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工作方案
**市人民政府令《**市河道管理辦法》
第23號
《**市河道管理辦法》已于**年6月12日經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樹隆
*年八月九日
**市河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堤防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溝渠、撇洪溝、塘壩等)。
第三條 我市對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實行分級管理與統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市區建成區內的河道仍按現有管理體制進行管理。
第四條 本市堤防中的涵閘、通道閘按照“誰使用、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負責閘門和啟閉機的運行、管理和維護(包括汛前封閉、汛中看護、汛后開啟等),河道管理部門負責檢查、監督和技術指導。
第五條 開發利用河道水、土資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的總體安排。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處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河道主管機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八條 市河道主管機關管理河道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上級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防洪標準;
(二)審查和轉報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所建工程的規劃設計,并監督實施;
(三)編制、執行本行政區域內河道堤防的歲修計劃;
(四)制定、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洪調度方案;
(五)擬定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并督促實施;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綜合開發利用、防治水害規劃;
(七)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水政監察巡查制度;
(八)負責處理一、二級堤防和跨縣(區)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縣(區)河道主管機關管理河道的主要職責:
(一)審查轉報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管理范圍內所建工程的規劃設計;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執行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綜合開發利用規劃、防治水害規劃、防洪調度方案和清障計劃;
(三)管理、維修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籌集并統籌安排河道工程維護、除險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運用等專項經費;
(五)建立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水政監察巡查制度;
(六)處理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市、縣(區)河道管理機構行使同級河道主管機關授予的職權,具體實施管轄區域內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繁昌縣、三山區設立的長江河道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江河道的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機構的指導。各縣設立的內河河道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內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萬畝以上圩口按管轄區域設立的河道管理機構,行使縣河道主管機關授予的職權,負責管轄區域內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十二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在按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前,必須按下列程序將工程建設方案報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一)在市長江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機構提出意見經同級河道主管機關初審,逐級上報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圍內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報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機關審查。跨縣(區)的河道報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涉及岸線的,應依法取得岸線使用許可;涉及航道的,應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按審查意見和審查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施工中應當接受河道主管機關及河道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竣工后應有河道主管機關及河道管理機構參加驗收,確認符合防洪安全標準的,方可啟用。
第十四條 河道的設計洪水位,必須以河道主管機關確定的數據為準。
跨越河道的橋梁和棧橋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須高于設計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