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職責(通用11篇)
董事會職責 篇1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董事會職責 篇2
1、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審定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公司的機構設置;
4、審議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培養股本、擴大股份認購范圍,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制定公司債務政策及改造公司債券方案;
7、決定公司重要財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8、制定公司分立、合并、終止的方案;
9、任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10、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審批公司的行政、財務、人事、勞資、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2、聘請公司的名譽董事及顧問。
13、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董事會職責 篇3
1.1負責傳達董事會決議、決定和指示,督促檢查其貫徹執行情況;
1.2全面負責董事會辦公室的各項工作;
1.3協助總經理處理日常事務;
1.4負責協調各部室、公司之間的工作,監督檢查其工作情況;
1.5負責協助總經理掌握企業狀況,定期系統地向總經理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議;
1.6負責職責范圍內程序文件的制訂、執行,并及時提出修改建議;
1.7負責綜合性文件、工作計劃及機械公司工作總結等的擬定工作;
1.8負責董事會等會議的組織和準備工作及計劃安排,確定會議時間、地點、與會人員和會議日程,并發出通知;
1.9負責做好董事會辦公會等的會議記錄,必要時形成會議紀要并下發;
1.10負責對董事會提出的問題進行調查、協調和處理;
1.11負責按有關規定做好機械公司外來賓客的接待工作;
1.12負責做好重要公文的審稿工作;
1.13負責綜合性公文的傳遞、傳達、催辦與檢查;
1.14負責審核人力資源管理有關方案,及報表等;
1.15負責董事會辦公室各項費用及各公司購買單件價值在1000元以上辦公用品的有關方案的審核;
1.16負責監督全公司印章、總經理名章等的使用;
1.17負責根據人員編制和崗位任職標準,及時調配人員;
1.18負責根據工作需要向總經理提出人員任免、聘用、提拔、調動建議;
1.19負責根據各公司生產計劃,確定勞動組織與定員;
1.20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審查各公司工資發放情況;
1.21負責處理職工獎懲事宜;
1.22負責做好工資計劃的審核工作;
1.23負責組織全公司各類人員的考評工作;
1.24負責組織人事檔案的定期審查和整理工作;
1.25負責對本部門人員工作業績進行考核;
1.26負責全公司防火防盜及廠內治安保衛綜合治理工作;
1.27負責按規定做好公務用車的調度與管理工作;參與車輛外修定點,并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1.28負責與其它部門的工作協調;
1.29負責完成機械公司總經理交辦的其它工作。
董事會職責 篇4
1. 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的發展戰略、規劃、經營方針、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 決定公司重要資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8.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9.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調整;
10.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1.制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提出公司的破產申請;
13.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4.負責公司其他重大事項及方案的討論、研究;
董事會職責 篇5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回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二)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職責 篇6
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批準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聽取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并作出決議;
6、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門負責人,并決定其獎懲。
二、議事規則
1、董事會成員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將會議時間、會議事項、議程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2、經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總經理建議,應召開臨時董事會。
董事長可視需要邀請公司分管總經理和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3、董事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會議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的決議須經董事會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作出。其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公司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聘任或解聘總經理,修改公司章程等,須經出席會議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董事會決議反對票與贊成票相等時,由董事長裁決;
5、董事會討論有關董事事項時,該董事應回避。
6、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或指定代表人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闡明授權范圍。
7、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職權。
8、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不同意見要作在會議記錄上。,
董事會職責 篇7
一、主持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議,并負責上述會議的決議的貫徹落實。
二、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員會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目標、經營方針、年度經營計劃及日常經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召集和主持產品開發、銷售、市場動態,公司發展投入規劃社會市場決策和可行性額算審核。
四、主持財務資金的運行,籌集審批、審閱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其它重要報表,全盤控制公司的財務活動狀況。
五、決定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聘用和解職、報酬、待遇和支付方式,并報董事會批準備案。簽署批準調入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
六、簽署對外上報、印發的各種重要報表、文件、資料。
七、處理檢督部門的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項。
董事會職責 篇8
1、主持、召開公司重大會議以及公司年度、季度總結與表彰會議;接待重要客戶來訪;負責會議決策的貫徹落實。
2、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策略、工作計劃以及日常經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3、決定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和免職,并及時備案。
4、決定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報酬、待遇和支付方式并及時備案。
5、定期審閱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其他重要報表、文件、資料。
6、簽署對外上報、印發的各種重要報表、文件、資料;簽署公司重要合同協議。
7、指導公司的決策實施以及重大業務活動。
8、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授權總經理代理。
董事會職責 篇9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公司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及設立子公司等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和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會職責 篇10
第一條 主持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議,并負責上述會議決議的貫徹落實。
第二條 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員會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經營計劃以及日常經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 提名公司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和解職,并報董事會批準和備案。
第四條 決定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報酬、待遇和支付方式井報董事會批準和備案。
第五條 定期審閱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其他重要報表,全盤控制全公司的財務狀況。
第六條 簽署批準調入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
第七條 簽署對外上報、印發的各種重要報表、文件、資料。
第八條 處理其他由董事會授權的重大事項。
董事會職責 篇11
一、董事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董事權利。董事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參加董事會相關會議的董事不得遲到、不得早退。若累計出現兩次以上(含兩次)遲到者或者兩次以上(含兩次)早退者,視為自動放棄董事權利并取消董事資格。
三、參加董事會相關會議必須由董事本人親自按時出席,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四、董事不得擅自采用非正常方式,干擾、詆毀、影響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決策措施的正常執行與落實。
五、公司董事會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六、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七、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前10日,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八、三分之一的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應在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間由發起人或者董事自行決定。
九、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十、董事會應當對會議事項的決定做會議記錄,出席會議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十一、董事應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