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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公約

發布時間:2024-10-06

小區業主公約(精選3篇)

小區業主公約 篇1

  為加強_________(以下行稱“本物業”)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創造優良環境,同意簽訂本公約,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保障本物業的依法與合理使用、維護、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營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環境,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與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

  第二條 公約效力

  本公約對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三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政府批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管理方式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通過依法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

  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與任期、工作經費、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依法作出約定。

  第五條 共有部分所有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_________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第六條 專有部分所有權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七條 相鄰業主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業主應及時對屋內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進行維修;業主發現房屋內屬公共維修責任的共用部位和設施損壞時,應及時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八條 物業用途

  1.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自覺維護物業整潔、美觀,遵守政府對市容環境要求的相關規定。

  2.不擅自變更房屋結構、外觀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具體如下:

  (1)空調外掛設備應按指定位置安裝;

  (2)陽臺外和窗外不吊掛和晾曬物品;

  (3)不擅自張貼或安裝可通過外觀看到的任何標識牌、廣告牌或標語等。

  3.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九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依法經營

  按照以下條款進行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和收益分配:

  1.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2.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部分,歸該幢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3.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部分,歸全體業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裝飾裝修

  1.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自用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登記,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2.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3.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4.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5.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共用設施的使用管理

  1.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2.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3.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4.如因人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公共秩序維護

  1.愛護公共環境,不侵占公共綠地和損壞物業區域內綠地、園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

  2.不隨意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垃圾應按指定時間和地點堆放,避免遺撒;

  3.不在公共部位亂涂亂畫和隨便張貼;

  4.不得發出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的噪聲。

  第十三條 禁止行為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小區業主公約 篇2

  為加強_________(以下行稱“本物業”)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創造優良環境,同意簽訂本公約,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保障本物業的依法與合理使用、維護、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營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環境,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與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

  第二條 公約效力

  本公約對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三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

  總建筑面積:_________;

  國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政府批文號:_________;

  土地用途:_________。

  第四條 管理方式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通過依法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

  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與任期、工作經費、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依法作出約定。

  第五條 共有部分所有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_________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第六條 專有部分所有權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七條 相鄰業主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業主應及時對屋內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進行維修;業主發現房屋內屬公共維修責任的共用部位和設施損壞時,應及時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八條 物業用途

  1、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自覺維護物業整潔、美觀,遵守政府對市容環境要求的相關規定。

  2、不擅自變更房屋結構、外觀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具體如下:

  (1)空調外掛設備應按指定位置安裝;

  (2)陽臺外和窗外不吊掛和晾曬物品;

  (3)不擅自張貼或安裝可通過外觀看到的任何標識牌、廣告牌或標語等。

  3、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九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依法經營

  按照以下條款進行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和收益分配:

  1、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2、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部分,歸該幢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3、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部分,歸全體業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4、_________。

  第十條 裝飾裝修

  1、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自用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登記,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2、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3、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4、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_________,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5、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共用設施的使用管理

  1、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2、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3、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4、如因人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公共秩序維護

  1、愛護公共環境,不侵占公共綠地和損壞物業區域內綠地、園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

  2、不隨意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垃圾應按指定時間和地點堆放,避免遺撒;

  3、不在公共部位亂涂亂畫和隨便張貼;

  4、不得發出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的噪聲。

  第十三條 禁止行為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2、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4、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5、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6、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7、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8、_________;

  9、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動物的飼養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五條 機動車管理

  1、機動車在住宅區內行駛時速應低于5公里;

  2、車輛出入應按要求出示證件;

  3、機動車應在專門的車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蓋、人行便道和綠地等場所停放;

  4、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用途,不得自行在車位上安裝任何設置;

  5、夜間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發生噪音應迅速解除;

  6、本物業區域的共用車位使用分配方式為以下第_________種。

  (1)留出適當數量的訪客車位后,按順序登記分配;

  (2)輪換分配;

  (3)以抽簽的方式分配。

  第十六條 選聘與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1、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須經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2、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物業服務合同效力不隨物業所有權的變化而喪失。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

  1、業主應按規定或約定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應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時補交。并按時交納水、電、燃氣等能源費用和供暖等費用。

