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員調動公告(通用3篇)
公司人員調動公告 篇1
尊敬的領導:
您好!
本人從200x年x月至今在xx公司工作已近一年,在此期間先后被公司安排在行政、質保及財務部工作學習,現已熟悉公司內部管理模式,對公司產品的認知日漸加深,對此本人深為感激公司領導給予我的最大程度的提升發展空間,感謝領導對本人工作學習的關懷與指導,唯有以更為出色的崗位業績來回報。經過近一年時間的工作鍛煉,結合各方因素,慎重考慮之下,今向公司領導提出崗位調換申請。
現從事的工作,因該崗位重要性關乎公司重大利益得失,而本人能力達不到公司要求,不能有效解決當前公司急需處理的各項事議,導致公司利益嚴重受損,深感有負領導厚望,尚需積累更多工作業務經驗,來完成公司領導下達的各項任務。相信本人能在公司領導班子帶領之下,進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像賽道上的“賽車”風馳電掣,為公司摘金奪銀,盡獻全力。公司員工崗位調動申請書。懇請公司領導予以批準!
年月日
公司人員調動公告 篇2
各鄉(鎮)黨委,縣產業園區黨工委,縣人民武裝部黨委,縣委各辦部委,縣級國家機關工作部門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縣直事業單位黨組: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縣機關事業單位人事調配管理,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流動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貴州省人民政府事業單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關于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實施意見》等相關政策規定,經20xx年10月17日縣委會議討論決定,現就進一步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管理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于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工作人員(不含縣委管理副科級以上干部)。
二、基本原則
1.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調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和政策,嚴格執行工作人員調配的政策和規定。
2.堅持按編調配原則。調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在核定的編制范圍內,嚴禁超編進人。除特殊急需引進人才外,滿編單位“先出后進”,超編單位“只出不進”。
3.堅持人崗相適原則。調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堅持本人專業知識、工作能力與調入崗位匹配的原則,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安排到適當的職位(崗位)上,以充分發揮其特長和潛能。
4.堅持親屬回避原則。調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回避。
5.堅持公示制原則。從鄉鎮機關事業單位調動人員到縣直機關事業單位的,要在調出和調入單位進行公示,主要公示調動理由和調動程序。
6.堅持領導干部親屬調動報告原則。正科級以上領導干部有直系親屬調動的,用人單位必須向縣委主要領導報告;副科級領導干部直系親屬調動的,用人單位必須向縣委組織部主要領導報告。
7.堅持差額比選調動原則。除選調生和特殊人才(需報縣委組織部審批)外,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動,用人單位必須對調動初步人選進行差額比選,至少差額1名,擇優研究上報調動人員。
8.堅持專業人才隊伍穩定原則。教師、醫務人員服務期在5年內的一律不準調出縣外,服務期滿3年(含試用期)的可在本縣本系統內調動,服務期在5年以上的可參加系統外競爭性選拔或遴選,同時必須報經組織人事部門研究同意。
9.堅持引導人才向鄉鎮流動原則。外縣和本縣縣直部門工作人員(試用期未滿除外)申請調鄉鎮工作的,不受年齡條件限制。
10.堅持引進人才、交流干部、先進模范人物親屬調動優先原則。特殊或緊缺引進的人才、特殊引進交流的干部、離休干部和受地廳級以上表彰的先進模范人物的配偶、子女需調動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三、調動條件
(一)人員調動應符合以下條件
1.人員調動應當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限額內進行。調入單位必須有空編,須先經縣機構編制部門許可。
2.人員調動應當具備擬調職位(崗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凡有行業資格準入要求的,必須具備資格準入條件。
3.縣外調入縣直機關的,一般年齡在40周歲以下,全日制大學本科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特殊專業技術人才可放寬到全日制大學專科學歷),原則上工作部門和性質不改變;全日制大學專科學歷的可考慮調入鄉鎮。關嶺籍人員、本縣工作人員家屬在外縣工作需調關嶺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4.縣直機關單位之間調動的,在缺編的前提下,經協商雙方同意,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調動手續;
5.特殊引進人才調出縣外的須報經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同意方可調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一般不得調動
1.近兩年年度考核評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不稱職(不合格)或不定等次的(除試用期不定等次外)。
2.試用期未滿的。
3.服務期限未滿的;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鄉鎮工作不滿3年(含試用期)的。
4.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處理的;近3年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受黨紀、政紀處分未撤銷或處分影響期未滿的。
5.從縣內調到縣外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縣內工作不滿3年的(參加縣外公開選拔、上級公開遴選以及組織推薦的除外)。
6.政策規定不符合調動條件的其他情況。
四、管理權限
1.鄉鎮(辦事處)和縣委工作部門、人大和政協機關、紀委(監察局)、法院、檢察院、工商聯、群團機關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人員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人員調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
2.政府部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以及全縣事業編制人員調動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縣政府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的公務員及所屬事業單位人員調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
3.屬于不同管理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工作人員的調動,按照管理權限,由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負責。選調生和特殊人才的調動,須報縣委組織部審批。
4.縣公安局、縣人民法院、縣國土資源局一般工作人員內部調整的,可以由以上單位黨委(黨組)會議研究決定。行文后須按管理權限報縣委組織部、縣編委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備案。
5.縣教育和科技局在本鄉鎮范圍內(辦事處除外)因學校拆并等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小學教師的,按照有編有崗的原則,可以由縣教育和科技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行文后須按管理權限報縣委組織部、縣編委辦、縣人力資源和會保障局、縣財政局備案。
