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外包服務合同樣本
八、爭議及未盡事宜:
(一)關于本合同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二)本協議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悖的,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三)任何一方就對方針對本合同項下任何條款的違約行為的自動棄權或重復性棄權不應被視為是對下一次針對同一條款的違約行為、或針對其它條款的違約行為的棄權。
(四)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所在地區勞動力價格及用工成本進行顯著調整(如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員工福利待遇發生顯著變化的等等),甲乙應本著友好平等協商的原則,積極予以解決。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授權代表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