實無誤后,才可送電。

  5、嚴禁帶電移動、拆接、搬遷和檢修電氣設備及線路。

  6、所有電纜不準有明火接頭、破口、漏電現象,電纜如出現破口,應采用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后,才允許送電。

  7、所有電氣設備嚴禁明火操作,電氣設備檢修時,對防爆面要妥善保護,不得砸壞,保證防爆面的光潔度和防爆性能,并涂防銹漆油或凡士林油,要適量均勻。

  8、在檢修電氣設備時,要同時檢查電氣設備的完好和隔爆性能,做到每臺設備達到完好標準和防爆要求。

  9、任何一種繼電保護裝置失靈時,電氣設備不得投入運行。

  10、所有電氣設備都必須滿足防爆要求,并達到完好標準后,方可投入運行。

  11、需要更換電纜或重新做電纜頭時,首先要停電并且閉鎖開關必須對所更換的,電纜進行絕緣搖測,在做頭完畢后,檢查電纜的接線絕緣阻值,必須達到完好標準。

  12、電纜的接線符合完好標準,同時屏蔽線要可靠接地,決不允許接線松動,發熱和損壞芯線,接線柱損壞要及時更換,接線完畢檢查確認無誤后才可運行。

  13、照明不得無故缺少和隨意取下,不得任意移動和臨時吊掛,照明系統完全接好后方可送電,照明燈發生故障應及時更換,不得將故障的照明燈繼續連在系統中,不得帶電拆裝照明燈及接線。

  14、檢修電氣設備至少必須兩人以上,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停送電嚴格執行公司停送電管理規定。

  三、電源系統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風險評估要求

  電源系統的安全性是指電網短時間內的抗干擾能力,即在事故情況下電網可持續供電的能力。電力系統的可靠性是指長時間、連續正常供電的概率,屬于電網規劃的范疇。

  生產技術部和電儀車間要從電壓波動、電氣設備老化和質量問題、過電壓、絕緣強度不夠、電纜絕緣老化發生相間短路、繼電保護誤動作、自動安全裝置問題等常見的電氣事故,對公司電源系統進行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風險評估,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加強設備維護人員的專業素質培訓,確保公司電源系統安全可靠。

  四、防爆電氣設備、線路檢查和維護管理安全要求

  1、防爆電器設備應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人員操作、使用、維護和保養。

  2、防爆電器設備應按制造廠規定的使用技術條件運行。

  3、設備上的保護、閉鎖、監視、指示裝置等不得任意拆除,應保持其完整、靈敏、可靠性。

  4、防爆電器設備應保持其外殼及環境的清潔。

  5、設備運行時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檢查外殼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的最高溫度和溫升的規定;

  6、設備運行時不應受外力損傷,應無傾斜和部件摩擦現象,聲音正常,振動值不得超過規定。

  7、運行中應經常檢查電機軸承表面溫度,保持規定的油量,溫度不得超過規定;

  8、外殼各部位固定螺絲不得松動。

  9、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和有損防爆性能的機械變形現象。電纜進線裝置應封閉可靠,不使用的線孔應用厚度不小于2mm的鋼板密封。

  10、檢查防爆照明燈具是否按規定保持其防爆結構及保護罩完整性,檢查燈具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值。

  11、各類防爆電機不允許頻繁啟動。

  12、電器設備運行時發生下列情況,操作人員可采取緊急措施停機,并通知專業維修人員進行檢查和處理。

  (1)負載電流突然超過規定值或確認斷相運行狀態時。

  (2)電機或開關突然出現高溫或冒煙時。

  (3)電機或其他設備因部件松動發生摩擦產生響聲或冒火星。

  (4)機械負載出嚴重故障或危及電器安全。

  10.設備運行操作人員對日常運行維護和日常檢查中發現的異常現象應及時通知電器維修人員處理,并將發生的問題和事故做詳細記錄。

  11、控制儀表、檢測儀表、電訊等設備,保護裝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和是否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有無其它缺陷。

  12、在爆炸危險場所中禁止帶電檢修電器設備和線路,禁止約時停、送電,并應在斷電處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8

  一、目的:

  為保證公司財產及員工人身財產安全,保障公司正常工作及秩序,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辦公大樓安全管理規定。

  二、適用范圍:

  辦公大樓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義:

  1、原則

  1.1 分類原則即可控可不控分類原則。

  1.2 事前預防原則。

  1.3 誰使用誰負責。

  1.4 檢查處理到位。

  2、組織架構

  3、崗位職責

  3.1 機關安全主管對機關安全負管理責任,有制訂機關安全管理制度及有關事務直接調查、調配、宣傳、處理的權利,對其下屬有安全考核權利。

  3.2 機關安全主任、機關安全助理對機關安全負直接管理及培訓責任,對辦公室安全工作有調查、協調、宣傳權利,對其下屬人員有直接領導權。

  3.3 辦公室各部領導對其所屬轄區負間接安全責任,對安全制度、安全工作有配合及咨詢權,對自身下屬有安全培訓及安全管理權利。

  3.4 機關安全員執行機關安全管理制度,對辦公室安全負直接安全責任,有培訓、警告、

  巡查權利。

  3.5 機關人員執行機關安全管理制度,對自屬安全負直接責任,有接受安全培訓、咨詢安全工作的權利。

  四、管理辦法 1、類別

  1.1 可控類別即根據現有條件人為工作可以避免的辦公室安全事故:電腦操作不當引起的安全事故、電源使用不當引起的安全事故、行走及上下樓梯安全事故、未做好防盜措施引起的安全事故、人為火災、資料丟失及被盜、資金財產被盜等。

  1.2 不可控類別即根據現有條件人為工作不可避免的辦公室安全事故:使用設備的老化、

  被搶劫、被暴力侵害、自然災害等。

  2、具體工作

  2.1 日檢:機關安全員每天晚上十二點進行巡檢,并填寫巡檢表,如遇突發且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向上級安全管理人員回報。機關安全助理當日審核巡檢表。

  2.2 周檢:機關安全管理人員每月對辦公室安全不定期進行四次檢查,并出檢查報告。報告闡述一下內容:檢查項目、問題、處理方式、合理性意見。

  2.3 月會:機關安全人員及各部領導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會議,會議闡述以下內容:工作

  概述、已解決的問題、未能解決的問題、合理性意見、下月工作。

  2.4 監控室安全:監控室由機關安全主任及機關安全助理管理,由機關安全助理對監控室使用人進行操作培訓。

  2.5 三樓化驗室安全:三樓化驗室定為危險區,唐總直接負責。

  2.6 出現安全事故應保護好現場。 3、考核辦法

  3.1 損失承擔:由于可控類別工作未做到而導致的安全事故,根據損失額度,直接責任人承擔60%責任,直屬領導負5%責任,安全專員負10%責任,機關安全主任負10%責任、機關安全助理負10%責任,機關安全主管負5%責任。承擔不了者法律處辦。

  3.2 免責條款:不可控事項免除安全責任,但應建立公司是我家意識。

  3.3 日檢工作未做、日檢表不真實均扣除1分/次,月度匯總納入績效考核;日檢表未審核扣除1分/次,月度匯總納入績效考核。

  3.4 周檢工作工作未做、周檢報告不真實均扣除1分/次,月度匯總納入績效考核。 3.5 月會未舉行扣除機關安全人員5分/次,部門領導未參加或未委派下屬參加扣部門月度績效3分/次。

  3.6 監控室安全工作:任何人員未經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否則進行5元至500元罰款。數據丟失、設備非正常損壞,機關安全人員扣除當月考核。

  3.7 安全事故發生后,機關安全人員應立即到達現場,未來者應電話通知機關安全主管,否則取消當月考核,現場未保護視具體情況扣除5-20分當月考核。

  3.8 月度未出安全事故,機關安全人員當月考核獎勵10分;年度未出現安全事故,給予年度安全獎金。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19

  一、為保障學校安全,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保護學生、教職員工的人身安全,為實施素質教育創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等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學校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防范為主”的原則。

  三、學校實行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四、學校負責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每學期定期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集中的安全教育。

  五、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等對我校安全工作實施具體指導和監督。

  六、學校協調村委會、派出所、醫院等在各自法定職權范圍內負責校園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為學校安全創造良好環境。

  校園安全管理

  七、學校建立專門的安全保衛機構,設立安全值班電話,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衛工作。保衛人員負責校園內的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等作出及時處理。

  八、學校值勤制度。

  1、服從領導安排,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嚴格交接班手續,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離崗位,認真填寫值班記錄,處理好當班期間發生的事件。

  2、巡邏執勤人員要保持警惕,忠于職守,突出重點,熟悉有關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行動有準則,執法有依據,并做好巡邏執勤記錄。

