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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國內旅游合同

發布時間:2022-12-19

江蘇省國內旅游合同(精選13篇)

江蘇省國內旅游合同 篇1

  江蘇省國內旅游合同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

  國內旅游合同

  合同編號:

  第一部分特別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江蘇省旅游管理條例》、《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為了明確旅游者的權利與義務,旅游者參加國內旅游應知曉以下事項:

  一、旅游者參加旅游應選擇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并且明碼標價的旅游經營者。《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上的住所或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場所應當一致。

  二、旅游者參加旅游前應與旅游經營者訂立書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旅游者在交納費用后應要求旅游經營者出具由江蘇省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

  三、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訂立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內容要真實、準確,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訂立合同后,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的費用,應當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以免損壞或遺失。

  五、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提前3天通知對方;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的票務損失問題,參照有關部門現行條款補償損失。

  六、旅游合同訂立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旅游經營者組團不成的,經征得旅游者(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游經營者代為組織出行,并向旅游者(甲方)提供被委托的旅游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旅游者(甲方)同意的,應將被委托旅游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視作對本合同內容的變更。如果被委托的旅游經營者出現違約行為,仍由旅游經營者(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旅游者在出游前,有權知道旅游經營者是否已辦理了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旅行社責任保險;同時也可自行選擇投保旅游意外保險,旅游中發生意外事故的,按保險條款處理。

  八、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可以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經本人同意,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時,需收費的,應當場向導游人員收取服務單據。

  九、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有權監督帶團的導游人員佩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印制的《導游證》;有權要求導游人員按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訂立的合同內容和國家行業標準提供服務;有權得到對旅游過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況的事先說明或者明確警示。旅游者認為旅游經營者未按旅游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或者其它與旅游有關的服務并對旅游者造成損失的,經有認定權的部門認定后,有權要求組團旅游經營者賠償。

  十、旅游者屬于單位所訂立的合同,雙方自愿可以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合同鑒證;辦理合同鑒證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督促該合同的履行。

  十一、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游經營者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訴;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可以約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旅游投訴、調解機構:

  江蘇省旅游局通信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55號,郵編:210003。

  江蘇省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甲九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電話:-0914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30號,郵編:210024

  江蘇省消費者協會投訴電話: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30號,郵編:210024

  各省轄市均有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消費者協會、工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合同當事人可向所在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

  第二部分協議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旅游團體),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組團旅游經營者),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游服務,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報名與成團

  1.甲方擬參加乙方組織的國內旅游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了解咨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并按規定在報名時簽訂合同。

  2.甲方在合同成立時,應按約定交納旅游費。

  3、甲、乙雙方對“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的另行約定:“______________(如無另行約定,按“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規定執行)。

  4.“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二條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旅游單位______________,人數(男___人、女___人),名單附后。

  旅游者______________,性別___,年齡___,人數___。

  團號_________。

  行程共計_________天,_________夜(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內)。

  出發、返回地點、日期_________。

  主要游覽景點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用餐次數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住宿次數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購物、自費項目安排______________。

  保險情況:

  導游服務(全陪、地陪):

  應交納團費總額:

  注明所包含的費用:

  付款方式:

  2.甲乙雙方應恪守上述約定,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三條違約責任

  (一)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情形:

  1.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條第2款所稱)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

  2.非甲、乙雙方的責任導致雙方損失的,各自承擔責任;

  3.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其他情形。

  (二)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甲方無故違反合同約定,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情形:

  1.未達到與甲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在旅游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減輕責任:

  1.有證據證明屬非過失、非故意的違約;

  2.問題發生后乙方已采取善后處理措施的。

  (五)乙方在旅游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免除責任:

  1.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已事先對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提醒、勸戒、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的;

  2.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六)甲方同意乙方違約的賠償責任按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執行。

  第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管理監督所、消費者協會投訴提出賠償請求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當事人雙方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補充條款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委托代理人]:

  [旅游者]:

  身份證號碼:(單位章)

  年月日

  協議簽訂地:

  鑒證意見:

  鑒證機關(章)經辦人:

  年月日

江蘇省國內旅游合同 篇2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

  國?內?旅?游?合?同

  合同編號:

  第一部分特別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_____》、《江蘇省旅游管理條例》、《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為了明確旅游者的權利與義務,旅游者參加國內旅游應知曉以下事項:

  一、旅游者參加旅游應選擇具有旅_____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并且明碼標價的旅游經營者。《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上的住所或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場所應當一致。

  二、旅游者參加旅游前應與旅游經營者訂立書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旅游者在交納費用后應要求旅游經營者出具由江蘇省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

  三、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訂立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內容要真實、準確,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訂立合同后,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的費用,應當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以免損壞或遺失。

  五、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提前3天通知對方;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的票務損失問題,參照有關部門現行條款補償損失。

  六、旅游合同訂立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旅游經營者組團不成的,經征得旅游者(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游經營者代為組織出行,并向旅游者(甲方)提供被委托的旅游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旅游者(甲方)同意的,應將被委托旅游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視作對本合同內容的變更。如果被委托的旅游經營者出現違約行為,仍由旅游經營者(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旅游者在出游前,有權知道旅游經營者是否已辦理了符合旅_____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旅行社責任_____;同時也可自行選擇投保旅游意外_____,旅游中發生意外事故的,按_____條款處理。

  八、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可以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經本人同意,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時,需_____的,應當場向導游人員收取服務單據。

  九、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有權監督帶團的導游人員佩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印制的《導游證》;有權要求導游人員按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訂立的合同內容和國家行業標準提供服務;有權得到對旅游過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況的事先說明或者明確警示。旅游者認為旅游經營者未按旅游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或者其它與旅游有關的服務并對旅游者造成損失的,經有認定權的部門認定后,有權要求組團旅游經營者賠償。

  十、旅游者屬于單位所訂立的合同,雙方自愿可以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合同鑒證;辦理合同鑒證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督促該合同的履行。

  十一、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游經營者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訴;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可以約定_____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旅游投訴、調解機構:

  江蘇省旅游局通信地址:南京市中山北,郵編:210003。

  江蘇省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025X8185。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北京市,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0106X5315。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電話:025X1128-0914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郵編:210024

  江蘇省消費者協會投訴電話:X30315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郵編:210024

  各省轄市均有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消費者協會、工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合同當事人可向所在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

  第二部分協議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旅游團體),?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組團旅游經營者),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游服務,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報名與成團

  1.甲方擬參加乙方組織的國內旅游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了解咨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并按規定在報名時簽訂合同。

