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莊別墅物業服務合同(通用3篇)
山莊別墅物業服務合同 篇1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名稱:_業主委員會 代表人:業主委員會主任_聯系電話:
受委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企業名稱:_公司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根據《民法典》、《_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伴海山莊物業服務事項達成共識并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第1條本合同當事人
第2條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類型: 座落位置: 占地面積: 建筑面積:
第3條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和使用人。
本物業的全體業主、使用人均應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項
第4條本物業小區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5條本物業小區共用設備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
第6條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7條附屬配套建筑和設施及構筑物的維修、養護與管理。
包括: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及設施、配電房等。
第8條公共綠地、公共場所內的花木、公共場所內的建筑小品的養護與管理。
庭院內的綠地、花木可以應業主要求給予適當管理。
第9條公共環境衛生管理。
包括:公共場所、場地的清掃保潔及垃圾的收集。
第10條協助公安部門維護小區公共秩序。
第11條進一步完善物業檔案管理。
第12條按照《維修基金管理使用辦法》的規定做好小區維修基金利息及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13條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可以委托乙方實施,但委托方要承擔一切費用。
第14條規勸制止業主、使用人違反《伴海山莊管理規約》和業主委員會決議及物業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15條委托管理期限為二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章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16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
1.代表和維護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監督業主、使用人遵守《伴海山莊管理規約》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議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
4.檢查監督乙方物業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5.審議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維修財務預算及決算;
6.查閱本小區物業檔案資料(與物業公司內部管理有關的資料除外);
7.向業主籌集或續籌維修資金,審定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
8.監督公共建筑、共用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及經營用房的使用情況。
(二)甲方義務
1.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將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乙方;
2.保證業主、使用人遵守、執行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遵守《伴海山莊管理規約》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議和小區物業管理制度,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費用;
3.協助乙方開展物業管理工作,完成和實現物業管理各項管理目標;
4.當業主、使用人不按規定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時,協助乙方催交;
5.協助乙方搞好社區文化和社區服務工作。
第17條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合同有關約定制定物業管理實施方案并實施管理;
2.編制物業管理年度管理計劃、編制維修基金使用計劃及預決算報告;
3.編制共用設施設備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
4.依照本合同和市物價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5.負責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6.規勸制止業主、使用人違反物業管理規定及《伴海山莊管理規約》的行為;
7.有選聘專業公司承擔專項工程的權力;但不得將物業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人;
8.當業主、使用人裝修房屋時,與其簽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9.依法向業主、使用人追繳欠交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二)乙方的義務
1.履行本物業服務合同并依法經營;
2.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使用人的監督;
3.接受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4.對本物業的公共配套設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使用功能。
如需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須經甲方同意并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5.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定時向業主公布維修基金及其利息使用管理情況;
6.向業主、使用人提供優良生活工作環境,搞好社區文化和社區服務;
7.發現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并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8.定期對房屋設施設備狀況進行檢查,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和險情;
9.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時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內容向甲方移交相關資料和設施設備。
第五章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及標準
第18條依據國家、山東省和日照市有關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及標準。
具體內容如下:
(一)房屋及共用設備管理
1.小區園區、房屋幢號、戶號有明顯標志,設有引導方向平面圖、指路牌和引導牌。
2.物業管理人員按要求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3.進一步完善房屋檔案資料,包括按幢、戶立檔,設備圖紙、檔案資料齊全,設備臺帳記錄清晰,便于查閱。
(二)共用設施管理
1.小區內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完好,并按原設計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設施設備齊全,運行正常。
3.保持道路暢通。
4.污水排放暢通,溝道無積水。
5.危險部位標志明顯。
(三)綠化及養護管理 綠化有專人養護和管理,對綠地、花木等定期澆水、施肥、除蟲、修剪、清除枯葉。
(四)環境衛生管理
1.小區內環衛設施完善,設有果皮箱、垃圾箱等保潔設施。
2.道路、公共綠地、公用場地,保持清潔。
3.雪后及時掃凈小區內道路積雪;雨后及時清理污水。
4.公共場所發現亂堆、亂放、亂貼、亂畫現象及時制止或處理。
5.發現小區內有亂搭亂建的現象及時勸阻。
(五)社區秩序維護
1.小區內實行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嚴禁脫崗。
2.值班人員統一著裝,熟悉轄區情況,工作規范,責任到人,相片公示,有值班巡邏記錄,各項管理措施落實。
3.進一步完善小區內的監控工作,監控設備完好,監控畫面盡量保持清晰;無特殊情況監控資料7天有效。
設施設備的完善、改造或更新,需要動用維修基金的按照以上相關條款執行。
(六)消防
1.消防系統標志明顯,設備完好,可隨時啟用。
2.配備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七)公共文體娛樂場所原則上僅對小區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開放。