  3、遇有情況要迅速到達出事地點,處理措施要及時果斷,注意工作方法。重大問題隨時向有關部門和校長匯報。

  4、加強校園管理,學校值勤人員有權對進入學校的人員進行檢查,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校園。校外人員來校聯系工作須持單位介紹信或本人證件,在值勤人員處登記后進校。進入學校應遵守校園管理規定,車輛必須按指定的地點停放。

  5、為保障校園安全,全體師生員工及家屬要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接受值勤人員檢查。各類物品出校門,要持有關部門的證明,經值勤人員檢查同意后方可出校。騎自行車進出校門時必須下車推車行走。 攜帶大件物品出校時,經值勤人員檢查后方可通行。

  6、全體師生員工及家屬要自覺遵守公共場所(包括會場、課堂、辦公場所等)的秩序,服從管理,遵守公共道德,防止發生擁擠傷人等事故。違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等。

  7、嚴禁任何人翻越圍墻、大門,或將物資擲出圍墻外。嚴禁打架斗毆、起哄、鬧事和其它干擾學校的教學秩序的行為。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或災害事故,在場教職工及學生應保護現場,立即報告學校或報警并協助調查處理。師生發現安全隱患,有及時報告的義務。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20

  第一條 為加強對養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市轄區區域內的所有組織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廣州市公安局是本市養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畜牧獸醫、工商行政、衛生防疫、市容環境衛生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和本規定,協同公安機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養犬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本市越秀區、東山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芳村區的行政街范圍內以及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風景名勝區為限制養犬地區(以下簡稱“限養區”)。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地區為非限制養犬地區(以下簡稱“非限養區”)。 限養區的變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會批準后公布。

  第五條 限養區內養犬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六條 限養區內的軍事機關、公安機關、海關因工作需要養犬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并向市公安局備案;科研單位、動物園、雜技團、馬戲團因科研、展出、表演等需要養犬的,須經市公安局批準,申領《養犬許可證》,并應實行圈養。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不得養犬。

  第七條 限養區內申請養犬的個人,每戶只準養一只,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護照;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獨立的單元住房或者房屋;

  (四)所養犬只須是軀干長度少于60厘米,軀體高度少于40厘米的玩賞犬。

  第八條 個人領取《養犬許可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領取《申請養犬登記表》。公安派出所在8日內按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并報區公安分局審批。區公安分局在7日內作出準養或者不準養的決定;

  (二)申請人持批準養犬的決定、犬只的彩色照片并攜帶犬只到市(區)畜牧獸醫部門,由畜牧獸醫部門對犬只的種類和體型進行檢驗,并對犬只進行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后,對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并發放《犬類免疫證》;

  (三)申請人持批準養犬的決定、《犬類免疫證》和犬只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辦理登記,領取《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港、澳、臺同胞和外國人申請養犬的,須持回鄉證或者護照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按前款第(二)、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九條 限養區內經批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每年指定的時間內攜帶犬只到原發《犬類免疫證》的畜牧獸醫部門為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并在《犬類免疫證》上進行登記后,持《養犬許可證》和《犬類免疫證》到市公安局辦理年度審查手續。

  第十條 限養區內經批準養犬的個人,領取《養犬許可證》時應繳納登記費10000元。滿一年后對犬只進行年審時應繳納年審費6000元。 登記費和年審費上繳市財政。

  第十一條 非限養區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對犬只進行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應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犬類免疫證》和免疫牌。每年還需接受原發證的畜牧獸醫部門對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養犬登記表》、《養犬許可證》、犬牌、《犬類免疫證》、免疫牌由市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印制。任何人不得偽造、倒賣、涂改。

  第十三條 限養區內經批準飼養的犬只死亡、走失,需要繼續飼養犬只的,應在年審前重新辦理手續,可免交登記費;不再養犬的,應到市公安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養犬許可證》。 將犬只轉讓他人飼養的,受讓人應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第(二)項的規定辦理手續后,持轉讓人的《養犬許可證》到市公安局辦理過戶手續。 第十四條 限養區內個人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帶犬牌;

  (二)為犬只束犬鏈、戴口罩,由成年人牽領、看管;

  (三)犬只排泄的糞便應立即收集清理;

  (四)不得攜帶犬只進入除為犬只檢疫、免疫接種、診療的場所,以及道路、公園、廣場以外的公共場所。攜帶犬只進入公園的,還應遵守公園的有關規定;

