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通關服務合同(精選3篇)
進口貨物通關服務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責任:
1.甲方負責及時向乙方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報驗及提貨所需的全套資料,以便乙方辦理貨物通關手續;
2.甲方負責提前通知乙方貨物的流向、數量;
3.甲方負責及時支付乙方的代理包干費及實報實銷的費用;
4.如甲方需要乙方代辦國內鐵路或水路運輸,需傳真確認到貨地點、收貨人、件數等;
5.甲方及時審核乙方開立的費用發票,在無誤的情況下及時向乙方支付。
二、乙方責任: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為甲方的港口貨運代理人,代甲方辦理報關、報檢和接卸倉儲工作;
2.乙方接到甲方的有關單據并根據甲方提供的船名從速辦理報關、報檢及發運、倉儲工作,如因乙方的懈怠影響貨物通關、裝運等工作,乙方承擔相應的壓箱費、堆存費、滯港費等相關費用;
3.在貨物接卸期間,對第三方原因產生的溢短殘損乙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協助甲方辦理有關索賠事宜;
4.乙方負責在海關結關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海關核退的進口付匯報關單及關稅、增值稅稅單正本郵寄給甲方,若有延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費用標準
1.40英尺標準集裝箱
1)如應甲方要求,乙方只負責接貨到港區提貨為止,乙方負責掏箱、裝車。甲方支付乙方一次性包干費:1100元/40尺。
2)甲方指定倉庫交貨:
港口至天津地區:包干費元/40尺。港口至塘沽地區:包干費元/40尺。以上費用不包括關稅,增值稅,商檢費。費用實報實銷。
2.散貨
港區提貨:
1)艙底交貨:一次性包干費元/噸+艙底交貨費。
2)船邊交貨:一次性包干費元/噸。運至甲方指定倉庫運費:
1)港口至天津地區:元/噸。
2)港口至塘沽地區:元/噸。鐵路運費、鐵路裝車費根據乙方提供的鐵路貨運單據實報實銷。以上費用不包括關稅,增值稅,商檢費。
3.倉儲費用:每天元/空干噸,入庫費元/空干噸,出庫費元/空干噸,由提貨方承擔。出庫時乙方憑甲方出庫單并向甲方電話確認后方可放貨。乙方負責妥善保管入庫貨物,嚴格做到按集裝箱號存放,并做好防火、防盜、防雨,嚴禁不蓋篷布存放。倉儲費用每月結算一次,乙方將費用明細表及發票郵寄于甲方,甲方接到發票審核無誤后將款項及時支付給乙方。
四、其它條款
1.乙方提供費用發生的票據抬頭均按“紙業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如有特殊要求的,甲方以書面形式傳真乙方為準。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未經更改的傳真件同具法律效力。
3.本協議未盡事宜及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進口貨物通關服務合同 篇2
合同編號:
簽約地點:
委托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合作共贏的原則,就甲方外貿進口的 貨物在北部灣港口的火車整車發運代理等事宜進行友好協商。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委托事項
1.1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其外貿進口的 貨物在 港的火車整車發運代理服務。
1.2 本合同期限為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3 乙方為甲方提供的發運代理服務內容為:轉堆監管、鐵路發運代理等。
第二條 費用標準
2.1 發運代理服務費
乙方的發運代理服務費按照含稅RMB 元/噸向甲方結算;
結算數量:火車整車出庫以轉堆過磅重量結算。
2.2 鐵路運費
鐵路運費及其運雜費等相關費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根據實際發生金額向甲方進行結算。
第三條 結算方式
3.1費用支付方式
上述費用甲方根據其資金情況按照發運進度支付,如需乙方先行墊付的,乙方墊付資金額度根據不同時期及甲方貨量雙方協商。甲乙雙方每月核對運量進行結算。
3.2 結算方式
甲乙雙方每月5個工作日內核對上月運量進行結算確認,支付相關費用。
3.3 票據流轉
上述費用發運代理服務費 乙方開具稅率6%增值稅專用發票向甲方結算;鐵路運費及其運雜費由乙方支付,乙方根據實際金額分別開具9%和6%增值稅發票向甲方結算。
3.4 本合同有效期內,國家有關機關定價部分費用,自國家政策調整之日起本
合同相關費用增減調整相應金額。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4.1 甲方的權利義務
(1) 遵守所適用的法律及本合同的規定并接受港口運營和鐵路運輸行業管理,在得到甲方的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充分尊重乙方提供的代理第三方物流服務過程中的調度權,并保證甲方的知情權。
(2) 本合同有效期間,甲方應當依照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向乙方及時支付和結清業務費用。
(3)貨物在港期間的商業保險由甲方自行決定是否購買。
(4) 甲方自行承擔因供銷關系與第三方之間的合同、結算糾紛等法律風險。
4.2 乙方的權利義務
(1) 遵守所適用的法律及本合同的規定并接受鐵路運輸和港口運營行業管理,維護甲方權益。
(2) 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私自變更貨權,不得作出任何侵害貨物權屬的行為,否則自行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乙方憑甲方的書面指令辦理相關提貨及發運手續。
(3) 全權負責處理提供的代理第三方(如有)物流服務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4) 乙方在貨物轉堆及發運過程中加強監管及散落貨物的回收,最大限度降低貨損。若貨損大于0.5%,乙方有義務對貨損原因進行總結分析,并協助甲方與相關責任單位進行交涉協調。
第五條 不可抗力與乙方免責事由
5.1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雙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等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或其它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政策原因等任何其它類似事件。
(2) 若發生任何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應承擔另一方因該等未能或延遲履行而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害、增加的成本或損失,只要上述損害、增加的成本或損失是直接歸因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
(3)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事件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并在15日內提供證明文件說明該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雙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
5.2 乙方免責事由
(1) 在符合法律和本合同規定條件下的作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1-1) 貨物本身性質所引起的氧化、變質及水分變化;
(1-2) 甲方或其工廠、發運代理人的過錯導致貨物滅失、短少、污染、被盜;
(1-3) 不同計量方式產生的磅差。
第六條 保密條款
6.1 雙方理解本合同(包括任何附件)所涵蓋的商業關系的性質及具體事項構成保密和專有的信息。對任何該等信息的披露將可能對雙方造成競爭性損害。因此,任何關于甲方和/或乙方的成本、程序、貨物的數量、種類、運送目的地、客戶等其它詳情或乙方獲得的有關另一方的商業活動的信息任何時候都應該作為保密信息,未經該另一方(視情況而定)事先明確表示書面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其它第三人透露,否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就所有由于其未能履行其在本條款下的義務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害、成本和費用向另一方做出補償。
