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內部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精選3篇)
單位內部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縣醫療保險事業處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為保證廣大城鎮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促進社會保障及衛生事業的發展,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傳染病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和________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及各項配套規定。
第二條甲乙雙方應教育參保人員和醫務工作者自覺遵守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并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甲方如需查看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予以合作。
第四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與乙方有關的參保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
第五條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和“基本醫療保險投訴箱”,將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協議的重點內容向參保人員公布。
第二章就診
第六條乙方在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七條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參保人員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的,乙方應認真查實,如情況屬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八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確認為醫療事故后應通知甲方。
第九條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
甲方:________縣醫療保險事業處(簽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簽章)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簽名)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簽名)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單位內部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 篇2
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參保人就醫服務管理
第三章 診療項目服務管理
三十三、乙方應嚴格執行各定點醫療機構所在地物價部門制定的各項醫療服務價格標準。 市營利性定點醫療機構,根據 市物價部門制定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四個不同收費檔次以及 市衛生局《關于確定我市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收費執行檔次會議紀要》(20__年第三期)的有關規定,按所屬同類檔次收費。
三十四、為參保人提供記賬的診療項目為:符合《 市社會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管理辦法》(深勞社規【20__】24號)及物價收費規定、醫療機構執業證核準診療項目范圍內的診療項目。
三十五、在簽定本協議之后開展的屬于社會保險支付范圍內的診療項目(包括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治療項目,以下簡稱“門診特檢項目”),乙方應按《 市社會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管理辦法》及《 市社會醫療保險大型醫療設備檢查和治療項目管理辦法》(深勞社規[20__]25號)的規定向甲方申請納入社保記賬范圍。甲方可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及醫療需求,采用談判、購買等形式,選擇技術好、信譽高、收費合理的醫療機構作為甲方選定項目的指定機構。未經甲方同意準入的不能記賬,發生的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三十六、門診診療應遵循先做一般檢查治療,后做門診特檢項目的原則,保證門診特檢項目結果達到國家規定的陽性率。
乙方應充分利用參保人在其它定點醫療機構做的一般檢查及門診特檢項目檢查治療結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乙方應按月妥善保存《門診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治療項目報告單》,按月向甲方報送《門診特檢項目檢查治療月人次及月費用統計表》。
三十七、工傷醫療特殊檢查、治療需核準的項目有:
(1)社保藥品目錄內進口藥品(單價)超過50(含50)元以上的;
(2)醫用材料(單件)、檢查項目(單項)超過20__(含20__)元以上的;
(3)嚴重影響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做整容整形手術或治療的;
(4)因傷情需要使用或安裝各種支架、康復器具、擴張器等醫用材料。
三十八、工傷醫療特殊檢查、治療核準程序:
(1)乙方收到甲方發出的《 市工傷保險醫療費用記賬通知書》和《 市工傷保險住院結賬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工傷員工單位核準時限)補辦齊所有需核準的項目(其中包括單項、單件超過20__元以上),醫保辦核準蓋章后,到所屬社保部門核準后方可記賬償付,未補辦核準的由醫院承擔費用;
