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長工作崗位職責(通用3篇)
礦長工作崗位職責 篇1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副礦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安全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安全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礦長工作崗位職責 篇2
1、抓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范圍內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文明生產負責。
2、深入現場,對分管范圍內的隱患治理和制止“三違”負責。
3、每月定期組織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對隱患整改措施的落實負有直接責任。
4、每月定期組織分管范圍內安全大檢查,落實安全目標。
5、協助礦長組織分管范圍內的事故調查、分析,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6、組織分管范圍內職工安全活動,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
礦長工作崗位職責 篇3
職責描述:
1.協助公司總經理制定礦山中長期戰略規劃,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礦山兼并重組或整合政策及規定,及時完成礦山整合工作;
2.根據集團公司要求及時組織編制生產經營大綱,完成礦山安全生產經營指標;
3.組織編制公司礦山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工程計劃和采掘計劃等,按照安全生產的“三同時”原則,做好礦山有關工程計劃的組織實施;
4.組織編制及審核礦山成本預算,并督促礦山生產成本管理體系運行,降低生產成本;
5.根據審批通過的中長期戰略發展規劃,擬定礦山新建項目、技術方案等相關方案費用,及時組織對投資項目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及驗收,確保按計劃完成;
6.開展礦產板塊安全生產技術研究,引進新的技術及裝備,優化礦山開采條件,降低工人勞動強度,提高機械化生產效率。
任職要求:
1. 45歲以下,身體健康,無先天性、傳染性疾病;
2.大專及以上學歷,采礦工程相關專業;
3.持有中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4. 10年以上工作經驗,大中型礦山企業同崗位3年以上工作經驗;
5.熟悉礦山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專業知識與操作技能,掌握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了解公司運營模式及業務流程;
6.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及應變能力,富有責任心及敬業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