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管理工作職責(精選6篇)
獸醫管理工作職責 篇1
1.對轄區內生產、屠宰、加工、貯藏、運輸、購銷畜禽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遵守與執行獸醫衛生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負責轄區內有關獸醫衛生證、章、標志的審批、發放和管理。
3.負責畜禽屠宰廠(點)工程在獸醫衛生要求方面的審批和驗收。
4.糾正和制止違反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獸醫衛生行政處罰,對獸醫衛生技術爭議進行鑒定。
5.對轄區內的動物診療活動實施執法監督管理。
6.其他獸醫衛生監督管理事項。
7.對本市有關單位和個人遵守與執行《動物防疫法》及有關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査和管理。
8.開展對動物疫病預防的宣傳教育、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咨詢服務、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免疫計劃。
9.組織撲滅動物疫情,按照規定報告疫情,必要時派員參加政府設立的檢査站,執行檢疫監督檢査任務。
10.組織動物防疫監督員,對動物防疫活動及從事與動物防疫工作有關的活動進行監測、鑒定、監督、檢查、裁決。
11.組織動物檢疫員,依法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并按規定收取檢疫費用。
12.組織開展動物防疫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獸醫管理工作職責 篇2
1.對本市生產、經營動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
2.對動物檢疫員檢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對違法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處理。
獸醫管理工作職責 篇3
1.負責制訂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目標和工作計劃并及時總結。
2.負責本市畜禽優良品種引進和推廣,開展技術培訓和指導。
3.負責單位內部管理,不斷提高經濟效益。
獸醫管理工作職責 篇4
1.指導養殖戶開展畜禽飼養。
2.按照技術操作規程開展疫情調査、疾病診療工作,按標準收費。
3.完成動物防疫任務,做好動物防疫工作,防止重大動物疫情在本轄區的發生和流行。
獸醫管理工作職責 篇5
1.對從事經營動物及其產品的公共衛生進行檢測監督。
2.對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屠宰、加工、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實施檢疫、監督、監測和消毒工作。
3.審檢動物飼養場、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加工廠(點)經營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場所、動物診療場所的設計和動物防疫條件,并實施逆向監督管理。
4.對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動物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對病害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5.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并實施封鎖。
6.查處違法經營、生產、加工、倉儲、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案件。
7.對引進動物、精液、胚胎、幼嵐實施檢疫,辦理審批手續。
8.對謊報、瞞報和阻礙他人報告疫情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處罰等。
獸醫管理工作職責 篇6
1.做好畜牧生產調査和對養殖大戶的科技推廣工作,開展技術服務和咨詢。
2.指導安排飼養員開展畜牧生產,提高經濟效益。
3.落實防疫各項措施,防止重大動物疫情發生。
4.負責科技項目的實施和新技術推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