第六章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19條物業管理服務費
(一)依照日照市物價局的批復,住宅房屋,乙方按業主房產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70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二)業主轉讓物業時,須交清轉讓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20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更新費用,按國家有關文件執行。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21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六條甲方義務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解決。
第22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約定,未按合同約定標準管理物業,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第23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
第24條乙方不按規定和甲方審定的計劃使用維修基金,或將維修基金利息挪作他用的,甲方有權制止。
第八章附則
第25條本合同期滿前二個月甲乙雙方應就續簽合同事宜進行協商。
第26條雙方可以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
但是補充協議須經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并經甲乙雙方共同簽字蓋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7條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8條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報請物業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功時雙方同意:
(一)由日照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9條其他約定:
1.加強對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2.為維護公眾、業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燃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或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死亡和財產損失的,甲乙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代表人: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山莊別墅物業服務合同 篇2
合同編號: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注冊地址: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資質等級:
證書編號:
根據國家、地方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甲方通過招標選聘方式將 委托乙方實施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為保障本物業管理區域正常運行,為業主創造優美、整潔、安全、方便、舒適、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雙方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第一章 物業項目基本情況
第一條 本物業項目(以下簡稱“本物業”)基本情況如下:
名稱: [地名核準名稱][暫定名] 。
類型: [住宅][辦公][商業][ ] 。
坐落位置:
規劃建筑面積: 平方米。其中:住宅物業 平方米;商業物業 平方米;辦公物業 平方米;其他物業 平方米;
第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
項目規劃用地面積 平方米,總建筑面 平方米,共計建筑物 幢, 單元,住宅 套,商業 套。共有 個出入口,其中:人行出入口 個、地下車庫有 個出入口、預留緊急消防出入口 處。建筑密度 ,綜合容積率 ,綠地率 等。項目規劃建設機動車停車位 個,其中地上停車位 個,地下停車位 個,地下停車位總建筑面積平方米。該項目的共用設施設備主要有:如綠地、道路;化糞池、污水井、雨水井;門禁系統、安防監控系統;垃圾中轉站 個;加壓水泵 個、水箱 個;電梯 臺、發電機 臺,物業管理用房 平方米。
第三條 物業服務用房主要用于物業服務企業客服接待、項目檔案資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員值班備勤、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等。
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位于1#樓首層。
第四條 定義
(一)本合同所稱“前期物業服務”是指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物業管理區域正式成立業主大會并確定物業管理方式且與乙方完成物業共用部分查驗交接之日止期間所提供的物業服務;
(二)本合同所稱“本物業管理區域”是指政府主管部門核準的乙方進行物業管理的區域;
(三)本合同所稱“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指乙方以[包干制]的形式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公共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公共綠化、消防等進行維護管理的服務,向業主收取的服務費。物業管理服務費不包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業主生活垃圾處理費用及管理維護公共區域所產生的水電費;
(四)本合同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產權人、承租人或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人員。
第二章 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
2、監督乙方履行本合同,對乙方提供的物業服務有建議、督促的權利。
3、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及物業共用部分的經營收益和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4、有權審定物業服務公司制定的物業服務方案、年度服務計劃、年度維修養護計劃、重大改造和維修工程方案等。
5、有權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管理失誤,經全體業主按相關法律規定表決通過,有權解除合同。
6、小區標識牌(包括公共場所、辦公場所標識牌)及環保設施由甲方提供制作圖樣并具體制作。小區消防設施、器材由甲方配置完善后交乙方管理。
7、承擔物業及公共設施設備在保修期內因施工質量問題導致的經濟、法律責任,并承擔全部的維修整改費用。
8、乙方參與物業承接查驗費用由甲方(建設單位)承擔。
9、甲方承諾業主超出本合同委托范圍的事項應自行處理和兌現。
(二)甲方的義務
1、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負責制定《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并將其作為房屋銷售或租賃合同的附件要求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
2、甲方在項目交付前 1 個月內向乙方提供物業辦公用房。
3、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后 30 日內按規定向乙方提供本物業所有的物業及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1)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附屬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設施設備安裝、使用說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3)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4)各專業部門驗收材料;
(5)房屋及配套設施的產權歸屬清單(包括業主姓名、聯系方式等);
(6)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4、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設施、設備應達到國家驗收標準和本物業規劃設計要求,嚴格執行質量保修文件的承諾。
5、負責協調、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管理遺留問題和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各類投訴和建議。
6、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7、根據本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和特約服務費,業主應按照本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