(2)乙方收到甲方發出的《 市工傷保險醫療費用記賬通知書》和《 市工傷保險住院結賬單》之后需作特殊檢查、治療的(其中包括單項、單件超過20__元以上),先由醫院主診專科醫生填寫《 市工傷保險特殊檢查治療項目核準單》,經科主任簽字,醫保辦核準蓋章后,到所屬社保部門核準后方可進行檢查治療,未核準的由醫院承擔費用;
(3)急診搶救需要可先做特殊檢查、治療,但在10個工作日內(告知工傷員工單位核準時限)補辦齊所有需核準的項目,未補辦的由醫院承擔費用。
三十九、乙方應結合本機構的醫療資源開展臨床診療。住院期間參保人經醫院同意在院外其他醫療機構進行各類檢查、治療(含大型設備檢查治療)發生的醫療保險范圍內費用,經乙方主診醫生填寫檢查、治療申請單,寫明病情需要,科主任簽字醫保辦核準蓋章,參保人先墊付現金,回醫院報銷;乙方應在住院期間內按外送醫療機構的項目收費標準在醫保系統內提交該診療項目并在項目后標明外送,納入當次住院費用一并結算。
四十、乙方應嚴格遵循診療規范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醫療器械分類規則的規定,病歷中使用的各種檢查、治療項目要有針對性,有醫囑和完整的病程記錄及相對應的檢查報告單、診療單。植入體內的醫用材料,應在病歷中準確記錄相關病情、使用種類及數量,并在病歷中附上材料的條形碼或標簽。
第四章 藥品管理
第五章 費用結算
四十九、乙方應嚴格按照社會保險相關規定的各類項目(包括普通門診、門診包干、門診特病、門診特檢、普通住院、病種住院等)的記賬比例記賬。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各類已核準應支付費用總額的95%,其余5%根據《 市社會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深勞社規[20__]7號)和《 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信用等級評定辦法》(深勞社規[20__]26號)等辦法年度進行總結算(年度總結算均以一個醫保年度為結算單位)。農民工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門診的5%質量掛鉤金,結合調劑金考核分值進行年終總結算。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參照當地社保機構的信用等級評定結果進行年度總結算。
甲方應加強與財政部門的溝通和配合,確保對乙方的應支付費用及時到賬。
五十、乙方應根據《 市社會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等規定于次月10日前及時將核對無誤的醫療費用數據報表報送甲方,申請費用結算。上報資料包括:社會保險醫藥費用結算申報匯總表、社會保險門診和住院記賬匯總及各單項報表等。乙方未按時報送資料造成醫療費用不能按時結算的,由乙方承擔責任。乙方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時上報材料,應及時向甲方通報。
乙方如需更改結算償付資料(如:開戶銀行、銀行賬號、收款單位等),應于申請費用結算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相關依據。因提供的結算償付資料有誤而影響費用結算的,由乙方負責。每月末,乙方可自行在網上醫院打印醫療保險醫藥費用償付結算表,并與甲方實際支付的上月醫療費用進行核對。
五十一、對住院醫療保險和農民工醫療保險門診醫療費用,甲方按綁定參保人數劃入社區門診統籌基金金額的95%與乙方按月定額結算。年度總結算時,在一個醫保年度內無嚴重違規行為、為參保人提供滿意醫療服務,對當年實際門診費用低于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劃入金額的,按以下辦法結算:社區門診統籌基金使用率為90%及以上的,結余部分50%歸乙方,50%結轉下年使用;社區門診統籌基金使用率為90%以下,80%及以上的,結余部分40%歸乙方,60%結轉下年使用;社區門診統籌基金使用率為80%以下,60%及以上的,結余部分30%歸乙方,
70%結轉下年使用;社區門診統籌基金使用率為60%以下的,100%結轉下年使用。乙方克扣參保人待遇,一經查實,將取消該結算醫院享受本條款結余有獎資格。
對當年實際門診費用超過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劃入金額的,甲方按調劑金管理辦法(另行規定)予以乙方合理補償,補償比例按照調劑金撥付考核評分與社區門診統籌基金的超支率成反比例計算,但最高撥付率不超過90%:超支10%及以下的,按考核評分分值的95%撥付;超支10%以上,20%及以下的,按考核評分分值的85%撥付;超支20%以上,30%及以下的,按考核評分分值的75%撥付;超支30%以上,40%及以下的,按考核評分分值的65%撥付;超支40%以上,50%及以下的,按考核評分分值的55%撥付;超支50%以上的,50%以內部分按上款補償,超過50%以上部分不予補償。
五十二、慢性腎功能衰竭維持性血透治療,參保人可在甲方選定的血透定點醫療機構中,任意選擇其中一家醫院做血透治療。辦理程序、結算標準和結算辦法按《 市基本醫療保險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門診維持性血透管理辦法》(深社保發[20__]27號)執行。少兒醫保的大病門診按《 市少年兒童住院及大病門診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執行。
五十三、甲方對乙方門診特檢費用實行年度總量控制,控制指標為參保人全年特檢總費用(包括20%自付部分)與全年門(急)診人次的比值(簡稱“門診特檢費用標準”)。門(急)診人次按同一參保人在同一醫院就診4小時內所有的劃賬記為一個門診人次計算。
經測算確定乙方門診特檢費用標準為人民幣 元。
甲方每月按門診特檢費用標準核算乙方門診特檢項目費用,超標準部分當月不予支付,以當月標準額中的記賬部分(門診特檢費用標準×當月4小時門診人次×醫保記賬/醫保合計)作為應支付總額;當月未超標的,以實際記賬費用作為應支付總額,每月支付應支付總額的95%。
五十四、甲方對乙方參保人住院醫療費用償付,采取按住院次均醫保總費用標準償付的方法(部分長期住院的精神分裂癥病人采取按病種標準包干方式結算的除外)。住院次均醫保總費用標準包含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病種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超3倍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特材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
(1)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病種之外疾病發生的費用按普通住院次均費用標準結算,采取同類型、同級別醫院標準一致的原則,計算近三年普通住院醫保費用(特材、超3倍除外)平均值作為標準。
