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工作總結(通用22篇)
調解工作總結 篇1
20xx年,在街道綜治辦的正確指導下,我社區調解工作形成了以完善制度,提升隊伍工作能力為主要內容的做法,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年共調解矛盾糾紛23件,調處成功23件,調處成功率100%,建立調解卷宗20份,履行率100%。現將我社區今年的人民調解工作開展情況回報如下:
一、堅持重大矛盾主動介入調處制度。發生重大矛盾糾紛時,社區調委會能夠在獲悉情況后的第一時間組織人員趕赴現場,控制事態擴大,并主動介入糾紛的調處,直至糾紛妥善解決。例如“雪蓮花”餐館擾民事件,從前期的居民不滿發展到聚集準備上訪,短短幾天里我社區調委會高度重視,收集民意,協調部門,召開座談會,溝系,最后協同環保局完善處理事件,居民反映比較滿意。
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風起于青萍之末,重大疑難糾紛都有一個由小到大的發展過程,密切掌握矛盾的發展動向是調解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因而我們不斷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制度。每月開展常規排查,在“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等重大節日前開展定期排查,在重要會議等敏感時期進行專項排查,做到定期排查與專門排查相結合。從居民樓到各商業店鋪,實現了排查范圍的全覆蓋。由于排查制度的不斷完善,使我們的調解工作掌握了主動,能夠在時機介入矛盾糾紛的調處。做到排查一起、調處一起、化解一起,保證矛盾糾紛不出社區,為我社區的和諧建設提供了一個良好穩定的發展環境。
三、有效落實調解回訪工作制度。在一部分鄰里、遺產糾紛中,因為調解協議的履行是一個不定期的過程,所以我們一直注重調解回訪工作,并使之制度化。通過回訪及時掌握糾紛調處的效果和協議履行情況,對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協議的,說服教育當事人,督促其履行協議。
四、多措并舉,提高調解人員業務水平。一是積極參加各類培訓,通過學習法律、法規等形式豐富知識,提高業務能力;二是調解工作人員之間加強經驗交流,互相借鑒學習工作中的心得體會;三是總結調解心得,每當調解一起較為復雜的糾紛后,要求參加人員總結成功的經驗,查找不足;四是分析、預測矛盾糾紛特點規律、發展趨勢,做到調解工作有的放矢。
五、加強領導組織協調,提高調委會的工作能力。社區調委會是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我社區成立了以社區主要領導為骨干的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對于各類矛盾糾紛和突出問題,主要領導都親自過問,定期分析研究,及時解決。
六、充分調動各樓棟長、老黨員的積極性,從居民利益出發,主動調處發現各類糾紛隱患,摸清影響社會穩定的各種不和諧,不安定因素。認真進行分析研究,并爭取積極措施,努力把各類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訴訟外。使矛盾解決在基層,有效促進了社區和諧建設,維護了社區安定團結。
調解工作總結 篇2
一、積極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今年以來,各鄉鎮認真組織基層司法行政干警,人民調解員進村入戶集中進行了拉網式全面排查,把最容易激化和重大民間矛盾糾紛隱患作為排查和防范的重點,努力將各類矛盾糾紛全部納入視野,解決在萌芽狀態。盡量通過我們的工作化解大量糾紛,為**縣的穩定工作發揮前沿作用。截止目前共排查出各類矛盾糾紛1040起,調解成功974起,成功率達94%以上,切實發揮了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二、加強鄉村民調組織和隊伍建設
今年各鄉鎮對人民調解組織進行了重新選配,我局組織村級人民調解員和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學習培訓2期,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為做好人民調解工作提供可靠的組織保障,印發了《鄉(鎮)人民法庭、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合工作規程》,在完善鄉村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將完善建立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人民調解司法確認制度,豐富人民調解的,實現人民調解全覆蓋。
三、把基層人民調解工作與“一村一法律顧問”工作相結合
20__年由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組成了法律顧問團隊,由司法局牽頭組織法律顧問與鄉村干部引導對接,與村委會簽訂了法律服務協議,法律顧問指導各村調委會依法調解疑難矛盾糾紛在合法性、民主性和可行性的原則下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為主要內容的民主管理制度體系,這些自治制度的確立為人民調解工作堅持依法調解和村規民俗相結合提供了豐富的適用調解淵源,使基層人民調解工作具有了強大的動力。
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健康發展,大大減少糾紛的發生。截至目前共解答法律咨詢500余人次,開展法制講座150場,指導村委會修訂村規民約80余份,協助調解矛盾糾紛260起。
調解工作總結 篇3
**鎮人民調解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在縣司法局的指導幫助下,在鎮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服務經濟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為首任;以健全調解機構為重點;人民調解工作要充分發揮基層人民調解的積極作用,人民調解對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人民調解員業務素質為突
破口,以建章立制,規范操作為手段,以構筑“和諧社會”格局為目標,堅持“調防結合、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協調相關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深入扎實地開展了人民調解和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及時有效地化解了各類社會矛盾糾紛。通過做好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網絡、運行、責任追究等三方面工作,扎實構筑“大調解”工作長效機制,達到預防和減少犯罪,促進社會長期穩定的目的,一年來我鎮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較大發展,有了新的突破。為營造和諧穩定的“平安”各村治保、調解組織,在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鎮司法所的正確指導下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全鎮人民調解基本情況
全鎮現有治保委員會11個,成員97人:調解委員會11,成員123人。目前,全鎮7個村3個社區一個鎮機關都成立了調委會,共有調委成員123人,各個自然村成立了調解小組,每個自然村都有調解員和糾紛信息員。一年來,我們堅持群眾評選的方法,選出的治保、調解人員。絕大多數都能為民辦事,為社會和諧、為全鎮經濟發展,社會穩定而努力開展工作,并能根據群眾意見結合實際情況開展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工作。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治安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治保、調解組織都能充分發揮各種糾紛矛盾排查,為全鎮科學、穩定發展把牢了 “第一道防線”,有效的推進了全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各項工作。
二、人民調解工作在全鎮的法制、經濟建設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我鎮人民調解工作是圍繞鎮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是伴隨著農村基層法制建設而逐步發展壯大的。黨的xx大提出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后,全鎮人民調解組織迅猛發展。目前全鎮123名治保調解員,在工作中,共調解糾紛57件,代理非訴訟案件30件,防止民間糾紛引起自殺14件,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13件。共為當事人避免和挽回經濟損失28.9萬余元,為推進我鎮農村民主法制建設,促進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是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表現,是促進人與人之間的和諧相處,社會安定有序的重要化身。人民調解員植根基層、貼近群眾,平時工作具有平等協商、互諒互讓、不傷感情、成本低、效益高的特點,易為人民群眾所接受,在化解矛盾糾紛中具有獨特優勢。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過程中,人民調解從抓早、抓小、抓快著手,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的發生,及時防止了矛盾糾紛激化。
(二)為農村法制宣傳發揮主力軍作用。我鎮人民調委會在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緊緊圍繞農村維穩經濟發展,人與自然和諧而努力開展法制宣傳,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常年工作在第一線,成為農村普法工作的主力軍。通過調解各類矛盾糾紛,有效的提高了群眾的法制意識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三)為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實現社會長治久安發揮保障作用。長期以來我鎮人民調解充分發揮職能優勢,正確處理村民、鄰里、婆媳之間的矛盾以及婚姻、宅基地、山林土地糾紛等,始終把保持農村穩定作為工作重點,主動配合司法部門參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僅20__年就配合調處疑難糾紛21件,其中:婚姻家庭8件;鄰里6件;賠償2件;土地承包3件;房屋宅基地2件;各基層治保調解小組為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經濟發展、人與自然和諧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三、當前人民調解在調處矛盾糾紛中碰到的突出問題
1、矛盾糾紛呈現新特點。一是由于婚姻關系引發的糾紛逐年增多,據統計,20__年度全鎮調處婚姻家庭關系糾紛11件,給農村老人的贍養和孩子的撫養問題帶來許多不利因素,農村一些家庭的道德觀念遭到破壞,有的甚至引發出家庭暴力犯罪,虐待婦女兒童犯罪等等,致使農村的社會治安、精神文明建設受到嚴重影響。二是隨著舊房改造增多,由此引發的房屋使用、轉讓、出租等發生一些糾紛。三是村級經濟的快速發展,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
2、由于村級經濟基礎不斷發展,村里修路種樹建蓋房屋等各項工程越來越多,村干部各種開支也越來越多,因此,少數村干部不注意鎮黨委政府和法律政策的規定和要求,放松學習,由此也引發了許多新的矛盾和新的問題。
3、由于社會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群眾的需要越來越高,加之新的林權制度改革,人口的發展等等,都可能會引發一些新的社會矛盾,所以,各調解小組、調解人員要經常掌握時時調處重大矛盾糾紛,要及時上報。
四、對今后人民調解調處矛盾糾紛的對策和建議
1、科學建立農村矛盾糾紛排查預警機制。針對當前農村矛盾糾紛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我們必須建立一套科學的排查預警機制。如何開展矛盾糾紛的摸排工作,要堅持二個原則。一是群眾性原則。農村各類矛盾糾紛隱患無處不在,無時不在,所以光靠鎮村(社區)干部或者司法部門是不能及時有效地捕捉到種
種問題的萌芽,我們必須廣泛發動群眾,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各部門的積極作用,開展摸排預防工作。二是早發現原則。任何矛盾糾紛都有一個發生、發展、爆發的過程,如果我們能夠及早發現,及時采取措施,就能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確保社會穩定,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2、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協調指導。在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下,我們要認真履行人民調解職責,切實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月報告制度,及時把握村內村外矛盾糾紛動態,及時研究矛盾糾紛的新情況、新特點、新規律,切實當好黨委政府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參謀和助手。要通過督促抓好預防、排查、調處、信息報送、定期分析、應急處置、機制的落實,進一步加大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力度,切實形成各部門齊抓共管、多種化解手段并用、三大調解良性互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3、加大教育力度,維護農村村民合法權益。
加強對村民的政策法制宣傳教育,擴大普法的廣度和深度,采取各種宣傳方式,在農村中深入普及法律知識,注重普及農民生活,經濟發展,政策、法律與、生產相關的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和怎樣用法律來保護自已的合法權益等知識,各村要堅持村務公開,動員廣大村民積極參與村務治理,使干部與群眾之間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相互支持,減少干群之間的矛盾。同時,廣泛開展社會主義、集體主義、愛國主義教育,引導群眾積極向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不斷加強文化道德的修養,做到遇事冷靜對待,互相謙讓,正確處理,減少各類矛盾糾紛的發生。
4、不斷強化農村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力度。
面對新時期農村矛盾糾紛的新特點,要預防和解決各種矛盾糾紛,必須在科學建立預警機制的基礎上,緊緊圍繞鎮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眾關注的問題,以化解群體性、復雜性、易激化等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為重點,堅持經常性與集中性排查、調處相結合,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調解工作方針,及時、依法做好多發性、常見性民間糾紛調解,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和萌芽狀態。工作中要注重從思想上正視矛盾,積極主動抓“苗頭”;從全局上把握矛盾,集中力量抓“重頭”;從客觀上分析矛盾,實事求是抓“源頭”;從根本上熟悉矛盾,提高調處矛盾,化解糾紛的能力,堅持以人為本和諧發展,用科學的方法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真正解決問題,才能使社會科學發展,這是我們調解工作的目的,也是社會人與人的和諧健康發展需要。