  2.甲方在合同成立時,應按約定交納旅游費。

  3、甲、乙雙方對“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的另行約定:“______________?(如無另行約定,按“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規定執行)。

  4.“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二條?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旅游單位______________?,人數?(男___人、女___人),名單附后。

  旅游者______________,性別___,年齡___?,人數___?。

  團號_________。

  行程共計_________天,_________夜(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內)。

  出發、返回地點、日期_________?。

  主要游覽景點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用餐次數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住宿次數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購物、自費項目安排______________。

  _____情況:

  導游服務(全陪、地陪):

  應交納團費總額:

  注明所包含的費用:

  付款方式:

  第三條?違約責任

  (一)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情形:

  1.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指:《_____》第117條第2款所稱)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

  2.非甲、乙雙方的責任導致雙方損失的,各自承擔責任;

  3.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其他情形。

  (二)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甲方無故違反合同約定,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情形:

  1.未達到與甲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在旅游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減輕責任:

  1.有證據證明屬非過失、非故意的違約;

  2.問題發生后乙方已采取善后處理措施的。

  (五)乙方在旅游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免除責任:

  1.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已事先對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提醒、勸戒、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的;

  2.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六)甲方同意乙方違約的賠償責任按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執行。

  第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管理監督所、消費者協會投訴提出賠償請求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當事人雙方提交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當事人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_____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補充條款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委托代理人]:

  [旅?游?者]:

  身?份?證?號?碼:?(單位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協議簽訂地:

  鑒證意見:

  鑒證機關(章)經辦人:

  年月?日

江蘇省國內旅游合同 篇3

  江蘇省國內旅游合同?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

  國?內?旅?游?合?同

  合同編號:

  第一部分特別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_____》、《江蘇省旅游管理條例》、《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為了明確旅游者的權利與義務,旅游者參加國內旅游應知曉以下事項:

  一、旅游者參加旅游應選擇具有旅_____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并且明碼標價的旅游經營者。《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上的住所或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場所應當一致。

  二、旅游者參加旅游前應與旅游經營者訂立書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旅游者在交納費用后應要求旅游經營者出具由江蘇省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

  三、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訂立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內容要真實、準確,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訂立合同后,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的費用,應當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以免損壞或遺失。

  五、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提前3天通知對方;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的票務損失問題,參照有關部門現行條款補償損失。

  六、旅游合同訂立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旅游經營者組團不成的,經征得旅游者(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游經營者代為組織出行,并向旅游者(甲方)提供被委托的旅游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旅游者(甲方)同意的,應將被委托旅游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視作對本合同內容的變更。如果被委托的旅游經營者出現違約行為,仍由旅游經營者(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旅游者在出游前,有權知道旅游經營者是否已辦理了符合旅_____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旅行社責任_____;同時也可自行選擇投保旅游意外_____,旅游中發生意外事故的,按_____條款處理。

  八、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可以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經本人同意,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時,需_____的,應當場向導游人員收取服務單據。

  九、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有權監督帶團的導游人員佩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印制的《導游證》;有權要求導游人員按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訂立的合同內容和國家行業標準提供服務;有權得到對旅游過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況的事先說明或者明確警示。旅游者認為旅游經營者未按旅游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或者其它與旅游有關的服務并對旅游者造成損失的,經有認定權的部門認定后,有權要求組團旅游經營者賠償。

  十、旅游者屬于單位所訂立的合同,雙方自愿可以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合同鑒證;辦理合同鑒證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督促該合同的履行。

  十一、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游經營者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訴;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可以約定_____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旅游投訴、調解機構:

  江蘇省旅游局通信地址:南京市中山北,郵編:210003。

  江蘇省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025X8185。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北京市,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0106X5315。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電話:025X1128-0914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郵編:210024

  江蘇省消費者協會投訴電話: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郵編:210024

  各省轄市均有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消費者協會、工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合同當事人可向所在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

  第二部分協議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旅游團體),?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組團旅游經營者),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游服務,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報名與成團

  1.甲方擬參加乙方組織的國內旅游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了解咨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并按規定在報名時簽訂合同。

  2.甲方在合同成立時,應按約定交納旅游費。

  3、甲、乙雙方對“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的另行約定:“______________?(如無另行約定,按“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規定執行)。

  4.“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二條?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旅游單位______________?,人數?(男___人、女___人),名單附后。

  旅游者______________,性別___,年齡___?,人數___?。

  團號_________。

  行程共計_________天,_________夜(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內)。

  出發、返回地點、日期_________?。

  主要游覽景點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用餐次數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住宿次數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購物、自費項目安排______________。

  _____情況:

  導游服務(全陪、地陪):

  應交納團費總額:

  注明所包含的費用:

  付款方式:

  第三條?違約責任

  (一)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情形:

  1.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指:《_____》第117條第2款所稱)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

  2.非甲、乙雙方的責任導致雙方損失的,各自承擔責任;

  3.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其他情形。

  (二)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甲方無故違反合同約定,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情形:

  1.未達到與甲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在旅游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減輕責任:

  1.有證據證明屬非過失、非故意的違約;

  2.問題發生后乙方已采取善后處理措施的。

  (五)乙方在旅游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免除責任:

  1.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已事先對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提醒、勸戒、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的;

  2.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六)甲方同意乙方違約的賠償責任按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執行。

  第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管理監督所、消費者協會投訴提出賠償請求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當事人雙方提交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當事人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_____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補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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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委托代理人]:

  [旅?游?者]:

  身?份?證?號?碼:?(單位章)

  年月日

  協議簽訂地:

  鑒證意見:

  鑒證機關(章)經辦人:

  年月?日

江蘇省國內旅游合同 篇4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特別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江蘇省旅游管理條例》、《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為了明確旅游者的權利與義務,旅游者參加國內旅游應知曉以下事項:

  一、旅游者參加旅游應選擇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并且明碼標價的旅游經營者。《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上的住所或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場所應當一致。

  二、旅游者參加旅游前應與旅游經營者訂立書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旅游者在交納費用后應要求旅游經營者出具由江蘇省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

  三、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訂立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內容要真實、準確,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訂立合同后,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的費用,應當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以免損壞或遺失。

  五、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提前3天通知對方;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的票務損失問題,參照有關部門現行條款補償損失。

  六、旅游合同訂立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旅游經營者組團不成的,經征得旅游者(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游經營者代為組織出行,并向旅游者(甲方)提供被委托的旅游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旅游者(甲方)同意的,應將被委托旅游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視作對本合同內容的變更。如果被委托的旅游經營者出現違約行為,仍由旅游經營者(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旅游者在出游前,有權知道旅游經營者是否已辦理了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旅行社責任保險;同時也可自行選擇投保旅游意外保險,旅游中發生意外事故的,按保險條款處理。

