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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發布時間:2024-06-26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精選34篇)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醫療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是一家為會員提供醫療信息咨詢、醫療服務中介的專業性公司,雙方就服務項目達成以下協議:

  1.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個人服務對象,下同)成為甲方的“健康俱樂部會員”,期限為壹年,自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服務期滿,合同自動終止。

  2.乙方一次性交納會費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服務對象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在期限內為乙方提供如下服務:

  1)為乙方進行一次全面的西醫查體、心理測評、健康史調查(查體醫院及項目詳見附件1)

  2)根據檢查結果,由專家為乙方進行健康評定,制定保健方案

  3)為乙方建立詳盡、全面、動態的“健康檔案”

  4)指導乙方進行“亞健康”調理

  5)為乙方提供健康俱樂部會員特約醫院全程導醫服務:急診、門診、會診、住院、手術(醫院發生費用自理,特約醫院名單詳見附件2)

  6)為乙方安排保健醫生提供健康咨詢及全程健康跟蹤

  7)適時舉辦“健康知識講座”及“保健心得沙龍”

  8)為乙方適時提供相關醫療信息、保健知識。

  4.雙方在合作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本著真誠友好的態度進行協商。不能協商解決的,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給________________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在________________進行仲裁。該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2

  醫療服務協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以此共同遵守。

  一、 乙方為甲方職工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職業健康體檢定點醫院。

  二、 甲方如有礦難等急診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電話告知后,應立即派120救護車及醫護人員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現場救治。

  三、 甲方患者在乙方診治期間要遵紀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按照乙方的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體檢流程進行診治和體檢。

  四、 甲方在乙方醫院進行一般醫療急診急救要先交費后看病。遇有特殊情況甲方未帶現金需救治的,乙方應根據甲方的介紹信或聯系人的意見先搶救后交費。

  五、 甲方在乙方體檢,要先和乙方體檢中心協商體檢相關內容、人數、時間等。體檢完成后 日內結清相關費用。

  六、 甲方在乙方就診或體檢,醫療服務和收費標準均按照乙方公司員工等同對待。

  七、 根據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時向甲方通報搶救、治療進展情況,以便醫患雙方掌握相關信息。

  八、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合同文本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3

  甲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住所:_____

  電話: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

  乙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住所:_____

  電話: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

  為充分發揮醫院衛生資源優勢,確保乙方員工診療、搶救及時有效,經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確定甲方為醫療掛靠單位,甲方為乙方人員的門診、住院、緊急救治和體檢等提供便利條件。

  二、乙方人員到甲方就診,可根據需要選擇在普通門診、專家門診就診,或致電預約特需門診和住院治療。專家門診(特需門診)掛號處電話。

  三、乙方人員若需要緊急搶救,可直接撥打甲方電話;甲方急診科接電話后按市120急救規定派出人員及救護車進行急診急救工作(如有特殊情況應與致電人聯系),急診出車費用按規定收費標準執行。無生命危險的傷員,乙方自送時,應與甲方急診科聯系,便于做好急救的準備。

  四、為了傷員能得到及時、有效地救治,甲方根據乙方的需要派專家給有關人員傳授常規的急救常識,授課勞務費由乙方支付,乙方在每次急救時安排好救護車的`進出路線。

  五、甲方在診療中應堅持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執行省物價局和省衛生廳共同定制的醫療服務價格標準,協助乙方控制非必需的醫療費用開支,并提供相應的資料以共報銷。

  六、費用結算方式。雙方以人民幣形式結算。乙方每發生一例醫療費用(門診/住院)即以現付的形式結清。

  七、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自甲方乙雙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年。

  甲方(簽章):_____乙方(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簽訂地點:_____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4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救死扶傷的原則,經雙方協商同意,同意合作開展針對生產安全事故醫療救援服務項目。為了明確雙方職責和任務,特簽訂以下協議:

  一、甲方職責和義務:

  1、甲方生產場所發生安全事故時,必須第一時間通知乙方,并對患者進行臨時緊急救治(如止血、簡單包扎、人工呼吸等);

  2、甲方設立24小時聯系電話,并保持電話暢通,如傷、患者病情有變化,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

  3、甲方患者在乙方診治期間要遵守乙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乙方職責和義務:

  1、乙方為甲方突發情況下的應急救援支援醫院,不得拒絕為甲方任一傷患者提供醫療救援服務;

  2、甲方如有緊急事故引起的急診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電話告知后,應立即派120救護車及醫護人員在最短時間內達到現場救治;

  3、根據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時向甲方通報搶救、治療進展情況,做到醫患雙方心中有數;

  4、乙方必須派專人負責落實向傷患者提供及時、便捷的`醫療救援服務,并向甲方提供負責人和聯系人的姓名、電話,發生變化時,及時通知甲方;

  5、乙方接到甲方事故通知后,必須及時做出響應,必要時必須趕往甲方,甲乙雙方救援人員必須保持聯系,將傷患者交接,進行急救;

  6、若乙方現有設備、技術等條件不能滿足甲方傷、患者治療時,導致乙方不能進一步施救的,乙方應立即協助甲方為傷、患者提供轉院和其他醫療救援服務。

  三、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雙方協商解決。

  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雙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5

醫療服務協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以此共同遵守。

  一、乙方為甲方職工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職業健康體檢定點醫院。

  二、甲方如有礦難等急診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電話告知后,應立即派120救護車及醫護人員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現場救治。  

  三、甲方患者在乙方診治期間要遵紀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按照乙方的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體檢流程進行診治和體檢。

  四、甲方在乙方醫院進行一般醫療急診急救要先交費后看病。遇有特殊情況甲方未帶現金需救治的,乙方應根據甲方的介紹信或聯系人的意見先搶救后交費。

  五、甲方在乙方體檢,要先和乙方體檢中心協商體檢相關內容、人數、時間等。體檢完成后       日內結清相關費用。

  六、甲方在乙方就診或體檢,醫療服務和收費標準均按照乙方公司員工等同對待。

  七、根據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時向甲方通報搶救、治療進展情況,以便醫患雙方掌握相關信息。

  八、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6

  甲方:_______醫療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乙方:

  為貫徹衛生部以人為本、以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為主題的醫院管理年活動精神,宣傳和規范醫療服務,創造和諧的醫療環境,讓人們了解醫院,正確選擇標準的醫院治療,疾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合作項目:特色醫療信息服務

  二、__

  三、合作權益: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本合作協議中的條款,誠信服務,病人至上。

  2)與甲方合作的重點科室和知名專家信息在中國醫院、中國醫院管理雜志等媒體上免費發布。

  醫院免費

  合作部知名專家免費建立個人網站。

  網絡網站推廣計劃

  六、乙方導醫介紹病人免費。

  7)甲方會員到乙方不收取介紹費。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本合作協議中的條款,誠信服務,病人至上。

  2)甲方會員專用診所無償提供,中國醫院信息網站會員診所銅牌安裝在診所門口,方便甲方會員就醫。

  三、甲方會員負責就診登記、門診管理等工作。

  合作部門知名專家提供信息,確保信息的真實性。

  醫療甲方介紹病人到乙方,乙方按相關收費標準收費。

  6)乙方醫療會員到乙方,按特殊門診服務收費標準收取專家門診登記費,藥費、檢查費等收費標準不變。

  7)保證服務質量,不亂開藥,不收紅包。

  ___________

  四、其它:

  1)定期交流雙方信息,共同做好本次合作服務。

  2)業務協議期滿,雙方根據此事情續簽或單獨協商。

  違約方負責違約。

  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問題。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并遵守執行。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7

  甲方:

  乙方:

  關于乙方患病的有關問題,甲乙雙方根據法律法規之規定,本著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患者基本情況:姓名:住址:身份證號:電話:

  第二條、乙方已經充分了解了甲方本次醫療行為,對醫療程度認知已經非常清晰,乙方自愿不再提起醫療事故鑒定,主動提出一次性解決此爭議。

  第三條、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幣x元,該費用包含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一切可能因本次診療發生的'所有費用。

  第四條、付款時間為本協議簽訂之日起xx日內,乙方收到款項后另行出具收據。

  第五條、在甲方依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后,甲乙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引起的所有事情即告終結。

  第六條、乙方義務:乙方應保證對本協議內容保密,不得向

  第三方泄露,并保證收到本款項后不再到甲方處鬧事,維護甲方聲譽。乙方保證對簽訂本協議不存在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況。

  第七條、違約責任: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將協議內容泄露給

  第三方或者再次向甲方鬧事或另行提出賠償請求的,視為違約,乙方應雙倍返還甲方所支付的款項,并賠償甲方因之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因之所發生的名譽損失、訴訟費用追償損失、律師費用損失等。

  第八條、上述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8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甲方是一家為會員提供 、 的專業性公司,雙方就服務項目達成以下協議:

  1.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個人服務對象,下同)成為甲方的 會員,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服務期滿,合同自動終止。

  2.乙方一次性交納會費 元人民幣,服務對象為

  。

  3.甲方在期限內為乙方提供如下服務:

  1)為乙方進行一次全面的西醫查體、心理測評、健康史調查。

  2)根據檢查結果,由專家為乙方進行健康評定,制定保健方案。

  3)為乙方建立詳盡、全面、動態的“健康檔案”。

  4)指導乙方進行“亞健康”調理。

  5)為乙方提供健康俱樂部會員特約醫院全程導醫服務:急診、門診、會診、住院、手術。

  6)為乙方安排保健醫生提供健康咨詢及全程健康跟蹤。

  7)適時舉辦 講座及 沙龍。

  8)為乙方適時提供相關醫療信息、保健知識。

  4. 如甲方未能提供服務,應賠償乙方在他處進行醫療活動的費用,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會費的 %)

  5.雙方在合作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本著真誠友好的態度進行協商。不能協商解決的,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給 仲裁委員會,該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9

  甲方:

  乙方:

  為保證廣大城鎮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促進社會保障及衛生事業的發展,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的有關規定及統籌地區政府頒布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及各項配套規定。

  第二條甲乙雙方應教育參保人員和醫務工作者自覺遵守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并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甲方如需查看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予以合作。

  第四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與乙方有關的參保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提供的醫療費用,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

  第五條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和“基本醫療保險投訴箱”,將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協議的重點內容向參保人員公布。

  第六條乙方所使用的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軟件,應與甲方的管理軟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統相連接的接口,能夠滿足甲方的信息統計要求(甲方與乙方間的計算機通訊費用(網絡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甲方負責組織與基本醫療保險計算機管理有關的人員培訓。

  第二章就診

  第七條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八條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參保人員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的,乙方應認真查實,如情況屬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時,乙方應事故發生之日起×日內(具體期限由各統籌地區規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發生醫療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協議。

  第十條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

  (一)乙方在參保人員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應認真審查醫療保險卡并根據甲方提供的名單審查該證件是否有效,憑無效證件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進行身份識別,發現就診者與所持醫療保險證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帳并扣留醫療保險證件,并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乙方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并妥善保存備查;門診處方和病歷至少應保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應保存15年。

  第十二條乙方應使用由甲方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專用處方箋、專用收據和結算單等。

  第十三條乙方必須保證為在本醫療機構就醫的參保人員提供符合基本醫療服務范圍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條乙方應嚴格掌握住院標準,如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入院,其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有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乙方應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記帳,按自費病人處理,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六條乙方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疾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辦理轉診手續,對符合轉診條件,乙方未及時轉診造成參保人員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乙方將有能力診治的病人轉出,轉出后的醫療費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過危險期,經甲方及參保人員同意,轉入級別較低的定點醫療機構的情況除外);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轉出后的醫療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十七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15日內因同一疾病重復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結算費用,參保人員對出院決定有異議時,可向甲方提出,費用暫行自付。

  第十八條乙方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費用時,應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應簽文字協議)。

  第三章診療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統籌地區關于診療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在甲方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檢查的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第二十一條醫生為參保人員進行檢查治療的收入不得與醫生及醫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掛鉤,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可拒付相關費用,并將相關項目排除在約定項目外,情節嚴重的,甲方可單方面中止協議。

  第二十二條在本協議簽訂后,乙方新開展超出協議規定的診療項目,如該項目在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內,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診療項目的申請;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乙方應提供甲方審查所需的有關資料,并為甲方進行實地考察提供方便;對于乙方提供的資料,甲方有保密的義務;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過程(不含乙方因資料不齊補報的時間),如不同意申請,應通知乙方,并說明理由;如同意申請,應同時確定給付標準,及時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時限未答復視為同意。

  第四章藥品管理

  第二十三條乙方應嚴格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規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長不超過24天量的原則給藥。

  第二十五條乙方應允許參保人員持本醫療機構醫生所開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外購藥品,不得干涉參保人員的購藥行為,外購藥品的處方應書寫規范,使用漢字,字跡工整,并加蓋乙方門診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乙方提供的藥品應有小包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關于劑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乙方使用本院生產的、并列入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醫院制劑,其費用甲方按照規定給予支付;乙方新生產的醫院制劑如申請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可參照本協議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第二十八條報銷范圍內同類藥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選擇時,在質量標準相同(如符合gmp標準)的情況下,乙方應選擇療效好、價格較低的品種。

  第二十九條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所售藥品價格高于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定價的,差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條乙方為參保人員提供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時,藥品費及因此而發生的相關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給付,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員非法收取藥品回扣的,一經查實,甲方應扣除該種藥品的全部費用。

  第五章費用給付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統籌地區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乙方應在每月×日前,將參保人員上月費用及清單報甲方,由甲方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甲方定期對門診及外購藥品處方進行隨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處方總量的5%,對違反規定的費用按比例放大后在給付時扣除。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處理,由于醫療事故及后遺癥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條參保人員投訴乙方違反規定不合理收費,甲方查實后,乙方應負責退還。

  第三十六條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虛報費用或醫護人員串通參保人員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應在償付時扣除違約金額,并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甲方應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三十七條乙方負責收取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并使用專用收據。

  第三十八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按統籌地區費用結算的有關規定給付。

  第三十九條甲方應在接到乙方費用申報×天內向乙方撥付合理醫療費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結果最遲于次年×月×日前結清。

  第六章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乙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協議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1年)。

  第四十二條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注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條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日通知對方。

  第四十四條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四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四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10

  甲方:

  乙方:

  為保障   所有五保老人均能就近享受基本醫療服務,本著公平合理、友好合作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具體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其相關規定。

  第二條 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有關規定為甲方老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制定執行基本醫療服務的相應內容及措施,為甲方老人就醫提供便利;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甲方基本醫療服務工作,并成立協調小組,配備2名以上有臨床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協助甲方做好老年人的基本醫療服務、健康檔案及健康追蹤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服務相關的資料和數據;甲方如需查看相關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乙方應予以合作。

  第四條 本協議簽訂后,乙方有義務向甲方負責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主要政策規定、門診和住院流程、主要服務收費項目、藥品價格等相關信息;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老人個人信息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就 診

  第五條 老人須持甲方開具的有效證明在乙方就診,乙方收治甲方患者住院必須嚴格入院準入標準,認真核對身份,甲方經核實乙方有收治冒名頂替行為者,將追究乙方相關責任。

  第六條 甲方老人在就診、就醫期間在住院及治療方面應給予適當優惠、優待。

  第七條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者推諉甲方老人前來就診,由此造成病人病情加重、致殘、致死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乙方應依病開藥,不得開具與患者病情無關的藥品,開具藥品必須符合規定。