調解工作總結 篇4
xx鄉調委會在縣局黨組和xx鄉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廣大人民調解員的共同努力下,為維護xx鄉的全面穩定,發揮了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的作用,取得了較好的工作成效。截至目前,全鄉共排查出各類矛盾糾紛371起,涉及人數420余人,調處371起,調解成功369起,履行369起,其中司法所直接參與指導調處復雜疑難糾紛66起,調處率達100%,調處成功率99%,履行率100%,為當事人挽回各類經濟損失300余萬元,未發生一起因調處不及時導致的民轉刑和上訪事件,確保了轄區內的社會穩定。現將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制。
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預警機制。村(社區)相應建立健全了預警機制,形成信息員、村(居)民小組、村調委會、鄉四級預警網絡。鄉人民調解中心指導村(社區)調處中心、村(社區)調委會每月進行一次糾紛排查,重大節日和敏感期必須及時排查,并將排查結果報區調處中心。預警信息員、調解員發現重大糾紛和集訪苗頭,隨時上報,并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進行調處,并及時通過信息渠道向上級報告,切實防止民轉刑案件和集訪、越級上訪事件發生。二是健全檢查考評機制。鄉人民調解中心明確了主要考評考核標準,把大調解的各項指標進行細化分解,進行量化考評考核。三是落實社會矛盾糾紛調處責任制。各單位對屬于本轄門調處的矛盾糾紛,要切實負起責任,及時化解,不得把矛盾糾紛推向上級、推向社會,達到小糾紛不出組、一般糾紛不出組、大糾紛不出村(社區)、疑難糾紛不出鄉。四是實行首問責任制。對群眾上門要求調處的矛盾糾紛,實行首問責任制,不管找到那個部門都應熱情接待、主動受理,然后轉交責任部門調處,切實防止矛盾激化。五是建立領導接待、包案制度。鄉、村(社區)兩級都確定了領導接待日。鄉定期安排領導接待群眾來訪,村(社區)每月排出處理糾紛值班表,黨政領導按照職責分工,對重要信訪來訪、重大糾紛和上訪案件,特別是久拖未決的問題,實行包案處理,負責包案的領導要一包到底,親自處理,直至息訴停訪。
二、統一標準,確保質量。
一是統一制度建設標準。鄉人民調解中心及人民調解委會統一建立了重大糾紛快報、重大糾紛(社情)匯總分析;重大糾紛協調調解、糾紛排查專項治理、重大糾紛管轄督辦等制度;各調委會統一建立健全工作責任、例會、學習、考評、業務登記、培訓、統計、檔案管理等八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和規范了大調解工作業務臺帳。二是統一業務建設標準。在“大調解”工作整個過程中,從糾紛調處申請、受理、告知、調查、調解、制作協議書,到協議履行及回訪等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并嚴格運作程序,克服工作中隨意性,堅決做到既重視實體上的合法規范,又重視程序上的合法規范。三是統一隊伍建設標準。各調委會組成人員實行選舉與聘用相結合,并報司法所審查、備案;司法所負責培訓調委會主任,3月22日至23日舉辦了全鄉基層調解員培訓班,參訓人員11名;同時下發了文件,對基層調解員進行目標管理、量化考核、嚴格按標準落實獎懲。四是統一調解中心和調解室建設標準。協調中心必須要有辦公室、調解室、檔案室。調解室必須要在20平方米以上,并有明顯標志;全鄉統一了上墻公示欄。從而使鄉、村(社區)兩級協調中心規范化建設得到了加強,使調處中心成為整合力量、聯動各方的調處機構和工作平臺。
三、集中開展了調解員業務培訓和送法上門活動。
20xx年6月30日,是全鄉召開黨員干部述職述廉報告會的日子,各村黨支部書記都有參加。借此機會,司法所所長譚支坤對參會的村支書記兼各村調委會主任在會后進行了一次簡短的業務培訓,對人民調解的相關推介技巧以及文書的制作進行了講解,調解員認真聽完課后都表示受益匪淺,期望上級多提供業務指導書籍和培訓機會。20xx年12月10日,司法所工作人員廖兆鋒會同鄉綜治辦、信訪辦來到太和街村各治安中心戶長家宣傳《條例》,并圍繞該村人民調解工作實際,將人民調解知識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有關政策、法律規定進行了宣傳。隨后又到三道巖、三岔溝、陽坡村委會具體檢查指導了各村人民調解工作臺帳建設、檔案和人民調解協議書制作工作。6月27日,司法所干警譚支坤又專程來到建始孫家灣煤礦宣傳《工傷保險條例》,在現場走訪中發現該煤礦一起煤礦工傷事故賠償糾紛一直沒有解決,民工晏正成很著急,司法所工作人員了解相關情況后,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主持了調解,通過現場及時有效的調解,礦方同意一次性賠償民工晏正成320xx元人民幣,雙方終于握手言和。
四、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人民調解工作方針,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基礎性和主力軍作用。
通過深入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活動,摸清影響社會穩定的各種不和諧,不安定因素。認真進行分析研究,并爭取積極措施,集中開展調處工作,努力把各類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訴訟外,最大限度的增加社會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我們加強調解網絡建設,著力培訓人民調解員;切實抓好月排查制度,采取“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方法;‘總結工作經驗、探求工作方法,在全鄉大力推行“流動庭式調解”;新建警司聯合庭、“訴前調解”等模式和措施,使矛盾在萌芽狀態就能得到及時解決,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使矛盾解決在基層,有效促進了全鄉和諧穩定。
目前,人民調解已成為鄉人民政府解決矛盾糾紛的重要手段,司法所及各人民調解委員會成為xx鄉化解信訪糾紛的一個重要平臺。我們將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人民調解法》,認真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樹立典型,因地制宜,推廣好經驗、好做法,把我鄉的人民調解工作推向一個新臺階,為創建“平安”做出新的貢獻。
調解工作總結 篇5
為有效化解各類信訪突出問題,限度地預防和減少上訪事件的發生,有效預防和減少群體性事件,今年以來,我鄉認真組織開展了此次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專項行動,通過1個多月以來的努力,摸清了全鄉存在的各種矛盾糾紛,制定了科學的防范化解措施,明確了責任人,有效化解了部分矛盾糾紛,一些老大難問題疏導化解工作正在有序進行之中,通過努力,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現將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工作開展基本情況
為圓滿實現集中解決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難點問題,解決一批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杜絕群眾上訪案件的發生,確保社會穩定的目標任務。我鄉切實采取有效措施,認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1、提高認識,增強化解矛盾糾紛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利用全體干部職工學習的機會,通過以案說法,動員廣大干部充分認清當前社會穩定形勢,增強化解矛盾糾紛重要性和緊迫性,自覺行動起來,努力疏導和化解矛盾糾紛,維社會的長治久安。
2、明確職責,強化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鄉黨委專題召開會議研究部署此次專項行動工作,并明確了具體組織實施人員,派出所、司法所、各村委會及各職能部門協同配合,認真開展排查化解疏導工作,為此項工作的開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3、認真排查,明確當前全鄉社會穩定形勢。各村委會、村民小組和相關職能部門,通過深入各村民小組走訪座談、聽取匯報,了解和掌握了目前全鄉各村存在的各種不安定因素,做到了底數清,情況明。
4、明確責任,強化措施,各個擊破。對于排查出來的社會矛盾,我鄉通過召開黨政班子聯席會議的方式,逐個進行研究,按照矛盾糾紛化解“五個一”的要求,逐個明確了相關責任人和責任部門,制定了化解方案,明確了化解時限,力爭通過具體措施的落實,使矛盾糾紛能得到有效化解。各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認真開展了矛盾糾紛的集中調處工作。排查期間,共排查出影響社會穩定的社會矛盾及隱患5件,涉及土地征用、違法建筑等方面。從總體上來看,對于群眾反映的這些問題,大部分都是屬于合理訴求,少數表現出不合理要求或者要求過高,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人,各責任人和責任部門深入實地,調查了解情況,研究提出合理化的解決方案,組織調解和協調相關部門,認真加以解決,有力維護了全鄉的社會穩定。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通過幾個月以來的集中排查化解,集中解決了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難點問題,解決了一批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減少了群眾上訪案件的發生,確保了社會穩定的目標任務。一些受客觀條件限制一時難以解決的社會矛盾也擺上了工作日程,各項工作正在有序進行之中,有望在不長的時間內得到妥善解決。
三、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是個別人員調解不及時,對社會穩定工作也造成了一定壓力。
二是由于改革發展的不斷深入,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對做好社會穩定工作帶來了一定壓力。
四、主要經驗和做法
一是領導重視、各部門齊抓共管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有了堅強的領導、有了正確的決策,就有了做好工作的方向。
二是社會穩定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情況不同了,新的矛盾就會不斷的產生,所以需要形成長效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各項工作機制,時時關注,及時加以化解。只有這樣,社會的長治久安才能夠成為現實。
三是及時排查和預防各種社會矛盾的發生很重要,防止一件矛盾糾紛的發生遠比等矛盾糾紛發生后去化解需要的成本要小的多,及時性的優勢就在于防患于未然,處理成本小。
五、下步工作打算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在鄉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把這次集中排查化解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聽取匯報,認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推動集中排查化解工作的深入開展。各糾紛黨委負責人為集中排查化解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協助部門負責人為職責范圍內的直接責任人。狠抓排查化解各項措施落實,認真貫徹“一個矛盾糾紛、一個化解責任人、一個化解班子、一個化解方案、一個化解期限”的工作措施,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確保工作取得實效,確保矛盾糾紛及時得到化解。
2、積極防范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完善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預案,完善公共事件預警機制,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處置機制,及時掌握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情況信息,努力提高處置能力與水平,并圍繞重點工作,加強隊伍培訓,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把其對社會穩定的沖擊減到最低限度。
3、齊抓共管,形成合力。要進一步調動各方面的力量,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努力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充分發揮各級組織的作用,認真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搞好法制宣傳、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等工作,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單位)及時做好防范和化解工作,及時化解因涉法涉訴引發的矛盾糾紛。做好本鄉內的影響社會穩定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工作,不得把本人本單位應處理的問題和矛盾糾紛推向社會,不得把本級應處理的問題和矛盾糾紛推給上級。
調解工作總結 篇6
20xx年上半年,按照區委、區政府的要求,認真做好行政調解工作,把行政調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堅持對農林水職能中存在的隱患和重大矛盾及時排查和處理,切實關心干部職工的切身利益,及時妥善處理群體信訪事件,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現將上半年行政調解工作總結如下:
一、領導高度重視,機構健全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推進文明城市創建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各類行政糾紛,將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我局成立了行政調解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和指導開展行政調解工作。調解委員會由局黨組書記局長曾茜任主任,各分管領導任副主任,相關責任科室負責人任成員,具體負責行政糾紛的排查、調處、化解工作。
二、完善工作制度,化解糾紛
(一)明確行政調解范圍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責范圍確定了行政調解范圍:我局在行使職權過程中與行政管理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所產生的行政糾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農林水職能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民事糾紛;上級機關或人民法院指定本機關調解的糾紛、人民調解移送的糾紛;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本機關調解的其他糾紛。