  八、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可以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經本人同意,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時,需收費的,應當場向導游人員收取服務單據。

  九、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有權監督帶團的導游人員佩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印制的《導游證》;有權要求導游人員按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訂立的合同內容和國家行業標準提供服務;有權得到對旅游過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況的事先說明或者明確警示。旅游者認為旅游經營者未按旅游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或者其它與旅游有關的服務并對旅游者造成損失的,經有認定權的部門認定后,有權要求組團旅游經營者賠償。

  十、旅游者屬于單位所訂立的合同,雙方自愿可以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合同鑒證;辦理合同鑒證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督促該合同的履行。

  十一、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游經營者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訴;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可以約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旅游投訴、調解機構:

  江蘇省旅游局通信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55號,郵編:210003。

  江蘇省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甲九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電話:-0914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30號,郵編:210024

  江蘇省消費者協會投訴電話: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30號,郵編:210024

  各省轄市均有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消費者協會、工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合同當事人可向所在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

  第二部分 協議條款

  甲方: 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旅游團體)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組團旅游經營者)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游服務,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方擬參加乙方組織的國內旅游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了解咨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并按規定在報名時簽訂合同。

  2.甲方在合同成立時,應按約定交納旅游費。

  3.甲、乙雙方對“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的另行約定:“ ______________ (如無另行約定,按“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規定執行)。

  4.“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旅游單位______________ ,人數 (男___人、女___人),名單附后。

  旅游者______________,性別___,年齡___ ,人數___ 。

  團號_________ 。

  行程共計_________天,_________夜(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內)。

  出發、返回地點、日期 _________ 。

  主要游覽景點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用餐次數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住宿次數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

江蘇省國內旅游合同 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特別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_____》、《江蘇省旅游管理條例》、《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為了明確旅游者的權利與義務,旅游者參加國內旅游應知曉以下事項:

  一、旅游者參加旅游應選擇具有旅_____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并且明碼標價的旅游經營者。《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上的住所或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場所應當一致。

  二、旅游者參加旅游前應與旅游經營者訂立書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旅游者在交納費用后應要求旅游經營者出具由江蘇省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

  三、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訂立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內容要真實、準確,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訂立合同后,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的費用,應當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以免損壞或遺失。

  五、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提前3天通知對方;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的票務損失問題,參照有關部門現行條款補償損失。

  六、旅游合同訂立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旅游經營者組團不成的,經征得旅游者(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游經營者代為組織出行,并向旅游者(甲方)提供被委托的旅游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旅游者(甲方)同意的,應將被委托旅游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視作對本合同內容的變更。如果被委托的旅游經營者出現違約行為,仍由旅游經營者(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旅游者在出游前,有權知道旅游經營者是否已辦理了符合旅_____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旅行社責任_____;同時也可自行選擇投保旅游意外_____,旅游中發生意外事故的,按_____條款處理。

  八、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可以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經本人同意,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時,需_____的,應當場向導游人員收取服務單據。

  九、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有權監督帶團的導游人員佩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印制的《導游證》;有權要求導游人員按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訂立的合同內容和國家行業標準提供服務;有權得到對旅游過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況的事先說明或者明確警示。旅游者認為旅游經營者未按旅游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或者其它與旅游有關的服務并對旅游者造成損失的,經有認定權的部門認定后,有權要求組團旅游經營者賠償。

  十、旅游者屬于單位所訂立的合同,雙方自愿可以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合同鑒證;辦理合同鑒證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督促該合同的履行。

  十一、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游經營者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訴;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可以約定_____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旅游投訴、調解機構:

  江蘇省旅游局通信地址:南京市中山北,郵編:210003。

  江蘇省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025X8185。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北京市,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0106X5315。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電話:025X1128-0914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郵編:210024

  江蘇省消費者協會投訴電話:025X0315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郵編:210024

  各省轄市均有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消費者協會、工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合同當事人可向所在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

  第二部分協議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旅游團體)?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組團旅游經營者)?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游服務,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報名與成團

  1.甲方擬參加乙方組織的國內旅游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了解咨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并按規定在報名時簽訂合同。

  2.甲方在合同成立時,應按約定交納旅游費。

  3.甲、乙雙方對“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的另行約定:“______________?(如無另行約定,按“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規定執行)。

  4.“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二條?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旅游單位______________?,人數?(男___人、女___人),名單附后。

  旅游者______________,性別___,年齡___?,人數___?。

  團號_________。

  行程共計_________天,_________夜(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內)。

  出發、返回地點、日期_________?。

  主要游覽景點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用餐次數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住宿次數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購物、自費項目安排______________。

  _____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導游服務(全陪、地陪):____________

  應交納團費總額: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所包含的費用: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違約責任

  (一)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情形:

  1.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指:《_____》第117條第2款所稱)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

  2.非甲、乙雙方的責任導致雙方損失的,各自承擔責任;

  3.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其他情形。

  (二)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甲方無故違反合同約定,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情形:

  1.未達到與甲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在旅游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減輕責任:

  1.有證據證明屬非過失、非故意的違約;

  2.問題發生后乙方已采取善后處理措施的。

  (五)乙方在旅游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免除責任:

  1.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已事先對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提醒、勸戒、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的;

  2.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六)甲方同意乙方違約的賠償責任按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執行。

  第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管理監督所、消費者協會投訴提出賠償請求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當事人雙方提交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當事人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_____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乙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協議簽訂地:___________________

  鑒證意見: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證機關(章)經辦人: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

江蘇省國內旅游合同 篇6

  合同編號:

  第一部分特別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江蘇省旅游管理條例》、《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為了明確旅游者的權利與義務,旅游者參加國內旅游應知曉以下事項:

  一、旅游者參加旅游應選擇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并且明碼標價的旅游經營者。《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上的住所或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場所應當一致。

  二、旅游者參加旅游前應與旅游經營者訂立書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旅游者在交納費用后應要求旅游經營者出具由江蘇省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

  三、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訂立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內容要真實、準確,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訂立合同后,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的費用,應當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以免損壞或遺失。

  五、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提前3天通知對方;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的票務損失問題,參照有關部門現行條款補償損失。

