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局保密工作計劃范本
為加強保密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于區直機關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的意見》(廳發〔20xx〕23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以下制度。
一、機關保密委員會工作制度
(一)成立自治區糧食局機關保密委員會(下稱“局保密委”),負責組織領導機關保密工作。主任由局長擔任,分管局長任副主任,成員由相關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能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完成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部署的保密工作任務。
2.制定保密工作制度和保密工作年度計劃。
3.督實施依法定密、密級變更或解除工作。并按有關規定辦理“不明確”或“有爭議”事項密級的確定申請。
4.達學習有關保密工作文件和會議精神,組織觀看保密教育錄像,有計劃地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
5.責對外合作、交流和宣傳等方面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的保密審查,并按有關規定辦理上報審批手續。
6.保密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7.查處失泄密或保密違規事件。
8.按要求向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工作等。
局保密委實行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各成員要互相配合,協同抓好保密工作。
(二)局保密委下設辦公室(下稱“局保密辦”),日常工作由局辦公室承擔。其主要職能職責:
1.在主任、副主任的領導下,對突發性失泄密或保密違規事件進行查處,并及時向各成員通報。
2.及時將上級有關保密工作的文件、會議精神、工作部署、動態信息傳達到各成員。按照局保密委領導的指示,做好具體工作的承辦落實。
3.承辦的工作可直接向局保密委主任、副主任請示、報告。
4.完成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局保密委交給的其他工作。
(三)局保密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確有必要的可隨時召開。局保密委會議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局保密辦負責征集,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確定。成員不能出席會議的,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并對會議議題提出明確的意見或建議。
(四)局保密委會議均作會議記錄,由局保密辦記錄并存檔。
二、保密宣傳教育制度
(一)保密宣傳教育是增強保密意識,提高保密技能的重要途徑。接受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識,掌握保密技能,是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履行的義務。
(二)保密宣傳教育是一項基礎性、長期性的工作,結合糧食流通工作實際,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是各處室(單位)必須履行的職責。
(三)主要內容
1.國家和自治區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2.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及工作部署。
3.自治區糧食局各項保密工作制度。
4.保密工作的基本知識。
5.保密范圍、密級確定、密級變更及解密知識。
6.保密技術防范知識及措施。
7.計算機信息系統和網絡安全保密知識及防范措施。
8.保密工作、竊密與反竊密斗爭形勢。
9.保密工作先進事跡和失泄密、保密違規事件典型案例。
10.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安排的其他保密宣傳教育內容。
(四)主要形式
1.召開專門會議或者利用相關會議,傳達學習有關保密工作文件和會議精神,組織觀看保密教育錄像,研判保密工作面臨的形勢與任務。
2.開展保密知識答卷和競賽活動。
3.舉辦和組織參觀保密宣傳教育展覽。
4.重要節假日、重大涉密活動前組織有針對性的保密宣傳教育。
5.參加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保密培訓;安排新錄用、調入的專(兼)職保密人員和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人員參加培訓。
6.其他必要且有效的保密宣傳教育形式。
(五)基本要求
1.局黨組中心組學習及直屬單位領導班子理論學習,每年安排不少于半小時的保密專題教育。
2.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每半年至少安排一次核心涉密人員和重要涉密人員的保密教育,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其他涉密人員的集中保密教育。
3.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對于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明確要求傳達學習的文件和會議精神,要求觀看的錄像等,必須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傳達學習。