(二)堅持行政調解的原則
堅持自愿原則。尊重當事人意愿,不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和調解結果;堅持合法性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侵犯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不做無原則的調和,不片面追求調解率;堅持中立原則。作為行政調解的行政機關,做到了保持中立,不偏向任何一方。
(三)加強行政調解力度
強化依法行政觀念,大力加強行政行為的規范化建設和透明化建設。以建立健全農林水行政執法制度為先,以預防、化解矛盾糾紛作為工作重點,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嚴防矛盾糾紛激化,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四)強化盡職盡責的服務意識
以“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為原則,嚴格落實“一崗雙責”責任制;對群眾的來訪,能當場解決的當場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及時移交相關責任科室限時解決,對于確實不能解決的也堅持向群眾耐心、細致地做好說服和解釋工作。我局專門設立了局長接待日,每周二安排一名副局長接待來訪群眾;嚴格落實接待登記制度,對群眾的每一件來信來訪事項均認真進行登記,做好記錄,并交由相關責任科室限期辦理,及時向來信來訪群眾告知辦理結果,積極進行調節和疏導,力求在我局內解決爭議。大力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堅持每月一次排查不穩定信息上報制度,認真疏理我局存在的不穩定因素,并針對性地制定了有效處置方案,有效防止了非正常上訪、重復上訪、集體上訪,以及無理上訪事件的發生。大力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五)切實加強綜合治理協調力度
深入調查研究,掌握、匯總各調節機構的運轉情況。針對責任關系復雜,涉及多個部門的復雜矛盾糾紛,我局邀請相關責任單位參與協調解決,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無法調節的,提請區領導協調有關方面共同解決。
三、嚴格考核問責
我局把“大調解”工作作為綜治、維穩工作考評的重要內容,并納入目標管理。對調解工作成績突出的責任科室和人員進行表彰獎勵;對調解工作不落實,導致矛盾糾紛突出、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的責任科室,將追究相關責任。努力將行政調解事宜盡早化解。
調解工作總結 篇7
20xx年,鄉黨委、zf高度重視大調解工作,堅持“大調解、大服務、大發展”的工作思路,全面構建黨委、zf統一領導,政法綜治機構綜合協調,司法所、派出所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社會廣泛參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既充分發揮作用,又相互協調配合的“大調解”工作體系,形成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全覆蓋的大調解組織網絡,有力地維護了全鄉社會穩定和治安大局平穩。全鄉無因民間糾紛引發非正常死亡和民轉刑案件發生,有效地維護了全鎮的穩定。現將我鄉大調解工作總結如下:
一、領導重視、責任到位
針對新時期、新形勢下矛盾糾紛的新問題、新特點,鄉黨委、zf非常重視,建立了黨委、zf統一領導,政法綜治牽頭協調,調處中心具體負責,司法部門業務指導,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社會各方整體聯動的工作體系。授予調處中心矛盾糾紛調處調度、調處督辦、責任追究三大職權,對社會矛盾糾紛實行統一登記、統一受理、統一調度、統一管理,確保了調處中心有責有權,大調解的參與主體更為廣泛,人員組成更加科學。
二、網絡健全、機制完善
一是在組織網絡上,全鄉構建了鎮調處中心、村調處委員會、村民調解小組和調解信息員的大調解工作網絡。目前全鄉8個村都成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共有專職調解員10名,義務調解員21名,信息員32名。二是在工作制度上,進一步明確了鄉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的職責,先后制定了接訪受理登記制度、矛盾糾紛排查制度、社會矛盾糾紛移送和歸口管理制度、重大疑難糾紛報告制度等多項制度。三是在對接機制上,強化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方面的密切合作,實現了調處中心與派出所、法院等職能部門的優勢互補。
三、整合力量、分工合作。
在縱向上,由鄉、村調委會每月進行一次矛盾糾紛大排查,尤其是在重點時期,調解組織對轄區的重點人員和重要地段,做到逐級負責,層層摸排,達到“鄉不漏村、村不漏戶、戶不漏人”的總要求。調處中心通過每月的工作例會對排查結果進行分類匯總、梳理分類,對有傾向性的矛盾糾紛隱患做好處置預案,指派專人超前主動介入,避免了矛盾糾紛激化。
在橫向上,通過實行統一受理、分工管理、依法辦理、限期處理的工作原則,做到有訪必接、有案必受,以群眾滿意為服務宗旨,充分整合各種調解資源,改進和完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基本實現了由一人打鑼向眾人敲鼓的轉變,大大提高了對復雜矛盾糾紛的快速反應和化解能力。
四、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是大調解工作體系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目前,鄉成立了大調解協調中心,落實了一名分管領導專門負責大調解工作,配備了工作人員,但多數工作人員往往身兼數職,時間、精力難以保障。
二是調解員隊伍還需要進一步加強。調解隊伍不夠穩定,結構不夠理想,素質參差不齊。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和大調解組織調解工作臺帳制度,督促各村、單位部門切實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工作,結合大接訪實行包案制度,限時限地限人調解。建立大調解信息管理平臺和臺帳,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二是抓好穩定風險評估、集中排查化解、銜接聯動配合,從源頭上減少穩定隱患和矛盾糾紛。
調解工作總結 篇8
20xx年以來,宜春市工商局積極履行行政調解職能,發揮工商機關的行政調節作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確保了行政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但在開展行政調解的過程中,也存在著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不夠,缺乏物質保障,調解機構不夠完善,調解結果沒有法律效力等問題,現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將行政調解工作總結如下:
一、加強領導,健全制度,扎實推動行政調解工作向前發展
(一)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調解組織機構。今年以來,根據省局和市政府法制辦要求,市局進一步加強了行政調解的組織領導工作,完善行政調解組織網絡。市局在20xx年成立的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和六個專門工作調解小組的基礎上,對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和各專門小組進行了調整,并建立了行政調解聯席會議制度,制定了聯席會議議事規則。各縣市區工商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積極開展工作并落實保障措施,配備調解人員,按照有關政策和規定,始終堅持圍繞構建和諧社會,始終堅持深入基層,真心誠意為群眾辦實事,為群眾排憂解難,當調則調,調裁結合,及時解決問題,就地化解矛盾。避免和防止了矛盾激化和升級,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了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
(二)進一步規范了行政調解工作制度。一是按照省局《關于加快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的意見》和《打造“工商行政調解”工作品牌方案》等有關文件精神,以及市政府法制辦關于行政調解工作“十個一”的工作要求,市局專門印發了《工商行政調解工作規定》《工商行政調解工作程序》等五個文件,進一步細化了行政調解工作一般流程,規范了行政調解的范圍和程序,完善了行政調解有關文書格式,對全局行政調解工作要求使用統一的文書文本,進一步規范了行政調解工作。二是嚴格落實市政府法制辦行政調解工作“十個一”要求,建立并完善行政調解工作制度,選配了6名政治合格、熟悉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具備一定專業知識和行政調解經驗的工作人員專職或兼職從事行政調解工作,在法規科下設專門行政調解室并配備一套行政調解設施,確保有專門的辦公場所,經費實報實銷,確保行政調解工作的人員、組織、場所、制度和經費“五到位”,沒有出現因沒有履行職責而上訪或造成重大影響的情況,在全市工商系統營造了良好的行政調解氛圍。三是建立了行政調解報告制度,落實了工作考評,將行政調解工作納入了綜治目標考核內容,并嚴格落實獎懲制度和責任倒查制度,促進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四是加強對全市行政調解工作的統籌協調,對各縣市區行政調解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要求各地積極出臺有關文件,協調法院和司法部門,建立工商行政調解與司法對接機制。
(三)進一步強化了行政調解宣傳教育。一是采取多種形式深入開展宣傳《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以及涉及工商機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活動,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律素質和依法維權意識,引導廣大群眾自覺把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選擇,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調解的良好氛圍,二是要求各縣市區舉辦多種形式的業務培訓班,切實加強行政調解隊伍素質。如今年6月,銅鼓縣工商局舉辦了行政調解業務骨干培訓班,并發放行政調解工作匯編材料,方便調解人員開展行政調解工作。
二、查擺問題,總結經驗,穩步推進行政調解工作更上新臺階。
今年,我局行政調解工作雖然打下了一定的基礎,但距離省局和市政府法制辦對行政調解工作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調解工作的開展分布不平衡。從調解類別來看,以消費爭議調解居多,合同爭議調解、行政許可調解、執法監管調解和行政復議調解很少,20xx年年初至今,共開展行政調解823次,其中消費爭議822次,執法監督調解0次,合同爭議調解1次,行政許可調解0次,行政復議調解0次,綜治信訪糾紛0次。從主動參與調解的主體來看,主動申請行政調解的大多數是普通消費者,法人和其它組織很少主動提出調解申請。
(二)行政調解協議法律效力低,群眾對其信服力不夠。調解結束后,要求制作調解終結書或調解協議。但工商部門所執行的法律、法規或行政規章中沒有確定調解終結書或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也可以理解為對雙方當事人沒有效力。相比法院調解的較強約束力,當事人難免形成調解是多此一舉的認識。一旦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則無權請求行政機關或法院強制執行,也不能依據調解協議作判決,當事人反悔后只能就原糾紛重新提起訴訟。
(三)基層工商人員行政調解積極性不高,缺乏制度保障和物質保障。一是行政調解工作缺乏物質保障。雖然有關文件對行政調解工作辦案經費有若干規定,但囿于部分單位經費實際,很難保證及時撥付工作經費和兌現工作獎勵,有的部門甚至無力撥付相關工作經費。這給工作開展帶來了較大的困難,也一定程度上打擊了辦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二是調解工作是一項十分艱巨、繁瑣的事項。需要辦案人員具備足夠的耐心,對工作中的困難要有足夠的認識。同時在調解過程中辦案人員容易受到當事人的誤解、甚至辱罵、威脅等,這也使得部分工作人員不愿采取調解方式處理糾紛。三是行政調解工作存在一定的風險性,如若操作不當,極有可能被當事人起訴。這也使得有些部門和經辦人員不愿“摻和”到糾紛當中。四是工商行政調解工作涉及的部門多,工作雜,沒有統一的工作指導。五是絕大多數縣市區局在與法院建立司法銜接制度的過程中存在較大障礙,部分地方法院要求提供省委省政府相關文件,對與工商部門建立對接制度興趣不高,導致各縣市區工商局的該項工作無法開展。
(四)行政調解工作規范性不強。一是行政調解工作量大且缺乏相應規范指導,一些基層工商行政調解工作人員對調解工作無時限意識,草率從事,執法隨意性較大,容易出現工作疏漏。二是部分單位面臨糾紛數量增多、糾紛種類日趨繁雜,調解工作的壓力不斷增大但調解協議法律效力不明確、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情況,直接影響了調解工作的深入開展。
針對以上問題,我局將認真按照省局文件和市政府法制辦對行政調解工作的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開展行政調解工作,力爭行政調解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績。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行政調解工作。
一是加強宣傳,讓平等、自愿、依法履約的法律精神深入人心,使更多的人認識到法律鼓勵、提倡和保護雙方當事人就各種爭議進行調解或自行和解,知道并愿意選擇工商部門作為中間人調解合同糾紛,培養公眾對工商行政調解的信任。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引導群眾參與。引導群眾依靠行政調解途徑解決爭議糾紛。及時總結、推廣行政調解工作中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經驗,為行政調解工作的開展營造一個公平、公正、法制的和諧社會環境。
二是加強調解人員隊伍建設,這是搞好工商行政調解的保障。可以考慮設立專門職位或采取資格考試的方法,挑選有一定法律素養和調解能力并熱心調解工作的人員來擔任調解人,同時,加強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努力提高現有人員的素質,樹立調解人員公正、專業、靈活、清廉的良好形象。提高調解人員辦案能力。一是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提高認識,統一思想,進一步增強做好行政調解的緊迫感責任感。二是打牢調解工作人員開展調解工作的素質基礎,組織調解工作人員深入學習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豐富工作人員知識結構,提高工作人員辦案能力。強化工作人員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在調解工作中堅持公平、公正的辦案作風。
三是明確法制機構在行政調解工作中的監督指導作用,加強與業務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行政調解工作目前是由法制牽頭,各業務部門具體落實的工作現狀,因此法制部門和業務部門的溝通和協調是做好該項工作的關鍵。由于工商系統開展的行政調解大多集中在消費申訴爭議領域,因此今后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與消保部門的溝通,對簡易程序和口頭電話調解的案件一并錄入臺賬,對一般程序處理的行政調解案件立卷歸檔。