  第九條 甲方老人因病住院治療時,乙方應及時登記,從登記之日起承擔相關的醫療費用,登記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條 乙方對住院甲方老人的醫療費用,必須實行一日清單制,并由患者、家屬或護理員每天簽字認可。一日清單作為乙方結算的必備依據,甲方應按規定存檔,無一日清單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不得誘導甲方老人接受基本醫療服務范圍外的服務。如病情確實需要,須征得甲方相關負責人同意并簽字認可。

  第十二條 乙方要按甲方規定按時、準確交接有關業務數據,保證信息的準確與完整。因乙方未按規定及時有效交接數據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 甲方老人有急性病或其他病癥引起行動不便情況下,乙方有義務派專人出診,對老人的情況進行緊急處理。

  第三章 診療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XX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單病種限價管理工作實施方案(試行)》,超范圍及費用標準的,甲方有權不予支付。

  第十五條 乙方業務范圍內的診療項目,必須向甲方提供其項目清單和物價部門批復的收費標準。遇有新增價格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時,乙方要依據物價部門的批復文件向甲方提供資料。

  第四章 藥品管理

  第十六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寧夏基層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目錄》,并向甲方提供藥品備藥清單,包括藥品的商品名、通用名和劑型等詳細資料。

  第十七條 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所售藥品價格高于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定價的,差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八條 乙方要主動控制甲方老人用藥量。

  第十九條 乙方新生產的醫院制劑如申請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可參照本協議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乙方為甲方老人提供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時,藥品費及因此而發生的相關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 費用給付

  第二十一條 甲方老人在乙方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甲方據實給予結算。

  第二十二條 乙方每月向甲方申請結算。乙方應提前 5日前將上

  一次老人就醫統計表及醫療費用憑據(包括必須經患者簽名的費用一日清單)報送甲方審核后,與甲方辦理結算手續,節假日順延。

  第二十三條 乙方工作人員不得歧視甲方老人,凡乙方向社會承諾的服務和收費標準,甲方老人均應享受。如有違反,甲方可視為不合理費用扣減。

  第二十四條 甲方老人在乙方發生的各種費用,乙方必須在醫療收費收據及電腦數據上如實記載,如乙方不據實記載,導致甲乙雙方數據不一致的,其差額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擔。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二十五條 甲方老人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處理,發生的醫療費用及后續治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健康檔案

  第二十七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各樓園老人名單,乙方根據各項體檢指標項目,認真為每位老人進行檢查,并將各項檢查結果匯總成老人健康檔案。

  第二十八條 乙方需及時按照甲方提供的人員名單將老人健康檔案反饋給甲方,甲方進行存檔。

  第二十九條 如遇到甲方老人請假、就醫等特殊情況未及時進行體

  檢的,乙方應對漏檢人員進行體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XX年XX月XX日止。

  第三十一條 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或省市區有關政策調整的,甲乙雙方應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二○ 年 月 日二○ 年 月 日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1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救死扶傷的原則,經雙方協商同意,同意合作開展針對生產安全事故醫療救援服務項目。為了明確雙方職責和任務,特簽訂以下協議:

  一、甲方職責和義務:

  1、甲方生產場所發生安全事故時,必須第一時間通知乙方,并對患者進行臨時緊急救治(如止血、簡單包扎、人工呼吸等);

  2、甲方設立24小時聯系電話,并保持電話暢通,如傷、患者病情有變化,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

  3、甲方患者在乙方診治期間要遵守乙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乙方職責和義務:

  1、乙方為甲方突發情況下的應急救援支援醫院,不得拒絕為甲方任一傷患者提供醫療救援服務;

  2、甲方如有緊急事故引起的急診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電話告知后,應立即派120救護車及醫護人員在最短時間內達到現場救治;

  3、根據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時向甲方通報搶救、治療進展情況,做到醫患雙方心中有數;

  4、乙方必須派專人負責落實向傷患者提供及時、便捷的醫療救援服務,并向甲方提供負責人和聯系人的姓名、電話,發生變化時,及時通知甲方;

  5、乙方接到甲方事故通知后,必須及時做出響應,必要時必須趕往甲方,甲乙雙方救援人員必須保持聯系,將傷患者交接,進行急救;

  6、若乙方現有設備、技術等條件不能滿足甲方傷、患者治療時,導致乙方不能進一步施救的,乙方應立即協助甲方為傷、患者提供轉院和其他醫療救援服務。

  三、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雙方協商解決。

  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雙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蓋章)

  ____年_____月___日

  乙方單位:(蓋章)

  ____年_____月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1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為保障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以下稱工傷職工)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和康復治療,有效利用工傷保險基金,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關于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__]7號),甲方確定乙方為工傷保險醫療服務機構。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統籌地區人民政府關于工傷保險的各項具體規定。

  第二條 甲乙雙方有權就工傷保險管理和工傷醫療事項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的有關規定,并在當地有關媒體公布乙方為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服務機構。

  第四條 乙方應有一名機構負責人負責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工作,并要明確專門機構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乙方應結合本機構實際制定具體措施,并及時向本機構人員和工傷職工宣傳工傷保險相關政策。

  第五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參保職工姓名、性別、所在單位等基本情況,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六條 乙方應利用計算機手段管理,并根據自己有信息按規定做好工傷職工醫療服務、工傷舊傷復發診斷以及提出輔助器具配置建議等工作,及時向甲方據實提供工傷職工的就醫信息。

  第二章 就醫管理

  第七條 工傷保險參保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到乙方就醫,未持工傷證件或尚未進行工傷認定的,乙方應視同工傷職工為其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服務,所需費用原則上向用人單位收取。

  第八條 工傷職工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乙方應認真審查其工傷證件,發現就診者與所持證件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賬,暫扣有關證件,并及時通知甲方。

  第九條 工傷職工就醫實行醫療服務費用明細制度,乙方應建立工傷職工電子文檔,內容包括工傷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單位、傷病情、診療與支出情況等信息。住院診療者還應包括入院時間、出院時間、科別、床號等信息。

  第十條 工傷職工就醫,乙方應按照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等有關規定管理,并使用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工傷保險醫療專用雙聯處方。門(急)診處方、住院病歷保存年限按照衛生部印發的《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應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工傷職工辦理出院手續。工傷職工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工傷醫療記賬,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乙方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工傷職工,需轉往其他醫療機構診療的,應按有關規定向甲方提出轉診建議,并填寫好申請單,聽取用人單位意見,經甲方同意后可辦理轉診手續。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認為是舊傷復發到乙方就醫,乙方應查驗其工傷證件,做出是否工傷舊傷復發的醫療診斷,并簽署意見,報甲方審定后,列入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范圍。

  第十四條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工傷康復的,由協議醫療(康復)機構提出建議,填寫《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經甲方核準后到指定的協議康復機構或乙方的康復科室進行康復。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在其他醫療機構所做的檢查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第十六條 乙方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對工傷職工門診及住院有關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章 費用結算與給付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按照共同商定的方式、標準、范圍、期限和程序等進行結算。

  第十八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匯總和費用明細清單。

  第十九條 甲方按規定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通知乙方,并按核定的項目、金額及時支付。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在乙方診療期間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一)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的醫療費用(搶救除外)。

  (二)工傷職工診療非工傷引發疾病的醫療費用。

  (三)在乙方就診因醫療事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四)不符合物價政策規定的費用。

  (五)不符合工傷保險相關法規、政策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其他醫療費用。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在乙方就府發生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甲方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結算費用的,乙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二條 乙方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甲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有調整的,乙方的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的,甲乙雙方協商可修改本協議,無法達成協議的,雙方可終止協議。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 日通知對方。

  第二十四條 協議期滿前 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八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于: 年 月 日

  簽于: 年 月 日

  合同文本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13

  甲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乙方:醫療機構

  為保障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以下稱工傷職工)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和康復治療,有效利用工傷保險基金,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關于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__]7號),甲方確定乙方為工傷保險醫療服務機構。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統籌地區人民政府關于工傷保險的各項具體規定。

  第二條 甲乙雙方有權就工傷保險管理和工傷醫療事項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的有關規定,并在當地有關媒體公布乙方為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服務機構。

  第四條 乙方應有一名機構負責人負責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工作,并要明確專門機構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乙方應結合本機構實際制定具體措施,并及時向本構人員和工傷職工宣傳工傷保險相關政策。

  第五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參保職工姓名、性別、所在單位等基本情況,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六條 乙方應利用計算機手段管理,并根據自己有信息按規定做好工傷職工醫療服務、工傷舊傷復發診斷以及提出輔助器具配置建議等工作,及時向甲方據實提供工傷職工的就醫信息。

  第二章 就醫管理

  第七條 工傷保險參保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到乙方就醫,未持工傷證件或尚未進行工傷認定的,乙方應視同工傷職工為其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服務,所需費用原則上向用人單位收取。

  第八條 工傷職工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乙方應認真審查其工傷證件,發現就診者與所持證件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賬,暫扣有關證體制改革,并及時通知甲方。

  第九條 工傷職工就醫實行醫療服務費用明細制度,乙方應建立工傷職工電子文檔,內容包括工傷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單位、傷病情、診療與支出情況等信息。住院診療者還應包括入院時間、出院時間、科別、床號等信息。

  第十條 工傷職工就醫,乙方應按照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等有關規定管理,并使用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工傷保險醫療專用雙聯處方。門(急)診處方、住院病歷保存年限按照衛生部印發的《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應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及時為符合出過條件的工傷職工辦理出院手續。工傷職工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工傷醫療記賬,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乙方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工傷職工,需轉往其他醫療機構診療的,應按有關規定向甲方提出轉診建議,并填寫好申請單,聽取用人單位意見,經甲方同意后可辦理轉診手續。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認為是舊傷復發到乙方就醫,乙方應查驗其工傷證件,做出是否工傷舊傷復發的醫療診斷,并簽署意見,報甲方審定后,列入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范圍。

  第十四條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工傷康復的,由協議醫療(康復)機構提出建議,填寫《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經甲方核準后到指定的協議康復機構或乙方的康復科室進行康復。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在其他醫療機構所做的檢查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第十六條 乙方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對工傷職工門診及住院有關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章 費用結算與給付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按照共同商定的方式、標準、范圍、期限和程序等進行結算。

  第十八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匯總和費用明細清單。

  第十九條 甲方按規定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通知乙方,并按核定的項目、金額及時支付。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在乙方診療期間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一)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的醫療費用(搶救除外)。

  (二)工傷職工診療非工傷引發疾病的醫療費用。

  (三)在乙方就診因醫療事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四)不符合物價政策規定的費用。

  (五)不符合工傷保險相關法規、政策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其他醫療費用。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在乙方就府發生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甲方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結算費用的,乙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二條 乙方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甲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有調整的,乙方的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的,甲乙雙方協商可修改本協議,無法達成協議的,雙方可終止協議。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30日通知對方。

  第二十四條 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1年)。

  甲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乙方:醫療機構

  (簽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__(簽名) 法定代表人:_(簽名)

  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14

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為保障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以下稱工傷職工)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和康復治療,有效利用工傷保險基金,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關于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__]7號),甲方確定乙方為工傷保險醫療服務機構。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統籌地區人民政府關于工傷保險的各項具體規定。 

  第二條甲乙雙方有權就工傷保險管理和工傷醫療事項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的有關規定,并在當地有關媒體公布乙方為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服務機構。 

  第四條乙方應有一名機構負責人負責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工作,并要明確專門機構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乙方應結合本機構實際制定具體措施,并及時向本機構人員和工傷職工宣傳工傷保險相關政策。 

  第五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參保職工姓名、性別、所在單位等基本情況,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六條乙方應利用計算機手段管理,并根據自己有信息按規定做好工傷職工醫療服務、工傷舊傷復發診斷以及提出輔助器具配置建議等工作,及時向甲方據實提供工傷職工的就醫信息。 

  第二章就醫管理

  第七條工傷保險參保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到乙方就醫,未持工傷證件或尚未進行工傷認定的,乙方應視同工傷職工為其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服務,所需費用原則上向用人單位收取。 

  第八條工傷職工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乙方應認真審查其工傷證件,發現就診者與所持證件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賬,暫扣有關證件,并及時通知甲方。 

  第九條工傷職工就醫實行醫療服務費用明細制度,乙方應建立工傷職工電子文檔,內容包括工傷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單位、傷病情、診療與支出情況等信息。住院診療者還應包括入院時間、出院時間、科別、床號等信息。 

  第十條工傷職工就醫,乙方應按照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等有關規定管理,并使用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工傷保險醫療專用雙聯處方。門(急)診處方、住院病歷保存年限按照衛生部印發的《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乙方應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工傷職工辦理出院手續。工傷職工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工傷醫療記賬,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乙方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工傷職工,需轉往其他醫療機構診療的,應按有關規定向甲方提出轉診建議,并填寫好申請單,聽取用人單位意見,經甲方同意后可辦理轉診手續。 

  第十三條工傷職工認為是舊傷復發到乙方就醫,乙方應查驗其工傷證件,做出是否工傷舊傷復發的醫療診斷,并簽署意見,報甲方審定后,列入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范圍。 

  第十四條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工傷康復的,由協議醫療(康復)機構提出建議,填寫《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經甲方核準后到指定的協議康復機構或乙方的康復科室進行康復。 

  第十五條工傷職工在其他醫療機構所做的檢查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第十六條乙方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對工傷職工門診及住院有關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章費用結算與給付

  第十七條甲乙雙方按照共同商定的方式、標準、范圍、期限和程序等進行結算。 

  第十八條乙方向甲方提供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匯總和費用明細清單。 

  第十九條甲方按規定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通知乙方,并按核定的項目、金額及時支付。 

  第二十條工傷職工在乙方診療期間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一)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的醫療費用(搶救除外)。 

  (二)工傷職工診療非工傷引發疾病的醫療費用。 

  (三)在乙方就診因醫療事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四)不符合物價政策規定的費用。 

  (五)不符合工傷保險相關法規、政策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其他醫療費用。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在乙方就府發生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甲方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結算費用的,乙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二條乙方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甲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有調整的,乙方的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的,甲乙雙方協商可修改本協議,無法達成協議的,雙方可終止協議。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     日通知對方。

  第二十四條協議期滿前      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二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八條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15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作協議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的其他相關規定,本著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甲乙雙方經過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文:

  第一條:合作內容

  甲乙雙方約定就 項目以甲方名義投標,甲方負責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負責協助乙方提供相應人員配合乙方工作,監控乙方項目跟蹤和實施的所有情況;乙方負責項目中標后的實施,并承擔本項目帶給甲方的所有費用、風險、和責任。

  第二條:合共管理費及付款方式

  本協議簽署后,甲方提供商務資料,在本協議簽訂后3天內且在乙方取得商務資料前,乙方支付給甲方現金人民幣 元的商務咨詢費及風險承擔保證金。(整個項目竣工結算完成后退還,)

  本項目中標后,乙方需支付給甲方管理費(不含稅收費),管理費為中標通知書總金額或者合同總金額的 %,管理費將分次從工程進度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在施工運作過