  (五)不得攜帶犬只乘坐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五條

  限養區內養犬,不得妨礙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時,養犬人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條 限養區內禁止從事犬只養殖、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在非限養區開設犬只養殖場、銷售店(檔)的,須申請市畜牧獸醫部門對其衛生設施、防疫設備是否合格進行審查并報經市公安局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從事犬只診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須報經市畜牧獸醫部門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發現狂犬時,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協同公安機關立即予以捕殺。 狂犬病暴發、流行時,市人民政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組織力量防治,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切斷狂犬病的傳播途徑。

  第二十條 犬只傷害他人時,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衛生部門診治,并及時將傷人犬只送到當地畜牧獸醫部門檢查處理。 因養犬人或者第三人的過錯,致使犬只造成他人傷害的,養犬人或者第三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并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未經批準擅自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并按每只犬處以5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逾期不辦理年審的,由公安機關責令補辦年審手續,并處以3000元罰款;逾期不為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由原發證的畜牧獸醫部門責令補注射疫苗,并處以5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由畜牧獸醫部門責令補辦有關手續,并對養犬單位按每只犬處以500元罰款;對養犬的個人按每只犬處以2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有關證件及違法所得,并處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逾期不辦理注銷手續的處以100元罰款;對逾期不辦理過戶手續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作如下處理:

  (一)違反第(一)(二)項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元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的,由環境衛生部門處以50元罰款;

  (三)違反第(四)、(五)項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并處以500元罰款;經多次教育不改的,沒收犬只和吊銷《養犬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沒收犬只及違法所得,并對經營者按每只犬處以20xx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的,由工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對經營者按每只犬處以1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的,由畜牧獸醫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無證的、走失的,遺棄的和被沒收的犬只,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人均可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對群眾舉報應予受理,經查證屬實的,由公安機關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獎勵金額為罰款金額的10%。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縣級市的養犬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21

  水電氣管理制度 為了確保市直機關辦公、生活大院的正常用水、用電、用氣安全,節約能源,保障干部職工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水電氣管理制度。

  一、購置和使用的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道的設計、鋪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定。電源線路、自來水管道、煤氣設備在設計時,必須充分考慮發展的需要,施工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對陳舊老化、超負荷的電源線路,必須有計劃地逐步更換。一時難于更換的,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采取特別防護措施,否則,必須暫停使用。

  二、建立安全用電制度,在現有額定的電容量范圍內計劃用電,嚴禁超負荷用電。電源線路必須安裝可靠的保險裝置,并正確使用保險絲,確保用電安全。禁止使用銅線和其它非專用金屬線當保險絲使用。新建項目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三、變電房、配電房、配電箱和各類機房要關閉上鎖,要防水,防潮,防小動物侵入,周邊保持干燥通風。 四、電氣設備應當由持有上崗證的專業人員定期維護保養,防止因電路短路、電路超負荷運行、線路接觸不良、電線老化、電氣故障等原因引發火災。所有電路安裝、電器操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接觸電源必須有可靠的絕緣措施,并按規定嚴格進行檢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五、對于超出使用年限,喪失安全性能的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應當予以報廢,或者經維修和部分更新,確保其安全性能后方能使用。長期不使用的電器、燃具,應確認其安全性能有效后方可使用。 六、日夜不間斷連續運行的電器設備,應當有專人管理,并定期維修保養。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怪聲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并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運行時,才能繼續使用。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則,不得任意拉接臨時電源線。拉接臨時電源線須經單位有關部門審批,由專業人員負責拉接。臨時線要使用合格的電線與器材,定時檢查,期滿后立即拆除。嚴禁違章違規使用電器,嚴禁電源線路超負荷使用。

  八、安全用電用水用氣必須堅持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制度,組織自查并會同各部門進行抽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九、凡有高電壓的場所、電線裸露的地方,用電單位應設立醒目的危險警示標志,并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電擊事故發生。室外的電源設置,必須定期清理周圍的雜草樹林,防止引發事故。

  十、所有用電場所必須執行“人走電關”的規定,人員離開用電場所或電器設備不使用時,應當切斷工作場所的電源。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22

  凡出院(死亡)72小時后的病案都應回收到病案室,復印病歷有關資料必須在病歷歸檔后到病案室辦理。

  只允許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保險機構、公安和司法機關,持有效證件、介紹信復印病歷的有關資料。