  六、旅游合同訂立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旅游經營者組團不成的,經征得旅游者(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游經營者代為組織出行,并向旅游者(甲方)提供被委托的旅游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旅游者(甲方)同意的,應將被委托旅游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視作對本合同內容的變更。如果被委托的旅游經營者出現違約行為,仍由旅游經營者(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旅游者在出游前,有權知道旅游經營者是否已辦理了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旅行社責任保險;同時也可自行選擇投保旅游意外保險,旅游中發生意外事故的,按保險條款處理。

  八、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可以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經本人同意,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時,需收費的,應當場向導游人員收取服務單據。

  九、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有權監督帶團的導游人員佩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印制的《導游證》;有權要求導游人員按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訂立的合同內容和國家行業標準提供服務;有權得到對旅游過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況的事先說明或者明確警示。旅游者認為旅游經營者未按旅游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或者其它與旅游有關的服務并對旅游者造成損失的,經有認定權的部門認定后,有權要求組團旅游經營者賠償。

  十、旅游者屬于單位所訂立的合同,雙方自愿可以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合同鑒證;辦理合同鑒證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督促該合同的履行。

  十一、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游經營者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訴;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可以約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旅游投訴、調解機構:

  各省轄市均有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消費者協會、工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合同當事人可向所在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

  第二部分協議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旅游團體),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___(組團旅游經營者),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游服務,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方擬參加乙方組織的國內旅游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了解咨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并按規定在報名時簽訂合同。

  2.甲方在合同成立時,應按約定交納旅游費。

  3、甲、乙雙方對“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的另行約定:“______________ (如無另行約定,按“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規定執行)。

  4.“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旅游單位______________ ,人數 (男___人、女___人),名單附后。

  旅游者______________,性別___,年齡___ ,人數___ 。

  團號_________。

  行程共計_________天,_________夜(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內)。

  出發、返回地點、日期_________ 。

  主要游覽景點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用餐次數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住宿次數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

  購物、自費項目安排______________。

  保險情況:

  導游服務(全陪、地陪):

  應交納團費總額:

  注明所包含的費用:

  付款方式:

  2.甲乙雙方應恪守上述約定,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三條 違約責任

  (一)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情形:

  1.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條第2款所稱)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

  2.非甲、乙雙方的責任導致雙方損失的,各自承擔責任;

  3.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其他情形。

  (二)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甲方無故違反合同約定,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情形:

  1.未達到與甲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在旅游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減輕責任:

  1.有證據證明屬非過失、非故意的違約;

  2.問題發生后乙方已采取善后處理措施的。

  (五)乙方在旅游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免除責任:

  1.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已事先對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提醒、勸戒、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的;

  2.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六)甲方同意乙方違約的賠償責任按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執行。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管理監督所、消費者協會投訴提出賠償請求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當事人雙方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補充條款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委托代理人]:

  [旅 游 者]:

  身 份 證 號 碼:  (單位章)

  年月日

  協議簽訂地:

  鑒證意見:

  鑒證機關(章)經辦人:

  年月 日

江蘇省國內旅游合同 篇7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旅行社: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章 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詞語定義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2、旅游者,指與旅行社簽訂國內旅游合同,參加國內旅游活動的內地居民或者團體。

  3、國內旅游服務,指旅行社依據《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旅游,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游覽等服務活動。

  4、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國內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費用;

  (2)合同約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3)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4)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5、購物場所,指《旅游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

  6、自由活動,指《旅游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8、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游活動對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9、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10、離團,指團隊旅游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脫團,指團隊旅游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2、轉團,指由于低于成團人數,旅行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出發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國內旅游團隊的行為。

  13、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5、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16、業務損失費,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

  17、黃金周,指通過調休將春節、“十一”等3天法定節日與前后公休日相連形成通常為7天的公眾節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游行程安排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安排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注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8)購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并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9)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10)另行付費項目(如有安排,旅行社應當在簽約時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費項目表》,列明另行付費項目的價格、參加該另行付費項目的交通費和導游服務費等,由旅游者自愿選擇并簽字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另行付費項目應當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和《另行付費項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2、在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應急聯絡方式;

  3、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游人員;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種證件;

  5、為旅游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載明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6、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和須注意的問題,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7、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8、提示旅游者購買個人旅游保險;

  9、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安排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項目;

  10、旅游者在《行程單》安排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旅游者提出索賠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進行索賠,自索賠之日起超過60日,旅游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旅行社應當先行賠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費用發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3、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訴,出現糾紛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4、采用拼團方式出團的,簽訂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單》兌現旅游行程服務;

  2、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另行付費項目安排;

  3、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旅行社開具發票;

  4、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游、工商等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旅游報名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項內容,并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如實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員詢問的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聯系方式須是經常使用或者能夠及時聯系到的;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3、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導游人員的統一管理,發生突發事件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4、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在旅游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尊重旅游服務人員的人格,舉止文明,不在景觀、建筑上亂刻亂畫,不隨地吐痰、亂扔垃圾;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7、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采取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8、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9、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時,提供合法有效的憑據。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團隊50%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或者經征求意見無法得到50%以上成員同意時,旅行社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證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額退還旅游費用。已發生旅游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當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 合同的轉讓

  經旅行社書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符合出游條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第十二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旅游團隊,并就受讓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讓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條 不同意轉團、延期出團和改變旅游線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和改變其他線路出團的,視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7日(按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額退還旅游費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發生旅游費用的,應當扣除已發生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旅游費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脫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還旅游費用,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游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行社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安排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另行付費項目的,應當承擔自費項目的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4、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團、拼團的,旅游者在出發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旅游者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后得知的,旅行社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5%支付違約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視同旅行社違約,旅行社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0%;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60%;

  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旅游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行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后,應當在旅游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足額支付旅游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擔旅行社的業務損失費。

  3、旅游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5、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旅游者應當賠償損失。

  6、與旅行社出現糾紛時,旅游者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其他責任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協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十九條 旅游時間

  出發時間 ,結束時間 ,共 天 夜。

  第二十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

  (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 元/人

  合計: 元

  旅游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

  第二十一條 個人旅游保險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旅行社辦理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 險 人:

  保 險 金 額: 元人民幣

  保 險 費: 元人民幣

  第二十二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最低成團人數: 人;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應當在出發前 日及時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至 旅行社出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第二十三條 拼團約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出團。

  第二十四條 黃金周特別約定

  黃金周旅游高峰期間,旅游者和旅行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如下:

  提前告知時間旅游者行前退團,旅游者應當支付旅行社的業務損失費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旅行社取消出團,旅行社應當支付旅游者的違約金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

  (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 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郵 編: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

  省 市旅游質監執法機構:

  投訴電話:

  電子郵箱:

  地 址:

