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樣本(精選3篇)
征地公告樣本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規定,現將安置小區一期建設用地項目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單位,征收土地面積,征收土地類別
被征收土地單位天元區馬家河鎮xx社區,征收土地總面積40.8255畝,征收土地類別稻田、坑塘水面、專業菜地、旱土、園地、建設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補償標準
發〔x2〕46號及株政發〔x3〕2號文件。
稻田、建設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20xx元/畝
專業菜地118800元/畝 旱土、園地57600元/畝
林地43200元/畝
三、房屋補償安置標準
依據所辦理補償登記的數據按株政發〔x1〕2號文件、株政辦函〔x1〕97號復函、株政辦函〔x5〕14號文件補償安置。
四、生產補償費標準
依據所辦理補償登記的數據按株政發〔x1〕2號文件補償。
五、被征收土地農業人口安置途徑
按株政辦發〔x0〕28號文件的規定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就業培訓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補償費和涉及多戶的生產補償費采用轉帳方式付給集體經濟組織。生產補償費及地上建(構)筑物補償費直接支付給個人。
七、被拆遷人應在補償告知后30日內簽定房屋拆遷協議,在規定期限內簽定房屋拆遷協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80元/m2的獎勵;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搬家騰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積再給予70元/m2的獎勵;在項目指揮部設定的期限內提前騰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積350元/m2給予特別獎勵。逾期未簽協議和搬家騰地的,不予獎勵。對補償項目和數額有異議的,應在補償告知后15日內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不予復核。
八、如對本方案有異議的,可在本方案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國土資源局法規科提出對補償安置方案申請聽證,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聯系電話:。
九、如對本方案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內向xx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xx市國土資源局
x5年4月28日
征地公告樣本 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xx年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滬府土[20xx]54號批文批準征收集體土地。現公告如下:
一、批準征收集體土地的機關: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設用地用途:
綠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圍):
西起唐黃路,東至川沙路以東600米。
四、被征地單位和征地面積:
1、 浦東新區川沙新鎮八灶村715.1平方米,其中農用地306.8平方米、建設用地408.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浦東新區川沙新鎮八灶村第六村民小組1856平方米,其中農用地1343.3平方米、建設用地333.2平方米、未利用地179.5平方米。
3、 浦東新區川沙新鎮牌樓村1300.4平方米,其中農用地0平方米、建設用地1300.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 浦東新區川沙新鎮牌樓村第八村民小組2192.6平方米,其中農用地894.5平方米、建設用地999.7平方米、未利用地298.4平方米。
5、 浦東新區川沙新鎮牌樓村第九村民小組499.5平方米,其中農用地499.5平方米、建設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 浦東新區川沙新鎮牌樓村第十村民小組683.2平方米,其中農用地484.6平方米、建設用地125.2平方米、未利用地73.4平方米。
7、 浦東新區川沙新鎮牌樓村第十一村民小組8822.5平方米,其中農用地4109.7平方米、建設用地4003.1平方米、未利用地709.7平方米。
以上合計征收土地16069.3平方米,其中農用地7638.4平方米、建設用地7169.9平方米、未利用地1261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圍內,根據《擬征地告知書》(滬〔浦〕擬征地告[20xx]第042號、滬〔浦〕擬征地告[20xx]第043號)的要求,尚未辦理補償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財產權憑證,到新德西路100弄17-18號(浦東新區川沙新鎮城鎮建設事務中心)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征地補償登記期限至20xx年3月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東新區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征地事務機構擬定土地補償、青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房屋補償安置方案,經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組織實施。
七、《擬征地告知書》公布后,財物狀況無合法理由發生變化的,不予對變化后的財物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特此公告。
聯系電話: *8207 監督電話:
聯系人:郭月榮 聯系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新川路508號
特此公告。
xx市xx區人民政府(蓋章)
20xx年2月22日
征地公告樣本 篇3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國土資源廳以粵國土資(建)字〔20xx〕603號文和茂名市國土資源局以茂國土資復〔20xx〕131號文批準信宜市20xx年度第八批次城鎮建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將征收土地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本次征收土地建設用地項目名稱為:信宜市20xx年度第八批次城鎮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圍
信宜市東鎮街道尚文社區樵木塘、淡蓬坡。用地四至范圍:詳見征地紅線圖。
三、被征收(用)土地單位及面積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信宜市東鎮街尚文社區居委會、尚文社區紅旗、淡一、淡二、淡三、淡四經濟合作社,總面積1.0611公頃。
四、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補償及安置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有關規定,按信宜市征地土地補償及安置標準:水田96.15萬元/公頃;旱地52.65萬元/公頃;園地41.0萬元/公頃;林地24.75萬元/公頃;養殖水面101.48萬元/公頃;未利用地23.51萬元/公頃。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參照信府〔20xx〕12號、27號文補償標準實地估價計算補償。對以上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裁決,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二)征地補償支付辦法:被征收土地面積經國土部門測量(丈量)登記核實,按照征地補償的標準核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等款項,由信宜市國土資源局一次性劃到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期限交付土地。
(三)留用地及社會保障安置:按《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xx〕41號)的規定,根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及協商,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2%比例計提留用地指標,市人民政府承諾在兩年內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確定留用地選址后依法辦理該留用地報批,獲批準后征收劃撥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建設使用;由市人民政府按《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x]41號)的規定繳交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
五、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其他權利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產權證明材料,到信宜市國土資源局建設用地股辦理征地補償登記。不按規定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市國土資源局、東鎮街道辦、東鎮街道尚文社區居委會相關人員組成的征地小組調查結果為準。
六、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凡在被征地范圍內新栽種的作物和新建的建構筑物,征地時一律不納入補償范圍。
特此公告
xx市人民政府
201x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