  要求復印者需出具有效證件,到病案室按章辦理復印有關資料事宜。

  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病案室工作人員和申請者在場,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需加蓋病案室證明印章方視為有效。

  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資料。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的病歷,外單位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時,需經醫務科批準后方可在病案室查閱。

  病案只限于本院臨床、教學、科研人員借閱,且不得隨意帶出病案室。如必須借出時,需辦理借閱手續,并在2周內歸還,過期歸還者按違規處罰。

  為科研或教學大批量借閱病案時,須事先與病案室約定時間,由病案室按時提供,每次借閱不得超過三十份,并保留在病案室指定的柜內,一個月后歸檔。

  病案室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完畢后,可以按照省物價部門規定申請者收取工本費,并出據發票。

  患者的住院病歷應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病歷已回病案室的結果檢查單,要到病案室補貼。

  患者住院期間的病歷,由科室妥善保管。借閱、使用病案僅限于本院對患者實施醫療工作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其它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復印病歷。本院人員以胸卡為標識。住院期間因醫療活動、復印或復制等,需要帶病案離開病區時,應當由病區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不得交給患者及其家屬攜帶。病人轉科時,病歷不得交病人或家屬轉送;病人轉院時,病歷不得借出。

  病區醫務人員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資料。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病人或家屬不得擅自查閱病歷,采用非法手段(如偷竊、搶奪)獲取的病歷資料視為無效。

  因醫療、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必須是醫院護人員到病案室登記查閱,閱后立即歸還,不得隨意帶出病案室。如必須借出時,需辦理借閱手續,并在2周內由借出者歸還,過期歸還者按違規處罰。

  嚴禁我院醫務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幫助患者復印或者復制病歷的有關資料,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其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負。

  病歷封存的處理程序:

  封存病歷原件者-醫患雙方在場-雙方簽字封存(病案室需留復印件)。

  轉科的患者在本院診療活動終結;長期住院患者間隔一個月以上提出復印或者復制要求的;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死亡的醫院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

  入院記錄(住院志)、手術同意書、體溫單、手術及麻醉記錄單、醫囑單、特殊治療同意書、化驗單(檢驗報告)、病理檢查報告單、醫學影象檢查單、護理記錄單、特殊檢查同意書、出院記錄。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23

  第一章 食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食堂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使用廚房設備時要檢查是否運作正常,廚房設備要有專人操作,嚴格按設備操作流程進行,嚴禁多人同時操作;設備只能全停止后,才能進行下一步工作;

  二、 清潔設備時應斷掉電源,設備有安全罩的應保持在正確位置;

  三、 廚房的利器工具每位員工必須小心使用和保管,做到定點存放、專人負責,使用后放回原處,刀具要保持清潔銳利以免打滑傷人,帶刀行走時,刀尖必須向下,用布擦拭時,刀口必須向外。

  四、 使用廚具時特別是玻璃餐具每位員工都必須小心使用,注意不要碰撞,或其他原因損壞;

  五、 正確使用電器,嚴禁違規操作,出現零件松動或設備故障應及時報修,未修好前做明顯標記提醒他人;

  六、 保持地面整潔及時清理油污和積水以免滑倒他人。

  七、 嚴禁單人搬動重物,地面不得隨意堆放雜物;

  八、 過熱液體嚴禁存放于高處;嚴禁在油溫升高時濺入水分;嚴禁長時間在冷凍物品間以免知覺下降發生意外;

  九、 嚴禁身份不明人員進入廚房,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十、 嚴禁使用包裝有破損的食品,以免用餐人員誤食;統一殺蟲時要注意食品的保護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十一、 使用氣爐前必須先檢查氣門開關,然后再開始開氣點火以確保安全,使用爐灶時必須做到不離人。

  十二、 每天使用氣爐要做記錄,做到誰先開氣誰簽名確認,誰最后關氣誰簽名確認,提高責任心。

  十三、 各種機電設備和電器要做到先熟悉使用方法后才能使用,既確保用具使用壽命,又確保人身安全。

  十四、 冷凍、雪柜使用時每個相關人員都必須在下班前仔細檢查雪柜的溫度及其他情況是否正常、預防停電或故障造成食物變質。

  為進一步規范食堂安全消防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和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按照消防部門檢查要求配置消防栓、滅火器、滅火毯等消防器材。