8、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由甲方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享有以下權利: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自主開展各項物業服務活動。
2、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的授權,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物業管理制度。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通過合法有效的方式解決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的問題。
4、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和《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可采取告知、勸阻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或提起訴訟等方式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改正。
5、可以選聘專業性服務企業承擔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項目,但不得將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服務一并委托給第三方。乙方與受托企業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服務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約定。
6、乙方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承擔的管理服務責任僅以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的范圍為限,對于私有產權區域范圍內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或者因治安刑事案件、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因素對甲方和物業使用人造成意外傷害的,乙方不承擔保險、保管或者賠償等法律責任。
7、乙方工作人員由于工作失誤造成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乙方按相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8、非本合同約定范圍內,對于另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的項目,由此可能產生的相關法律責任由乙方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另行約定。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乙方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履行本合同,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2、負責編制物業管理的年度管理計劃、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及預決算報告。
3、及時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布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物業服務的重大事項報告,每年至少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費、公共水電費及物業維修資金、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報告;及時處理甲方和物業使用人的投訴,接受甲方和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4、不得擅自占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分或擅自改變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將業主所有的共用部分用于經營活動(經商品房買賣合同、本協議或業主管理規約授權允許乙方對共用部分進行運營管理的除外)。需臨時占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制定施工方案,開工前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施工過程中盡可能減少對業主的影響,并及時恢復原狀。
5、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本物業的檔案資料,及時記載有關變更信息,不得將業主信息用于物業管理活動之外的其他用途。
6、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告知有關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訂立書面約定,并負責監督。
7、實施電梯、電氣、制冷以及有限空間、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業,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委托其他單位實施的,要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
8、本合同終止時,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管理的設施、設備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第三章 物業服務事項和質量標準
第七條 常規性物業服務事項包括: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維護、保養和管理,包括:樓蓋、屋頂、外墻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設備機房等。
2、房屋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運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樓內共用照明等設施設備,單元可視對講安防系統、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等。
3、共用設施設備和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維護、保養和管理,包括室外共用照明、路燈照明、發電機房、配電房、加壓供水設備、污水處理系統、室外安防門禁、安防系統設施設備,室外消防設施設備,道路、室外給排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停車場地等。附屬配套建筑和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和管理,包括商業網點、非營業性的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公益性文化設施、公用停車場等。
4、公用綠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維修、養護與管理。
5、公共環境衛生,包括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四害滅殺”。
6、行人與交通管理,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轎車等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采取必要措施,糾正妨礙大多數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正當權益的違章行為,確保小區道路暢通,秩序良好。
7、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包括安全防范、巡視、門崗值勤,配合和協助公安機關維護本小區治安防范。
8、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戶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
9、不定期組織開展社區文化娛樂休閑活動。
第八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及設備(包括毗連部分:上下或左右毗連)的維修、更新費用,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承擔,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維修時甲方、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阻撓維修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財產損失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負責賠償。自用部分和自用設備是指入戶門以內的部位和設備,包括從水、電、氣戶表起至戶內的管線和自用陽臺等。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可以自行修繕,也可委托他人或物業服務公司修繕,修繕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支付。
