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拆遷公告(通用5篇)
濟南市拆遷公告 篇1
濟南大明湖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申請延長大明湖地區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經濟建拆許字[20xx]14號《濟南市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實施)的拆遷期限。經審核,該申請符合《濟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223號政府令)第十二條的規定,同意延長該工程拆遷期限。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拆遷期限延期至20xx年6月30日。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與拆遷人在拆遷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完成搬遷。
二、濟建拆告字[20xx]14號拆遷公告其它事項不變。
二〇xx年五月二十八日
濟南市拆遷公告 篇2
項目名稱 道路拓寬改造工程
拆遷地點 水泥廠路
拆遷人 濟南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內容
經審核,濟南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在槐蔭區、市中區實施的水泥廠路道路拓寬改造工程符合拆遷條件,已頒發《濟南市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濟建拆許字[20xx]第8號)。根據《濟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223號)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現將有關拆遷事項公告如下:
(一)拆 遷 人:濟南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拆遷實施單位:濟南市xx區拆遷辦公室
濟南市市中區拆遷辦公室
(二) 拆遷范圍:濟南市規劃局確定的拆遷紅線范圍:水泥廠路單號3號、5號、7號、9號、11號,雙號8號、10號、12號、14號、16號、20號、22號;牌坊北街48號;經十路286號院沿街房(原經十路392號);劉長山路16號、18號、18-1號、20號、22號、27號;朗茂山路單號27號、33號、47號、49號、51號、61號、63號、65號、69號,雙號12-1號、18號、20號、24號、32號、36號、42-1號、市中區原人防建材廠宿舍(加油站對面);65號墻外變電室,市中區公安分局治安亭,市開發公司施工用房;建設路97號及副號、99-2號、101號;槐蔭區市政工程管理養護處(無門牌號);龍力集團售樓處(無門牌號);雙龍莊523號。本拆遷范圍只包括城市居民用房。
(三)搬遷截止日:20xx年12月31日。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與拆遷人在搬遷截止日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完成搬遷。
(四)拆遷期限:20xx年9月30日至20xx年12月31日
年九月三十日
濟南市拆遷公告 篇3
濟南市建委21日發布拆遷動遷公告,確定了泉城路南側、天地壇街東側土地熟化項目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為3月10日至6月10日,本拆遷范圍只包括城市居民用房。
根據公告,該項目拆遷范圍為:泉城路以南、天地壇街以東、黑西路以北、黑北路以西。門牌號包括泉城路雙號2號—180號;刷律巷雙號2號—20號、單號3號—39號;寬厚所街單號1號—85號、雙號2號—84號;黑西路單號1號—63號;黑北路單號179號—225號;舜井街單號1號—43號、雙號2號—28號;小王府街1號—76號;洪字廒街單號1號—17號、雙號2號—18號;蕃安巷單號1號—23號、雙號2號—22號;武庫街單號1號—21號、雙號2號—20號;歷山頂街單號1號—53號、雙號2號—52號。以上門牌號包括副號及旁門。
濟南市拆遷公告 篇4
為實現縣域經濟的跨越發展,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擬征收芷江鎮合心村范圍內的部分土地作為縣天后宮路道路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和《x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的建設項目名稱和用途
建設項目名稱:天后宮路道路工程。
用 途:交通運輸用地。
二、擬征收土地位置范圍和面積
擬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xx鎮合心村。
擬征收土地面積及范圍:1.277公頃(以現場實測的勘測定界圖為準)。
三、擬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
(一)補償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x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xx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xx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xx]46號)等法律法規和征收補償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安置方式:貨幣補償。
四、本公告發布之后,由縣國土資源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面積、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依法依規共同確認。
五、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在擬征地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 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二) 審批或延續登記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核發房屋或土地權屬證書;
(四)突擊進行室內室外裝飾(修)等;
(五)辦理“農家樂”、生態農業、畜牧水產養殖等手續;
(六)以擬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或其他注冊登記手續;
(七)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因出生、婚嫁和軍人轉業退伍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除外);
(八)搶栽搶種花卉、苗木、中藥材等;
(九)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被征收人自行實施上述行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擅自辦理手續的,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特此公告
xx年xx月xx日
濟南市拆遷公告 篇5
為加快城市建設,根據區委區政府統一部署,青旅紹興項目一期需拆遷齊賢鎮羊山村湖岙地塊房屋及附屬物。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紹興縣城市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政策意見》和柯橋區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現就房屋拆遷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項目拆遷范圍及面積:
東至羊山、南至規劃上方山大道、西至鏡水路、北至齊大公路(具體以拆遷紅線圖為準)。總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約60000平方米。
二、本項目房屋拆遷搬遷期限(騰空時間):
自20xx年12月10日起至20xx年12月24日止。
三、本項目業主單位為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房屋拆遷事務由xx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四、本項目拆遷范圍內土地房屋產權或使用權糾紛應在拆遷期間妥善解決,逾期不解決的不中止拆遷。
特此公告
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xx鎮人民政府
20xx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