四是建立健全保障和獎懲考核機制,建立定期考核機制。將調解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加大工作的督促力度,兌現對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對于在工作中敷衍塞責,不負責任,互相推諉,導致矛盾糾紛久拖不決,久調不解,進行責任倒查,使各單位和人員都能做到盡忠盡責,真正發揮行政調解在化解糾紛、維護穩定中的作用。
調解工作總結 篇9
根據《達州市人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開展行政復議應訴及行政調解工作專項檢查的通知》(達市府法〔20xx〕61號)文件要求,我辦認真對照檢查行政復議應訴及行政調解工作開展情況,現將自查情況總結如下:
一、行政復議案件統計情況及案件分析
(一)案件統計情況
截止今年11月中旬,全縣行政復議機關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26件,受理24件,不予受理2件;申請人為公民的21件,法人的3件;申請復議事件中,行政處罰6件,行政確認3件,行政不作為13件,駁回申請、不屬受案范圍的2件。從案件審理情況看,維持1件,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2件,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為2件,被申請人改變行政行為后申請人撤回申請的15件,未審結2件。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縣政府為訴訟被告的1件,縣法院依法維持了行政機關處罰決定和縣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所有審結的復議案件沒有一件被人民法院撤銷或變更。
(二)案件分析
行政處罰類、行政不作為類復議案件仍是絕對多數,辦理此類案件,是行政復議的工作重點。從案件審理結果看,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期間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案件數量較多,這與復議機構在辦案中加強了協調工作有關,一些本應撤銷或變更的案件,經過協調,申請人的問題得到了妥善解決后撤回申請。
二、《達州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的貫徹落實情況截止20xx年11月中旬,20xx年開江縣人民法院共受理9件行政案件。其中以縣政府為被告的2件,以縣政府和縣公安局為共同被告的1件,以林業局為被告的1件,以縣社保局為被告的1件,以縣運管所為被告的2件,以縣民政局為被告的1件,以縣住建局為被告的1件。在具體應訴過程中,縣政府和涉及的相關部門均嚴格依照《行政訴訟法》和《達州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的相關規定,委托了相應的人員出庭應訴。
三、《達州市行政機關辦理司法建議和行政復議建議規定》的貫徹落實情況認真組織學習該項規定,幫助督促行政執法部門積極應訴和對法院司法建議的回復。20xx年開江縣人民法院共受理9件行政案件,縣法院沒有向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復議工作中,我辦通過制發行政復議意見的形式向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提出了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截止20xx年11月中旬共受理26件行政復議案件,以行政復議意見書形式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改進工作意見的有4件。行政執法機關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后,認真按照意見書的要求將改進工作的情況及時回復我辦。
四、重大復議決定備案情況
《達州市人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工作的通知》明確了行政復議決定的備案范圍,我辦辦理行政復議案件,認真按照該《通知》要求,審查每一個行政復議決定是否報送備案。截止今年11月,我縣辦結的行政復議案件中,沒有屬于備案范圍的重大復議決定。
五、《達州市行政復議案件評查辦法》和《達州市行政復議案件評查內容和標準》的學習和具體實施情況行政復議辦案人員專門對《達州市行政復議案件評查辦法》和《達州市行政復議案件評查內容和標準》兩個文件進行了學習,提高辦案人員的辦案水平。對已辦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其卷宗材料切實按照文件規定整理歸檔,沒有違反《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情況。
六、行政調解工作開展情況
(一)行政調解制度建設。根據縣鄉政府和各級部門人事調整的實際,及時調整了行政調解工作協調指導小組,完善了行政調解工作部門聯席會議等制度,健全了全縣行政調解網絡,進一步規范了行政調解工作流程,確保了行政調解工作合法、規范、有序。
(二)暢通調解渠道,依法開展調解。近年來,堅持三大調解既相對獨立、各司其職,又相互銜接、整體聯動的原則,暢通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流程。
(三)行政調解案件統計情況。截止今年11月,在我辦的指導下,全縣各級各類行政機關矛盾糾紛352件,調解結案287件,其中行政糾紛110件,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民事糾紛242件,調解結案287件,調解率達89%。我辦牽頭調處有重大影響和涉及全局的矛盾糾紛52件,其中行政糾紛32件,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民事糾紛20件,調解結案43件,調解成功率88%。
七、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宣傳工作。鄉鎮政府作為被申請人的復議案件特別少,說明還需要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制度的宣傳工作,增強行政機關對行政復議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引導行政管理相對人更多地選擇行政復議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二)進一步提高行政復議水平。一方面結合實際,加強行政復議配套制度建設,促進全縣行政復議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另一方面,加強對行政復議辦案人員的業務學習,不斷提高其辦案水平和準確運用法律的能力,更好的適應行政復議工作的要求。
(三)窗體頂端
(三)認真學習《行政訴訟法》,提高政府及部門行政復議應訴人員的業務能力。為提高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能力,各部門及執法人員要自覺主動地學習、研究《行政訴訟法》相關法律法規。通過不斷學習,認真研究、探討,提高行政復議應訴人員的業務水平。
(四)加大行政調解力度。當前,社會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治安管理、土地管理等爭議案件,因其涉及當事人的直接利益,爭議大,法律關系復雜等原因,稍有不慎極易引起事件,激化社會矛盾。因此,行政執法機關應高度重視依法行政,相關部門、各鄉鎮人政府要充分發揮行政協調的功能,妥善解決矛盾糾紛。
調解工作總結 篇10
20xx年,我鄉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xx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中、省、市、縣政法工作部署,緊密結合我鄉實際,始終堅持“打防并舉,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著力發揮“大調解”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全力精心構筑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努力筑牢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在“大調解”活動中,排查矛盾糾紛45起(其中村25起、鄉20起),調處45起,調處率為100%,調處成功率100/%。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的整體穩定,有效地保障了我鄉經濟的健康發展。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健全網絡,明確職責
今年,我鄉著力鞏固和整頓了10個人民調解委員會,每個調委會都選聘了1名專職調解員,在村(居)民小組建立維護穩定群眾自治協會組織,發揮“五老”余熱作用,深入排查基層群眾中的各種不穩定信息,及時化解各類矛盾,從而形成“村(社區)—村(居)民小組—(黨員)群眾代表-調解員”上下聯動,協調一致的工作網絡。同時,明確了各級組織的工作職責和任務,嚴格實行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管轄責任制,堅持分工負責和聯合調處相結合,屬地管理和集中調處相結合,做到了信息聯通、糾紛聯排、力量聯動、矛盾聯調。對本地區、本單位的重大矛盾糾紛,明確責任主體,實行定領導責任、定單位(部門)責任、定調處時限的工作制度,努力做到糾紛矛盾調處件件有回音,事事有反饋,重大案件有報告,從而有力地保證了“大調解”機制的正常運行。
二、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制
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預警機制。每個村建立健全了預警機制,形成信息員、村(居)民小組、村(居)、鄉鄉四級預警網絡。鄉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指導村調處中心、村調委會每月進行一次糾紛排查,重大節日和敏感期必須及時排查,并將排查結果報鄉調處中心。預警信息員、調解員發現重大糾紛和集訪苗頭,隨時上報,并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進行調處,并及時通過信息渠道向上級報告,切實防止民轉刑案件和集訪、越級上訪事件發生。二是健全檢查考評機制。鄉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明確了主要考評考核標準,把大調解的各項指標進行細化分解,進行量化考評考核。三是落實社會矛盾糾紛調處責任制。各單位對屬于本轄部門調處的矛盾糾紛,要切實負起責任,及時化解,不得把矛盾糾紛推向上級、推向社會,達到小糾紛不出組、一般糾紛、大糾紛不出村、疑難糾紛不出鄉。四是實行首問責任制。對群眾上門要求調處的矛盾糾紛,實行首問責任制,不管找到那個部門都應熱情接待、主動受理,然后轉交責任部門調處,切實防止矛盾激化。五是建立領導接待、包案制度。鄉、村兩級都確定了領導接待日。鄉定期安排領導接待群眾來訪,村每月排出處理糾紛值班表,黨政領導按照職責分工,對重要信訪來訪、重大糾紛和上訪案件,特別是久拖未決的問題,實行包案處理,負責包案的領導要一包到底,親自處理,直至息訴停訪。
三、統一標準,確保質量
一是統一制度建設標準。鄉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及人民調解委會統一建立了重大糾紛快報、重大糾紛(社情)匯總分析;重大糾紛協調調解、糾紛排查專項治理、重大糾紛管轄督辦等制度;各調委會統一建立健全工作責任、例會、學習、考評、業務登記、培訓、統計、檔案管理等八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和規范了大調解工作業務臺帳。二是統一業務建設標準。在“大調解”工作整個過程中,從糾紛調處申請、受理、告知、調查、調解、制作協議書,到協議履行及回訪等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并嚴格運作程序,克服工作中隨意性,堅決做到既重視實體上的合法規范,又重視程序上的合法規范。三是統一隊伍建設標準。各調委會組成人員實行選舉與聘用相結合,并報司法所審查、備案;司法所負責培訓調委會主任,年初舉辦了全鄉基層調解員培訓班,參訓人員10名;同時對基層調解員進行目標管理、量化考核、嚴格按標準落實獎懲。四是統一協調中心和調解室建設標準。協調中心具備了有辦公室、調解室、檔案室。調解室且要在20平方米以上,并有明顯標志;全鄉統一了上墻公示欄。從而使鄉、村兩級協調中心規范化建設得到了加強,使調處中心成為整合力量、聯動各方的調處機構和工作平臺。
四、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一是個別村對大調解機制建設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差距比較明顯;二是村調處中心基礎設施建設還需進一步加強,資金的投入與上級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影響了大調解工作向更高層次拓展;三是部分社區調解室沒有達標,基層調解員的培訓工作尚需進一步規范,四是我鄉矛盾糾紛面寬量大,“大調解”協調中心配備人員太少,無法全面負擔起我鄉全面協調工作。
五、明年工作打算
一是進一步健全大調解體系。調處服務中心機構健全,制度完善,人員到位,切實保障大調解各級組織網絡管理規范,運行有效。加強組織協調,繼續加大對大調解工作的指導、督促和考核。根據制定的大調解量化考核標準,對大調解工作開展情況實施檢查考核,確保大調解工作各項措施落到實處。二是進一步建立完善大調解信息預警機制。按照縣局關于加強信息預警機制建設意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大調解信息預警機制,加強信息員隊伍建設,完善信息網絡體系,加強糾紛排查工作,提高矛盾糾紛預警能力。三是嚴格落實矛盾糾紛調處責任制。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把矛盾糾紛調處的責任落實到各部門、單位,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調處。在當地發生命案時,司法所要及時了解情況,對屬于因民事糾紛引發的命案,要實行責任倒查。四是進一步加強街道居委會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規范化建設和基礎建設。規范公示內容,健全基礎臺帳,完善工作制度,嚴格考核獎懲。五是大力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按照為人公正、辦事公道、有群眾威望、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選好配強調解隊伍。加強調解員教育培訓和管理,著力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威信高的高素質調處隊伍。積極推行首席調解員制度,堅持調解員持證上崗,努力提高調解質量。
我們將進一步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xx大精神為指導,深入基層,認真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樹立典型,因地制宜,推廣好經驗、好做法,把我鄉的“大調解”,建設工作推向一個新臺階。
調解工作總結 篇11
20__年,在街道綜治辦的正確指導下,我社區調解工作形成了以完善制度,提升隊伍工作能力為主要內容的做法,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年共調解矛盾糾紛23件,調處成功23件,調處成功率100%,建立調解卷宗20份,履行率100%。現將我社區今年的人民調解工作開展情況回報如下:
一、堅持重大矛盾主動介入調處制度。發生重大矛盾糾紛時,社區調委會能夠在獲悉情況后的第一時間組織人員趕赴現場,控制事態擴大,并主動介入糾紛的調處,直至糾紛妥善解決。例如“雪蓮花”餐館擾民事件,從前期的居民不滿發展到聚集準備上訪,短短幾天里我社區調委會高度重視,收集民意,協調部門,召開座談會,溝系,最后協同環保局完善處理事件,居民反映比較滿意。
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風起于青萍之末,重大疑難糾紛都有一個由小到大的發展過程,密切掌握矛盾的發展動向是調解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因而我們不斷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制度。每月開展常規排查,在“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等重大節日前開展定期排查,在重要會議等敏感時期進行專項排查,做到定期排查與專門排查相結合。從居民樓到各商業店鋪,實現了排查范圍的全覆蓋。由于排查制度的不斷完善,使我們的調解工作掌握了主動,能夠在時機介入矛盾糾紛的調處。做到排查一起、調處一起、化解一起,保證矛盾糾紛不出社區,為我社區的和諧建設提供了一個良好穩定的發展環境。
三、有效落實調解回訪工作制度。在一部分鄰里、遺產糾紛中,因為調解協議的履行是一個不定期的過程,所以我們一直注重調解回訪工作,并使之制度化。通過回訪及時掌握糾紛調處的效果和協議履行情況,對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協議的,說服教育當事人,督促其履行協議。
四、多措并舉,提高調解人員業務水平。一是積極參加各類培訓,通過學習法律、法規等形式豐富知識,提高業務能力;二是調解工作人員之間加強經驗交流,互相借鑒學習工作中的心得體會;三是總結調解心得,每當調解一起較為復雜的糾紛后,要求參加人員總結成功的經驗,查找不足;四是分析、預測矛盾糾紛特點規律、發展趨勢,做到調解工作有的放矢。
五、加強領導組織協調,提高調委會的工作能力。社區調委會是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我社區成立了以社區主要領導為骨干的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對于各類矛盾糾紛和突出問題,主要領導都親自過問,定期分析研究,及時解決。
六、充分調動各樓棟長、老黨員的積極性,從居民利益出發,主動調處發現各類糾紛隱患,摸清影響社會穩定的各種不和諧,不安定因素。認真進行分析研究,并爭取積極措施,努力把各類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訴訟外。使矛盾解決在基層,有效促進了社區和諧建設,維護了社區安定團結。
調解工作總結 篇12
為了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體制,規范行政調解行為,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預防和化解爭議糾紛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作用。根據溧政辦發【20xx】29號文件精神要求,我鎮行政調解工作有序推進。現就行政調解工作匯報如下:
一、行政調解工作情況。
(一)、健全組織網絡,完善行政調解機制。
我鎮成立了以鎮長為組長,黨委副書記、綜治辦主任為副組長,各行政職能單位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司法所,司法所長為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行政調解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全鎮各企事業單位、村(居)委會明確專人為行政調解信息員,具體負責本單位復雜矛盾糾紛信息的收集、匯總、反饋工作。同時落實了工作經費,解決調解場所,配備辦公設施,公布調解人員名單,受理電話和相關調解方式。
(二)、加強制度建設,強化責任考核機制。
建立健全了行政調解制度,如:統計報告制度、公開執行制度、信息宣傳制度、重大矛盾糾紛快報制度、責任考核制度,重點突出了責任考核制度,將工作績效和年終考核、晉級、晉升掛鉤。
(三)、精心組織協調,積極化解矛盾糾紛。
近年來,一是抓好行政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工作,20xx年來共開展培訓班5期,培訓人員200多人次,使調解員嚴格按《溧水縣行政調解工作實施細則》規范調處矛盾糾紛。二是狠抓矛盾糾紛排查工作。20xx年來,共組織矛盾糾紛排查36次,排查出矛盾隱患16起。三是狠抓矛盾糾紛的化解。20xx年司法調解銜接化解糾紛5起,再如:優德爾電源科技有限公司與職工的勞動爭議糾紛等,與人民調解銜接矛盾糾紛36起,如:田友萍計生醫療事故賠償糾紛、陳小云醫患糾紛處理等。20xx年我鎮共受理行政矛盾糾紛71起,調處成功69起,調處成功率達97.3%。20xx年受理行政矛盾糾紛24起,調處成功23起,成功率95.8%。
二、行政調解工作的特色亮點。
(一)、調解資源整合作用發揮優。在各種調解機制銜接上下功夫,發揮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人民調解的聯調作用,多管齊下、多措并舉,使社會矛盾得以迅速化解。
(二)、提高調解素質方法作用佳。加強調解員的業務技能培訓,提高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通過集中培訓、以會代訓、案例剖析會、法院觀摩庭等形式,有效地發揮人員的作用,促進了行政調解的成功率。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強行政調解培訓工作,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水平。
行政調解隊伍的工作能力,決定著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效率,因此對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工作應采用定期與不定期集中培訓為主,集中學習與分散自學為補充的方式來開展業務培訓,集中培訓時間不少于40小時,重點培訓影響當前社會穩定的突出矛盾糾紛,如:房屋土地征收、社會保障、治安管理、食品安全、安全生產、消費者權益保護、勞動爭議等相關知識和內容。
(二)、加大對行政調解的投入,保障行政調解工作有序開展。
為切實做好行政調解工作,不斷加大對行政調解組織建設的投入力度,確保調解隊伍健全。加大對工作場所的改造,做到設施完備齊全。同時加大對工作經費的投入,保證行政調解工作順利開展。
(三)、積極整合社會調解資源,充分發揮聯動調解機制作用。
我鎮將積極整合社會資源,開展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人民調解的銜接聯動機制,夯實行政調解基礎,擴大行政調解范圍,加大多調對接力度,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工作作用,提高行政調解工作效率,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四、行政調解工作中遇到的難點。
(一)、工作程序規范性不夠。工作中的難點較多,最主要的是調解程序規范性不夠,應對調解員加強程序規范性學習。
(二)、調解銜接工作仍然困難。目前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銜接機制不夠完善,在行政部門調解過程中,缺乏時效性,因此,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信息通報交流制度等。
調解工作總結 篇13
為了維護校園的安全和穩定,及時化解和消除不安全、不穩定、不文明的因素,推進平安校園建設,根據縣教育局有關全力推進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活動工作方案,結合學校實際,因地制宜的開展工作。現將工作總結如下:
【一】
成立了工作領導小組
【二】制定了目標任務
堅決防范發生危害社會穩定的重大政治事件有效調解校園內各類社會矛盾,防止各類校園矛盾糾紛演變為群體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維護學校的和諧穩定。
【三】制定了工作要求
堅持“穩定壓倒一切”的方針,堅持把“事要解決”作為矛盾糾紛排查活動的重中之重堅持力量下沉,有效疏通民意渠道,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的原那么,強化不穩定因素排查,有效化解矛盾事件。堅持法要管用,有效解決纏訪事件。堅持活動結束后機構不散、人員不散、工作不停,有效確保有關人員滿意。堅持信息暢通和及時報送,努力創造和諧、穩定、安全的校園環境。
【四】確定了工作主題
“盡職盡責,熱情服務”,變上訪為下訪,主動熱情服務群眾、家長,力爭把各類涉教矛盾糾紛化解在校內,確保“小事不出校、大事不出鎮、疑難事不出縣”
【五】確定了工作原那么
堅持責任明確、統籌兼顧原那么;堅持求同存異、妥善解決原那么;堅持事要解決、法要管用、矛盾化解、群眾滿意原那么;堅持有話就說、有怨就訴有難就解、有事就辦的原那么。
六、工作措施
一是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與重建成果鞏固提升相結合。積極宣傳教育災害重建成果,引導全校師生對災后教育成果的正確認識,將因災后學校各類矛盾糾紛轉化到管理好、使用好、鞏固好教育災后重建成果的行動上來。
二是將社會矛盾與環境衛生大整治相結合。進一步加大校園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力度,將在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中出現主責任不清、推諉扯皮等矛盾糾紛理順、分清,著力解決,不斷完善。
三是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與感恩相結合,繼續深化校園感恩教育系列活動,深化“小手牽大手”活動內涵,讓師生、家長在活動中受到教育,逐漸將各種怨氣、矛盾糾紛轉化到知恩于心,感恩于行上來。
四是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與環境凈化相結合。全面摸排校園內可能仇視危害社會的重點人員、執意上訪人員、“法、輪功”、“門徒會”等__組織人員、“仇日情緒嚴重”人員,逐一落實管控措施,及時上報相關信息。
五是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與掛包幫活動相結合。對學校內疏離出的問題矛盾,實行校領導包教師、教師包學生機制,形成做到每個問題〔矛盾〕有人管、有人參與、有人解決、層層負責的工作格局。
七、工作成效及經驗
本階段,通過漩口小學“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積極努力工作,學校沒有出現大的糾紛和矛盾,分析其中的工作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平時加強對廣大師生的思想教育,包括感恩教育、法制教育、社會主義價值觀教育。
2、強調理性愛國,正確對待“中日”關系。
3、加強對各類不和諧事件的防控工作,努力將其化解在萌芽狀態。
4、加強學校與社區、家長、派出所等的溝通協調,共同力保學校平安和諧。
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學校應將“小手牽大手”活動持久深入的開展下去,讓學校積極、正確的教育影響周邊地區,為創設“和諧漩口”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九、下階段工作打算
1、根據上級相關部門的要求,進一步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加強對各類矛盾事件的預防,力爭將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2、加強對教師的思想教育,正確理性對待“涉日”問題。
3、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教育,充分發揮學校的宣傳作用,深化“小手牽大手”活動。
調解工作總結 篇14
20__年上半年,在區司法局的正確領導下,我鎮按照上級文件精神和“矛盾糾紛不上交”的要求,把及時排查和及時化解民間糾紛矛盾當作搞好社會穩定工作的第一道防線來抓,并開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成績明顯。現將半年工作總結如下:
一、以規范化建設為抓手,不斷完善各項調解工作制度
2、強化疑難案件聯合調處制度。20__年2月3日下午4:00左右,永興縣油市鎮高沖村3組林文兵搭乘本村林愛尚的摩托車來到__鎮羅祥華開辦的“新世紀”發廊店要求嫖娼,在發生性行為時,林文兵突發疾病死亡在床上。接警后,我鎮干部與派出所干警迅速趕到事發現場,并及時對該死亡案件進行了初步處理。2月14日,由__鎮政府、蘇仙區公安局刑偵大隊、__鎮派出所組織林文兵家屬、羅祥華家屬在刑偵大隊就林文兵死亡補償等事宜進行了協商,并達成了一致意見。
3、有效落實調解回訪工作制度。在一些撫養、賠償糾紛中,因為調解協議具有較強的時效要求,所以我們一直注重調解回訪工作,并使之制度化。通過回訪及時掌握糾紛調處的效果和協議履行情況,對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協議的,說服教育當事人,督促其履行協議。通過回訪還可以了解到其它一些隱藏在民間的矛盾糾紛。
二、狠抓隊伍建設,不斷增強整體實力
一是重視鎮調委會隊伍建設,在穩定人員的基礎上。年初,我鎮及時調整了鎮、村、組三級調委會、治保會班子成員,讓一批政治可靠,有威信,有業務基礎的同志充實到鎮調委會及基層調委會隊伍中來。二是把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同級綜治工作經費預算,解決調解場所建設及調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實際困難。
三、加強培訓學習,提高調解人員業務水平
一是參加上級組織的各類培訓,通過學習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經驗介紹、業務交流等形式豐富知識,提高業務能力;二是舉辦調解業務培訓班,由鎮司法所同志講課,內容包括法律知識、辦案中的實踐體會、調解協議書的制作等;三是撰寫調解心得,每當調解一起較為復雜的糾紛后,要求參加人員總結成功的經驗,查找不足;四是分析、預測矛盾糾紛特點規律、發展趨勢,做到調解工作有的放矢。半年來,我鎮共舉辦了2次調解員工作業務知識學習培訓,各村組織組級調解員上培訓班2次。通過對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大大增強了我鎮、村、組三級調解員處理矛盾糾紛和化解矛盾的工作能力。
四、抓好矛盾糾紛定期排查調處,確保社會穩定
雖然我鎮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與上級領導的要求、群眾的期望相比還存在差距。今后我們將保持和發揚優勢,改進不足之處,為維護全鎮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新的貢獻。
調解工作總結 篇15
20xx年上半年,在區司法局的正確領導下,我鎮按照上級文件精神和“矛盾糾紛不上交”的要求,把及時排查和及時化解民間糾紛矛盾當作搞好社會穩定工作的第一道防線來抓,并開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成績明顯。現將半年工作總結如下:
一、以規范化建設為抓手,不斷完善各項調解工作制度
2、強化疑難案件聯合調處制度。20xx年2月3日下午4:00左右,永興縣油市鎮高沖村3組林文兵搭乘本村林愛尚的摩托車來到**鎮羅祥華開辦的“新世紀”發廊店要求嫖娼,在發生性行為時,林文兵突發疾病死亡在床上。接警后,我鎮干部與派出所干警迅速趕到事發現場,并及時對該死亡案件進行了初步處理。2月14日,由**鎮政府、蘇仙區公安局刑偵大隊、**鎮派出所組織林文兵家屬、羅祥華家屬在刑偵大隊就林文兵死亡補償等事宜進行了協商,并達成了一致意見。
3、有效落實調解回訪工作制度。在一些撫養、賠償糾紛中,因為調解協議具有較強的時效要求,所以我們一直注重調解回訪工作,并使之制度化。通過回訪及時掌握糾紛調處的效果和協議履行情況,對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協議的,說服教育當事人,督促其履行協議。通過回訪還可以了解到其它一些隱藏在民間的矛盾糾紛。