江蘇省國內旅游合同 篇8

  國內旅游參游須知

  1、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打擊違法經營,游客向旅行社報名參游時,應首先了解該旅行社是否屬合法有證經營社。旅行社應當將'許可證'與'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營業場所。與游客協商洽談旅游業務的,應當是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托書的代理人。

  2、團隊或游客委托代理人為其辦理旅游業務必須提交書面委托書,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事項及范圍。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旅行社簽約,其法律后果直接歸于被其所代理的游客。

  3、游客參加旅行社短長線團旅游,須提前3-30天報名,報名時及旅途中須持本人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證件,16歲以下未成年人可憑戶口冊、出生證報名。

  4、游客應充分了解旅游線路的行程內容并預約出團時期。旅行社應全面如實向游客介紹其服務內容及質量。

  5、游客應當與旅行社簽定正式的《云南省國內旅游組團合同》,旅游合同應加蓋旅行社公章。簽定合同前,游客應認真閱讀合同條款,如對合同條款有不同看法或理解有異議,可請旅行社作出解釋,并將解釋的結果在合同中注明或以簽定補充協議的形式加以確定,否則,一旦發生糾紛,將無法有效維護游客的合法權益。

  6、旅行社應與游客共同簽定《旅_____程表》,一般在出團前召開出團說明會時簽定。該表上應列明每日的行程安排,明確游覽點、航班號、酒店名稱及標準、用餐次數、購物次數、自費旅游項目等內容。經旅行社通知無故缺席者視同為已簽字認可該行程表內容的游客。

  7、游客就預交團費有權索取發票。團費原則上一次付清,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方法辦理。

  8、旅行社在確定出團日期后,會通知游客,故游客應預留能夠讓旅行社與自己聯系得上的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旅行社的通知方式以合同(含附件)約定為準。

  9、孕婦、健康不良者、行動不便者不宜參加旅游,有特殊病史的游客報名時應如實說明,旅行社有權決定是否讓其入團參游。

  10、游客在旅游中應遵紀守法,尊重旅游地的風土人情、民族習俗。

  11、游客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領隊、導游工作。因自身原因未能隨團前行及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12、游客請不要涉足色情場所,不參與賭博。

  13、旅行社無法保證您所購買的商品沒有假冒偽劣商品,游客購物須慎重辨別,由此產生的購買責任由游客自負。一旦出現此類問題,由游客與商店解決,但旅行社會給予必要的協助。

  14、游客在旅游中乘坐交通工具、住宿、飲食時應注意人身、財產安全,避免各種人身意外傷害及財產損失事件的發生。一旦發生危險,依照法律及合同約定,旅行社一般不承擔責任;但會盡力協助游客解決有關糾紛。

  15、歡迎游客對旅行社的服務及參加旅游服務的工作人員進行有效監督,并對該旅游服務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16、旅行社的旅游服務質量受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監管,如因團隊的服務質量問題造成游客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游客可在90天內向當地我省各級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單位)

  住所或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旅游的有關事項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旅游內容]本旅游團團號為:______________。

  旅游線路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團出發時間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結束時間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_____天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線路、行程安排詳見《旅_____程表》。《旅_____程表》經甲乙雙方簽字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旅游標準]本旅游團服務質量執行國家旅游局頒布實施的《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標準(或由甲、乙雙方約定)。

  第三條[旅游費用]本旅游團旅游費用總額共計____元人民幣。簽訂本合同之日,甲方應預付_____元人民幣,余款應于出發前______日付清。

  第四條[項目費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游費用,包含以下項目:

  1.代辦證件的手續費:乙方代甲方辦理所需旅行證件的手續費。

  2.交通客票費: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鐵路、長途客運公司、水運等公共交通部門購買交通客票的費用。

  3.餐館住宿費:《旅_____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餐館、住宿費用。

  4.游覽費:《旅_____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游覽費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覽地交通費、非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第一道門票費。

  5.接送費:旅游期間從機場、港口、車站等至住宿旅館的接送費用。

  6.旅游服務費:乙方提供各項旅游服務收取的費用(含導游服務費)。

  7.報價不含國內旅游意外_____費,自愿購買,金額_____元,(_____金額:____元)。

  國內旅游合同(4頁)

  8.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_____無____________。

  前款第2項的交通客票費,如遇政府調整標價,該費用的退、補依照《_____》第六十三條辦理。第3項的餐館住宿費,如甲方要求提高標準,經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應補交所需差額。

  第五條[非項目費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項目:

  1.各地機場建設費。

  2.旅途中發生的甲方個人費用:如交通工具上的個人餐館費;個人傷病醫療費;行李超重費;旅途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私人交通費用;自由活動費用;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與報酬及在旅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_____費:航空人身意外_____費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_____的費用。

  4.雙方約定的由甲方自行選擇的由其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費用。

  5.其他非第四條所列項目的費用。

  第六條出發時間地點]甲方應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于_____(地點)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團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要求賠償。

  第七條[人數約定]本旅游團須有_____人以上簽約方能成團。如人數未達到,乙方可以于約定出發日前_____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退還甲方已繳納的全部費用,乙方對甲方不負違約責任。

  2.訂立另一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補足。

  乙方未在約定的時間通知到甲方的,應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約定賠償甲方。

  甲方提供的電話或傳真須是經常使用或能夠及時聯系到的,否則乙方在本條及其他條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甲方退團]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須承擔乙方已經為辦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費用,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10%。

  2.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能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20%。

  國內旅游合同(5頁)

  3.在旅游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販必要費用后余額的30%。

  4.在旅游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50%。

  5.在旅游開始日或開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參團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100%。

  第九條[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動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10%。

  2.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20%。

  3.在旅游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30%。

  4.在旅游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50%。

  5.在旅游開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100%。

  第十條[合同轉讓]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日前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費用增加,由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甲方義務]甲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甲方所提供的證件及相關資料必須真實有效。

  2.甲方應確保自身條件適合參加旅游團旅游,并有義務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乙方。

  3.甲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責任自負。

  4.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游完成本次旅_____程。

  5.甲方應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第十二條[乙方義務]乙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乙方應當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說明。

  2.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購買旅行社責任_____,在接受甲方報名時提示甲方自愿購買旅游期間的個人旅游意外傷害_____。(十元保十萬元)

