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文書翻譯服務合同(精選3篇)
外文書翻譯服務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規定,按照雙方平等互利和自愿原則,為明確甲、乙方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一、甲方接收乙方資料后,應對乙方的資料采取保密措施。乙方資料如有特別保密要求的,應在交稿前向甲方提出。甲方應在翻譯工作完成后的3天后刪除翻譯的原文和譯文。
二、甲方應嚴格按照翻譯標準操作程序和保證譯文翻譯質量進行翻譯。乙方如有特殊翻譯要求的,應在交稿前向甲方提出。
三、甲方應該按照雙方商定的時間交稿。甲方如遇到非人為因素而導致不能履行合同,應及時告知乙方,并協商解決。
四、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乙方提出需要改稿,而延誤了時間,則交貨時間,按理順延。
五、本協議生效后,如乙方中途提出對原稿進行刪減或增加內容,需另外計費。
六、雙方簽訂合同后,乙方需向甲方預付總額_________%作為定金,余款將在譯稿交付時即付清。
七、其他
1.本合約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此合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后作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3.本合約自簽約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傳真電話:_____________傳真電話: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外文書翻譯服務合同 篇2
甲 方:
乙 方:
根椐《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按照雙方平等互利和自愿原則,為明確甲、乙方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一、 甲方接收乙方資料后,應予以確認并采取措施加以保密。
二、 乙方應在甲方提供服務之前,向甲方提出所需要求,如乙方未能及時提出,則甲方不承擔由此而造成對乙方造成的影響。
三、 甲方應嚴格按照翻譯標準操作程序和保證譯文翻譯質量進行翻譯。
四、 甲方如遇到非人為因素而導致不能履行合同,應及時告知乙方,并協商解決。
五、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乙方提出需要改稿,而延誤了時間,則交貨時間,按理順延。
六、 本協議生效后,如乙方中途提出對原稿進行刪減或增加內容,需另外計費。
七、 雙方簽訂合同后,乙方需向甲方預付總額50%作為定金,余款將在譯稿交付時即付清。
八、1、本合約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2、此合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后作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同等效力;3、本合約自簽約之日起生效。
翻譯內容
單 價
語 種
總 額
頁 數
定 金
字 數
余 款
交稿時間
年 月 日
付款方式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蓋章) (蓋章)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傳真電話:
地 址: 地 址:
E-mail: E-mail: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外文書翻譯服務合同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翻譯服務規范》、《筆譯服務報價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本著自愿、平等、誠實守信的原則,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術語和定義
1.1 原件:指甲方提供給乙方、要求乙方翻譯、審校、編輯處理的文件。
1.2 譯件:指乙方按甲方要求在約定的時間交付給甲方的翻譯文件成品。
1.3 源語言:指原件所采用的語言。
1.4 目標語言:指譯件所采用的語言。
1.5 字數統計:根據 GB/T 19363.1-20xx《翻譯服務規范第 1 部分:筆譯》.,中外互譯,按中文 “字符數/不計空格”計算;外外互譯,不論是源文本還是目標文本,除韓文(“字符數/不計空格”計算)外均按單詞數量計算;以千單詞為單位。
1.6 插圖:指文本框、圖框、藝術字、圖片等,其內容無法使用 word 統計字數。
1.7 圖紙:指用繪圖軟件等繪制的圖形文件,其內容無法使用 word 統計字數。
1.8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節假日之外的任何一日。工作日以日為計算單位,正常工作時間滿 8 個小時為一日。
1.9 協議期限:指協議雙方經過協商共同約定的協議有效期。
1.10 協議變更:指協議雙方約定的協議內容的變化和更改。
第二條 服務內容及要求
2.1 甲方委托乙方進行的翻譯服務項目。
2.2 源語言和目標語言以及其他服務要求根據具體翻譯服務任務確定(可以“項目需求清單”等方式另行約定)。
第三條 協議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本協議期滿后,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重新簽署翻譯服務合作協議。
第四條 翻譯費用及支付
4.1 工作量: 根據本協議第二條甲方委托乙方進行的翻譯服務項目統計,由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4.2 翻譯單價:人民幣元/千字。
4.3 翻譯服務加急費:人民幣元/千字。
4.4 翻譯費用按實際發生工作量,按月(季、半年)度結算,每月(季、半年) 度末乙方匯總相關翻譯服務工作完成清單,經甲方確認后開具發票;甲方在收到發票后個工作日內支付翻譯費用(如遇節假日或特殊情況順延)。
4.5 對于零星但又需要簽署合同的小額業務,可每完成一次結算一次(見附錄 B 翻譯服務確認單)。
第五條 權利和義務
5.1 甲方權利與義務
a)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提交譯件;
b)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應以書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具體服務要求;
c)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翻譯服務進行監督檢查;