4.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按照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通過多種形式,組織好每年10月份開展的“保密宣傳教育月”活動。
5.組織參加自治區保密局布置的保密宣傳教育展覽。
6.完成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涉密人員管理制度
(一)涉密人員是指在工作中產生、掌握、管理和接觸國家秘密的人員。
(二)根據崗位涉密程度對涉密人員實行分類:
1.核心涉密人員。包括局領導、保密要害部位的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機要人員及其他經管接觸級國家秘密的人員。
2.重要涉密人員。包括保密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員、其他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涉密資料檔案和信息網絡的主要管理人員及其他經管接觸機密級國家秘密事項的人員。
3.一般涉密人員。機關從事政務工作的人員均為一般涉密人員。
(三)人事處負責對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的政治審查工作。
(四)局保密辦負責對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進行實名管理。每年審查并編列花名冊,由辦公室分管局長批準,報自治區保密局備案。
(五)初始從事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要結合其工作職責,對其進行保密教育。
(六)局保密辦按年度組織所有涉密人員簽訂“在崗人員保密承諾書”。
(七)涉密人員調離工作崗位的,須將保管的國家秘密載體登記列表全部清退,并與新涉密人員雙方核對確認,履行交接手續;須簽訂“離崗人員保密承諾書”,不遵守規定或拒絕簽訂保密承諾書的,不得批準離崗、調動;須實行脫密期管理,脫密期分別為:核心涉密人員2年,重要涉密人員1年,一般涉密人員6個月。
(八)局保密委每半年通過召開會議、談話等形式,對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進行一次保密教育。因崗位變動需列入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的,局保密辦指派人員對其進行保密事項說明。
四、定密解密制度
(一)定密解密工作遵循依法操作、主體合法、準確界定、程序規范、運行有序、責任清晰,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資源合法利用的原則。
(二)根據國家《保密法》有關授權定密的規定,自治區糧食局擁有確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事項的定密權。
(三)建立健全定密責任人制度。局長對定密工作負總責,其他特別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分管工作涉及國家秘密的副局長為審查定密責任人;負責文件信息起草或制作的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具體定密責任人;負責文件信息起草或制作的主要人員為定密承辦人。
(四)定密責任人業務上接受自治區保密局的指導監督,并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1.制定和調整依法授權的《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工作國家秘密目錄》,并報自治區保密局備案。
2.確定、變更或解除以自治區糧食局、自治區糧食局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國家秘密文件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等,并進行監督管理。
3.對自治區糧食局政府信息公開、新聞報道等進行保密審查。
4.參與失泄密事件的密級鑒定;辦理“不明確”或“有爭議”事項密級的確定申請。
5.其他應履行的職責。
(五)定密程序
1.擬定密級。承辦處室(單位)定密承辦人嚴格按照國家《保密法》、《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工作國家秘密目錄》和上級文件標志,擬定相應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等,并做出標志。
2.初審。承辦處室(單位)具體定密責任人審簽,送辦公室復審。
3.復審。辦公室審核擬定密級、涉密內容、定密依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等是否準確、合法。審核通過后,送審查定密責任人審批。
4.審批。由產生信息處室(單位)的分管局長審批同意,特別重要的報請局長批準。
(六)對“不明確”或“有爭議”事項密級的確定申請,屬于主管業務范圍的,提請國家糧食局確定;屬于其他方面的,提請自治區保密局確定。
(七)對公文密級的管理,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及《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局公文管理辦法》第一條執行。
(八)國家秘密確定后必須在其各類載體上作出標志:
1.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除在其封面或者首頁按已確定的密級和保密期限作出明顯標志外(如機密*3個月),需要在較大范圍傳達貫徹或有可能對外提供相關信息的文件資料,應當在屬于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的具體部位作出標志(如“注:本頁第四行和第七行的數據屬于機密級國家秘密”,又如“注:本頁第三自然段屬于秘密級國家秘密”)。
2.含有多種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按其中密級、最長保密期限在載體上作出明顯標志。