第九條 根據《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的要求,小區內不得在窗和門外側安裝防盜窗枝網。不得在天面亂搭亂建有礙觀瞻或危及使用安全的雨蓬、樓梯、水池等構筑物;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針對具體行為和情節輕重,乙方可采取批評、規勸、警告、制止、責令恢復原樣、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法律訴訟等措施。
第十條 其他委托事項:
(一)房屋裝飾裝修管理:
1、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房屋裝修活動進行管理;
2、對房屋裝修項目內容進行登記備案并審批;
3、對受業主委托的房屋裝修企業和裝修隊伍的施工人員進出小區實行登記制度等方面的管理;
4、監督裝修責任人對房屋裝修建筑垃圾進行定期清運,保障小區內整潔干凈,實行監控管理,裝修垃圾清運費由業主承擔。
(二)物業資料的管理:
1、物業竣工總平面圖;
2、單體建筑、結構、設備安裝竣工圖;
3、給水、排水、供電、通信等管網竣工圖;
4、有關設施、設備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技術資料;
5、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6、有關房屋和公共設備設施、場地使用的物業管理記錄文件資料。
(三)有義務接受和幫助物業管理范圍內的緊急求援。為維護公眾、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的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情況,乙方因采取緊急避險措施造成財產損失的,當事雙方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四)制止和糾正小區內的違法行為和違背社會公共道德的行為,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未計入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場、酒店、辦公樓、學校、幼兒園等)的產權歸甲方所有,費用另行計算。
第十一條 其他特約服務
1、預約定期上門清掃室內衛生;
2、維修室內水電設備和家用電器;
3、代設計、種植保養園林綠化和盆景,出租時花盆栽;
4、住戶委托的其他服務項目;
5、其他中介服務。
特約服務項目不屬于本合同所規定的公共物業管理服務范圍。乙方可提供服務,并另行收費。凡屬物價主管部門已有明文規定的,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物價主管部門無規定的,乙方按市場價收取。
第十二條 乙方提供的物業服務質量標準按《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指導意見》(見附件一)中的 一 級執行,考核按 一 級服務標準。
第四章 物業服務費用
第十三條 本項目物業管理費用具體如下:
一、物業服務費
1、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
(1)產權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包含套內建筑面積及公攤面積,下同)交納,具體標準如下:
[多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
[小高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包含電梯維保費,不含運行費)
[別墅]: 元/月·平方米;
[寫字樓]: 元/月·平方米;
[商業物業]: 元/月·平方米;(包含電梯維保費,不含運行費)
[ 產權車位]: 元/月·平方米;
[ (其他)物業]: 元/月·平方米。
(2)人防無產權車位由受托經營方按照 元/月·個車位的標準交納(不因面積差異而調整)。
2、物業服務費調整方式
(1)如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等對物業費調整方式有相關規定的,物業服務費調整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無需另行約定調整方案及調整時間;
(2)如無相關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對物業費調整方式進行規定的,當社保基數、最低工資標準與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時相比上浮超過5 %時,因物業管理成本隨之上漲,乙方有權在政府指導價格及其最大上浮空間的范圍內對服務費收取標準直接進行調整,無需另行征求業主意見或提交業主委員會審議,但是乙方必須在做出調整前向物業管理政府部門報備并做好公示工作。。
(3)物業費調整前,乙方應將物業費調整方案在小區公告欄、各樓棟公示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日并報物業管理部門備案后方可施行。
3、物業服務費包含的具體內容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物業服務企業辦公費用;
(7)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用;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法定稅費;
(10)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綠化、保潔、園林景觀、路燈照明、電梯運行以及公共安防系統、停車場設施等共用設施設備和公共性服務中所發生的水、電等“公共能耗費”, 不屬于物業服務費用的范圍。此外產權車位及人防車位的物業服務費不包含保管費,乙方僅負責車位所在公共區域的安保、保潔工作,保障車位處于良好狀態以便利車輛停放,對于因車輛停放過程中出現的剮蹭、碰撞以及車輛內部的財物失竊不承擔法律責任,由權利人向直接侵害方追償,乙方將提供必要的協助或信息。。
4、物業服務費的支付:物業管理服務實行先付費后服務原則。首期物業費由業主收房辦理入伙手續時一次性預交6個月物業服務費。6個月期滿后,物業服務費逐月繳納,業主應于每月1日-30日前繳納當月費用物業服務費。
二、車位停放費
車位停放費按物價局備案標準及參考當地物價局相關指導性文件執行 。
1、車位停放費收費標準
(1)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停車位,使用人應按照下列標準向乙方繳納車位停放費:
1)室外汽車車位停放費:
月票:小車 元/月/輛,次票:小車過夜: 元/次/輛,臨時: 元/次/輛
2)室外電動自行車車位停放費:
月票: 元/月/輛,次票:過夜: 元/次/輛,臨時: 元/次/輛
3)室外摩托車和自行車車位停放費:
①摩托車: ,月票: 元/月/輛次票: 過夜: 元/次/輛,臨時: 元/次/輛
②自行車: ,月票: 元/月/輛次票:過夜: 元/次/輛,臨時: 元/次/輛
以上定價,最終以市場調節價為準。物業服務期間,利用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包括停車、廣告等),其收益的 %用于彌補物業管理成本不足, %用于給業主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2)停車場屬于開發商所有或開發商擁有經營管理權的,由開發商委托乙方代為經營管理,使用人應按照下列標準向乙方繳納車位停放費:
(1)室內汽車車位停放費:
月票:小車 元/月/輛,次票:小車過夜: 元/次/輛,臨時: 元/次/輛,
(3)室內電動自行車車位停放費
月票: 元/月/輛, 次票:過夜: 元/次/輛,臨時: 元/次/輛
停放在地下車庫的摩托車和自行車車位停放費的收取標準按室外標準執行。
2、車位停放費調整方式
如乙方對對車位停放費的收費標準作調整,必須提前30天在小區內公告,并報請物價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執行。
3、車位停放費包含具體內容
車位停放費針對車位使用人在未取得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情形下,臨時性或定期性地向車位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如開發商持有的人防車位)支付的車位使用費。收取車位停放費后,乙方僅負責車位所在公共區域的安保、保潔工作,保障車位處于良好狀態以便利車輛停放,對于因車輛停放過程中出現的剮蹭、碰撞以及車輛內部的財物失竊不承擔法律責任,由權利人向直接侵害方追償,乙方將提供必要的協助或信息。如使用人需對其停放的車輛進行保管的,可向乙方申請,如乙方同意提供保管服務的,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保管費并簽訂保管協議,保管費作為乙方的經營性收入,無需納入業主專項維修資金。
4、車位停放費的支付
(1)采取購買月票方式支付車位停放費的,使用人需于使用車位前向乙方支付車位按月停放費。車位使用人應于停放期限屆滿之日24:00前將車輛移出停車場,如使用人未即時將車輛移出停車場的,按照第(2)點按次停車辦理。
(2)按次停車的,使用人需于每日24:00前向乙方支付車位停放費;超過當日24:00(即次日00:00),按兩次停放的標準收取車位停放費;超過次日24:00(即第三日00:00),按三次停放的標準收取車位停放費;以此類推。
(3)按次停車的,使用人停車期限不得超過 30 日,停車超過30日且經15日公示期限后仍未有人認領的,乙方有權按照“僵尸車”處理,其中如車主在公示期內認領的,車主應在停車場門禁處或服務中心指點的其他地點進行書面登記并足額支付實際占用期間的車位停放費;如在公示期內無人認領的,服務中心經在社區公告欄再次書面公示15日后,有權直接或者委托第三方(包含但不限于專業拖車公司)將涉事車輛轉移至其他場地,由此產生拖車費用及在新場地的停車費用由使用人自行承擔;此外,如因車輛轉移導致車輛毀損的,由此導致的損失由使用人自行承擔,與服務中心無關。非機動車不作為“僵尸車”處理,直接視為“無主物”或“遺棄物”,由廣大業主委托服務中心視情況酌情處置。
三、裝修垃圾清運費
裝修垃圾不屬于日常垃圾清運的范圍,乙方需委托第三方進行統一清理。業主進行裝修的,應按以下標準另行向乙方支付裝修垃圾清運費:
1、一般裝修垃圾清運費:由業主在辦理裝修申請手續時按其物業的建筑面積(包含套內建筑面積及公攤面積,下同)向乙方支付,具體如下:
(1)住宅: 元/平方米。
(2)商鋪、辦公:按 元/平方米計收。
2、涉及拆除非承重墻體及構筑件的裝修垃圾清運費:由業主在辦理裝修申請手續時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的,按300元/戶計收;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按330元/戶計收;建筑面積在100-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按400元/戶計收;建筑面積在150-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按450元/戶計收;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按550元/戶計收;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按600元/戶計收。
四、公共地方占用費
公共地方占用費是業主或其它使用人額外使用、占用本小區內公共區域時(含地上或地下公共區域)應支付的有關費用,如停車費、廣告費、場地費等,由業主或其它使用人在實際使用或占用時向乙方支付,公共地方占用費用于補充物業管理費用之不足,具體收費標準由乙方結合小區實際情況、占用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其中,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小區規劃屬于公共停車場的(不含架空層停車位),公共停車位的車輛停放費收入除去乙方的正常管理服務成本以后,經營收益 %給乙方用于彌補物業管理成本的不足, 給業主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五、特約服務費
特約服務費是乙方為滿足個別業主特別需要而提供相關特別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如上門維修、家政服務等,除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有統一規定的收費標準及實行明碼標價外,其他服務收費由雙方自愿協商確定。
六、熱水供應費
如小區內配置有太陽能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使用熱水所產生的費用按實際使用量由業主據實負擔,太陽能集中熱水供應系統大修、更新、改造所發生的費用按照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四條 代收的費用
一、水電費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由乙方負責代收供水、公共水電(公攤)等相關費用。乙方接受委托代收相關費用的,可以向業主方收取合理的水電周轉金,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乙方可以通過從業主指定賬戶中扣收款項等方式直接扣收水電費。
二、水電公攤費用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使用的水、電等費用由業主按戶分攤,乙方負責代收。水電分攤費是為小區的公共利益而發生的水費和電費,如公共照明、園林景觀、綠化、消防、二次供水、電梯運行等用水用電及前述公共用水中所發生的損耗等所需的費用,逐月核算,住宅按實際發生的公攤費用由業主所所有或使用的物業的建筑面積(包含套內建筑面積及公攤面積,下同)進行分攤,由業主在在繳納當期水電費用時一并繳納,如采取委托乙方從銀行賬戶中扣收等繳納方式的,乙方在扣收業主當期水電費的同時直接一并扣收水電公攤費用。
三、水電周轉金
住宅業主在辦理入伙手續時,一次性繳納 300 元/戶水電費周轉金;商鋪業主或使用人從事除餐飲業以外的經營時,一次性繳納 1000 元/戶水電費周轉金;商鋪業主或使用人從事餐飲業的經營時,一次性繳納 20__ 元/戶水電費周轉金。(水電周轉金是用于事先向供電、供水部門支付總水費、水電公攤費用,再向各用戶收取實際用水和水電公攤費用過程中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前期周轉資金)。
四、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為小區公用設施、設備、場地和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及更新改造所籌集的資金。物業維修資金屬于全體業主所有,該項資金由開發商代收并存入房產局資金管理中心并由房產部門代為監管。
1、首期物業維修基金收費標準:
(1)未配置電梯的物業,按建筑面積計算,交存標準:每平方米 元;
(2)已配置電梯的物業,按建筑面積計算,交存標準:每平方米 元。
2、支付方式
首期物業維修資金由業主在支付首期購房款時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包含套內建筑面積及公攤面積,下同)交納,開發商代為收取。首期支付的專項維修資金不足時,由全體業主另行補充繳納。
3、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按如下辦法:
(1)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確需動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時,乙方應將維修方案、使用方案向物業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不少于5日,然后按規定向南寧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申請撥付費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物業維修資金使用按相關規定辦理。
(2)業主轉讓物業時,已交納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不予退還。
(3)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不足使用時,按《南寧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執行交存。
(4)如《南寧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物業管理資金的使用規定與本條不符的,按照《南寧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及上述所列其它費用均是維持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正常運行的基礎,全體業主或使用人須按時繳納。業主確認交房后不得以未入住等任何理由拒絕或逾期繳納。如有未能如期繳納管理費,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應當按照應繳費用的千分之三加收延期繳納違約金。
第十六條 其他費用
前期開辦費 在該項目第一期物業交付使用前三個月內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前期開辦費 元。前期開辦費用于購買必要的各種辦公用具、工程維修及清潔綠化用具、員工服裝、入伙相關資料印刷、交通工具及其它必要的物品。
第十七條 因甲方責任而造成的物業空置并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用,由甲方承擔全部空置物業的物業管理費,空置物業管理費的收取按照空置物業的建筑面積(包含套內建筑面積及公攤面積,下同)并結合本合同關于各種物業類別的各項物業管理費用標準的百分之百計算并向乙方繳納。甲方未售物業屬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用于經營。
第十八條 各項收費項目其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收取。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并按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提供服務,盈余或者虧損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擔。乙方不得以虧損為由擅自增加費用、降低服務標準或減少服務項目。
第十九條 保險: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險在保修期滿后由乙方代為辦理。
2、物業產權人或使用人的家庭財產、人身安全、車輛等的保險由物業產權人或使用人自行辦理。
第五章 前期物業服務介入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前期介入為甲方需要乙方進駐該項目之日起至工程全部竣工驗收且全部交付使用當月止。
第二十一條 前期物業介入甲方責任。
1、為乙方前期物業介入提供合適地點、面積及必須設備作為服務中心前期介入辦公室;
2、在售樓中心安排合適位置給乙方作為物業咨詢臺,并作適當布置;
3、對物業前期介入實施監督檢查;
4、負責處理非物業管理原因而產生的各種糾紛;
5、入伙現場布置及宣傳。
第二十二條 前期物業介入乙方責任:參與該物業前期工程建設、工程驗收;招聘,培訓前期物業管理員工。
1、向甲方報告工程改善項目,列出遺漏工程供甲方跟進;
2、完善各類配套設施的建議;
3、對各種設施、設備的選型提供專業性建議;
4、小區環境布置景觀設計的建議;
5、根據小區物業情況,成立專業小組,進駐小區進行稽核及接管準備工作;
6、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該物業的各項管理辦法、規章制度、實施細則;
7、做好與甲方銷售部門的銜接工作,就物業管理推廣、策劃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8、負責在售樓處回答業主對物業管理方面的來訪和提問,并做好跟進工作;
9、與物業管理有關的政府部門(房產局、物價局、工商局、稅務局、派出所、街道辦)溝通與協調;