d)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對其服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甲方如對乙方交付的譯件有異議,應在收到譯件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出修改意見,若甲方逾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則視為譯件質量達到甲方要求;
e) 甲方應按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提供原件或參考資料,對乙方的澄清要求做出答復,配合乙方翻譯開展服務工作;
f) 甲方應保證所提供的文件資料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國際法,否則應承擔全部責任;
g) 甲方應按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翻譯服務費用。
5.2 乙方權利與義務
a)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翻譯原件和相關背景資料;
b) 乙方有權對甲方提供的資料提出澄清和咨詢要求;
c) 乙方有權按照協議收費標準向甲方收取翻譯費用;
d) 乙方應根據甲方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供合格的翻譯服務;
e) 乙方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照甲方的修改意見修訂翻譯稿件;
f) 乙方應確保譯文準確、通順;
g) 乙方應按本協議規定的期限提交譯件。
第六條 協議變更
本協議的變更必須由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本協議期滿前任何一方均可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或修改本協議,但須提前發出書面通知,對于終止或修改前已經發生的翻譯服務費用,雙方應據實結算。
第七條 通訊
7.1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乙雙方指定的項目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如下:
甲方:乙方:
聯系人: 聯系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Email: Email: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7.2 任何一方變更項目聯系人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時通知并影響本協議履行或造成損失的一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條 保密和知識產權
8.1 對本協議內容以及在本協議簽訂執行過程中獲悉的對方所有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件、譯件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甲乙雙方均應承擔保密義務;未得到對方事先的書面許可,不得向第三方公開或泄露。
8.2 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將載有甲方信息的介質(包括但不限于書面資料、電子文件、媒體以及復制品和其它資料)區分管理,以確保信息文件的安全和完整;當甲方提出歸還或銷毀要求時,應按要求歸還或銷毀。
8.3 甲乙雙方均應受本保密條款約束;在本協議終止后,本保密條款在三年內持續有效。
8.4 如果甲乙雙方另行簽訂《保密協議》的,本條款未盡之保密事宜或本條款約定內容與雙方達成的《保密協議》內容不符時,以《保密協議》約定為準。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由于甲方原因推遲向乙方提供原件或相關支持文件,甲方應承擔相關損失。
9.2 因甲方提供的原件存在問題,導致的翻譯錯誤由甲方承擔。
9.3 在甲方如期提供原件的情況下,如乙方未按約定日期按約定要求完成翻譯服務,甲方有權解除協議并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協議總額 %的違約金作為賠償。
9.4 因乙方自身翻譯失誤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任何情況下,乙方承擔的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最多不得超過本合同涉及項目金額的 1 倍。
9.5 在乙方無違約的狀況下,甲方應按協議約定及時付款。如甲方沒有及時向乙方付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協議總金額的%作為違約金,直至付清所有費用為止。
9.6 甲方在約定的交付日期前取消所委托部分或全部的翻譯內容,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乙方實際已經完成部分的費用,乙方應向甲方交付已經完成的譯件。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0.1 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由于不可抗力(例如戰爭、嚴重火災、水災、臺風、地震等不可遇見、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事件)導致協議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協議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后 24 小時內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發生情況,且在不可抗力發生之后工作日 日內出具書面證明。
10.2 遭遇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仍然有義務采取相應的措施減少損失。如果不可抗力的影響導致協議最終無法履行,雙方另行協商善后事宜。
第十一條 適用法律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應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
13.1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13.2 本協議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授權人簽字:授權人簽字: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