(2) 病種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每家醫院病種住院次均醫保費用在該院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2倍以上、病例數30例以上的,納入病種結算。
病種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病種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病種住院人次÷醫保住院總人次
(3)超3倍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按普通住院次均費用標準結算的參保人,一次住院的醫保費用超過乙方普通住院次均費用標準3倍的,超出部分的
90%,按服務項目結算,其余的10%納入乙方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的計算范圍。
超3倍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超過普通住院次均費用標準3倍以上部分90%的總和÷醫保住院總人次
(4)特材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心臟起搏器、人工心臟瓣膜、人工關節、人工晶體、心血管內導管、心血管內支架、心血管內球囊七項可支付的特殊材料費用按月單獨償付,不納入病種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和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年度進行總結算。
特材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醫保住院特材總費用÷醫保住院總人次
五十五、經測算確定乙方住院次均醫保總費用標準為人民幣 元,其中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人民幣 元,病種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 元,超3倍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人民幣 元,特材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人民幣 元。
乙方按病種結算的病種名稱及費用支付標準(ICD-10疾病編碼)詳見附件。
五十六、病種住院、普通住院人次費用是指:
(1)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記賬范圍內(含起付線)的住院費用:即深圳市基本醫療保險、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各類項目,包括診金、床位費、診查費、藥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護理費、化驗費、血費、各類一次性醫用材料費用等各項費用總和(以下簡稱“醫保費用”),即總醫療費用減去個人超醫保范圍使用的現金自費部分。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標準和病種住院標準的實際住院人次數和由乙方核準轉診并開具《 市社會醫療保險市外轉診審核申請表》轉往外地治療的病人人次數。
(3)由乙方核準轉診并開具《 市社會醫療保險市外轉診審核申請表》的轉診病人規定內費用,以及住院期間參保人因病情需要、由乙方醫保辦審核同意到其他醫療機構檢查、治療的審核報銷費用(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項目),記入乙方當次的住院費用一并核算。
五十七、乙方年度內所有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住院目錄外自費的醫療費用,應控制在參保人住院醫療總費用的 %以內。
五十八、經測算,核定乙方住門比標準為 ,其中門(急)診人次按同一參保人在同一醫院4小時內就診發生的所有劃賬記為一個門診人次計算。
門診人次、住院人次包括綜合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農民工醫療保險的門診人次和住院人次。
所有生育醫療保險參保人分娩住院人次不納入住門比標準。
五十九、醫保住院人次核定:
(1)月結算:
每月實際住院人次低于當月標準支付住院人次(當月4小時門診人次×住門比)時,每月支付住院人次=當月實際住院人次;
每月實際住院人次超過當月標準支付住院人次時,每月支付住院人次=每月標準支付住院人次。
(2)年度總結算:
全年實際住院人次低于全年標準支付住院人次(全年4小時門診人次×住門比)時,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實際住院人次;
全年實際住院人次超過全年標準支付住院人次時,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標準支付住院人次。
六十、醫保住院費用核定:
(1)月結算:
每月普通住院、病種住院實際醫保人次費用低于標準的,按當月實際住院醫保記賬費用支付;超過住院次均醫保標準費用時,按每月標準支付住院費用支付。
每月標準支付住院費用=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平均住院人次費用標準×醫保記賬/醫保合計
(2)年度總結算:
年度實際住院醫保總費用(含月結算時已扣減的超標準費用,下同)超過住院次均醫保總費用標準的,按標準支付;低于標準的,年度總結算時,實際發生費用為住院次均醫保總費用標準90%及以上的,支付節約部分的50%;為住院次均醫保總費用標準80%及以上的,支付節約部分的40%;低于住院次均醫保總費用標準80%的,支付節約部分的30%。
[(全年支付住院人次×住院次均醫保總費用標準)-全年實際醫保費用]×(醫保記賬/醫保合計)×50%、40%或30%
六十一、具有市外轉診資格的乙方,應按雙方協商由甲方核準轉診的疾病目錄執行。由甲方核準轉診的參保人轉診的基本醫療費用由甲方負責核準報銷,不記入乙方當月支付的住院總人次和總費用。
由乙方核準轉診的參保人轉診的基本醫療費用先由甲方核準報銷,然后按以下辦法與乙方結算:
(1)轉診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在乙方一個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或一個病種次均醫保費用結算標準以內的,每一個轉診人次視為乙方一個普通住院人次或一個病種住院人次。甲方將轉診人次及核準報銷的費用記入乙方當月結算的普通或病種住院總人次和總費用;