10、與物業管理相關部門(供水、供電、燃氣、有線電視、寬帶、環衛、學校、銀行)接洽與合作;
11、編寫業主入伙指南,制定電腦化管理程序;
12、物業竣工驗收的參與;
13、組織物業的接管驗收。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為維護本物業的業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燃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乙方因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而造成甲方的財產損失的,雙方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對物業服務質量發生爭議的,雙方可共同委托物業服務評估監理機構就乙方的物業服務質量是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進行評估;如乙方服務達不到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標準的,應當承擔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甲方、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致使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內容和物業服務標準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給予乙方經濟賠償,如雙方不能就賠償事項達成一致,可通過友好協商或者向物業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區、街道、鄉(鎮)以及社區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的方式解決。
第二十六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對超出標準的部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就擅自提高部分有權拒絕繳納;已經收取的,乙方應返還擅自提高部分的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七條 甲方違反《臨時管理規約》和本物業的相關管理規定,特別是欠繳物業服務費,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改正,并有權要求甲方補交并從逾期之日起按應交物業服務費3‰的標準交納違約金。逾期未改正的,乙方有權采取訴訟手段處理,甲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所導致的一切費用。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無法履行的,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并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二十九條 乙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屬于以下情況的,可免于承擔違約責任:
(一)由于甲方、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自身責任導致乙方的服務無法達到合同要求的。
(二)因維修養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三)因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設備運行障礙造成損失的。
(四)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搶劫、破壞、爆炸、火災、盜竊等),但因乙方故意或違反本合同義務而直接導致的情況除外。
(五)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但因物業本身固有重大且無法修補的瑕疵所致的一切損害、業主共有及專用部分的任何受損,但因乙方故意或違反本合同義務而直接導致的情況除外。
(六)乙方曾向甲方或業主書面建議改善自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改進管理措施,而甲方或業主未采納所致之損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拋物、違章裝修、未及時維修或提供維修便利等)。
(七)因不可抗力導致物業管理服務中斷或甲方、業主、物業使用人或其他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
(八)乙方已經履行合同義務,非乙方管理原因出現業主聚眾維權造成損失的。
(九)其它非乙方原因所導致的物業服務缺陷。
第七章 其它約定事項
第三十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可以通過友好協商或者向物業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區、街道、鄉(鎮)以及社區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的方式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本物業所在地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起訴或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一條 甲方和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有義務維護建筑物外立面的整體統一,未經開發建設單位和乙方同意,禁止在本物業交付使用后的裝飾裝修過程中違規安裝、搭建構筑物。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禁止行為:
(一)未經批準隨意封閉陽臺、露臺、添加防盜網(含鋼材料制作的金屬防盜欄桿及密閉防盜網件等)及任何構筑物。
(二)將空調外機位安裝在非設計位置。
(三)空調外機管線零亂、外露,影響美觀。
(四)未經批準在公共平臺、露臺、面頂上搭建房屋、陽光棚,擅自改動、破壞、毀損公共設施設備、公共管道管網或改變其公共使用功能。
(五)未經批準在外立面、窗戶上安裝外置雨棚。
(六)未經批準在玻璃窗戶、外立面上張貼、安裝廣告燈箱、顯示屏、招牌、橫幅。
(七)未經批準安裝不統一材質、顏色、尺寸、風格的隱形紗窗、防護欄、門窗等。
上述7項內容,一方面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須遵守開發建設單位、乙方的相關規定,否則引發的投訴、糾紛和違約責任,由責任方自行承擔。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甲方或業主委員會沒有將續聘或解聘乙方的書面意見通知乙方,且沒有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與乙方交接,或者因非乙方原因無法向合法的業主委員會移交時,乙方繼續管理的,視為此合同的自動延續,如乙方不愿繼續服務則有權通過公證后退出。
第三十三條 在本合同終止后30天內,雙方辦理帳務的結算及相關的移交手續,包括:
(一)已預收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及各項應收費用據實結算,原則上以預收的和應收(欠交)部分費用先行沖抵,不足部分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1、實收費用大于應收費用的,乙方將預收余額部分交由甲方。
2、預收費用小于應收費用的,乙方對欠費戶有追索權。乙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追繳,業主委員會或開發建設單位和新接管物業公司有義務協助乙方追繳欠費部分。
(二)乙方移交全部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的財務賬冊給業主委員會或開發建設單位。
(三)乙方移交業主共有的房屋,場地和其他財物給業主委員會或開發建設單位。
(四)移交賬目的認定以經業主委員會或開發建設單位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文書為準。
第三十四條 通知方式與效力
1、除當面遞送簽收相關書面函件之外,甲、乙雙方以及乙方與業主方(包括物業使用人)主要采取書面通知的方式進行聯絡或催告。任何一方改變本合同所留通訊地址的,應在變更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因一方怠于履行通知義務致使通訊聯絡方式失效,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怠于履行通知義務的一方承擔。
2、甲、乙雙方以及乙方與業主方(包括物業使用人)按所留的地址郵寄通知或其他函件的,若采取掛號信、特快專遞方式(中國郵政EMS)發送,郵件收據、郵戳等郵寄憑證均可視為對方已接到書面通知的證據,郵戳日期視為送達日期。
3、甲、乙雙方均可在甲方所在地省內發行的報刊進行公告通知,一方公告后視為另一方已經收到通知。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合同的,除雙方簽訂補充合同外,責任方須按本合同及其補充合同的有關條款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各執壹份,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印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條 合 同 附 件
1、《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指導意見》
(以下無正文,下頁為簽章頁)