  程中所產生的各項稅收費用將從乙方的工程進度款中直接扣除。

  第三條: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1、本項目中以甲方的名義進行投標,投標文件的制作由乙方完成,若需甲方配合,另行協商分工及費用,由于投標文件制作造成的。任何直接或者間接的風險,均由乙方承擔。

  2、甲方負責提供本項目的商務資料給乙方。

  3、甲方負責配合乙方進行投標協助以及辦理商務手續等相關工作,但相關的所有費用均有乙方承擔。

  4、甲方有權對乙方的自新狀況、項目運作和實施進行調查了解和實時監控,乙方不得有所隱瞞和欺騙,如果甲方判定乙方資信狀況、實力規模、項目運作和執行能力等方面存在問題,可能導致無法獲取項目、執行實施項目等影響甲方企業形象問題,甲方有權終止雙方繼續合作。

  5、甲方有權不定時對項目進行回訪,乙方須積極配合。

  6、甲方負責在收到貨款的1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協議的

  第二條預定支付款項。若乙方未按時提交給甲方項目相關資料,甲方有權不予支付直至資料收集齊全。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1、乙方必須確保本項目排他性與甲方合作,如果乙方違反此項規定,須向甲方賠償投標金額的.30%作為損害賠償金。

  2、乙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包括稅收、醫保、工傷賠付等費用)

  3、乙方須按照協議支付商務咨詢費。

  4、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投標信息、中標通知書、入庫單、質檢報告等資料,作為甲方支付款項的必備條件。

  5、本項目中標后,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以及與建設方簽訂的合同要求實施本項目,并在甲方詢問項目進展時,及時準確的告知甲方進度情況并提供相應過程資料,若項目執行有問題,必須及時告知甲方,不得隱瞞。在甲方需要回訪項目時,乙方須積極配合。

  6、乙方在本項目實施中必須維護甲方企業形象,若乙方在項目實施中造成甲方任何經濟、聲譽或形象的不良影響,乙方須賠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和連帶損失。

  7、甲方提供的商務文件只針對本協議涉及項目有效,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用于任何其他項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出現,由此造成任何不良影響的必須向甲方賠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和連帶損失。

  8、整個項目工程結算由乙方自行完成,甲方負責監督,如乙方需要甲方配合結算驗收,需按市場行情支付甲方相關費用。

  第四條:保密條款

  甲、乙雙方必須對合同的內容保密,未經雙方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合同相關的內容,甲方提供給乙方的所有資質、技術文件,乙方必須對其保密,且不得用于除本次合同項目的其他項目當中。

  第五條:其他

  對于未經事宜,甲乙雙方在相互理解的基礎上,共同協商解決;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主合同一同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至本項目實施完畢自然終止。

  甲方:

  ____年_____月___日

  乙方:

  ____年_____月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16

  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參保人就醫服務管理

第三章 診療項目服務管理

  三十三、乙方應嚴格執行各定點醫療機構所在地物價部門制定的各項醫療服務價格標準。        市營利性定點醫療機構,根據        市物價部門制定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四個不同收費檔次以及        市衛生局《關于確定我市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收費執行檔次會議紀要》(20__年第三期)的有關規定,按所屬同類檔次收費。

  三十四、為參保人提供記賬的診療項目為:符合《        市社會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管理辦法》(深勞社規【20__】24號)及物價收費規定、醫療機構執業證核準診療項目范圍內的診療項目。

  三十五、在簽定本協議之后開展的屬于社會保險支付范圍內的診療項目(包括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治療項目,以下簡稱“門診特檢項目”),乙方應按《        市社會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管理辦法》及《        市社會醫療保險大型醫療設備檢查和治療項目管理辦法》(深勞社規[20__]25號)的規定向甲方申請納入社保記賬范圍。甲方可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及醫療需求,采用談判、購買等形式,選擇技術好、信譽高、收費合理的醫療機構作為甲方選定項目的指定機構。未經甲方同意準入的不能記賬,發生的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三十六、門診診療應遵循先做一般檢查治療,后做門診特檢項目的原則,保證門診特檢項目結果達到國家規定的陽性率。

  乙方應充分利用參保人在其它定點醫療機構做的一般檢查及門診特檢項目檢查治療結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乙方應按月妥善保存《門診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治療項目報告單》,按月向甲方報送《門診特檢項目檢查治療月人次及月費用統計表》。

  三十七、工傷醫療特殊檢查、治療需核準的項目有:

  (1)社保藥品目錄內進口藥品(單價)超過50(含50)元以上的;

  (2)醫用材料(單件)、檢查項目(單項)超過20__(含20__)元以上的;

  (3)嚴重影響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做整容整形手術或治療的;

  (4)因傷情需要使用或安裝各種支架、康復器具、擴張器等醫用材料。

  三十八、工傷醫療特殊檢查、治療核準程序:

  (1)乙方收到甲方發出的《        市工傷保險醫療費用記賬通知書》和《        市工傷保險住院結賬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工傷員工單位核準時限)補辦齊所有需核準的項目(其中包括單項、單件超過20__元以上),醫保辦核準蓋章后,到所屬社保部門核準后方可記賬償付,未補辦核準的由醫院承擔費用;

  (2)乙方收到甲方發出的《        市工傷保險醫療費用記賬通知書》和《        市工傷保險住院結賬單》之后需作特殊檢查、治療的(其中包括單項、單件超過20__元以上),先由醫院主診專科醫生填寫《        市工傷保險特殊檢查治療項目核準單》,經科主任簽字,醫保辦核準蓋章后,到所屬社保部門核準后方可進行檢查治療,未核準的由醫院承擔費用;

  (3)急診搶救需要可先做特殊檢查、治療,但在10個工作日內(告知工傷員工單位核準時限)補辦齊所有需核準的項目,未補辦的由醫院承擔費用。

  三十九、乙方應結合本機構的醫療資源開展臨床診療。住院期間參保人經醫院同意在院外其他醫療機構進行各類檢查、治療(含大型設備檢查治療)發生的醫療保險范圍內費用,經乙方主診醫生填寫檢查、治療申請單,寫明病情需要,科主任簽字醫保辦核準蓋章,參保人先墊付現金,回醫院報銷;乙方應在住院期間內按外送醫療機構的項目收費標準在醫保系統內提交該診療項目并在項目后標明外送,納入當次住院費用一并結算。

  四十、乙方應嚴格遵循診療規范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醫療器械分類規則的規定,病歷中使用的各種檢查、治療項目要有針對性,有醫囑和完整的病程記錄及相對應的檢查報告單、診療單。植入體內的醫用材料,應在病歷中準確記錄相關病情、使用種類及數量,并在病歷中附上材料的條形碼或標簽。 

第四章 藥品管理

第五章 費用結算

  四十九、乙方應嚴格按照社會保險相關規定的各類項目(包括普通門診、門診包干、門診特病、門診特檢、普通住院、病種住院等)的記賬比例記賬。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各類已核準應支付費用總額的95%,其余5%根據《        市社會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深勞社規[20__]7號)和《        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信用等級評定辦法》(深勞社規[20__]26號)等辦法年度進行總結算(年度總結算均以一個醫保年度為結算單位)。農民工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門診的5%質量掛鉤金,結合調劑金考核分值進行年終總結算。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參照當地社保機構的信用等級評定結果進行年度總結算。

  甲方應加強與財政部門的溝通和配合,確保對乙方的應支付費用及時到賬。

  五十、乙方應根據《        市社會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等規定于次月10日前及時將核對無誤的醫療費用數據報表報送甲方,申請費用結算。上報資料包括:社會保險醫藥費用結算申報匯總表、社會保險門診和住院記賬匯總及各單項報表等。乙方未按時報送資料造成醫療費用不能按時結算的,由乙方承擔責任。乙方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時上報材料,應及時向甲方通報。

  乙方如需更改結算償付資料(如:開戶銀行、銀行賬號、收款單位等),應于申請費用結算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相關依據。因提供的結算償付資料有誤而影響費用結算的,由乙方負責。每月末,乙方可自行在網上醫院打印醫療保險醫藥費用償付結算表,并與甲方實際支付的上月醫療費用進行核對。

  五十一、對住院醫療保險和農民工醫療保險門診醫療費用,甲方按綁定參保人數劃入社區門診統籌基金金額的95%與乙方按月定額結算。年度總結算時,在一個醫保年度內無嚴重違規行為、為參保人提供滿意醫療服務,對當年實際門診費用低于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劃入金額的,按以下辦法結算:社區門診統籌基金使用率為90%及以上的,結余部分50%歸乙方,50%結轉下年使用;社區門診統籌基金使用率為90%以下,80%及以上的,結余部分40%歸乙方,60%結轉下年使用;社區門診統籌基金使用率為80%以下,60%及以上的,結余部分30%歸乙方,

  70%結轉下年使用;社區門診統籌基金使用率為60%以下的,100%結轉下年使用。乙方克扣參保人待遇,一經查實,將取消該結算醫院享受本條款結余有獎資格。

  對當年實際門診費用超過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劃入金額的,甲方按調劑金管理辦法(另行規定)予以乙方合理補償,補償比例按照調劑金撥付考核評分與社區門診統籌基金的超支率成反比例計算,但最高撥付率不超過90%:超支10%及以下的,按考核評分分值的95%撥付;超支10%以上,20%及以下的,按考核評分分值的85%撥付;超支20%以上,30%及以下的,按考核評分分值的75%撥付;超支30%以上,40%及以下的,按考核評分分值的65%撥付;超支40%以上,50%及以下的,按考核評分分值的55%撥付;超支50%以上的,50%以內部分按上款補償,超過50%以上部分不予補償。

  五十二、慢性腎功能衰竭維持性血透治療,參保人可在甲方選定的血透定點醫療機構中,任意選擇其中一家醫院做血透治療。辦理程序、結算標準和結算辦法按《        市基本醫療保險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門診維持性血透管理辦法》(深社保發[20__]27號)執行。少兒醫保的大病門診按《        市少年兒童住院及大病門診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執行。

  五十三、甲方對乙方門診特檢費用實行年度總量控制,控制指標為參保人全年特檢總費用(包括20%自付部分)與全年門(急)診人次的比值(簡稱“門診特檢費用標準”)。門(急)診人次按同一參保人在同一醫院就診4小時內所有的劃賬記為一個門診人次計算。

  經測算確定乙方門診特檢費用標準為人民幣    元。

  甲方每月按門診特檢費用標準核算乙方門診特檢項目費用,超標準部分當月不予支付,以當月標準額中的記賬部分(門診特檢費用標準×當月4小時門診人次×醫保記賬/醫保合計)作為應支付總額;當月未超標的,以實際記賬費用作為應支付總額,每月支付應支付總額的95%。    

  五十四、甲方對乙方參保人住院醫療費用償付,采取按住院次均醫保總費用標準償付的方法(部分長期住院的精神分裂癥病人采取按病種標準包干方式結算的除外)。住院次均醫保總費用標準包含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病種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超3倍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特材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

  (1)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病種之外疾病發生的費用按普通住院次均費用標準結算,采取同類型、同級別醫院標準一致的原則,計算近三年普通住院醫保費用(特材、超3倍除外)平均值作為標準。

  (2) 病種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每家醫院病種住院次均醫保費用在該院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2倍以上、病例數30例以上的,納入病種結算。

  病種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病種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病種住院人次÷醫保住院總人次

  (3)超3倍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按普通住院次均費用標準結算的參保人,一次住院的醫保費用超過乙方普通住院次均費用標準3倍的,超出部分的

  90%,按服務項目結算,其余的10%納入乙方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的計算范圍。

  超3倍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超過普通住院次均費用標準3倍以上部分90%的總和÷醫保住院總人次

  (4)特材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心臟起搏器、人工心臟瓣膜、人工關節、人工晶體、心血管內導管、心血管內支架、心血管內球囊七項可支付的特殊材料費用按月單獨償付,不納入病種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和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年度進行總結算。

  特材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醫保住院特材總費用÷醫保住院總人次

  五十五、經測算確定乙方住院次均醫保總費用標準為人民幣    元,其中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人民幣    元,病種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    元,超3倍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人民幣    元,特材攤入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人民幣    元。 

  乙方按病種結算的病種名稱及費用支付標準(ICD-10疾病編碼)詳見附件。

  五十六、病種住院、普通住院人次費用是指:

  (1)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記賬范圍內(含起付線)的住院費用:即深圳市基本醫療保險、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各類項目,包括診金、床位費、診查費、藥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護理費、化驗費、血費、各類一次性醫用材料費用等各項費用總和(以下簡稱“醫保費用”),即總醫療費用減去個人超醫保范圍使用的現金自費部分。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標準和病種住院標準的實際住院人次數和由乙方核準轉診并開具《        市社會醫療保險市外轉診審核申請表》轉往外地治療的病人人次數。

  (3)由乙方核準轉診并開具《        市社會醫療保險市外轉診審核申請表》的轉診病人規定內費用,以及住院期間參保人因病情需要、由乙方醫保辦審核同意到其他醫療機構檢查、治療的審核報銷費用(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項目),記入乙方當次的住院費用一并核算。

  五十七、乙方年度內所有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住院目錄外自費的醫療費用,應控制在參保人住院醫療總費用的    %以內。

  五十八、經測算,核定乙方住門比標準為        ,其中門(急)診人次按同一參保人在同一醫院4小時內就診發生的所有劃賬記為一個門診人次計算。

  門診人次、住院人次包括綜合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農民工醫療保險的門診人次和住院人次。

  所有生育醫療保險參保人分娩住院人次不納入住門比標準。

  五十九、醫保住院人次核定:

  (1)月結算:

  每月實際住院人次低于當月標準支付住院人次(當月4小時門診人次×住門比)時,每月支付住院人次=當月實際住院人次;

  每月實際住院人次超過當月標準支付住院人次時,每月支付住院人次=每月標準支付住院人次。

  (2)年度總結算:

  全年實際住院人次低于全年標準支付住院人次(全年4小時門診人次×住門比)時,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實際住院人次;

  全年實際住院人次超過全年標準支付住院人次時,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標準支付住院人次。

  六十、醫保住院費用核定:

  (1)月結算:

  每月普通住院、病種住院實際醫保人次費用低于標準的,按當月實際住院醫保記賬費用支付;超過住院次均醫保標準費用時,按每月標準支付住院費用支付。

  每月標準支付住院費用=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平均住院人次費用標準×醫保記賬/醫保合計

  (2)年度總結算:

  年度實際住院醫保總費用(含月結算時已扣減的超標準費用,下同)超過住院次均醫保總費用標準的,按標準支付;低于標準的,年度總結算時,實際發生費用為住院次均醫保總費用標準90%及以上的,支付節約部分的50%;為住院次均醫保總費用標準80%及以上的,支付節約部分的40%;低于住院次均醫保總費用標準80%的,支付節約部分的30%。

  [(全年支付住院人次×住院次均醫保總費用標準)-全年實際醫保費用]×(醫保記賬/醫保合計)×50%、40%或30%

  六十一、具有市外轉診資格的乙方,應按雙方協商由甲方核準轉診的疾病目錄執行。由甲方核準轉診的參保人轉診的基本醫療費用由甲方負責核準報銷,不記入乙方當月支付的住院總人次和總費用。