(2)轉診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超過乙方一個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或一個病種次均醫保費用結算標準的,每一個市外轉診人次視為乙方一個普通或病種住院人次費用。超出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或病種次均醫保費用標準且在統籌基金支付封頂線以下的基本醫療費用由甲方分擔90%,乙方分擔10%。轉診人次和由甲方核準報銷的基本醫療費用扣除甲方負擔的90%費用后,記入乙方當年結算的普通或病種住院總人次和總費用年度總結算。
六十二、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人轉診到結算醫院以外的定點醫療機構(特指轉診目標醫院)住院時予以刷卡記賬;當需再次轉診到另一家定點醫院,必須到結算醫院再次辦理定向轉診手續,才能在再轉入的醫院刷卡記賬。
經結算醫院轉出后,發生的住院基本醫療費用超過結算醫院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以上部分的10%,納入結算醫院農民工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年度總結算,但不重復支付。
六十三、 乙方為 市外定點醫療機構的,甲方對其住院費用償付標準,以當地醫療保險部門與該醫院簽訂協議償付標準為基準,結合地區差異適當調整。
六十四、甲方對乙方少兒醫療保險住院費用采用單元結算方式。雙方根據測算結果,經協商確定乙方年住院次均費用標準(含起付線)為人民幣 元。
(1)住院次均費用標準(含起付線)包括診金、 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內藥品和 省增加的兒童用藥、 市基本醫療診療項目范圍內項目和部分少兒適用診療項目、血費、各類一次性醫用材料、千元以上一次性醫用材料和特材(包括心血管內導管、心血管內支架、心臟血管內球囊、人工晶體、人工關節、心臟起搏器、人工心臟瓣膜)可支付部分費用(以下簡稱“少兒醫保費用”),不包括地方補充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藥品和項目費用、社會醫療保險不支付范圍項目的費用及少兒醫療保險不支付范圍項目的費用。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標準實際住院的少兒參保患者人次數和由醫院轉往外地治療的少兒參保患者人次數。
(3)甲方對乙方的住院次均費用標準按月執行,年度總結算。 參保人一次住院的少兒醫保費用超過乙方住院次均費用標準3倍以上的,按基本醫療保險的結算辦法結算。年度總結算辦法參照本協議第六十條執行。
六十五、工傷保險傷者住院記賬費用每月結算一次,乙方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工傷保險參保傷者住院結賬單、費用明細清單、醫療發票、已核準的所有核準單(表)等有關資料,報所屬社保部門審核并扣除違規數額后,將符合工傷保險醫療管理規定的費用償付給乙方,資料不齊致無法審核的費用甲方不予償付。
六十六、每年1月,甲方根據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以各醫療機構上年度月平均醫保費用為基礎,扣除上年度已經預付的金額后,對乙方醫療費用實行預付,進行差額結算。
六十七、乙方因違反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及本協議各項條款造成的違規費用及違約金,甲方可在償付給乙方的醫保費用中扣除。如當月償付費用不足以支付違約金的,則由乙方將違約金一次性返還。
第六章 社會保險監督管理
第七章 爭議處理
八十二、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可以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八章 附則
八十三、本協議有效期自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換文的形式進行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后,與本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八十四、甲方與乙方之間簽訂的勞動能力鑒定事宜按補充協議的規定執行。
八十五、在協議執行期間,乙方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地址變更等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按深圳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核;在協議執行期間,乙方執業許可證執業期屆滿未繼續申領的,本協議自乙方執業許可證屆滿日期起自動失效。
八十六、本協議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八、第六十一條不適用于少兒醫療保險和統籌醫療保險。
八十七、本協議第十四、第十六、第十七、第二十、第二十五、第二十七、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五十一、第五十二、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八、第五十九、第六十、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三、第六十四、第六十六、第七十三、第八十條不適用于工傷保險。
八十八、本協議第十七、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三十七、第三十八、第四十七、第五十一、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五、第七十三條不適用于市外定點醫療機構。
八十九、協議簽訂之后,國家、 省、 市發布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醫療保險、少兒醫療保險、統籌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及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甲方、乙方應遵照執行。
本市新實施的規定,與本協議相沖突的,按國家、省、市的規定執行。
九十、
1.本協議一式二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各份協議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經各方簽署后生效。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乙方(蓋章):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附件: 甲方核準乙方醫療保險可記帳門診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治療項目
