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政處罰公告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下面第一范文網小編給大家帶來公司行政處罰公告,供大家參考!
公司行政處罰公告范文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北京百應國際會議會展有限責任公司等11217戶海淀區注冊企業 (名單附后)
當事人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且在住所無法聯系到當事人。上述事實以現場檢查筆錄、檔案中心證明為證據佐證。
本局于20xx年8月3日公告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現決定處罰如下:
吊銷當事人營業執照。
當事人的債權債務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并于清算結束后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
因未在注冊地址找到當事人,無法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程序實施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我局以公告形式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20xx年八月二十六日
公司行政處罰公告范文二
各區、縣(市)旅游局(委),各在杭旅行社:
20xx年3月14日,杭州電視臺第2套明珠新聞頻道《明珠新聞》欄目報道了杭州天緣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組織“杭州西湖一日游”旅游過程中,存在擅自安排購物點的違法行為。經過多方調查取證,我委查實:20xx年3月4日,杭州天緣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了“杭州西湖一日游”旅游團,導游人員楊軍受旅行社委派為該團隊提供導游服務。行程中,楊軍在未與游客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擅自帶領游客進入位于靈隱飛來峰景區附近的“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高德水綜合商店”購買鮮花。
杭州天緣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及當團導游楊軍的行為,違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未經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體購物場所”的違法行為,根據《旅游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我委對杭州天緣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處罰款30000元,責令停業整頓1天;對直接責任人員楊軍處罰款20xx元,暫扣導游證5天。
上述違法行為,擾亂了旅游市場秩序,損害了杭州旅游形象。希望各區、縣(市)旅游局(委)要加強《旅游法》的貫徹落實,充分發揮旅游市場監管主體作用,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各旅行社及從業人員要以此為戒,深刻反思,加強法律法規學習和內部管理,提升服務品質,杜絕僥幸心理,自覺抵制違法違規行為及旅游市場亂象,共同維護我市旅游市場的良好形象。
杭州市旅游委員會
20xx年8月2日
公司行政處罰公告范文三
關于對x有限公司及其從業人員行政處罰的通報
各區、縣(市)旅游局(委),各在杭旅行社:
為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管,規范旅游市場經營秩序,預防和減少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現將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孫虹“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案行政處罰情況通報如下:
20xx年11月8日,有旅游者反映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孫虹在招徠旅游者過程中,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經我委調查核實,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孫虹在與旅游者確認次日旅游行程是否為千島湖好運島線路過程中,含糊宣傳,致使旅游者違背真實的旅游意愿,實際參加了千島湖龍川灣一日游。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孫虹的行為,違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的違法行為,根據《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我委決定對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處沒收違法所得436元,并處罰款5000元;對直接責任人員孫虹處罰款20xx元。
《旅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上述旅行社及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旅游市場秩序,損害了杭州“一日游”旅游形象。希望各區、縣(市)旅游局(委)要在前期我市本地“一日游”旅游市場大整頓的基礎上,進一步發揮旅游市場監管主體作用,采取各種措施,切實加強對轄區內虛假宣傳、欺騙強迫購物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各旅行社及從業人員要深刻汲取教訓,加強法律法規學習,依法、誠信經營,切實加強內部管理,努力為游客提供滿意的旅游產品。
委員會
20xx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