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前期服務合同
(六)為乙方提供入住服務和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等特約有償服務,建立健全本物業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七)制止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公共規章制度和《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
(八)依據政府有關法規政策和本協議向乙方收取物業管理各項費用,每半年向乙方公布物業管理費用收支帳目。
(九)提前將裝飾裝修房屋的注意事項和限制條件書面告知乙方,若乙方在裝修過程中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時,物業管理企業有權予以制止,并要求恢復原狀,乙方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十)可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與服務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整體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參加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二)監督開發建設單位履行在保修期內對物業的維修責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服務行為,就物業質量、保修期內的維修以及物業管理的有關問題向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遵守本物業的《臨時管理規約》、《房屋裝修管理規定》和《住宅小區綜合管理規定》等物業管理公共規章制度,服從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行為;
(四)依據協議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物業管理各項費用;
(五)裝飾裝修房屋時,應事先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自覺遵守政府有關房屋裝修管理的法規;
(六)不得占用、損壞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或改變其使用功能。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確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的,應事先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經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七)轉讓或出租房屋時,應將本協議作為房屋轉讓合同或租賃合同的附件,并將轉讓或出租情況書面報告物業管理企業;
(八)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及訪客等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公共規章制度和《臨時管理規約》造成本物業的損失、損害的,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九)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物業的給排水、通風、采光、維修、通行、衛生、環保等方面的相鄰關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事項(范圍):
在物業交付使用后,開發建設單位所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事項(根據開發建設單位分期實施情況),其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
第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質量
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具體可參考《江蘇省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應達到所約定的目標;對達標的理解有異議的,由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予以評定。評定費用由對達標的理解有錯誤的一方承擔。申請評定時由雙方各半支付,最終結算。
第七條 免責條款:
在管理過程中,因下列事由所致的損害,不論其為直接或間接,均構成對開發建設單位和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的免責事由,開發建設單位和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均不負賠償之責:
(一)天災、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所致的損害;
(二)暴動、搶劫、破壞、爆炸、火災、刑事犯罪等違法行為等事由所致的損害,但因甲方和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因本合同標的物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損害;
(四)因乙方或第三者之故意、過失所致的損害;
(五)乙方或物業使用人專有部分的火災、盜竊等所致的損害;
(六)業主延遲交付物業服務費用所致的損害;
(七)本合同標的物業之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自然或人為的任何損壞。但因開發建設單位和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八)停車場內,車輛被竊、被破壞或車內財物被竊的損害;但依照本合同約定承擔保管責任的,不在此限;
(九)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歸責于開發建設單位和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開發建設單位和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協議,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目標的,乙方有權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開發建設單位和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乙方違反本協議,使物業管理企業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目標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采取必要措施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并給物業管理企業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乙方不按本協議約定的收費標準和時間交納有關費用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要求乙方補交,并從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滯納金并保留法律訴訟的權利;
(四)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擅自收費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對擅自收費部分或超出標準的部分,業主有權要求返還。
第九條 為維護公眾、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露、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情況,甲方和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因采取緊急避險措施造成乙方財產損失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物業管理企業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物業管理企業據實賠償;物業管理企業的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第十一條 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4頁,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2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昆山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至本物業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蘇州市房產管理局解釋。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業前期服務合同范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議當事人:
甲方:
乙方(業主):
甲乙雙方依據法律、法規以及乙方與北京首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 預售/銷售合同”內的有關物業服務的約定,就前期物業管理服務達成如下協議。前期物業服務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簽定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止的物業服務。
第二條 物業基本情況
本物業名稱:
乙方房屋情況:位置: 樓 單元 室;建筑面積 平方米。
第三條 甲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
第二章 委托管理的事項
第四條 房屋建筑共/公用(下同)部位的維護、養護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 承重結構(包括基礎、承重墻、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第五條 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 雨漏管、公共供電線路、煙道、公共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井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條 園藝及環境衛生
一、小區內共用綠地、園林等的管理和養護(不含保修保養期內小區公共綠化的養護)。
二、公共環境的清潔衛生、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不含乙方室內裝修、裝飾垃圾收集和清運費用)。
第七條 安全及消防
一、為維護本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不含人身、財產的保險、保管責任),對本物 業區域進行安全監控和巡視,協助公安部門做好社會治安工作。
二、為維護本物業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對本物業區域內的消防設施、設備進行日常檢 查維護,做好消防教育、宣傳、培訓、演練、防范等工作。
第八條 交通秩序與車輛停放
對進出小區車輛實施出入證管理,確保進出小區車輛行駛暢通、停放有序。(不含人身、財產的保險、保管責任)。
第九條 檔案資料管理
一、本物業的房屋竣工資料、設備、設施、圖紙等管理。
二、業主及使用人的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十條 房屋裝飾裝修管理
按法律法規和北京首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裝修管理有關規定對本物業裝修進行管理、監督。
第十一條 其他管理服務事項
一、受業主的委托對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及設備的有償維修、養護。
二、向業主和使用人提供特約有償服務。
三、根據本物業內的情況和特點,開展形式多樣的有償社區服務及商務服務。
四、法律政策及協議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協議期限
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定的《物業服務合同》時止。
第三章 雙方的權利及義務
第十三條 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一、對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綠化、環境衛生、保安、交通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服務與管理。
二、設立服務機構,進行專業化物業管理。
三、根據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實際情況,制訂物業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五、可委托專業公司承擔物業的專項管理與服務業務,但不得將物業的整體管理 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六、根據本協議向乙方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及其他費用。
七、編制物業管理服務計劃及財務年度計劃。
八、定期向業主公示財務收支狀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一、監督甲方的物業服務行為,就物業服務的有關問題向甲方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參加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三、遵守本協議及物業的管理規定。
四、依據政府有關規定,入住前應辦理入住手續。
五、裝飾裝修時,須辦理裝修申請手續,并遵守北京首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房屋裝飾裝修方面的管理規定。
六、依據協議按時向甲方交納物業服務費、供暖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七、不得占用、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改變其使用功能。
八、支持并協助物業公司依法所進行的物業服務和經營活動。
九、轉讓房產時,須三日前書面通知甲方,并到甲方辦理物業費等費用的結算手續。 不辦理手續的,乙方與房產受讓人對所欠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標準
依據京國土房管物【20xx】1209號《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及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
一、住宅按 元/建筑平方米·月(含:公共秩序維護、公共區域保潔、公共綠化養護、小區日常管理、化糞池清掏、房屋及小區共用部位設施設備小修等)。
二、費用交納時間: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交納該年1月至6月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每年7月1日至7月15日交納該年度7月至12月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十七條 代收代繳費用(以下費用不屬于物業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按政府規定)
一、公共區域的照明電費由單元業主公攤。
二、生活垃圾清運費:30元/戶·年。
三、交費時間:與物業管理服務費同時交納。
第十八條 其他有償服務費用:
一、大型機動車地上停車位:210元/月·輛。
二、小型機動車地上停車位:150元/月·輛。
三、小型機動車地下車庫停車位:300元/月·輛。
四、普通自行車:3元/月·輛。
五、山地自行車:5元/月·輛。
六、人力三輪車:5元/月·輛。
七、小摩托車:10元/月·輛。
八、大摩托車:12元/月·輛。
第十九條 維修基金
一、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政府有關文件的規定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三分之二業主同意,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使用。
二、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按政府有關規定的程序續籌。
三、乙方轉讓物業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二十條 本章收費項目及標準,如政府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協議,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標準,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損失的,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損失的,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甲方違反本協議,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亂收費,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清退多收費用,退還利息并支付違約金。
四、乙方違反本協議,不按本協議約定的收費標準和時間交納有關費用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交費用,并從逾期之日起按應交費總額的5‰按日交納違約金。
第七章 其他約定
第二十二條 《業主臨時公約》、《房屋使用說明書》、《住戶手冊》等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執行期間若因不可抗力致無法履行,雙方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