二、狠抓隊伍建設,不斷增強整體實力
一是重視鎮調委會隊伍建設,在穩定人員的基礎上。年初,我鎮及時調整了鎮、村、組三級調委會、治保會班子成員,讓一批政治可靠,有威信,有業務基礎的同志充實到鎮調委會及基層調委會隊伍中來。二是把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同級綜治工作經費預算,解決調解場所建設及調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實際困難。
三、加強培訓學習,提高調解人員業務水平
一是參加上級組織的各類培訓,通過學習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經驗介紹、業務交流等形式豐富知識,提高業務能力;二是舉辦調解業務培訓班,由鎮司法所同志講課,內容包括法律知識、辦案中的實踐體會、調解協議書的制作等;三是撰寫調解心得,每當調解一起較為復雜的糾紛后,要求參加人員總結成功的經驗,查找不足;四是分析、預測矛盾糾紛特點規律、發展趨勢,做到調解工作有的放矢。半年來,我鎮共舉辦了2次調解員工作業務知識學習培訓,各村組織組級調解員上培訓班2次。通過對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大大增強了我鎮、村、組三級調解員處理矛盾糾紛和化解矛盾的工作能力。
四、抓好矛盾糾紛定期排查調處,確保社會穩定
雖然我鎮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與上級領導的要求、群眾的期望相比還存在差距。今后我們將保持和發揚優勢,改進不足之處,為維護全鎮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新的貢獻。
調解工作總結 篇16
20xx年,xx鄉調委會在縣局黨組和xx鄉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廣大人民調解員的共同努力下,為維護xx鄉的全面穩定,發揮了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的作用,取得了較好的工作成效。截至目前,全鄉共排查出各類矛盾糾紛371起,涉及人數420余人,調處371起,調解成功369起,履行369起,其中司法所直接參與指導調處復雜疑難糾紛66起,調處率達100%,調處成功率99%,履行率100%,為當事人挽回各類經濟損失300余萬元,未發生一起因調處不及時導致的民轉刑和上訪事件,確保了轄區內的社會穩定。現將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制。
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預警機制。村(社區)相應建立健全了預警機制,形成信息員、村(居)民小組、村調委會、鄉四級預警網絡。鄉人民調解中心指導村(社區)調處中心、村(社區)調委會每月進行一次糾紛排查,重大節日和敏感期必須及時排查,并將排查結果報區調處中心。預警信息員、調解員發現重大糾紛和集訪苗頭,隨時上報,并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進行調處,并及時通過信息渠道向上級報告,切實防止民轉刑案件和集訪、越級上訪事件發生。二是健全檢查考評機制。鄉人民調解中心明確了主要考評考核標準,把大調解的各項指標進行細化分解,進行量化考評考核。三是落實社會矛盾糾紛調處責任制。各單位對屬于本轄門調處的矛盾糾紛,要切實負起責任,及時化解,不得把矛盾糾紛推向上級、推向社會,達到小糾紛不出組、一般糾紛不出組、大糾紛不出村(社區)、疑難糾紛不出鄉。四是實行首問責任制。對群眾上門要求調處的矛盾糾紛,實行首問責任制,不管找到那個部門都應熱情接待、主動受理,然后轉交責任部門調處,切實防止矛盾激化。五是建立領導接待、包案制度。鄉、村(社區)兩級都確定了領導接待日。鄉定期安排領導接待群眾來訪,村(社區)每月排出處理糾紛值班表,黨政領導按照職責分工,對重要信訪來訪、重大糾紛和上訪案件,特別是久拖未決的問題,實行包案處理,負責包案的領導要一包到底,親自處理,直至息訴停訪。
二、統一標準,確保質量。
一是統一制度建設標準。鄉人民調解中心及人民調解委會統一建立了重大糾紛快報、重大糾紛(社情)匯總分析;重大糾紛協調調解、糾紛排查專項治理、重大糾紛管轄督辦等制度;各調委會統一建立健全工作責任、例會、學習、考評、業務登記、培訓、統計、檔案管理等八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和規范了大調解工作業務臺帳。二是統一業務建設標準。在“大調解”工作整個過程中,從糾紛調處申請、受理、告知、調查、調解、制作協議書,到協議履行及回訪等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并嚴格運作程序,克服工作中隨意性,堅決做到既重視實體上的合法規范,又重視程序上的合法規范。三是統一隊伍建設標準。各調委會組成人員實行選舉與聘用相結合,并報司法所審查、備案;司法所負責培訓調委會主任,3月22日至23日舉辦了全鄉基層調解員培訓班,參訓人員11名;同時下發了文件,對基層調解員進行目標管理、量化考核、嚴格按標準落實獎懲。四是統一調解中心和調解室建設標準。協調中心必須要有辦公室、調解室、檔案室。調解室必須要在20平方米以上,并有明顯標志;全鄉統一了上墻公示欄。從而使鄉、村(社區)兩級協調中心規范化建設得到了加強,使調處中心成為整合力量、聯動各方的調處機構和工作平臺。
三、集中開展了調解員業務培訓和送法上門活動。
20xx年6月30日,是全鄉召開黨員干部述職述廉報告會的日子,各村黨支部書記都有參加。借此機會,司法所所長譚支坤對參會的村支書記兼各村調委會主任在會后進行了一次簡短的業務培訓,對人民調解的相關推介技巧以及文書的制作進行了講解,調解員認真聽完課后都表示受益匪淺,期望上級多提供業務指導書籍和培訓機會。20xx年12月10日,司法所工作人員廖兆鋒會同鄉綜治辦、信訪辦來到太和街村各治安中心戶長家宣傳《條例》,并圍繞該村人民調解工作實際,將人民調解知識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有關政策、法律規定進行了宣傳。隨后又到三道巖、三岔溝、陽坡村委會具體檢查指導了各村人民調解工作臺帳建設、檔案和人民調解協議書制作工作。6月27日,司法所干警譚支坤又專程來到建始孫家灣煤礦宣傳《工傷保險條例》,在現場走訪中發現該煤礦一起煤礦工傷事故賠償糾紛一直沒有解決,民工晏正成很著急,司法所工作人員了解相關情況后,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主持了調解,通過現場及時有效的調解,礦方同意一次性賠償民工晏正成32014元人民幣,雙方終于握手言和。
四、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人民調解工作方針,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基礎性和主力軍作用。
通過深入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活動,摸清影響社會穩定的各種不和諧,不安定因素。認真進行分析研究,并爭取積極措施,集中開展調處工作,努力把各類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訴訟外,最大限度的增加社會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我們加強調解網絡建設,著力培訓人民調解員;切實抓好月排查制度,采取“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方法;‘總結工作經驗、探求工作方法,在全鄉大力推行“流動庭式調解”;新建警司聯合庭、“訴前調解”等模式和措施,使矛盾在萌芽狀態就能得到及時解決,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使矛盾解決在基層,有效促進了全鄉和諧穩定。
目前,人民調解已成為鄉人民政府解決矛盾糾紛的重要手段,司法所及各人民調解委員會成為xx鄉化解信訪糾紛的一個重要平臺。我們將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人民調解法》,認真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樹立典型,因地制宜,推廣好經驗、好做法,把我鄉的人民調解工作推向一個新臺階,為創建“平安”做出新的貢獻。
調解工作總結 篇17
一、調解委員會工作開展情況
為進一步規范、強化人民調解會的工作,充分發揮人民調解會工作人員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基層人民調解會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服務,一年來,我們制定了基層人民調解會工作考核方案。該方案對調解會的建設、調解的工作、法制宣傳教育、安置幫教的工作、依法治理工作等方面的工作內容進行了細化。具體表現如下:
1、人民調解工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線,處理不及時,容易導致矛盾激化,造成社會不安定因素。因此,我們選擇有誠心、熱心、耐心的人作為調委會成員,能夠及時主動介入矛盾,及時依法調處,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2、健全學習記錄、例會記錄,婚姻登記記錄,季度工作統計以及建立檔案管理,同時人民調解員實行每月一次的業務學習,主要學習法律知識及人民調解條例,以及民事、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并結合本轄區的糾紛特點分析矛盾糾紛的情況。
3、完善調解組織功能,強化調解職能,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基層糾紛和矛盾中所起的作用,并結合社區人民調解工作的實例,以及借鑒兄弟社區調委會的先進經驗,交流學習,分析疑難案例,提高調解水平。
4、深入開展基層法律服務,面向群眾,提供各種法律咨詢,組織轄區居民開展一些法律服務和法律宣傳活動。開年至今,我們共調解各種矛盾糾紛5宗,其中3宗在我們調節員的耐心說理勸解下,當事人各方互相取得了諒解,消除了分歧,達成了和解協議,有效地緩解了矛盾,增進了家庭和睦與鄰里團結。
二、積極開展“普法進萬家”的活動。
為了在轄區推廣學習普法知識,不斷增強居民的法律觀念和守法意識,教育群眾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各種矛盾糾紛,逐步把處理人民內部利益矛盾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真正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穩定的作用。我們所做具體工作如下:
1、進行普法教育,增強居民參與管理的法制意識。我們利用社區黨員、干部培訓、社區干部會議等,舉辦多場法制講座,我們還派發普法宣傳資料發到居民手中,組織居民學習不同的法律法規,從而提高了居民的法制意識。
2、我們注意利用轄區單位資源和各類設施,組織居民學習各種法律知識,為居民上普法課,普法講座,充分發揮社區調解委員會的作用。
3、在社區舉辦法律咨詢,并結合 “愛國、守法、誠信、知禮”等普法活動,解答社區居民關心的法律問題。
三、做好“兩勞”釋放人員幫教工作。
我們根據我社區實際情況,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和過渡性安置工作,我們始終堅持把“教育、感化、挽救”這一工作方針作為安置幫教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積極探索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新路子,建立幫教小組,責任到人,做到出來一個教育一個,減少重新犯罪,取得了明顯成效。具體措施如下:
1、為了使幫教工作切實有效,我們對刑事釋放人員進行登記注冊,辦理有關幫教手續以便于我們進行幫教和跟蹤服務。
2、經常主動與刑釋人員談心,具體由安置員和刑釋解放人員進行面對面對話,及時了解他們的思想動態,對其生活困難的地方進行幫教,做到以情動人,以理服人,以事感人,想方設法幫助“兩勞” 釋放人員解決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難題。
3、安置幫教小組每季對刑事釋放人員的生產生活進行排查,隨時掌握動向。這些舉措幫助他們樹立起了信心,重新鼓起做人的勇氣,走上自尊、自重、自立、自強之路,同時也達到了我們對釋放人員安其身,暖其心,正其本的回歸目的,這些都為維護轄區乃至整個社會的治安穩定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四、積極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設。
今年,我們高度重視平安社區的創建,并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教育活動與依法治社區、社區法制宣傳教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結合起來,大力推進我社區的民主法制建設。
一年來,我們認真貫徹實施《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以深化法制教育為基礎,以實行社區信息公開為重點,以建章立制為保障,以促進社區穩定為目標,主動接受居民監督,將本單位內的政務、財務公開化、制度化,重大決策民主化,工作目標責任化,力求把民主法治建設工作落到實處。
今后,我們將嚴格按照上級的要求一如既往的做好各項工作,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通過法制宣傳增強居民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依法決策、依法辦事、依法管理社區內各項事務。力求做到“一般矛盾不出社區”,讓廣大群眾有一個安定舒適的生活環境。
調解工作總結 篇18
一、人民調解工作制度
1、人民調解工作要始終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基本原則;
2、受理調解糾紛應當進行登記;
3、調解糾紛前,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指定或由當事人選定一名調解員為調解主持人;
4、調解前應當調查核實糾紛性質、爭議焦點,糾紛原因;
5、調解糾紛前,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人民調解的性質、效力、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6、除涉及當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當事人表示反對公開調解的糾紛外,調解糾紛可以公開進行;
7、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或者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8、調解糾紛一般在一個月內調結;
9、對已調解的較復雜的民間糾紛,要定期回訪,做好記錄,歸檔卷宗。
二、人民調解庭紀律
1、調解參與人應當衣著整齊,舉止文明;
2、調解參與人進入調解庭,不得喧嘩、吵鬧。在調解主持人許可下進行發言、陳述和辯論;
3、公開調解的案件,旁聽公民不得大聲喧嘩,尋釁滋事,擾亂調解庭秩序;
4、對不遵守調解庭紀律的調解參與人或旁聽人員,調解主持人應及時制止并給予批語教育;
5、對哄鬧、沖擊調解庭,造成財產損失的,除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外,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6、侮辱、誹謗、威脅、毆打調解人員或調解參與人,擾亂調解秩序情切輕微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人民調解員工作紀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3、不得侮辱、處罰糾紛當事人;
4、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5、不得吃請受禮。
人民調解工作原則
1、平等自愿原則;
2、合法合理原則;
3、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
