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告(精選3篇)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告 篇1
因我行員工朱韻多次曠工嚴重違反江蘇銀行規章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自20xx年8月28日起與朱韻解除勞動合同,特此公告。
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管理部
年9月23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告 篇2
李光東、趙剛2位同志。因違反勞動紀律曠工,你們的行為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現以公告形式通知。請你們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公司辦理離職、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等手續,逾期不到者,責任自負。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臨渙焦化公司職工懲處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特此公告傳達。
臨渙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10月30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告 篇3
關于對x有限公司及其從業人員行政處罰的通報
各區、縣(市)旅游局(委),各在杭旅行社:
為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管,規范旅游市場經營秩序,預防和減少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現將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孫虹“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案行政處罰情況通報如下:
20xx年11月8日,有旅游者反映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孫虹在招徠旅游者過程中,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經我委調查核實,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孫虹在與旅游者確認次日旅游行程是否為千島湖好運島線路過程中,含糊宣傳,致使旅游者違背真實的旅游意愿,實際參加了千島湖龍川灣一日游。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孫虹的行為,違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的違法行為,根據《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我委決定對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處沒收違法所得436元,并處罰款5000元;對直接責任人員孫虹處罰款20xx元。
《旅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上述旅行社及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旅游市場秩序,損害了杭州“一日游”旅游形象。希望各區、縣(市)旅游局(委)要在前期我市本地“一日游”旅游市場大整頓的基礎上,進一步發揮旅游市場監管主體作用,采取各種措施,切實加強對轄區內虛假宣傳、欺騙強迫購物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各旅行社及從業人員要深刻汲取教訓,加強法律法規學習,依法、誠信經營,切實加強內部管理,努力為游客提供滿意的旅游產品。
委員會
20xx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