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銷售服務合同(精選3篇)
服裝銷售服務合同 篇1
供方:需方:
1本合同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訂立的,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2合同條款:
簽訂雙方商妥訂貨產品總值人民幣玖拾叁萬陸仟元。其產品名稱的規格、質量、數量、單價、總值、交貨付款等詳見銷售票。
3經濟責任:
(1)供方如未能履行合同,須負下列責任:
①產品、規格、質量不符合同規定:需方同意利用的,按質論價,退貨貶值總值價款,不能利用的,應負責保修、保退、保換。由于延誤交貨時間,每天應償付需方千分之一的余款。
②產品數量不符合規定:少交需方仍有需要的照數補交;因延期而不要的,可以退貨,并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不能交貨的,應償付需方以不能交貨的貨款總值的百分之一的罰金。
(2)需方未能履行合同時,須負以下責任:
①中途變更產品花色、品種、規格、質量或包裝的規格,應償付變更部分貨款(或
包裝價值)總值百分之一罰金。
②中途退貨,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商定,同意退貨的償付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百分
之一的罰金。
③自提產品未按規定日期提貨,每延期一天,應償付供方以延期提貨部分貨款總額千分之一罰金。
④未按規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應償付以延期付款總額千分之一的罰金。
⑤實行送貨或代運的產品拒絕接貨,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損失和運輸費用及罰金。
(3)產品價格:如需要調整,必須經雙方協商方能變更。
(4)任何一方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必須提出充分理由,經雙方協商,并報請鑒證機關備案。
(5)如因生產原料、生產設備、生產工藝或市場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變更產品品種、花色、規格、質量、包裝時,應提前七天與對方協商修訂調整,并報鑒證機關備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一方變更合同,對方有權拒絕收購,因此而不能執行合同應償付對方千分之五的罰金。
(6)確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影響執行合同或延期交貨,需提前七天通知對方,經有關機構證明,可酌情減免罰金。
4執行合同中,發生爭議和糾紛,簽約雙方協商不成,均可向法院提出訴訟。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兩者選一)
5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兩份,供需雙方各執一份。
供方單位(蓋章):__需方單位(蓋章):
經辦人:年月日 經辦人:年月日
服裝銷售服務合同 篇2
甲方:服裝有限公司
乙方:
簽約地點:
為提升品牌的信譽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著雙方互利互惠、共同協作的原則,遵循我國《經濟合同法》商標專利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北京市Le Papillon 服裝公司經營管理模式,現就授權委托“艾菲”服裝代理事宜,依法訂立本協議。
十條 :代理許可內容、區域、方式
(一)、代理許可內容:乙方在協議簽訂區域內經營“Le Papillon ”服裝系列產品。
(二)、代理許可經營區域范圍
甲方授權乙方在上海代理“Le Papillon ”服裝系列產品,其銷售區域范圍包括本省內的 所有區域經銷,允許在該區域經營專賣店、專廳、專柜。乙方必須擁有辦公區域、訂貨區域、物流倉儲和35平方以上的形象店。
(三)所有銷售網點必須保持統一形象,統一貨柜、統一配套設備。
(四)乙方不得同時經營與本品牌同類的品牌產品,不得用其它廠商的商品換上甲方的商標或包裝進行銷售;不得生產仿冒甲方的產品。如有以上行為,一經發現視情節嚴重狀況罰款,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五)代理方式:乙方保證在協議指定區域銷售,不得跨越區域供貨、竄貨,如發現越區供貨、竄貨現象,處罰如下:
A、 首次甲方給予乙方書面警告,乙方向甲方做出書面保證,停止越區供貨、竄貨、沒收所有竄貨產品并罰款人民幣20xx0元,用于賠償被越區方的代理商損失。
B、 第二次發現乙方跨越區域供貨、竄貨現象,甲方有權停止供貨給乙方,乙方應無條件賠償造成被竄貨區方的所有經濟損失并罰款人民幣50000元,情節嚴重的甲方無條件取消乙方代理資格。
C、 第三次發現乙方跨越區域供貨、竄貨現象,甲方將無條件的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資格,并責令乙方7日內清還公司的所有債務,同時停止使用與有關Le Papillon 服飾的一切商標及形象規范。
第二條 :代理許可的期限
甲方授權乙方的代理許可期限為3年(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止)。協議期滿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繼續合作的優先權。
第三條 :代理許可條件
乙方一次性交納品牌保證金10 萬元人民幣,且款項以收據或匯款單為準。乙方首批備貨不得低于15萬元。當雙方終止合同,乙方若無違約行為甲方,于一個月內如數退還乙方保證金。
第四條 :代理商所承擔的費用及結算
(一)、乙方所代理甲方的產品,甲方按統一折扣價供應,甲方執行“款到發貨原則”,乙方先將貨款匯入甲方指定賬戶,甲方才給予供貨。
(二)、貨物運輸費以及專賣店配套用品的運輸費由乙方承擔
(包括一切貨品保險,裝卸費用,退貨運輸費)。甲方負責為乙方代辦承運手續。
(三)、對帳:甲乙雙方保留發貨清單、票據及憑證進行賬目核對。要求雙方財務每月
底對帳一次,并在傳真單上簽名確認,傳回甲方財務部。
第五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授權乙方在規定的銷售區域經銷“Le Papillon ”服裝品牌專賣、專廳、專柜的產品。
