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變更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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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變更通知函
致:__________有限公司
由于會司發展需要,“X公司”名稱從20xx年XX月XX日變更登記為“X公司”,屆時原公司“X公司”的____業務由 有限公司統一經營,原公司鑒訂的合同繼續有效。即日起,公司所有對內及對外文件、資料、開據發票,賬號,稅號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稱。
公司更名后,業務主體和法律關系不變,原簽訂的合同繼續有效,原有的業務關系和服務承諾保持不變。
因公司名稱變更給您帶來的不便,我們深表獻意!衷心感謝您一貫的支持和關懷,我們將一如既往地和您保持愉快的合作關系,并希望繼續得到您的關心和支持!
特此通知!
公司名稱:X公司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一、公司名稱變更說明
由于公司發展需要,現將“X公司”名稱從20xx年XX月XX日變更登記為“X公司”。
二、公司業務說明
公司更名后,業務主體和法律關系不變,屆時原公司的所有業務由名稱變更后新名稱公司統一經營,原簽訂的合同繼續有效,原有的業務關系和服務承諾保持不變。
三、公司的其他說明
即日起,公司所有對內及對外文件、資料、開據發票,賬號,稅號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稱。
公司變更會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
沒有影響。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