  二、 廚房必須保持清潔,染有油污的抹布、紙屑等雜物,應及時消除,爐灶、排煙管道油垢定期清洗,以免火屑飛散引起火災,油垢清洗有記錄。

  三、 定期對線路檢查,外部絕緣體破裂或插座頭損壞應及時報工程部維修;發現電線走火時,迅速切斷電源,切勿用水潑覆其上,以防導電。

  四、 凡食堂內需要使用煤灶或其他灶具的必須經行政保障部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嚴禁擅自增加煤灶。

  五、 食堂使用煤灶,必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需設食堂消防安全員一名,配合行政保障部安全主管工作,并認真組織落實消防安全工作。

  六、 食堂灶臺人員把油下鍋后,嚴禁擅離灶臺,防止熱油燃燒引起火災。如意外燃燒失火,應迅速用滅火毯蓋于鍋上,并用滅火器滅火,嚴禁直接用水滅火,防止傷人。

  七、 每天下班后要檢查爐灶是否滅火,水、電、煤氣是否關閉,門窗是否關好,食堂內保持有人值班。

  八、 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對食堂、員工宿舍進行消防安檢工作,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和出具有關整改通知書,并報行政保障部備案。

  九、 在整改期限內,食堂責任人必須嚴格執行整改內容,不得有意阻礙或拖延,否則追究其本人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十、 食堂負責人必須認真學習《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知識學習計劃,食堂工作人員須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知道滅火器所在位置,定期進行消防知識培訓,定期檢查滅火器是否有效,并及時更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消防各項工作。

  十一、 嚴禁工作人員在食堂特別在操作間吸煙,一旦發生火情應組織就近人員滅火,并迅速向消防中控室報警 。

  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一、 嚴格執行衛生部、商業部關于食品加工、銷售、飲食業衛生《五〃四制》規定。

  二、 個人衛生

  (一) 不留長發、長指甲、長胡子,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上班時穿戴干凈整潔的工作衣帽、口罩。

  (二) 上崗不準吸煙、赤腳,不準穿拖鞋、背心,不準穿工作服上衛生間,食堂內不準隨地吐痰。

  (三) 上崗前洗手,便后洗手。

  (四) 從業人員應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證經培訓后方可上崗。

  (五) 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凡患有傳染病者或帶有傳染病菌者不準從事飲食工作。

  (六) 加工銷售直接入口食品必須洗手、消毒、戴口罩。

  三、 倉庫衛生

  (一) 倉庫要有防鼠、防蠅、防潮、防火、防盜等措施。

  (二) 倉庫要及時整理清掃,做到地面無垃圾、貨架無積灰、物品擺放整齊有序。

  (三) 倉庫進出的物資要認真登記立帳。凡腐爛變質、生蟲、有毒有害食品不準入庫。

  (四) 庫存食品按類別上架存放,各種食品要有標簽,糧食存放應隔墻和高于地面15 公分以上。各種調料容器加蓋,并有標記。

  (五) 出庫物品做到先進先出,易壞先用。

  (六) 對庫存原料和食品要定期檢查,確保質量,發現問題及時妥善處理。

  (七) 倉庫內嚴禁存入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禁止存入其它雜物和私人物品。

  四、 操作間衛生

  (一) 地面保持清潔,瓷磚見本色、顯原型,門窗潔凈明亮、無灰塵油垢,電風扇、燈具見本色。

  (二) 各種炊具、用具、操作臺擺放整齊、生熟分開,成品存放實行“四隔離”,即:生與熟隔離;成品與半成品隔離;食品與雜物、藥物隔離;食品與天然冰隔離。并有明顯標記。餐具做到一洗、二刷、三沖、四消毒、五保潔,清洗消毒后的餐具必須符合飲食衛生要求。

  (三) 灶臺清潔、調料盆放置有序。炊具經常洗刷、做到木見本色、鐵器發亮。

  (四) 所有機械用完后及時進行保養、擦試、并保持清潔。

  (五) 水池保持清潔,素池、葷池分開,上下水道暢通,排水溝無垃圾、無異味。

  (六) 門窗有防蠅、防塵、防鼠設施。室內通風,光線好。

  (七) 生菜上架、先洗后切。

  五、 冷庫、冰柜、冰箱衛生

  (一) 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食品衛生《五〃四》規定,嚴格杜絕無檢疫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肉類及食品進入凍庫。