(本頁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簽章頁)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電 話: 電 話:
銀行賬號: 銀行賬號:
開戶行: 開戶行: 市中越路支行
簽訂地址: 簽訂地址: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山莊別墅物業服務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__________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物業區域《業主公約》的約定,甲方通過招標、議標等方式選聘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________(物業名稱)實施本物業區域的物業管理服務的相關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業管理區域概況
第一條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
占地面積: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
四至:東至:______ 南至:______西至:______北至: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具體物業構成明細及所配置的共用設備設施明細詳見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二章委托服務事項
第三條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物業服務的主要內容為:
1.物業共用部分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部分具體包括:房屋的承重結構(包括:承重墻體、梁柱、樓蓋等),非承重結構的分戶墻外墻面,屋蓋、屋面、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樓梯間、電梯井、垃圾通道、污水管、雨水管、樓道燈、避雷裝置、____________________。
2.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具體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線、中央空調、高壓水泵房、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____________________。
3.市政共用設施(不屬市政部門管理的)和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水池、井、停車場、路燈_______。
4.公用綠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養護與管理。
5.附屬配套建筑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公廁、_____________。
6.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
7.交通秩序與車輛停放的管理。
8.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9.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10.物業項目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預算和計劃。
11.裝修管理。
12.物業服務費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費用的收取。
13.法律政策規定應由乙方管理服務的其它服務事項。
第四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本合同特別約定的物業管理事項為:
1.接受業主委托,對其物業的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服務價格由雙方另行商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物業服務質量
第五條乙方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應達到約定的標準(具體服務標準見附件三)。
第四章物業服務費用
第六條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收費選擇以下第______種方式:
1.包干制(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根據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和XX市物業服務收費指導價格確定的原則,雙方約定物業服務費用按月、季、年收取,其收取的標準如下(按建筑面積計算):
(1)住宅:________元/月·平方米
(2)寫字樓:________元/月·平方米
(3)商業物業:________元/月·平方米
(4)其他物業:________元/月·平方米
業主向乙方按約定的標準交納物業服務費,乙方按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標準提供服務,盈余或虧損由乙方享有或承擔。
2.酬金制(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物業服務資金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資金預收標準如下(按建筑面積計算):
(1)住宅:________元/月·平方米
(2)寫字樓:________元/月·平方米
(3)商業物業:________元/月·平方米
(4)其他物業:________元/月·平方米
乙方選擇以下第種方式對物業服務資金提取酬金:
(1)乙方每月/每年按________元的標準從物業服務資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年按預收物業服務資金數額________%的比例提取。
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由乙方代管,并由乙方按已公示的預算方案主要用于以下開支: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應當全額用于本合同約定的支出。物業服務支出年度結算后結余部分,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物業服務支出年度結算后不足部分,由業主承擔。
第七條共用的專項設備運行的能源消耗,應獨立計量核算,采取____________方式向業主分攤計收。
第八條業主應于____________________之日起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物業服務資金。
已納入管理服務范圍的,開發建設單位未出售或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業主的空置房(經乙方與業主雙方認定,其水、電、氣表起止數均未走動的),其物業服務費用或物業服務資金由業主按50%的比例交納。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物業使用人不按照約定交納的,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之間的繳費約定,業主應當自約定之日起書面告知乙方。
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按______(年/季/月)交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在(每年/每季/每月)前______日內履行交納義務。
第九條物業服務費用實行酬金制方式計費的,乙方應向全體業主書面報告物業管理年度計劃和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______次向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對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情況有爭議的,甲方或乙方可以委托雙方共同認可的專業審計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年度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審計費用由______承擔。
第十條停車收費分別采取以下方式:
1.停車場屬于全體業主的,使用人應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向乙方交納停車費,該項停車費中________元/個·月的停車管理服務費歸乙方所有,其余停車費為全體業主所有,可根據業主公約或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經費支出或納入維修資金管理;
2.停車場屬于開發建設單位所有的,業主享有優先使用權,車位使用人應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向乙方交納停車費,乙方從停車費中按露天車位________元/個·月、車庫車位________元/個·月標準提取停車管理服務費;
3.車位權屬系業主的,應按露天車位________元/個·月、車庫車位______元/個·月標準或按占地面積(包括公攤面積)_____元/平方米的標準,向乙方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