  2、業主如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進行維修、養護和進行其他特約性服務,應支付相關費用。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應按有關規定交納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應按有關規定續籌。

  4、其他條款_________。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與業委會工作經費

  1、本物業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所需的經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不包含在本物業區域內物業服務費中,并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籌集和管理。

  2、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和管理使用按照業主大會依法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對使用情況定期公告和接受業主質詢。

  第十九條 保險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由全體業主按其擁有物業權屬份額大小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其費用進入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由實施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代行辦理相關手續;業主的家庭財產與人身安全的保險由業主自行辦理。

  第二十條 物業的轉讓

  1、業主在轉讓或出租其擁有的物業時,應當要求新業主和承租人承諾遵守公約,并于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簽署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房屋轉讓或出租情況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2、業主轉讓物業,應與物業管理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二十一條 條違約責任

  1、因違反本公約,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等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當事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物業交付他人使用的,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3、違反本公約的,由業主委員會督促改正,也可由相關當事人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定義

  1、本公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2、本公約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內部,由整幢房屋的業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外墻面、門廳、樓梯間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為整幢建筑服務的房屋等。

  3、本公約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單幢房屋內,由業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電梯、供配電設施設備、消防及安全監控設施設備、公益性文體康樂設施、綠地、道路、路燈、非經營性停車場所和有關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十三條 公約通過

  本公約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公約修改與補充

  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有關本公約的決定均是本公約的組成部分;本公約的修訂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本公約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

  第二十五條 公約備案

  制定和修改的業主公約,按規定報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公約保存與執有

  本公約業主各執1份,業主委員會保存3份,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各1份。

  _________[區]/[市]/[縣]_________(物業名稱)物業管理業主大會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區業主公約 篇3

  業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管理公司: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區內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告知:小區業主公約是為了更好的管理小區內秩序、環境、保障小區內住宅的安全、維護住宅區內公共秩序、營造良好生活氛圍,而由小區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經協商一致而簽訂的文本。在約定公約的時候,應當盡可能將小區物業管理過程總可能產生的內容寫出,并合理約定。業主與物業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按照《_________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執行;本公約約定與《_________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相沖突的,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為加強住宅區各類物業管理,保障本住宅區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住宅區的公共秩序,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公約,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住宅區情況

  1。 地點: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路;

  2。 總占地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

  3。 總建筑面積: 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 ___________平方米,非住宅___________ 平方米(商業用房___________平方米,其他___________平方米);

  4。 樓宇_______棟_______套;其中:高層樓宇_______棟_______套,多層樓宇 _______棟_______套;

  5。 業主數量: _______個;

  6。 管委會財產:

  (1) 公用設施專用基金:_______元;

  (2) 物業管理用房 _______方米,其中:管委會_______平方米,物業管理公司_______平方米;

  (3) 商業用房_______平方米;

  (4)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7。 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地)狀況:

  (1) 道路:車行道_______方米;人行道_______平方米;

  (2) 園林綠化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

  (3) 教育設施:幼兒園_______所,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小學_______所,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幼教啟蒙機構_______所,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

  (4) 文體設施:文娛活動中心_______個,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網球場_______個,占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門球場_______個,占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游泳池_______個,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兒童游樂場所_______個,占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

  (5)路燈_______盞;庭園燈_______盞;其他為燈:____________。

  (6)污水檢查井_______個,排污管_______米;雨水檢查井_______個,雨水管_______米;化糞池_______座;明溝_______米;暗溝_______米;

  (7)消防水泵頭接口_______個;

  (8)停車場_______個,總占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車位_______個;

  (9)綜合樓____座,建設面積____平方米,其中:________________。

  (10)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所有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預計________年_____月可交會使用。

  8。 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業主大會召集和決定住宅區重大事項的方式

  1。 業主大會的召集:

  (1) 第一次業主大會在住宅交付使用且入住率達到50%以上時,由區住宅管理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先舉產生管委會。

  A。 由區住宅管理部門牽頭與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組成業主大會籌委會(以下簡稱籌委會),籌委會可邀請市住宅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的人員參加;