  由乙方核準轉診的參保人轉診的基本醫療費用先由甲方核準報銷,然后按以下辦法與乙方結算:                                                  

  (1)轉診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在乙方一個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或一個病種次均醫保費用結算標準以內的,每一個轉診人次視為乙方一個普通住院人次或一個病種住院人次。甲方將轉診人次及核準報銷的費用記入乙方當月結算的普通或病種住院總人次和總費用;

  (2)轉診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超過乙方一個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或一個病種次均醫保費用結算標準的,每一個市外轉診人次視為乙方一個普通或病種住院人次費用。超出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或病種次均醫保費用標準且在統籌基金支付封頂線以下的基本醫療費用由甲方分擔90%,乙方分擔10%。轉診人次和由甲方核準報銷的基本醫療費用扣除甲方負擔的90%費用后,記入乙方當年結算的普通或病種住院總人次和總費用年度總結算。

  六十二、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人轉診到結算醫院以外的定點醫療機構(特指轉診目標醫院)住院時予以刷卡記賬;當需再次轉診到另一家定點醫院,必須到結算醫院再次辦理定向轉診手續,才能在再轉入的醫院刷卡記賬。

  經結算醫院轉出后,發生的住院基本醫療費用超過結算醫院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以上部分的10%,納入結算醫院農民工普通住院次均醫保費用標準年度總結算,但不重復支付。

  六十三、 乙方為        市外定點醫療機構的,甲方對其住院費用償付標準,以當地醫療保險部門與該醫院簽訂協議償付標準為基準,結合地區差異適當調整。

  六十四、甲方對乙方少兒醫療保險住院費用采用單元結算方式。雙方根據測算結果,經協商確定乙方年住院次均費用標準(含起付線)為人民幣    元。

  (1)住院次均費用標準(含起付線)包括診金、        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內藥品和        省增加的兒童用藥、        市基本醫療診療項目范圍內項目和部分少兒適用診療項目、血費、各類一次性醫用材料、千元以上一次性醫用材料和特材(包括心血管內導管、心血管內支架、心臟血管內球囊、人工晶體、人工關節、心臟起搏器、人工心臟瓣膜)可支付部分費用(以下簡稱“少兒醫保費用”),不包括地方補充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藥品和項目費用、社會醫療保險不支付范圍項目的費用及少兒醫療保險不支付范圍項目的費用。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標準實際住院的少兒參保患者人次數和由醫院轉往外地治療的少兒參保患者人次數。

  (3)甲方對乙方的住院次均費用標準按月執行,年度總結算。 參保人一次住院的少兒醫保費用超過乙方住院次均費用標準3倍以上的,按基本醫療保險的結算辦法結算。年度總結算辦法參照本協議第六十條執行。

  六十五、工傷保險傷者住院記賬費用每月結算一次,乙方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工傷保險參保傷者住院結賬單、費用明細清單、醫療發票、已核準的所有核準單(表)等有關資料,報所屬社保部門審核并扣除違規數額后,將符合工傷保險醫療管理規定的費用償付給乙方,資料不齊致無法審核的費用甲方不予償付。

  六十六、每年1月,甲方根據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以各醫療機構上年度月平均醫保費用為基礎,扣除上年度已經預付的金額后,對乙方醫療費用實行預付,進行差額結算。

  六十七、乙方因違反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及本協議各項條款造成的違規費用及違約金,甲方可在償付給乙方的醫保費用中扣除。如當月償付費用不足以支付違約金的,則由乙方將違約金一次性返還。

第六章 社會保險監督管理

第七章 爭議處理

  八十二、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可以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八章 附則

  八十三、本協議有效期自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換文的形式進行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后,與本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八十四、甲方與乙方之間簽訂的勞動能力鑒定事宜按補充協議的規定執行。

  八十五、在協議執行期間,乙方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地址變更等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按深圳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核;在協議執行期間,乙方執業許可證執業期屆滿未繼續申領的,本協議自乙方執業許可證屆滿日期起自動失效。

  八十六、本協議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八、第六十一條不適用于少兒醫療保險和統籌醫療保險。

  八十七、本協議第十四、第十六、第十七、第二十、第二十五、第二十七、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五十一、第五十二、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八、第五十九、第六十、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三、第六十四、第六十六、第七十三、第八十條不適用于工傷保險。

  八十八、本協議第十七、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三十七、第三十八、第四十七、第五十一、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五、第七十三條不適用于市外定點醫療機構。

  八十九、協議簽訂之后,國家、        省、        市發布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醫療保險、少兒醫療保險、統籌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及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甲方、乙方應遵照執行。

  本市新實施的規定,與本協議相沖突的,按國家、省、市的規定執行。

  九十、

  1.本協議一式二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各份協議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經各方簽署后生效。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乙方(蓋章):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附件: 甲方核準乙方醫療保險可記帳門診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治療項目 

  1.心臟彩超(UCG)

  2.活動平板心電圖(ECG-ETT)

  3.動態心電圖(HOLTER)

  4.X-射線計算機斷層掃描(CT)

  5.單光子發射計算機斷層顯像(SPECT)

  6.核磁共振成像(MRI)

  7.顱內多普勒血流圖(TCD)

  8.體外震波碎石治療腎、膽結石(ESWL)

  9.高壓氧艙治療(HBO)

  10.數字減影血管造影(DSA)介入檢查治療

  11.伽瑪射線(γ射線)立體定向治療(Gamma Knife)。  

  乙方有上列十一項中的        項,共    個項目可以社會保險記賬。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1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是一家為會員提供_________、_________的專業性公司,雙方就服務項目達成以下協議:

  1.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個人服務對象,下同)成為甲方的_________會員,期限為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服務期滿,合同自動終止。

  2.乙方一次性交納會費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服務對象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在期限內為乙方提供如下服務:

  1)為乙方進行一次全面的西醫查體、心理測評、健康史調查(查體醫院及項目詳見附件1)

  2)根據檢查結果,由專家為乙方進行健康評定,制定保健方案

  3)為乙方建立詳盡、全面、動態的“健康檔案”

  4)指導乙方進行“亞健康”調理

  5)為乙方提供健康俱樂部會員特約醫院全程導醫服務:急診、門診、會診、住院、手術(醫院發生費用自理,特約醫院名單詳見附件2)

  6)為乙方安排保健醫生提供健康咨詢及全程健康跟蹤

  7)適時舉辦________講座及____________沙龍

  8)為乙方適時提供相關醫療信息、保健知識。

  4.雙方在合作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本著真誠友好的態度進行協商。不能協商解決的,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給________________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在________________ 進行仲裁。該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略)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18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__

  為保障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以下稱工傷職工)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和康復治療,有效利用工傷保險基金,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關于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________]________號),甲方確定乙方為工傷保險醫療服務機構。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統籌地區人民政府關于工傷保險的各項具體規定。

  第二條 甲乙雙方有權就工傷保險管理和工傷醫療事項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的有關規定,并在當地有關媒體公布乙方為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服務機構。

  第四條 乙方應有一名機構負責人負責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工作,并要明確專門機構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乙方應結合本機構實際制定具體措施,并及時向本機構人員和工傷職工宣傳工傷保險相關政策。

  第五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參保職工姓名、性別、所在單位等基本情況,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六條 乙方應利用計算機手段管理,并根據自己有信息按規定做好工傷職工醫療服務、工傷舊傷復發診斷以及提出輔助器具配置建議等工作,及時向甲方據實提供工傷職工的就醫信息。

  第二章 就醫管理

  第七條 工傷保險參保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到乙方就醫,未持工傷證件或尚未進行工傷認定的,乙方應視同工傷職工為其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服務,所需費用原則上向用人單位收取。

  第八條 工傷職工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乙方應認真審查其工傷證件,發現就診者與所持證件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賬,暫扣有關證件,并及時通知甲方。

  第九條 工傷職工就醫實行醫療服務費用明細制度,乙方應建立工傷職工電子文檔,內容包括工傷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單位、傷病情、診療與支出情況等信息。住院診療者還應包括入院時間、出院時間、科別、床號等信息。

  第十條 工傷職工就醫,乙方應按照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等有關規定管理,并使用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工傷保險醫療專用雙聯處方。門(急)診處方、住院病歷保存年限按照衛生部印發的《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應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工傷職工辦理出院手續。工傷職工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工傷醫療記賬,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乙方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工傷職工,需轉往其他醫療機構診療的,應按有關規定向甲方提出轉診建議,并填寫好申請單,聽取用人單位意見,經甲方同意后可辦理轉診手續。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認為是舊傷復發到乙方就醫,乙方應查驗其工傷證件,做出是否工傷舊傷復發的醫療診斷,并簽署意見,報甲方審定后,列入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范圍。

  第十四條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工傷康復的,由協議醫療(康復)機構提出建議,填寫《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經甲方核準后到指定的協議康復機構或乙方的康復科室進行康復。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在其他醫療機構所做的檢查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第十六條 乙方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對工傷職工門診及住院有關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章 費用結算與給付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按照共同商定的方式、標準、范圍、期限和程序等進行結算。

  第十八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匯總和費用明細清單。

  第十九條 甲方按規定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通知乙方,并按核定的項目、金額及時支付。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在乙方診療期間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一)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的醫療費用(搶救除外)。

  (二)工傷職工診療非工傷引發疾病的醫療費用。

  (三)在乙方就診因醫療事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四)不符合物價政策規定的費用。

  (五)不符合工傷保險相關法規、政策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其他醫療費用。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在乙方就府發生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甲方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結算費用的,乙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二條 乙方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甲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有調整的,乙方的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的,甲乙雙方協商可修改本協議,無法達成協議的,雙方可終止協議。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 日通知對方。

  第二十四條 協議期滿前 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八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簽于: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19

  農村醫療服務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 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第 章第 條規定,為了保證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享受基本醫療服務,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聘請乙方為 市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并向參合對象公示,供其自主選擇。

  第三條 雙方應認真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及《 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試行)及有關規定。

  第四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參合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及時向乙方通報合作醫療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

  第五條 乙方所使用的合作醫療管理軟件,應與甲方的管理軟件相匹配,甲方負責乙方合作醫療計算機管理及操作人員的培訓。

  第二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六條 乙方應有專門的職能科室和人員負責合作醫療工作,嚴格執行《 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規范》,按照醫療機構等級標準為參合農民提供良好的醫療服務,保證服務質量。

  第七條 乙方接診參合人員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查看本人合作醫療證、身份證、住院治療出院時和門診治療,需核(報)銷家庭賬戶余額的,必須在患者本人合作醫療證的相應欄目中作好記錄,因乙方工作人員失誤出現門診家庭賬戶、住院醫療費用結算錯誤,或因審查不嚴將非參合對象住院醫療費用列入合作醫療報銷范圍的,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條 乙方為參合人員辦理入院時,應按照住院病種目錄范圍審查,不符合住院標準的,應勸其改為門診治療。

  第九條 乙方應熱情接待參合患者,不得隨意推諉或拒絕參合對象就醫和咨詢;對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醫療費用過高而將尚未治愈的強行辦理出院。

  第十條 甲方應及時協助乙方為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提供政策咨詢及其他服務,協調解決參合患者與乙方的矛盾。

  第十一條 乙方應向參合人員公示常規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常用藥品價格。

  第十二條 不屬合作醫療補償范圍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 乙方應提高參合患者入院 日確診率,如 日內仍不能確診者,應及時向上級醫療機構轉診,同時向甲方報告。

  第十四條 乙方應協助甲方負責參合患者轉診轉院,原則上實行逐級轉診。

  第十五條 乙方向參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醫療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合患者自己承擔費用時,應征得參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屬同意(由患者或親屬簽字認可)。

  第三章 診療項目管理

  第十六條 合作醫療基金不予支付項目

  (一)醫療服務項目類

  1.院外會診費、病歷工本費等。

  2.出診費、檢查治療加急費、點名手術附加費、優質優價費、自請特別護士等特需醫療服務。

  (二)非疾病治療項目

  1.各種美容、健美項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

  2.各種減肥、增胖、增高項目。

  3.各種預防、保健性的診療項目。

  4.各種醫療咨詢、醫療鑒定。

  (三)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

  1.各種自用的保保健、按摩、檢查和治療器械。

  2.眼鏡、義肢、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

  3.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裝置(PET)、電子束CT、眼科準分子激光治療儀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治療等項目超出《某某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第 章第 條規定報銷比例以外的。

  4.省物價部門規定不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及非傳染性病人的消毒費。

  (四)治療項目類

  1.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

  2.除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組織移植。

  3.近視眼矯形術。

  4.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療等輔助性治療項目。

  (五)其他

  1.各種不育(孕)癥、性功能障礙的診療項目和各種性傳播疾病;

  2.各種科研性、臨床驗證性的診療項目。

  第十七條 合作醫療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費用

  (一) 就(轉)診交通費、急救車費;

  (二) 空調費、電視費、電話費、水電費、食品保溫箱費、電爐費、電冰箱費、損壞公物賠償費、打印費;

  (三) 陪護費、護工費、洗理費、門診煎藥費、加班費、誤餐費;

  (四) 膳食費;

  (五) 文娛活動費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務費用。

  第十八條 住院病人不遵守醫囑拒不出院,自醫院開出出院通知單后發生的一切費用;掛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標淮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九條 治療期間與患者病情無關的藥品、檢查、治療費;處方與病情不符的藥品費,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 未經物價和衛生主管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自定項目、新開展的檢查、治療項目、自制制劑,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所發生的一切費用;違反物價政策,超出規定零售價格收取的費用;其他藥品,超出規定加成率收取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四章 藥品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甲方應隨時提供用藥目錄變動情況,并向乙方做好宣傳及咨詢工作。乙方應嚴格按照《 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用藥,住院病人的藥品總費用中合作醫療基本用藥費必須占 %以上(二級醫院 %以上)。

  第二十二條 乙方提供的藥品應占《 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內的 %以上,有符合基本醫療劑量規定的小包裝。

  第二十三條 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擅自抬高藥品價格所超出的高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 費用給付

  第二十四條 乙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將參合人員的結算材料、費用清單、相關數據等核對準確后報甲方。甲方根據乙方所報資料在 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扣減情況交付乙方核對,準確無誤后雙方簽字認可。原則上每個月甲方與乙方結算一次費用。年終結算結轉材料必須在 月底報送甲方。

  第二十五條 醫療費結算

  一、結算辦法

  (一) 門診醫療費結算辦法

  門診醫療費由甲方按乙方實際補償給參合農民的門診費用每月核拔一次。

  (二) 住院醫療費結算辦法

  甲方向乙方支付住院醫療費用按乙方對參合住院病人實際補償額每月結算一次。

  如果合作醫療住院基金出現透支,根據各定點醫療機構收治參合患者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總額按比例分攤

  二、結算依據

  (一) 《 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試行〉》和本合同中規定不予支付項目。

  (二) 《 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

  (三) 定點服務醫院各種結算費用詳細清單、處方、檢驗檢查報告單、正規住院發票等有效憑據。

  第六章 懲處

  第二十六條 甲方查出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處以發生金額的兩倍罰款:

