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規模養殖場目標責任書
為加強對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的管理,切實做好重大動物疫病免疫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動物疫病的發生,維護畜牧業健康發展和公共衛生完全,減少養殖場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鎮人民政府對本鎮轄區的畜禽養殖場下達如下目標責任:
一、接受上級業務單位的監督檢查,服從管理。
二、重大動物疫病疫苗,從正規渠道領取。養殖場按規定程序自行進行防疫注射,確保應免畜禽免疫密度達到100%。
三、養殖場應建立好免疫檔案,按照動物防疫衛生要求做好本場工作。
四、養殖場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添加任何違禁藥品。
五、養殖場不按照規定要求,造成疫情發生的,追究養殖場的法律責任。
目標下達單位:**鎮人民政府
責任人:
目標完成單位:
責任人:
**鎮人民政府
xx年*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