  B。 籌委會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在充分征求業主的意見后提出管委會員候選人名單,并作發大會議程、資料準備等工作;

  C。 籌委會在業主大會召開十四天前將大會召開日期、地點、內容、方式程序及籌委會候選人名單街頭住宅區內公告‘

  D。 籌委會主任按規定的程序主持業主大會,選出第一屆籌委會,完成大會各項議程;

  E。 第一屆籌委會產生后,經市政府社團登記部門核準登記成立,依法行使各項權利;

  F。 住宅所有有投票權的已入住業主,均應按籌委會公告要求,按時出席業主大會,參加投票,行使法定權利,承擔法定責任;

  G。 各業主明白如不出席業主大會并參加投票表閃,將由自己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

  (2) 管委會成立后,負責召集此后的業主大會,并每個_____至少召開一次。

  經持有10%以上抽標權的業主提議,管委會應于接到該項提議后十四天內就其所指明的目的如開業主大會。

  管委會應于如開業主大會七天前將會議地點、時間、內容、方式及其他事項予以公告。

  業主大會由管委會主任主持,如管委會主任缺席,則由管委會副主任主持。

  2。 業主大會必須有已入住業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如經已入住業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決定,可以推遲召開業主大會。

  3。 業主大會的出席人數達到法定人數時,在會上是出的一切事項,由出席會議的業主表決,以過半數通過。表決可采用書面投票或其他形式。如遇票數相等,則會議的主持人除可投一票普通票外,還可投一票決定票。

  4。 大會投票實行住宅房屋一戶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第一百平方米的建設面積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有房地產權證書的非住宅房屋每證一票。

  5。 在業主大會上,業主應親自或筍代表投票。委托代表投票,必須于會議召開前一天或管委會主任批準的時間內,向管委會出具授權委托書,否則該項委托無效。授權委托書必須有業主簽字。如業主為法人,則須蓋該法人公章。

  6。 業主可以一棟或數棟樓房為單位,推選樓長,作為推選人的共同代表,參加業主大會,并行使業主的其他物業管理權利。

  第三條 業主的權利、義務

  (一) 業主的權利

  1。 依法享有對自己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 依法合理使用房屋體公用設施(樓梯、通道、電梯、上下水管道、加壓水泵、公用天線、陽臺、消防設備等)和住宅區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道路、文化娛樂場所、體育設施、停車場、單車房等)的權利;

  3。 有權按有關規定在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室內裝修、維修和改造;

  4。 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維修養護;

  5。 有機根據房屋的墻面、樓梯間、通道、屋面、下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公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的善,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維修養護,其費用從住宅維修基金中支出;

  6。 有權根據住宅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園林綠化地、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停車場、連廊、自行車房(棚)等到住宅區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地)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從管理服務費中支出;

  7。 有機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區內種違章建筑、違章裝修以及違反物烽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予以制止、糾正;

  8。 有權參加業主大會,并對住宅區的各項管理決策擁有表決權;

  9。 有權對本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管委會、和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并在三日內得到答復;

  10。 有權要求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定期公布住宅區物業管理收支帳目;

  11。 有權對住宅區的牧業管理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右要求管委會對物業管理公司的違反事同或有在規定的行為進行干預、處罰;

  12。 有權對同其他業主就某一議題要求管委會如集業主大會;

  13。 有權就本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向市住宅主管部門和區住宅管理部門投拆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4。 有權要求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責任,對方不維修的,可要求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維修養護,并按規定分攤維修費用。

  (二) 業主的義務

  1。 在使用、經營、轉讓其名下物業時,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2。 在使用住宅區物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未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

  (2) 不得對房屋內外承重墻、梁、柱、樓板、陽臺、天臺、屋面及通道進行違章鑿、拆、搭、占;

  (3) 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外;

  (4) 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5) 不得侵害他人的正當權益。

  3。 業主如需將其住宅裝修,必須遵守《深圳市住宅裝修管理規定》,并填寫裝修申請表,報物業管理公司審查批準后方可施工,接受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監督;

  4。 房屋室內部分以及供電、供水、供氣等分戶表后部分(往用戶方向)和表前至第一個閥門部分用戶負責維修養護;