  (一) 虛掛住院病人、做假病歷、與患者串通,空記賬套取合作醫療基金的;

  (二) 治療和使用藥品與本病情無關發生的費用計入合作醫療基金報銷范圍的;

  (三) 利用職權開搭車藥、回扣藥品的;

  (四) 其他違反合作醫療有關規定發生的費用計入合作醫療基金報銷范圍的。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視情節輕重給予一定數額的罰款。

  一、違反合作醫療用藥規定的或住院病歷不按規定詳細記錄病情治療經過、藥品使用情況或治療和使用藥品與病歷記載不符的。

  二、截留病人不及時轉診延誤病情的。

  三、不執行診療規范,不堅持出入院標準,將不符合入院標準的病人收院治療或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的。

  第二十八條 乙方發生本章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所列條款累計達三次,甲方將暫停其合作醫療定點服務醫療機構資格。

  第七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乙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請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一條 合同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及《 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等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合同,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停止協議。合同執行期間,乙方的注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三十二條 合同期滿前 個月,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合同,續簽合同前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續簽新合同。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于: 年 月 日

  簽于: 年 月 日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20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__

  為保障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以下稱工傷職工)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和康復治療,有效利用工傷保險基金,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關于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__]7號),甲方確定乙方為工傷保險醫療服務機構。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統籌地區人民政府關于工傷保險的各項具體規定。

  第二條 甲乙雙方有權就工傷保險管理和工傷醫療事項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的有關規定,并在當地有關媒體公布乙方為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服務機構。

  第四條 乙方應有一名機構負責人負責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工作,并要明確專門機構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乙方應結合本機構實際制定具體措施,并及時向本機構人員和工傷職工宣傳工傷保險相關政策。

  第五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參保職工姓名、性別、所在單位等基本情況,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六條 乙方應利用計算機手段管理,并根據自己有信息按規定做好工傷職工醫療服務、工傷舊傷復發診斷以及提出輔助器具配置建議等工作,及時向甲方據實提供工傷職工的就醫信息。

  第二章 就醫管理

  第七條 工傷保險參保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到乙方就醫,未持工傷證件或尚未進行工傷認定的,乙方應視同工傷職工為其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服務,所需費用原則上向用人單位收取。

  第八條 工傷職工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乙方應認真審查其工傷證件,發現就診者與所持證件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賬,暫扣有關證件,并及時通知甲方。

  第九條 工傷職工就醫實行醫療服務費用明細制度,乙方應建立工傷職工電子文檔,內容包括工傷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單位、傷病情、診療與支出情況等信息。住院診療者還應包括入院時間、出院時間、科別、床號等信息。

  第十條 工傷職工就醫,乙方應按照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等有關規定管理,并使用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工傷保險醫療專用雙聯處方。門(急)診處方、住院病歷保存年限按照衛生部印發的《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應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工傷職工辦理出院手續。工傷職工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工傷醫療記賬,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乙方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工傷職工,需轉往其他醫療機構診療的,應按有關規定向甲方提出轉診建議,并填寫好申請單,聽取用人單位意見,經甲方同意后可辦理轉診手續。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認為是舊傷復發到乙方就醫,乙方應查驗其工傷證件,做出是否工傷舊傷復發的醫療診斷,并簽署意見,報甲方審定后,列入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范圍。

  第十四條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工傷康復的,由協議醫療(康復)機構提出建議,填寫《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經甲方核準后到指定的協議康復機構或乙方的康復科室進行康復。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在其他醫療機構所做的檢查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第十六條 乙方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對工傷職工門診及住院有關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章 費用結算與給付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按照共同商定的方式、標準、范圍、期限和程序等進行結算。

  第十八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匯總和費用明細清單。

  第十九條 甲方按規定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通知乙方,并按核定的項目、金額及時支付。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在乙方診療期間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一)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的醫療費用(搶救除外)。

  (二)工傷職工診療非工傷引發疾病的醫療費用。

  (三)在乙方就診因醫療事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四)不符合物價政策規定的費用。

  (五)不符合工傷保險相關法規、政策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其他醫療費用。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在乙方就府發生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甲方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結算費用的,乙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二條 乙方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甲方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有調整的,乙方的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的,甲乙雙方協商可修改本協議,無法達成協議的,雙方可終止協議。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 日通知對方。

  第二十四條 協議期滿前 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八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簽于: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f

  簽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21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一、 乙方為甲方職工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職業健康體檢定點醫院。

  二、 甲方如有礦難等急診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電話告知后,應立即派120救護車及醫護人員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現場救治。

  三、 甲方患者在乙方診治期間要遵紀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按照乙方的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體檢流程進行診治和體檢。

  四、 甲方在乙方醫院進行一般醫療急診急救要先交費后看病。遇有特殊情況甲方未帶現金需救治的,乙方應根據甲方的介紹信或聯系人的意見先搶救后交費。

  五、 甲方在乙方體檢,要先和乙方體檢中心協商體檢相關內容、人數、時間等。體檢完成后10日內結清相關費用。

  六、 甲方在乙方就診或體檢,醫療服務和收費標準均按照乙方公司員工等同對待。

  七、 根據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時向甲方通報搶救、治療進展情況,做到醫患雙方心中有數。

  八、 本協議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22

  甲方: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乙方:定點醫療機構

  為保證廣大城鎮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促進社會保障及衛生事業的發展,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的有關規定及統籌地區政府頒布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及各項配套規定。

  第二條 甲乙雙方應教育參保人員和醫務工作者自覺遵守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 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并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甲方如需查看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予以合作。

  第四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與乙方有關的參保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提供的醫療費用,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

  第五條 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和“基本醫療保險投訴箱”,將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協議的重點內容向參保人員公布。

  第六條 乙方所使用的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軟件,應與甲方的管理軟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統相連接的接口,能夠滿足甲方的信息統計要求(甲方與乙方間的計算機通訊費用(網絡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甲方負責組織與基本醫療保險計算機管理有關的人員培訓。

  第二章 就診

  第七條 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八條 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參保人員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的,乙方應認真查實,如情況屬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 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時,乙方應事故發生之日起×日內(具體期限由各統籌地區規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發生醫療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協議。

  第十條 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

  (一)乙方在參保人員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應認真審查醫療保險卡并根據甲方提供的名單審查該證件是否有效,憑無效證件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進行身份識別,發現就診者與所持醫療保險證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帳并扣留醫療保險證件,并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 乙方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并妥善保存備查;門診處方和病歷至少應保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應保存15年。

  第十二條 乙方應使用由甲方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專用處方箋、專用收據和結算單等。

  第十三條 乙方必須保證為在本醫療機構就醫的參保人員提供符合基本醫療服務范圍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條 乙方應嚴格掌握住院標準,如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入院,其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有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 乙方應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記帳,按自費病人處理,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六條 乙方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疾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辦理轉診手續,對符合轉診條件,乙方未及時轉診造成參保人員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乙方將有能力診治的病人轉出,轉出后的醫療費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過危險期,經甲方及參保人員同意,轉入級別較低的定點醫療機構的情況除外);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轉出后的醫療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十七條 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15日內因同一疾病重復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結算費用,參保人員對出院決定有異議時,可向甲方提出,費用暫行自付。

  第十八條 乙方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費用時,應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應簽文字協議)。

  第三章 診療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統籌地區關于診療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在甲方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檢查的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第二十一條 醫生為參保人員進行檢查治療的收入不得與醫生及醫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掛鉤,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可拒付相關費用,并將相關項目排除在約定項目外,情節嚴重的,甲方可單方面中止協議。

  第二十二條 在本協議簽訂后,乙方新開展超出協議規定的診療項目,如該項目在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內,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診療項目的申請;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乙方應提供甲方審查所需的有關資料,并為甲方進行實地考察提供方便;對于乙方提供的資料,甲方有保密的義務;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過程(不含乙方因資料不齊補報的時間),如不同意申請,應通知乙方,并說明理由;如同意申請,應同時確定給付標準,及時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時限未答復視為同意。

  第四章 藥品管理

  第二十三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規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條 乙方應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長不超過24天量的原則給藥。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允許參保人員持本醫療機構醫生所開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外購藥品,不得干涉參保人員的購藥行為,外購藥品的處方應書寫規范,使用漢字,字跡工整,并加蓋乙方門診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 乙方提供的藥品應有小包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關于劑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乙方使用本院生產的、并列入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醫院制劑,其費用甲方按照規定給予支付;乙方新生產的醫院制劑如申請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可參照本協議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第二十八條 報銷范圍內同類藥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選擇時,在質量標準相同(如符合gmp標準)的情況下,乙方應選擇療效好、價格較低的品種。

  第二十九條 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所售藥品價格高于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定價的,差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條 乙方為參保人員提供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時,藥品費及因此而發生的相關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給付,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員非法收取藥品回扣的,一經查實,甲方應扣除該種藥品的全部費用。

  第五章 費用給付

  第三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統籌地區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乙方應在每月×日前,將參保人員上月費用及清單報甲方,由甲方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 甲方定期對門診及外購藥品處方進行隨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處方總量的5%,對違反規定的費用按比例放大后在給付時扣除。

  第三十四條 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處理,由于醫療事故及后遺癥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員投訴乙方違反規定不合理收費,甲方查實后,乙方應負責退還。

  第三十六條 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虛報費用或醫護人員串通參保人員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應在償付時扣除違約金額,并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甲方應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三十七條 乙方負責收取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并使用專用收據。

  第三十八條 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按統籌地區費用結算的有關規定給付。

  第三十九條 甲方應在接到乙方費用申報×天內向乙方撥付合理醫療費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結果最遲于次年×月×日前結清。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乙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1年)。

  第四十二條 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注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條 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日通知對方。

  第四十四條 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四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統籌地區社會     乙方:定點醫療機構

  保險經辦機構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23

  甲方:________統籌地區新農合經辦機構

  乙方:________醫院(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

  為落實新農合各項政策管理規定,保證參合農民的基本醫療保障權益,規范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為,提高新農合基金使用效率,促進新農合制度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安徽省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監督管理方案(試行)》(皖衛農[20__]62號)要求,乙方愿意成為甲方的新農合協議醫療機構,雙方自愿簽訂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甲方及時向乙方通報新農合政策管理規定,甲方自覺遵守各項新農合管理規定。

  第二條 甲方以"一封信"、"參合協議書"等有效方式告知參合農民:乙方為協議醫療機構,在乙方住院享受協議醫療機構補償標準,以及乙方對參合農民所能提供的優惠政策。

  第三條 甲方引導與鼓勵參合農民選擇乙方就診,但不得違背參合農民意愿強行指定就診(或轉診)醫療機構。

  第四條 甲方建立新農合信息管理系統,為乙方提供HIS系統接口標準和農民參合信息,培訓乙方使用新農合管理軟件。

  第五條 甲方按照協議醫療機構補償標準,本著嚴肅、慎重、定性準確的原則,審核乙方(適用墊付醫療機構)已經墊付的新農合補償醫藥費用。在接到乙方申報____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乙方撥付應支付費用。

  第六條 甲方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監管乙方(適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審核參合農民醫藥費用。

  (如乙方屬于非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甲方應協助審定乙方定點資格的衛生行政部門監管乙方醫療服務行為)

  第七條 甲方定期與乙方進行溝通,主動了解和聽取乙方對新農合醫療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采納乙方合理建議。

  第八條 甲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形式吸收乙方為其會員或其它團體成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會費、管理費或要求贊助。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乙方建立內部新農合管理組織和相關制度,配備相對穩定的專(兼)職人員和基本設備,開設新農合結報窗口(適用墊付醫療機構),開展內部新農合相關管理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自覺遵守新農合管理規定。

  第十條 乙方在顯著位置懸掛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標識,供參合農民識別。設置新農合宣傳欄與公示欄,宣傳新農合管理規定,公布參合農民就診報銷流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公布投訴、舉報電話號碼,安排專人調查處理參合農民反映的問題。

  第十一條 乙方在參合農民入院時及住院期間,按照新農合管理有關規定,查對、核對參合住院者相關證件、證明資料(如新農合就診證、身份證或戶口本等),對其參合身份進行確認與登記。

  第十二條 乙方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參合農民住院和門診收費票據的管理,保證票據的真實性和唯一性。為參合農民或甲方提供出院小結、發票和醫藥費用清單等報銷補償審核材料。

  第十三條 乙方按照協議醫院補償標準辦理參合農民報銷補償手續(適用縣域范圍外墊付醫療機構)。

  第十四條 乙方(適用墊付醫療機構)對出院參合農民醫藥費用進行初審,在出院當日墊付(即時結報)參合農民醫藥補償費用。并在每月____日前將甲方轄區內參合農民上月的補償審批表、出院小結、費用清單、發票等材料歸集后以紙質文檔或電子文檔形式報送甲方審核。

  第十五條 在縣級或者省新農合信息管理系統建立之后,乙方完成醫院信息管理系統與同級新農合信息管理系統無縫對接,按有關規定上傳有關醫療服務信息和醫藥費用補償結報信息。

  第十六條 乙方積極配合與支持同級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組織的核查、督查,提供各種原始醫療文書及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乙方根據規定的執業范圍以及自身醫療服務能力,嚴格按照入出院標準,合理收治參合農民,不得推諉或截留病人。嚴格依照臨床診療技術規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手冊、醫療服務價格等,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嚴格執行病歷、處方書寫與管理規定,保證病歷、處方書寫的真實性、規范性。

  第十八條 乙方嚴格執行《安徽省新農合基本藥物目錄》和《安徽省新農合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與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必須使用目錄外藥品和診療項目時,須征求住院病人(或家屬)同意并簽字,同時注明"自費"字樣。

  第十九條 乙方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須嚴格執行檢驗、醫學影像檢查結果互認規定,建立單病種定額或限額控制機制,逐年增加單病種定額或限額控制的病種數,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承諾按照以下上限標準控制參合農民醫藥費用。

  (1)按年度,參合者次均門診費用:____元(適用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

  (2)按年度,總門診人次數(適用鄉鎮衛生院或一級醫院)

  (3)按年度,總住院人次數(適用鄉鎮衛生院或一級醫院)

  (4)按年度,參合者次均住院費用:____元(原則上以在乙方上年度次均住院費用為參考基數)。

  (5)按年度,參合者平均藥品費用比例:____%(二、三級綜合醫院50%;中醫院與專科醫院55%;鄉鎮衛生院60%左右)。

  (6)按年度,參合者平均目錄外藥品費用比例:____%(省市級醫院25%;縣級醫院10%;鄉鎮衛生院5%)。

  第二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向同級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參合農民醫藥費用控制保證金",保證金繳納標準原則上每協議年度不超過3萬元。

  (注:參合農民醫藥費用控制保證金管理辦法另文下達)

  第二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承諾對甲方參合農民采取以下醫療服務優惠政策(甲乙雙方協商后自定):________。

  第二十三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承諾對以下病種(綜合性醫院不少于5個;專科醫院可根據情況確定病種數)實行定額或限額控制(甲乙雙方協商后自定):

  疾病名稱:____定額或限額:____元。

  三、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甲方未在本協議約定時間內向乙方(適用墊付醫療機構)撥付應支付費用的,甲方向乙方支付滯納金(滯納金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雙方合理約定)。