3.涉密電子文件資料的國家秘密標志不得與其內容分離。
4.起草公文、匯編資料、編發信息刊物時,如果轉發、摘錄、引用了本機關或其他機關、單位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的涉密內容并形成新的載體,對新形成的載體確定密級屬派生定密,嚴格按原件確定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定密。
(九)密級變更和解密審查
1.自行解密。即保密期限已滿的國家秘密事項自行解密。
2.審查解密。秘密級文件信息滿1年、機密級文件信息滿5年,且符合解密的,可以解密。
3.不適合解密,但應當降密的,及時降低密級。
4.刪除涉密內容后適合公開的,可以刪除涉密內容后解密。
5.不適合解密,也不適合降密的,按原密級管理。
6.除另有規定外,涉密文件信息達到法定保密期限的,予以解密。
7.上級有明確要求不能解密的,按上級要求辦理。
(十)解密后的內部信息需要向申請人或社會公開的,需要在新聞出版物上發表或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上公開的,必須進行公開前的審查。由產生信息處室(單位)的分管局長審批同意,特別重要的報請局長批準。
(十一)辦公室負責定密、變更和解密審查清理工作。于每年的12月底前完成,并印發正式文件,同時報自治區保密局備案。
(十二)建立臺帳管理制度和年報管理制度。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局定密情況年度報表》和《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局國家秘密事項臺帳》,報自治區保密局備案。
五、保密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一)保密要害部位是指機關內部集中制作、存儲、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專門場所。
(二)保密要害部位的管理實行“業務誰主管,保密誰負責”的原則,做到嚴格管理、責任到人、嚴密防范、確保安全。
(三)保密要害部位的確定與調整,經辦公室分管局長批準,由局保密辦報自治區保密局確認、備案。
(四)保密要害部位主要負責人職責:
1.確保國家秘密的絕對安全。
2.制定具體的保密防范措施,建立崗位責任制,責任到人。
3.對所轄人員執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對所轄人員辭職、離崗、調動申請提出意見。
5.其他應承擔的職責。
(五)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員職責:
1.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專業技術過硬,熟悉國家秘密范圍、密級、保密期限的確定。
2.嚴格遵守各項保密制度和規定,保守國家秘密,認真履行保密義務和責任,自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3.須與單位簽訂“在崗人員保密承諾書”。
4.新錄用、調入的人員,須接受崗前保密教育和培訓。
5.調離涉密崗位的,須與單位簽訂“離崗人員保密承諾書”,履行涉密人員脫密期管理。
6.其他應承擔的職責。
(六)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國家保密標準,對保密要害部位實行強制配備保密文件柜、安全保密防范設施,安裝電子監控、報警器等設施。使用的安全防護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相關保密技術標準和保密管理要求。
(七)保密要害部位內部使用的涉密通信、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各類辦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技術標準。使用進口設備和產品的,必須通過自治區保密局專門機構的保密技術檢查檢測。
(八)保密要害部位禁止安裝和使用無線電話、手機及其他無安全保障的通信設備。
(九)無關人員不得進入保密要害部位。確因工作需要,須經該要害部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做好登記,并由專人全程陪同。
(十)未經批準禁止攜帶有錄音、錄像、拍照、信息存儲等功能的設備進入保密要害部位。
六、涉密信息系統管理制度
(一)涉密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配套設備、設施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存儲、處理、傳輸涉密信息的系統或者網絡。
(二)規劃和建設涉密信息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技術要求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規定,同步規劃和落實相應的保密技術防范措施。
(三)建設涉密信息系統必須經過保密審查,制定保密建設方案,并報自治區保密局備案。未通過保密審查的涉密信息系統不得運行涉密信息。
(四)涉密信息系統所使用的涉密計算機及網絡產品或設備,必須選擇經國家保密測評機構認可的。
(五)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介質、涉密計算機網絡產品或設備在使用前要進行登記,建立設備臺帳,并標明密級,粘貼密級標識。未登記的計算機、存儲介質、網絡產品或設備,不得接入涉密信息系統或處理涉密信息。
(六)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變動涉密計算機、涉密計算機網絡配置、密級標識等。
(七)進入涉密信息系統須進行身份鑒別,按要求設置并定期更新涉密系統口令,任何人不得越權訪問涉密信息。