  5。 凡房屋及附屬設施有影響市容或可能危害毗連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修繕的,業主應及時進行修繕。拒不進行修繕的,由管委會授權物業管理公司修繕,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6。 業主應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不得在任何公共場所違章搭建任何建筑物或堆放、懸掛、棄置物品、垃圾,不得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交通、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備;

  7。 在住宅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踐踏、占用綠化地;

  (2) 占用樓梯間、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而影響其正常使用功能;

  (3) 亂拋垃圾、雜物;

  (4) 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等;

  (5) 損壞、涂劃園林藝術雕塑;

  (6) 聚眾喧鬧;

  (7) 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

  (8) 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9) 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10) 經營鍛造、鋸木、建筑油漆、危險品、殯儀業以及利用住宅開舞廳、招待所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業;

  (11) 防礙他人合法使用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12) 法律、法規及市政府規定禁止的其它行為。

  8。 對本住宅區物業管理公司人員在出示工作證(牌)或有關證明后,在合理時間內(上午11:45-12:45,下午6:00-7:00)進入本住宅區任何樓宇內部及共公共部位進行檢查、維修、養護或檢查業主公約的有關條款是否得到遵守和實施的巡視行為,業主應提供方便,不得拒絕或阻撓;

  9。 按規定繳納應支付的管理服務費和住宅維修基金等;

  10。 業主應同時遵守下列城市管理法規、規定,并承諾接受管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居此而進行的管理及處罰:

  (1) _________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2) _________市公共衛生條例;

  (3) _________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

  (4) _________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規定;

  (5) _________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

  (6) _________市消防管理暫行規定;

  (7) _________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市區飼養家禽家畜的通告;

  (8) _________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本市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9) _________市住宅裝修管理規定;

  (10) 其他有關住宅區的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11。 業主應承諾自己與其他非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修繕、改造有關物業的法律關系時,告知對方并要求對方遵守住宅牧業管理規定和本業主公約中的有關規定條款。

  第四條 業主應付的費用

  1。 業主應按月到和業管理公司繳納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的標準是:開發建設單位自行或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期間,執行市物價主管部門和市住宅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管委會成立后,由其根據本住宅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并交業主大會通過后實施。管理服務費的用途:住宅區的通道、路燈、溝、池、井、園林綠化地、文化娛樂體育場所、停車場、連廊、自行車房(柵)等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管理、維修、養護。

  2。 業主應按月到物業管理公司繳納住宅維修基金。住宅維修基金的標準是:0。5元/平方米。由物業管理公司以房屋本體為單位設立專帳代管、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公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

  3。 業主如進行室內裝修,則應在辦理申請手續時按有關規定繳納裝修押金,裝修完工后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檢查,如無違章情況則予以返還,否則不予以返還。

  4。 業主如請物業管理公司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則應支付有關費用。

  5。 業主使用本住宅區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公用設施、公共場所(地)時,應按規定繳納費用。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 違反業主義務中第2、6、7款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進行強制恢復,包括采用停水,停電,停氣等催改措施;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賠償。

  2。 業主進行室內裝修,如違反《_________市住宅裝修管理規定》,按其中有關規定處理。

  3。 業主如延期繳納應交的管理服務費,住宅維修基金以及有關賠償款,罰款等費用的,處以每日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不交的,物業管理公司采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催繳措施。

  4。 業主無理拒絕,阻撓物業管理公司對房屋本體公用設施和區內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檢查、維修、養護以及其他正常管理活動,由此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六條 其它事項

  1。 本業主公約由前期物業管理單位如實填寫第一條“本住宅區情況”后印制,并在本住宅區入住率達到30%后組織已入住業主簽訂。

  2。 本業主公約已入住業主中持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簽訂后生效。已生效的業主公約對本住宅區所有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3。 業主大會可以依支根據本住宅區的實際情況對本業主公約進行修改補充,并報市住宅主管部門和區住宅管理部門備案。修改補充條款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無須經業主重新簽訂。

  修改補充條款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相抵觸,否則區住宅管理部門有權予以糾正或撤消。

  4。 本業主公約一式二份,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各執一份。

  業主(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管理公司(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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