  第二十五條 乙方(適用墊付醫療機構)違反本協議第十七條規定而發生的不合理費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擔。不合理費用主要包括:

  (1)乙方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合農民收入院而發生的醫藥費用;

  (2)乙方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藥費用;

  (3)乙方違反《臨床診療技術規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手冊》和《處方管理辦法》等,以大處方、濫用藥、亂檢查等形式,提供過度醫療服務而發生的醫藥費用;

  (4)乙方違反《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及相應的收費標準,以私立項目收費、分解項目收費、超標準收費等形式,違反醫療服務價格政策而發生的醫藥費用;

  (5)乙方已經墊付的、不符合新農合補償政策規定的醫藥費用;

  (6)乙方其他違規的醫藥費用。

  第二十六條 乙方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疾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告知或受委托為參合農民辦理轉診手續。對符合轉診條件,乙方未及時告知或轉診,造成參合農民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條件的參合農民,有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七條 在參合農民住院期間,乙方(適用墊付醫療機構)未按新農合有關政策規定查對、核對參合住院病人相關證件、證明資料,導致非參合農民騙取或套取新農合基金的,有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八條 乙方未履行告知義務,使用目錄外藥品和診療項目而發生的相關自付費用,參合農民有權拒付。

  第二十九條 乙方不得提供虛假醫療文書和報銷憑證。甲方查實乙方虛報費用或乙方工作人員串通參合農民騙取新農合基金的,除追回基金外,甲方有權單方面中止協議。并報告、建議或提請相關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條 乙方執行省衛生廳關于檢驗、醫學影像檢查結果互認等規定,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對符合互認條件的重復檢查,由乙方承擔相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 參合農民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由于醫療事故及其后遺癥所發生的醫藥費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 按照第二十三條約定,乙方超出單病種定額(或限額)控制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擔。

  四、爭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達不成一致的,雙方均可以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由負責審定乙方定點資格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核實的情況和專家會審意見裁定。

  五、有效期限及其它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1年)。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規、法規有調整的,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服務地點、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三十五條 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30日通知對方。協議期滿前2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三十六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三十七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報統籌地區財政部門備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新農合經辦機構(簽章) 乙方:________定點醫療機構(簽章)

  法人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24

  甲方:黔西新城醫院

  乙方:_______地址:

  甲方為了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需要,更好的為人民的健康提供服務,經雙方協商本著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現醫院碎石(外科)托管給乙方經營, 雙方訂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經營期限:自20xx年04月01日起至20xx年03月31日止,將黔西新城醫院碎石(外科)托管給(以下簡稱乙方)開展碎石,所有費用由乙方全部投入,如室內裝置、設備有缺陷、損壞或添置由乙方負責修理并承擔費用。甲方向乙方提供固定業務用房間壹間,即貳樓門診(根據甲方醫院業務需要統籌安排)。

  第二條:自本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乙方向甲交納醫療風險金:地壹萬元整(本風險金不計利息)合同到期后貮個月內無醫療糾紛甲方一次性退予乙方。第一年乙方向甲方按每月六仟元整交納房租, 第二年乙方向甲方按每月柒仟元整交納房租、電費和水費每個月陸佰元計算。

  第三條:雙方權利、責任與義務。

  一、乙方經營的碎石科實行經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在合同期內甲方保證不以任何方式與第三方進行合作體外沖擊波碎石科及排石專科藥。乙方聘用人員待遇、人身安全自行承擔。

  二、乙方必須聘用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并經衛生部門注冊。如乙方違反有關規定導致受甲方處罰,該罰款由乙方承擔。

  三、為方便群眾乙方必須按甲方規定時間開展診療工作,不得隨便停止診療工作 ,甲方同意停診除外。

  四、乙方使用的器械自主購置,但需準入市場的合格產品,所有權歸乙方。

  五、乙方使用的藥品要按有關規定采購,保證質量,證件齊全,按有關部門審核標準收費,并由甲方藥房統一發放,即病人配藥一律憑處方由藥房配發。

  六、乙方在協議期間必須遵守有關部門及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統一管理,不得擴大經營范圍。

  七、收費一律由甲方收費處統一收取,甲方開具票據。乙方嚴禁私自收費,發現乙方私自收費無論數額多少,第一次發現罰款1000元,第二次發現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罰款壹萬元。

  八、按每月1-30日為帳務期,醫院按約定返回給乙方的營業款, 甲方向乙方收取全部營業款5%。稅務發票按實際開票的數額3%交納所得稅費(按3%收取所得稅,營業稅不收取,如國家稅率調整或開征相應調整或開征)。乙方在甲方輔助科室檢查等的.收入,甲方不計成本按甲方70%,乙方30%分成,醫保處方在有關部門給予甲方結算到帳后,甲方才能給予乙方,如果是甲乙雙方各自科室醫保出問題責任各自負責費用。現金在帳務期次月的15日結算,甲方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結算給乙方,甲方不得拖欠每月乙方營業款,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

  九、乙方在協議期間要遵紀守法和醫德規范,必須作好安全醫療.醫療器械嚴格消毒及一次性衛生用品用按規定處理

  十、本協議如與主管衛生部門的精神體制改革精神抵觸時,甲乙雙方無條件服從衛生主管部門決定,甲方不負任何經濟責任,乙方所投入的設備歸乙方所有。本協議期滿后,如甲方再次進行技術合作,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處理,雙方協商不能解決處理的,交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乙方持一份,甲方持二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執行。

  甲方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字:

  單位蓋章: 乙方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25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為確保廣大被保險人享受基本醫療服務,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關于印發城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指定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199〕14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城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20xx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發布)及相關政策規定,甲方依法定職權。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本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和規定。

  第二條乙方應認真執行本市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建立適合基本醫療保險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須有醫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乙方應有專門管理醫療保險工作的部門,并配備至少一名醫療管理人員和財務管理人員(二級專業醫療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與甲方共同做好指定醫療機構的管理工作。乙方未按照上述規定配備有關部門及其人員的,甲方可以通知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整改。

  第三條乙方應將上海市城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指定醫療機構銅牌掛在本單位的顯著位置;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的形式,向被保險人公布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協議的關鍵內容。

  第四條乙方的收費標準必須遵守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并在引人注目的地方公布相關收費標準。同時,乙方必須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醫療費用結算清單和住院日費用清單,清晰、準確、真實。

  第五條乙方向被保險人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醫療服務,包括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和特殊服務。被保險人承擔自費時,應在被保險人或其家屬同意并簽字后提前執行。否則,被保險人有權拒絕支付相關的自費。

  第六條甲方應保證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的整體安全和可靠性,并提出科學合理的技術和接口標準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乙方應確保其信息系統符合甲方的技術和接口標準,并確保與其連接的準確性;乙方應滿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確保乙方信息系統的安全和可靠性;乙方應接受甲方或委托機構對乙方信息系統的準確性和安全性進行檢查。

  第七條乙方在辦理門診登記或住院登記手續時,應認真核實醫療保險憑證(包括《門診急診醫療記錄簿(自行管理)》);被保險人在門診就診嚴重疾病時,還應認真核實登記項目。發現醫生身份與醫療保險憑證不一致時,應拒絕記賬,扣留醫療保險憑證,并及時通知甲方。甲方不支付乙方知道其他醫療費用,乙方認真核實醫療保險憑證,并向甲方報告違規行為的,經核實,甲方應獎勵乙方。

  第八條乙方應按照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保險部門的有關規定,認可被保險人在醫院或其他指定醫療機構所做的各種檢查結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否則,甲方將收回相關違規費用。

  第九條乙方應按照《關于基本醫療保險處方用藥的若干規定》(滬醫保〔20xx〕92號)為被保險人配藥。急診處方限1-3天,門診西藥、中成藥1-5天,中藥湯劑1-7天,門診慢性病西藥、中成藥、中藥湯劑2周內。如果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診斷明確,病情穩定,因治療需要長期連續服用同類藥物,門診處方可酌情限一個月內。

  第十條當被保險人要求在醫療保險指定的零售藥店購買藥品時,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并應按規定為被保險人提供外部處方。

  第十一條乙方經甲方批準的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約定服務,應嚴格執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部分診療項目約定服務的有關規定。甲方不支付不符合規定的'診療項目的醫療費用。

  第十二條乙方應提前與甲方協商新建、擴建、購買大型儀器設備、開展新的醫療服務項目,使用新的一次性貴重醫療設備。甲方不支付未經協商發生的醫療保險費用。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本市指定醫療機構醫療保險支付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甲方可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發布)暫停乙方預付款。

  第十五條年底甲方對乙方進行考核扣除和分擔清算,超預算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第十六條甲方應按照規定向乙方分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并及時向乙方報告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的變化。乙方應按照甲方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在日對賬通過并正確上傳數據后,甲方應審查上個月的醫療費用;甲方可以暫停或不接受指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甲方收到乙方醫療保險費用申報后,應按規定及時審核,并在規定期限內向乙方分配醫療保險費用;甲方有權作出暫停支付、不支付或扣除的審計決定。

  第十七條乙方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甲方或其委托機構的審查和檢查。乙方應按規定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乙方應合作查看被保險人的病歷及相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甲方應及時將檢查結果反饋給乙方,并在10天內接受乙方的陳述和辯護。

  第十八條甲方應加強醫療保險支付費用的預算管理。如果乙方當月及年內累計費用高于預算指標,甲方將重點監督檢查乙方醫療保險費用的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甲方在對乙方進行監督檢查時,可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門診處方、住院病史或原始憑證,收回違法費用。

  第二十條乙方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甲方可責令限期整改、收回費用,并根據情節輕重處給予批評或行政罰款3萬元以下:

  1.檢查、治療、用藥等、治療、用藥等與病情、診斷不符或提供過度醫療服務,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

  2.違反市物價局、市衛生局規定的醫療服務收費標準的;

  3.結算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

  4.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乙方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甲方除處理第二十條外,還可以在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不包括醫療保險結算;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醫療保險結算關系,或者終止本協議:

  1.私自上網并申請結算相關醫療保險費用的;

  2.為未取得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提供醫療保險結算服務;

  3.超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許可范圍或執業地址提供醫療服務項目并結算醫療保險費用的;

  4.將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給非醫療機構的人員或其他機構,以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結算醫療保險費用的;

  5.未經許可或者未按照醫療保險規定執行約定的服務項目并結算醫療保險費用的;

  6.通過制作虛假醫療文件或憑證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7.無故拒絕、推諉患者,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影響;

  8.其他嚴重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甲方發現乙方執業醫師或工作人員在醫療服務過程中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還可以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費用不納入醫療保險結算:

  1.醫療保險基金因濫用藥物、無指征或重復檢查、濫用輔助治療失;

  2.協助非被保險人冒充被保險人就醫,結算醫療保險費用;

  3.串通被保險人偽造或篡改處方或醫療費用收據,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4.其他嚴重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實施期間,乙方機構合并或機構性質、執業地址、執業范圍、驗證床位、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應按照上海市城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指定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上海醫療保險20xx號。10)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變更登記。否則,甲方可以停止其基本醫療保險的結算關系。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的爭議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甲乙雙方爭議不能協商解決的,乙方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本協議的有效期自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31日起停止。甲乙雙方可在約定期滿前一個月內續簽約定。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受到甲方批評或行政處罰的,本協議有效期自動延長一年;乙方下一年未處理的,本協議有效期自動延長一年。本協議的有效期(包括延長期)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六條在本協議的延長期內,甲乙雙方對需要修改的協議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一方提出終止協議的,自終止協議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書面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八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區縣醫保辦保留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26

  乙方:

  為了推進醫院的發展,改善醫院泌尿外科診療設備,提高診療水平,擴大新技術的應用和醫療服務范圍,給患者創造一個良好的專科治療康復環境,解除廣大患者的疾苦。經雙方協商,在共同發展的基礎上決定由乙方投資醫療診治設備和技術,和甲方合作開設碎石科,開展體外碎石及配套服務業務。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管理期限。

  1、合作管理方式為:甲方提供經合法審批的醫療范圍及場所,乙方提供具體的管理模式。

  2、合作期限:自20______年12月1日至20______年11月30日,到期后乙方有合作優先權。

  二、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負責病人的掛號收費,為碎石科提供病歷本、處方、檢查申請單、工作服、藥袋等日常工作所需的醫院通用消耗品。

  2、保證正常業務工作的順利發展,保障碎石科的正常工作秩序。

  3、提供兩間總面積不小于50平方醫療工作場所并配套供水供電。

  4、協調辦理合作項目的審批相關手續,以及相關管理當局的關系。

  5、在合作期間,碎石科屬本院科室,由甲方統一行政管理,享有同其他科室同等的權利(如農保、醫保等)。患者需要報銷農村合作醫療、醫保的,甲方應積極配合辦理報銷手續和報銷金額。

  6、按期履行合同要求支付乙方的經營收入。

  7、合同期內不再購買同類設備,不得開設相同科室。

  8、必須協調處理合作項目產生的醫療糾紛,費用由乙方全額承擔。

  9、甲乙雙方合作期間一視同仁,全院一體化,甲方醫護人員必須配合乙方醫護人員正常接診,碎石范圍的病人必須在本院處理,不得往外院送。

  三、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負責科室專科業務的推廣及廣告宣傳。

  2、負責科室內部管理和日常事務。

  3、負責購買科室醫療設備、提供技術指導和設備維護,并全額承擔費用。

  4、按期取得應得的.經營收入。

  5、科室人員由乙方聘用,工資由乙方全額承擔,工作人員須有執業證及資格證等,本科室工作人員不得做與本科室無關的業務。

  6、乙方必須遵守醫院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和塑造醫院的良好形象。

  7、乙方經濟獨立核算,在經營過程中自負盈虧。

  四、收入分配。

  1、碎石科產生的碎石費、再次碎石費、碎石材料費,10%歸甲方所得,90%歸乙方所得。

  2、碎石科產生的影像科檢查費、化驗費,60%歸甲方所得,40%歸乙方所得。

  3、碎石科產生的藥掛號費注射費觀察費床位費,80%歸甲方所得,20%歸乙方所得。

  4、合作期內碎石科的收入單獨核算,每月由乙方派員協助核算和結算,并在第二個月的前五個工作日匯入乙方指定賬戶。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

  本協議未盡 事宜,由雙方再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27

  甲方:

  乙方:

  一、為促進醫療服務的共同發展,發揮資源的價值最大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自愿原則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共同信守。

  二、本協議簽訂生效后,乙方成為南昌市第五醫院的合作醫療機構。雙方合作期限為______年。

  三、甲方責任:

  1、 為乙方會員提供折扣優惠,優惠項目和折扣率見附表:

  2、 為乙方會員建立健康檔案。

  3、 積極參與乙方組織的健康科普和慈善等公益活動。

  4、 甲方在為乙方會員(應出示會員卡)看病檢查時,應做好記錄。

  5、 協議終止后,乙方應停止使用甲方醫院“標志”及其它廣告材料。

  6、 在合作過程中,乙方對其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

  四、乙方責任:

  1、 積極為甲方發展就醫人員。

  2、 指定會員在甲方進行保險公司大病保險檢查診斷。(暫定)