(八)嚴禁以任何方式將涉密計算機接入國際互聯網或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不得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九)涉密存儲介質應按存儲信息的密級標注密級,按相同密級的秘密載體管理;存儲過秘密信息的介質不得降低密級使用;不再使用或損壞的涉密存儲介質應按要求及時銷毀;涉密存儲介質不得帶出單位。
(十)不得將未經過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他用。
七、涉密載體管理制度
(一)涉密載體是指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盤等各類物品。磁介質包括計算機硬盤、軟盤和錄音帶、錄像帶等所有移動存儲設備。
(二)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制作涉密載體,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注明知悉和發放范圍以及制作數量,并編排順序號。
(三)收發涉密載體必須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
(四)閱讀和使用涉密載體應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進行,并辦理登記、簽收手續,機要人員必須隨時掌握涉密載體的去向。涉密載體閱讀和使用完畢要及時歸還,不得橫傳,不得擅自擴大知悉范圍。
(五)傳遞國家涉密載體必須包裝密封,標明密級、編號和收發單位名稱。必須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指派專人傳遞,不得通過普通郵政或非涉密渠道傳遞。
(六)不得擅自翻印、復制、匯編涉密文件資料。確因工作需要,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及《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局公文管理辦法》第三條執行。
(七)不得擅自以文字記錄、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涉密會議和活動內容。
(八)國家秘密載體必須存放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文件柜或保密設備中,嚴禁個人持有和私自留存國家秘密載體。
(九)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外出,正處以上干部須經攜帶者分管局長、局長批準;其他人員須經攜帶者處室主要負責人、分管局長批準。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出國(境),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攜帶級涉密載體參加涉外活動或出國(境)。
(十)各處室(單位)定期對秘密載體進行清查、核對,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按規定需要清退的秘密載體,要及時如數清退,不得自行銷毀。
(十一)國家涉密載體銷毀堅持“統一管理、集中實施、嚴格標準、確保安全”的原則,實行定點銷毀制度。必須將涉密載體送到自治區保密局指定的自治區涉密載體銷毀中心進行免費銷毀,嚴禁送到非指定的地點或單位進行銷毀、私自銷毀、非法捐贈或作為廢品出售。
(十二)建立健全涉密載體銷毀審批制度。凡需銷毀的涉密載體,銷毀前,到局保密辦履行登記手續,填寫《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局文件材料銷毀清單》或《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局電子類辦公設備銷毀清單》一式3份,簽字確認。局保密辦、銷毀處室(單位)、銷毀中心各存1份。由銷毀處室(單位)2人以上,送自治區涉密載體銷毀中心進行監銷。
(十三)建立健全涉密載體銷毀日志。對銷毀的涉密載體,按密級嚴格進行分類、登記。銷毀時,由送銷人當場簽字確認,方可銷毀。銷毀后,由承銷單位負責出具銷毀憑證。
八、失泄密案件報告和日常保密檢查制度
(一)發生失泄密或保密違規事件后,事發處室(單位)要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將失泄密或保密違規的基本情況向局保密委報告。局保密委必須在24小時內向自治區保密局報告。內容包括發生失泄密或保密違規事件的時間、地點、經過;被泄露國家秘密的主要內容、涉密等級,責任人的姓名、性別、職務、工作單位、政治面貌、現住址(居所);發生失泄密或保密違規事件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含給國家利益造成的危害和潛在危害、直接或間接造成的經濟損失、負面影響綜合評估等);初步調查和采取的補救措施等。
(二)在實施報告制度時,如遇失泄密案件或保密違規基本情況不清楚的,由局保密辦組織或責成相關處室(單位)調查清楚,并在上報該案件后一周內進行補報。
(三)失泄密案件或保密違規報告實行一事一報制度。
(四)對隱匿不報或延誤報告時間,影響查處工作正常進行或影響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要根據造成損失的情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上報失泄密或保密違規案件過程中要嚴格保密,不得在普通電話或傳真機中談論或傳輸所涉及秘密的具體內容。
(六)局保密辦定期對保密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原則上機關及有關直屬單位每年一次,保密要害部位每半年一次,涉密計算機及信息系統每季度一次,涉密計算機及信息系統按月抽查。
(七)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保存證據,并及時向被檢查處室(單位)反饋,整改。
(八)建立健全保密工作檢查臺帳,并定期報自治區保密局備案。
九、自治區糧食局直屬單位適用本制度。
十、以上制度由自治區糧食局辦公室負責解釋,并承擔其他未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