  (二) 冷庫、冰柜、冰箱內物資要按照食品衛生要求分類堆放,生熟食品分開存放。

  (三) 經常檢查冷庫存放的貨物,防止霉爛變質。

  (四) 冷庫、冰柜、冰箱每十天除霜清掃一次,做到庫內無腥臭味,地面無血水。

  六、 餐廳衛生

  (一) 地面、餐桌、坐凳、電器設備、窗、墻壁等保持整齊、清潔、無油污、無灰塵,餐桌做到隨時清掃。

  (二) 餐廳通風良好,光線好,就餐環境舒適。

  (三) 防蠅燈、防塵設備齊全,做到定期消毒滅蠅,防止傳染病。

  (四) 保持售飯用具、盛裝食品用具、售飯臺清潔衛生,主食品有蓋布,并保持干凈。

  七、 環境衛生

  (一) 食堂周圍環境衛生干凈、無雜物、無死角。

  (二) 食堂周圍的墻壁干凈、無污垢、無亂貼亂畫、亂搭亂掛,屋頂、墻角無蜘蛛網。

  (三) 洗碗池清潔,上、下暢通。

  (四) 食堂排水溝要保持清潔無雜物,以免堵塞排水管道。

  (五) 剩菜、剩飯倒入泔水桶,每天清除,泔水桶加蓋。

  (六) 垃圾及時清理,做到一日三清,垃圾倒到指定位置。

  (七) 環境衛生采取“四定”:定人、定物、定時間、定質量,劃片分工、包干負責。

  (八) 采取積極措施消滅“四害”。室內外要保持無鼠跡、蟑螂及蟲卵、蒼蠅,無“四害”糞便和其它殘留物。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2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25

  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并經維修部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并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準,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后投入使用。

  6、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7、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煙并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定。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篇26

  學校安全工作職責制

  學校的安全工作直接關系到辦學質量,學校的信譽和學生的健康成長,也關系到家庭的幸福、社會的穩定。因此,我們務必增強廣大師生的安全意識,強化學校安全教育力度,普及安全防范知識,加大學校安全管理措施,做到安全工作警鐘長鳴,確保師生平安。

  1、學校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校的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安全救扶等工作。校長任組長,主管副校長任副組長,有相關處室主任、教師參加組成“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安全工作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安全工作領導職責制,工作人員崗位制。做到任務落實到部門,職責落實到專人與崗位職責掛鉤,與考核掛鉤,使各種安全防范落實到實處,努力建立安全禮貌校園。

  3、班主任是基層安全工作職責人,負責班級學生的安全教育,各班要努力建設良好的班風,加強安全隱患的防范,加強安全監管的力度,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及時向學校領導和家長通報狀況。

  4、值周領導和值周教師要對全校安全管理、安全監控負責,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發現安全事故及時預以補救和解決。

  5、德育處要加大對違紀學生的查處力度和后進學生的教育轉化工作,并加強對各班安全工作的檢查督促。

  6、任課教師做到每節課點名,發現狀況及時告訴班主任及德育處。體育教師要加強體育課和體育活動的安全監督,對體質較弱的或有特定疾病的學生要及早發現并采取相應措施,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7、教學處要加強實驗室器材、藥品尤其劇毒藥品保管、使用。教師在實驗室上課,要嚴格按照實驗室規定,教育學生遵守操作規程,避免安全事故發生。

  8門衛要把好大門關,堅決杜絕無關人員進校,謝絕校外車輛入校,進校車輛在上課期間需熄火推行,加強校園治安管理。教師私家車要按指定位置停放。

  9、值周領導、值周教師、就寢檢查班主任、教職工要核對就寢學生數,發現未到學生及時聯系,寢室管理員課余時間加強巡邏,防止校外人員進入寢室推銷、偷竊、詐騙等,嚴防學生賭博、打架、行竊,發現狀況及時報告。發現學生患病或有不正常情緒及時通報班主任及學校領導。

  10、總務處要加強對校內食堂、浴室、小店等的管理,切實做好飲食安全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和腸道傳染病的發生。同時加強對學校的校舍、場地及其他公共設施的定期安全檢查,加強消防器材、電力器材的保管和維修,保證器材處于可正常使用狀態,及時對有安全隱患的部位進行整改,切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強校車管理,對車輛定期檢查,對駕駛員定期培訓。要加強對特殊設備的檢查、維修。

  11、全校教職工要以主人翁精神,及時制止學生不安全禮貌行為。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當發現學生突發疾病和傷害事故時都有職責采取措施及救護傷害學生。

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通用26篇) 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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