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舉行環境監測服務資質許可聽證會的公告
按照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我部正在起草《環境監測管理條例》,擬規定從事環境監測服務的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部申請取得環境監測服務資質證書(具體條文草案見附件)。根據《行政許可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以及《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我部將在北京召開環境監測服務資質許可立法聽證會。現就聽證會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聽證事項
環境監測服務資質許可
二、聽證會時間
20xx年2月15日(星期二)上午9:00
三、聽證會地點
國二招賓館(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大街6號)
四、申請參加聽證會人員
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五、申請參加聽證會方式
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請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xx年2月10日前向我部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可以通過傳真提出。
書面申請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電話、傳真以及關注的相關問題。
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內容應當包括該法人或組織的名稱、地址以及代表該法人或組織參加聽證會人員的姓名、年齡、職務和聯系方法以及關注的相關問題。
六、申請參加聽證會聯系方式
環境保護部監測司 吳敏 電話
傳真
環境保護部政法司 李靜云 電話
傳真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南小街115號
郵政編碼: 100
附件:《環境監測管理條例(草案)》關于環境監測服務資質許可的規定
20xx年1月25日
主題詞:環保 法規 聽證 公告
附件:
《環境監測管理條例(草案)》關于環境監測服務資質許可的規定
第 條 依法需要開展自行監測的排污單位應當有與本單位污染物排放監測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施和設備,依照污染物排放的項目和環境監測規范制定監測方案,并報所在地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
依法需要開展監測的排污單位不具備開展排污監測活動條件的,應當委托取得環境監測服務資質證書的單位開展監測。
第 條 申請取得環境監測服務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擬從事環境監測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擬從事環境監測活動相適應的設施和設備;
(四)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并獲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環境監測服務資質證書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頒發。取得監測服務資質證書的監測機構名單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