1.心臟彩超(UCG)
2.活動平板心電圖(ECG-ETT)
3.動態心電圖(HOLTER)
4.X-射線計算機斷層掃描(CT)
5.單光子發射計算機斷層顯像(SPECT)
6.核磁共振成像(MRI)
7.顱內多普勒血流圖(TCD)
8.體外震波碎石治療腎、膽結石(ESWL)
9.高壓氧艙治療(HBO)
10.數字減影血管造影(DSA)介入檢查治療
11.伽瑪射線(γ射線)立體定向治療(Gamma Knife)。
乙方有上列十一項中的 項,共 個項目可以社會保險記賬。
單位內部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 篇3
甲方:________統籌地區新農合經辦機構
乙方:________醫院(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
為落實新農合各項政策管理規定,保證參合農民的基本醫療保障權益,規范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為,提高新農合基金使用效率,促進新農合制度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安徽省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監督管理方案(試行)》(皖衛農[20__]62號)要求,乙方愿意成為甲方的新農合協議醫療機構,雙方自愿簽訂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甲方及時向乙方通報新農合政策管理規定,甲方自覺遵守各項新農合管理規定。
第二條 甲方以"一封信"、"參合協議書"等有效方式告知參合農民:乙方為協議醫療機構,在乙方住院享受協議醫療機構補償標準,以及乙方對參合農民所能提供的優惠政策。
第三條 甲方引導與鼓勵參合農民選擇乙方就診,但不得違背參合農民意愿強行指定就診(或轉診)醫療機構。
第四條 甲方建立新農合信息管理系統,為乙方提供HIS系統接口標準和農民參合信息,培訓乙方使用新農合管理軟件。
第五條 甲方按照協議醫療機構補償標準,本著嚴肅、慎重、定性準確的原則,審核乙方(適用墊付醫療機構)已經墊付的新農合補償醫藥費用。在接到乙方申報____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乙方撥付應支付費用。
第六條 甲方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監管乙方(適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審核參合農民醫藥費用。
(如乙方屬于非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甲方應協助審定乙方定點資格的衛生行政部門監管乙方醫療服務行為)
第七條 甲方定期與乙方進行溝通,主動了解和聽取乙方對新農合醫療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采納乙方合理建議。
第八條 甲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形式吸收乙方為其會員或其它團體成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會費、管理費或要求贊助。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乙方建立內部新農合管理組織和相關制度,配備相對穩定的專(兼)職人員和基本設備,開設新農合結報窗口(適用墊付醫療機構),開展內部新農合相關管理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自覺遵守新農合管理規定。
第十條 乙方在顯著位置懸掛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標識,供參合農民識別。設置新農合宣傳欄與公示欄,宣傳新農合管理規定,公布參合農民就診報銷流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公布投訴、舉報電話號碼,安排專人調查處理參合農民反映的問題。
第十一條 乙方在參合農民入院時及住院期間,按照新農合管理有關規定,查對、核對參合住院者相關證件、證明資料(如新農合就診證、身份證或戶口本等),對其參合身份進行確認與登記。
第十二條 乙方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參合農民住院和門診收費票據的管理,保證票據的真實性和唯一性。為參合農民或甲方提供出院小結、發票和醫藥費用清單等報銷補償審核材料。
第十三條 乙方按照協議醫院補償標準辦理參合農民報銷補償手續(適用縣域范圍外墊付醫療機構)。
第十四條 乙方(適用墊付醫療機構)對出院參合農民醫藥費用進行初審,在出院當日墊付(即時結報)參合農民醫藥補償費用。并在每月____日前將甲方轄區內參合農民上月的補償審批表、出院小結、費用清單、發票等材料歸集后以紙質文檔或電子文檔形式報送甲方審核。
第十五條 在縣級或者省新農合信息管理系統建立之后,乙方完成醫院信息管理系統與同級新農合信息管理系統無縫對接,按有關規定上傳有關醫療服務信息和醫藥費用補償結報信息。
第十六條 乙方積極配合與支持同級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組織的核查、督查,提供各種原始醫療文書及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乙方根據規定的執業范圍以及自身醫療服務能力,嚴格按照入出院標準,合理收治參合農民,不得推諉或截留病人。嚴格依照臨床診療技術規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手冊、醫療服務價格等,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嚴格執行病歷、處方書寫與管理規定,保證病歷、處方書寫的真實性、規范性。
第十八條 乙方嚴格執行《安徽省新農合基本藥物目錄》和《安徽省新農合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與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必須使用目錄外藥品和診療項目時,須征求住院病人(或家屬)同意并簽字,同時注明"自費"字樣。
第十九條 乙方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須嚴格執行檢驗、醫學影像檢查結果互認規定,建立單病種定額或限額控制機制,逐年增加單病種定額或限額控制的病種數,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承諾按照以下上限標準控制參合農民醫藥費用。