  3、 協議簽署后,甲方向乙方提供“醫療合作”標志。

  4、 在合作過程中,甲方對其知悉的乙方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

  五、 甲方義務:

  1. 在甲方網站上設立乙方宣傳欄(或鏈接);

  2. 在“網上醫院”頻道中開設乙方“門診室”。

  3. 甲方將定期或不定期為乙方提供專家共同聯合義診,還提供技術、學術交流。

  4. 對乙方介紹來的患者給予一定的酬勞。

  六、 乙方的優惠折扣若有變化,應及時通知甲方;乙方除藥品價格外,其它價格應保持相對穩定;所有變化,雙方協商后以補充協議方式確定。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28

  甲方:

  乙方:

  經雙方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共同組黃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康復診療中心”(康復診療中心)由乙方負責管理與運營,甲、乙雙方就合作事宜達成如下意向:

  一、 合作目標

  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及需求,本合同協議將采取目標責任管理模式,乙方協助甲方進行科室管理,負責“康復中心”部分醫務人員崗前及在崗培訓,市場營銷推廣,企劃宣傳。甲方承擔追加的醫療設備投入、使用后的裝修費用和醫療控制管理。通過雙方共同努力逐步將黃山服務中心建成徐州市地區具備良好品牌及實力的康復診療中心。

  二、合作范圍:

  中醫科,中藥、針炙,正骨,火灌,艾炙,膏方,按摩,康復保健。

  三、投資方式與資金來源

  在現在康復中心等傳統中醫方法基礎上,由乙方投資拓展醫療業務。改造裝修現有科室及增建簡易病房擴大收容;產生更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以上所需資金由甲方出資投入。

  四、甲方責任和義務:

  (一)甲方提供醫院四樓現有康復中心,手術室,觀察室,心超室等四樓所有房間和“康復診療中心”所需,水、電取暖設備等。甲方所需的醫療、技術、輔診、財務、安全保衛、后勤及行政科室,應向“康復中心”提供完善的管理服務。

  (二)根據“康復診療中心”工作需要,被聘用的非甲方醫務人員由“康復診療中心”發放工資、獎金;被聘用的甲方醫務人員由“康復診療中心”發放獎金、工資、人事關系仍由甲方負責。

  (三)甲方負責辦理物價申請,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能在院內制作宣傳欄、標牌以及印制專科宣傳資料并對外宣傳。

  (四)甲、乙雙方必須共同保證管理經營的“康復診療中心”的獨立性,除“康復診療中心”以外其他科室不得以任何形式接診“康復診療中心”診療范圍內病源。乙方在一樓處提供宣傳位,為四樓“康復診療中心”進行行醫指向及宣傳。

  (五)甲方對“康復診療中心”的醫療新技術、管理模式,經濟運行情況等嚴格保密。

  五、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甲方根據實際所需投資購買“康復診療中心”所需的醫療設備,并負責設備的管理、維修、保養。

  (二)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對“康復診療中心”發展門診、病情及可以使用的閑置房屋進行病房使用。

  (三)乙方根據業務需要,開拓市場、制訂對外宣傳計劃,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宣傳材料需經甲方機關審定同意。

  (四)乙方負責聘請具有高級生業技術或知名專家與甲方專家共同組成“康復診療中心”高級顧問組,負責專家門診,確保“康復診療中心”的'診斷、治療質量的不斷提高和保障醫療安全。

  (五)“中心”醫、技、護等人員若短缺,由“康復診療中心”招聘,列入甲方招聘人員管理,工資、資金等費用由“康復診療中心”承擔。所需醫務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執業資格”,并向甲方提供身份證、執業證、職稱證的復印件等材料,由甲方醫務處,護理部審核并備案。如現有職工不服從“康復診療中心”管理,報醫院黨委研究由醫院另行安排工作。

  (六)“康復診療中心”若發生醫療糾紛和差錯。由乙方出面按醫院的相關程序進行調解和處理,并往得甲方同意,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列入“康復診療中心”成本。

  (七)乙方在管理“康復診療中心”期間,所有收入必須經過甲方收費系統收入“康復診療中心”,乙方不得以“康復診療中心”或其他形式進行私自收費。

  六、財務管理及經濟分配原則

  (一)、本合作協議期限為5年,“康復診療中心”藥品收入歸甲方所有,其他收入雙方按經營利潤進行效益分配。

  1、甲方在“康復診療中心”收入中(藥品收入除外)每月劃撥8000元作為甲方的收入;

  2、“康復診療中心”如果實際月營收高于4萬元的預計月營收超出部分 10%計提給甲方作為上繳利潤;

  (二)、根據有關規定,收費全部由甲方統一進行,“康復診療中心”的耗材成本費用,由甲方承擔并由乙方進行采購并計入“康復診療中心”成本支出中。甲方應嚴格遵守財務制度,做到收到帳目清晰。雙方帳目實行日清月結,每月1日―5日結算(節假日順延),并匯入雙方指定帳號或以現金形式結算。分成比例,從項目合作開始即日起計算。

  (三)、“康復診療中心”的收入包括掛號費、治療費、處置費、觀察費、檢查費、醫用耗材費、住院費、中醫科,中藥、針炙,正骨,火灌,艾炙,膏方,按摩,康復保健等為“中心”的收益。

  七、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蓋章、法人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其他:

  (一)、甲、乙方雙方合作期間,均應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雙方責任和義務,本著“求大同,存小異”和互諒互讓的原則,盡力維護病人和甲、乙雙方權益,確保合同順利進行。甲、乙雙方如違反合同,守約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二)、由于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規定,或應政策原因等造成“中心”無法經營,守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有意繼續合作,在乙方提出申請,并附評估報告,績效說明等時,乙方享有優先續約權。

  (四)、合作期滿后,“中心”設備及修建大樓歸甲方所有(其中不含藥品、耗材等)。

  (五)、甲、乙雙方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地震、水災、戰爭等)終止合同,可免除相關責任(修建大樓的善后處置事宜以甲乙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準)。

  (六)、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及附件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簽字后,雙方合作依此合同書各條款實施。本合同修改、變更、補充條款等,經雙方簽章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2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

  為保證廣大城鎮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促進社會保障及衛生事業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的有關規定及統籌地區政府頒布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及各項配套規定。

  第二條甲乙雙方應教育參保人員和醫務工作者自覺遵守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并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甲方如需查看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予以合作。

  第四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與乙方有關的參保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提供的醫療費用,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

  第五條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和"基本醫療保險投訴箱",將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協議的重點內容向參保人員公布。

  第六條乙方所使用的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軟件,應與甲方的管理軟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統相連接的接口,能夠滿足甲方的信息統計要求(甲方與乙方間的計算機通訊費用(網絡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甲方負責組織與基本醫療保險計算機管理有關的人員培訓。

  第二章就診

  第七條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八條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參保人員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的,乙方應認真查實,如情況屬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時,乙方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_____日內(具體期限由各統籌地區規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發生醫療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協議。

  第十條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

  (一)乙方在參保人員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應認真審查醫療保險卡并根據甲方提供的名單審查該證件是否有效,憑無效證件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進行身份識別,發現就診者與所持醫療保險證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帳并扣留醫療保險證件,并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乙方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并妥善保存備查;門診處方和病歷至少應保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應保存15年。

  第十二條乙方應使用由甲方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專用處方箋、專用收據和結算單等。

  第十三條乙方必須保證為在本醫療機構就醫的參保人員提供符合基本醫療服務范圍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條乙方應嚴格掌握住院標準,如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入院,其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有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乙方應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記帳,按自費病人處理,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六條乙方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疾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辦理轉診手續,對符合轉診條件,乙方未及時轉診造成參保人員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乙方將有能力診治的病人轉出,轉出后的醫療費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過危險期,經甲方及參保人員同意,轉入級別較低的定點醫療機構的情況除外)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轉出后的醫療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十七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日內因同一疾病重復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結算費用,參保人員對出院決定有異議時,可向甲方提出,費用暫行自付。

  第十八條乙方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費用時,應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應簽文字協議)。

  第三章診療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統籌地區關于診療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在甲方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檢查的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第二十一條醫生為參保人員進行檢查治療的收入不得與醫生及醫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掛鉤,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可拒付相關費用,并將相關項目排除在約定項目外,情節嚴重的,甲方可單方面中止協議。

  第二十二條在本協議簽訂后,乙方新開展超出協議規定的診療項目,如該項目在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內,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診療項目的申請;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乙方應提供甲方審查所需的有關資料,并為甲方進行實地考察提供方便;對于乙方提供的資料,甲方有保密的義務;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請后應在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過程(不含乙方因資料不齊補報的時間),如不同意申請,應通知乙方,并說明理由;如同意申請,應同時確定給付標準,及時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時限未答復視為同意。

  第四章藥品管理

  第二十三條乙方應嚴格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規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按照急性疾病天量,慢性疾病天量,最長不超過天量的原則給藥。

  第二十五條乙方應允許參保人員持本醫療機構醫生所開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外購藥品,不得干涉參保人員的購藥行為,外購藥品的處方應書寫規范,使用漢字,字跡工整,并加蓋乙方門診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乙方提供的藥品應有小包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關于劑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乙方使用本院生產的、并列入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醫院制劑,其費用甲方按照規定給予支付;乙方新生產的醫院制劑如申請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可參照本協議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第二十八條報銷范圍內同類藥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選擇時,在質量標準相同(如符合GMP標準)的情況下,乙方應選擇療效好、價格較低的品種。

  第二十九條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所售藥品價格高于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定價的,差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條乙方為參保人員提供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時,藥品費及因此而發生的相關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給付,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員非法收取藥品回扣的,一經查實,甲方應扣除該種藥品的全部費用。

  第五章費用給付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統籌地區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乙方應在每月______日前,將參保人員上月費用及清單報甲方,由甲方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甲方定期對門診及外購藥品處方進行隨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處方總量的%,對違反規定的費用應先按比例放大倍,其后對于放大后的金額在給付時扣除。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處理,由于醫療事故及后遺癥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條參保人員投訴乙方違反規定不合理收費,甲方查實后,乙方應負責退還。

  第三十六條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虛報費用或醫護人員串通參保人員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應在償付時扣除違約金額,具體違約金為

  ,并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觸犯刑法的,甲方應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三十七條乙方負責收取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并使用專用收據。

  第三十八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按統籌地區費用結算的有關規定給付。

  第三十九條甲方應在接到乙方費用申報天內向乙方撥付合理醫療費用的%,其余%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結果最遲于次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結清。

  第六章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乙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十二條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注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條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日通知對方。

  第四十四條協議期滿前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四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四十六條本協議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簽于:____________________簽于:____________________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30

  聘用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受聘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有聘用單位(甲方):決定聘用乙方(受聘人):從事相關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聘用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聘期壹年,其中含試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月。聘期滿前壹月經甲乙雙方認可協商后可續簽合同。

  二、工資待遇與獎懲

  1、試用期月工資為:醫生元、護士元、技師元、其他______元。

  2、正式聘用期月工資為:醫生元、護士元、技師元、其他______元。

  3、考慮到醫療風險及工作的持續、穩定,每月工資扣除50元作為保證金,至試用期滿或聘用期滿后雙方交接無異議一次退還。

  4、試用期與正式聘用期月工資中均包含醫療、養老保險等費用,具體手續乙方自行辦理。

  5、聘用期享受所在部門(科室)相應職稱獎金,具體數額科室根據工作表現在本院連續工作時間長短自定,報院財務備案。

  6、正式聘用期內勞保、值班及加班補貼與正式職工相同。

  7、聘用期內對醫院作出突出貢獻或者因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及質量考核等情況而出現的獎懲時,等同于本院職工標準實施獎罰。

  三、甲方的權力與義務:

  1、積極為乙方提供開展工作所需的辦公場所、設施及必要的用品,由具體聘用部門負責安排。

  2、及時按相關標準向乙方兌現工資及獎懲資金。

  3、試用期根據工作表現可隨時提出解除聘用,但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聘用期內若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因為違法行為及重大醫療事故等情況時,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聘用,同時應提前15天通知乙方,并于解聘之后30天內將應支付給乙方的工資等費用兌現。此款中提前通知期限對財物、信息等特殊部門視具體情況而定,不參照本條款。

  4、對相關技術工作,依法要求相應資格證及其他證件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并備查,同時協助指導乙方辦理具體手續(醫生、技師由醫務科,護士由護理部,其他人員由院辦公室協助指導)。

  5、聘用期內如乙方工作積極主動,工作能力強,或對本院的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同時符合用人調入標準,雙方自愿的前提下,可考慮辦理調動手續。

  四、乙方的權力與義務:

  1、試用期內乙方可根據情況隨時提出解除聘用,但需提前7天通知甲方,作好各方面交接工作。聘用期內原則上不準辭職,無故提出辭職者,需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各項交接工作,交接后30日內領取相應工資等報酬,但保證金不再退還。

  2、試用過程中有意繼續聘用者,須在試用期積極辦理好各種變更注冊和登記手續,利于聘用期工作的開展。

  3、嚴格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相關技術操作規程,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尤其對必要的值班、加班等工作不得無理拒絕。

  4、工作時間同本院在職職工,除法定的節假日之外,不再享受其他休假,確有特殊情況需要休息的,須征得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按本院請假制度辦理,根據具體時間扣除相應工資。未經同意自行休息者,7天以內按曠工對待,超過7天甲方有權單方面解聘,當月工資獎金及全部保證金等均扣除。

  5、不得將甲方的技術資料、病歷文件和其他技術信息透露給第三方,否則扣除保證金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乙方應妥善處理與原單位的工作關系及其他關系,并保證這些關系不會影響其在甲方的工作時間和工作質量。

  7、乙方不得將甲方的工作用品帶回家使用,或未經甲方同意將其轉借、饋贈及移交他人。

  8、乙方因違章操作或疏忽大意、缺乏責任心等情況導致醫療差錯、糾紛甚至事故者,乙方承擔相應后果,必要時甲方單方面解聘,扣除保證金。

  五、違約責任:

  此合同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如若違約,違約方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丙方自愿為乙方提供擔保,并對乙方因本人原因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六、合同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無丙方時則甲乙雙方簽字之日始)。

  2、合同終止于試用期滿或聘用期滿之日,雙方協商愿意續簽者,需在期滿前壹月內辦理,過期補簽者不計入連續聘用期限。

  七、合同簽署與爭議:

  1、具體程序為:

  (1)部門負責人提出聘用申請及人選建議,

  (2)醫務科、護理部、辦公室按所需條件認可,

  (3)院務會討論決定試用或聘用,

  (4)乙方將畢業證、執業證、醫務人員聘用合同及各項規定 身份證復印件交醫務科、護理部或辦公室。

  (5)甲方具體部門負責人與乙方商定工資標準并簽字認可,

  (6)院方簽署并蓋章后生效,連同乙方各種證件復印件留甲方人事處備存, 其余由甲方具體部門、乙方、丙方(無丙方時省略)各執一份。

  2、未盡事宜雙方或三方協商解決,若各方對合同內容出現爭議,各方應首先選擇協商方式解決,如協商無效可考慮由仲裁機構仲裁。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具體部門、乙、丙三方,甲方人事處各一份

