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貸款未能辦理需補齊購房款的通知(精選3篇)
關于貸款未能辦理需補齊購房款的通知 篇1
尊敬的:
根據貴我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您應當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貸款審批完成,全額放款至我司賬戶,但截至目前為止,您的貸款尚未放款/尚未批貸/______年____月____日銀行通知拒絕批貸,您已構成違約行為,違約金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計算至本通知發出之日已累計萬元,同時您應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改變付款方式,足額補齊約定購房款項。
特通知您:請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內到項目售樓處按約補齊購房款項及違約金或者您可以選擇向我公司以下賬戶匯入合同約定款項及違約金:
戶名:。
開戶行:。
賬號:。
如不能補齊購房款的,您須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提出我司可以接受的付款方式,簽署補充協議;
逾期仍未辦理的,我公司將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條款追究您的違約責任,訴諸法律途徑。
售樓處地點:。
聯系人:。
聯系電話:。
特此通知。感謝您的配合!
簽署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
關于貸款未能辦理需補齊購房款的通知 篇2
特別注意:律師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師發出!!其威懾力,很多時候不是來自于律師函內容,而是來自于律師的身份,來自于這是律師發出的,是一種強勢的意思表示,俗稱“合法的恐嚇信”。
函號: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置業有限公司:
今向貴公司發函是為了處理本人與貴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委托代辦“兩證”糾紛的相關事宜。經與專業律師咨詢相關法律條款了解,結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特致函如下:
一、本人與貴公司簽訂的《________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包含了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
1、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2、委托合同關系(委托代辦《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需要說明的是,本人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繼續履行均無異議,僅解除與貴公司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根據《_____》第四百一十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之規定,本人解除委托合同的行為完全符合現行相關法律的規定,且必然發生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委托關系至此終止,貴公司不在擁有為本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代理權限,且無權向本人收取有關代辦稅費。
二、就《商品房買賣合同》而言,因本人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額房款,在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義務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貴公司應嚴格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向本人交接房屋并協助辦理有關產權登記,如貴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向本人交接房屋,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之約定,交房期限滿(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貴公司即構成實際違約(逾期交房),那么,將發生如下的法律后果:
1、逾期在30日內,貴公司應按日向本人支付已交付房款的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日后,本人有權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貴公司應自解除合同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10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人民幣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________角(¥:小寫________________元),并按已付房款的3%向本人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元),因該約定的違約金明顯低于所造成的損失,根據《_____》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違約金應增加至于實際損失相當的數額(即以實際損失計算):本人也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房屋實際交付之日止,貴公司應該按日向本人支付已付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________元/日)。
以上情況,特此函告!望貴公司斟酌并謹慎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_業主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關于貸款未能辦理需補齊購房款的通知 篇3
1. 行權。 _______,本通知文末簽署人("被授權人"),特此根據優股寶("公司")董事會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決議通過的《優股寶期權激勵計劃》("期權激勵計劃")和被授權人與公司和代持股東于______年___月____日簽署的《期權授予協議》("期權授予協議")定于______年___月____日行使被授權人的獲得期權,購買公司_____個虛擬單元的激勵股權("激勵股份")。除非另有規定,本行權通知("本行權通知")沒有定義的用詞應具有期權激勵計劃和期權授予協議中載明的含義。
2. 支付價款。 被授權人隨本行權通知向公司或公司書面指定的代持股東或其他方全額支付其行使期權購買激勵股份的價款以及根據適用法律應由公司代扣代繳的全部稅款,總額為人民幣______元。
3. 進一步行動。 被授權人特此承諾其將按照期權激勵計劃和期權授予協議的規定簽署與其獲得并持有激勵股份相關的并經管理人確認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應的股權轉讓協議或代持協議)和提供相應協助。
4. 被授權人保證。 被授權人特此確認其已經收到、審閱和理解期權激勵計劃和期權授予協議,并同意受期權激勵計劃和期權授予協議的條款和條件約束。
5. 優先購買權。 被授權人同意其購買的激勵股份受限于期權激勵計劃和期權授予協議中規定的公司指定的人的優先購買權。
6. 稅務咨詢。 被授權人特此確認其理解購買或處置激勵股份可能使其承擔稅務負擔。被授權人已經就此尋求了必要的咨詢,并不依賴公司的稅務建議。
7. 解釋。 本行權通知由管理人解釋。管理人有關本行權通知的任何決定是最終的,并對雙方有約束力。
8. 適用法律。 本行權通知的有效性、解釋、執行及履行和爭議解決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9. 全部協議。 期權激勵計劃和期權授予協議是本行權通知的一部分。本行權通知、期權激勵計劃和期權授予協議構成公司和被授權人有關本行權通知事項的全部協議,取代雙方以前的有關該事項的任何理解和協議。
有鑒于此,本行權通知視為在文首日期做出。
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