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征地拆遷公告(精選3篇)
公路征地拆遷公告 篇1
xx區繞城高速是南平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全長.82公里,為確保工程的順利進行,保護用地單位和被征地者的合法權益,現根據《南平市xx區管委會關于送達給xx區人民政府擬征遷工作任務的函》(南武新區函﹝20xx﹞40號)文件,將工程用地區域的征遷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用途:繞城高速公路建設
二、 征地范圍及四至:
將口鎮:
童游街道:xx村、xx區
莒口鎮:xx村、xx區、良種繁育場、衛校、區農科所
潭城街道:
具體征地范圍見《繞城高速公路用地紅線圖》
三、 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根據《南平市xx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繞城高速公路征地拆遷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潭政綜﹝20xx﹞231號)、《南平市xx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xx區繞城高速公路潭城街道征拆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潭政綜﹝20xx﹞233號)文件精神執行。
四、 房屋拆遷及土地征收實施單位:xx區潭城街道辦事處,電話:;xx區童游街道辦事處,電話:;xx區莒口鎮人民政府,電話:;xx區將口鎮人民政府,電話:。
五、 如有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或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在擬征地范圍內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遷時一律不予補償。
以上通告望廣大人民群眾認真遵守,并相互轉告。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南平市xx區人民政府
8月18日
公路征地拆遷公告 篇2
和二級公路建設是甘肅省重點項目,也是我州各族人民期盼已久的幸福工程。為確保工程建設中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意見》的規定,現就公路建設中的征地拆遷事宜公告如下:
一、臨康和二級公路征地拆遷工作由州、縣(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國土部門具體實施。
二、征地拆遷范圍:
臨康和二級公路工程建設,起點位于蘭臨高速臨洮縣北出口處,在我州境內經康樂縣虎關鄉、康豐鄉、蘇集鎮、八松鄉,和政縣松鳴鎮、達浪鄉、城關鎮、終點至三合鎮。公路建設需征收上述鄉(鎮)公路設計紅線范圍內涉及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構筑物。
三、征收土地的用途:臨康和二級公路建設。
四、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
征地拆遷的補償、安置標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甘政發【20xx】88號《甘肅省征地補償統一年產值標準》測算補償,具體補償安置標準見《臨康和二級公路土地征收及地上附著物、構筑物拆遷補償安置標準表》。
五、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構筑物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在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地上附著物、構筑物產權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登記,領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用。
六、本公告發布后,凡在工程用地范圍內搶栽、搶種、搶建的苗木、農作物、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七、希望臨康和二級公路沿線涉及征地拆遷的單位和各族各界群眾,以公路建設大局為重,積極配合支持征地拆遷工作。對在征地拆遷中無理取鬧、有意干擾阻礙征地拆遷工作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責令其依法執行公告,拒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本公告由臨夏州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特此公告
附:《臨康和二級公路土地征收及地上附著物、構筑物拆遷補償安置標準表》
年三月二十二日
公路征地拆遷公告 篇3
為實現縣域經濟的跨越發展,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擬征收芷江鎮合心村范圍內的部分土地作為縣天后宮路道路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和《x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的建設項目名稱和用途
建設項目名稱:天后宮路道路工程。
用 途:交通運輸用地。
二、擬征收土地位置范圍和面積
擬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xx鎮合心村。
擬征收土地面積及范圍:1.277公頃(以現場實測的勘測定界圖為準)。
三、擬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
(一)補償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x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xx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xx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xx]46號)等法律法規和征收補償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安置方式:貨幣補償。
四、本公告發布之后,由縣國土資源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面積、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依法依規共同確認。
五、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在擬征地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 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二) 審批或延續登記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核發房屋或土地權屬證書;
(四)突擊進行室內室外裝飾(修)等;
(五)辦理“農家樂”、生態農業、畜牧水產養殖等手續;
(六)以擬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或其他注冊登記手續;
(七)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因出生、婚嫁和軍人轉業退伍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除外);
(八)搶栽搶種花卉、苗木、中藥材等;
(九)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被征收人自行實施上述行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擅自辦理手續的,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特此公告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