  國內旅游合同(6頁)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的手續,應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項證件,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立即補辦,并承擔補辦手續費,因此導致甲方的直接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應為甲方提供導游服務全陪的旅游團體,乙方應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體接洽辦法和應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時,乙方應做出必要的協助和處理。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6.乙方應當按照《旅_____程表》安排甲方購物,不得強制甲方購物,不得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當甲方發現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如購物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購物為行程內安排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退還或索賠;如購物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7.非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在旅游期間搭乘飛機、輪船、火車、長途汽車、地鐵、索道、纜車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時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乙方應協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務的經營者索賠。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旅游內容。由此增加的費用應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損失。

  第十四條[擅自變更合同]乙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應當退還甲方直接損失或承擔增加的旅游費用,并支付直接損失額或增加的旅游費用額一倍的違約金。甲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不得要求退還旅游費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甲方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旅_____程延誤]因乙方原因,導致旅游開始后行程延誤的,乙方應征得甲方同意,繼續發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因此導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游的,乙方應當安排甲方返回并退還完成的旅程費用,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

  甲方因延誤旅_____程支出的住宿和其他必要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六條[棄團]乙方在旅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住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并支付旅游費用一倍的違約金。

  第十七條[中途離團]甲方在旅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離團不歸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游費用。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國內旅游合同(7頁)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乙方延遲執行本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九條[擴大損失]甲、乙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甲、乙一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二十條[委托招徠]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為招徠時,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費用為由免責。

  第二十一條[其他]本合同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爭議解決]本合同在發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甲乙雙方均可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合同生效]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結束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時為止。

  附:旅_____程表

  甲方: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負責人:______________

  電話或傳真:_______電話或傳真: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國內旅游合同(8頁)

  旅_____程表

  旅游團隊名稱

  旅游線路及名稱自__起,途經__、__到達__,

  自__起,途經__、__返回__,

  乘坐交通工具及接送站:____________________

  飲食安排及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安排及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導游安排

  購物安排

  娛樂安排及自費項目

  出團日期及返程日期

  行程更改的通知及聯系方式

  備注: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公章)游客_______(簽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日

江蘇省國內旅游合同 篇9

  使用說明

  1、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國家旅游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團隊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為藍本,結合杭州市旅游發展要求制定。

  2、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住所地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簽訂團隊境內旅游(不含赴港、澳、臺地區旅游及邊境游)合同時使用。

  3、本合同文本留有空白行,供雙方補充約定。合同文本中的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變更的內容,應由雙方協商確定。

  4、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5、本示范文本由杭州市旅游委員會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解釋,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推行使用。

  6、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對旅游服務質量有異議時,可與旅行社協商解決,也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住址: 郵編:

  固定電話及手機: 電子信箱:

  旅行社:

  住所地: 郵編:

  經營范圍: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聯系電話:

  開戶行及賬號:

  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就旅游者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本次旅游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旅游線路及時間

  線路名稱: ,旅游團號: ;

  時間: 晚 天,共___日,出發日期: 年 月 日,結束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

  1、旅游費用總計為人民幣 元,由下列項目組成:

  (1)旅游者共 人,其中:成人 元/人,兒童( 周歲以下)占床 元/人,兒童( 周歲以下)不占床 元/人;

  (2)導游服務費: 元/人,共 人,合計 元;

  (3)其它費用: 。

  2、旅游費用支付按下列第 種方式:

  (1)報名時支付預付款 元,余款在本合同簽訂當日付清;

  (2)本合同簽訂當日一次性付款;

  (3)其他方式: 。

  3、旅游者逾期付款的,按日向旅行社支付逾期應付款0.3%的違約金。除非有特別約定,旅游者在出發前3日(不含第3日)尚未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并參照本合同第十一條第1項約定要求旅游者承擔業務損失費。

  第三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旅行社辦理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險人: ,保險費: ,

  保險金額(根據保單填寫): 。

  第四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最低成團人數: 人。低于此人數不能出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至 出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簽其他線路出團。

  第五條 旅游者的權利

  1、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員的強制交易行為。

  2、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3、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當人身、財產受到侵害時,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4、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向旅游、工商等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5、《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游者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確保身體健康狀況適宜本次旅游;如實填寫相關的個人信息,確保所持身份證在出游期間有效。

  2、旅游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在接受相關組織、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3、旅游者不得擅自脫團,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暫時離團的,必須征得導游的書面同意。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行程中,應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應隨身攜帶。

  4、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5、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6、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境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

  7、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時,旅游者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8、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時,提供合法有效的憑據。

  第七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3、勸阻旅游者違反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德的行為。如旅游團隊遇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時,可以采取緊急避險措施。

  4、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約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5、《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行社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及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2、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標有團號、出發日期的《旅游行程單》,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

  (2)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和標準;

  (3)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4)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5)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旅游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等不確定性用語。

  3、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銷售包價旅游產品并與旅游者訂立旅游合同的,應當在旅游合同中載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4、旅行社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項目,以及旅行社的導游、領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項目的,旅游者有權拒絕,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5、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作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對旅游者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6、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和須注意的問題,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7、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旅行社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并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8、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相關規定的持證導游人員。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在組織、接待旅游者過程中,不得安排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

  2、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由于惡劣天氣、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等客觀原因,造成旅游行程安排的交通服務延誤、景區臨時關閉、賓館飯店臨時被征用、出境管制、邊境關閉、目的地入境政策臨時變更、政府機構發布橙色及以上旅游預警信息等)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4)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第十條 合同的轉讓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第十一條 合同的解除

  1、旅游者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按照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40%;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5%;

  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7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旅游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行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應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后,應當在旅游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2、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地點,也未能在出發途中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本條第1項出發當日相關約定處理。

  3、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如脫團等;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旅行社應當參照本條第1項相關約定扣除業務損失費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第十二條 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合同約定不符,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應退還旅游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并支付同額違約金。

  3、擅自縮短游覽時間、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的,旅行社應賠償未完成約定旅游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并支付同額違約金。遺漏無門票景點的,每遺漏一處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4、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賠償金。

  5、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旅游者和旅行社對賠償標準未作出合同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有關規定,亦可參照適用國家旅游局頒布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旅辦發〔20__〕44號)。

  6、與旅游者發生糾紛時,旅行社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特別提醒

  1、為了確保旅游團順利出行,防止旅途中發生人身意外傷害事故,請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體檢查,如存在下列健康問題的病患者請勿報名,如隱瞞參團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1)傳染性疾病患者,如傳染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傷寒等傳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嚴重高血壓、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腦血管疾病患者,如腦栓塞、腦出血、腦腫瘤等病人;

  (4)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肺氣腫、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病患者,如癲癇及各種精神病人;

  (6)嚴重貧血病患者,如血紅蛋白量水平在 50 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術的恢復期病患者;

