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知書公告(通用3篇)
解除合同通知書公告 篇1
楊德成先生:
你方(乙方)與我方(甲方)于20xx年7月19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自20xx年7月1日開始計算房屋租金,租金每6個月支付一次,若乙方延遲交付租金超過30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按合同租金總額的1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甲方嚴格履行合同,但貴方拖欠租金的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甲方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現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及九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和本合同第九條之三項的約定行使解除權,解除雙方簽訂的上述“房屋租賃合同”。
望乙方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同甲方結算拖欠的房屋租金及支付違約金,辦理相關交接手續,并搬離房屋。逾期甲方將依法收回房屋,并追究你方(乙方)應付的法律責任!
通知人(甲方):劉新巧電話:
年8月14日
解除合同通知書公告 篇2
致:上海澤熙增煦投資中心(有限合伙)
我公司與你方于20xx年5月31日簽訂了《山東寶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條件的股份認購協議》(以下簡稱“《股份認購協議》”),約定我公司非公開發行41,000萬股A股股票,你方擬以現金認購我公司非公開發行的8,160萬股股票,《股份認購協議》所約定的生效條件尚未成就,該協議尚未生效。
你方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已失聯,使得《股份認購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根據《股份認購協議》第8.3條約定及《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九十六條的規定,我公司決定與你方解除《股份認購協議》。
我公司于20xx年11月6日向你方法定地址郵寄解除合同通知被退回。現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解除合同通知,《股份認購協議》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解除。
特此通知!
山東寶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12月15日
解除合同通知書公告 篇3
命令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發布的帶有強制性、領導性、指揮性要求的公文文種。主要用于發布重要的行政法規和規章,采取重大的強制性的行政措施,任免、獎懲有關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等。 從性質和內容上劃分,命令大體可分為:
①發布性命令。是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國家領導人發布法律、法規或重大行政措施的指令性公文。發布性命令一般由發布性命令正文和發布性命令附件組成。附件為所發布的法律、法規或重大行政措施。
②行政令(指揮令)。主要用于國家行政機關及領導人頒布行政規章或重大行政措施。發布行政令的國家機關及其領導人必須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其職權的特殊的法定作者。除此之外,負有特殊使命的機構,經政府授權,也可適用此文種。
③任免令。主要是用于任命或免去(撤銷)機關、單位、組織有關人員職務的公文。
④嘉獎令。是國家行政機關嘉獎作出突出貢獻的機關領導、人員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