2、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銷售區域進行嚴格管理和不定期檢查,若發現乙方跨區域供貨、竄貨,或有損品牌形象等行為,甲方有權對乙方做出相應的處罰。
3、 甲方有權終止協議并追究原因產生的一切后果。
4、 甲方有權對乙方銷售的“Le Papillon ”服裝產品的真偽、優劣進行檢查。
5、 甲方擁有“Le Papillon ”服裝品牌商標專利權,有權在協議期限內及核準店鋪特定范圍內賦予乙方商標許可使用權。
6、 甲方有提供品質優良,品種齊全的“Le Papillon ”服裝產品義務,并能不斷更新產品款式,以滿足乙方銷售需要。
7、 甲方有幫助乙方有效拓展業務網絡之義務,并提供最新貨品信息,提供成套的宣傳資料的促銷信息。
8、 甲方提供的貨品如有質量問題,準予全部退換,但乙方應保證貨品原包裝不被損壞,在遵守產品換貨相關制度后甲方予以退換。
9、 為了嚴格貫徹“Le Papillon ”服裝專賣店的營銷文化與機制,在乙方開業前,甲方負責培訓乙方管理人員及指導員工開店時商品陳列,店面裝修,全力協助乙方建立全面優質的管理及服務。并不定期或定期對乙方店鋪進行技術性監督性考查;為乙方提供有效服務知識和廣告宣傳資料等,特許專賣牌、產品畫冊、專賣店裝修設計資料及開業指導培訓手冊等。
10、甲方在授權乙方特許期間,保證在同一區域不授權第三方,乙方也無權轉讓授權第三者。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有義務對假冒“Le Papillon ”服裝商標和侵犯“Le Papillon ”服裝商標權的行為向甲方舉報,并有義務配合甲方進行處理。
2、 乙方有權根據所在區域策劃、組織和落實各項促銷活動。
3、 乙方有權在自己的區域內為本品牌開展廣告活動(例如:媒體、車身、燈箱、報紙、廣播等)但須報甲方審批后方可執行(有關費用承擔另行達成協議作為附加協議)。
4、 乙方店鋪內的員工應按規定穿著統一制服,制服成本由乙方承擔。
5、 乙方應負責經營場地的一切裝修及費用,裝修設計圖及道具制作圖由甲方提供以確保視覺效果符合統一標準。(有關費用承擔另行達成協議作為附加協議)。
6、 乙方有權視產品質量問題提出異議,需傳真退換貨申請單,報甲方確認。
7、 原則上執行地區市、縣開設一家獨立零售商,潛力大、經銷能力強的市場,可開多家專賣店,但必須在公司規定的區域內銷售,所開設的專賣店,應嚴格按甲方營運程序執行。
8、 在協議期限內,乙方必須完成人民幣200萬元銷售任務(按公司的回款額計)。
9、 在實行網絡化管理未完善前,每天必須向公司傳真銷售日報,每月25日向甲方提供進銷存報表及反饋市場信息,并配合甲方做好市場調查。
10、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市場銷售好的服裝款樣,并寄回甲方(費用由甲方承擔,憑發票報銷)。對于乙方提供信息,如確具有很好的參考價值,甲方投產并產生效益的,按獎勵措施給予獎勵。
11、乙方在經營中所發生的一切工商,稅收等各種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乙方和外界發生一切業務均屬于乙方自己的民事行為,在任何情況下,無權代表甲方做出任何承諾。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有下列行為時,甲方有權解除協議并追究違約責任。
1、 乙方失去其法津認可的法人資格或店鋪經營權。 2、 乙方未達到甲方指定的銷售額。 (二)、若甲方違反條款,乙方有權提出終止并商討賠償。 (三)、合約期滿或其他原因終止協議,乙方必須:
1、 支付所欠貨款給甲方。
2、 停止營業,交還特約代理牌,并停止使用一切標識。
第七條 :保密守則
1、 甲方有權利和義務為乙方從事的經營辦法、財產、貸款進行保密。
2、 乙方在代理期間或終止代理后,有義務為甲方做好保密工作。
3、 甲方有權利到乙方所屬區域銷售核對。
第八條 :其它
1、 若發生異議應在互利自愿原則下共同協商解決,并補充與本協議同等法律效力的補充協議;
2、 如執行本協議時雙方發生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進行解決,如果確有分歧可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行裁定。
第九條 :附錄
1、乙方一年內開設專賣店3家以上(含商場),合同期內完成200萬銷售回款額,甲方將獎勵乙方實際回款額的2 %為廣告支持;
2、乙方一年內開設專賣店達5家(含商場)合同期內完成500萬元以上銷售回款額,甲方將獎勵乙方實際回款的5 %為廣告支持。
A、 獎勵的廣告支持部分純屬于廣告費用,不做現金獎勵;
B、 甲方可依據實際情況先投入廣告,由乙方先支付費用,待合同期滿達到以上1、2條,兩條任一標準由甲方支付。
第十條 :補充協議
在發展固定分銷網點時,新增分銷網點,須向甲方簽約,由甲方統一開具授權書,頒發證書后方可運營,在加盟過程中需繳納的保證金、設備款,統一由甲方收取。
服裝銷售服務合同 篇3
定作人(買方):_________(甲方)
承攬人(賣方):_________(乙方)
雙方根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按下表所列要求定作(乙方供料)或購買乙方服裝:
第二條 質量要求:
甲方制作或出售的商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由甲乙雙方選擇一種標準,在括號內打√)。
第三條 驗收方法:
乙方足額付給甲方貨款,甲方按第一條表格所列要求交付商品。
第四條 違約責任:
甲方不能按期交貨,每逾期一天,按總貨值的_________%償付乙方違約金。收付定金的,若甲方無法履行合同,則雙倍償還乙方定金;若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第五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先自行協商或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解決不成時,按以下第項處理。
(1)申請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其它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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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則,所有附則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