  (8)孕婦及行動不便者。

  2、傳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參團,如危及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其本人或者法定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老年人、未成年人參團旅游

  1、老年人報名參團旅游的,應如實填寫年齡、身體健康狀況及其家屬的聯系方式,須書面告知旅行社不宜參加的游程及項目(包括交通工具、飲食、特殊地域環境限制等)。

  2、未成年人參團旅游的,應征得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共同參團旅游的,應當保護隨行未成年人的安全。

  3、行程中,老年人、未成年人應注意自身安全,特別是在餐廳、浴室、衛生間及雨天步行時防止發生摔傷、滑倒等意外傷害事故,嚴禁參加高風險旅游及高風險娛樂項目。

  4、老年人、未成年人因自身疾病等健康原因無法繼續旅行時,旅行社應積極協助其當地就醫或返回,就醫及返程費用由其自行承擔,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相關規定扣除業務損失費后,將余款退還老年人、未成年人。

  第十五條 責任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如違法犯罪行為、過失行為、行為判斷失誤、疾病、自甘風險參加某些旅游項目等)、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導致旅游合同無法履行或者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協助處理,因此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2、旅行社就旅游活動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確的告知或警示,且事后履行了必要的救助義務,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十六條 本合同詞語定義

  1、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境內旅游服務的費用,包括:交通費(含機場稅)、住宿費、餐費(不含酒水費)、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導游服務費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

  2、離團,指團隊旅游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3、脫團,指團隊旅游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4、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5、業務損失費,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程結束前解除合同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餐飲住宿、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及導游服務等已實際發生的費用和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含預訂金)。如旅行社代購的是團隊包機票,執行的是團體優惠價格,附有嚴格的限制使用條件(不能改、不能轉、不能退),行前解約后機票價格作為實際損失。

  6、公共交通,指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開放的提供運輸服務的交通方式,包括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

  第十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也可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1、旅游者委托他人簽訂合同的,受托人有義務將本合同相關信息及時、全面地向旅游者作出必要說明,受托人在合同中簽字即表明其所代表的旅游者對本合同及相關信息具有同等知悉程度,相關信息包括對旅游者的特別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對旅行社責任免除等約定。

  2、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出團。

  第十九條 合同生效及組成

  1、本合同一式兩份,旅游者、旅行社各持一份,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2、《旅游預訂單》、《旅游行程單》、《行程須知》以及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后變更或者補充的協議和聲明,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旅游者(簽字): 旅行社(蓋章):

  合同經辦人(簽字):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合同簽約地點:

江蘇省國內旅游合同 篇10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佛山市國內旅游組團合同

  甲方(團體或個人):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已詳細閱讀及充分理解由佛山市旅游局制定的《佛山市國內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以下簡稱“須知”)。同意遵守須知并將其列為本合同附件。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乙方已就其服務項目及質量標準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紹及詳細說明。

  3、如乙方取消組團計劃,甲方有權提出以下要求(不可抗力因素除外):(1)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2)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條第2款退還全部團款并賠償違約金。

  4、如甲方報名后要求退團,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條第1款的標準扣收業務損失費和違約金。

  旅行團名  報名人數

  出團日期  路線與景點 (見行程表)

  交通工具及標準

  住宿標準  責任保險最高保額

  用餐標準 早餐_____次,正餐____次,標準: _____元/人 天

  導游、司機  服務 □派全陪      □不派全陪    □含  □不含導游服務費_____元/人 天   □含  □不含司機服務費_____元/人 天

  購物娛樂安排 (見行程表)

  預付款數額  應交納團費總額

  特別說明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 主要事項

  旅行團名   報名人數  

  出團日期   路線與景點 (見行程表)

  交通工具及標準

  住宿標準  責任保險最高保額  

  用餐標準 早餐____次,正餐____次,標準: _____元/人 天

  導游、司機  服務 □派全陪    □不派全陪 □含  □不含導游服務費____元/人 天   □含  □不含司機服務費____元/人 天

  購物娛樂安排 (見行程表)

  預付款數額   應交納團費總額  

  特別說明

  1、甲乙雙方同意恪守上述約定。甲方保證在旅游活動中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國家與行業規定的標準。

  第三條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視作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江蘇省國內旅游合同 篇11

  甲方(團體或個人):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在簽定本合同前,已詳細閱讀及充分理解由西安市旅游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西安市國內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和《旅游安全須知》。同意遵守并將其列為本合同附件。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乙方就其服務項目及質量標準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紹及詳細說明。

  3.如乙方取消組團計劃,甲方有權選擇如下要求(不可抗力除外):

  (1)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

  (2)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條第2款退還全部團款并賠償違約金。

  4.如甲方報名后要求退團,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條第1款的標準扣收業務損失費和違約金。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團號    人數

  旅行日期   線路與景點 (見行程表)

  交通工具及標準  

  住宿標準     責任保險金額 

  用餐標準 早餐____次      正餐_______次 標準 ______元/人_____天

  導游服務 派全陪   不派全陪   注 

  購物及娛樂安排  (見行程表)

  預附款數額    應交納團費總額 

  特別說明  

  2.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上述約定。甲方保證在旅游活動中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上述標準。

  第三條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視坐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乙方違反合同,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減輕或免除違約責任的情況:

  1)甲乙雙方因不可抗拒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互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2)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A.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戒、警告或事先說明;

  B.所發生的違約問題非乙方責任或無法預知或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C.質量問題的發生全部或部分是由于賠償請求人自身的過錯;

  D.質量問題發生后,乙方及時采取了妥善處理措施。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提出申訴,也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第五條 本合同附件

  1.西安市國內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2.行程安排表。

  3.旅游安全須知。

江蘇省國內旅游合同 篇12

  甲方:______(旅游者或單位) 乙方:______(組團旅行社)

  住所或單位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旅游的有關事項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旅游內容

  本旅游團團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線路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團出發時間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結束時間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計______天_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線路、行程安排詳見《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經甲、乙雙方簽字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服務標準

  本旅游團服務質量執行國家旅游局頒布實施的《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標準(或由甲、乙雙方約定)。

  第三條 旅游費用

  本旅游團旅游費用總額共計元人民幣。簽訂本合同之日,甲方應預付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余款應于出發前______日付訖。

  第四條 項目費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游費用,包含以下項目:

  1、代辦證件的手續費:乙方代甲方辦理所需旅行證件的手續費。

  2、交通客票費: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鐵路、長途客運公司、水運等公共交通部門購買交通客票的費用。