第十一條乙方應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簽訂書面的《停車協議》,明確雙方在停車位使用及管理服務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十二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會所屬全體業主或開發建設單位所有,委托乙方經營管理,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使用會所,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使用費: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乙方經營管理會所,可按______標準提取管理服務費;乙方經營配套商業設施,可按______標準提取管理服務費;乙方經營管理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按______標準提取管理服務費。
第十四條乙方利用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停車場,會所及其他共用部位、共有設備設施進行經營(如:設置商業廣告招牌),應當征得甲方相關業主的同意,所得收益扣除乙方管理服務成本和傭金后剩余部分的本金和利息歸全體業主所有,可根據業主公約的規定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乙方接受業主委托,提供專項服務的,專項服務的內容和費用按其約定執行。
第十六條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享有以下權利:
1.監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制度;
2.審定乙方擬定的物業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計劃、維修養護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和大中修方案的財務預算和決算,監督檢查乙方各項方案計劃的實施;
3.制訂物業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方面的規章制度;
4.審批物業維修資金的使用項目和使用預算,負責組織對物業設施、設備和共用部分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的竣工驗收;
5.定期聽取乙方關于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和物業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的報告,并定期向業主公布報告;
6.代表本業主參加因物業管理活動發生的訴訟;
7.對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行為,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8.監督乙方實施物業服務的其他行為;
9.實行酬金制物業服務收費方式的,有權與乙方共同委托雙方認可的專業審計機構對年度財務收支狀況進行審計;
10.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甲方應履行的義務:
1.甲方應向乙方移交下列資料:
(1)竣工總平面圖,綠化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資料;
(2)規劃設計資料;
(3)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4)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5)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2.協助乙方督促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依約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3.協助乙方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配合做好相關業主的工作,并協助乙方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4.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協調業主、使用人與乙方的關系;
5.負責本物業區域內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和續籌;
6.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7.協助乙方對業主和使用人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8.協調、配合乙方共同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相關遺留問題;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乙方享有的權利:
1.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技術標準、行業規范以及本服務合同進行管理,提供專業化的服務;
2.按照本合同和有關規定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和其他費用;
3.可以根據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委托,提供本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4.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5.自主開展各項經營管理活動,但不得侵害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管理事項獲取不當利益;
6.對欠費業主停止約定服務或進行法律訴訟,直至其履行交費義務。
7.根據甲方授權,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并以有效方式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
8.根據甲方授權,采取批評、規勸、警告等措施制止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及公眾管理制度的行為;
9.根據甲方授權,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違約業主的姓名及其違約情節;
10.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乙方應履行的義務:
1.履行合同、提供物業服務;
2.及時向全體業主通告本區域內有關物業管理服務的重大事項,及時處理投訴,接受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3.在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并做好書面記錄和簽認工作;
4.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及向業主提供特約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5.結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編制物業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計劃,維修保養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僅適用酬金制收費方式),經依法議定后組織實施;
6.制止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規章制度的行為,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7.協助做好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保護好現場,協助做好救助工作;保安人員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秩序時,要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8.實行酬金制收費方式的,應當編制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報甲方審批,并且每六個月應公布一次物業服務費用的收支帳目,每年與甲方共同委托專業審計機構對年度財務收支狀況進行審計;
9.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
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應與其訂立書面協議,告之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并負責監督;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裝修管理規定的行為,要及時制止和糾正,對情節嚴重的,要及時報請相關部門處理;
10.非經甲方和相關業主許可并辦理有關手續,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用途;對本物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
11.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相關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12.不得在處理物業管理事務的活動中侵犯業主的合法權益;
13.本合同終止時,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管理相關資料及時如數地移交給甲方。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