6.其他特殊情況人員調動由縣委組織部審批。
五、調動程序
(一)縣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或縣外單位調入我縣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調動,一般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用編申請。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編制使用情況及工作實際需要,向縣編委辦提出用編申請,由縣編委辦核準后出具《編制使用審批表》。
2.調動申請。調入單位主管部門根據《編制使用審批表》及擬調崗位要求,征得調出單位同意,向縣委組織部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擬增加工作人員申請,并就擬增加人員條件和用人單位編制以及職位(崗位)等情況作出說明。
3.審查核實。縣委組織部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提出的申請和進人要求,以及縣編委辦出具的《編制使用審批表》,調閱擬調人員人事檔案,并對用人單位的人員結構和工作運行情況進行初審,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復。
4.考察申報。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根據縣委組織部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意見,并將調動方案書面報告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對調動初步人選進行比選考察,并將考察材料和調動請示報送調配主管部門。
5.會議研究。用人單位黨委(黨組)研究,確定符合調動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初步人選,組織人事部門的職能科(股)室結合用人單位黨委(黨組)建議向單位主要領導匯報同意后,分別提交部務會議或局務會議研究決定。原則上調動每季度集中研究一次。
6.正式調動。縣委組織部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有關程序正式辦理人員調動手續。主管部門憑有關手續及時到縣編委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辦理編制、工資等手續。
(二)從縣內機關事業單位調到縣外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調動,一般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符合調動條件人員向所在單位提出調動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后,由所在單位向縣委組織部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調動申請,并就調動原因、調入單位意見,以及擬任職位(崗位)等情況作出說明。
2.審核。縣委組織部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擬調動人員的申請和要求,對其在現工作單位的表現及現實情況進行初審,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復。
3.研究。對初審符合調動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職能科(股)室向單位主要領導匯報同意后,分別提交部務會議或局務會議研究決定。原則上調動每季度集中研究一次。
4.調動。經縣委組織部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后,由調入單位所在市(州)、縣(區)組織部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出商調函,經研究同意后辦理調動手續。
5.下編。人員調動后,調出單位主管部門憑相關手續及時到縣編委辦辦理下編手續。
六、相關要求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必須認真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堅持集體研究決定,嚴格按照規定和程序實施。對不按規定和程序辦理調動的單位和人員,要追究有關領導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并通報批評。
2.堅決杜絕在上報調動材料時弄虛作假或因不負責任導致材料失實的情況,違者將取消調動審批資格,情況嚴重者將追究經辦人員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3.調動人員要自覺服從組織安排,接到調動通知后,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工作交接并按時報到,同時遷轉行政關系、工資關系和黨團關系等。
4.嚴禁從鄉鎮機關、事業單位抽借調人員到縣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確因工作需要用人的,可采取掛職的方式,向縣委組織部報告,由組織部部務會議研究,選派人員(教師、醫務人員除外)到相應部門掛職,掛職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單位缺編人數,掛職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
5.凡是違規借調和調動的,一律停發借調、調動人員的工資,并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6.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工勤人員,結合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7.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由縣委組織部、縣編委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按各自職能權限負責解釋。上級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共關嶺自治縣委組織部 關嶺自治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關嶺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嶺自治縣財政局
年10月23日
公司人員調動公告 篇3
各區、縣(市)旅游局(委),各在杭旅行社:
20xx年3月14日,杭州電視臺第2套明珠新聞頻道《明珠新聞》欄目報道了杭州天緣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組織“杭州西湖一日游”旅游過程中,存在擅自安排購物點的違法行為。經過多方調查取證,我委查實:20xx年3月4日,杭州天緣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了“杭州西湖一日游”旅游團,導游人員楊軍受旅行社委派為該團隊提供導游服務。行程中,楊軍在未與游客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擅自帶領游客進入位于靈隱飛來峰景區附近的“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高德水綜合商店”購買鮮花。
杭州天緣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及當團導游楊軍的行為,違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未經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體購物場所”的違法行為,根據《旅游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我委對杭州天緣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處罰款30000元,責令停業整頓1天;對直接責任人員楊軍處罰款20xx元,暫扣導游證5天。
上述違法行為,擾亂了旅游市場秩序,損害了杭州旅游形象。希望各區、縣(市)旅游局(委)要加強《旅游法》的貫徹落實,充分發揮旅游市場監管主體作用,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各旅行社及從業人員要以此為戒,深刻反思,加強法律法規學習和內部管理,提升服務品質,杜絕僥幸心理,自覺抵制違法違規行為及旅游市場亂象,共同維護我市旅游市場的良好形象。
杭州市旅游委員會
20xx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