6.2 本保密條款所設保密期限為本合同后兩年,且不因本合同的無效或被撤銷而終止。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7.1 合同的變更
(1) 本合同未盡事宜,合同雙方可進一步協商,簽訂書面補充合同。
(2)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須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補充合同。
上述書面補充合同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書面補充合同與本合同有矛盾的,以書面補充合同為準。
7.2 合同的終止
(1)非因法定事由以及本合同約定的事由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或終止本合同。
(2) 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合同終止:
(2-1) 任何一方歇業,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
(2-2) 任何一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且喪失繼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3) 任何一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
(2-4)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喪失繼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第八條 違約責任
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及其附件項下全部或部分義務,該合同一方應承擔因未能履行該等義務而直接導致另一方所蒙受的損失。若因合同雙方的過錯造成未能履行該等義務,應根據各自的過錯大小,按照比例承擔各自的責任。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9.1 協商
因執行本合同/子合同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子合同有關的所有爭議均應首先由合同的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9.2 訴訟
若任何一方就本合同項下存在的爭議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后90日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的,該等爭議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通知和送達
10.1通知和送達地址
甲方指定聯系人員: ,電話: ,傳真: ,郵箱: ,通訊地址: 。
乙方指定聯系人員: ,電話: ,傳真: ,郵箱: ,通訊地址: 。
本合同項下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通知、信件、數據電文等,應當發送至本合同約定的地址、聯系人和通信終端。一方當事人變更名稱、地址、聯系人或通信終端的,應當在變更后3日內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另一方當事人實際收到變更通知前的送達仍為有效送達,電子送達與書面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通知和送達方式
任何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所發出的信件,自信件交郵后的第7日視為送達;發出的短信/傳真/微信/電子郵件,自前述電子文件內容在發送方正確填寫地址且未被系統退回的情況下,視為進入對方數據電文接收系統,即視為送達。若送達日為非工作日, 則視為在下一工作日送達。
本合同約定的地址、聯系人及電子通信終端亦為雙方工作聯系往來、法律文書及爭議解決時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機構的訴訟文書(含裁判文書)向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記公示地址送達的,視為有效送達。當事人對電子通信終端的聯系送達適用于爭議解決時的送達。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與其他
11.1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合同正文
合同簽署頁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傳 真:
開戶行:
銀行賬號:
稅 號: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傳 真:
開戶行:
銀行賬號:
社會信用代碼:
進口貨物通關服務合同 篇3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和相互合作與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為貨物運輸代理等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最少在貨物抵達前_________(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時)通知乙方貨物到達情況和提供有關文件,有關文件包括:海洋提單、空運提單、貨物資料、報關和報檢報驗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換單和提前審核有關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報的進口貨物,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商品檢驗檢疫及相關部門對于國家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如實申報。
3.甲方根據乙方要求,負責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單據和文件:報關委托書、報檢委托書;手冊;正本提單、發票、箱單、合同;報關所需要進口許可證如系危險品,應提供相關文件;其他與進出口貨運有關的單據和文件。
4.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導致貨物申報時間的延遲,而造成未能及時清關或貨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擔所產生的風險、責任及費用,而乙方不予承擔:
(1)因買賣雙方原因導致提單不能在公司正常換取(如未電放、海運費用未結清等);
(2)由于甲方未能及時提供進口報關所需的全部資料;
(3)因甲方所提供的報關資料失實,而導致的延遲;
(4)在清關過程中由于海關等相關部門要求,需要補充或修改有關單證及相關說明資料,而甲方未能及時提供;
(5)遇到法定節假日或有關部門不能正常辦公;
(6)因港口要求和規定而必須輸港的貨物;
(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5.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滯箱費、污箱費、修箱費等費用和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盡量協助甲方協商解決。
第二條乙方責任和義務
1.乙方應及時、合理安排甲方所委托進口貨物的的換單、申報、運輸等事宜。
2.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有關報關進度、預計送貨時間,以便甲方合理安排倉庫裝卸。
3.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解決在報關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和狀況,包括文件的提供、解釋、說明等工作。
4.乙方應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關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將貨物送到指定地點。
第三條費用結算
1.按照海關的有關規定,甲方應自行向海關繳付貨物進口關稅及增值稅,特殊情況可以委托乙方代繳,但乙方不予以墊付。
甲方: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