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普通高考監考工作責任書
一、為了認真履行監考職責,確保高考統考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監考員職責》制定本責任書。
二、監考員應認真學習《監考員職責》、《監考員須知》、《實施規則》中有關考試實施、試卷及答題卡分發和回收等方面的規定,熟悉監考業務,遵守紀律,認真履行監考職責,確保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三、監考員應嚴把考生入室關,嚴禁考生攜帶書籍、資料、透明膠、計算器、手機、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違禁物品進入考場,認真核對準考證與考生本人是否一致,嚴防代考;認真指導和檢查考生填寫的準考證號、姓名、粘貼的準考證號條形碼是否正確,杜絕考生錯填、漏填。
四、監考員要忠于職守,密切監視考生考試,對有違紀動機的考生要立即制止,提出警告,消滅在萌芽狀態。如發現考生有違紀舞弊行為,要留下證據,做好記載,報告主考處理。
五、考試結束,監考員應認真清點試卷及答題卡的份數,按規定裝訂密封好,嚴防漏裝、錯裝考生的答題卡和試卷。
六、監考人員工作態度要嚴肅認真,監考員甲、乙必須一前一后觀察全場,不能擅離職守。在考場和考點辦公室內不準吸煙,不準閱讀書報,不準抄題作題,不得將試卷傳出考場,不準高聲談笑,要模范遵守考試紀律。
七、監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通報批評,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考點辦公室批準,擅離工作崗位的。
2、監考中不履行職責,吸煙、看書、打瞌睡、聊天、擅自離開崗位,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3、答題卡和試卷裝訂密封不合格,漏裝考生答題卡和試卷的。
4、利用監考或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舞弊提供條件的。
5、考試期間,擅自將試卷帶出或傳出考場的。
6、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八、凡在監考工作中不認真負責,出現錯裝、漏裝、試卷啟封錯誤、試卷(答題卡)錯發等不規范操作的,除通報批評、嚴肅追究責任外,當年評先、晉職實行一票否決制度。對監考中玩忽職守,對考生作弊放任不管被省、市巡視員發現舞弊一起或在評卷時發現雷同試卷一起,除給予500元經濟處罰外,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九、本責任書未盡事項按國家考試法規執行,本責任書由考點主考與監考員簽訂,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考點主考簽名: 監考員簽名:
二o一五年六月 日 二o一五年六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