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今年以來,我市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形勢出現較大反彈,發生事故11起,死亡30人,同比分別上升125%和520%,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有所抬頭,特別是秀山縣發生了“10?21”非法生產煙花爆竹事故,導致19人死亡、15人受傷,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帶來巨大損失,造成了極其嚴重的社會影響。為深刻吸取秀山縣“10?21”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行為(以下簡稱打非),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市政府有關部署要求,特制定全市煙花爆竹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堅持科學發展觀和安全發展指導原則,采取“聯合執法、分片包干、嚴厲打非、齊抓共管”舉措,構建區(縣)鄉互動、部門配合、綜合執法和日常監管相結合的聯動執法新格局。深化煙花爆竹安全專項整治,開展拉網式大排查,實行鐵腕式大整治,杜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建立長效監管機制,確保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
通過加強法規和監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網絡,理順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體制,明確和落實監管職責,強化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通過嚴格市場準入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逐步實現煙花爆竹生產的規模化、集約化和標準化。深化煙花爆竹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行為,提高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堅決遏制煙花爆竹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
三、整治時間及步驟
XX年年11月17日至2010年4月30日。
(一)自查階段:XX年年11月1―30日。
(二)整治階段:XX年年12月1―31日。
(三)督查階段:2010年1月1―31日。
(四)考核階段:2010年2月1日―3月30日。
各地各部門專項治理工作情況總結于2010年2月29日前上報市“打非”辦公室。
四、整治內容
(一)健全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的各項規定,健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體系。煙花爆竹重點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積極探索鄉鎮、村社安全監管網絡建設的新途徑、新辦法,提高執法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充分運用網絡和信息技術,統籌規劃和建設煙花爆竹安全監管信息系統。
(二)嚴格安全生產和銷售許可。要按照“嚴格條件、規范經營、總量控制、適度發展”原則,堅持總量控制、安全準入,嚴把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市場準入關。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銷售活動的經營者必須取得銷售許可證,并憑安全生產許可證或銷售許可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按照扶優扶強原則,扶持生產規模大、安全條件好、管理水平高的生產企業做大做強,徹底消除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作坊和季節性廠點。合理規劃煙花爆竹銷售網點,從嚴控制數量,提升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強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針對煙花爆竹行業特點,要從工廠選址與設計、工藝流程、質量控制、安全管理等環節,全面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逐步達到“工廠設計標準化、生產工藝標準化、安全操作標準化、安全管理標準化”,增強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防范事故的能力。加大煙花爆竹傳統產區的產業結構調整力度,推行煙花爆竹工廠化生產模式,引導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走集約化、規模化和標準化發展道路。
(四)規范煙花爆竹生產經營行為。一是從事煙花爆竹批發和零售,必須取得安監部門的許可。二是經道路運輸煙花爆竹,必須取得公安部門的許可。三是印制煙花爆竹商標、標簽和包裝的,必須報工商局備案;不得為非法生產煙花爆竹者提供包裝品,凡是向非法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者提供包裝品的一經查實,吊銷工商營業執照。四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五是從事煙花爆竹批發和零售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采購、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在重慶銷售的煙花爆竹制品必須統一粘貼由重慶市安監局和重慶市供銷總社印制的監封條和監封標識。六是鼓勵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與零售網點采用銷售配送制度。批發經營單位必須從合法生產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建立健全銷售臺賬,登記煙花爆竹的來源和去向,實行責任追溯,確保零售單位煙花爆竹的合法安全供應。零售經營單位必須從當地合法的批發公司進貨,并與批發公司簽訂購銷協議,明確經營的品種和數量,不得從其他渠道進貨;對所有零售門店的招牌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明確零售門店儲存數量,嚴禁非法儲存和超量儲存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一處,堅決取締打擊一處。
(五)加大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力度。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力度,嚴厲打擊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等環節非法行為。對為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提供原材料,以及收購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單位(企業、個人)以及半成品加工的,均視同非法生產經營行為予以查處。對非法生產經營、超量儲存、非法儲存和經營三無產品的,要責令其立即停止非法活動,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并依法進行嚴厲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凡因查處、打擊不力釀成事故或惡劣影響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典型案件要公開處理和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