當事人權利義務
權利:1、自主決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終止調解;
2、要求有關調解人員回避;
3、不受壓制強迫,表達真實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義務: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2、遵守調解規則;
3、不得加劇糾紛、激化矛盾;
4、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
1、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調解糾紛,并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遵守社會公德。
2、調委會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司法所的指導、監督下進行工作。
3、調委會可依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主動調解民間糾紛,但不得超越《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規定的權限范圍。
4、調委會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進行調解,并遵守調解的基本程序。
5、協調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做好調解后的回訪工作;對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不得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6、調委會協助法制宣傳部門做好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
調解工作總結 篇19
20xx年,杭州市工商局按照加快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的總體要求,拓展工商職能,大力開展工商行政調解工作,積極化解矛盾糾紛,有效維護了社會穩定,促進了社會和諧。全年共辦理行政調解案件33712件,其中消費爭議調解 33685 件,合同爭議調解13件,行政爭議調解14件,調解成功率為95%,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0039.68萬元。
一、探索調解手段,創新行政爭議解決辦法。
多年12315投訴舉報平臺的運用,使得該局在消費爭議調解方面積累了較為成熟的工作方法,而相對于消費爭議的調解,該局在行政爭議、合同爭議、商標侵權爭議的調解工作中則進展較為緩慢。近年市工商局著力探索運用調解手段解決行政爭議,在行政復議調解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該局的主要做法:
一是在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瑕疵的情況下,行政復議機構認真向被申請人解釋法律法規、闡明后果,動員被申請人糾正不當行政行為。通過被申請人的主動糾錯,取得申請人的諒解,使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化解該起行政爭議。如杭州拓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對臨安分局於潛工商所對其舉報臨安鵬達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侵犯其“建新”注冊商標專用權所作出的《舉報情況反饋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復議,在審理過程中,市局、臨安分局多次向被申請人解釋法律法規、闡明后果,動員被申請人糾正不當行政行為,最后,被申請人主動撤銷了原作出的《舉報情況反饋函》。
二是在行政復議中引入聽證機制。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就事實認定和相關法律適用問題存在較大分歧時,為詳細了解雙方爭議焦點,通過舉行聽證,為行政復議當事人提供一個質證、辯論的平臺,促使雙方消除隔閡,達成諒解。如在辦理湯萬鳳不服拱墅分局封存財物的強制措施案過程中,市工商局決定舉行了聽證,通過聽證使雙方充分表達各自的觀點,并借助于聽證程序向申請人宣傳解釋相關法律法規,使申請人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主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三是對于可以調解的其他案件,行政復議機構都秉承化解爭議、消除矛盾的辦案理念,積極居中協調,努力促成雙方爭議的圓滿解決。如申請人李名均對江干分局對其侵犯商標注冊權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復議案,申請人對案件的定性沒有異議,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非法經營額的認定以及所處罰款的額度。對于非法經營額,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提供的票據存在矛盾,按經營額無法計算進行處罰,有事實根據,作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并無不當,而申請人認為經營額是可以計算的,只有9885元,處罰明顯偏重。鑒于本案實際以及雙方的意愿,該局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了調解,最后被申請人考慮申請人重病在身、經濟較為困難的實際情況以及案件事實,同意將原罰沒款5萬元減為2萬元,雙方達成了了協議,市工商局制作了行政復議調解書。
二、搭建多元銜接機制,努力構建消費爭議“大調解”格局。
一是與消費爭議先行和解機制銜接。通過建立順暢的溝通渠道,將一部分消費申訴轉交企業先行協商處理。目前我市已有180家自行處理消費爭議的企業。市工商局加強對自行處理消費爭議企業的指導,今年共組織開展了兩次企業調解(處理)糾紛工作人員培訓,共有120余人參加培訓。同時,加強對企業消費維權自律工作的走訪和檢查力度。截至10月底,全市180家自行處理消費爭議企業共受理申訴3426件,占工商12315總申訴量的10.17%,回復及時率達到97.8%,滿意率達90%。
二是與仲裁調解機制銜接。在日常監管中,引導經營者和消費者簽訂消費合同時訂立仲裁條款,或在發生消費爭議后達成仲裁協議。在杭州市仲裁委員會支持下,在下城分局設立了消費仲裁庭,并在工商調解人員中發展兼職仲裁員,實現裁調有效對接,成立至今,下城消費仲裁庭運作良好。
三是在大型商場超市、景區(點)商店等大力推行“無理由退貨制度”。目前,全市已有近400家經營單位實行無理由退貨服務事項,已為消費者辦理無障礙退貨2萬余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250余萬元。
三、行政調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一是工商機關行政調解制度不完善。雖然法律法規規定工商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商標侵權、廣告、合同、消費等民事糾紛,但有關行政調解的機構、管轄、程序、時限、效力等方面缺乏具體規定,可操作性不強。
二是行政調解組織機構和行政調解人員隊伍建設有待加強。目前該局的行政調解主要是消費爭議調解,多年12315投訴舉報平臺的運用,使得該局在消費爭議調解方面積累了較為成熟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經驗,而行政爭議、合同爭議、商標侵權爭議的調解工作則始終未能有很大的突破,究其原因,行政調解的組織機構、工作制度和規則、行政調解人員隊伍建設不夠完善是不容回避的主因。
三是行政調解出現錯誤的救濟途徑和賠償等后續問題亟待進一步研究。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強化工作責任。在強調對行政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的同時,要積極采取措施,落實崗位責任,防止因職責不清、責任不明而造成職能缺位、錯位現象。
二是夯實工作基礎。降低受理門檻,簡化工作程序,營造工商部門善于調解、人民群眾愿意調解的工作氛圍。切實加強基層工商部門行政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定渠道反映訴求。
三是加強行政調解人員隊伍建設。充實基層調解人員隊伍,加強教育培訓,有針對性地組織學習培訓民法、消法、商標法、合同法、人民調解法等相關法律知識,提高調解員調解技能。
四是完善調解制度。制定完善受理標準、工作流程、調解紀律等一系列調解規章制度,及時做好調解登記臺帳以及報表統計報送等工作。
調解工作總結 篇20
今年以來,新都區人民調解工作根據市司法局突出一個主題(化解社會矛盾主題)、強化兩大功能(強化大力開展重大矛盾糾紛化解,為黨委政府排憂解難的功能;深入開展基層社會民間糾紛的預防和調解,發揮群眾自治功能)、夯實三塊基礎(夯實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和工作機制建設三項基礎性工作)工作目標,全面推進基層化解社會矛盾、創新社會管理、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積極服務世界生態田園城市示范區建設、統籌城鄉發展、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鎮(街道)黨委政府換屆選舉等區委、區政府中心工作,為全區的社會政治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
一、領導重視,人民調解作用得到進一步加強
在改革不斷深入的今天,各種利益沖突不斷加劇,矛盾糾紛日益尖銳和復雜,為社會和諧穩定埋下了諸多隱患。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受到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司法局黨組年初就把人民調解工作列入今年工作重點,多方努力,多策并舉,強化人民調解工作。一是借“三定”方案之機,設立專門的人民調解工作科,指導、管理全區的人民調解工作。二是由區政府副區長馮靜任組長的區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和區人民調解工作指導中心作用進一步發揮。今年是鎮(街道)黨委政府換屆之年,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攻堅之年,城鄉統籌發展進一步深化,各種不穩定因素不斷增加,矛盾糾紛呈現群體性、多元化態勢,人民調解工作任務繁重,責任重大,為有效排查、預防各種矛盾糾紛,妥善調處涌現出來的矛盾糾紛案件,區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區人民調解工作指導中心周密部署,精心指導,確保了人民調解各項工作的有效落實。三是領導督辦,局長親自參與調解。新繁、軍屯等鎮一些影響重大的案件在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的具體指導和關心下得到有效化解;局長張玉霖多次親自主持調解羅某與郭某房屋買賣糾紛一案,給全區廣大人民調解員樹立了榜樣。四是廣泛調研,全方位加強調解組織和網絡建設。7月,局長張玉霖親自率領局黨組一班人赴廣漢考察交通事故調解委員會建設情況,并多次協調召開區“大調解”辦、區公安分局和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參加的協調會,籌建區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并多次深入木蘭、石板灘、大豐等鎮(街道)調研區域性人民調解組織、社區法律服務工作站建設工作,反復與相關鎮(街道)黨委書記、鎮長溝通協調,確保區社會辦指定的一些涉及司法行政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重點項目得以順利落實。
二、廣泛開展《人民調解法》宣傳
《人民調解法》的頒布實施,提升了人民調解工作法律地位,是人民調解發展的一件大事,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標志著昔日的“東方經驗”上升為今天的法律規范,標志著人民調解工作從此全面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發展軌道,為更好地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區司法局專門下發《關于組織開展〈人民調解法〉宣傳活動的通知》(新法建辦〔20__〕1號)。一年中,各司法所按照通知要求持續不斷地廣泛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1月14日,區法建辦、區司法局協調組織區大調解辦、區法院、區檢察院等20余個相關部門以及律師事務所、企(事)業單位、專(行)業人民調解組織在新都城區黃桷樹廣場舉行了一次大型的《人民調解法》宣傳活動,參與群眾萬余人,制作展板50余個,發放人民調解宣傳資料20000余份。市局吳小兵副局長,新都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曾剛強,區政府副區長馮靜等領導親臨活動現場指導。全區13個鎮(街道)也同時在轄區內繁華地段開展了相應的宣傳活動。四川電視臺新聞頻道對我區《人民調解法》宣傳活動進行了報道。5月12日,區人大常委會一行21人在主任歐陽誠帶領下對我區《人民調解法》的貫徹實施進行專題調研,視察了新繁司法所、三河街道二臺子社區人民調解工作,對《人民調解法》的順利實施給予充分肯定。
三、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和制度建設特色鮮明,亮點突出
人民調解組織健全;調解員隊伍穩定,預防和調處矛盾糾紛能力強;調委會制度完善是開展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前提。
(一)依照《人民調解法》重新對全區人民調解組織進行了統計,并積極探索和扎實推進調委會評定工作。共評出馬家鎮石壩社區、斑竹園鎮忠義社區等“三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12個;大豐街道崇義社區、泰興鎮張庵社區等“二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8個。全區13個鎮(街道),253個村(社區),26個企業、行業(專業)人民調解組織制度健全,運行規范。同時,根據區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安排,及時下發了《關于開展人民調解“六進六入”專項活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的實施意見》(新都司發〔20__〕27號)和《關于分組指導人民調解組織“六進六入”專項活動的安排意見》(新都人調組〔20__〕1號),在全區廣泛掀起了“調解組織進園區入公司企業、進企業入車間班組、進小區入樓幢院落、進車站入客運專線、進景區入名勝景點、進市場入攤點柜臺”的活動,進一步加強了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有效銜接。至10月底,在區司法局人民調解指導中心的具體指導下,區工商局在消費者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基礎上建立了中國人壽新都支公司、蘇寧電器商場人民調解委員會;區商貿旅游局在桂湖公園、寶光寺分別建立了旅游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區交通局在新都汽車站、石板灘汽車站建立了客運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區房管局成立了區物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并在新都鎮新城花園、東竣湖,大豐街道方營小區、泰興鎮普河小區、木蘭鎮農和片區等多個大型居民聚居區建立了小區調委會,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有效銜接。與此同時,我區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的良性互動也在不斷磨合和探索中前行,并取得了成效,截止目前,僅檢察院委托檢調對接調解案件就達17件,調解成功15件,調解成功率達88.2%。基本實現了“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調解組織,哪里有矛盾糾紛,哪里就有調解工作”的人民調解網絡體系。
