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陪購協議書(精選3篇)
律師陪購協議書 篇1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甲方因涉及法律上的事務特委托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等名律師律師依據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條委托事項及委托權限:
乙方指派的律師接受甲方委托提供購房陪購法律服務,服務內容及委托權限如下:
1、審查房地產發展商的經營主體資格和資信狀況;
2、審查開發商或代理商的各項售房資料,包括簽約須知、認購書、銷售合同等;
3、協助簽訂認購書:購房者作出購買決定后,律師幫助審查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并對合同的有關條款提出法律意見供購房者參考。律師主要審查合同的以下條款:
1)商品房的基本情況是否與簽署的認購書或購房者的意愿一致;
2)合同主要條款,包括:定金性質、交房期限、友情鏈接、房屋質量爭議、房屋面積爭議、取得房產證的時間、房屋交付、開發商的擔保義務、公共配套設施以及花園綠地的權屬、物業管理、不可抗力等。
3)合同爭議的處理:合同的終止和解除、退房條款、違約責任、案件的管轄等;
4)明確因開發商或購房者的責任造成購房者不能取得購房貸款的處理方式。
4、律師參與購房合同的談判及協助委托人簽訂《xx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完整、客觀地向律師介紹本法律事務涉及的相關情況、材料。
2、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或計費方式和時間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服務費。
3、甲方應當為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更換在服務過程中工作不負責任、或認為不適合服務甲方的律師。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在委托乙方辦理法律事務結束或終止時,應如實完整地填寫《xx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并及時將《xx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交還給乙方,由乙方歸檔。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7、如乙方無正當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全部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當依法忠實地維護甲方的一切合法權益。
2、乙方律師應當根據甲方的具體情況適時開展法律服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按時地為甲方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
4、乙方律師必須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5、除本合同約定或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外,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6、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收取法律服務費。
7、甲方未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及差旅費,乙方及其指派律師有權暫緩履行法律服務工作。
8、簽訂本合同后,如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全部不予退還;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且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權繼續追討。
9、乙方同意并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不能勝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務不盡責或無力發揮應有作用的投訴時,乙方將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核實后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事務。
10、如果乙方已經接受同一法律事務相對人的委托,需書面告知甲方,若甲方書面同意,則繼續履行本合同;若甲方書面不同意,則解除本合同,乙方將所收取的全部費用退還甲方。乙方不能指派同一法律事務相對人委托的代理律師為甲方的代理人。
第五條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甲方應向乙方繳納法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元(RMB元);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
2、差旅費
在本律師事務所所屬區域內(重慶市區僅指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渝北區、巴南區、北碚區)辦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乙方按不超過律師費的10%收取差旅費人民幣(大寫)元。該差旅費包括近郊區內交通費、國內電話費、傳真費、普通及掛號郵寄費、互聯網上網費、資料打印費、復印費、特快專遞費;不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他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收取的費用。上述差旅費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日內支付,并由乙方包干使用,如有節超互不找補。
乙方律師如需到本律師事務所所屬區域外進行與本案相關的工作,由乙方律師向甲方提出差旅費預算并經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相關規定辦理出差手續,乙方律師出差后甲方及時據實報銷。
3、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支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如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可在本合同第九條中另行注明。
4、根據《xx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乙方律師在進行與甲方委托辦理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鑒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另有書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約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能或未能及時履行甲方委托辦理的法律事務的責任將不由乙方承擔。
6、除非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甲方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師直接支付任何費用或接受乙方報銷任何費用,甲方也無需向乙方律師支付額外的報酬、補貼、津貼和饋贈。
第六條本合同約定的法律事務至委托人與售房方簽訂《xx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為辦理終結。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無需或不能繼續履行,均應視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甲方應依據本合同的約定全額支付費用。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與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師共同協商并達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本合同以上條款不能概明之事項,可在本條款下另行特別約定:
第九條甲方確認下列通訊地址及聯系人是乙方辦理本合同委托法律事務向甲方履行通知義務的唯一通訊地址及聯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訊地址向指定的聯系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視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如果甲方需變更通訊地址或聯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均由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一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第十三條甲方承諾:已認真審閱本合同所有條款以保證完全了解其詳盡內容;本合同所有條款均屬甲、乙雙方平等且完全協商一致而達成。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承辦律師: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郵編:郵編:
簽約時間:年月日
律師陪購協議書 篇2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供需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購銷 事宜,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一、產品名稱、型號、數量、單價及數量(或見合同附件)
產品名稱
規格型號
計量單位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二、貨物的質量要求、技術標準按照下列第 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
2、無國家標準而有行業標準的,按行業標準執行。
3、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按供方企業標準執行。
4、沒有上述標準的,或雖有上述標準,但買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三、合同期限: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簽訂后 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總金額20%的定金。
2、設備到達交貨地點或需方提貨時,經需方指定人員步檢驗后支付合同總金額
的 %。
3、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后,并經需方驗收合格后 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總金額的 %。
4、需方未支付全部貨款時,供方保留該批貨物的所有權,若需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貨款,供方有權不經需方同意,直接處理該批貨物。
五、交貨:
(一)、交貨日期:供方收到定金后 個工作日。
(二)、交貨按照下列 方式辦理
1、供方送貨
2、供方代運
3、需方自提自運。
(三)、運輸方式: 。
(四)、交貨地點: ,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或接貨人) 。
(五)采用供方送貨或供方代運方式交貨的,貨物送到指定地點后,因需方原因無法及時收取、安放貨物,造成貨物滅失的,由需方承擔一切責任,若給供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需方承擔賠償責任。
(六) 按合同規定提貨的產品,供方通知提貨,而需方逾期提貨的,需方承擔逾期期間所支付的保管費或保養費,并承擔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
六、安裝:貨到目的地后,由 方負責安裝事宜,由 方承擔安裝費用,需方須積極配合安裝工作。
七、貨物的驗收:需方在收到貨物后,有異議的,應該在收到的貨物的 日內以書面的形式向供方提出,否則視為合格。需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貨物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八、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合同執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更改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另行簽訂書面的補充協議,方為有效。
2、需方逾期付款超過 日,供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需方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九、不可抗力:
1、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2、不可抗力是指戰爭、臺風、地震、水災、禁運、罷工等以及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
十、違約責任:
1、需方逾期支付貨款的,每天按合同總價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需方無正當理由拒收的,應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 的違約金。
2、供方逾期交付貨物的,逾期按合同總價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十一、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本著友好協商解決,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同意選擇如下( )方式解決該爭議。
1、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2、供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二、補充條款:
十三、其他事項:
1、本合同自雙方簽章后生效。一份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簽訂時間:20 年 月 日。
供方(蓋章):
單位地址:
法人代表人:
授權代表:
電 話:
開戶銀行:
帳 號:
需方(蓋章):
單位地址:
法人代表人:
授權代表:
電 話:
開戶銀行:
帳 號:
律師陪購協議書 篇3
受委托,根據《律師法》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于 年月日對 公司股東將其股權 萬元轉讓給受讓方 的事宜進行律師見證。
在簽訂協議前,律師先期審查核實了簽約的身份情況(或代理人身份情況),并參加整個簽訂過程,因此特作如下見證意見:
轉讓方 與受讓方 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簽字人符合法律規定,簽字合法有效。
特此見證
見證律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