  (無丙方時為一式三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31

  甲方:____________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我縣參合農民享受更好的醫療服務,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及農村衛生事業全面協調發展,按照衛生部頒發的《關于加強新型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醫藥費用管理的若干意見》《湖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暫行)》和《沅陵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經乙方申請,甲方審定,甲方確定乙方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為定點醫療機構),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章 總體要求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法規政策規定。

  第二條 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 甲乙雙方要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運行機制,制定相應措施,方便群眾就醫報帳。

  第四條 甲乙雙方要健全各種制度、完善所有資料,按時統計、及時報表。

  第二章 甲方權力和義務

  第五條 甲方具有以下權力權力和義務:

  1.監督乙方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法規政策規章的落實。

  2. 為乙方及時提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指導(乙方需交全年補助金額1%的網絡使用費)。

  3. 為乙方及時提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報帳。

  4. 為乙方及時傳達相關政策和提供政策咨詢。

  5. 對乙方不按相關政策執行的行為進行查處,一年內警告三次或以上不改者,或連續兩年評審不合格者,甲方有權暫停或申請取消乙方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第三章 乙方權力和義務

  第六條 乙方具有以下權力和義務:

  1. 乙方要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機構,健全各項制度,有領導分管有專人負責,資料齊全并收集整理歸檔。

  2. 乙方在醫院醒目處要懸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要規范不能太小);設立宣傳專欄,定期公示三級醫療補償情況;設置投訴箱方便群眾投訴。

  3. 乙方在參合病人入院時,其責任醫生和經辦人要認真檢查病人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嚴防頂替假冒。

  4. 乙方在診治病人時要熱情和氣、因病施治、規范檢查、合理用藥。嚴禁放寬入院標準(特別是掛床現象)、多收費、亂開藥、濫檢查特別是濫用大型昂貴檢查(如果需要做大型檢查時必須使用告知書),更不得為病人寫假病歷、填假清單、開假發票。

  5. 乙方診治農合門診病人時要使用規定的統一處方,收治住院的要嚴格按湖南省衛生廳頒布的《病歷書寫規范與管理規定及病例(案)醫療質量評定標準》書寫合作醫療病歷。對外傷患者的外傷原因應該在病歷中做出如實記錄。

  6. 乙方要把合作醫療住院病人進行統一標識以示區分。

  7. 乙方應按要求合理控制醫療費用和住院率

  (1)嚴格控制自費藥品比例,縣鄉兩級自費藥品分別控制在10%、5%以內。

  (2)嚴格控制次均住院天數按附表進行。

  (3)嚴格控制次均住院費用按附表進行。

  (4)嚴格控制次均床日費用按附表進行。

  (5)嚴格控制住院率(按住院率控制方案進行)。

  (6)提高可報比例,省市縣鄉不能低于80%、85%、90%、97%。

  (7)提高補償率鄉中心衛生院不能低于70.5%,建制鄉衛生院不能低于68%,非建制鄉衛生院不能低于67%,縣人民醫院、中醫院、南方醫院不能低于56%,縣第二醫院、縣博愛醫院、康復醫院不能低于55%,縣婦保院不能低于53%。

  8. 嚴格控制剖宮產率縣級醫院不能超過35%(搶救中心為45%),鄉級醫院不能超過30%。沒有資質開展剖宮產的嚴禁行剖宮產。

  9. 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必須打印在合作醫療證上,讓補償對象明確補償金額,并及時補償、嚴禁多報少補現象發生。

  10. 乙方在補償時錄入數據要準確完整,報賬時須帶補償后的醫療證復印件,不能出現總費用和實際發生費用不符現象,補償資料要齊全。

  11. 乙方必須給參合住院病人提供每日住院清單,讓病人進行明白消費。

  12. 乙方收治參合外傷病人時,必須查明外傷原因,確定是否有責任方,對無法確定是否有責任方的要及時報告給縣合管辦。

  13. 衛生院保證參合合信息錄入的質量,要求準確及時,嚴禁人為改動。

  14. 衛生院為轄區內參合病人縣外住院代辦補償業務。

  15.各定點醫療機構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醫院管理系統,做好和農合操作系統的對接工作。

  16.乙方必須按時參加甲方召集的會議和業務培訓。

  17. 各定醫療機構要制定費用控制方案,組織科室學習并落實。

  18. 乙方對甲方處理有權進行申訴。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七條 為了充分明確甲、乙雙方責任,更好地落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保證協議按期按約執行,乙方每年要向甲方交納一定數量的違約金,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縣第二人民醫院、縣________醫院為________元,縣婦幼保健院、康復醫院為________元,全縣中心衛生院、________醫院為________元,建制鄉衛生院________元,非建制衛生院為________元,定點門診為________元。乙方沒有違約其違約金轉抵下年違約金,違約扣除剩余部沖抵下年違約金并補足規定總額。

  第八條 乙方在實施過程中沒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制度;沒有領導分管,沒有專人負責,資料不齊、不整理歸檔,每缺一頂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九條 乙方沒有在醫院醒目處懸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標牌;沒有設立宣傳欄和公示欄;沒有建立投訴箱方便病人投訴, 每缺一項扣違約金________元,不公示或不及時公示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十條 乙方在參合病人入院時,其責任醫生和經辦人不認真檢查病人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有假冒或冒名頂替者,發現一例扣違約金________元并追回補償款項,有意讓人頂替按造假論處。

  第十一條 乙方在診治病人時態度不好、不因病施治、不規范檢查、不合理用藥。超出的藥品費、檢查費原價退還給病人并扣相應數量的違約金。需要大型檢查不使用告知書的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與診斷不符、與病情無關的醫療費用不補償并扣相應數額的違約金。開假發票套取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發現后按發票數額的3-5倍扣違約金。掛床發現一例不報銷并扣違約金________元(如果醫院沒有正當理由必須給病人補償)。

  第十二條 乙方診治農合門診病人不用規定的統一處方,每發現一張扣違約金________元;收治住院的不嚴格按湖南省衛生廳頒布的《病歷書寫規范與管理規定及病例(案)醫療質量評定標準》書寫合作醫療病歷的,每缺一項扣違約金________元(每份扣完________元為止),現場檢查沒有病歷的每份扣________元。對外傷患者的外傷原因應該在病歷中做出如實記錄,不做如實記錄的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十三條 乙方不把合作醫療住院病人統一標識無法區分發現一例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十四條 不嚴格控制自費藥品比例縣鄉兩級在10%、5%以內的,按月每超過1%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十五條 縣鄉定點醫療機構可報比例達不到90%和97%的,每下降1%扣扣總補償金額2%的違約金。達不到規定的補償率的每下降1%扣違約金________元(此大項按月計算年終決算)。

  第十六條 乙方拒絕為參合病人縣外住院代辦補償業務的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十七條 不嚴格控制平均住院天數,每超過一天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十八條 不嚴格控制次均住院費用,超出部分按懷化市“指導意見”扣相應數額的違約金。

  第十九條 不嚴格控制平均住院床日費,超出部分按懷化市“指導意見”扣相應數額的違約金。

  第二十條 不嚴格控制住院率,按住院率控制方案落實。

  第二十一條 不及時補償的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出現多報少補現象,發現后按資金差額的3-5倍數額扣違約金(縣外代辦業務參照執行),補償資料不齊的每缺一項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二十二條 乙方補償錄入數據不完整,發現一例扣違約金________元,夸月沖紅發現1例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二十三條 乙方不給參合住院病人每日清單者,發現一例扣違約金________元。

  第二十四條 乙方不按時參加甲方召集的會議和業務培訓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不參加一次扣________元。

  第二十五條 乙方錄入信息質量不高、不及時、不準確,每發現一項扣違約金________元,有意篡改信息發現一次扣違約金________元,如果篡改信息量大將根據信息量大小加重處違約金。因衛生院原因未能使相應地方及時啟動農合將據情節輕重處違約金____________元。

  第二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未制定費用控制方案的扣違約金________元,并督促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乙方對扣違約金不服可以在甲方通知乙方扣違約金后15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____年)。

  甲方(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乙方(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

  甲方單位(印)________ 乙方單位(印)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32

  甲方:

  乙方:

  為保證廣大城鎮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促進社會保障及衛生事業的發展,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___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的有關規定及統籌地區政府頒布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及各項配套規定。

  第二條甲乙雙方應教育參保人員和醫務工作者自覺遵守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并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甲方如需查看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予以合作。

  第四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與乙方有關的參保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提供的醫療費用,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

  第五條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和“基本醫療保險投訴箱”,將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協議的重點內容向參保人員公布。

  第六條乙方所使用的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軟件,應與甲方的管理軟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統相連接的接口,能夠滿足甲方的信息統計要求(甲方與乙方間的計算機通訊費用(網絡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負責組織與基本醫療保險計算機管理有關的人員培訓。

  第二章就診

  第七條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八條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參保人員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的,乙方應認真查實,如情況屬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時,乙方應事故發生之日起_日內(具體期限由各統籌地區規定)通知甲方。

  乙方多次發生醫療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協議。

  第十條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

  (一)乙方在參保人員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應認真審查醫療保險卡并根據甲方提供的名單審查該證件是否有效,憑無效證件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進行身份識別,發現就診者與所持醫療保險證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帳并扣留醫療保險證件,并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乙方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并妥善保存備查;門診處方和病歷至少應保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應保存15年。

  第十二條乙方應使用由甲方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專用處方箋、專用收據和結算單等。

  第十三條乙方必須保證為在本醫療機構就醫的參保人員提供符合基本醫療服務范圍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條乙方應嚴格掌握住院標準,如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入院,其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有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乙方應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記帳,按自費病人處理,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六條乙方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疾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辦理轉診手續,對符合轉診條件,乙方未及時轉診造成參保人員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乙方將有能力診治的病人轉出,轉出后的醫療費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過危險期,經甲方及參保人員同意,轉入級別較低的定點醫療機構的情況除外);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轉出后的醫療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十七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15日內因同一疾病重復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結算費用,參保人員對出院決定有異議時,可向甲方提出,費用暫行自付。

  第十八條乙方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費用時,應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應簽文字協議)。

  第三章診療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統籌地區關于診療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在甲方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檢查的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第二十一條醫生為參保人員進行檢查治療的收入不得與醫生及醫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掛鉤,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可拒付相關費用,并將相關項目排除在約定項目外,情節嚴重的,甲方可單方面中止協議。

  第二十二條在本協議簽訂后,乙方新開展超出協議規定的診療項目,如該項目在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內,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診療項目的申請;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乙方應提供甲方審查所需的有關資料,并為甲方進行實地考察提供方便;對于乙方提供的資料,甲方有保密的義務;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過程(不含乙方因資料不齊補報的時間),如不同意申請,應通知乙方,并說明理由;如同意申請,應同時確定給付標準,及時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時限未答復視為同意。

  第四章藥品管理

  第二十三條乙方應嚴格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規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長不超過24天量的原則給藥。

  第二十五條乙方應允許參保人員持本醫療機構醫生所開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外購藥品,不得干涉參保人員的購藥行為,外購藥品的處方應書寫規范,使用漢字,字跡工整,并加蓋乙方門診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乙方提供的藥品應有小包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關于劑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乙方使用本院生產的、并列入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醫院制劑,其費用甲方按照規定給予支付;乙方新生產的醫院制劑如申請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可參照本協議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第二十八條報銷范圍內同類藥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選擇時,在質量標準相同(如符合gmp標準)的情況下,乙方應選擇療效好、價格較低的品種。

  第二十九條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所售藥品價格高于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定價的,差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條乙方為參保人員提供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時,藥品費及因此而發生的相關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給付,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員非法收取藥品回扣的,一經查實,甲方應扣除該種藥品的全部費用。

  第五章費用給付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統籌地區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乙方應在每月_日前,將參保人員上月費用及清單報甲方,由甲方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甲方定期對門診及外購藥品處方進行隨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處方總量的5%,對違反規定的費用按比例放大后在給付時扣除。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處理,由于醫療事故及后遺癥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條參保人員投訴乙方違反規定不合理收費,甲方查實后,乙方應負責退還。

  第三十六條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虛報費用或醫護人員串通參保人員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應在償付時扣除違約金額,并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甲方應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三十七條乙方負責收取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并使用專用收據。

  第三十八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按統籌地區費用結算的有關規定給付。

  第三十九條甲方應在接到乙方費用申報_天內向乙方撥付合理醫療費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結果最遲于次年_月_日前結清。

  第六章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乙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協議有效期自__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1年)。

  第四十二條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注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條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_日通知對方。

  第四十四條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四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四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保險經辦機構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33

  甲方:某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

  為做好廣大城鎮參保職工(以下簡稱參保人員)醫療保障工作,按照勞動保障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安徽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實施細則》、《某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省、市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及配套文件規定。

  第二條 甲乙雙方應要求參保人員和醫務工作者自覺遵守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 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并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甲方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甲方如需查看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予以合作。

  第四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

  第二章 就 診

  第五條 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六條 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

  第七條 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時,乙方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日內通知甲方。乙方多次發生醫療責任事故并造成惡劣后果的,甲方可單方面中止協議。

  第八條 甲方應為參保人員提供專用就診證歷,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歷識別。

  (一)乙方在參保人員辦理住院登記等手續時應認真審查醫療保險證歷,并暫時留置證歷和ic卡,以便備查。

  (二)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進行身份識別,發現就診者與所持醫療保險證歷身份不符時,應扣留醫療保險證歷,并及時通知甲方。

  第九條 乙方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并妥善保存備查;門診處方和病歷至少應保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保存15年。

  第十條 乙方應使用由甲方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專用處方等。

  第十一條 乙方應嚴格掌握住院標準,不得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入院。

  第十二條 乙方應及時為符合出院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不得故意拖延住院時間,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乙方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三條 乙方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疾病,應嚴格按有關規定為參保人員辦理轉診、轉院手續。

  第十四條 乙方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的',應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應簽文字協議)。

  第三章 診療項目管理

  第十五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診療項目管理方面的規定。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甲方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檢查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第十七條 醫生為參保人員進行檢查治療的收入不得與醫生及醫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掛鉤,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甲方向衛生主管部門反映,或單方面中止協議。

  第四章 藥品管理

  第十八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規定。

醫療服務協議(職工定點) 篇3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以此共同遵守。

  一、 乙方為甲方職工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職業健康體檢定點醫院。

  二、 甲方如有礦難等急診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電話告知后,應立即派120救護車及醫護人員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現場救治。

  三、 甲方患者在乙方診治期間要遵紀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按照乙方的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體檢流程進行診治和體檢。

  四、 甲方在乙方醫院進行一般醫療急診急救要先交費后看病。遇有特殊情況甲方未帶現金需救治的,乙方應根據甲方的介紹信或聯系人的意見先搶救后交費。

  五、 甲方在乙方體檢,要先和乙方體檢中心協商體檢相關內容、人數、時間等。體檢完成后 日內結清相關費用。

  六、 甲方在乙方就診或體檢,醫療服務和收費標準均按照乙方公司員工等同對待。

  七、 根據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時向甲方通報搶救、治療進展情況,以便醫患雙方掌握相關信息。

  八、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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