為更好地服務群眾,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區司法局積極探索將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向基層一線,向村(社區)延伸,在大豐街道北延新居建立了融人民調解、法律援助、法制宣傳、安置幫教等司法行政業務于一體的“法律服務工作站”,為社區群眾提供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各類法律服務。
(二)在調解員隊伍建設上,我們注重提高調解員素質和隊伍的規范化管理,積極完善和探索調解員“等級”評定和資格認證、持證上崗制度。并按市局等級調解員評定標準評定出鐘瑜、韓博懷、黃貴長、邱文昌、劉迎松等一級、二級人民調解員17名;周小麗、黃成福等三級、四級人民調解員136名。并聯合區人民法院下發《關于開展人民調解員、法律援助聯絡員培訓的通知》(新司發〔20__〕38號),于7月19日至8月12日,采取各鎮(街道)分片集中,由調解科長和區法院立案庭、基層法庭庭長統一授課的方式,對全區13個鎮(街道)1530余名調解員進行了一次全面、系統的人民調解法知識培訓;10月,利用村(社區)兩委干部培訓之機對缺課調解員進行了補訓,使調解員全年參訓率達100%,幫助廣大人民調解員正確理解和準確把握人民調解法的立法精神和各項規定,更好地實施《人民調解法》,開展好人民調解工作打下了堅實基礎。同時,還積極參與省、市組織的調解骨干培訓,先后組織四批28名司法所長、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調解骨干、調解能手參加省、市人民調解法律知識培訓,有效地提高了我區調解員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在調解員隊伍建設上,以政府購買服務形式面向全區公開招錄了26名專職法律服務社工充實到基層司法所協助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為調解員專業化建設探索出一條新路。
(三)按照“六統一”、“六落實”要求在每個鎮(街道)分別建設了2—5個高標準的村(社區)標準化人民調解委員會,計劃再用2—3年時間使全區有條件的村(社區)、企業、行業(專業)調解組織均達到標準化調委會建設要求,形成鎮鎮有特色、處處有亮點的人民調解新格局。同時,對調解文書按照司法部最新標準重新進行了規范,統一印制了《人民調解員調解案件登記單》1500本75000余份,人民調解卷宗5000余套,利用調解員培訓之機,發放到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手中。
四、廣泛開展化矛盾、促和諧專項活動,維護全區社會政治穩定
今年,區司法局先后下發《關于集中開展“兩會”期間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專項維穩活動的通知》(新都司發〔20__〕6號)、《關于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宣傳月活動的通知》(新都司發〔20__〕16號)、《關于開展20__年春耕大忙期間民間糾紛專項治理活動的通知》(新都司發〔20__〕21號)、《關于在全區深入開展“四無村(社區)”創建活動完善基層治理機制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通知》(新都司發〔20__〕24號)、《關于深入開展“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攻堅克難活動”的通知》(新都司發〔20__〕26號)、《關于開展“十一”國慶期間矛盾糾紛專項調處活動的通知》(新都司發〔20__〕59號)以及爭當調解能手等活動,把人民調解與“發揚傳統、堅定信念、執法為民”主題教育實踐活動和“警民親”活動緊密結合,以活動為抓手,在全區廣泛掀起了化矛盾、保平安、促和諧的群眾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熱潮。軍屯鎮、馬家鎮成功調處了社會影響大、持續時間長的患者家屬與區人民醫院、鎮衛生院的醫療事故糾紛;木蘭鎮、新都鎮、斑竹園鎮成功調處了多起工傷事故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新繁鎮調處了危及多人的重大食品安全糾紛;石板灘鎮、新民鎮把“警民親”活動落實到矛盾糾紛調處工作中去,想群眾所想,急群眾所急,成功調解了多起贍養、勞動務工糾紛。通過活動的開展,一大批影響社會穩定的“積案、老案、難案”得到及時有效化解,切實為當地黨委政府分了憂、解了難。而且,各種活動有安排、有督查、的小結,確保了活動不走過場,取得實效。1—10月,全區各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復雜疑難矛盾糾紛1489件,調解成功1437件,調解率和調解成功率分別達100%和96.5%。一至三季度申報個案833件,個案補貼金額91000元。
同時,區司法局還充分發揮省、市調解能手的積極作用,多次在新繁、斑竹園等鎮召開省、市調解能手和部分村(社區)調解主任座談會,交流調解經驗和心得,對一些重大疑難矛盾糾紛展開會診,引入律師參與檢調對接,有效地提高了我區人民調解化解復雜疑難矛盾糾紛的能力。
五、塑造典型,加強宣傳,擴大我區人民調解社會影響力
今年以來,我區大力塑造人民調解先進典型,激勵全區各人民調解組織和廣大人民調解員投身人民調解工作,努力為全區社會和諧穩定服務,涌現出一大批先進集體和優秀個人。1月,新都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石板灘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三河街道二臺子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獲成都市“大調解”工作先進集體稱號;斑竹園司法所司法助理員、“首席”人民調解員韓博懷,龍橋司法所所長胡先明,木蘭司法所司法助理員、“首席”人民調解員羅長林,新民司法所司法助理員劉清泉,新繁鎮南街社區調解主任鄧小云獲成都市“大調解”工作先進個人稱號。同時韓博懷還獲得成都市委、市政府命名的成都市“十大調解能手”稱號。7—8月,借對全區人民調解員進行《人民調解法》培訓之機,對20__年表現突出的45個指導、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先進單位和集體,49名調解先進個人以區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的名義進行表彰(新都人調組〔20__〕2號《關于20__年度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通報》)。近期,軍屯司法所所長余茂云由于指導、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成績突出,成功調解多起重大群體性事件,轄區調解組織、標準化調委會建設成效顯著,經局黨組推薦到市司法局表彰。
今年,省市及其他傳媒也多次對我區人民調解工作進行廣泛報道。1月,四川電視新聞頻道對我區的《人民調解法》大型宣傳活動進行了專題報道;5月,四川電視2臺“名星茶館”欄目對我區成功調處大豐華美社區兩個外來務工人員家庭因小孩早戀導致輟學離家出走的鄰里糾紛進行了專題點評報道。8月,《成都日報》、《四川法制報》分別對我區的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進行了報道。10月,“省十大調解能手”新繁司法所所長鐘瑜的“鐘式調解法”先后被《成都日報》、新浪網、易網轉載。1—10月,編印人民調解月報10期,撰寫簡報30余篇,適時反映了我區人民調解工作動態,多篇被市司法局采用并向全市轉發,對宣傳我區人民調解工作,提升司法行政隊伍良好形象起到了積極作用。
六、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表現在調解組織建設上,一些有條件的園區、企業不愿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二)部分企業、村(社區)標準化調委會建設投入不足,無調解室,制度不健全,工作開展缺乏力度,有名無實,形同虛設。
(三)統計數據不及時、不全面。一些調解組織不善于統計,以致統計數據失真,不能準確反映全區矛盾糾紛現狀和調解工作開展情況。
(四)鎮(街道)、村(社區)調委會調解員流動性強,在調解員隊伍規范化管理,推行調解員資格認證和持證上崗上存在較大難度,還需進一步探索。
七、201_年工作思路
(一)按《人民調解法》要求進一步健全調解組織,尤其是行業性、專業性、區域性調解組織建設,使人民調解網絡更加完善,力爭覆蓋面達100%。
(二)加強標準調委會建設力度,使全區符合條件的村(社區)、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85%以上達到“六統一”、“六落實”建設標準。
(三)加強調解員隊伍和調解員素質建設。一是充分發揮專職法律服務社工隊伍的作用,使之成為基層一線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中間力量;二是加強對村(社區)、企(事)業單位調解員的專業技能培訓,提高調解員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和正確使用人民調解文書的能力,進一步規范人民調解工作。
(四)廣泛開展矛盾糾紛調處專項活動,以活動解民憂,以活動促穩定,進一步深化矛盾糾紛化解、創新社會管理、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
調解工作總結 篇21
今年在上級部門的正確領導下,朝陽社區調解委員會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第一道防線”的作用,認真貫徹落實上級對調解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減少刑事案件的發生,社會調委會堅持“調防結合,以預防為主,各種手段,協同作戰”的工作方針。社區上半年組織各類居民法律知識學習班期,用發生在身邊的事教育身邊的人,堅持各類法律知識宣傳,受益多人。每逢過節時,社區工作人員一起挨戶向居民宣傳“五防”知識。調解了糾紛,化解了矛盾,增強了居民的法律知識,確保了一方平安。
人民調解工作要維護社會穩定,必須掌握主動,重點在預防。一是建立了矛盾糾紛排查制度,經常深入到居民群眾中了解社區民意;二是治保員和義務聯防隊員即是工作人員又是矛盾糾紛信息員,利用他們入戶走訪巡邏的時間員舊縝進行排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愨過實行矛盾糾紛排查制度,我們掌握了調解矛盾糾紛的主動權,提高了矛盾糾紛調解的成功率。橄半年年共排查矛盾糾菲穡調解率,成功率達。對已處理的糾紛,建立回訪制度等防范措施,把排查、調解、處理有機地結合進來,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實責任,及時有效地消除社區一切不安定隱患,規范了調解程序,使調解工作走上了規范化的軌道。
在調解矛盾糾紛中,我們做到情、理、法結合,動之以情,明之以理,曉之以法,嚴格遵守調解程序,注意選擇調解方式。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程序,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對于調解不了的矛盾糾紛,也在穩定事態的基礎上,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今年小區在改造,糾紛比較多,我們運用所學到的調解知識為他們調解糾紛,進行親情教育,以情感人。進行倫理道德教育,以德服人,進行法律法規教育,以法服人,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為進上步加強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幫教工作,我們朝陽社區調委會把“兩勞”回歸人員的幫教工作,作為維護穩定的重要工作來抓。調委會成立了“兩勞”幫教工作領導小組,社區調委會還建立了幫教檔案,設立登記卡和跟蹤教育卡,并建立定期回訪考察制度,做到底子清、情況明,并逐個落實了幫教責任人,轄區共有個重點人員,社區片警和調解員經常去重點人員家與他們談話,共談話次,同時關心他們的生活和學習情況,希望他們改過自新,通過就業和勞動在社會上有立足之地。
上半年朝陽社區調解工作抓得緊,信息通暢,宣傳工作到位,使很多矛盾糾紛都補清除在萌芽之中,實現了調解無空白,隱患無死角,為給居民一個社區治安良好、環境整潔優美,人際關系和諧的新型文明社區而努力奮斗!
調解工作總結 篇22
在街道綜治辦的正確指導下,我社區調解工作形成了以完善制度,提升隊伍工作能力為主要內容的做法,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年共調解矛盾糾紛23件,調處成功23件,調處成功率100%,建立調解卷宗20份,履行率100%。現將我社區今年的人民調解工作開展情況回報如下:
一、堅持重大矛盾主動介入調處制度。發生重大矛盾糾紛時,社區調委會能夠在獲悉情況后的第一時間組織人員趕赴現場,控制事態擴大,并主動介入糾紛的調處,直至糾紛妥善解決。例如“雪蓮花”餐館擾民事件,從前期的居民不滿發展到聚集準備上訪,短短幾天里我社區調委會高度重視,收集民意,協調部門,召開座談會,溝通關系,最后協同環保局完善處理事件,居民反映比較滿意。
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風起于青萍之末,重大疑難糾紛都有一個由小到大的發展過程,密切掌握矛盾的發展動向是調解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因而我們不斷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制度。每月開展常規排查,在“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等重大節日前開展定期排查,在重要會議等敏感時期進行專項排查,做到定期排查與專門排查相結合。從居民樓到各商業店鋪,實現了排查范圍的全覆蓋。由于排查制度的不斷完善,使我們的調解工作掌握了主動,能夠在最佳時機介入矛盾糾紛的調處。做到排查一起、調處一起、化解一起,保證矛盾糾紛不出社區,為我社區的和諧建設提供了一個良好穩定的發展環境
。
三、有效落實調解回訪工作制度。在一部分鄰里、遺產糾紛中,因為調解協議的履行是一個不定期的過程,所以我們一直注重調解回訪工作,并使之制度化。通過回訪及時掌握糾紛調處的效果和協議履行情況,對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協議的,說服教育當事人,督促其履行協議。
四、多措并舉,提高調解人員業務水平。一是積極參加各類培訓,通過學習法律、法規等形式豐富知識,提高業務能力;二是調解工作人員之間加強經驗交流,互相借鑒學習工作中的心得體會;三是總結調解心得,每當調解一起較為復雜的糾紛后,要求參加人員總結成功的經驗,查找不足;四是分析、預測矛盾糾紛特點規律、發展趨勢,做到調解工作有的放矢。
五、加強領導組織協調,提高調委會的工作能力。社區調委會是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我社區成立了以社區主要領導為骨干的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對于各類矛盾糾紛和突出問題,主要領導都親自過問,定期分析研究,及時解決。
六、充分調動各樓棟長、老黨員的積極性,從居民利益出發,主動調處發現各類糾紛隱患,摸清影響社會穩定的各種不和諧,不安定因素。認真進行分析研究,并爭取積極措施,努力把各類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訴訟外。使矛盾解決在基層,有效促進了社區和諧建設,維護了社區安定團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