  3、餐飲住宿費:《旅游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餐飲、住宿費用。

  4、游覽費:《旅游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游覽費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覽地交通費、非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第一道門票費。

  5、接送費:旅游期間從機場、港口、車站等至住宿旅館的接送費用。

  6、旅游服務費:乙方提供各項旅游服務收取的費用(含導游服務費)。

  7、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______。

  第五條 非項目費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項目:

  1、各地機場建設費。

  2、旅途中發生的甲方個人費用:如交通工具上的個人餐飲費;個人傷病醫療費;行李超重費;旅途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私人交通費;自由活動費用;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與報酬及在旅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險費:航空人身意外保險費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險的費用。

  4、雙方約定的由甲方自行選擇的由其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費用。

  5、其他非第四條所列項目的費用。

  第六條 出發時間地點

  甲方應于___年___月___日___時___分于(地點)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團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要求賠償。

  第七條 人數約定

  本旅游團須有人以上簽約方能成團。如人數未達到,乙方可以于約定出發日前______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退還甲方已繳納的全部費用,乙方對甲方不負違約責任。

  2、訂立另一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補足。

  乙方未在約定的時間通知到甲方的,應該按照照本合同第九條約定賠償甲方。

  甲方提供的電話或傳真須是經常使用或能夠及時聯系到的,否則乙方在本條及其他條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 甲方退團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須承擔乙方已經為辦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費用,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______%。

  2、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______%。

  3、在旅游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______%。

  4、在旅游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______%。

  5、在旅游開始日或開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參團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______%。

  第九條 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情形外

  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動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______%。

  2、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______%。

  3、在旅游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______%。

  4、在旅游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______%。

  5、在旅游開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______%。

  第十條 合同轉讓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日前日通知乙方。如有費用增加,由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 甲方義務

  甲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甲方所提供的證件及相關資料必須真實有效。

  2、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合參加旅游團旅游,并有義務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乙方。

  3、甲方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責任自負。

  4、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應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第十二條 乙方義務乙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乙方應當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說明。

  2、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購買保險,并在接受甲方報名時提示甲方自愿購買旅游期間的個人保險。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的手續,應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項證件,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立即主動補辦,并承擔補辦手續費,因此導致甲方的直接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應為甲方提供導游服務;無全陪的旅游團體,乙方應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體接洽辦法和應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時,乙方應做出必要的協助和處理。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6、乙方應當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購物,不得強制甲方購物,不得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當甲方發現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如購物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購物為行程內安排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退還或索賠;如購物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7、非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在旅游期間搭乘飛機、輪船、火車、地鐵、索道、纜車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時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乙方應協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務的經營者索賠。

  第十三條 合同變更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旅游內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損失。

  第十四條 擅自變更合同

  乙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應當退還甲方直接損失或承擔增加的旅游費用,并支付直接損失額或增加的旅游費用額一倍的違約金。

  甲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不得要求退還旅游費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甲方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旅游行程延X

  因乙方原因,導致旅游開始后行程延X的,乙方應當征得甲方書面同意,繼續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游的,乙方應當安排甲方返回并退還未完成的旅程費用,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

  甲方因延X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六條 棄團

  乙方在旅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并支付旅游費用一倍的違約金。

  第十七條 中途離團

  甲方在旅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離團不歸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游費用。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乙方延遲履行本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九條 擴大損失

  甲、乙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甲、乙一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二十條 委托招徠

  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為招徠時,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費用為由免責。

  第二十一條 其他本合同事項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甲乙雙方均可向法院起訴。

  2、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結束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時為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或傳真:____________ 電話或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江蘇省國內旅游合同 篇1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旅行社: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第一章 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詞語定義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2、旅游者,指與旅行社簽訂國內旅游合同,參加國內旅游活動的內地居民或者團體。

  3、國內旅游服務,指旅行社依據《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旅游,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游覽等服務活動。

  4、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國內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費用;

  (2)合同約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3)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4)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5、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游活動對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6、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7、離團,指團隊旅游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8、脫團,指團隊旅游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9、轉團,指由于低于成團人數,旅行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出發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國內旅游團隊的行為。

  10、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2、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13、業務損失費,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游行程安排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旅游行程安排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注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標準);

  (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9)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10)另行付費項目(如有安排,旅行社應當在簽約時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費項目表》,列明另行付費項目的價格、參加該另行付費項目的交通費和導游服務費等,由旅游者自愿選擇并簽字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另行付費項目應當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和《另行付費項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2、在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應急聯絡方式;

  3、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游人員;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種證件;

  5、為旅游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載明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6、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和須注意的問題,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7、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8、提示旅游者購買個人旅游保險;

  9、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安排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項目;

  10、旅游者在《行程單》安排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旅游者提出索賠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進行索賠,自索賠之日起超過60日,旅游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旅行社應當先行賠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費用發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3、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訴,出現糾紛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4、采用拼團方式出團的,簽訂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單》兌現旅游行程服務;

  2、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另行付費項目安排;

  3、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旅行社開具發票;

  4、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游、工商等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旅游報名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項內容,并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如實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員詢問的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聯系方式須是經常使用或者能夠及時聯系到的;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3、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導游人員的統一管理,發生突發事件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4、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在旅游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尊重旅游服務人員的人格,舉止文明,不在景觀、建筑上亂刻亂畫,不隨地吐痰、亂扔垃圾;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7、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采取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8、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9、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時,提供合法有效的憑據。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團隊50%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或者經征求意見無法得到50%以上成員同意時,旅行社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證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額退還旅游費用。已發生旅游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當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 合同的轉讓

  經旅行社書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符合出游條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第十二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旅游團隊,并就受讓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讓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條 不同意轉團、延期出團和改變旅游線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和改變其他線路出團的,視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7日(按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額退還旅游費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發生旅游費用的,應當扣除已發生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旅游費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脫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還旅游費用,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游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行社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安排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另行付費項目的,應當承擔自費項目的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4、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團、拼團的,旅游者在出發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旅游者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后得知的,旅行社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5%支付違約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視同旅行社違約,旅行社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后,應當在旅游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足額支付旅游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擔旅行社的業務損失費。

  3、旅游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5、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旅游者應當賠償損失。

  6、與旅行社出現糾紛時,旅游者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其他責任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協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十九條 旅游時間

  出發時間 ,結束時間 ,共 天。

  第二十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

  (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

  合計: 元

  旅游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

  第二十一條 個人旅游保險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旅行社辦理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 險 人:

  保 險 金 額: 元人民幣

  保 險 費: 元人民幣

  第二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

  (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 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

  橫縣旅游局監督、投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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