(1)按年度,參合者次均門診費用:____元(適用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
(2)按年度,總門診人次數(適用鄉鎮衛生院或一級醫院)
(3)按年度,總住院人次數(適用鄉鎮衛生院或一級醫院)
(4)按年度,參合者次均住院費用:____元(原則上以在乙方上年度次均住院費用為參考基數)。
(5)按年度,參合者平均藥品費用比例:____%(二、三級綜合醫院50%;中醫院與專科醫院55%;鄉鎮衛生院60%左右)。
(6)按年度,參合者平均目錄外藥品費用比例:____%(省市級醫院25%;縣級醫院10%;鄉鎮衛生院5%)。
第二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向同級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參合農民醫藥費用控制保證金",保證金繳納標準原則上每協議年度不超過3萬元。
(注:參合農民醫藥費用控制保證金管理辦法另文下達)
第二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承諾對甲方參合農民采取以下醫療服務優惠政策(甲乙雙方協商后自定):________。
第二十三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承諾對以下病種(綜合性醫院不少于5個;專科醫院可根據情況確定病種數)實行定額或限額控制(甲乙雙方協商后自定):
疾病名稱:____定額或限額:____元。
三、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甲方未在本協議約定時間內向乙方(適用墊付醫療機構)撥付應支付費用的,甲方向乙方支付滯納金(滯納金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雙方合理約定)。
第二十五條 乙方(適用墊付醫療機構)違反本協議第十七條規定而發生的不合理費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擔。不合理費用主要包括:
(1)乙方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合農民收入院而發生的醫藥費用;
(2)乙方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藥費用;
(3)乙方違反《臨床診療技術規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手冊》和《處方管理辦法》等,以大處方、濫用藥、亂檢查等形式,提供過度醫療服務而發生的醫藥費用;
(4)乙方違反《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及相應的收費標準,以私立項目收費、分解項目收費、超標準收費等形式,違反醫療服務價格政策而發生的醫藥費用;
(5)乙方已經墊付的、不符合新農合補償政策規定的醫藥費用;
(6)乙方其他違規的醫藥費用。
第二十六條 乙方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疾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告知或受委托為參合農民辦理轉診手續。對符合轉診條件,乙方未及時告知或轉診,造成參合農民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條件的參合農民,有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七條 在參合農民住院期間,乙方(適用墊付醫療機構)未按新農合有關政策規定查對、核對參合住院病人相關證件、證明資料,導致非參合農民騙取或套取新農合基金的,有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八條 乙方未履行告知義務,使用目錄外藥品和診療項目而發生的相關自付費用,參合農民有權拒付。
第二十九條 乙方不得提供虛假醫療文書和報銷憑證。甲方查實乙方虛報費用或乙方工作人員串通參合農民騙取新農合基金的,除追回基金外,甲方有權單方面中止協議。并報告、建議或提請相關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條 乙方執行省衛生廳關于檢驗、醫學影像檢查結果互認等規定,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對符合互認條件的重復檢查,由乙方承擔相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 參合農民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由于醫療事故及其后遺癥所發生的醫藥費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 按照第二十三條約定,乙方超出單病種定額(或限額)控制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擔。
四、爭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達不成一致的,雙方均可以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由負責審定乙方定點資格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核實的情況和專家會審意見裁定。
五、有效期限及其它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1年)。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規、法規有調整的,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服務地點、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三十五條 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30日通知對方。協議期滿前2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三十六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三十七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報統籌地區財政部門備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新農合經辦機構(簽章) 乙方:________定點醫療機構(簽章)
法人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